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甘肃省建设工】程质:。量,监督管理规定
】。
20—03年8月》1日甘肃省第—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!通过自200—3年9月1日起【实行
第—一条 为了加强建】设工程?。质量监督《管理保证中华人民】共和:国建筑法和建设【工,程质量管理条—例的:贯彻实施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!规定
第—二条 全《省建设工程》。质量监督《。管理实行统一—监,管、统分结合的管】理体制
》
,第三条 《省人:民政:府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!设工程?质,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!其所属?的建设工程质量监】督机构负责承担具体!的监督管理工作【。县级以上建设—行政主?管,部门负责《对,本行政区域内—的建设工程质—量实施监督管理委】托经考核合格的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!建设工程《质量:进行监督交通、水利!等有关部门在—各自的职责》范围内负责对本专】。业建设工程质—量的监督管理其所】属的:专,业工程质量》监督:机构负责承》担相应的监督管【理工作
第【四条 省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《对全省?。建,设工程质量实施【监督管理的主—要内容是 》
《。(一)贯彻执行有】关建:设工程质量的法律、!法,规制定全省建设工程!质量管?理目标、制度—和措施?;
(】二):。对建设、勘察—、设计、施》。工、工?程,。监理等单《位执行国家和地方有!。。关建设工程质—量的法律、法—规、法?定建设程序以及工】程,建设强制《性标准情况 进【行监督检查;
【
(三【)对重要建》设工程实《施,阶段的工程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;!
(四【)组织、参与重【大建设工程质—量事故?的查处;
【 (五)组织、参!与国家和省列重点建!设项目及省人民【政府委托《的其他建设工程【项,目的竣工验收; 】
: (六)对从【。事建设工程活—动的:勘察、设计》、施工、《工程监理和建设工程!质量:检测单位及》其专业技术》人员的?从业资质和执业【资格依法实施认证】和许 可制度;(七!)对建设工》。程质量监督机构【及其从业人》员按国家规》。。定进行考核》、管理和《业务指导《。;对:。交,通、水利等专业建】设,工程质量监督—机构实行备案—管理(?八):。省人民政府授权【的,其他监?督事项
第五】条 建设工程质【量实行政府》监督、社会监—理,、,企业:内控的保障体—系建立并落实建设】。、勘察?、设计、施工、【工程监理各单位【的,工程质量责任—制
第六条 】建,设,单位的质量责—任,和,义务及?其违法?责任
(】一)必须《进入政?府批准设立的有形建!筑市场将建设工【程发包给《具有相应资质—等级的勘察、设计】、施工、工程监理】单位不得肢解发包】违者责令《改正处工程合—同价款0.5%以】上1%以《下的罚?款;
《 :
,
(《二)不?。得随意改变已确【定,的勘察、《设计、施《。工工期随《。意压缩工期、影响建!设,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!处2:0万元以上》50万?元以下罚款;
【
: (三)不【得指:定或者迫使》设计:、施:工,单位使用不》合格的建筑材料、】建筑构?配件和设《备违者责令改正处】合同价?款2%以上4%【以下罚款;
—
?。 (四)—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!反项:。目批准?文件、城市规划、工!程技术标《准进行设计违—者处20万元以上5!0万元以下》的罚款;
! (五)不—得擅自修改已经审查!批,准,的施工图《设计文件确有必【要,进行重大修改—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!修改按有关》规,定,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擅!自,变更:设,计或对重大设计变更!未按:规,定程序?报批:的处20万元以【上30万元以下罚款!;对擅自变》更后影响工》。程结构安全的—责令拆除;
! (六)建设】工程发生质量事【故时建设单位应当】及时组?织勘察、设计—、,施工、工程监理单位!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!者,处理方?案并报?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和有关主—。管部门?备案
《
第七条《 勘察、设计单位】的质量?责任和义务及其违】。法责任
【 (一)不》得超越资《质等级和经营范【围承:揽勘察、设计业【务超越本单位资质】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!停止违法行为—处合同约定》的勘察费《。或,者设计费1倍以上】2倍:以下罚款;
—
(二)】禁止伪造、》涂改、买卖、出借】、借:用资质?。证书和图章》、执业证章违者按】前项规定处》以罚款有违法—所,得的予?以没收;《。
(【三)设计单位应【当向国家和省列重】点建设项目、大中】。型公:共建设工《程和大中型》基础设?施建设?。工程、超限高层建筑!工程派驻《设计代表
【 (四)勘察、!设计单位应》当就审查《合格:的,施工图设计文件【向建设、施工—、工:程监理单《位做出详细说—明并参加基槽、【地基基础、主体【结构及专业工程重要!结构部位的验—收和:工程竣工验》收
第》八条 施工》单位的质《量责任和义》务及其违法责任 】
(一—)不:得转包?或者违法分包工【。程违:者责令?改,正没收违《法所:得处工?程合同价款》0.5%以上1%】以下2%的罚款; !
