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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景德《。镇市城市《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修!缮管理办《法(:试行)
】第一:章 总则
第一条! 为?了规范市城市规划区!内,危旧房屋修缮行【为提高?居民住房质量保障】居住和使《用安全根据中—华人民共和》国城乡规划法、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!法、:。景德镇?市历史文化》。名城:保护办法等规—定结:合实:际,制定本办法》
第二条 】本办法所称的危旧】房屋修缮是指对【市城:市规:划区内已《建成的危旧住—房(含农民》居住房?),在不超出原有面积】保持原有层数、【结构、总高度—利用:原同类材料且房【屋外形保持原状【。的,前提下进行维护的行!。为严格保护》老建:筑、风貌建筑和文物!建筑:。等,历史文化《遗存对具有历史、艺!术,、科学价值》的房屋修缮应—。当遵循 “修旧如】旧”的原则
第】。二章: 修缮的条件
第!。三条 经房—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!。。属A、?B、C级危房或【因年久失《修、:自然灾害等原因【有下列?情形:之一的可以》进行修缮严禁—。擅自改?建,、扩建或重建
! (一)屋面—漏雨的;
!(二)门窗》整,修,。(更换)、设—施(包?括上水、下水、【通风等)及》管线需拆换、改装】;
(三)!地面起砂、空鼓【、,开裂严重《需修补或重做以【及室内外墙、顶棚抹!灰空鼓、剥》落需重抹的;
! (四)外墙开裂!和外鼓严《重需修补或重做的;! ,
(五)屋】顶需加隔热层的(】不能超?过,1.2米);—
(—六)其他不改变房屋!原有结构、》层数、总高度—、基本原状需要【修缮的情形
】第四条 《 有:以下情形《的房屋不得进行修】缮
》(一)超过批准期限!未拆除?的临时建筑物、【构筑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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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二)已—列入或?。近,期即将列入市、【县级政府房屋征收】范围内的房屋—;
》(三)?其,他不得进行》修缮的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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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烧房、水】毁房、D类危房【按本办?法第九条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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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修缮】。的程序
第五【条 符合本办法】。第,三条:规定的修缮情形房】屋所有人或取—得房:屋所有?人,书面同意的使用人(!。以下简称修》缮人)在征得四【邻的书?。面同:意后按以下》程序进?行申报
(一!)到居住地居(村】)委会递交书面申】请书居?(村)委会在修缮房!屋所:在地公示5》天无异?议的经居(村)委】会签署意《见后报街道(—乡、镇) 》
(二)街】。道(乡?。、镇)收到居(【村,)委会签《署,同,意的申请材》料后应当在》5个工作《日内会同所》在地的区城》管行政?执法分局(昌—江区范围内同时会】同区建?设局)对申请材料】进行审查并》对房屋进行现场查】验并出?具审查意见
第六!条, 修缮人凭身份证!明、房屋《。所有权的相关证明】、反映房屋现—状的内、外》部照片和同意修缮】的意见等材料提【出拟修缮项目—一式五份报》市,城管行政执法局和市!规,划局联合审批市【城管行政执》法局和市规划局联】合审批应在5个【工作日?内完:成
?第七条? 市?城管行政执法局和】市规划?局联合审批同意修缮!的修缮申报材料市】城管行政《执法局和《市规划局各留—。存一份由修缮—人交一份《。到所:。在地:。的市城管行政—执法分局《备案一份交所—在地的居(村)【委会居(村)委【会将修缮项目在拟】修缮的房屋旁公示3!天后余下《的一份?由修缮人实》施,修缮使用
第【八条 对以下房屋!的修缮市规划局应】当会同市《文,物局进行审》批修缮过程中应当】接受市文物局—的监督、指导—应当运用原结构【、原材料、原工艺】并应当注重与街道】。立面、?古,树、院墙等》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!
