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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甘:肃省工程建设—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】
发布【日期:?1990-04【-02 生》效日:期: 1990【-04-02
! 发布部门: 甘肃!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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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】。总 :则
第一】条 为?了加强对工程—建设的宏《观管:理,确保工程建设质【量根据国家有关规】定结合我省实际特】制,定本办法
【
》 第二条 凡我【省境内工程建设【各方均须严格执【行国家规范、—标,准遵守国家有关法】规,。和本办法的规—。定对工程的使用功能!、,结构:安全负责对有特殊】安全要求的》工程(如压》力,。容,器、锅?炉,、球罐等)还须遵】。守国家劳动安全【监察部门的有—关,规,定
》
》第三条 各工程【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!监督站都必》须坚持“百年—大计:、质量第一”的【方针严把《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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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四条 工程质量】监督与管理工作【。实行统一领》导分级管理分工负】责的原?则
》 , 第二章《 工程质量保—证,体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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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与【。工程建?设有关?的单位都应建立质】量管理网建立健【全质量保证体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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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!。条 工程质量—保证体系包括—下列内容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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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。。一,)建立技术和—质量管理体制施工】企业负?责人:要对本企业的—工,程质量?负,责总工?程,。师或技术负责人【要协助经理管好质量!工作企?。业内:部各级职能》部门:和全体职工必须对】各自的工作质量负】责
【
!(二:)建立健全质量【检,查,和试验机构》从事工程建设—的单位应有符合要】。。求,的质量?检查人员《和检测手段》三级以上(包括三】级)施工《企业必须设立符【合要求的质量检【查机:构和试验室》企业的质量检—查部门应严格—按国家标准检查工】。程质量积极预防事故!但不直接承包—企,业的工程质量指标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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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三):建,立完:善的资料《管理制度施工—技术资料必须—准确、齐全竣—。工后应汇总》整理验评时》应作为依据交—工后:应作为?。工程档案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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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坚【持,质量标准严格工【程验收及保修制【度
》
第—七条 ?。交工工?程必须具《备下列条件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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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
(一)【。完成:了合同规定的工程】建设内容并符合设计!。。要求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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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)达到国【家建:筑安装工程质—量检验评定标准中】规定的?合格:标准并有当地质【量,监督站认证》或核:验的合?格证明文件;—。。
【
》
(三)有准确!齐全的?工程技?术资:料档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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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, (四)已签署工程!保,修,证书:
!第八条? 构配?件产品出厂必须符】合下列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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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
?(一)达到国家规定!的合格标《准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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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》)具有产品标—准,。编,。号,。等文字?说,明;
【
》。
(三)】在构配件上有明显】的,出厂合格《标志注明厂名、产品!型,。号、出厂《日,期、:检查编号等
】
《 第九条 工【。。程建设?材料、设备》必须达到《国家规定的技—术标:准和购销合》同规定?的质:量要求有产品检验合!格,证和说明书以及【有,。关,的技术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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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章 工?程质量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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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条》 工程质《量管理在省》。质,量主管?部门的统《一协:调下由省、》地两级?。建,设主管部门具体【负责实施
【
—第,十一条? 省建设《委员会在《工程质量管理—中,的职责?是,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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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: ,
(一【)负责省属各部门】、省属施工企业【、,。各地(州、市)及中!。央,在甘单?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!作领导全省工程【质量监督、检—测机构; 》
《。
】 (二《)制定和草拟本省】工程质量《监督管理的》。规则规章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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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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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三)组《织全省工程质量大检!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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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(四)?。组织评选《省级优质工程—、,工程质?量管理奖、》优秀工程质量—监督员、检查员【。;,。
