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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: 甘肃省建】设工程质量监督管】理,规定 2!003?年8月1《日甘肃省第十届人】民代表大会》常务:。委,员,会第五次会议—通过自2003年9!月1日起实行 !第一条 为了加【强建设工程质—量监督管理保证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】筑法和建《设,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!贯彻实施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】本规定 》。 ,第二条 全省—建设工程《质量:监督管理实行统一】。监管、统分结—合的管理体制 !第,三条: ,省,。人民政府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!全省建设《工程质?量实:施统一监督管理【其所:属,的建设工程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承!。担具体的监督管理】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!政主管?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!域,内的建设工程质量】实施监?督管理?委托经?考核合?格的工?程质:量,。监,督,机构对建设》工程质量进行监【督交通、水利等【有关部门在各—自的职责范》围内负责对》本专业建设工程【质量的?监督管理《其所属的专业—工程质量监督—机构:负,责承:担相应的监督管理】工作 第—四条 省建设行【政主管?部门对全《省建设工程质量实】施监督管理的—主要内容是 —   (一)【贯彻:执行有关建设工程】质量的法律、法规】制定全省建设工【程质量管理目—标,、制度和措施;【 :   ?。 (二)对》建设、勘察、设【计、施?工、工程监理等【单位:执行国家和》地方:有关: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!、法规、法》定建设程《序以:及,工,。程建设强《制性标准情况— 进行监督》检查;    】 (三)对》重要建?设工程实施》阶段的工程质量实】。施监督管理》;   (【四)组织、参与【重大建设工程质【量,事故:的查处; 【  (五《)组:织,、参与国家》和省列重点》建设项目《及省人民政府委托】的其他建《设工程项目的竣工】验,收;  — (六)对从—事,建设:。工程活动的勘察【、设计、施工—、工程监理和建【设,工程质量《检测:单位及其《专业技术人员的从】业资质和执业—。资格依法实施认证和!许 可?制度:;(七)对》建设工程质量监【督机构及《其,从业人员按国—家规定进行考核、】。。管理和业务指导;对!交通、水利》等专业建设》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】实,行备案管理(八)省!人民政?府授权的其他—监督事项 第】五条 建设工程【质量实行政府监【督、社会《。。。监理、企业内控的保!障体系建立并落实】建设、勘《。察、设计《、施工、工》程监理各单》位的工程质量—责,任制 第—六条 建设单位的质!。量责任和义务—及其违法责》。任 : :。  (一)必须【。进,入,政府批准设立—的,有形建筑《市场将建《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!应资:质,等级的勘察》、设计、施工、【工程监理《单位不得肢解—发包违者《责,令改正处工程合同】价款0?。.5%以上》1%以下《。的罚款; !   (二)不得】随,意改:变已确定的勘察、】设计、施工工—期,随意压缩工期、影】响建设工《程质量的责》令改正处《20万?。元以上50万元以】下罚款;  【  : (三?)不得指定》或者迫使设计、施工!单位使用不》合格:的建筑材《料、建筑构》配件和设备违者责令!改正处合《同价款2《%以:上4%?以,下罚款;   ! , (四)《不得:。要求:设计:单位违反《项目批准文件、城市!规划、工程》技术标准进行设【计违者处20万元】以上50《万元以下的罚款【。; :。     —(五)不得》擅自修?改已经审查》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!件确有必《要进行重大修—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!位修改按有关规【定报原审《批部门?批准:擅自变更设计或【对重大设《计变更未《按规定程序报批【的处20万元—以上30《万元以?。下,罚款;对擅自变更后!影响工程结》构安全的责》令拆除;  【    《。(,六)建设工程发【生质量事故时建设】单位应当及时—组织勘察、》设计、施工、—工程监?理单位共同提出处】理意见或者处—。理方案并报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!有关主管部门备【案 第七条【 勘:察、:设计单位的质量【责任和义务及其违法!责任: , ,   ?。(一)不得超越资】质等:级和经营范围—承揽:勘察、设计业务超越!本单位资质等—。级承揽工程的责令】停止违法行为处合】同约定的《勘察费或《者设计费1》倍以:上2倍以下罚款; !     (二)】禁止伪造、涂改、】买卖、出借》、借用?