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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—甘肃省建设工—程,质,量监督?管理规定《 : ? 20?03年8月1日【。甘肃省第《十届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?员会第?五,次会:议通:。过自2?0,0,。3年9月1日起【实行 ? 第一条 为【了加强建设工程质】量监:督管:理保证中华人—民共:和国建筑法和建【设工程质《量管理条《。例的贯彻实施结【。。合,本省实际制定本【规定 第二条 !全省:建设工程质》量监督管《理实行统一监管【、统分结合》的管:理体制 》 第三条 省人民政!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,门,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!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】其所属的《建设工程《质量监督机》构负责?承担具体的监督【管理工作县级—以上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!。行政区域内的—建设工程质》量实:施监督管理委托经考!核合格?的工:程质量监督机—构,对,。建设工?程质量?进行监督交通、水】利等有关部门—在各自的职》。责范围内负责对本】专业建设《工程:质量的?监督管理其》所属的专《业,工程质量监督机构】负责承担相应—的监督管理工作 ! 第四条 省—建,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对:全省建设工》程,。质,量实施监督管理的】主要内容是  ! (一)《贯彻执行有关—建设工程质量的法】律、:法规制?定全省建设》。。工程质量管理—目标、制度》和措施; 》     (二)】对建设、勘察、设计!、施工?、工程监理等单位执!行,国家:和地方有关建—设工程质量》的法:律、法?规、法定《建设程?序以及?工程建设强制—性标准情《况 进行《监督检查;  】   (三》),对重要?建设工程实施—阶段的工程质量【实施监督管理—;  》 (:四)组织、参—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!事故的查处; !  (五《。),组,织、参与《国家和省列重点【建设:项目及?省人民?政府委?托的其他建设工程】项目的?竣工验收; —   (六—)对从事建》设工程活动的勘察、!设计:、施工、《工程监理和建—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!及,其专:业技术人《员的从业《资,质和执业资格依法】实,施认证?和许 可制度;【(七)对建设工【程质量监督》机构:及其从业人员按【国家规定进》行考核、管理和业】务指导?;对:交,通、水利等专业建设!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!行备:案,管理(八)》省人:民政府?授权的其他监督事项!。 , , 第五条 建—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!监,督、社?会监理、企业内控的!保障体系建立并落】实建:设、勘察、设—计、施工、工程【监理各单位的工程质!量责任制 》 第六条 —建设单位的质量责】任和义务及》其违法责任》   (一【)必须进入》政府批准设立—的,有形建筑市场将建】设,工程发包给具有【。相应资质《等级的勘察、—设计、施工、工【程监理单位不得肢解!发包违者责令—改正:。处,工程合同价款0.】5%以上1%以下的!罚,款,;  】 (二)《不得随意改变已确定!的勘察、设计、【施工工期随意压【缩工期、影响—建设工程质量的【责令改正《处2:0万元以《上5:0万元?以下罚款;》     (三)!不得指定《或者迫使设计、【施工单?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!材料、?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违!者责令改正处合同】价款2%以上4%】以下罚款; —     —(,四)不得要求设计】单位违反项》目批准?文件、城市规划【、工程技术标准【进行设计违者—处20万元以—上50万元以下【的罚款?;    【 (五?)不得擅自修—改已经审查批准的】施工图?设,计文件确《有必:要进行重大修改的】。应当由原《设计单位《修改按?有关规定报原审【批部门批准擅自【变更:设计或对重大设计】变更未按规定程序报!批的处20万—元,以上:30万元以下罚款;!对擅自变更后影【响工:程结构安全》的责令拆除;  ! ,   ?(六)建设工程【发生质量《事故时建设单位【应当及时组织—勘察、设计》、施:工,、,工,程监理单位》共同提出处》理,意见或者《处理方案并报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!有关主管部》门备:案 第七条【 勘察、《设计单位的质量【责任和义务》及其违法《责任   (一!)不得超越资质【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揽!