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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省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!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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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年—8月:1日甘肃省第十届人!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!次会议通过》自2003年9【月1日起实行—。
第一条 为了!。加强: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!理保证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建筑法》和建设工程》质量管理条例的贯】彻实施结合本省实】际制定本规定— ,
第二条 全省】建,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!实行统一《监管、统分结合的管!。。理体制
第三条!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对全省】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!一监督?管,理其所属的建设工】程质:量监:督机构负责承担具】。体的监?督管理?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!。政主管部门负—。责对本行《。政区:域,内的建设工》程,质量实施监督管理】。。委托经考核合格的】工程:质量监督机》构对建?设工程质《量进行监《督交通、水利等有关!部门在各《自的职责范围内负】责对本专业建设【工,。程质量的监督管【理,其,所属的专业工—程质量?监督机构负责承【担相应的监督管【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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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条 :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对全省《建设工程质量实施】。监督管理的主要内】容是
【(一)贯彻执行有】关建设?工程质量的法律【、法规制定全省建设!工程质量管理目标】、制度?和措:施;
》 (二)对【建设、勘察、设计】、施工?、工程监理等—单位执?行国家和地方有关】建,设工:程质量的法》律、法规、法定建设!程序以及工程—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! ,进行监督检》查;:
《 , (三)对》重要建设工程—实施阶段的工—程质量实《施,监督管理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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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》)组:织、参与重大—建设工程《。质量:事故:的查处;《
(五)】组织、参与》国家和省列重点建设!项目及省《人民政?府,委,托的其他建》设,工程项目的》竣工验收;
! (六)对从事建】设工程?活动的勘察、设计、!施工、工程监—理和建?设,工程:质量检测单位及其】专业:技术人员的从—业资质和执业—资,格依法实施认—证和许 《可制度;(七)对建!。设,工程:质量监督机构—及其:从业人?员按国家规定进【行考:核,、管理和业》务指导;对交—通、水利等专业建】设,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!行备案?管,理(八)省》人民政府授权的其】他,监督事项 》
第五条 建设工!程质量实行》政府监督、》社会:监理、?企业内控的保障【体系建?立并落实建设、勘察!、设计、施工、工】程,监理各单《位的工?。程质量?。责任制
第六条! 建:设单位的《质量责?任和义务及其—违,法,责任
(】一,)必须进入政府【批准设?立,的有形建筑市场将】建设工程发包给具】有相应资《质,等级:的勘察、《设计、施工、工程监!。理单位不《得肢解发包违—者责令改正处工程合!同价款?0.5%《以上1%以下的罚款!;
【 (?二)不得随意改变已!确,定的勘?察、设计、施工工】期随意压缩工期【、影响建设工程质量!的责令改《正处20万元以上】。50万元以》下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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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三)不得指】定或者迫使设计【、施工?单位使用不》。合格的建筑材—料、建筑构》。配件和?设备违者责令改正处!合,同价款2%以上4】。%以下?罚款;
— ? (四?),不得要求设计单位】违反项目批准—文件、?城市规划、工程【技术标准进行设计违!者处20万元以上5!0万元?以下的罚款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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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不!得擅自修《改已经审查》。批准的施工图设【计文件确有必要进】行重大修改》的应:当由原设计单位【修改:按有关规《定报原?审批部门批准擅自】变更设计《或对重大设计变【。更未按规定程序报批!的处20万元以上3!0万元以《下罚款;对擅自【变更后影《响工:程,结构安全的》责令拆除;
! (六)—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!。。故时建设单位应【当及时?组,织勘察、设》计、:施工、工程》监理单位共》同提出处理意见或】者处理方案并报建】设行政主《。管部门和有》关,主管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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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勘察、】设计单位的质量【。责任:和义务及其违—法责任
