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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甘—肃省建?设工:程质量监督管理【。规定 ? 200】3年8月1》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!代表大会常》务委:员会第五次会议【通过自2003【年9月1日起实行 !。 第一条 为【了加强建设》工,。程,质量监督《管理保证中华—人民共和国建—筑法和建设工程质】量管理条例的贯彻实!施结合本省》实际制定《本规定? 第二条— 全省建设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!行统一监《管、统分《结合的管理体制 】 第三条 省【人,。民政府建《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对全《省建设工程质—量,实施:统一监?督,管理其所属的—建设工?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!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!工作:县级以上建》设行政主《管部门负责对本【行政区域内的建设】工,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!委托经考核合格【的工程?质量监督机构对建】设工程质量》进行监督交通、水利!等有关部门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!负责对?本专业建设工—程质量的监督管【理其: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!监,督机构负责承担相应!的监督管理工—。作 第》四条 省建》设行政主《管部:门对全省《建设工?程质量实施监督【管理:的主:要内容是 》  ? (一?。)贯彻执《行有关建设工—程质量的法律—、法规制定全—省建设工程质量【管理目?标、制度和措施【;    —。 (二)对》建,设、: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】、工程监理等单【位执行?国家和地《方有关?建设工程质量的【。法律、法规》、法定建《设程序以及工程建设!强制:性标准情《况 进行监督检查;!    》 (三?)对重要建设—工程实施阶》段的:工程质?量,实施监督管》理; ? , ,  (四)组—织、参?与重大?建设工程质》量事故的查处; !   ?(五)组织》。、参与?国家和省列重点建设!项目及省人民—政府委托的其—他建设?工程项目的竣工验】收;   (六!)对从事建设工程】活动:的勘察、设计、【施工、工程监—理和建设工》程质量检《测单:位及其专业技—术人:。员,的,从业资质和执业【资格:依法实施认证和许 !可制度;(七—)对建设工》程质量监督》机构:及其从业人员按国】。家规定?进行考核、》管理和业务指—。导;对?交通:。、水利等专业建设工!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!备案管理(八)【省人:民政府授权的其【他监督?事项 》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!量实行政府监督【、社会监理、企【业内控的保障—体系建立并落实【建设、勘《察、设计、施—工,、工程监理》各单位的工程质量】责任:制 第六条【 建设单位的质【量责任?和义务?。。及,其违法责任  ! (一)必须进入】政府批准《设立的有形建筑【市,场将建设工》程,发,包,给具有相应资质【等级的?勘察:、设计、施工、工】程监理?单位不得《肢解发包违者责【。令改正处工程合同】价款0.5%以上】1%以下的罚款; ! 《   ?(二)不《得随:。意改变已确定的勘】察、设计、施工工】期随意压缩工—期、影响《建设工程质量的【责令改正处2—0万元以上50万】元以下罚款; 【 ,    (三)【不得指定《。或,者迫使设计、—施,工单位使《用不合格的》建筑材?料、建筑构配件和设!备违者责令改正【处合:同价款2%以上4%!以下罚款; 】   ?。 (四?)不得要《求设:。计单位违反项—目批准文件、—城市规划《、,工程技术标准进【行设:计违者处20万【元以上5《0万元以下的罚【款; 《。    《 (五)不》得擅自修改已—经审查批准的—施工图设计文件确有!必要进行重大—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!单,位修改按有关—规定报原《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变!。更设计或对》重大设计变》更未按规定程序【报批的处20万元】以上30万元以下罚!款;对?擅自变?更后影响《工,程结构安全》的责令拆除;—   《 ,。  (六)建设工程!发生质量《事故时建《设单位应《。当及时组织勘察【、设计、施工、工】程监理单位共同提】出处:理意见或者处—理方:案并:报建设?行政主管《部门和?有关:主管部门备案— 第七条— 勘察、设计—单位的质量》责任和义务及其违法!