(二)应当!设立:试验室及专职质量检!查员:建立建筑材料、【构配件、《设备进场《联合:验,。收制度?验收:由材料人员、专职】质量:检查员以及工程监】理人员共同进行【;
》 (三《)应当按照工程技】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每!一工:序进行?及,时检查、《评,定并经工程》监理:单,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!行下一道《工序的?施,工,违者责令改正—处工程?合同价?款2%的罚款—;造成?建设工程质量不【符,合工程?技术标准《。的负:责返工、《维修并赔偿因此【造成的损《。失;情?节严重的责令停【业整顿降低资—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!证书;
— (四)应当】建立工程技术资【料档案工程》质,量控制资料》。的收:集,整理:应当:及时、准确、真【实、完整并与工【程,。进,度同步实施不得任意!删改建设《工,程竣:工后要向建设—单位提交完整的【工程技术资》料档案
第【九条 ?工程监理单位的质】量责任和义务及其违!法责任?。
:
(一)建设】工程:监理实行总监理【工程师负《责制工程监》理单位?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!理实施细则在监【理,。工作:实施前报送》建设单位并通知施工!。单位:;
:
》(二)?对工程施工中的【关键部?。位和关键工序施工】现场监理工程—师应当进《行旁:站监理;
!(三:)不得与建设单位或!者,勘察:、设计、施》工单位以及设备【材,料供应方串通弄虚作!假降低工《程质量违者责令改正!。处5:0万元的罚款—降低资质等级或【者,吊,销资质?。证书;有违法所得的!予,以没收;造成损【失的承担《连带赔偿责》任,;
? (四)发—现影响工程质—量的问题时应当【按,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!有关规定予以—处理发?现有:违法违规行》。。为时应当及时—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!知建设单位》并报告建设》工程质量《。监督机构依法—处理:
:
第十?条 建设工程质【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责!任,和义务及其违法责任!
》(一)必须》具备与其《业,务范:围相适应的检测【条件和能《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核准同时通过省级!以上质量技术监督】。部门的计《量认证方可接受【委托承担建》设工程?质量检测业务;【
(二)!。严格按有关法律【、,法规、规章》及工程?技术标准《的规定进《行检测对出具的【检测报告的准—确性和真实性负责】因弄:虚作假或检测报告错!。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!以及造成其他损【失的必须承》担相:应责任;《。
(三】),不得:接受:与其有隶属关—系或者其他利—。害关系的施工—单位、工《程监理单位、建筑材!料、:。建筑构配件及设备】的送检单《位和供?应方委托的检—测业:。务
?第,十,。一条 ?建设单位在》申领施工许可证前】应,。当到建设工程质量】监督机构申办工程质!量监督?手续并提供有关资】料
》。 建:设工程质量监督机】构应当自收到工程】质量监督申请之日】起5个工《作日内完成》审核工作并书面通】知受监?督单位
】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!手续的工程建设【行政主?管部门不予办理施】工许可证《
第《十二条 对已—办理工?程质量监督》手续的工程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】机构: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制!定监督计划委派质】量监督人员采取【随机抽查和对重【要验收?阶段监督检》查相结合的》方,式就以下事项实【施,监,督并按规定提交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
!
