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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】。肃省工程建》设质量监《督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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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发布日期:1【990-04-【02 生效日—。期,: 1990—-04-02
! 发布部门》: 甘肃省》
!第一章? 总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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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—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!设的宏观管理确保工!程建设质《量根:据国家有《。关规:定,结合我省实际特制】定本:。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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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第二:条 凡我省境—内工程建设各方【均须严格执行—国家规范、标准遵守!国家有关法规和【本办法?的规:。定对工程的使用功】能、结构安全—负责对有特殊—安全要求的工程【(如压力容》器、锅炉、球罐等】)还须遵守》国家劳动安全监察】。。部门的有关》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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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各】工,程建设?单位和工程质—。量监督站都必须坚】持“百年大》计、质量第一—”的方?。。针严把质量关确保工!程质:量
! 第:四条 工程质—量监督与管理工【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!管理分工负》责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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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章 《工程质量保证体系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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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五条 与工》。程建设有关的单【位,都应建立质量—管理网建立健全质量!。保证体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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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六条 工程质量保】证体系包括》下列内?容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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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)建—立技术和《质量管理《体制施工企》业负责人要》对本企业的工程质】量负:责总工程师或技术负!责人:要协:助经理?管,好质量工作企业内部!各级职能部门—。和全体?职工必?须对各自的工作质量!负责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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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建】立健全质《量检查和试验机【。。构从事?工程建设《。的单位应有符—合要求?的质量检《查,。人,员和检测手段三级以!上(包括三级)施工!企业:必须设立符合要求】的质量检查》机构:和,试验室企《业的质量检查部门应!严格:按国家标准检查工】。程质量积极预防事故!但不直接承包企【业的工程质》量指: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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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【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!制度施工技术资【料必须准《确、齐全竣》工后应汇总》整理验评时应作【为依据交工后应作为!工程档案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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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】。)坚持质量标准严格!工程验收及》保,修制度 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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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七条 交工工—程必须具《备下列条件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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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一)完?成了合同规定的【工程建设内》容并符合《设计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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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二):达到国?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!检,验评定标准中规【定的:。合格标准《并,有当地质量监督站】认,证或核?验的合格证明文【件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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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,(三)?有准确?齐全:的工:程技术资料》档,。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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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,四)已签署工程【保修:证,书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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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】 构配件产品—出厂必须符合下列】要求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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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一)达到国家规】定的合格标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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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【具有产品标准编号等!文字说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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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》)在构配件上有明显!的出厂合格》标志注明厂名—、产品型号、出厂】日期、检《查编号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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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九条: 工程建设材料、】设备必须达到—国家规定《的,技术标?准和购销合同规【定的质量要求有产】品检验?合格证和说明书【以,及有关的技术—资料
】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!理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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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【 ,工程质量管理在【省质量主管部门的统!一协调下由省、【地,两级建设《主管:部门具体负责—实施 ?
