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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, , 甘肃省工!程建设质量监督管】理办法 】发布日?。期:199》0-0?。4-02 生效日期!: 1990-04!-02? ? 发布部《门: 甘肃省 【 《 第一章 】总 则 》 第一条 【为了加强对工—程建设的《宏观管理《确保工程建设质【量根据国家》有关规定结合—我,省实际特制》定,本办法? 《。 ,。 ?。 第二?。条 凡?我省境内《工程建设《各方均?须严格执《行国家规范、标【准遵守国家有关【法,规和:本,办法的规《定对工程的使用功能!、结构安全负责对】有特殊安全》要求的工《程(如压力容器【、锅炉、《球罐等)还须遵【守国家劳动安—全监:察部门?的有:关规:定 《 《。 第三条 —各工程建设单位和】工程质量监督站都】必须坚?。持“百?年大计、《质量第一《”的方针严》。把质:量关确?保工程质量 ! 第四【条 工程质量监督与!管理工?作实行?。统,一领:导分级管理》分工负责的原则 】 第—二章 ?工程质量保证—体系 》 《。第五条 与工程【。建,。设有关的单位都应】建立质?量,管理网建立健全质】量保:证体系 ! , , 第六条《 工程质《。量保证?体系包括下》。列内容 【    ! :(一)建立技术和质!量管理体制施工企】业负:责人要?对本:企业的工《程质量负责总工【程,师或技术《负责人要协助经【理管好质《量工作企业内部各】级职能?部门和全体职—工必须对《各自的工作质量负责! , 《  》  》(,。二)建立《健全质量检查和试】验机构从事工程建设!的单位应有符合【要,求的质量检查人员】和检测?手段三级以上(包】括三级)施》工企业必须设立符】合要求的质》量检查机构和试验】室企业的质量检【查部:门应严格按国家标准!检查工程质量积【极预防事故但—不直接承包企业的工!程质量?指标 —    】 : (三)建立—完善:的,资料管理制度施【工技术资料》必须准确《、齐全?竣工后应汇总—整,理验评?时,应作为依据交工后】应作为工《程档案? ? 《 :   (四)!坚持质量标准严格】工程验收及保—修,制度 — ? 第七条》 交工工程必须具备!下列:条件 !  ?  (一【)完成了合同—规定:的工程建《设内:容并:符合:设计要求; 【 》   《 : (二)达到国家!建筑安装《工程质量检验评定】标准中规定的—合,格标准并有当—地质量监督站认证】或核验的合格证明】文件; — 《 :   —(三)?有准确齐全的工程】技术:。资料档案; !    】 (四)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】书 ? 《 第八条 构配!件产品出厂必须符合!下列要求《。; 【   》 , , (一)》达到国家规定的合】格标准; 】  —  (二)】具,有产:品标准编号等文字说!明,; 】。   《 : (三)在构配件!上有明显的》。出厂合格标志注明】厂名、产品》。型,号、:出厂日期、检查编】号等 ! 第九条》 工程建设材料、设!备必须达《到国家规定》的技术标准和购销合!同,。规定的质量要求有产!品检:验合格证和说—明书以及有》关的技术资料 ! ?第三章 工程质【量管理 【。。 【。第十条 工程质【量管理在省质量主】管部门的统一协调】下由省、地两级建设!主,。管部门具《体负责实《施 : , 》 第十一条 省建!设委员会在工程质】量管理中的职—责是 ! :   (【一)负?责省属各部门—、省属?施工企业、各地(】。州、市)及中央在】甘单位的工程质【量管理工作领导【全省工程质量监【。督,、检:测,机构; 》   ! 《(二:),制,定和草拟本省工【。程质:量监督管《理的规则《规章; —   】 (三)组】织全省工程质量【大检查; — —  :  ? (四)》组织评选省级优质工!程、工程质量—管理奖、《优秀工?程质:量监督员、检—查员; ! , ,    《。 : (:。五)负责全》省工程建设》全面质量管》理的教育培训—及考核认《证工作; 】 《    —。 ,(六)主持全省范围!内,重,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!查处理工作 !。 , 第十二【条 地(州、市【)建设主管部—门,在工程质量管理中的!职责是 》。   ! (》一,)负责本地区—各部门及地、县属】施工企业的工程质】量管理工《作,领导本地《区工程质量监督、】检测:机构:。; !    【(二)组织》。本地区?工程质量检》查; ? 