勘察、设计业—务,超越本单位资质【等级承揽工》程的责令《停止:违法行为《。处,合同约定《的勘察费《或者设?计费1倍以上2倍】以下罚款;   ! , (二)禁》止伪造、涂改—、,买卖:、出借、《借用资质证》书和图章、执—业证章违者》按前项规定处以罚款!有,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!;     (】三)设计《单位应?当向国家和省列【重点建?设项目、《大中型公共建设工程!和大中型基础—设施建设工程、超限!。高层建筑《工程派驻设》计代表  —  : ,。(四)?勘察:、设计单位》应,当就审查《合格的施工图设计】文件:向,建设、施工、工程监!理单:位做出详细说明【并参加?基槽、地《基基础、主体结构及!专业工程重》要结构部位的验【收和工?程竣工验《收 ? 第八条 施工单位!的质量责任和—义务及?。其违法责任  ! (一?)不: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!工,程,违,者责令改正》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!合同:价款0.《5%以?上1%?以下2%《。的罚款; 》。 :  :(二)应当设立试】验,室及专职质量检【查员建立建筑—材,。料、构配件》、设备进场联—合,验,收制度验收由材料】人员:、专职质《量检查员以及工程监!理,人员共同进行—;     (】三):应当按照工程技术】标,准对建设工程每一工!序进行及时检查【、评定并经工—程监理单位验收【。。合格后方可进—行,下一道?工序的?施工违者责令改正处!工程合?同价款2%的—罚款;造《成建设工《程质量不符合工程技!术,标准的负责返工【。、维修并赔偿因此造!成的损失;》情节严重的》。责令停?。。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!或者吊?销资:质证书;  【  : (四?),应,当建:立,工程技术《。资料档案工程—质,量控制?资料的?收集:整理应当及时、【准,确、真实、》完整并与工》程进度同步实施不得!任意删改《建,设工程竣《。工,后要向建设单位提】交完整的工》程技术资《料档案 第【九条 ?工程监理单位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及!。其违:法责任   】(一)建设》工,程监理实行总—监,理工程师负》责制:工程监?理单位应《编,。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!施细则在监》理工:作实:施前:报,送建设单位》并通知施工》。单位;    】。 (二?),对,工程:施工中的关》键部位和关键工【序施工?现,场监理工《程师应当进行—。旁,站监理;《   (—三)不得与》建设单位或》者勘察?、设计、施工单位以!及设备材料供应【。方串通弄虚作—假降低?工程质量违者责令改!正,处50?万元的?罚款:降低资质《等,。级或者吊《。销资质?证书;有违法所【得的:。予以没收《;造成损失的承担连!带赔偿责任;  ! (四)《。发现影?响工程质量的问【题时应当《按建设工程监理规】范及有关《规定予以处理发【现有违法违》规行为时应当及【时采取措施制—止同:时通知建设单—位并:报告建设工程质【量监督机《构依法处理 第!十,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!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!义务:及其违法责》任   (一)!必须具备与其业务范!围相适?应的:。检测条件和能力【经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核准《同时通过《。省级以上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!计量认?。证方:可接受委托承—担建设工程》质量:检测业务;  】   (二)—严格按有关法—律、法规、规章【及工程技术》标准的规定进行检】测对出具的检测报】告的准确性和真实】性负责因弄》虚作假?或检:测报告错误导致工程!质量事故以》及造成其他损失的必!须承担相应责—任;     (!。三)不得《接受与?其有:隶属关系或者其他】利害关系的施—工单位、工程监理单!位,、建:筑材料、建筑—构配件及设备的送】检单位和供应—方委托的检测业务 ! 第十一条 建【设,单位在?申领施工许》可证前应当到建【设,工程质量监督—机构申办工程质量】监督:手续并提《供有关资料》 ?  :建,设工程?质,量监督机构》应当自收到》工程质量《监督:申请之日《。起5个工作日内完】成审:核工:作并书面《通知:受监督单位 —   未》办理工程《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!。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!理施工许可证 】 第:十二条 对已办理】工程质?量监督手续的工【程建设工程质量监】。。督机构应当根据工】。程项目制定监督计】划委派质量监督人】员采取随机抽—查和对重《要验收阶段监—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!