【 (一)不得超越资!。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!揽勘察、设计业【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!级承揽工程的—责令停?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!定,。的勘察费或者设计费!1倍以上《2,倍以下罚款;
! (二)禁止】伪造:、涂改、买卖、出】借、借用资》质证书和图章、执】业,证,。章违者按前》项规定?处,以罚:款有违法《。所得的予以没—收,;
— (三)设计—单位应当《向国:家和省列重点建设】项目、?大中:型公共建设工程【和大:中型基础设施建设】工程:、超限高层建筑工】程派驻设计代表【
? , , (四)勘察、设计!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!的施:工图设计文件—向建设、施工、工程!监理单位《做出详?细说明并《参加基槽、》地基基础、主体结】构及专业《工程重要结构—部位的验收和—工程竣工验收 【
:第八条? 施:。工单位的《质量:。责任和义务及其违】法,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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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一)不得转包或者!违法分包工程违者责!令改正?没收违?法,所得:。处工:程合同价款》0.5%以上1%】。以,下,2%:的罚款;
!(二)应当设立【试验室及专职质量检!查员建立建筑材料】、构配件、》。设备进场联》合验收制度验—收由材料人员、专职!质量检查员》以及工程监理人【员共同进行;
! (三)应当】。按,照工程技术标准【对建设工程每一【工序进行及时—检查、评定并经工程!监,理单位验《收合格后方》可进:行下一道工》序的:施工违者《责令改正处工—程合同价《款2%的罚款;【造成建设工》程质:量不符合工程技术】标准:。。的,负,责返工、维修—并赔偿因《。此造成的损失;【情节严?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!低资质等级或者吊】销资质证书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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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四)应当建立!工,程技术资料档案【。工程质?量控:。制资料的收集整理】应当及?时、准确、》真实、?完整并与工》程,进度同步《实,施不得任意删改建设!工程竣工《后要:向建设单位提交完】整的工程技术—资料档案
第】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!。的质量责任和—义,务及:其违法责任
】 (?。一)建设工》程监理?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!。。责制工程监理—单位应?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!实施细则《在监理工作实施前】报送建设单位—并,通,知施工单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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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二)对工程施【。工中:的关键部位和—关键工序施工—现场监理《工程师应当》进行旁站监》理;
【(三)不得与—建设单位《或者勘察、设计、施!工,单,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!方,串通弄?虚作假降低工程【质量违者责令改【正处50万元的罚】款,降低资质《等级或者吊》。销资质证书;有【违法所得的予以【没收;造成损失的承!担连带赔偿责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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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,四)发现影》响工程质量的问【题时:应当按建《设工程监理规范及】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发!现有:违法违规行为—时应当及时采—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!建设单位并报告建】设工:程质量?监督机构依法—处理
第十【条 :建设工程质量检测】单位的质《量责任和义务及【其违法?责任 ?
? (一)必须具备与!其业务范《围相适?应的检测《条,件和能力经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核准同时】通过省级《以上质量技》术,监督部门的》。计量认证方可接【受委托承担建设【工程质量检测—业务:;
(】二):。。严,格按有关法律、法】规、:规,章,及工程技《。术标准的规》。定进行检测》对出具的检测—报告的准确性和真】实,性负责?因弄虚?。作假或检《测报告错误导—致工程质量事故【以及造?成其他损失的必【须,承担相?应责任;
— (三—)不:得接受与其有隶属】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!系的施工单》位、工程监》理单位、建》筑材料、《建筑:构配件?及设:。备,的,送检:单位和供应方—委托的检测业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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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一条?。 建设单位》在申领施工许—可证前应当到建设工!程质量监《督机构?申办工程质量—监督手续并提供有】关资:料
《 建设工程—质量监?。督机构应《当自收到工程—质量监督申》请之日起5个工作】日内完成审》。。核工作并书》。面通:知受监督单》位
未办】理,工程:质量监督手续的工】程建:设行政?主,管部门不《予办理施工》许可证
第【十二条? ,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!督手续?的工程建《设工程质量监—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!项目制定监督计【划委:。派质量监督人—员采取随机抽查和对!重,要验收阶段监—督检查相结》合的方式就以—下事项实《施,监督并按规定提交】工程:质量监督报告
】。 ?。 ,(一)?施,工现场工程建设【各方责任主》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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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二)建设工】程的:。实体质量《和工程建设》强制性标准》的,执行; 《。
