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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章 总则《。
第?一,条 为进一》步规:范工程建《。设项目招标事—项核准工《。作根据江西省实施<!中华人民共和—国招标投标法—>办法和工程建设项!目可:行性研究报》告,增加招标内容和核】。准招标事项暂行【规定(?国家计委《令,第9号)等法—律、法规《、规章?和文:件规定制定本办【法
第二条 本办!法适用?。于江西?省工程建设项目【招标规模标准规【定(赣府发》[2004]—10号)规定必【须招标、并由发展】改革:部门:核准招标事》项的各类工程建设项!目(以下简称依法必!须招标项目)—
第三条 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负!责项目审批》、核准或者备案的发!展改革部门对以下】招标事?项进行核准》
,
, 》。(一)项目》的,勘察、设计》。、施工、监理以及重!要设:备、材?料等采购活动—。。的具体招标》范围(全部招标、】部分招标或者不招】标);?
— (二)项目拟【采用的?招标方式(公—开招标或者邀请【招,标);
《
》 (三)项》。目拟采用《的招标组织形式(】委托:招标或者自行招标)!
— (四)其他有】关事项
第四条】 :申,请国家发展和改【革委员会安排500!万元人民《币,以上的中央政府【投资补?。助、:转贷或?者贷款贴息的项目】项目单位在提—。。交资金申请报—告的同时应》当将:已经初审的》招标:事项一并报》送省发?展和改?革委员会由》。省发展和改革—委员会复审》后报国家发》展,和改革委员会
! ? 向省发展和改革委!员,会申:请安排?300万元人民【币,以上的?政府:投资补助、》转贷或者贴》息的项?目项目单位应当【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!的,同时将已经核—准的招标事项一并】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!员会
《第,五条 项目单位【需改变经核准—。的招标事项的—应当:向核准部门重新申】请办理招标事项【核,准手续
第六条 !因连续两次流标【项目单位申请—不招:标,的,应当向核准部门办】理备案?手续
第七条【 任何?单位和个人不得【将依法?必须招标《项,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!。他任何方式规—避招: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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