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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甘肃省建设【工,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!
2【003年8》。。月1:日甘肃省《第十届人《。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第:五次会?议通过自20—03年9月1日起】实行:
第一条— 为了加《强建设?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!证中华人《民共和国建筑—法和建设工程—质量管理条例—的贯彻实施结合本省!实际制定《本规定
第二】条 全省建设—工程:。质量监督管》理实行统一监管【、,统,分结合的管理体制 !
第三《。条 :省人民政府》。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对全省》建设工程质量实施】统一监督管》理其所属《的,建设工程《质量:监督机构负》责承担具《体的监?督管理工作》县级:以上建?设行政?主管部门负》责对本?。行政区域内的—建设工程质量—实,施监督管理委—托,经考核?合格的工程》质量:。监督:机构对建设工—程质量进《行,监督交通《、水利等有关部门】在各自?的职责?范围内负责对本专】业建设工程质量的】监,督管:理其所属的专业工】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!承担相应的监—。督管理工作
】第四条 省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!建设工程《质量实施监督管【理的主要内容是 】
《。(一)贯彻执行有关!建设工程质量—的法律、法规制定全!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!。目标、制《度和措施《。;,。
: (二—),对建:设、勘察、设计、】施工、工程监—理等单位执行国家和!。地方有关《建设工程质量的【法,律、法规、法定建】设程序以及工程建】设强制性标准—情况 进《行监督检查;—
? (三)—对重要建设》工程实施阶段的【工程:质量实?施监:督管理?;,
(四)】组织、参与重大建】设工程?质量:事故的?查处;? ,。
(五)【组织、参与国—。家和省列重点建设项!目及省人民》政府委托的其他建】设工:程项目的《竣工验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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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六)对从事—建设工程活动的勘察!、,设计、施工、工【程监:理和建设《工程质量《检,测单位及其专业【技术人员《的从业?资质和执业资格【依法实施认证和许 !可制度;《(七)对建设工【程,。质量监督机构及【其从业人员》按国家规定进行【。考核、?。管理和业务指导;】。对交通、水利等专业!建设工程《质量监督机构实【行备案管理(八【)省人民政府授【权的其?他监督?事项
》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!量实行政府》监督、社《。。会监理、企业—内控的保障体系建】立并落实建设、勘】察、:设计、施工、—工程监理各单位【的工程质量责—任制
第六条 !建设单位的质量【责任和义务及—其,违法责任《
(一)】必须进入《政府批准设立的有】形建筑市场将建设工!程发:包给具?有相应资质等级的】勘察、?设计、施工、工【程监:。理单位不得肢解【发包违者《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!价,。款0:.5%以上1%以下!的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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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(二)不得随意!改,变已确定的勘—察、设计、施工工】期随意压缩工期、】影响建设工程质【量的责?令,。改正:处20万元以上5】0万元以下》罚款;?
(三)!不得指定或者迫使】设计、施《工单位使用》不合格的建筑材【料,、建筑构配》件和设备违者责【令改正?处合同?价款2%以上4%】以,下罚款;
】 (四)—不得要求设》计单位违反》项目批准文件、【城市规划、工程技】术标准进行设计【违者处20万元以】上50?万元以下的罚款; !
? , , (五)《不得擅自修改—已经审查批》准,的施工图设计—。文,件,确,。有必要?进行重大修改—的应当由原设计【单位:修改按有关规定【报原审批部门批【准擅自?变更设计或对—重大设计变更未按】规定程序报批的处】20万元以上3【。。0万元以下罚款【;对擅自变》更后影?响工程?结,构安全的责令—拆除;
!。 (六)建》设工:程发生质《量事:故时建设单》。位应当及时》组织勘察、设—计、:施工、工程监—。理单位共同提出【处理意见或者—处理: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!。管部门和有关—。主,。管部:门备案 《
第?七条 勘《察、设计《单位的质量》责任和义务及其【违法责任 》
? (一)不得超【。越资质等《级,和经营范围承揽勘察!、设计业务超越【本单位?资质: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!停,止违法行为处—合同约定的勘察【费或者设计费1倍以!上2倍以下罚—款,;
【(二:)禁止?伪造、涂《改、买卖、出—借、:借用资质证书和【。图章、执业》证章违者按前项规定!处以罚款有违法【。所得的予以没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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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】。设计:。单位:应当向国家》和省列重点》建设项目、》大中型公共》建设工程和大—中型基础设》施建设工程》、超限高层建筑【工程派驻设计—代表
(!四)勘察《、设:计单位?应当就审查合格【的施:工图设计文件向【建,设、:施工、?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!。细说明并参加基槽、!。地基基础、主体结构!及专:业工:程重要结构部位【的验收和《工程:。竣,工验收?
