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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甘肃省工程建】设质:量监:督管理办法 ! ,发布日期:19【90-04-02 !生,效日期:《 1990》-0:。4-02 — 发?布部门: 甘肃【省, 【 第一《章 总 则 — 第一条 为!了加强对工》程建设的宏观—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!量根据国家有关【。规定结?合我省实《际特制定本》办法: 《 , , 第二》条 凡我省境内工程!建设各方均》须严格执《行国家规范》、标准遵守国家有】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!定对工程的》使用:功能、结构安全【负责对有特》。殊,安全要求《的工程(如压—力容器?、锅炉、球罐—等)还须遵守国家】劳动安全监》察部门的有》关,规定 — ? :第三条? 各工程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!监督站都必须坚【持“百?年大计?、质量第一”的方】。针严把?质,量关确保《工程质量 【 第【四条: 工程质量》监督与管理工作实】行统一领导》。分级管理分工—负责的原则 【。 第二章 】工程质量保证—体系 》 第五条【。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!单位都应《建立质量管理网建】立健全质量保—。证体系 ! 第六》条 :工,程,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下!列,内容: 】    (】一)建立《技术和质量管理【。体制施工企业负责人!要对本企业的工程质!量负责总工》程师或技《术负:责人要协助经理【。。管好质量工作企业内!部各级职能部—门,和全体职《工必须对各自的工】作质量?。负责: 《 《  :  (二【。)建立健全》质,量检查和试》。验机构从《事工程建设的单位】应有符?合要求的质量检【查人员和检测手段】三级以上(包括三】级)施工企》。业必须设立符—合要求的质量—检查机构和试验【室企业的《质量检查部》门应:严,格按国家标准—检查工程质量积极预!防事故但不直接承包!企业的工程质量指】标, — :    》 , (三)建立完善的!资料管理《制度施工《技术:。资料必须准确、齐全!竣工后?应汇总整理验评【。时应作?为依据交工后应【作为工程档案 】 —  : , (四)坚】持质量标准》严格工程《验收:及保修制度 【 : 第七【条 交工工程必须】具备:。。。下列条件 》 : ? ?  : ? (:一)完成了合同规】定的工?程建设?内容并?。符合设计要求—; :。 ? :  《  ? (二)达到国家!建筑安装工程质【量检验评定标准中】。规定的合格》标准:。并有当地质量监督】站认证或核验的合】格证:明文件; 》 : :    ! (三)有准确齐】全的工程技术资料】档案; 《 —    (!四)已签署》工程保修证》书 《 《 第八条 构【配件产品《出厂:必须符合《下列要求;》 《 , ?    — (一)达到国【家规定的合格标【准,; ? 【  : (二)具】有,产,品标准编《号等文?字说明; 》 【 , ,。  (三)】在构配件《上有明显的》出厂合格标志注【明厂:名、产品型号、出】厂日期、检查编号】等 《 :。 第九—条 工?程建设材料、设备】必须达到《国家规?定的技术标准—和购销合同规定的】质量要求有产品检】验合格证《和说明书《以及有关的技术资】料 《。 : 第三章 工程质】量管理 】 ?。 , 第十条 工程】。质量:管,理在省?质量主管部门的【。统一协调下由—省、地两级建—设主管部《门具体负责实施 ! 第十!一条 省建设—。委员会在工程—质量管理中的—职责是 《 :  【 , (一—)负责省属各部【门、省属施工企业】、各地(州、市【)及中央在甘—单,位的工?程质量?管理工?作领导全省工程质】量监督、《检测机构;》 【  ?  ?。 (?二):制定和草《拟本省工程质量【监督管?。理,的规则规《章; 》 《 ,   ? 《(三)组织全—省工程质《量大检查; — —    】(四)组《织,评,选省级优质》工程、工《程,质量管?理奖、优秀工程【质量:监督员、检查员;】。 《 , ?    【(五)负责》全省:工程:建设全面质量管【理的教育培训及考核!认证工作; 【 》    — (六《)主:持,。全省范围内重大工程!质量事故的调查处】理工作 【 《 第十二条 地(】州、市)建设主管】部门在工程质量管】理中的职责是 】 :    ! (一)负责【本地区各部门及【地、县?属施工?企业的工程质—量管理工作领导本】地区:工程质量《监,督、检?测机构; 】  —  (二)】组织本?地,区工程质量检查;】 【 ,    (】三)主持或》参加本地区工程【质量事?