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 》 ? 甘肃省建设工!程质量监督》管理规定 — 2》003年《8月1日甘肃—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!会议通过自2—003年9》。月1日起实行— 第一》条 为?了加强建《。设工程质《量监督管《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!国,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!量管理条例》的贯:彻实施结合本—省,。实际制定本规—定 ?。。 第二条 全省建】设工程质《量监督?管理实行《统一监管、统—分结:合的管理体制 !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!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对》全省建?设工:程质量实施统一监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】设工程质量监督【机构负责《承担具体的监督管】理工作县级》。以上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负责对本【行政区域内的建设】工,程质量?实施监督《管理委托《经考:核合格的工程质量监!督机构?对建设?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交!通、水利等有—关部门在各自的职】责范围内负责—对本专业建设—工程质量的》监督:管,理其所属的专业【工程:。质量监督机》构负责承担相应的监!督管理?工作 第四条】 省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对全—省建设?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!理的主要内容—是, ,  ? (:一):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!程质量?的法律、法规制定全!。省,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目!标、制度和措施; !     》。(二)对建》设、勘察、设—计、施?工、:工程:监,理等:单位执行国家和【地方有关建设工【程质量的法律、【法规、法定建设【程序:以及工程建设强制】性标准情况 进【行监督检查》;     【(三)对重要建【设工程实施阶段的工!。程质量实施监—督,管理;   】(四)?组织、参与重—大建设?工程质量事故—的查:处;: ,   (》五):。。组织、参与国家和】省列重点建设项【目及:省人:民政府委《托,的其他建设工程【项目的竣《工验收;《 ?  (六)》对从事建设》。。工程活动的》勘察、设《计、:施工、工《。程监理和建设工程】质量检测单位及其】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!资质和执业资—格依法?实施认证和许 【可制度;(七)对建!设工程质量》监督机构及其从业人!。员按国家规定—进行:考核、管理》和业务指导;—对,。。交通、?水利等专业》建设工?程质量监督机构【实行备?案管:理(八)省人—民政府授权》的其他监督事项 】。 :第五条 建设—工程质量实行—政府监督、社会【监理、企业内控的】保,障,体系:建,立并落实建设、勘察!。、设计、施工、工】程监理各《单位的工程》质量责任制 — 第六条 建设】单位的质《量责任和义务及其】。违法责任   !(一)必须进入政府!批准设立的有形建】。筑市场将建》设,工程发包给具—有,相应:资质等级的》勘察、设计、—施工:、,工程监理单》位不得肢解发包【违者责令改正—处工程合同价款0.!5%:以上:1%以下的罚款【;, ?  《。。 (二)不得随意改!变已确定《的,勘察、设计、施【工,工期随意《压缩工期、影响【建设工程质量的责】令改正处2》0万元以上50万】元,以下罚?款;  》。   (三)—不,得指定或者迫使设计!、施工单位使用不】合格的建筑材—料、建筑《构配件和设备违【者责令改正处合同价!款2%?以上4%以下—罚款;   】  (四)不得【要求设计单》位,违,反项目批准文件、城!市规划、工程—技术标准《进行设计违者处2】0万元以上50万元!以下的罚款;—     【(五)不得》擅自修?改,。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!图设计文《件确有必要进—行重大修改的—应当由原设计—单位:修改按?有,关规定报原审—批部门批准》擅,自变更设《计或对重大设计【变更未按规》定程序?。。报批的处《20万元以上30万!元以下罚《款;对擅自变更后】影响工程结》构安全的责令—拆除; 》 ,    (六—)建设工程》发生质量事》故时建设《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!察、设计、施—工、工程监理—单位共同提出处【理意见或者》处理方案并》报建设?行政主?管部门和有关主【。