晋城市无障碍设!施建设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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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城市【。人,民政:府办公?厅关于转发市建【设局晋城市无障碍】设施建设管》理,规定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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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市政办【[2009》]108《。号
各县!(市、区《)人民?政府市直及驻市各】。。有关:单位:
】 市建设》局制订的晋城市无】障碍设施建设—管理: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!。同意现转发给—你们请结合实—际认真贯彻落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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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—城市:。人,民,政府办公厅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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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二〇〇九《年八月十二》日
!。 , 第一条 》 为加强本市—无障碍设《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!。社会文明和进—步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残疾人保障【法等法律《、法:规的规定结》合本市实《际制定本规定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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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! 在本市行》政区域内《新建:、改建、扩建城市】道路、公共建筑、】居,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!建设无障碍设施【及相:关管理活动适—用本规?定
! 城市道路、】。公共建筑、居住区】的具:体范围按照国—家城市道路和建【筑物无障《碍设计规范(—以下:简称设计规》范)等规范要求【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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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】 本办法》所称的无障》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!疾人、老年人—、儿:童以及其他行动【不便者在居》住、:出行、工作和—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能!够自:。主,、安全、方便地通行!和使用配套建—设的服务设施包括无!障碍:通道:(路)、入口、【电(楼)梯、—房间、席位、音响、!文字提示和盲—文标识以及其—他便于活动的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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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四条 各—级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无障碍设施—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!理工作规划、公【安、城管行政—执法、交通、—。民政等有关职—能部门?应当依照各自职责】相互配合共同—做好无障《碍设施的建设—和管理工《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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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五条 配】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!与建设工程》同时设计、同—时施工、《同时验收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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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第六条《 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在编制》本地区有关规划方】案时应当有无障碍】设施的专项内容并在!新建、扩建、改建项!目中明确无障—碍设施的建设—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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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七条 》 设计单位在设【计,建设项目时应—当按照设《。计规范?的要:。求配套设计》无障碍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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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第八?条 规划、建设】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建!设项目?时应当将建设无障碍!设施的内容列入【审查范围对不按照设!计规:范规定将建》设无障?碍设施的内容纳【。入设:计、建设的所申【报的方案《和施工图纸不予审查!通过
! 第九条 】。施工单位应当按【。照批准的施工—设计文件和有—关施工?规,范进行无障碍—设,施的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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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【障碍设施中的—盲道建设应当与【建设项?目周边已《有的无障碍》设,施相衔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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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条 — 建设工程项目竣】工后应当同时验【收配:套,建设的无障碍设施】并将含有无障碍设】施建设?内容的工程竣工验】收报告报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备】案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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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:一条 各类—建,筑物的所有权—人,是该建?筑物的无障》碍设:施建设的义务人所有!权人与管理人应【当明确各自的无【。障碍设施的建设【、管理、维护职【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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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二条 已建—成,的无:障碍设施所有权人、!管理人应当按照【国家的有关》规定设置指导和提】示人们正确》使用无障碍设施【的文字、图形、【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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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,三条: 所有权》人、管理人应当【对无障碍设施进【行日:常维护对存在安全】隐患的应当及时修整!确保无?障,碍设施?的正:常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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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十四条 【任何单位和个—。人不:得损毁、侵》占无: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!障碍设施的用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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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因城市》建设或者重》大,社会公?。益活动需《要临时占用》。城市道?路的应当避免占用】无障碍设施》;,确需临?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!应当征得有》关单位同《意并:设置警示标志—或者信号《设施临时占用期满】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!复原状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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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五条 建设【。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:会同:有关部门督促相关单!位开:展无障碍设施的【改建工作本规定实】施前:已建成的建设工【程项目未配套建【设无障碍设施—或者:已建设的无障碍【设施不符合要求【存在:缺,陷、影响《使用的所有权人【。、管理人《应当按照设计规【范及本规定》的要求逐步进行改】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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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。第十六条 对无】障,。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!工作中取得成—绩的单?位和个?人给予表彰和奖励】
【 , 第十七条 建!设、规?划、公安《、城管行《政执法等部门应【当依法加强对无障】碍设施建设、—改造、维护和—使用的监《督管理发现有违【。法行为的应当及【时制:止并予以处理残联、!老龄委?以及其他社会—组织:或者个?人,有权对无《障碍设施的建设、维!护和使?用实施监督发现【有违法行为的—。。可以向有关主—管部门反映有关【。部门应当及时调查】处理并?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!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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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!条 未按》规定配套《建设无障碍设—。。施的、非法占用【城市:道路范围内无—障,碍设施的由城市【。管,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!。法律、法规》、规章规定予以行政!。。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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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第十九条 》 行政机关》及其工作人员违【反本规定《不履行法定职—责,或者滥用职权的由】上级行政机》关或者主管》部门责?。令,改正:对直接负《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。责任:人员依?法给予?行政:处分:;构:。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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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。 第二十条 】本规定?自,公布:之日起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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