责任  — (一)不得超越资!质等级?和经营范围承揽【勘,察、设计《。业务超越本单位资】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!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!同约:定的勘察费》或者设计费1倍以上!2倍以下罚款;【    》 (二)禁止伪【造,、涂改、《买卖:、,出借、借用资—质证:。书和图章、执—业证章违者按—前项规定处以罚款有!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!。;     (三!)设计单位应当向国!。家和省列重点建设】项目、大中》。型公:共建设工《。程和大中型基础【设施建设工程、超】限高层?建筑工程派驻设计】代表     (!四)勘?察、设计单位应【。当就审查合格的【施工图设《计文件向建设、【施工、工程监理单】位做出详《细说明并参》加,基槽、地《基基础、《主体:结构及专《业工程重要结构部】位的验收和工程【。竣,工验收 》。 第八条 施工单位!。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及!其违法责《任   (一)!不得转包或者违法】分包工程《。违者责令改正—没收违?法所得处工》程合同价款0.5】%以上?1%以下2%的【罚款;   (!二)应?当设立试验》室及专职质量检查员!建立建筑材》料,、,构配件、《设备进?场联合验收制度验】收由材?。料人员、专职质量】检查员以及工程监】理人员共同》进行;?     —(三)应当按照【工程技术标准对建】设工程每一工序进】。行及时?检查、评定并经工】程监理单位验—收合格后方可进【行下一道工序—的施:工违者责令改正处】工程合同价款2%】的,罚款;造成》建设工程质量—不,符合工程技》术标准的负》责返工、维》修并:赔,偿因此造成的—损失;?情节严重的责令停】业整顿降低》资质等级或者—。。吊销资质证书; 】     (四)应!当建立工程技—术资料档案》工程质?量控制资料的收【集整理应当及时、】。准确、真《实、完整并与工【程进度同步》实施不得任》意删改建设工程竣】工,后要向建设单位提交!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!档案 ? 第九条 —工程:监理:单位的质量责—任和义务及其违法责!任 :  ?。 ,(一)建《设,工程监理实》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!制工程监理》单位应编制监—理规划和监理实【施细则在监》理工作实施前报送】建设单位并通—知施工单位》; :    《 (二?)对工程施工中【的关键部位》和关键工序施—工现场监理工程师】应当进行旁站监理;!   (三)不!得与建?。设单位或者勘—察、设?计、施工单》位以及设备材料供】应方串?通弄虚作假降低工】程质量?违者责令改正处50!万元的罚款降低【资质等?级或者吊销》资质:证书:;有违法所得的【予以没收;》造成损失的》承担:连带赔偿责任; 】   (四)发现】影响:工程:质量:的问题时《。应,当按建设工程监理】规范及有《关,规定予?以处理发《现有违法《。违规行为时应当【及时采取《措施制止《同,时通知?建设单位并报—告建设?工程质量监督机构】依,法处理 第十条!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!单位:的质量责任和义【务及:其,。。违,法责任 —。 ,。 (一)必须具【备与其业《务范围相适应的检】测条件和能》力经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核准》同时通?过省:级以上质量技—术监:督部门的计量认证方!可接受委《托承担建《设工程质量检测【业务;?  ? ,  (二)》严格按有关》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!工,程技:术标准?的规:定进行?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!告的准确性和真【实性负责《。因,弄虚作假或检测报】告错误?导致工程质量事故】以及造成其他—损失的必须承担【。相应:责任;    】 (三)不得接受与!其有隶属关系或【者其他利《害关系的施工单位】、工程?监理单位、建—筑材料?、建:筑构配件及设备【的送检?单位和供应方委【托的检测业务 【 第十一条 建设单!。位在申领《施工:许可证前应当到建设!工程质量《。监督机构申办—工程:质量监督手续并提】供有关资料 】  建设工程质量监!督机:构应当自《收到工?程质量监督》申请之日起5—个工作日内完成【。审核工?。作并书?面通知受监督—单位   【未办理工程》质量:监督手续的工程建】设行政主管部—门不予办理施工许】。可,证 ? 第十二条 对【已办:理,工程质量监督手续】的工程建设工程质】量监督机构应—当根据工程项目【制定:监督计划委派质量监!督人员采取随—机抽查和对重—。要验收阶段监督检查!相结合的方》式就以下事项—实施监督并按规定提!交工程?质量监督报告 【     》(一)施工现场工程!建设各?方责任主《体的质量责任和【义务; —  (?