(一—)北至观音阁西临昌!江河南至小港嘴东至!马鞍山范围内—的房:屋;
(】。二)昌江及其沿岸景!观视线走廊》范围内的房屋—;
》 (三)《湖田古窑遗址保护】区范围内的房屋; !
(》四)枫?树山陶?瓷古建筑保护—区范围内的房屋【; :
: (?五)已公《布的各?级文物保《护单位、重要—历史建?筑、不可移动文【物名录的房》屋;
— (六?)具有文物》价值:。的古窑址、古井【、石刻、《古栅门的房》屋;
》 (七)》。地下文物埋藏区【范围内的《房屋;
》
(八)三闾庙!、彭:家,弄、葡萄架、富强】上弄、陈家弄、【刘家弄?六个历史《文化街区范围—内的房屋; —
《(九)?其他具有历史—、艺:术、科学《价值的房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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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—属于火烧房》、水毁?房、D类《危房的由政府组织迁!出土:地、房屋依法进行补!偿后:市土地主管部门进】行,土,地收储
【政府组织迁出的住】户,符合廉租房申—请条件的《优先解决廉租房【符合经济适用房、】公租房申请》条,件的优?先解决经济适用【房、公租房》
《。政府组织迁出的住户!符合农民建房条【件,的可以按景德镇市】农民住?房建设管理》办法(试行)的规定!。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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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监督】管理
《第十条 《。 修缮项目》应当符合城市总【体规: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!。基础设施、》公用:设施和管线工程【的安全和使用不得】妨碍相邻《房屋的采光、通【风、排水和相邻居】民的正常通行等相邻!权
《第十一条 修缮人!在进行房《屋修缮时应当严格】按照批准的修缮项】目内容进行按照相关!规定进行施工并保】证工程?。施工安全和》质量安全市建筑质】监部门?应依法加《强对房屋修缮—项,目的质量监督管【理
第十》二条 ? ,房屋修缮应在市规划!局批准之日起—3个月?内完成超过3个【月未完工的需报市】城管行政《执法局重新审查【同意后才能进行修缮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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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三,条 : 区城?管行政执法分局会同!街道(乡《。。、镇)、居(—村)委会《根据报备的修缮项目!和房屋原状》照片对房屋》修缮进行监督检【查区城管行》政执:法分局对《修缮完工的》房屋要进行》拍照存档建立房屋修!缮,管理档案必要时邀请!市城管?行,政执法局、》市规划局、市文物局!参加:联,合,验收
第》十四条 《。。 按照本办法规【定进行修缮的修缮人!属低保特困户的区】政府:(管委会《)应按?照相关政策给予适当!补助
第》。十,。五条 ? 市城管行政—执法局、《市规划局、市国土资!源局、市建设局【、市文物局》等单位?及所在的县、区(】管委:。。会)、街《道(乡、镇)、村】(,居)委会要加大【。监督:力度依法制止并严格!查处假借修缮进行】。改建、扩建等违法用!地和违章建筑的行】为
第《五章 罚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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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违】反本办法规定—进行修缮或违规擅自!。修缮:的由市城管》行政执?。法(分)局依法责】令停:止修缮并依法予【以处罚
第十七!条 在房》屋修:缮审批?管理中有关》单,位及其工作人—员出具虚假证明、】玩忽职守、或者利用!职权徇私舞弊—的由其所在》。。单位、上级主—管部:门、党组织或纪【检、监察机》关,。。依法给予党》纪,、政纪处分》;,。情节严重构成—犯罪的?移交司法机关—依法追究其刑—事责任
—。第六章 》附则
第》十八条 《 乐平市、浮梁县】可参照本办》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!法
第十九—条 ?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应!当会同?。市规划局按》照本:办法:制定具体的操—作和监管细则市国土!资源局?应根据本办法第九条!的规定制定具体的】补偿和收储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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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商】品房的修缮不适用】本办:法,
第二十一条【 本办法由市城管!。行政执?法局、市规划局负责!解释
第二十【二条 本办法自公!布,之日起?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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