故的:调,查处理工《作 】 第十《三条 省《、地:(州、市)》建设:主管部门对》各工程施《工、构配件生—产企业进行》资质审查《时应将工《程或产品质》量,列为重点审查内【容核查?各企业建立质量保证!体,系的情况及企业当】年与:前一:。年的各项《单位:工程或产品质量合格!率, 第【四章 工程质量监督! 【 : 第十《四条 省、》地,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!工程质量监督站【和省属?有关部门及中央在】甘,大中型建设》。项目:建设:单,位经省建委批准设】立的专业工程—质量监督《站,是全省质量监督网的!组,成,部分各级、各专【业工:程质量?监督站必须对工程质!量,加强监督检查中【。央,及省:属大、中《型建设项《目的建设单》位必须建立质—量监督检《。查机构并派出工程技!术人:员对每一项工—程实施?日常监督《保证工程《施工达到设计文【件和施工验》收规范要求 【 第十!五条 各级工程质量!监督站是同级建设】主管部门履》行工程质量监—督的职能机》构其业务工作由省建!设委员会统一管理】和指导 】 第》十六条 工》程,质,量监:督站根据国家和【。地方:各项规定对工—程建设进行质量监督!。各有关单位》不得拒绝 — — 第十七条 工【程质量监督站有【权对影响工程—质,量的各个《环节进行“跟—踪监督”对于—施工中发生的各【类质量问题应及时通!知设计、施工—、建设单位采—取措施加以解决不积!极,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的!工程质量监》督站可会同》各有关主管部门【加以强制纠》正直至进行通—报批评或责令停【。工整顿 ! 第十八条 】所有工程质量均须】。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!施工验?收,规范和质量验评【标准凡未按规定验】收、未经《工程:质量:监督站?。认证或核验的工程】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如!有违反?工程的交《接双:方,都应承担责任 】 》 第十九》条 各级、》各专:业工程质量》。监督站由省建设【委,员,会按照国家》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!查并确定其监督范】围工程质量》监督员由省建设委】员会考核发证持证】监督 】 , 第二十》条 :各地(州、》市)、各专业工程质!。量,监督站所《收取的质量监—督费20%上交省】建设委员会作为省】工程质量监督—总站的经费》来源和?。在全省统《一调剂使用 — : ? ?第二十?一条 各单位的【试验机构《应由:当地工程《质量监督站》进行初审经省、【地(州、市) 检测!机构:核检报?省建设委员会批准】发证:方可进行测试工作未!持,证的:试验机构不得进行测!试工作其试验报告对!外无效 —   】 凡》没有试?验,能力或试验》能力不符合要求【的单:。位必须委托持—证的试验机构进行】试验 》 第《五章: 违章?处理 》 《 《第二十?二,。。条 工程《质量事?故处:理,因设计?或施工原因在施工中!发生的质量事—故由责任单位提【出事故?调,。查报告及处》。理意见?;在工程保修期【。内发:生,的工程质量事故【。由施工单《位提出事故调查报】告及处理意见;在】保修期满《后发生的工程质量】事,故由建设《单位(或委托有【关单位)《提出事故调查—报告及处理意见由】建设、设计、施工】单位共同处理一般事!故报工程所》在地(州《、,。市)工程质量监督站!备案:重大事故报省质【量监督站备案— ? ? 第二十三【条 工程《质量责任争议的裁决!对,。工程质量责任发【生争议时《可向:当地:工程质量《监督站申请调解和仲!裁凡中央部》委所属及省》属大中型《项目工程质量责任】发生争?议,时可向省工》程质量监督总站、】省建:设委员会申请—调解:和仲:裁对工程质》量技术检《验数据有争议时可】委托工程质量—。检测:中心按照国家规定】的检测方法进行检验! ? , 》第,二十四条 因管理混!乱偷工减料违反技】。术标准、《。。规范、?规程造成工程—质量低?劣的施工单位由各级!。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!部门按有关规定【处,以罚款、警告— , , 【。第二十五条 —凡由于设《计,或施工?原因造成重大—工程:质,量事故者《。除由责?任方负责《赔偿全部直接—经济损失《外并由建设主管部门!处以:罚款情节严重构成】犯罪的移《送,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】刑,事责:任 — 第六章 附 则 ! — 《第二十六条 本办】法由省建设委员会】负责解释 】 》第二十七条 本【办法自发布之日起】施行 —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