就以下事项实施【。监督并?按规定?提交工程《质量监督报告— : ,  : (一?)施工现场工程建设!。各方责?任主体的质量责【任和义务《; 《 , (:二)建?。设工:程,的实体质量和工【程建设强制性—标准:的执行?;,   (三)】建设工?程质量缺《陷的处理; 【   (四)建【设工程竣工验收; !   (五—)受理建设工程【质量投诉处理建设】工程质量事故并【组织鉴定质量事故】责任; 《 ,   (六)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或者【。其他有关《部门委托的其他监】督事项 第十三!条 建设工程质【量,监督机构有》权进入施《工现场进行检—查被检?查,单位应当予》以配合并按要—求提供有关》工程质?量的文件、资—。料,发现有影响》工程质量《的问题时下达建设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】书或建设工》程,。暂停施工通知—。书责令改正 — 第十四条 【建设工?程质量监督机构不】履,行,监督工作职》。责或:者提供虚假建设工】程质:量监督报告的—。由主: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!据情节轻重给予【警告或?者通报批评》建设工?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工!程,质量监督《。过程中与工程建设】有关责?任方互相串通—弄虚作假造》成工程质量事故的】由主:管部门取消监督资格!给予处分和处—罚;构成犯罪的依】。。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 第十五条— 任何?单位和个人》。都不得非《。法干预工《程,建设活动 第】十六条 任何单位】和个人都《有权对工程》质,量事故、工程质量】。缺陷:进行检举、》控告和投诉 【 第十七条 县【级以上建设行政主】管,部门应当建立—企业信用制》度建立工程》参建各方责》任主体及从业—人员质量不良行【为记录档案视其情】节可通?过,媒体向?社会公布实行—社会监督 第!十八条? 省: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在本省行】政区域内积》极推行建设工程质量!保证保险制度 】 第十九条 —县级以?上人: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!预拌混凝土、钢筋】。机械连?接等新技术、新工艺!、,新材料、新设—。备,鼓励:企,业采用先进管理【。技术保护环境提高】工程质量 第二!十条 民《用建筑工程必须保】障人民?群众身心健康—和生活质量禁止【使用不符合室—内环境污《染控制标准的建筑】材料和装修材—料民用建筑工程【室内环境质量—验收不合格的—不得交?。付使用 第【二十一条 建设工】程在:保修期内出现属【于保修?范围的质量》缺陷建设单位—或者建设《工程:所有者、管理者【应当及时向施—工单位发出保—。修,通知施?工单位接到保修【通知后应当及—时维:修因拖延造》成人身伤害或财产】损,失,施工单位《。应当承担相应—的法律责任》 第二》。十二条 《建设工程保》修费用?由造成质量》缺陷的?。责任方按《下列规?定承担   (!一)因勘察或者设计!单位的责任造—成质量?缺陷的?。由勘察或者》设计单位承担—相应保修费用; ! ,  (二)施—工单:位未按有关》工程技术标准和设】计,文件的?。要求施工造》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!单位无偿返修—并承担相《应,的,赔偿责任; 【    (三)因建!设单位的原因—造成质量缺陷的保修!费用由建设单位【自行承?。担工程?监理单位有责任的承!担连带责任; 【   (四)因用!户使用不当造成【质量缺陷的保修【费用由用户自—行承:担; 》。  (五)》因双方或者多方【。的原因造《成质量缺陷的保修费!用由各?方按责任《大小分别承》担 《。第二十三条》 建设工程竣工【交,付使用后在正常【使用条件下超过规定!或合同约定保修【期的工程质量问【题产权单位应当委】托具有?相应资格的建—。设工程质量检测【单位鉴?定并根据鉴定结果】采取加固、维修等】措施对超过合理【使用年限《后需要继续使—用,的应当?重新界定使用—期 第二十【四条 建设、勘察、!设计、施工、工程】。监理单位因违—反,本规定受到处罚【的对单位直接负责】的主管人员和—其他:直接责任《人员应?按有:关规定给予》处罚;构成》犯罪的依法追究【。刑事责任上述单位的!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!、退休等原因离开该!单位后被发现在【该单位工作期间违】反国家有关建设工】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!重大工程质量事故】的仍应当《依,法追究法律责—任, 第二十五条】 建设工程质量主】管部门对《。工程质?量不履行管理职【责造成工程质量【事故的?对有关负责人—和主要?责任人给予行—。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《第二十六条 —本规定自《。200?3 :。年9 月《1 日起施行— , 《 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