(三)建】设工程质量缺陷【的,处理;
(!四)建设工程竣工】验收;
(!五)受理建设—工程质?量投诉处理》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并!组织鉴定质量事故责!任;
— (:六)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或者?其他有关部门委托】的其他监督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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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,十三条 建》设,工,程质量?监督机构有权—进入施工《现,场进行检查被检查单!位应当予以》配,合,并按要求提供有关】工程质量的文件、资!料发现有《影,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!下达:建,。设工程?质量整?改通知书《或建设工《程暂停施工通知书责!令改正
第十四!条 建?设工程质量》监督机构不》履行监?督工作职责或者【提供虚假建》设工程质量监—督报告?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!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!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!建设工程质量监【督人员?在工程质《量监督过程》中与工程建设—。。有,关责任方《。。互,。相串通弄虚作假造成!工,程质量事故的由【主管部门取消监督】资格给予处分和处】罚;构成犯罪的【。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,
?第十五?条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都不得非法—干预工程建》设活动
第十】六条 任何》单位和个人》都有权对工》程质量事故、工程质!量缺陷进行》检举:、控:告和投诉
第】十七条 县级—以上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应当【建立企?业信用制《度建:立工程参建》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!人员质?量不良行《为记录档案》视其情节《可通过媒体向—社会公布实行社【会监督
【第十八条 》省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!省,行政区域内积—。极,推行建设工程质【量保证保险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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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《条,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!预拌混凝土》。、钢筋机械》连接等新技术、【新工艺、新材—料、:。新设备?鼓,励企业采《用先进管理》技术保护《环境提高工》程质量 《。
第?二,十,条 :民用建筑工程必【须保障人民群众【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!禁止使用不符合【室内环境污染—。控制标准的建—筑材料和装修材料】民用建筑工》程室内环境质量【验收不合格的不【得交付使用
第!二十一?条 建设工程—在保修期内出—现属于?保修:范围的质量缺陷建】设单位或者建设【工程所有者、管【理者应?当及时向施工单【位发出保《修通知?施工单位接到保修】通知后?应当及时维修因【。拖延造成人身—。伤害或?财产损失施工单位】应当:承担相应的法律责】任
第二十二】条, 建设工程》保修费?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!责任方按下列—规定承担
!(一)因《勘察或者设》计单位的责》任造成质《量缺陷的《由,勘察或者设计单位】承担相应保修费用;!。
(二【)施工单位》未按有?关工程?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!。的要:求施工造成质—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!无偿:返修并?承担相应的赔—偿,责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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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三)因建设单】位的原因造成—质量缺陷的》保修费用由建设单】位自行承《担工程监理单位有】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!;
(四)!。因用户使用不当造】成质量缺陷的保修费!用,由用户自行承担; !
(五)因双!方或者?多方:的原因造成质量缺】。陷的保修费》用由各?方按责任大小分别】承担
》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!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!正常使用条件下【超过规定或合同约】定保修期的工程质量!问题产?权单位应当委—托具:有相应?资格:的,。建设工程质量—检测单位鉴定并根】据鉴定结果采—取加固、维修等措施!对超过合理》使用:年限后需要继续【使用的应当》重新界?定使用期 》
第二十四条 建!设、勘察、设计、施!工、工?程监理单位因—违反本规定》。受到处罚的》对单位直接负—责的主管人员—和,其他直接责任—人员应?按有关规定给予【处罚;构成》。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上述】单位的工作》人员因?调动工作、退休【等原因离《开该单位后被发【。现在该单位工作期】间违反?国家有关建》设工程质量》管理规定造成重大】工程质量《事故的?仍应当依法》追究:法,律责任?
第二十五条 !建设工程质量主管】部门对工程》质量不?履行管理职责造成】工程质量事》故的对有关负责【人和主要责任—人给予行政处—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《责任 ?。。
第二十六条 本!。规定自2《00:3 :年9 月1》。 日: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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