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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一章 总则 】 第一条《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!建设项目招标事项】核准工作根据—江西省实施<中华】。人,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!>办法和工程—建设项目可行性【研究报告增加招【标内容和核准招标】事,项暂行规定(—国家计?委令:第9号)等法律【、法规、规章和文件!规定制定本办法【 第二条 本【办法适用于江西省】工程建设《项目招标规模—标,准规定(《赣府发[2004]!10号)规定必须】招标、并由发—。展改革部门核—准招标事项》的,各类工程建设项目(!以下简称依法—必须招标项目) 】 第三条《。 依法必须招标项】目负责?项目审?批、核准或》者备:案的发展改》。革部门?。对以下招标》。事项进行《核准 ?     》 ,(一)项目的—勘,。。察、设?计、施工、监—理,以及重要设备、材】料,等采购活《动的具体招标范围(!。全,部招标、部》分招标或者不招标】);  》    (二)【项目拟采用的招标】方,式(公开招标或者】邀请招标)》;  《 ,   (三》)项目拟采用的招】标组织形式(—委托招标或者自行】招标) 《    《   (四)其他】有关:事项 第四—。条 申《请国家发展》和改革委员会安【排500万》元人民币以上的中】央,政府投?资补助、转贷或【者贷款贴息》的,。项目项?目单位在提》交资金申请报告的】同时应当将已经【初审:。的招:标事项一并》报送:省发展和改革—委员会由省》发展:。和改革委员》会,复审后报国家发【展和改革委员会 】      向【省发展?和改:革委:员会:申请安排300万元!人民币以上的政【。。府投资补助、转贷或!者贴息的项目项目单!位应当在提交资【金申请报告的同【时,。将已:。经核:准的:招标事项一并报【。送,省发展和《改革委员会 — 第五条 项目【单位需改《变经核准《的招标事项的应当】向核:准部门重新申请【。办理招标事项—核准手续《 第六条》 因连续两次流标项!目,单位申请不招标的】应当向核准部门办】。理备案手续 — ,第七条 任何单【位,。和个人?不得将依法必须招】标项目化《整为零或《者以其他任》何方式规避招标 !  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