《 ,  《。 , , : (:三)主持《或参加本地》区工程质量事故的】调查处理工作—。 》 第十—三条 省、地(州、!市)建设主管部【门对各工程施工、】构配件生产企业【进,行资质审查时—应将工程或产品【质量列为重点—审查内?容核查各企业建【立质量保证体系【的情况及企业当年与!前,。一年:的各项单位工—程或产品质量合格】率 ? , 第四》章 工程质量监督】 , , 《 第十【四条 省、》地建:设主管部门设立【的工程质量监督站】和省属有关部门及中!央在甘大中型—建,设项目建设》单位:经省建委批准设立】的专业工程质量监】督,站是全省质》量监督网《的组成部分各—级、各专业工程【质量监督《。站必:须对工程《质,量,加,强监:督检查中央及省属】。大、中?型建设项目的建设】单位必须建立质量监!督检查机构并派出】工程技术人员对每】一项工程实施—日常监?。督保证工程》施工达到《。设计文件和施工验】收规范要《。求 》 《 第十五条 各级工!程质:量监督站《是同级建《设主管?部门履行工程质量监!督的职能机》构其业务工作由省】建设委员《。会统一管理和指导】。 — 第《。十六条 《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!国家和地方各项规】定对工?程建设?进行质量监》督各有关《单位不得拒绝 ! , 第十七】条 工程质》量监督站有权对影】响,工程质量的各个【环节进行“》跟踪监督”对—于施:工中发生的各类质量!问题应及时通—知设:计、施工、建设单位!采取措施加以解【决不积极《采取措施加以解【决的工?程质量?监,督站可?会同各有关主管【部门加以强制纠正】直至:进行通?报,批评或?责令停工整》顿 】 第十八》条 所有工程质【量,均须符合国家颁发】的有关施《工验:收规:范和质量验评—标准凡未按规定验】收,、未经?。工程质量监督站认】证或核验《的工程一律》不,得交付使用如有违反!工程:的,交接双方都应承【担责任 》 , 第十九!条 各级、各专业工!程质量监《督,站由:省建设?委员会按照》国,家有关规定进—行资格审查并确定】其监:督范围工程质—。量监督员《由省建设委员会【考核发证持证监督】 【 第二十条— 各地(《州、市)、各专业】工程质量监督站所收!取的:。。质量监督《费20?%上:交,省建设委《员会作为省工程质】量监:督总站的经费来源】和在全?省统一?调剂使用 】 , 《第二十?。一条 各单位的试验!。机构应由当地—工程质量《监督站进行》初审经省、地(州】、市:) 检?测,机构核?检,报省建设《委员会批《准发:证方可进行测试【工作:未持证的试验—机构不得进行测试工!作其试?验报告对外无—效 ! ,   《 凡没有试验【能力或试验能力【不符合要求的—单位必须《委托持?证的试验机构—进行试验 — 第》五章 违《章处理 《 — 第》二十二条 工程【质量:事故处理因设计或】施工原因《在,施工:中发生的质量事故由!责,任单位提出事故【调查报?告及处?理意见;在工程【保修期内发》生的工程质量—。事故:由施:工,单位提出事故—调,查报告及处理意【见;在保修期—满后发生的工程质量!事故由建设单—位(或委托有关单位!)提出事《故调查报告及处理】意见由建设、设【计、施工单》位共同处理一般事】故报工程所在—。地(州、市)工程】质量监督站备—案重大事故报省质量!。监督站备案 】 《 , 第二十《三条 工程质量责任!。争议的裁决对—工程质量《责任发生《争议时可向当地工】程质量监督站申请】调解和仲裁凡—中央部委所》属及省?属大中?型项目?工程质量责任发【生争议时《可向省工程质量【监,督总站?、,省建设委员》会申请调解和仲【裁对工?程质:量技术检验》数据有争议时可委托!工程质量检测—中心按?照国家规定的检测】方法进行检验 ! 第【。二十四?条 因管理混乱【偷工减料违反技术标!准、:规,范、规程造成工【程质量低劣的施工单!位由各级工》程质:。量管理和监督—部门:按,有,关规定处以》罚款、?警告: ? 第二】十五条 凡由于【设计或施工原—因造成重大工—程质量事故者除由责!任方负责《赔,偿全部直接经济【损失外并《由建设主管部门【处以罚款情节严【。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!法机关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 !第六章 附》 则 ! 第二—十六条? 本办法由》省建设?。委员:会负责解释 】 第二十!七条 本办》。法,自,发布之日《起施行? : 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