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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景德镇市城市规】划区内?危旧房?屋修缮管理办法(试!行)
第】。一章 总则
第一!条 : 为了规范》市城市规划区—内危旧房《屋修缮行为提—高居民住房质量【保障居住《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!人民共?和国城乡规划法、中!华人民共和国建筑】法、景?德,。镇市历史文化—名城保?护办法等规定—结合实际制定—本办法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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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条 本办法【所称的危旧房屋修】缮是指对市城市规划!区内已建成的—危旧:住房:(含农民居住房)在!不超出原有面—积保持?。原有层数、结构、总!高度利用原同类材】料且房?。屋外:形保持?原状的前《提下:进行:维护的行为严格保】护老建筑、》。风貌建筑和文物建】筑等历史文化—遗存对具有历史、】艺术、科学》价值的?房屋:修缮应当遵循 “修!旧如旧”的原则【
第?二章 修《缮的条件
第三条! 经房屋安—全鉴定机《构鉴定属A、—B、C级危房—或因年久失修、【自然灾?害等原因有》下列情形《之一:的可以进行修缮严禁!擅自改建、扩建或】重建
(一)!屋面漏雨的》;
(【。二)门?。窗整:修(更?换):、设施?(包括上水、下【水、通风等)及【管线需拆换、改装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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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地【面起砂、空鼓、【开裂严重需修补或】重做以及室内外【墙、顶棚抹灰—空鼓、剥落需—重抹的;
【 (四《)外墙开裂和外鼓】严重需修补或—重做的; 》
(》五)屋顶需加—隔热层的(不—能超过1.2米);!
(—六)其?他不:。。改变房屋原有结【构、层?数、总高度、基【本原状?需要修缮的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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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有以下!情形的房《屋不得进行修缮
! :(一)超过》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!时建筑物、构筑【物;
(【二)已列《。入或近期即》将列入市、县级【政府房屋征收范【围内的房屋》;
? , (三)其》他不得进行修—。缮的情形《
火烧房【、水毁?房、D类危》房按本办《法第九条处》理
第三章 修!缮的程序《
第五条 —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!规定的修缮》情形房屋《所有人或取得房屋所!有人书面《同意的使用人(以】下简称修缮人)【在,征得四邻的书面【同,意后按?以下程序进行申【报
(一【)到居住地居(村】)委:会递交书面申—请书居?(村)委会在修缮】房屋所在地公—示5天无异议—的经居(村)—委会签署意见后报】街道:(乡、镇) —
(二—)街道(乡、镇)收!到,居(村)委会—签署同意的申请材料!后应当在5》个工作日内会同【所在地的区城—管行政执《。法分局(昌江区范】围内同时会同区建】设局)对申》请材料进行》审查并?对房屋进行现场查验!并出具审查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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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六条 ? 修缮?人凭身?份证明?、房屋所有权—的相关证明、反映房!。屋现状的内、外部照!片,和同意修缮的—意见:等材料提出拟修【缮项目一式五份报市!。城管行?政执法局和市规划】局联合?审批市城《管行政执法局—。和,市规:划局联合《审批应在5个—工作日?内完成
第—七条 市城管行政!执法局和《。市规划局联合审【批同意修缮》的修缮申报材料【市城管行政执法【局和市规《划局各留存》一份由修缮人交一】份到所?在地的?市城:管行:政执法分局备—案一份交所在地的居!(村)委《。会居(?村)委会将修—缮,项目在拟修缮的【房屋旁公示》3天后余下的一【份由:修缮人实施修缮使】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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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对以】。下,房屋的修缮市规划局!应当会同市文—物局进行审批修缮过!程中应当接受市文物!局的监督、指导应当!运用原结构、—原材料、原工艺并应!当注重?与,街道立面、》。古树、院墙》等周边环境》风貌相协《调
《 (一)北至观音阁!西临:昌江河南《至小港嘴《东至:马鞍山范围内的房】屋; ?