第八条 【施工单位的质—量,责任和义务》及,其违法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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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—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!。包工程违者》。责,。令改正没收违法【所得处工《程合:同价款0.5—%以:上1%以下2%【的罚款;
】 (二)应当设立试!。验室:及专职质量》检查员建立》建筑材料、构—配件、?设备进场《联合验收制度验收】。由材料人《员、专职质量—检查员以及工程监】。理人员共《同进行;
— (三—)应当按照工—程技术标准》对建设?工程每一工》序进行及《时检查、评定并经】工程监理《单位验收合格后方】可进行下一道工序】的施工违者责令改】正处工程合》同价款2%的罚款】;造成建《设工程质量不符【合工程技术标准的负!责返:工、维?修并赔偿《因此造成的损—失;情节《严重的责令停—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!或者吊销资》质证书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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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四)应当!。建立工程《技术资?料档案工程质量控制!资料:的收集整理应当及】时、准确、真—实、完整并与工程进!度同步实施不得【任意删?改建:设工程竣工》后要:向建设单位提交【完整的工程技—术资料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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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工程【监理单位的质量责】任和义务及其—违法责?任 :
《(一)?建设工程《监理实行总监—理工程师负责制【工,。程监理单位应编【。。制监理?规划:和监理实施细则在】监理工作《实施前报《送建设单《位并通知施工单位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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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对!工程施工中的关【键部位和关键工【序施:工现场监理工程师】。应当进行旁站监理;!
《 (三)不得与【建设单位或者勘察、!设,计、施工单位以【及设备材料》供应方串通》弄虚作假降低工【程质量违者责—令改正处50—。万元的罚款降低资】质等级?或者吊销《资质证书;有—违法所得的》予以:没收;造成损失【的承担?连带赔偿责任;
! :(四)?发现影?响,工程:质量的问题时应当】按建设工程》监理规范及有—关规定予以处—理发现有《违法:违规行为时》应当及时《采取措施制止—同时:通知建设《。单位并报告》建设:工程质量《监督机构依法处【理
第》十,条 建设工程质【量检测单《位的质量责》任和义务及》其违法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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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一:)必须具备》与其业务《范围相适《应,的检测条件和能【力,经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核【准同时通过省级以】上质量技术监督部】门的计量认证方可接!受委托承担建设工程!质,量检:测业务;《
》 (二)《严格按有关法律【、法:规、:规章及工《程技术标准的—规定进行检》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!的,准确性和真实性【负责:因弄虚作假》或检测报告错误【导致工程质量—事故以?及造成其他损失的】必须承?担相应责《任;
(!三)不得接受与【。其有隶?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!关,。系的施?工单位、工程—监理单?位、建筑材》料、建筑构配件及】设备的?送检单位和供应方委!托的检?测业务
第十一】条, 建设单位在申【领施工许可》。证前应当到建设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】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!续并提供有》关资料
建!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!应当自收到工程质量!监督申请之日起5】。个工:作日内完成》审,核工作并书面—通知受监督单位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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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办理—工程质量《。监督手续的工程建】。设行:政,。主,管部门?不予办?理施工?许可:证 :
第十二条 对】已办理工程》质量监督手》续的工?程建:设工程质量监—。督机构应当根据【工程项目《制定监督《计划委派质量监督人!员采:取,随机:抽查和对《重要验收阶段监【督检查相《结合:的方式就以下—事项实施监督并【按规定提交工—程质量?监,督报告
!(一)施工》现场工程建设各方】责任主体的》质量责任和义务;】
(二【),建设工程的》实体质量和工—程建设强制性—标准的执行;— ,
(三—)建设工程质量缺陷!的处理;
】 (四?。),建设工程竣工验收;!。
(—五)受理建设工程质!量投诉处理建设【。工程质量事故并组】织鉴定质量》事故责?任;
(六!)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或者其他》有关部门委》托的其他《监督事项《
第十三—条 建设工程质【量监督?机,构有:权进入施工现场进行!检查被?检查单位应当予以】配合:并按要求提供—有关工程质》量,的文件、资料发【现有影响工程质量】的问题时下达—建设工程质量整改】通知书或建》设工程暂停》施工通知书责令【改正 ?