— 第?十一条 省建设【委员:会在工程质量管【理中的职《责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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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
: (:一)负责省属各【部门、?省属施工企业、各】地(州、市)及中央!在甘单位的工—程质量管《理工作?领导:全省工程质量监【督、检测《。机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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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【制定和草拟本省工程!质量监督管理—的规则规章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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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。三)组?织全省工《程质量大检查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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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四)组织《。评,。选省级优质工程【、工程质量管理奖】、,优秀工程质量监【督员、检查员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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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?五)负责全省工程】建设:全面质?量管理的教育培【训及:考核认证工》作,; 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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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六)主持全省范围!内重大工程质量【事,故的调查处理工作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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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,第十:二条 地《(州:、市:。)建设主管》部门在工程质量管理!中的职责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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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负【责本地区各》部门及?地、县属施工企【业的工程《质量管理工作—领导:本,地区工程质量监督、!检测机构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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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)组织本地】。区工程质量检查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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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!主持或参加本地区】工程质量《事故的调查处—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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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—条 省、地(州、】市):建设主管部门—。对各工程施工、构】配件生产企》。业进行资《质审查时应》将工:程,或产品质量》列为:重点审查内容核【查各企业建立质【。量保证体系》。的情况及企业当年】与前一年的各项【单位工程《或产品质量合格率】
《 第四《章 工?程质量?监督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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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四条》 ,。省,、地建设主管部【。。门设立的《工程质量监督站和】省属有关部门及【。中央在甘《大,中型建?设项目建设》单位经?省建委批准设立【的,专,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是!全省质?量监督?网的组成部分各【级、:各,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!必须对工程质量加】强监:督检查中央及—省属大、《中型:建设项目的建设【单位必?须建立质量监督检】查机构并派出工【程技术人员对每一项!工程实施日》常,。监督保证工程—施工达到设计文件和!。施工:验,收规范要求 —。
【。 第十五条 各级】。工程质量监督—站是:同,级,建设:主,管部门?履行工程质量监【督的职能机构其业务!工作由省建设委【员会:统一管理和指导 】
】第十六?条 工程《质量监?。督站:根据国家和》地方各项规》定对工程建设进行】质量监督各有—。关单位不得》拒绝
! 第?十,七条 工程质—量监督站有》权,对影:响工程质量的各【个环节?进行“跟踪》监督”对于施工中】。发生的各类质—量问:题应及时通知—设计、施工、—建设单位采》取措施加以解决【不,积极采?取措施加《以,解,决的工程质量监督】站可会同各有—关主管?部门加以强制纠正直!至进行通《报批评或责》令停工?整顿:
!第,十八条 所》有工:程质量均须符合国家!。颁发的有关施工【验收:规范和质量验评标】准凡未按《规定验收《、未经工《程质:量监督站《认证或核《验的工程一律—不得交付使用如有】违反工程的交—接双方都应承担责任!
!。第十九条 》各级、各专业工【。程质量监督站由省】建,设委: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!定,进,行资格审查并确【定其:。监督范?围工程质量监督员由!省建设委员会考核发!。证持证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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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条 各》地(州、市)、各】专业工程《质量监?督站所收取的质量】。监督费20%—上交省建设委员会作!为省工程《质量:监督总站的经费【来,源和在全省统一调】剂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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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?二十一?条 各单《位的试?验机构应由当地【工程质量监督站【进行初审经省、【地,(州、市) —检测机构核检—报省:建设委?员会批准发证方可】进行测试工》作未持证《的试验机构不—得进行测试工作其】试验报告对外无效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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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凡没有试验能力!。或试:验能:力不符合要求的单】位必须委托持证【的试验机《构进行试验
! 第五章 违章】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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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:十二条 工》程质量事故》处理因设计》或施工原因在—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!故由责任单位提出】事,故调:查报告及处理—意,见;在工程保修期】内发:。生的工程质量事故】由施工单位提出【。事故调?查报告及处理意见;!在保:修,期满后发生》的,工程质量《事故由建《设,单位(或委》托有关单位)提出事!。故调查报告及处【理意见由建设—、设计、施工单位】共同处理一》般事故报工程—所在地(州、—市)工程质量监督站!备案重大事故报省质!。量,。监督站备案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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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三条 【工程:质量责任争议的裁决!对,工程质量责任发生争!议时可向当地工程质!量监督?站申请调解和—仲裁凡中央部委所属!及省属?大中型项目》工程质量责任发【生争议时《可,向,省工程质量》监督总?站、省建设委员会】。申请调解和》。仲裁对?工程:质量技术检》验数据有《争议时可委托工程质!量检测中心按照国】。家,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!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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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》四条 因管理混【乱,偷,工减料违《。。反技术标《。准、规范、规程造】成工:。程质量低劣的施工单!位由各级工》程质量管理和监督】部门按有关规定处以!罚款、警告 —
— 第二十五—条 凡由于设计或施!工原因造成重大【工程质量事》故者除?。由责任?方负责赔偿全—。部,直接经?济损失外《。并由建设主管—部门处以《罚款情节严》重构成犯罪的移送】司法机关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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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六章 附 则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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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六条 本!办法由省《。建设委员会》负责解释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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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?十,七条: 本办?。法自发?布,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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