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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晋城市无障》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! , ? 晋?。城,市人民政府办公【厅,关于转?发市建设局晋—城市无障《碍设施建设管理【规定的通知》 , 晋市政办!。[2009]108!号, 各【县(:市、区)人民政府市!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! :     】市建设局制》订的晋城《市无障碍设施建设】。管理:规定已经市人—民政府同意现转【发给你们《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!落实 — 晋城市人—民政:府办公厅  【 : 二〇〇九—。年八:月十二日《 ? :     第一条】  为加《强,本市无障碍》设施的建设和管【理促进社会文明【和进步根据中—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!保障法等法》律、法规的规定结合!本市实际制定—。本规定 !    第》二条  在本市【行政区域内》新建:、改建、扩建城【市道路、公共建筑】、居住区等建—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!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!动适用本规定 】     】 城市道《路、公共建筑、【居住区?的具体范围按—照国家城《市道路和建筑物【。无障碍设《计规范(以》下简称设计规范)等!规范要求执行 ! ,  ?   ?第三:条  本办》。法所称的无障碍【设施是指为保障残】疾人、老年人、儿童!。以及其他行动—不便:者,在居住、《。出行、工作和参【加其他社《会活动能够》自主、安全、方【便地通?行和使用配套建设的!服务设施包括—无障碍?通,。道(路?。)、入口、》电(楼)梯、房间】、席位、音响、文】字,提示和盲《文标识以及其他便于!活动的设施 — 》  :  第四条  各级!建设行政《主管部?门负责无障碍—设,。施建设和使用的监】督管理工作规划【、公安、城管行【政执法、《交,通,、民政等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!照各自职责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】和管理工作》。 》     第五条 ! ,配套:建,设无障碍设施应与建!设工:。。程同时设计、同时】施,工、同?时验收使用》   】  第六条  规】划行政主管部门在】。编制:。本地:区有关规划方案时】应当有无障碍设【施的专项内》容并在?新建、扩建》、改:建项目中明确无障】碍,设施的建设要求 】 ? :    第七—条  设《计单位在设计—。建设:项目时应当按照【设,计规:范的要求配套—设计无障碍设施 !     第!八条  规划、【建设行政管理部门】审查建设项》目,时应当将建设—无障:碍设施的内》容,列入审查范》围对不按照设—计规范规定将建【设无障?碍,设施的内容纳入【设计、建《设的所申报的方案】和施工图纸不—予审查通过 ! , ,  :  第九条  【施工单位应当—按照批准的》施工设计文件和有】关施工规范进行无障!碍设施的施工 】  》。    无障碍设】施中的盲道建设应当!与建设项《目周:边已有的无障碍设】。施相衔接 —    【 第十条《  建设工》程项目竣工》后应当同时》验收配套建设—的无障碍设施并将】含有无障碍设—施建设内容的工程】。竣工验收《报告:报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备案 】     》第十一?条  各类》建筑物的所有权人】是该建筑物的无【。障碍:。设施:建设的义务人所【有权人与《。管,理人应当明确—各自的无障碍—设施的?。建设:、管理、维护职【责 【。 ,   ?第十二条 》 已建成的》无障碍设施所—有权人、管理人应】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!定设置指导和—提示人们正确使【用无障碍《设施的文字》、图形、标志 【 , ?     第—十三条  所有权】人、管理《人,。应当对?无障碍设施进行【日常:维护对存在安全隐】患,的应当及《时修整确《保,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!用 》。 :    第》。十四条  任何单】位和个?。人不得损毁、侵占无!障碍:。设,施或:者改变?无障碍设《施的用?途  】  :  因城市建设或者!重大社?。会公益活《动需要临时占—。用城市道路的应【当避免?占用无?障碍设施;确需临时!占用无障《碍设施的《应,当,征得有关单位—。同,意并设置警示标【志,。或者信号设施临【时占用?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!时恢复原状》    ! ,。第十五条  建设】行,政主管部《门应当会同有关【部门督促相》关单:位,开展无障碍》设施的改建工作本】规定实施前已建成】的,建设工?程,项目未配套建设【无障碍设施或—者已建设《的无障碍《设施不符合》要求存在缺》陷,、影响使用的所有权!人、管理《人应:当,按照设计规范—及,本规定的要求逐步】进行改建 》  —   第《十六条 《 对无障碍》设施的建《。设和管理工作中取】得成:绩的单位和个人给】予表:彰和奖励 ! ,    第十七条 ! 建设、规划—、公安、城管行政】执,。法等部?。门应:。当依法加强对无障】碍设施建设》。、改造?。、,维护和使《用的监督管理发现】有违法?。行为的应《当及时制《止并予以处理—残联、老龄委以及】其他社会《组织或?者个人有权对—无障碍设施的建设、!维,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!现有违?法行为的可以—向,有关主管部门—反映有关《部门:应当及?时调查处理并—。将,处理:。结果答复投诉—人 《     【第十八条  未按】规定配套《建,设无障?碍设施的、非法占用!城市道路《范围内无《障碍设施的》由,城市管理《行政执法部门依【照法:律、法规、规章【规定予?以行政处罚 】 ?    《第十九条  行政机!关及:其工作人员违反【本规:定不履?行法定?职责或者滥用职权】的由上级行政机关】或者主管部门责【令改正对直接负责】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责,任人员依法给予【行政处?分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,追,究刑事责任》    ! 第二十《条  本规》定,自公布之《日起实施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