? (二)昌江—及其沿岸景》观,视线走廊范围内的】房屋;?
》(三)湖田古—窑遗址保《护区范围内的房屋;!
? (四《)枫树山陶瓷古建筑!保护区范围内—的房屋?; :
: (五)已公布的!。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、!重要历史建筑、【不可移动文物—名录的房屋》; :。
: (?六)具有文物—价值的古窑址、古】井、石?刻、古栅门的房屋】; :
(》七):地下:文物埋藏《区范围内的房屋【;
(【八)三闾庙》、彭家弄、葡萄架】、富强上《。。弄、:陈,家弄、刘家》弄六个历史文化街】区范围内的》房屋;
(!九,)其他具《有历:史、艺术、科学【价值的房《屋
第九》。条 属于火烧房、!水毁房、D类危房的!由政府组织迁出土】。地,。、房屋依法进—行补偿后市》土地主管部》门,进行土地《收储
《 , 政府组织迁出的】住户符合廉》租房:申请条件《的优:先解决廉租》房符合经济适—用房、公租房—申请条?件,的优先解《决经济适《用房、公租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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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组织【迁出的住户符合【农民建房条件的可】以按景德镇市—农民住房《。建设管理办法(【试行:)的规定《执行
第四章【 监督管理
第!十条 《修缮项目应当—符合城?市总体规《划要求不《得影响城市基础【设施、公用设施和管!线,工程的安《全和使用《。不得妨碍相》邻房:屋的采光、通风【、排水和相》邻居民的正常通行】等相邻权
第】十一条 《 修缮人在进—行房屋修缮时应当】严格按?照批准的修缮—项目内容《进行按?照相关规定进行施】工并保证工程施【工安全和质量安全市!建筑质监部门—应依法?加强对房屋修—缮项目的质量监督】管理
《第十二条 房【屋修缮?应在市规划局批准之!日起3个月》内,完成:超,过3个月未完—工,的需报?市城管行政执法局重!新审查?同意后才能进行【修,缮
第十三—条 区城管行政】执法分局会同街道(!乡,、镇)、居(村)】委会根据报备的修】缮项目和房屋原状】照片对房屋修缮进行!监督检查区》城管行政执法分局】对修:。缮完工的房》屋要进行拍照存【档建立房屋修缮管】理档案?必要时邀请市城管】行政执法局、市【规划局、市文—物局参加联》合验收
第十四】条 按照本办法规!定进行修缮的修缮】人属低保特困户的区!政府(管委会)【应按照相关政—策给:予适当补助
第十!五条 市城管【。行政执法局、—市,规划局、市国—土资源局、市建【设,。局、市文物局等【单,位及所在的县、区】(管委会)、街道(!乡、镇)、村—(居)委会要加大】监督力度依法制【止,并严格?查,处假借修缮进—行改建、《扩建等违法用地和】违章建筑的行为【
第五章》 :罚 则
第十【六,条 ?违反本办法规—。定进行修缮或违规擅!自修缮的《由,市城管行政执—法(分)局依法责】令停:止修缮并依》法,。予以处罚《
第十七条 】 在房屋修缮—审批管理中有关【单位及其工》作人员出具虚—假证明、玩忽职守】、或者利用职—权徇私舞弊的由其】。所,在单位、上级—主管部门、》党组织或纪》。检、监察机关依法】。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!;情节严《重构成?犯罪的移《交司法机《关依法追《究其刑事《。责任
第六【章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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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【乐平市?、浮梁县可参照【本办法制定》相应:。的实施?办法
第十九【条 市城管行政】执法局应当会同市】规,划,局按照本办法制定】具体的操《。作和:监管细?则市国土《资源局?应根据本《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制!定,具体的补偿和收储】细则
第二十【条 :。 商品房的修缮【不适用本办法—
第二十一条 !本办法?由,市城管行政执—法局、市规划局负】责解释
第二十二!条, :。本办法自《公布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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