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— ? 甘肃省》工程建设质》量,监督管?理办法 【 发布?日期:?1,990-0》。4-02 生效【。日,期,: :。1990-》04-02 】 发布部门: 甘】肃省 【 , 第一章 总 !则 —第,一,条 为了加》强对:工程建设的宏观管理!确保工程建设—质量根据国》家有关规定结合【我省:实际特制定本—办法 《 , , 》第二条 凡我省【境,内工程建设各方均】须严:格执行国家规—范、标准遵守国【家有:。关法规和《本办法的规》定对工?程的使用功》能、结构安》全负责?对有:。特殊安全要求的工程!(如:压力容器、锅—炉、球罐等)还须遵!守国家劳动安全监察!部,门,的,有关规定《 《。 : 第《三条 ?各工程建设单位【。。和工程质《量监督站都必须坚】持“百年大计、【。质量第一《”的方针严》把质:量关确保《工,程质量 【 第四条 !工程质量监督与管】理工作?实,行统:一领导分级》管,理分工负责的原【则 : 《 第:二章 工程质—量保证体系》 第五!条 与工程建—设有关的单位都应】建,立质量管理网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!系 》。 第六条】 工程?质量保证体》。系包括下《列内容 》。 《    【 (一《)建立技术》和质量管理体制施】工企业负《责,人要:。对本企?业的工程质量负【责总工程师或技【术负责?人要协助经》理管好质《量工作企业》内部各级职能部门】和全体职工必须对】各自:的工作质量负责 】 ?  —  ? (二)》建立健全《质量检查和》试验机构从事—工,程建设的单》位应有符合要求的】。质量检查人员和【。。检测手?段三级以上》。(包括三级)施【工企业必须设立【符,合要求的质量检【查机构和《试验室企业的质【量检查部门应严格】按国家标准检查工】程质:量,积极预防《事故但?不直接承包企业【的工程质量指标【 : :  —  (三【)建立完善的资【料管理?制度施工技术资料必!须,准确:、齐全竣工后应【。汇总整理验评—时,应作:。为依据交工后应【作为工?程档:案 !    》。。。。 (四)坚持质】量标准严格工程验收!及保修制《度 — , ?第,七条 交工工程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】 , 】   《 (?一):完成了合同》规,定,的工程建设内—容并符合设》计要求?; —    【 (二》)达到国家》建筑安装工程质量】检验评定标》准中规定的合格标】准并:有当地质《量监:督站认证或核—验,的,合格证明文件—; 】    】(三)有准确齐全的!工程:技术资料档案; !  】  》(四)?已签署工程保修证】。书 《 》 第八?。条 构配件产—品出厂必须符合【下列要?求; 《 》    — (一《),达到国?家规定的合格标准】; 【   》 (》二)具有产品标准编!号等文?字说明; 》 》    — ?(三)在构配件【上有明?显的出厂合格标【志注:明厂名、产品型号】、出厂日期、—检查编号等 — 】第九条? 工程建设材料、】设备必须达》到,国家:规,定的技术标准和购】销合同规定的—质量要求有产—品检验合格证和说】明,书以及有关》的技术资料》 : 第三章【 工程质《。量管理 《 《 ? 第十条— 工程质量管理在省!质量主?管部门的统》一协调下由省、地】两级:建设主管部门—具体负责实施— 】 第十一条》 省建设《委员会在工程质量】管理中的职责是 !  】。  : (一)负责】省属各部门、省【属施工企《业、各?地(州、市)及【中央在?甘单位的工程—质量管理工作—领导全?。省工程质量监督、】检测机构《; — : ,    《 , (?二,)制定?和草拟本省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!规则:。规章; 》 ,  【 , 《(三)?组织全省工程—质量大检查;— , 》    — : (四)组织评选省!。级优质工程、—工程质?量管理?奖、优秀工程—质,量监督员、检查【员; 《 ,。 —   ?。 (五)—负责全省工》程建设全面质量【管理的教育培—训及考核认证—工作; 】 《   《 (六)主持全】省范围内重》大工程质量事—故的调查处》理工:。作 《 , ? , 第十二条 —地(州、市)建设主!管部门在《工,程质量管理中—的职责是 】。    ! (一)负责【本地区各部》门及地、县属—施工企?业,。的工程质量管理【工作领?导本地区工程—。质量监督、检测机构!; 》    】 (二)组【织本地区工程质量】检查; 》 , ,   【 (三)【主持或?参,加本地?区工:程质量事故的调查】处理工作 】。 《 第十三条 —省、地(州》、市)建设主管部门!