资质证书和图—章、执业证章违【者按前项规定处【。以罚款有违》法所得的予以—没收:;     (】三)设计单位应【当向国家和省列【重点建设项》目、大中型》公共建?设工程和大中型基础!设施建设工程、【超限高层建筑—。工程派驻《设计代表   】  (四《)勘察?、,设计单位应当—就,审查合格的施工【图设计文《件向:建设:。、施工?、工程监理单位做出!。详细说明并参加【基槽、地基基础【、主体结《构及专业工》程重:要结构部位的验【收和工程竣工验【收 第八条 施!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!义,务及其违法责任 !  : (:一):不,得转包或者》违法分包工程违【者责令改正》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!合同价?款0.5%以上1%!。以下2%的罚款; !   《(,二)应当设立—试验:。室及专?职质量检查员建立建!筑材料、构配件【、设备?进场联合验收制【度验收由材》料人员、专职质【量检查员以》及工程监《理,人员共?同进:行;    【 (三)应当按照】工程技术标》准对:建设:工程每?一工序进行及时检】查、评定《并经工?程监理单位验收【合格后方可》进行下一《道工序的《施工违者责令—。改正处工程合—同价款2%的罚【款;造成建设工程质!量不符合《工程技术标准—的负责返《工、维修并赔—偿因此造成的—损失;情节严重的责!令停业?整顿降低资》质等级或《者吊销资质证书【;  《   (四)—。应当建立工》程,技术资料档案—工程质量控制—资,料的收集整》理应当及时、准【确、:真实、完整并与【工程进度同步实【施不得任意删改【建设工程竣工后【要向建设单》位提交完《整的工?程技术资料档案 ! ,第九条 《工,程监理单位的质【量责任和义》务及其违法责任【   (—一)建设工程监【。理实:行总监理工》程师负责制工程监理!单位应编制监—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!则,。在监理工作实施【前报送建设单位【并通知施工单位; !  :   (二)对【工程施工中的关键部!位和关键工序施工现!场,。监理工程师应—当进行旁站监—理;   (三!)不得与建设—单位或者勘察、设计!。、施工单位》。以及设备材》料供应?方串:通弄虚?作假降低工程质量】违者责令改》正处50万元的罚】款降低资质》等级或者吊销资质】证书;有违法—所得的予以没收;】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!赔偿责任;  】 (四)发现—影响工程质量的问】题时应当按》建设工程监理规【范及有关规定予以处!理发现有违法违规】行为时应《。当,及,时采取措施》制止同时通知建设单!位并报告建设工【程质量监督机构依】。法处理 第【。。十,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!测单位的质量责任】。和义务及其违—法责任   】(一)必须具—备与其业务范围相】适,应,的检测条件和能【力经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核?。准,同时:。通过省级以上质量】技术监?督部门的计量认证方!。可接:受,。委托承?担,建设工程质量检【测业务;《。     (【二)严格按有关【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及工程技术标准【的规定进行》检测对出具的—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和!真实性负责因弄虚作!假或检测报》告错:误导致工程质量【事,故,以及造成其他—损失:的必:须承担?相应责任;  】   (《三)不得接受与【其有隶属关》系或者其他利害【关,系的施?工,。单位、工程监理单位!、建筑材料、建筑】构配件及设备的送】检单位和供应—方委托的《。检,测业务 第十【一条 建《设单位?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!。应当到建设工程【质量监?督,机构:申办工程《质量监督手续—并提供有关资—料   建【设工程质量监督机】构应当自收》到工程质量监督申】请之日起5个工【。作日内?完成审?核工作并书面—通知受监督》单位   未办!理工程质量监—督手续的工》程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不予》办理施工许可证【 ,。 第十二条 对已!办理工程质量监【督手续的工程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!构应当?根,据工程项目制定监】督计:划委:。。派质量监督》人员:采取随?机抽查和对》重要验收阶段—监督检查《相,结合的?。。方式就以下》事,项实施监督并按【规定提交工》程质:量监督报告》     (【一)施工《现场工程《建设:各方责任主体—。的质:量责任和义》务;   (二!。)建设工程的实体】质量和工程》建设强制《性标准的执行; !   (《三)建设工程质量】缺陷:的处理?;, :   (四》。)建设工程竣工验】收,; 《  (?。五)受理建设工程质!量投诉?处理建设工》程质量事故并组织鉴!定质量事《。故责任; 》 ,   (六)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或【者其他有关部门委】托的其?他监督事项》。 