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
?
,。
,
: 甘肃《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!管,。理规定
—
2003年】8月:1日甘肃省第十届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:第五次会议》通过自?200?3年9月1日—起实行
—第一:。条 为了《加强建设工程质【量监督管理保—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!筑法和建设》工程质量《管,。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结!合本:。省实际制《定本规定
第】二条 全省建设工】程质量监督管理实】行统一监管、统【分结:合的管理《体制
第三【条 省人《民政府建设行政【。主管部门《对全省?建设工程质量实施】统一监?督管理其所属的建】设工程质量监督【机构负?。责承担?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!。县级以?上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:负责对本《行政区?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!实施监督管》理委托经考核合格的!。工程质量监督—机构对建设》工程:质量进行《监,督交通、《水利等有关部—门在各自的》职,责,范围内负责对本专业!建设工程质量的监】督管理?其所属?的专业?工程:质,量,监督机构负》责承担相《应的监督管理—工作
第四条】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,对全省?建设工程质》。量实施监督》管理:的主要内容是
】
(一》),贯彻执行《有关建设工程质【量的法?律、法规制定全省】建,设工程质《量管:理目标、《。制度和措施;
【
(二)对!建,设、勘察、设计、施!工、:工程监理等单位执行!国家和?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!量,的法:律、法规、法定【建设程序以及工程建!设强制性标》准情况? 进行监督检查;】
—(,。三)对重要》建设工?程,实施阶?段的:工程质量实施—监督管理;
【
?(四)组织、—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!量事故的查》处,;
—(五)组织、参与国!家,和省列?重点建设项目及省】人民政府委托的其】他建设工程项目【的,竣,工验收; 》
(六—)对从事建设—。工程活动的勘—察、设计、施工【、工:程监理和建设工程】质量检?测单位及其》专,。业技术?人员的从业资—质,和执业资格依法实施!认证和许《 可制度;(七【)对建设工》程,质量监督机构及其】从业人?员按国家《规定进?。行考核、管》理和业务指导;对】交通、水利等专业】建,设工程质《量监督机构实行备案!管理(八)省人民】政府授权的其他监督!事项
第五条】。 建设工程质—量实行政《府监:督、社会监》理、企业内控的保】障体系建立》并落实建《设、:勘察、?设计、?。施工、?工程监?理各单位的工程质量!责任制 《
第六《条, 建: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!义务及?其违:法责:任 :。
,
(一)必须进!入政府批《准设立的有形建【筑市场将建设工程】发包给具有相—应资质?。等级的勘《察、设计、施—工、工程《监理单位不》得,肢解:发包违者责令—改正处工程合—同价款?。。。0.5%以上1%以!下,的罚款;《
】(二)不得随意【。改变已确定的勘【察、设计、》。施工工期随》意压缩工期、影【响建设工《程,质量:的责令改《正处20万元以上5!。0万元以下罚款【;
? (三)【不得指定或者迫使设!计、施工单位使用不!合格的建筑材料、】建筑构配件和设【备违者责令》改正处合同价款2】%以上?4%以下罚款;
! (—四):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!反项:目,批准:。文件、城市规划、工!程技术标《准进行设计违—者处20万元以上5!0万元以下的罚款】;
】(五)不得擅自【。修改已经审查批准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】确有必要进行重大修!改的应?当由原设计单位修】改按有关规定报【原审批部门批—准擅自变更》设计或对重》大设计变更未—按规定?程,序报批的处20万元!以上3?0万元以下罚款【;对:擅自变更后影响工程!结构安全的责—令拆除;
】 (六)建设工!程发生质量事故【时建设单位》应当及时组》织勘:察、设计、施工、工!程监:理单位共《同提出处理》意见或者《处理方案并报建设】行政主管部》门和有关主管部门】备案:
第七条 勘察!、设计单位的质量责!任和义务及其违法】责任
— (一)《不得超越《资,。质等级和经营—范围承揽《勘察、设计》业务超越本单位资】质,。等级承揽工程—的责令停止违—法行为?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!或者:。设计费1倍以上2】倍以下?罚款;?
