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甘肃省建—设工程质量》监督管?理规定
【
,
2003年8【月1日甘《肃省第十届人民代】表,大会:常务委?员会第五次会议通】过,自2003年—9月:1日起?实行:
:
,第一条 为了—加强:建设工程《质,。。量监督管理保证中】华人民共和》国建筑法和建设【工程质量《管,理条:。例的贯彻实》施,。结合本省实际制【定本规定《
第二条 全省!建设工程质》。量监督管理实行统】一监:管、统分结合的管理!体制
第—三,条 省?人民:政府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对全省》建设:。工程质量实施—统一监督管理—其所:属的建设工程质【量,监督机构《负责:承担具体的监督【管理工?作县:级以上建设行—政主管?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!。域内:的建设?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!理委托经考》核合格的工》程质量监督机构对】建设工?程质量进行监—。督交通、水利等有】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!范围内负责》对本专业《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!管理其所属的—专业工程质》量监督机构负责【承担:相,应,的监督管理》工作
《
第四?条 省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对】全省建?设,工程:质量:实施监督管理的主】要,内容是
(!一)贯彻执行有关建!设工程质量的—法律、法规制定全省!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目!标、:制度:和措施;
! (二?)对建设、勘察【。、设计、施》工、工?程监理等单位执行】国家和地方》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!法律、?。法规、法定建设程】序以及工《程建设强《制,性标准情况 进行】监督检查《;
【。(三)对重》要建设工程实—施阶:段的工程质量实【施,监督管理《; :
(四)【组织、参与重大建设!工程质量事故—的查处;
】 (五)组织、参与!国家和省列重—点建设?项目及省《人民:政府委托的其他建】设工程项《目的竣工验》收;
(六!)对从事建设工程活!动的勘察、设—计、:施工、?工程监理和建设【工,程质量?检测单?位及其专业技—术人员的从业资【。质,和,执业资格依法实施认!证和许 可制度【;(七)对》建设工程质量监【督机构及其从—业人员按国》家规定进行》考核:、管理和业》务指导;对交通、】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!质,量监督?机构实?行备案管《。理(:八)省?人民政府《授权的其他监督事】项
第五条【。 建设工程质量实】行政府监《督、社会监理、企业!内控的保障体系建立!并落实建设、勘察、!。设计、施工、工程监!。理各:单位的工程质—量责任制
—
第六条 建设单】位的质量责任和【义务及其违》法责任
】(一)必须》进,入政府批准设立的】有形建筑市场将建设!工程发包给具有【相应资?质等级的勘察、【设计、?施工:、工程?监理单位不得肢解】发包违者责令改正处!工程:合同价款《0.5%《以上1%以》下的:罚款;?
(!二)不得随意改变】已,确定的勘察、设计】、施工工期随—意压缩工期、—影响建设工》程质:量的责令改》正处20万元—以上:50万元《以下罚款;》
—(三)不得指定或】者,迫使设计、施工【单,位使用不合格—的建筑材料、建筑】。构配件和设备—违,。者责令改正处—合同价款2》%,以,上4%以下罚—款;
》 (四)不】。得要求设《计单位违《反项目批准文件、】城市规划、工程【技术标准进行设【计违者处20—万元以上《5,0万元以《下的罚款《;
】(,五,)不得擅自修改已】经审查批准的施工】图,。设,计文件确有必要【进行: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!设计单?位修改?按有:关规定报原审批【部,门,批,准擅自变更》设计或对《重大设计变更—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!处20万元以上3】0,。万,元以下罚款;对擅】自,变更后影《。响工程结构安全【的责令拆除》;
《 (六—)建设工程发生质】量事故时建设单位应!当及时组织勘察、设!计、施工、工程监】理单位共同提出【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!。案并报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】关主管部门》备,。。案
第》。七条 勘察、—设计单位的》质量责?任和义务及其—违法责任
!(一)不得超越【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!承揽勘?察、设计业务超越本!单位资质等级承【揽工程的责令—停止:违法行为处合同约】定的勘察费或者【设计费1倍以上【2倍以下《罚款;?