管部门备案 — 第?七条 勘《察、设计单》位的质量责任—和义务及其违法责】任,   (一【)不:得超越资质》等级和经营》范围承揽勘察—、,设计业务《超越本单位资—质,等级承?揽工程的责令停【。止违法行《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!费或者设计费—1倍以上2倍以【下罚款;  【   (二)禁【止伪造、涂改、买卖!、出借、借》用资质证书和图【章,。。、执业证章违—者按前?项规定?处以罚?款,有违法所《。。得的予以没收;【。     (三)!设计:单位应当向国家和省!列重点建设项目、】大中:型公共建《设,。工程和?大中:型基础设施》建设:工程:、,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派!驻设计代表》     —(四)勘察、设【计单位应当就—审查:合格的施《工图设计文》件向:建设、施工》、工程监理单位做出!详细说?明并参加基槽、【地,基基础、主》体结构及专业工【程重:要结构部位的—验收和?工程竣工《。验收 ? 第八条 施【工单位的质量责任】和义务及《其违法责《任 ?   (一)—不得转包或者违法】分包工程违者责【令改正没《收违法?所,得处:工程合?同价款0.》5%以上1%以【下2:%的罚?款; 《   (二》)应当设《。立试验室《及专职质量检查员建!立建筑材料、构配件!、设备进场联—。合验收制《度验收由材料—人员、专职质量检查!员以及工程监理人员!共同进行;   !  (三)应当【按,照工程技术》标准对建设工程【每一工序进行及时】检查、?评定:并经工程监理单位验!收合格后方可进行】下一道工序的—施工违者《。责令改正处》工,程合同价款》2%的罚款;造【。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!。合工:程技术标准的负责返!工、维修并赔偿因此!造成的损失》;情节?严重的?责令停业整顿降低】资质等级或》者吊销资质证书【; : , ,   (四)应当】建立工程技》术资料档《案工程?质,量控制资料的收集】整理应当及时、准】确、真实、完整并与!工程进度同步实施不!得,任意删改《建设工程竣工后【要向建设单位提【交完整的工》程技术资《料档案 《 第九条 工【。程监理?单位的质《量责任和义务及【其违法责任 】  (一)建设【。工程监理实行总监】理工程师负》责,制工程监《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规!划和监理实施细【则在监理工》作实施前报送建【设单位并通知—施工单位;》    》 (二)《。对工程施工中的关】键部位和《关键工序施工现场】监理:工程师应当进行旁站!监,理,; 《  :(三)不得与建设】单位或者勘察、【设计、施工单位以】及设备材《料供应方串通弄虚】作假降低工程—质量违者责令改正处!50万元的罚—款降低?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!质证书;有违法所】得的予以《没收;造成》损失的承担》连带赔偿责任—; ?  (四)发现影响!工程:质量的问题时—应当按建设工程【。监,理规范及有关规定予!以处理发现有违法违!规行为?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!制止同时通知—建设单位《并报:告建设工程质量监】督机构依法处理【 第十条— 建设工程》质量检测单位—的质量责任和义【务及其违《法责任 》   (一》)必须具备与其业】务范围相适应的检】测条件和能力经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!准同:时通过省级》以上质量技术—监督部门的计—量认:证方可接受委托承担!建设:工程质量检测业务】;     (二!)严格按有关法律、!法规、规《章及工程技术—标,准的规定进行—检测对出具的检【测报告的准确性和】。真实性负责因弄虚作!。假或检测《报告错误《导致工程质》量事:故以:及造成其他损失的】必须承担相应责任;!     (三】)不:得接受与其有隶【属关系或《者其他?利害关系的施工【单位、工程监理单位!。、建筑材料、建筑构!配件及?设备的?送检单位和供应【方委托的检测—业务 第十一【条 :建设单?位在申领施工许可】证前应当到建设工】程,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工!程质量监《。督手续并提供—有关资料 【  建设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!当自收到工程质量】监督申?请之日起5》个工作日内完成【审核工?作并书?面通知受监督单【位 :。   未办理工程!。质量监督手》续的工程建》设行政主管部—门不予办理施—工,许可证 第【十二条 《对已办理工》程质量?监督:手续的?工,。程建设工程质量【监督机?构,应当根据工程项目】制定监督计》划委派质量监督人】员采取随机抽—。。查和对重《要验收阶段监督检查!相结合的方式—就以下事《项实:。施监督并按规定提交!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!   ?  (一)施—工现:场工程?建设:各方:责任主体《的质:量责:任和义?务;: :。   (二)—建设工程《的,实体质量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!准的执行;  ! (:三)建设工程质量】缺陷的处理; 【 :  :。(四)建设》工,程竣工验收; 【。   (五—)受理建《设工程?质量投诉处》理建设工《程质量事故并组织】鉴定质量事故—责任;   】(六)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《。或者其他有关—部门委托的》其他:监督事项 》 第十《三条 建设工程质】量监督机构有权进入!施工现场进行检【查被检查《单位应当《。予以:。配合并按要求—。提供有关工程—质量的文《。件、:资料发现有影响【工,程质量的问题时【下达:建设工程质量—整改通知书或建设】工程暂停施工通知】书责令改正 — 第十四条— 建设工程质量【监督机构不履行监】督工:作职责或者提供【虚假建设工》程质量监督报告的】由主管部门责—令改正?并根据情《节轻重给予警告【或者通报批评建设】工,程质量监督人—员在工?程质:量监督过程》中与工程建设—有关:责任方?互相串通弄虚作假】造成工?程质:量事:故的由主管部门取】消监督资《格给予处分和处【罚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 !第十五?条 任何单位—和个人都不得—非法干预工程—建设:活动 ?。 第十六条— ,任何:单位和个人都—有权:。对工程质量事故【、,工程质量缺陷进【行,检,举,、控告和投诉 】 第十七《条 县级以上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建立企业》信用制度建》立工程参建各方【责任:主体及从业》人员质量不》良行为?记录:档案视其情节可通】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实!行社会监督 — 第十八条 省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在,本省行政区域内积极!推行:建设工?程质量保证》保险制度《 ?第十九条 》县,级以上人民政府应】当积极推广预—。拌混凝土、》钢筋机械连接等【新技术?、新工艺、》新,材料、新《设备鼓励企业—采用先进管理—。技,术保护环《。境提高工《。程质量 第【。二十条 民用建筑】工程:必须保?障人民群众身心【健康:和生活质量禁—止使用不符合室内环!境,污染控制标准的建】筑材料和《装修材料民用建筑】工程:室内环境质量—。验收不合《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! 第二十一—条 建设《。工程在保修期—内出现属于保修范围!的质:量缺陷建设单位或】者,建设工?程所:。。有者、管理》者应:当及时向施工单位】发出保修《通知施工单位—接到保?修通知后应当及【时维修因拖延造成】人身伤害《或财产损失施工单】位应当承担相应【的法律责任 】第二十二条 建【设,工程保修费用由【造成质量缺陷—的责任方按》下列规?定承担   (!。一)因勘察或—者设计单位》的责任造《成质量缺陷的由勘察!。。或,者设计单位》承担相应《保修:费用; 《   (二)施工!单位未按有关—工程技术标准和设】计文件的要求—施工造成质》量缺陷的由》施工单位《无偿返修并承—担相应?的赔:偿责任; 》     》(三)因建设单【位的原因造成质【量,缺陷的保修费用由建!设单位自行承担【工程监理单》位,有责任的承》担连带责任; !  (?四)因用户使用不当!造成质?。量缺陷的保修费用】由用户自行承担; !   《(五)因双》方,或者:多方的?原因:造成质量《缺陷的保修费用由】各方:按责任大小分别承】担 《第,。二,十三条 建设工【程竣工交付使—用后在正常使用【条,。件下超过规定—或合:同约定保修期的工】程,质量问?题产权单位应当委托!具有:相应资格的建—设工程质《量检测单位鉴—定并根据鉴定—结果采取加》固、维修等措—施对超过合理使【用年限后需要—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!。界,。定,使用:期 : 第二十四条 】建设、勘察、设计、!施,工、工?程监理?。单位因违《反本:规定受到处罚—的对:单位:。直,接负责的主管—人员和其他直—接责任人《员应按有关规定给】予处:。罚;构成犯》。罪,的依法追究》刑事责?任上述单位的工【作人员因《调动工作《、退:休等原因离开—该单位后被》发现在该单位工【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!建设工程质量管【理规定?造成重?大工程质量事故的】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!。责任 第—二十:五条: ,。建设工程《质量:主管部门对工—程质量不履》行管理职责造成工程!质量事?故的对有关负—责人:和主要责任人给【予,行政处分;构成【犯罪: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 ? 第二十六条 】本规定自2》003 年9 月1! 日起施行 — ,  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