: (二—)禁止伪《造、涂改、买—卖、:出,借,、借用资质证书【和,图章、执《业证章违者按前项】。规定处?以罚款有违法所得】的予以没收;—
《 :(三)设计单—位应当向国家和省】。列,。重点建设《项目、大中型公共】建,设工程和大中型基】础设施建设工程、】超,限高层建筑工程派】驻设计?代表
】(四)?勘察、设计单—位应当就审查—合格的施工图—设计文件向建设、施!工、工程监理单位做!出详细说明并参加】基槽、地基基础、】主体结构及专业工】程重要结构》部位的验收和工【程竣工?验收
《
第:。八条: 施工单位的质量】责任和义务及其【违法责任 》
(一)不得!转包或?者违法分包工程违者!责令:改,正没:收违:法所得处工程—合同价款0》.5%以《上1%?以下2%的罚款; !
(二)应】当设立试验室及专】职质量检查》员建立建筑》材料、构《配件、设备进—场联:合验收制度验收【由材料人《员、专职《质量检查员以及工】。程监理人《员共同进《行;
— (三)应当按照!工程技术标》准,对建设工程》每一工序进行及时检!查、评定《并经工?程监理?单位验收《合格后?方可进?行下一道工》序的施?工违者责令改—正处工?程合同?价款2%《的罚款;造》成建设工程质—量不符合工程技术】标准的负《责返工、维修并赔】偿因此造成的—损失;情节严—重的责令停》业整顿降低》。。资质等级或》者吊销资质》证书;
!(四)应当建立【工程技术资料—档案工程质》量控:。制资料?的收集整理应当及】时、准?确、真实、》完整并与工》程进度同步》。实,。施,不得任意删改建设】。工,程,竣工后?要向建设《单位提交完整的工】程技术资料档—案, ,
第九条 工程监!理单位的质》量责任和义务及其违!法责任 《
? (:一)建设工程监【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!负责制工《程监理单位应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!实施细则在监理【工作实施《前报:送建设单位并通知施!工单位;
— :。 (?二)对工程施工中的!关键部位和关键【工序施工现》场监理工程》师应当进《行旁站监理; 【。
(三)不得!与建设单《位,或者勘察、》设计、施工单位以】。及设备材《料,供,应方串通弄虚作假】降低工程质量违者】责令改正处50万】元,的罚:款降低资质等级【或,者吊销资质证书【;有违?法,。所得的予以》没收;造成损失的承!担,连带赔偿责任;【
,
(四)发现】影响:工程:质量的?问题时应《当按建设工程监理规!范及有关规》定予以处理发—现有违?法违规?行为时?应当及时采取措【施制止同时通知建】设单位并报告建【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!依法处?理
?。。
第十条 建设【工程质?量检测单位的质量】责,任,和义务及其违—法责任
【 (:一)必?须具备与其业—务范围相《。适应:的检测条《件和能?。力经建设行政主【管,部门核准同时通【过省级以上质量【技术监督部门的计】量认证?方可:接受委托承担建【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!;
《 (《二)严格按有关法律!、法规、规章—及工:程技术标准的—规定:进行检测对出具的】。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和!真实性负责因弄【虚作假或检测报告错!误,。导致工程质量事【故以及造成其—他损失的必须承【担,。相应责任;
! :。(三:)不得接《受与其有隶属关【系,或,者其他利害》关系:的,施工单位《、,。工,程监理单位、—建筑:材料、建筑构配件】及设备的送》。检单位和供应方委托!的,检,测,业务
《第十一条 建—。设单位在申领—施,。。工,许,可,证前应当到建设工】程质量监督机—构申办工《程,质量监督《手续并提供有关资】。料
》 建设工程质—量监督机构》应当自收到工程质量!监督申请之》日起5个工》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!并书面通知受监督单!位
?