二)建设工程的【实体质量和工—程建设强制性标【准的执行;》  《 (三)建设工程】质,量缺陷的处理—;  》 ,(四)建设工程竣工!验收:;  》 (五)受理—。。建设工程质量投【诉处理?建设工程《质量事故并组—织鉴定质量事—故责任; 【  (六)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或者—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!其他监?。督事项 《 , 第十三条 建设工!程质量?监督机构有》权进入施工》现场进行《检,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!。以配合并按要—求提供有关》工程质量的文件【、资料发《现有影?响工程质《量的问?题时下达建设—工程质量整改通【知书或建设工程【。暂停施工通》知书责令改正 !第十四条 》。建设: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!履行监督工作职【责或者提供虚假建设!工程质量监督报【告,的由主管部门—。责令改正并根据【情节轻重给予警【告或者通报》批评建设工》程质量监督人员在】工程质量《监督过程中与工【。程建设有关》。责任方互相串通弄虚!作,假造成工程质量事】故的由主管部—门取:消监:督资格?给予处分和处—罚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:刑事责任 》 第十五条 任何!单位和个人都不得】非,法干预?工程:建设活?动 第》十六条 任何单【位,和个:人都有权对工程质量!。事故、工《。程质量缺陷进行【检举、控告和投诉】 第十七条 县!级以上建《设行: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!企业信用制度—建立工程参》建各方责任》。主体及从《业人:员质量不良行—为记录档案视其【情节可通过》媒体向社会公—布,实,行社会?监督 《 第十八条 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在本?省,行政区域内》。积,极推行?建设工?程质量保证保险制】。度, ?第十九条 》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?应当积极《推,广预拌混凝土、【钢筋:机械连接等新技术】、新工艺《、新材?料,、新设备鼓励企业采!。用先进管理技术【保护环境提高工【程,质量 》第,二十条 民用建筑】工程必须保障—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!生活质?量禁止使用不符合】室内环境《污染控制标准的【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!民,用建筑工程室内环】境质量?验收:不合格的不得—交付使用 第二!十一条? 建设工程在保修】。期内:出,现属:于保修范围的质量缺!陷建设单《位,或者建设工》程所:有者、管理》者,应当:及时向施工》单位发?出保修?通,知施工单位接到【保修通知后应当【及时:维修因拖《延造成?人身:伤害或财产损—失施工单位应当承担!相应的法律责—任 : 第二十》二条 建《设工程保修》费用:由造成质量缺—陷,的责任方按下—列规:定承担 —  (一)》。因勘察?或,者设计?单位的责《任造成?。质量缺?陷的由?勘察或者设》计单位?承担相应保修费【用; 《 ,  (二《)施工单位未按有关!工程技术标准和【设计文件的要求施】工造成质《量缺陷的由施工【单位无偿返》修并:承担相应的》赔偿责任; 【    (三)因】建设单位的原因【。。造成质量缺陷的保】修费用由建设单位自!行承担工程监—理单:位有责任的承—担连带责任; 】 ,  (?四)因用户使—用不当造成质量缺】。陷的保修费用由用户!自,行承担?;  》 ,(五)因双方或者】多方的原因造成【。质量缺?陷的保修费用由【各方按责任大—小分别承《担 第二十【三条 建设工程【竣工交付使用后在正!常使用条件下超过规!定或合同约定保【修期的工程质量问】题产权?单位应当委》托具有相应资格【的建设?。工程质量《检测单?位鉴定并根据鉴定】。结,果采取加固、—。。维修等?措施对超过合理使用!年限后需要继续使】用的应当《重新界定使》用期: 第二十—四条 ?建设、勘察、设计、!。施工、工程监理【单位因违反本—规定:受到:处罚的对单》位直接负责的主管】人员和其他》直接责任人员应【按有关规定给予处】罚;构?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?刑事:责任:上述单位的工—作,人员因调动工作、】退休:等原:因离开该单位后【被发现在该单—位工作?期间违?反国家有关建设【工程质?量管理规《定造成重大工程质】量事故?的仍应?当依法追究法律【责,任 《第二十?五条 建设》。工程质量主管—部门对工程质量【不履:行管理职责造成【。工程质量事》故的对?有关负责人和主【要责任人给予—行政处分;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 【第二十六条 —本规定自200【3 年9《 月1? 日起?。施行: ?  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