晋城市》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!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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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城市人民政】。府办公厅关于—转,发市建设《局晋城市无障碍设施!建设管理规定的【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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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晋市政办[20【09]108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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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:县(市、《区)人民政》府,。市直:及驻市各有关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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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市建设局制订的晋!城,。市无障碍设》施建:设管理规定已经【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!发给你们请结合实】际认真贯彻》。落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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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晋城市人民政府办】公厅
!二〇:〇九年八月十二【日
! 第一《条 为加》强本市无障碍—设施:的建设?和管理促进社会文】明和进步根》据中华人民》共和国残疾人保【障法:等法律、法规—的规定结合本市实】际制定?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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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条 在—。本市行政区域内新】建、改建、扩建城】市道路、公共—建筑、居住区—等建:设,项目配套建设无障】碍设施及相关—管理活动适用本规】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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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城市道路、公共建!筑、居住《区的具体《范围:按照国家《。城市道路和建筑物】无障碍设《计规范(以下—简称设计《规范)等规》范要:求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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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三条 《 本办法所》称的无?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!残,疾人:、老年人、儿童以】及其他行动不便【者在居住、出行【、,工作和参《。加其他?社会:活动能?够自主、安全、【方便地通行》和使用配套》建,。设的服务设》施包括?无障碍通道(路)】、入口?、电(楼《)梯、?房间、席位、音响、!文,。字提示和盲文—标识:以及其他便》于活:动的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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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四条 —各级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负责【无障碍设施建—设和使用《的监督管理工—作规:划、公安、城—管行:政执法、交通、民】政等有关《职能部门应当依【照各自职责相—。互配合共同做好无】障碍设施的建设和】。。管理工?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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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五条 配套建!设无障碍设》施应与建设工程同】时设:计、同时施工、【同时验收使用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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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六条 规划】行政主管部门在编】制本地区有关规【划方案时《应当有无障碍设【施的:专项内容并在新建】、扩建、改建项目】中明确无障碍设【施的建设《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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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七》条 设计》。单位在设计》建设项?。目时:应当按照设计规【范,的要求配套》设计无障碍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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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八条 规划、建!设行政管理》部,门审查建设项目【时,应当将建设无障碍设!施的内容列》入审查范围》对不按照《。设计规范规定—。将建:设无障?碍设施的内》。容,纳入设?计、建设的所申报的!。方案和?。施工图纸《不予审查通》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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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九条 施工—单位应?当按照?批准的施工设—计文件?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!无障碍设施》的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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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无障碍设施中的【盲道建设应当—与,建设项目周》边已有的《无障碍设施相衔【接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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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条 》。 建设工程项目【竣工后应当同时【验收配套建设的【。无,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!障,碍设施?建设内容的工程竣】。工验收报告报—建设行政《主管:部门:备,案,
【 第十一—条 各类建—筑物的所有》权人是该建》筑物的无障》碍设施建设的义【务人所有《。权人与管理人应当】明确各自《的无:障,碍设施的建设、管理!、维护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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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二条 已建成的】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!、管理人应当—按照国家的有—关规定设置指—导,。和提示?人们正?确使用无障碍设施】的文字、图形—、标志
! 第十—三条: :所有权人、管—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!施进行?日常维护对存在【安全隐患的应当【。及时修整确》保,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!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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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四条? 任何《单位和个人不得损】毁,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!者,改变无障碍》设施的用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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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因》城市建设或》者,重大社会公》益活动需要临—时,占,用城市道路的—。应当避免《占用无障《碍设施;确》需临:时占用无障碍—设施:的应当征得》有,关单位?同意并设置警示【标志或?者信号设施临时占】用期满占用单—位应:当及时恢复原—状
】 第十五—条 建《设行: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!有关部门督》促相关单《位开展无障碍设施的!改建工作本规定实施!前已建成的建设工程!项,目未配套《建设:无障:碍,设施或者已建设的】无障碍设《施不符合《要求存在缺陷、影】响使用的所有权人】、管理人应》当按照设计规范【及,本规:定的要求逐步进行改!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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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,六条 对无障碍设!。施的建设《和管理工作中取得】成绩:的单位和《个人给予表彰—和奖励
! 第十—七条 建设、规划!、公安、城管行【政执法等部》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无!障碍设施《建设、改造》、维护?和使用的监》督管理发现有违法】行为的?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!处理:残联、老龄委以及】其他社会组织或者】个人有?权对无障碍设施【的建设、《维,。护和使用《实施:监督发?现有违法行为—的可以向有关—主管部?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当!及时调查处理并将】处理结果《答复:投,诉人
】 第》十,八,条 未按》规定配套建设—无障碍?设施的、非法占用】。城,市道路范围内无障】碍设施的由城市【管,。。理行政执法部门依】。照,。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规定:予以行政处罚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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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九条 — ,行政机关及其工作】人员违反本规—定不履行法》定职责或者滥用【职权的由上级行政】机关:或者主管部门—责令改正《对直接?。负责的主管人员【和其他?责任人员依法给【予行政?处分;构成》犯,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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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二十条》 本规定自—公布之日《起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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