第十《。四条 建设工程【质量监督机构不履】行监督工作职—责或:者提供?虚,假建设工《程质量监督报告的】由,主,管部门责令改—正并:根据情?。。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!通报批评建设工程质!量监督人员在工程质!量监督过程中与【工程建设有关责任】方互相串通弄—虚,作假造成《工程质量事故的【由主管部门取消监】督资格给予》处分和?处罚:;,。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,究刑事责任
第!十五条 任》。何单位和个》人都不得《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!动
第》十,六条 ?任何单位《和个人都有》权对工程《质量事故《、工程质《量缺陷进《行检举、控告—和投诉
第十】七条 县级以—上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建立企】业信用制度建—立工程参建各—方责任主《体及从业人员—质量不良《行为记录档案视其情!节可通过《媒体向社会公布实】行社会监督
】 ,第十八条 省—。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》在本省?行政区域内积极推】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!保险制度 》
第十《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应?当积极推广预—拌混凝土《、钢:筋机械连接等—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!材料:、新设?备,鼓励企业采用先【进管理技《术保护环境》提高工程《质量
第二十】条 民用《建筑工?程,必须保?。障人民群众》身心健康和》生活质量禁止使【用不:符,合室内环境污染【控制标准《。的建筑材料和装修】材,料民用建筑工—程室内环境质—量验收?不合:格的不得交付—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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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,。二十一条《 建设工程在—。保修期内出现—。属于保修范围的【质,量缺陷建设单—位或者建《。设工程所有者、管理!者应当及时向—施工单位发》出保修通《知施工单位接到保】修通知?后应当及时维—修因拖?延造:成人身伤《害,或财产损失施工单位!应当承?担相:应的法律责》任, ,
第?二十二条 建设【工程保修《费用由造《成质:量缺陷的责任方按下!列规定?承担
— (一)因勘察或者!设计单位《。的,责任造成《质量缺陷的由—勘察或者设计单【位承担相应》保修费用;
】 , (二)施工单位未!。按有关工程技术标】准和设?计文:件的要求施工造成】质量缺陷的由—施工单位无偿返修】并承担相应的赔【偿责任;
】 (三《)因:建设单位的原因造】成,质量缺陷的保修费用!由建设单位》自行承担工程监理】单位有责任的承担连!。带责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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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因【用户使用不当—造成:质量缺陷的保修【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!;
(五)!因双方或者》多,方的原因造成质量】缺陷的保修费用由】各方按责《任大小?分别承担 》。
第二十》。三条: 建设工程竣工交付!使用后在《正常使用条》件下超过规定或【合同约?定保:修期的工《程质:量问题产权单—位应当委托》具有相应资格的建设!工程:质量检测单位鉴定】并根据鉴定结果采】取加固、维修等【措施对超《过,合理使?用年:限后需要继续使【用,的应当重《新界定?使用期?
第《二十四条 建设、勘!察、设计、施工、】工程监?理,单位因违反本—规定受到处罚的对】单位直接负》责的主管人员和其】他直接?责任人员应按有关】规定给予处》罚;构成犯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上?述单位的《工作人员因调动【工作、退休》等原:因离开?该单位后被》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!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!。工程质量管理规【定造成重大工程质】量事故?的仍应当依法—追究:法律责?。任
《第,二,十五:条 建设《工程质?量,。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!不履行管理职责【造成工?程质量?事故的对有》关负责人和主要责任!人给: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!罪的依?。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。
第二十六—条 :本规定自2003 !年9 月1 日【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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