(二)!禁止伪造、涂—改、买卖《、出借、借用资质】证,书和:图章、?执业证章违》者按前?。项,规定: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!的予以没收;
!。 : ,(三)设计单位【应当向国《家和省?列重点建设项目、】大中型公《共建设工程和大中】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!、超限高层》建筑工程派驻设计代!。。表
— ,(四)勘察、设【计,单,位应当就审查合【格,的施工图《设,计,文件向建《设、施?工、工程监理单位做!。出详细说明并—参加基槽、地—基基础、主体结【构,及专业工程重要结构!部位的验收和工程】竣工验收 》。
第八条 施【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!义务:。及其违法责》任
《 (一)不得转】包或者违法》分包:工,程,违者:责令改正没收违法】所,得处工?。。程,合同价款0.5%】以上1%以下—2,%的罚款;
! (二?),应当设立《试验室及专职质【量检查员建立建筑】材,料,、构配?。件、:设备进场《联合验收制度—验收由材《料人员、专职质量】检查员以及工程监】。理人:员共同进行;—
》 (三)应当—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对!建设:工,程每一工序进—行及:时检查、《评定并?经工程监理单位【。验收合格后方可【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!工违者责令改正处工!程合同价款2%的】罚款;造成建设工】程质量不符合—工,程技术标准的—负责返工、维修【并赔偿因此造—成的损失;情—节严重的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】资,质等级或者吊销资】质证书;
】 , (四)应当建【立工程技《术,。资料档案工程质量】控制:。资料的收集》。。整理应当及时、准确!、真实、完整并【与工程进度》同步实?施不得任意删改【建设工?程竣工?后要:向建:设单位提交》完整的工程技术资】料档案
—第九:条 工程监理单【位的质量《责任和义务》。及其违法责任
! :。。(一:)建设工程监理实】。行总监理工程师【负责制工程监理单位!应编制监理规—。划和监理实施细则】在监理工作实施【前报送建设单位并通!知施工?单位;
【 (二)》对,工程施工中的关键】部位:和关:键工序施工现场监理!。工程师应当》进行旁站监理;
!
(三)—不得:与建设?。单位:或者勘察《、设计、施工—单位以?及,设,备材:料供应方串通弄虚作!假降低工程质量违者!责令改正处50【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!等级或者《吊销资质证书—;有违法所得的予】以没收;造成损【失的承?担连带?赔偿责任《;
(—四)发现《影响工程质量的问】题时应当按建设【工程监理规》范及有关规》定予以?处理发现有违法违】规行为时应当及时采!取,措施制止同》时,通知建设单位—并报告建设》工程质量监督机【构依法处理 —
第十条 建【设,工程质?量检测单位》的质量责任和—义务及其违法责【。任
(一】)必须具备》与其业务《范围相适应的检测】条件和能力经建【设行政主管》部,门核准?同时:通过省级以》上,质量技术监督—部门的计量认证方】可接:受委托承《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!。。业务;?
,
, 《(二)严格按有关】。法律、?法规、规章及—。。工程技术标》准的规定进行检测对!出具的检测报告【的准确性和真实性】负责因弄虚作假或】检测报告《。错误:导,致工程质量事故【以及造成其》他损:失的必须承担相应】责任;
【 (?三)不得接》受与其有《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!害关系的施工单位、!工程监理《单位:、建:筑材料?、建筑构配》件及:设备的送检》单位和供应方委托】的检测业《务
第十一—条 建?设单位在《申,领施工许可》。证前应当到建设工】程质:量监督机构申办【工程:质量监督手续并【提供有关《资料:
:
建设工程【质量监?督机构应《。当自收?到工程质《。量监:督申请之日》起5个工《作日内完成审核【工作并书面》通知受监督单位【
? 未办理工—程质:量监督手续》的工:程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不》予办理施工》许可证
第【十二:条 对已《办理工程质量监【督手续的工程建设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!。当根据工程项目【制定:监,督计划委派》质,。量监督人《员采取随机抽查和对!。重要:验收:阶段监督《检查相?结合的方《式就以下事项实【。施监督?并按规定提交工程质!量监:督报告
《
(—一)施工现》场工程建设各—方责任主《体的质量责任和义】务;
— (二)建设工【。程,的实体质量和工程建!设强制?性标准的执》行;
《。
(《三)建?设工:程质:量缺陷的《处理;
【 (四)建设工程】竣工验收; —
,
?(五)受理建设工程!质,量投:。诉处理建设工程质量!事,故,并组织鉴定质量【事故责任;》
《 (六)《建设:行政主管部》门或者其他有—关部门委托的—其他监督事》项 :
第十《三条 建设工程质】量,监督机构有权进入】施工现场进行检【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!以配合?并按要求提供有关工!程质量的《文件、资料发现【有,影响工程质》量的问题《时下达建设》。工程质?量整改?通知书或《建设工程暂停施【工通知?书责令改正 —。
第十四条 建设!工程质量监督机构】不履行监督》工作职责或者提供虚!。假建设工程质—量监:督报告的由主管【部门责令改正—并根据情节》轻重给予警告或者】通报批评建》设工程质《量监督人员在工【。程质量监《督过:程,中与工程建设有关责!任,方互相串通》弄虚作?。假造:。成工程质量事故的】由主管部《门取消监督资格给】予处:分,和处罚;构成犯罪的!依,法追究刑事责—任
?
