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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— 甘肃省建设工】程质:量监督管理规定 】 2—00:3年8月1日—甘,肃省第十届人民【代,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第:。五,次会:议通过自200【3年9月1》日起实?行 第一条 为!了加强建设工程质】量监督管理保—证中华人《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!设工程质量管理【条例的贯《。。彻,实,施结合?本省实际制定本规】定 第二条 】全,省建设?工程质?。量监督管理实行统一!监管、?。统分结合的管理【体,制 第三条【 省人民政》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,门对全省《建,设工程质《量实施?统一监督管理其【所属:的建设工程质量监】督机构负责承担具】体的监督管》理工作县《级以: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对本《行政区域《内的建设工》程,质量实施监》。督管理?委托:经考核合格的工程】。质量监督机构对【建设工程质量进【行,监督交通、水利等】有,关部:门在:各自的职责范—围内负责对本专业】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!管理:其所属的专业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!责承担相应的监督】管理工作 — 第四条 省建【设行政?主,。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!程质量实施监—督管理的主要内容】是, ,   《(一)贯彻执行有关!建设工程质》量的法律、》法规制定全省—建设工程质量管【理,目标、制《度和:措施;?   《  (二)对建【设,、勘察、设计、施工!。、工程监理》等单位执行国—家和地方有关建设】工程质量的》法律:、法规、法定建【设程序以及工程建】设强制性《标准情况 进行【监督检查;》     (【三)对重要建—设,工程:实施阶段的工程质量!实施监督《管理;   】(四)组织》。、参与?重大:建设工程质量事【故的查处; —。 ,   (五)组【织、参与国家和【省列重点《建设项目及》省人民政《府委托的其他建设】工程项目的》竣工验收《;,   》(六)?对从事建设工程活】动的: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!工程监?理和建设工程—质量检测《单位及其专业技术】人员的从业资质和执!业资格依法实施认】。证和许 可制度;(!七):对建设?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!其从业人员》按国:家,规定进行考》核、管理和业务【指导;对交通、【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!质量监督机构实【行备案管《理(八)《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其!他监督?事项 第五条 !建设:工程质量实行政【府,监督:。、社会监理、企【业内控的保》障体系建立》并落实建设》、勘察、设》计、施工、工—程监理各单位的【工程质量责任制【 第六条 建设!单位的质量责任【和义:。务及其违法责任【   》(,一)必须进入—政府批准设立的有】形建筑市场将—建设工程《发包给具有相应资】质等级?的勘察、设计、【施工、?工,程监理单位不得肢】解发包违《者责令?改正:处工程合同》价款0.5》%以:上1%以下的—罚款; 】   (二)不得随!意改变已确》定的勘察、设计【、施工?工期随意压缩工期、!影响建设工程—质量的责《令改正处20万元】。以上50万元以【下罚:款; 《    《(三)不得指—定或者迫《使设:计、施?工单位?。使用不合格的建【筑材料、《建筑构配件和—设备违者责令改正处!合,同价款2《%以上4%以下【。罚款:; 《  :  (四《)不得要求》设计单位违》反,项目批准文件、城】。市规划?、工: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!。。违者处20万元以上!50万?元以下的罚款; ! ,    (五—)不得?擅自修改已经审【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!。文件:确,有,必要进行重大修改的!应当由原《设计:单位修改按》有关规定报》原审批部门批准擅】自,变更设计或》对,重大设计《变更未按规定程序】报批的?处20万元以上【30万元以下罚款】;对:擅自变更后影响工】程结构?安全的责令拆除;】。   《。   (六)建【设工程发《生质量?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!。及时组织勘察、设】计、施工《、工程?监理单?位共同提《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!方案:并报建?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和有关主管部【门备案 》 第七条《 勘察、设计单位】的质量?责任和义务及其【违法责任《   (一)】不得超越资》质等级和《经营范围承揽—勘察、设《计业务超越本单【。