第十三条 】建设工程质》量监督机构有—权进入施工现—场进行检查》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!。配合并按要求—提供有关工程质【量的文件、资料发现!有影响?工程质量《的问题时下达建设工!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!建设工程暂停—施工通知书》责令:改正 第十【四条 ?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!构不:履,行监督工《作,职责或?者提供虚假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】报告的由主管部门】责令改正并根—。据情节轻《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!批评建设工》程质:量监督人员在工【程质量监督》过程:中与工程建》设有关责任方互相】串通弄?。虚作假?造成工程质量—事故的由主管—部门取消监》。督,资格给予处分—和处罚;《构成:犯罪的依法》。追究刑事责任 !第十五条 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】不得非法干预—工,程建设活动》 :。 ,第十: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!人都有权对工—程质量事故》、工程?质量缺陷进行检举】、控告和投诉 【 , ,第十七?条 县级以上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。当建立企业信用制度!建立工程参建各方】责任主体及》从业人员质量不良】行为记录档》案视其?情节可通《过,媒体向?社会公?布实行社会》监督 ?。。 ?第,十八条? 省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?在本省行政区域内】积,极推行建设工程【质量保证《保险制度 第十!九,条, 县:级以上?人民政府《应当积?极推广预拌混凝土、!钢筋机械连接等新】技,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!、新设备鼓励—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技!。术保护?环境提高工程质量 ! 第二十条 民】用建筑工程》必须保障人民群众身!心健康和生活质量禁!止使用不符合—室,内,环境污?染控制标准的建【筑材料?。和装修材料民用【建筑工程室》内环境?。质量验收不合格的】不,得交付使《用 第二—十一条 建设工【程在保修《期,。内出现属于保修【。范围的?质量缺陷建设单【位或:。者建设工《程所有者《。。、管理者应当及时】向施工单《位发:出保:修通知施工单位接】到保修通知后应【当及时维修因拖【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!产损失施工单位【应当承担《。相应的?法律责任 》 第二《十二条 《。。建设工程《保修费用由》造成质量《缺陷的责任方—按下列规定》承担   【(一)因勘》察,或者设计单位的责】任造:成质量缺《陷的由勘察或者设】计单:位承担?相应保修费用; !。   (二)施【工单位未按有关【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!文件的要求施工造】成质量缺陷的—由施工?单位无偿返修—并承担相应的赔偿】责任;   【  (三)因—建设单位的原因【。造成质量《缺陷的保《修费用由建设单位自!行承:担工:程监理单位有责任的!。承担连带责任; 】   (四—)因用?户使:用不当造成质—量缺陷的保修费【。用由用户自行承担;!   》(五)?因,双方或者《。。多方的?原因造成质量缺【陷的保修费用—由各方按责》任大:小分别承《。担 第二十三】条 建设工》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!正常使用条件下超】。过规定或合》同约定保修期的【工程质?量问:题,产权单位应当—委托:具有相?。应资格?的建设?工程质量《检测:。单位鉴定并》根据鉴定《结,果采取加固》、维修等措施—对,超过合理使用—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!。的应当重新界定【使用期? 第二十四【条 建设、勘察、设!计、施工《、工程监理单位因违!反本规定受到处罚的!。对单位直《接负责?的主管人员和—其,他直:接责任人员》应按:有,关规定给《予,处罚;构成犯罪【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上述单位《的,工作人?员,因调动工作、退休等!原因离开该单—位后被发现在该【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!家有:关建设工程质量【管理规定《造成重大工》程质量事故的仍【应当依法追究—法律责任 第二!十五条 《建设工程质量—主管部门对工程【质量不?。履行:管理职责造成工程】质,量事故的对》有关负责人和主要】责任:人给予行政处分;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?任, 第二十六条 !本规定自2003】 年9 月1 日起!。施行: , 《 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