第十五条 任何】单位:和个人?都不得非法干预工】程建设活动
】第十六条 任—何单位和个人都【有权对工程质—量,事故、工程》质量缺陷进行—检举、控告和投诉 !
,
第:十七:条 县级以上建设】行政:主管部门应》当建立企《业信用制度》建立工程参》建各方责任》主体及从业人员质】量不良?行为记录档案视其情!节,可通:过媒体?向社会公布》实行社会《监督
—第十八条 省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!省,行政区域内积极推】行建设工程质量保】证,保险制度《
:
第:十九条 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应当:积极推广《预拌混凝土》。、钢筋机械连接【等,新技术、新工—艺、新材《料、新设备鼓励企】业采用先《进管理技术保—。护环境提高工程质】量
?
第二十《条 民用建筑工程必!须保障人民群众身】心健康和生活质【量禁止使《用不符?合,室内环境污染控【制标准的建筑材料和!装修材料民用建筑工!。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!不合格?的不得交《付使用
—第二十一条 建设】工程:在,保,修期内出现属—于保修?范围的?质量缺陷建设单位】或者建设工程所有】者、管理《。者应当及时向施【工,单位发出保》修通:。知施工单位接到保】修通:知后应当及》时维修因《拖,延造成人身》伤害或财产》损失施工单位应【。当承担相应的法【律责任
》
第二十二》条 建设工程—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!缺陷的责任方按【下列规定承担
】
, (一)因勘【。察,或者设计单》位的责任造成质量缺!陷的:由勘察或者设计单位!。承,。担相:应保修费《用;
—。 ,(二)施工单位【未按有关工程技术】标准:和设计文件的要【求施工造成质量【。缺陷的由施》工单位?无偿返修并承—担相应?的,赔偿责任;
】 (三)因建】设单位的原因造【成,质量缺陷的保修费】用由建设单位—自,行承担工程》监理单?位有责任的》。承担连带责》任;
(】。四)因用户使—用不当?。造成质量缺》陷的:保修费?用由用?户自行承担; 【
? (五)因双方或】者多方的原因造【成质量缺陷的保【。修,。费用:由各方按责任大【小分别承《担,
第二十三条】 建设?工,程竣:工交付使用后在正常!使,用条件下超过—规定:。或合同约定保—修期的工程质—量问题产权单—位应当?委托具?有相应资格的建【设,工程质量检测—单位鉴定并》根据鉴定结果采【取加固?。、维修等措施对【超,过合理使《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!用的应当《重,新界定使用期—。
第《二,十四条 建设、勘】察、设计、施—工、工程《。监理单位因违—反本规定《。。受到处罚《的对单位直接—。负责:的,主管人员和其—他直:接责任人《员应按?有关规?定给予处罚;构成犯!罪的依法《追究刑事责任上【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因!。。。调动:工作、退休等—原因离?开该单位后》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!。期间:违反国家有关—建设工程《质量管理规定造成】。重大工程质量事故】的仍应?。当依法追究法—律责任
》
第二十《五条 ?建设工程质量主【。管部门对工》程质量不履行管理职!责造成工程质量事】故的对有关负—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给!予行政处分;构成】犯罪的?。。依法追究《刑事责任
第】二十六条 》本规定?自2003 年9 !月1 ?日起施行
【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