》
】 (五)》负责全省工程建设】全面质量管理的【。教,育培训及考核认【证工作;
【
》
— ,(六:)主:持,全,省范围内重大工程质!量事故的调查—处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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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十二?条 地(州》、,市)建设主管部【门在工程质量管理】中的职责是》
! ,
(一【)负责本地》区各部门及地、县】属施工企《业,的工程质量管理【工作领导本》地区:工程质量监》督、检测《机构;
】
,。
【 (二《)组:织本地?区工程质量检查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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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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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三)主持或参加本!地区工程质》量事故?的调查处《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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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【 省、地(州、市)!建,设主管部门对—各工程施工、构配】件生产企业》进行资质审查时应】。将工:程或产品质量列为】。重点审查《内容核查各企—业建立质量保—证,体系:的情况?及企业?。当年与前一》。年的各项单位工程】或产品质《量合格率
! 第四?章 工程质》量监督 《
【
: 第十四条 省、地!建设主管部门设立】的工程质量监督站】和省:属有关部门》及中央在甘》大中型建设》项目建?设单:位经:省建委批准》设立的专业工程质量!监督站?。是全省质量》监督网的组成部分各!级、各专业工程【质量监督站必须【。对工程质量加强监督!检,查中央及省》属大:、中:型建设项目的建设】单位必须建立质量监!督检查机构并派出】工程技术人》员,对每:一项工?。程,实施日常监督保证】工程施?工达到设计文件和施!工验:收,规,范,要求
》
第十五!条,。 各级工程》质量监督站是—同级建设主管部【门履行工程质量监】督的职能机构其业务!工作由省建设委员会!统一管理和指—导
【
第《十六条 工程质量】。监督站根《据国家和地方—各项规定对》工程建?设进行质量》监督各有关单—。位,不得拒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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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!工程质量《监督站有权对影响】工程质量《的各个环节进—行“跟踪监》督”对于施工中【发生的各类》质量问题应及—时通知设计、施工】、建设?单,位采取?措,施加以解决不积【极采:取措:。施加以解决》的,工程质量监》督站可会同》各有关主管》部门加?以强制纠正直至【进行通报批评或责】令停:工整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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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八条 所有》工程质量《均须符合国》家颁发的有关施工】验,收,。规范和质量验评【标准:凡,未按规?定验:收,、,未经工程质量—监督站认《证或核验的工程一律!。不得交付使》用如有违反工程的】交,接双方?都应承担责任—
《
第十九条! 各级?、各专业《工程质量监督站由省!建设委员会》按照国家有关规【定进行资格审查并】确定其?。监督范围工程—质,量监督员《由省建设委员会考】核发证?持,证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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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条 各地《(州、市)、各专业!工程质量监督站所收!取的:质量监督费20%上!交省建设《委员会作《为省工程质量监督总!站的经费来源和在】全省统一调剂使用】
】 第二十一条 【各单位的试验机【构应由当地工程【质,量监督站进行初审】。经省、地(州、市】) 检测机构核【检报省建设委员【会,批准:发证方可《进行测?。试工:作未持证《的试验机构不得进行!测,试工作其试验—报告对外无》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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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, 凡没有试—验能力?或试验能力不符【合要:。求的单位必须委托持!证的试验机构进行试!验
第五!章 违章处理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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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!工程质量事》故处:理因设计或施工原因!在施工中发生的质量!事故由责任》单位提出事故调【查报告及《处理意?见;:在工程保修》期内:发生的工程》质量事故由》施,工单位提出事—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!见;在保《修期满后发生的【工程:质量事?。故,由建设单位(—。或委托有关单位【),提出事故调查报【告及处理意见由建】设、设计、施工单】位共同处理一般【事,故报工程所》在地(州、市—)工程?质量监督《站备案重大事故报省!质量监督《。站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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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。十三条 《工程:质量责任争议—的裁决?对工程质量责任发】生,争,议时可?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!站申请调解》和,仲裁凡中《央部委所属》及省属大中型项目工!程质量责《任发生争议时—可向省工程质量监】督,总站、省《建设委员会申请调解!和仲裁对工》程质量技术》检验数据有》争议时?可委托工程质—量检测中心按照国】家规:定的检测方法—进行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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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《四,条 因管《理混:乱偷工减料》违反技术标准、规】范、规程造成工程质!量低劣的施工单【位由各级工程质量】管理和监督部门按有!关规定处以罚—款、警告 》
】第,。二,。十五条 《凡由于设计或施工原!因造成?重大工程质》量事故者除由责任】方,负责赔偿全部直接】经济损失《外并由建设主管部】门处以罚款情节【严重:构成犯罪的移—。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《
》 第六章《 ,附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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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?二十六条 本—办法由省建设—委,员会负?责解释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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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七条? 本:办法自发布》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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