对各工程施工、构配!件生产企业》进行资质审查时【。应将工程或产品质】量列为重点审查内】容核查各企》业建立?质量保证体》系的情况及企业【当年与前一年的各项!单位工?程或产?品质:量合格率 【 : 第四章 工程质】。量监督 】 第十四!条 省、地》。建设主?管部门设立的—工程质量监督—站和:省属有?关部门及《中央:。在甘大?中型建设项目—建,设,单位经省建委批准设!立的专业工程质量监!督,站是全省质量监【督网的组成部分各级!、各专业工程质【量监督站必须—对工程质量加强【监,。督检查?中央及省属大、【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!单位必须建立质量监!督,检查机构并派—出工:程技术?人员对每一项工【程实施日常》监督保?证工程施工达到设】计文:件,和施工验《收规范要求 — 《 ,。 第十》五条 ?各级:工程:质,量监:督站是同级建设【主,。管,部,门履行?工程质量监督的【职能机构其业务工作!由省建?设委:员会统一管理和指导! : 《 ?第十六条 工—程质量监督站根据】。国家和地方各项规定!对工程建设》进行质量监督各有】关,单位不得拒绝 【 第!十七条? 工:程质:量监督站有》权对影响工程质【量的各个环节—进行“跟踪监—。督”对于《施工中发生的各【类质量问题应—及时通?知设计、《施,工,、建设单位》采取:措施加以解》决不积极采取措施加!以解决的工程质量监!督站可会同各有关】主管部门加》以强制?。纠正直至进行通【报批评?或责令停工整—顿 ? ? 第十—八条 ?所,。有,工程质量均须符【合国家颁发的有关】施工验收规范和质】量验评标准凡未【。按规:定验收、未经工【程,质量监督《站认证或核》验的工程一律不【。得,交付使用如有—违反工程的交接双】方都应?承担责?任 : : 第【十,九条 各级、各【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!由省:建设委员会按照【国家有?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!并确:定其监督范围工【程质量监督员由【省建设?委员会考核》发证:持证监?督 ? : 第—二十条 《各地(州、》市)、各专业—工程:质量监督站所收【。取的质量监督费2】0%上?交省建设委员会【作为:。省工程质量》。监督总?。站的经费来源和在全!省统:。一调剂使用 ! 第二十一!条 各单位的—。试验机构应由—当地:工程质量《监督站进《行初审经省、—地,(,州、市) 检测【机构核检报省建设】委员会?批准发证方》可进行测试工—作未持证的试验机构!不得进行测试工【作其试验报》告对外无效》 ?  【 , 凡没有试验!。能,力或试验能力不符合!要求的单位必须【委托持证的试—验机构进《行试验? —第五章 违章处理 ! : ? ?。 第二《十二条 工程质量】事故处?理因设计或施工【原因在?施工中发《生的质量事故—由,责任单位提出事故调!查报告?及处理意见;在【工程保修期内发生的!工程质量《事故由施《工单:位提出?事故调查报告及【处理意见;在—保修:期满后发生的工程】质量事故由建—设单位(或委托有关!单位)提《出事故?调查报告及处理【意见由建设、设【计,、施工单位共同处】理一般事《故报工程所在地【(州、市)》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!重大:事故报省质》量监督站《备案 ! , 第二十三条 【。工程:质量责任《争议的裁决对工【。程质量责任发生争】议时:可向当地工程质量】监督:。。站申请?调解:和仲裁凡中央—部,委所属及《省属大?中型项目《工程质?。。量责任发生》争议时?可向省工程质量监】督总站、省建—设,委员会申请调解和】仲裁对工程质量技】术检验数据有—争议时可委托工程】质量检测中心按照国!家规定?的检:测方法进行检验 ! —。 第二?十四条 因管理混】乱偷工减料违反技术!标准、规范、—规,程造成工程质量低】劣的施工单》位,由各级工程质量【管,理和监督部》门按有关规定处以罚!款、警告 【 第【二,。十五条 凡由—于,设计或施工原因【造成重大《工程质量事故者除由!责任方负责赔—。偿全部直接经济损】失外并由建设主管部!门处以罚《款,情节严?。重构成犯罪的移【送,司法机?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。 , 》第六章 附》 则 — 第二!十,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!设,。委员会负责》解释 — 第二十】。七条 本办法自发】布之日起施行 【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