未办》理工程质量监督手】续,。的,工程建设行政主【管,部门不予办理施工】许可证
第【十二条 对已办理】工程质量监督—手续的工《。程建设工程》质,。量监督?。机构:应当根据工》程项:。目制定?监督计划委派质【量监督人员采取随机!抽查和对《重要验收阶》段监督检查》相结:合的方式就以下事项!。实,施监督并按规定【提交工程质量监【督报告
《
:。。。。 (一》)施工现场工—程建设?各方责任主体—的质:量责任和义务—;
《 , (二?)建设工程的实体】质量:和工程建设》强制性标准的—执行;? ,
《(三)建《设工程质《量,缺陷的处理;—
:
(四》)建设工程》竣工验收;
】 (五)受理建】设工程质《量投诉处理建设【工程:。质量事故并组织鉴定!。质量:事故责任;
! ,(六)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或者其他—有关部门委托的【其他监督事项 【
第十《三条 ?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!构有权?进入:施工现?场进行检查被检【查单位应《当予以配合》并按要?求提供有关》。工程质量的文件【、资料发现》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!题时下?达建设工程质量【。。整改通知书》或建设工程暂停【施工通知书责令【改正
第十四】条,。 建设工《程质量监督机构不】履行监督工作职责或!者提供虚假》建设工程《质量监督《报告的由主》管部门责令改—正并根据情节轻【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!批评建设工程质【量监督人员在—工程质量监督过程】中与:工程:。建设有?关责任方互相串通弄!虚作假?造成工程质量事【。故的:由主管部《门取:消监督资格》给予处?分和处罚;构成犯罪!的依法追究》刑事:责任
第十五条! 任何单位和—个人都不《得非法干预工程建】设活动?
第十六条【 任何单位》和个人都有权对工】程质量事故、工程】。质量缺陷进行检举、!。控告和?。投诉
》第十:七条 县级以上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建立企业信用【制度建立工程参建】各方责任《主体及从《业人员质量不良行】为记录档案》视其情节《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!布实:行社会监《督
第—。十,八条 省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!本省行?政区域内积极推【行建设?工程:质量保证保险制度】
第十》九条 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—应,当积极推《广预拌混凝土、钢筋!机械连接《等新技术、新工【艺、新材料、—新,设备鼓励企业采用】。先进管理技术保护】环境提高《工程:质量
第二【十条 民用建筑【工程必须保》障人民群众身心健】康和生活质量禁止使!用不符?合室内?环境污染控》。制,标准的建筑材料和】装修材料民用建筑工!程室内环《。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!不得:交付:使用
第二十一!条 建设工程在保】修期内出《现属:于,保修范?围的质量缺陷建设单!位或者建设工程所】。有者、管理者应【当及时?。向施工单位发—出保修通知》施,工单位接到保—修通:知后:应当及时维修—因拖:延造成人《身伤:害或财产《损,失施工单位应当承担!相应的法律责—。任
第二—。十二条 建设工程保!修费用由造成质【量缺陷的责任—方按下列规定承担 !
(》一,)因勘察或者设计单!。。位的责任造成—质量缺陷《的由勘察或》者设计单位承担相应!保修费用;
! (二)施工—。单位未按有》关工程技《术标准和设》计文件的要求施【工造:成质:量缺陷的由施工【单位无?偿返修并承担相应的!赔偿责任;
】 (三)—因建设?单位:的原:因造成质《量缺:陷的:保修费用由建设单】。。位自行承担工—。。程监理单《位,有责任的承担—连带:责任;
— , (四)因用—户使用不《当造成?质量缺陷的保修费】。用由用户《自行:承担; 《
(五)因双!方或者多方的原【因造成质量缺陷【的保修费用由各方按!责任大?小分别承担
第!二十三条 建设【工程竣工《交付使用后在—正常使用条件下【超过规定或合同【约,定,保修:期,的工程质量问题产】权单位应当》委托具有《相应资格《的建设?工,程质量检测单—位鉴定并根据—。鉴,定结:果采取?加固、?维修:等措施对超》过合:理使用年限后需要】继续:使用的应当重新界】定使用?。期
?。
第二?十,四条 ?。建设、勘察》、设计、施工、工】程监理单《位因违反《本规定受到处罚的对!单位直?接负:责的主管人》员和:其他直接责》。任人员应按有关规定!给予处?罚;构?成,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上述单【位,的工作人员》因调动?工,作,、退休等原》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!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!违反国?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!。管理规定造》成重大工《程,质量事?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!。。法律责任
第】二十五条 》建设工程质量主【管部:。。门对工程质量不【履行:管理职责造成—工程质量事故的【对有:关负责人和》。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!处分;构成》犯罪的?依,法追究刑事》。责任
第二十】六条 本《规定自?2003《 年9 月》1 日起施行—
《
:。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