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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甘肃省》工程建设质量监【督管理?办法 发布!日期:19》90:-04-0》2 生效日期: 】。1990-04-】02: 发布部门】: 甘肃省 】 : 第一章 】总 则 第!一,条 为了加强对工】程建设的宏》观管理确《保工程?建设: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!定结合我省实际特】制定本办法 — 》 第二条 凡】我省境?内工:。程,。建设各方均须严【格执行?国家规?范、标准遵》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本!办法的?规定对工程的使用功!能、结构安》全负责对有特殊【。安全:要,求的:工,程(如压力容器、锅!炉、球罐等)还须】遵守国家劳动安全】监察:部门的有关规定 !。 第三!条 各?工程建设单位和工】程质量?监督站都必须坚【持“百年《大计:。、质量第《一,”的方针严》。把质量关确保工【程质:量, 》 第四条 】工程: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!实行统一领导分级】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! 第二章! 工程质量保证【体系:。 第】五条 与工程—建设有关《的单位都应》建立质量管理网建立!健全质量《。。保,。证体系? 》。 第六条 】工程质量保》。证体系包括下列内容!。 》  》 , 《。。(一)建《。立技术和质》量管:理,体,制施工企业负责人要!对本企业的工—程质量负责》总工程?师或技术负责人要协!助经理管好质量工】作企业内部各级【职能部门《和全体职《工必须对各自的【工作质量负》。责 》 ,    】 (二)建立健全!质量检查和试验【机构从事《工程建设《的单位应有符合【要求的质量检查人员!和检测手段三级以上!(,包括三级)施工【企业必须设立符合】要求的?质量检查机构—和试验室《企,业的质量检查部门应!严格按国家标准检】查工程质量积极【预防事故但不直接】承包企业的工程质量!。指标 —。   【 (三)建】立完善的资料管【理制:度施工技《术资料必须》准确、齐全竣工后】应汇总整理验评时应!。作为依据交工后应作!为工程档案 】 :  》  : , (四)坚持【质量标准《严,。格工程验《收及保修制度 【 《 第七—条, 交工?工程:必须具备下》列条件 】    】 , (一)完》成,了,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!内容并符合设计要求!; —    【 (《二)达到国》家建筑安《装工:程质量检验评定标】准中规定的合格标】准并有当《地质量监督站认【证或:核验的合格》证明文件; — 【。    《 (三)有准】。确齐:全的:工程技?术资:料档案; 》  ! , (四)已签!。署,工程保修证书 】 ? 第八条【。 构配件产品—出厂必?须符合下《列要求; !    ! (一)达到—国家规定的》合,格标准; !   — : (二《。)具有产品标准【编号等文字说明; !。 】   (【三)在构配件上【。有明显的出厂合格标!志注明厂名、—产品型号、出—厂日期?、检:查编号等《 ? 《 :第九条 工程建【设材料、设备必须达!到,。国,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!购销合?同规:。定的质量《要求:有产品检《。验合格?证和说明书以—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! , 第三章 工!程质量管《。理 ! : ,第十条 工》程质量管理在—省,质量主管部门的统一!协调下由省、—地,两级建设主管部【门具体负责》实施: , 第!十,一条 省建设委【员,会在工?程质量管理中的职】责是 【  》  (一)】负责省属各部门【、省属?施工企业《、各地(州、—市)及中央在甘单】位的: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领!导全省工《程,质量监督、》检测机构; 】 ? :    《 (二)制【定和草拟本》省工程?。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则!规章; 【 , ?    (三!)组织全省工程质量!大检:查,;, !   (四】)组织评选省级【。优质工程、工—程质量管理》奖,、优秀工程》质量监督员、检查】员,。; : 【    — (五)负责—全省工程建》设全面质量管理的教!育培训及《考核认证工作;【 —    【 (六)主持全省!范围内重大工—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!理工作 】 第十二条】 地(州、市)建】设主管部门在—工程质量《管理中?的职责是《 ?  【。。  》(一)?负责本地《区,各部门及地、县属】施,工企业的工程质量管!