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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! 江?西省建设项目—环境影?响评价文件》。分级审批规定 【 各市、县(!。区)人民《政府省政府各部门】     — 江西省建设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!件分级审《批规:定已经省政府同【意现印发《给你们请《遵照:执行 《 ? 江西?省建设项目环境影】响评价文件》分级审批规定 ! 第一条 【为,。进一步加强》和规范?建设项?目环境影响》评价文件分级审【。批管理提高审—批效率明确审批权】。责根据中《华人民?共和国环《境影响评价法、建设!项目环?境影响评价》文件分?级审批规定(环【境保护?部,令第5?号)等规定结合【我省实际《制定本规定 】 《 第二?条 本规定》所称建设项》目包括新建、改建、!扩建和技术改造【项目;所称环境【影响评价文》件是指?环境影响报》告书、环境影响报】告表和环《。境影响登《记,表的统称 】 第三条 凡!对环境有影响的【建设项?目不论投资主体【。、,资金来源、项目性】质和投资规》。模建设单位必须根】据建设项目》对环境影响的不同】程度依照有关—法律法规等规—定进行环境影响评】价向:。有审批权的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!门,(,以下简称《环保部门)报批【环,境影响?评价文件 】 第四条 !实行审批制的建设】项,目建设单位应当在】报送可行《性研究报告前完成】环境影响评》价文件报《批,手续;铁路》、交通?等建设项目经有【审批权的环保部【门同:意后可在《。初步设计完》。成前: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!件实行核准制的建设!项目建设单位应【当在提交项目申【请报告前完成—环境影响《评价文件报》批手续实行》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!设单位应当在—办理备案《。手续:后和项目《开,工,。前完成环《境,影响评价《文件报批手续—需要:办理:营业执照《的建设?单位应当在办理营】业执:照前完成环境影【响评价文件报—批手续 — , 第五条 !建设项目环境—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!审批权?限按照建设项目的审!批、:。核准和备《案权限及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!响性:质和程度确定— 【 第六条 省【环保部门《负,责审批?下列建设项目—环,境影响评《价文件 —   《   (一)—环境保护部》直接审批外的制【浆造纸(含废纸【脱墨:制浆)?、印染、电镀、【毛,皮制革、农药原【药生产、电石、焦炭!、有:色金属采选》冶及矿山开》发、铁?合金、?。钢铁:加工、危险废物处】理处置、垃圾焚烧及!发电、酿造、味精、!柠檬酸、酶制剂【、酵母、工》业园区?或产业基地》污水处理《厂、铅蓄电池生【产(包括铅蓄电池】加工和回收)等【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!污,染的建设《项目: 《     》。 (二?)世界自然遗—产保:。护区、世界文—化遗产保护区内【总投:资,500?万元(?含):以上:。3000万元(不】含)以?下的建设《项目:;国家级风》景名胜区、国家【级自然保护区—、,国,家,级重:点文物保护》单位区域内》。总投:资1000万—元(含)以》。。上5000万元(不!含)以?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!护设施?等建设项目;国家级!森林公园、省级风】景名:胜,区、省级《自然保?。护区:、省:级重点文物》保护单位区域内总】投资2000万元(!含)以上旅游—开发和资源保—护,设施等建设项—目  【    (三)跨】本省所辖设区市行政!区域:的建设项目》     ! (四)环》境,保护部直接审批【。外由省投《资主管部门审批【、核准?或,备案:且按照环境保护【部建设项目环境影】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!规定应当《编制环境《影响报?告书的国内》投资:项目及外商投资【。工业类项目但不包】。括本规定第七条第(!三)项规定的—。建设项目 —      (!五)环?境保护?部委:托,省级环?保部门审批的建【设项目 】。 :。 第?七条 环《境保护部和省环保】部门:直接审批外的建设项!。目环:。。境影响评价文—件的:审批权限由设区【市环保?部,门参照本规》定第:五,条提出分级审—批建议报设区市人民!政府批准后》实施并抄《送省环保部门—备案;?但下列建设》项目环境《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!应由设区市环保部门!审,批 ? , ,    《 , (:一,)化工、废纸造纸】、规模畜禽养殖(】折算成猪常年存【栏量3000头及以!。上)、屠宰、矿【产勘查、莹》。石矿采选、合成革及!人造革、染料、【颜料、医药中—间体等可能对环境造!成,较重污染的》建,设项目 》 ,。      【(二)由省》投资主管部门审【。批、核?准或备案且按照环】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!境,影,响评价分类管理【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!境影响报告》表或登记表的建设】项目  》 ,   (三)由省投!资主管部门审批【、核准?或备案的《纺织、服装制造【;家具制造、木竹藤!棕草制品;纸制品】、印刷、文教体育用!品;农业综合—开发、垦《荒农业灌溉;植【树造林;渔业养殖】;畜牧养殖、水产养!殖、屠宰;一般【货物仓储、》物流:;批发零售》市场;餐饮和娱乐服!务、主?副食品生《产加工;房地产【开发;停《车场、长途客运【站、驾驶员》培训基地;加油站、!加气站、成品油库;!医院、疗养院、专科!防治所、卫》生站、血站;市政】道,路、二?级及以下公路、高】。速公路附属设施(】含,服务区、收费站【、养护工区、管【理,站、停车《场,等);饮水供水工程!、体育场馆、—市,政供排水、供—气、供热管》网;办公楼、宾馆酒!店、学校、科研中心!(含三?四级生物实验—室的除外《);污?水管网、县(—市、区)级》及,以下生活《污水处理厂》。、乡镇生活垃圾处】理设施、《生活垃圾中转站【。;纯:。余热、余压》。、余气(含纯瓦斯、!沼气、煤层气)【发,电、光伏发电—(含建筑一体化【项目);《总装机容《量1000》千,瓦(含)《。以下的?水,电;有色金属压延、!有色金属合金(稀有!金属、稀土金属合金!除外)等建》设项目  !   ? (四)跨所辖【县(市、区)行【政区域?的建设项目 ! 《 第八条 建—设项目可能造成【跨行政区域环境不良!影响有关环保—部门对该项目—的,环境影响评价—结论有争议》的由共同的上—一级环保部》门审批跨行业—、,复合型的建设项目】环境影响评价—文件按规定由不同】。级别环保部门审批的!。由最高一《级环保部门审—批赣江?、抚:河、信江、饶河、】修河等五河和东江源!头保护区内》建设项目环境影【响评价文《件上收?一级审批即由—县级环保部门审【批的:上收设区市环—保部门审批由设区】市环保部门审批【。的上收省环保部门审!批 》 第九【条 上级环保部门】可依法撤销或者责令!下级环保部门撤【销超越法《定职权、违反—法定程序或》者条:件做出的环境影【响,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并!按,有关规?定追究责任 】 —第十条 法律法规】对建:。设项目环《境影响评价文件分】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!的,按其规定执行 ! 第【十一条? 辐射环境方面的建!设项目环境影响评】价文:。件分级?审,批不适用本规—定具体办法另行制】定 《 , : 第《十二条 本规定自】2012年6月1】日起施行2》005?年12月21—日江西省人民政【府办公厅印发—的江西省建》设项:目环境?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!批规定(赣》府厅发〔200【5〕63号)—同时废止 —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