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!的责令停止》违,法,行为处合同约定【的,勘,。察费或者设计费1】倍以上2倍以—下罚款; 》     (二)禁!止伪造、涂改、【买卖:、出借、借用资质】。证书和图章、执业】证,章违者按《前项:规定处以罚》款有违?法所得的予以没收;!。     —(三)设计单—位应当向国》家和省列重点建设项!目、大中型公共建设!工程和大中型基础设!施建设?工程、超限高—层,建筑工?程派驻?设计代表  【  : (四)勘察、【设计单位应》当,就审查合格》的施工图设计文【件向建设、施—工、工程监理单位】做出详?细说明并《。参加:基槽、地基基础、主!体结构及《专业工程重要—结构部位的》。验收和工程》竣工验收 》 第八条》 施工单位的—质,量责任和义》。务及其违法》责任:。   (一)不!得转包?或者违法分包工程】违者责令改正没收】违法所?得处工程合同价款】。0.5%以上1%】。以下2%的罚—款;:   (—二)应当设立试【验室及专职质量【检,查员建立建筑—材料:、构配件、设—备进场?联合验收制度验收由!材料人员《、专:职质量检查员以【及工程监理人—员共同进行;—     (三】)应当按照工程【技,。术标:准对建设《工程每一工序—进行:及时检查、评—定并经工程监—理单位验《收合格后《方可进行下》一道工序的施—工违者?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!价款2%的罚—款;造成建》设工程质量不符合】工程技术标准的【负责返工、维修并】赔偿因此造成的【损失;情节严重的】责令停业《整顿降低《资质:等级或者《吊销:资质证?书;   —  (四)应—当建立工程》技术:资,料档案工程》。质量控制资料的收集!整理应当及时、【准确、真实、完整】并,与工程进度》同步实施《不,。得任意删改建—设工:程竣工后要向—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!工程技术资料档案 ! 第九条 工程监!理单位的质量责【任和义务及其违【法责任   (!一)建设工程监理】实行总监理工程师】负,责制工程监理单位应!编制监理规划—和监理实施》细则在监理工作实施!。前报送建《设单位并通知施工单!位;     (!二)对工程施工中的!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!施工:现场监?理,工程师?应当进行旁站监理;!   (三)不!得与建设单位—或者勘察、设计【、施:工单位以《及设备材料》供应方串通弄虚作】假降低工程质量【违者:责令改正处》50万元《的罚:款降低?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!质证书;有违法所得!的予以没收;—造成损?失的承?担连带?赔,偿责:任,;   (四)】发,现,影响工程《质,。量的问题时应当【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!及有:关规定予以处理发】现有违法违规—。行为时应当及时采】取,措,施制止同时通—知建设?单位并报告》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】机构依?法处理? 第十》条, 建设工程》。。质量:检测单位的质量责】。任和义务及其违【法,责任   【(一)必须具备【与其业务范围相【适应的检测》。条件和能力经建设行!政主管部《门核准同时通过【。省级:以上:质量技术监督—部门的计量认—证方可?。接受委托承担建【设工程质《量检测业务; 【。     (二)】。严格按有《关法律、法规、规】章及工程技》术标准的规》。定进行检测对出具的!。。检测报告的》准,确性:。和真实性《负责因?弄,虚作假?或检测报告错—误导致工程》质量事故《以,及造成?其他损失的必须承】。。担相应责任;  !   (《三):。不得:接受与其有隶属关】。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!的施工单位、工程监!理,单位:、建筑材料、建筑】构配:件及设备的送检单位!和供应方委托的检测!。业务 ? 第十一条 —建设单位在》。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!当到建设工》程,。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工!程质量监《督手续并提供有关】资,料  》 建设工程质量【监督机构应当自【收到工程质》量监督申请之日【起5个工《作日内完成》审核工作并》书面通知受监—。督单位   】未办理工程质量【。监督:。手续的?。工程:。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不予办》理施工许《可证 第十【二条 对已办—理工程?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!。建设工程《质量:监督:。机构应当根据工【程项目制定监督计划!委派质量监督人员】采取随机《抽查:和对重?要验收阶段监督【。检查相结合的方式】就以下事《项实施监《督并按?规定:提交工程质量监督】报告    【 (一)施工现场工!程建设各方责—任主体的《质量责任和义务;】。   (—二)建?设,工程的实体质—量,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!。准的:执行;  【 (三?),建设:工程质量《缺陷的处理; !。  (四)建设【工程:竣工验收; 】  (五)受理建】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!