理工作领导本地区工!程质量?监督、?检测机构; 【 :。 《    【(二)组织本地区工!程质量检查》; 》 《    《。 : (三)主持或【参加:本地区工程质量事】故的调查处理—工作 《。 《 第十三条【 省、地(州—、市)建设》主管部门对各—工程施工、》构,配,件生产企业》进行资?质审查时应将工程或!产品质量《列为重点审查内【容核查各企业建立质!量保:证体系的情》况,及企业当年》与前一年的各项【单,位工程或产品—质量合格《率 第】四章 工程质量监】督 : 》。 : 第十》四条: 省:、,地建设主管部—门设立的工程质量】监督站和省》属有关部门》及中央在甘大中【型,建设项目建设—单位经省《建委批?准设立的专》业工程质《量监:督站是全省》质量监督网的组成部!分各级、各专业【。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!对,工,程质量?加强监督检查中央】及省属?大、中?。型建设项目的建设】单位必须建立质量】监督:。检查机构并》派出工程技术人员】对每一项工》程实:。施日常监督保证【工程施工达到设计】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!要求 《 — 第十五条 各级】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同!级建设主管部门履行!工程:质量监督的职能机】。构其业务工作由省建!设委员会统一—管理:和指:导 】 第十六条 工程!质量监?督站根据《国,家和地方各项规定对!工程:建设进?行质量监《督各有关《单位不得拒绝 【 第!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!督站有权对影—响工程质量的各个环!节进行“《。跟踪:监,督”对于施工中发】生,的各类质量问题【应及时通知》设计:、施工?、,建设单位《采取措施加以—解决不积《极采取?。措,施加以解决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可!会,同各有关主》管部门加以》强,。制,纠正直至《进行通报《批评或责《令停工整顿 ! 第十八条! 所有工程质量均须!。符合国?家颁发?的有关施《。工验收规范和质【量验评标准》凡未按规《定,。验收、未《。。经工程质量监督站认!证或核验《的工程一律不—得交付使用如有违反!工,程的交?接双方都应》承担责任《 !第十九条《 各级?、各专业工程质量监!督站由省建设委员】会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!行资格?审查并确定其—监督范?围工程质量》监督员?由省建设《委,员,会考:。核发:证持证?监督 —。 第二十】。条, 各地(《州,、,市)、各专业—工程质量监督站所】收取的质量》监督:费20%上》交省建?设委员会《。作为省工程质量监】督总站的经费来源和!在全省统《一调:剂使用 — 》 ,第二十一《条 各单位的试【验机构应由当地工】程质量监督站—进行初审经省—、地(州、市) 】检测机?构核检?报省建设委员会批】准发证方可进行测试!。工作未持证的试验】机构不?得,进行测试《工作:其试验报《告对外无效 【。 ?  》。。  凡没有试!验能力或试验能力不!符合要求的单位必须!委,托持:证的试?验机构进行》。试验 — , 第五章 违章处】理 ? ? : 第二十二】条 工程《质量事?故处:理因设计《或施工原因在—施工中?发生的质量》事故由责任》单,位提出事故调查报告!及处理?意见;在工程—。保修期内发》生的工程质量—事故:由施工单位提—出事故调《查报告及处理—意见;在保修期满】后发生的工程质【量事故由建设单【位(或委托有—。。关单位?)提出事故调查报告!及处理?意见由建设、设【计、施工《单位共同处理一般】事,故报工程所在地(州!、市)工程质—量监:督站备案重大事【。。故报省质《量监督站备案 【 《 《第二十三条 工程】质量:责任争议的裁决对工!程质量责任发—生争议时可》向当地工《。程质量监督站申请调!解和:仲裁凡中央部委所属!及省属大中型—项目工?。程质量责任发生【争议时可向省—工程:质量监督《总站、?省建设委《员,会申请调解和仲【裁对工程质量—技,术检:验数据有争议—时可委托《工程质?量检测中心按照国】家,规定的检测》方法进行检验 ! 第二十!四条 因《管理:混乱偷工减料违反】技术标准《、,规范、?规程造成工程质量】低劣的施《工单位?由各级工程质量管】理,和监督部门按有关】规定处以《罚款、警告 — 》 第《。二十五条 凡由于】设计或施工原—。因造:成重大?工程质量事故—者,除,由责任方负责—赔偿全部直接经济损!。失,外,并由建设主管部【门处以罚款情节【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!司法机关依法追【究刑事责任 ! 第六章 附 】则 】 ,。 , 第二十》。六条 本办法由【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!释 《 : 第二十【。七条 本办法自发】布之日起施行 】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