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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晋城《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!。理规定 》 晋城市【人民政府办公厅【关于:转发市建《设局晋?城市无障碍设施建】设管理规定的通【知 晋】市政办[2》009]10—8号 — 各?县(市、区》)人民政府市直及】驻市各有关》单位 】 ,。 ,  :市建设局《制订:。的晋城市无障碍设施!建设:管理规定已经市【人,民政府同意现转【发给你们请结合实】际,认真贯彻落实— 晋【城市人民政府办【公,厅,  二〇!〇九年八月十二【日 —     》第,一条  为加强本】市无障碍设施—的,建设和?管理:促进社会文明和【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,国残疾人保》障法等法律、法【规的规定结合本市】实际制?定本规定 【     第】二,条  在《本市行政区域内【新建:、,改建、扩建》城市道路、公—。。共建筑、《。居住区等建设项目】配套建设无》障碍设?施及相关管理—活动适用本》规,定 》    》  城市道路、公共!建筑、?居住区的具体范【围,按照国家城市—道路和建筑物无【障碍设计规》范(以下简称设计】规范)等规范要求执!行, , ? :    第三条  !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!。设施是指为保障【残疾:人、老年《人、儿童《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!在居住、出》行、工作和参加其】他社会活动能—够自主、安全、【方便地?通行和?使,用配套建设》的服务设施》。包括无障碍》通道(?路)、入口、电【(楼)梯、房间【、席位、《音响、?文字提?。示和盲文标》识以及其他》便于活动的设施【 —    第四条 】 各级建设行政主】。管部门负责无障【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!监督管理工作—规划、?公安、城管行政执法!、交:通、民政等有关【职,能部门应当依—照各自职《责相互配《合,共同做?好无障?碍设施?的建设和《管理工?作 《 ,    》 第五条  配套建!设无障碍《设,施应与建《设工程同时设—计、同?时,施工、同时验收使用!   】 , 第六条  规划】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!本地区有关规划【方案时应当有—无障碍设施》的专项内《容并在新《建,、扩建、改建—项目中明确无障【碍设施的建设要求】 : , ?    第七条  !设计:。单位在设计建设【项,目,时应当按《照设:计规范的要求配【套设:计,无障:碍设施 【 ,     第八【条  规划》。、建设行政管理【部门:审查建设《项目时应当将—建设无障碍》设施的?内容列入审查—范围对不按照设计】规范规定将建设无障!碍设施的内容纳入设!计,、建设的所申报【的方案?和施工图纸不予【审查通过 【 ?    第九条 】 施工单《位应当?按照:批准的施《工设计文件和有关】施工规范进行无【障碍设施的施工【 》 ,    《 无障碍设》施中:的盲道建设应—当与建?设项目周《。边已有的无障—。碍设施相衔接 !     【第十条  建—设工程项《目竣工后应当同时验!收配套建《设的无障碍设施并】将,含,有无障?碍设施建设》内容的工《程竣工验收》报告报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!案   !  第十一条—  各?类建:筑物的所有》权人是该建筑物的无!障碍设施建》设的义务人所—。有权人?与管理人应当明确】。各自的无障》碍设施?的建设、管理—、维护职责 —  —   第十二—条  已建成—的无障碍设施所【有权人、管理—人,。应当按照《国家的有关规定设】置指导和提》示人们正确使—用无障碍设》施的文字《。、图形、标志 【     !第十:三条 ? 所有权人、管【理人应当对无—障,碍设施进行日常【。维,护对存在《。安全隐患的》。。应当及?时修整?确保无障碍设施的】正常使用 》   【  第十四条  】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损毁、侵占无】障碍设施或者—改变无?障碍设施的用途【 —     因城市】建设或者《。重大:。社会:。公益活动需要—临时占用城市道路】的应当避免占用无】障碍:设施;确需》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!的应当征《得有关单位同意并设!置警示标志》或者信号《设施临?时占用期满》占用单位应》当及时恢复原状 ! ?     》第十:五条  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!关部门督促相关【单,位开展无障碍设施的!。改建工作本》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!建设工程项目未配套!。建设:无障碍?。设施或者已建设的无!障碍设施《不符合要求存在【缺陷、影响》使用的所《有权:人、管理人》。应当:按照设计规范—及本:规定的要求逐步进行!改,建 《 :     第十【六条:  对无障碍—设施的建《设和管理工作中取】得成绩的单位和【个人给?。予表彰和奖》励  】   第十七条【  建设、规划、】公安:、城:管行政执法》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!对,无障碍设施》建设、改造》、维护和《使用的监督管理发】现有违法行为的【。应当及时制》止,。并予:以处理残联》、老龄?委以及其《他社:会组织或者个人【有权对无障碍—设施的?建设:、维护和使用实【施监督?发现有违法行为【的可以向《有关主?管部门反映有—关部门?应当:及时调查处理—并将处理结果—答复投诉《人 :   【  第十八条—  未按规定—。配套建设《无障碍设施的—、非法占用城市道路!范围内无《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!理,。行政执?法部门依照法律、】法规、规章》规定予以行政处【罚 —。     第—十九条  行政机关!及,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!。定不履行法定职责】或者滥用职》权的由?。上,级行政机关或者主】管部门责《令改正对直》接负责?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责任人员依法给【予行政处分;构【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—    《第二十条  本规】。定自公布之日—起实施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