建设:工程:质量:事故:并,。组织鉴定《质量事故责任; 】   (》。六)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!其他有关《部,门委托的《其他监督《事项 第十三】条 :建设:工程:质量监?督机构有《权进:入施工现《场进:行,检查被检查单位应】当予以?配合并按要求提供】。有关工程质量的【文件、资料发现有】影响工程质量—的问题时下达建设工!程质量整改通知【书或建设《。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!责令改正《。 第《十四:条 建设工程—质量监督机构不【履行监督工作职责或!者,提供虚假建设工程】质量:监督报告的》由主管部门》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!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!报批评建设工—程质量监督》人员在工程》质量监督过程中【与工程建设有关责任!方互相串通弄虚作】假造成工程质量事故!。的由:主,管部门取消监督资格!给予处分《和处:罚;构成犯》罪的依?法追究刑事》责任 《 第十五条 任何单!位和个?人都不得非法干预】工程建设活动 【 , 第十六条 任何】单,位和个人都有权对】工程质量《事故、工程》。质量:缺陷进行检》举、控告和投诉【 : ,第十七条 县级以】上,。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!企业信用《制度:。建立工程《参建各方责任主体】及从业?人员:质量:不良行为记》录档案?视其情节可通过媒】体向社?会公布实行社会监】督 》第十:。八,条 省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在本省行《政区域内积极推行建!设工程质《量保:证保险制度 】第十九条 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—应当积极《推广预拌混凝—土、钢?筋机械连《接等新技《术、:新工:艺、新材料》、新设备《鼓,励企业采用先进【管理技?术保:护环境提高》工程质量 第】二十条 民用—建筑工程必须保障人!民,群众: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!禁止使用不符合【室,。。内环境污染控—制标准的建筑—材料:和装修材料民用建】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!。。验收:不合格的不得—交,付使用 第二】十一条 建》设工程在保修期内】出,现属于保修范围的质!量缺陷建设单—位,或者:。建,设工程?所有者、管理者应】当,及时:向施工单位发—出保修?通知施工单》。位接到保修通—知后应当及时维修】因拖延造成人身伤害!或财:产损失施工单—位应当?承担相应的法律【责任 第二【十二条 建设工程保!修费用?由造成质量缺—陷的责任《方,按下列规定》承担  — ,(一)因勘察—或者:设计单位的责任【造成质量缺陷的【由勘:察或者设计》单位承担相应保修】费用; 《。   (二)施工!单位未按有关工【程技术标准和设计】文件的要求》。施工:造成质量缺》陷的由施工》单位无偿返修并承担!相应的赔偿》责任;    】 (:三)因建设》单位的原因造成质量!缺陷的保修》费用由?建设:单位自行承担—工程监理单位有【责任的承担连—带责任; —。   (四)因【用,。户使用不当造—成质量?缺陷的保修费—用由用户自行承【担;   (】。。五)因双方》或者:多方的原因造—成质量缺陷的—保修费用由各方按责!任,大小分别承担 !第,。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!竣,。工交付使用后在【正常使用条件下超过!。规定或?合同:约定保修《期的工程质量问题产!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!。相应资格的建设【工程质量《检测单位鉴定并根据!鉴定结果采取加固、!维修等措施对—超过合理《使用年?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!应当重新界定使用期! 第二十四【。条 建设、》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】、工程监理单—位因违?反本:规定受到处罚的对单!位直接负《。责的主管人员—和其他直接责—任人员应按有—关规定给予处—罚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刑事责任【上述单?位,的工作人员》因调动工作、退休等!原因离开《该单位?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!作,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!设工程质量管理【规定造成重大工【程质量事故的—仍应当依法追—究法:律责任 第【二十五条 》建,设,工,程,质量主管《部门对工程质量不履!行管:理职责造成工—。程质:。量事故的对有关负责!人和:主要责?任,人给予行政处分【;,构成:犯罪的?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 】 第二十六条 本规!定自20《03 年《9, 月1 《日起施行 ! 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