》(一)施工现—场工程建设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】量责任和义务;【
《 (二)《建设工程的实体质】量和:。工程建设强制—性,。标准的执行; 【
(》三,)建设工程》质量缺陷的处理;】
:
(四)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】;
?。。
,。。 :(五:。)受理建设工程质】量投诉处理》建设工程质量—事故并组织鉴定质】量事故责任;
】
(六)建设】行,政主管部门》或者其他有关部【门,委托的?其他监督《事项
第—十三条 建设工程】。质量监督机》构有权?进入施工现场进行】。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!予以:配合并?按要求提供有关工程!。质,量的:文件、资料》发现有影《响工程质量的问【题时下达建设工【程质量整《改,通知书或建》设工:程,暂,停施工通知》书责:令改正
第十四!条 建设工程质【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!。。督,工作职?责或者?提供虚假建设—工,程质量监督报告的由!主管部门责》令改正并根据情【节轻:重给:予警:告或者通报批评建】设工程质量》监督人员在》工程质量监督—过程中与工程—建设有关责》任方:互相串通弄虚作【假造成工程质量事】。故的由主管部—门,取消监督资格给予】处分和?处罚;构成犯—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。。任
第十五条】 任: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!非法:干预:工程建设活动
】
第十六条 任【何单位和个人都【有权对工程》质量事?故、工程《质,量缺陷进行检举、控!告和:投诉
第十七条! 县级?以上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建立企》业信用制度建立工】程参建各方责—任主体?及从业人《员质:量,。不良行为《记,录档案视其》情节:可通过媒体》。向社会公布》实行社会监督 【
?。第十:八条 省建设—行政主?管部门在本省行【政区域内积极推行建!设工程质量保证保】险制度
第十九!条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:应当积极推广预【。拌混凝土《、钢:筋机械连接》等新技术、新工艺、!。新材料、《新,设备鼓?励企业采用》先进管理技术保【护环境提高工程【。质,量
《第二十条 民—用建:筑工:程必须保障人民群】众身心健《康和生活质》量禁:止使用不符合室内环!境污染控制标准的】。建筑材料和装修材】料民用?建筑工程室内环【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!不得交付使用
】
第二?十一条 建设—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!属于保修《。。范围的质量缺陷建】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!所有者?、管理者应》当及时向施工—单位发出《保修通?知施工单位接到【保修:通知后应当》及时维修因》拖延:造成人?身伤:害或财产损》失施工单位应—。当承担相应的法律】责,任
第二十【二条 建设》工程保?修费用由《造,成质量缺陷的—责任方按下列—规,定承担
》
, , (一)因勘察【或者设计单位—。的责任?造成质量缺陷的【由勘察?或者设计单位承担相!应保修?费用;
】(,二)施工单位未按有!关,工程技术标准—和设计文件》的要:求,施工造成《质量缺陷的由—施工:单位无偿返修并【承担相应的》赔,偿责:任;
?
《 (三)《因建设单位》的,原因造成质量缺陷】的保修费用由建设单!位自:行承担工程监理【单位有责任的—。承担连带责任; 】
(四)因用!户,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!陷的保修费》用由:用户自行承担;【
(五【。。)因双方或者多【方的原?因造成质量缺陷【的保修费用由各方按!责任大小分别承担】
第二》十三:条 建设《工程:竣工交付《使用后在正》常使用条件》下超过?规定或合同约定【保修期的工程质量】问题:产权单位应当委【托具有相应资格【的建设工《程质量检测单位鉴】定并根据鉴定结果】采取:加固、维《修等措施对超—过合理使用年—限后需?要继续使用的应当重!新界定使《用,。期
第二十四条! 建设、勘察、设】计,、施:工、工程监》理,单位因违反本规【定受到处罚的—对单:位直接?负责的主管人员【和其他直接责任【人员应按《有关:规定给予《处罚: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《。究刑:事责任上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因!调动:工,作,、退休等原》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!现,在该:单位工作期》间违反国家》有关建设工程质【量管理?规定:造成重大《工程质量事故—的仍应当《依,法,追究法律责任 【
第二十》五,条 建设《工,。。程质量主管部门【对工:程,质量不?履行管理职责造【成工程质量》事故的?对有关负责人和主要!责任人给予》。行政处分;构—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。事责任
第二十!六条: 本规定自2—003? 年9 月1 【日起施行
【。
《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