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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甘肃省!城乡规划制》定管理?办法 】 》 发布时间2010!-1-8 — 来源甘肃省建】设厅 《 第一】章 总 则 【 : 第一条 为了【规范我?省城乡规划制定【工作提高城乡规【划制定工作的规范性!、科学性、严肃性】。和权:威性根?据中华人《民,共和国城《。乡规划法、甘肃【省城乡规划条例和】甘肃:省建设项《目规划?许可:办法制?定本办?法 !第二条 本办—法所称城乡规划【包括城镇体系规【划城市、县城、建制!。镇的总?体规:划、控制性详细规划!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!务设施专《项规:划、:。修建性详细规划【乡,规划和村《庄规划?等法定规划依法【。制定:的,各类城乡规》划是开展《下层次规划编制和对!各类城乡建设活动】进行规划许可的法】。定依据 《 《 ,     —各类概?念性城乡规划可以用!于法定城乡规划【编制的参考和对【。。建设活动进行规划协!调、协商的基础【但不应作为城—乡规划行政许可的依!据 《 》第三条 经批—准,的城镇体系规划指】导城市、县城—。、,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!。和区域重《大基础?。设施规划选址;经】。批准:的总体规划指导【控,制性:详细规?划、基础设施和公】共服务设《施专项规划以及【乡规划、村庄规划】的编制;控制性详细!规划、?基础:。设,施和公共《服务设?施专项规划指导修建!性详细?规划:的编制;经批—准和备案的控制性详!细规划、基础设施】和公共服务设施专】。项,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!规划是?城镇规划《许,可,的直接依据;经批准!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!是乡村规划许可的】直接依据 — 第【四条 ?城乡规划的制定工】作包括前期》专题研?究,。、规划的编制、【规划成果的公示【、审:查、修改《、批准?。。和备案等 》   —第二章 技》。术规定及内容要【求 : , 第《五条 编制城乡规】划,应,当符合?国家和我《。省的有关用地—分类、规划设计【。标准和?技术规定《采用先?进的规?划,设计方法《和技术手《。段, — ,。     》市(州)、》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有!关法律?、法规和技术标准补!充制定和《细化技术规定—、导则等指导本地】区,的城乡规划编—制工作 》 ? 第《六条 城乡规划【的成果应《。当包括规划文本【、图纸和附件其中规!划,。文本:。、图纸是城乡规划制!定与实施的法定【文件附件只作—为城乡规《划,。制定与实施的背景资!料主要包括说—明书、研究》报告和基础资料等 ! ? :    》 城乡?规划的内《容,包,括,。强,制性:内容和指导性内【容强制性内容应【当在规划文本独立成!篇并在图纸中用【专用图例标示;【。。 《强制性内容必—。须是具体的指标、规!定和要?求不得以《原则性表述代替【强,制性内容 — 《 :第七条 编》制城乡规划应专题落!实上位规划》的,要求规划编制—过程中如需对上位规!划,的,。非强制性内容—进行调整应》专题说明并消除规】划调整的影响规划编!制过程中如需对上位!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】进行:调整应按照甘肃省城!乡规划条例的—有关规定进行 【 《 第八条 编制!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统!筹城:乡和区域发展遵循立!足现状、分类指导】、有序?统筹的原则提出与】本,区域城乡经济—社会:发展目标《相适应的城乡—空间和城乡公共设】施、基础设》施统:筹发展战略目—标应当包括》以,。下具体内容》 》。 (《一)从统筹城乡发】展和统筹区域发【。。展两个?角度出发确》定本地区《城镇:和村庄在城乡一体化!发展中的定位和【职能分工 】 (》二)预测本区域总人!口及城?镇,化水平制定城镇【化路径确定各—城镇:。人口规?模、用?。地规:模, 《 (三)协】调城:乡空间发展与—生态环境、土地【和水资源、能—源,、自然和历史文化】遗产保护利用等方面!的关系确《定城乡?空,间管制的原则、要】求和措?施确定城镇》体系空间布》局, (!四)确定《本区域交通发展策】。略原则确定综合交通!、电:力、:通讯、石《油天然气《、防洪、《垃圾处?理等重大基》础设施的布局—。 】(五)根据》职能分工以及在城乡!一体化发展》中的功能《确定城?镇和农村地区的【建设要求《和公共?设施、基础设—。施配套标准 — 《。 (六)制定分!图图则划定主要城】镇的:规划区范围确—定其职能《分,工、人?口规模、空》间布局?。和建设标准》 — (七)提出实施!规划:的措施?和有:关建议 】 : 第:九条 编《制总体规划》应当协调该城—镇与周边城镇、区域!重大基础设施的关】。系统:筹新区发《展与旧区《改,造兼:。顾农村?地区的发展;应【对规:划用地现《状进行分析》和,评价划定禁建—。区、限建《区、适建区和—已建:区,制定与禁建区、限】。建区、适建区、已】建区相?适应的规《划,。成果明确城镇防灾】、生态保护、环【境保护?。、历史文《化保护?、城市风貌维护等具!体要求?应当包括以》下具:体内容 【 (一)分】析确定城《镇,。性质:、职能和发展目标】 【 (二)预测城镇】人口规模 【。 , : (三)研究中】心城区空间增长【边界划?定规划区《。范围和建设用地范】围确:定建设用地规模 】 (四!)划定?。禁建区、《限建:区、适建区和已建区!制定空间管制—措施安排建设用地】。、农业用地》、生态用地和其【。它用地 【 (五)【以保护和展示自【然与历史文化遗存】。、传承城镇传统【文化和特色风貌为】主要内容对建设用地!进行城市设计— 》 《。(六)确定建—设用地的空》间布局和空》间发:展,时序对建设用地进】行分类和平衡 】 》 (七?)确定主《要的公共服务设施】的发展目标》、用地?布局和主要建—设内容 】 : ,(八)划定旧区范】围确定旧区有机更】新,的原:。则和方法《。提出改善旧区生产、!生活环境《的标准和《要求 ?。 ? : (?九)确定主要对外交!。通设施和其它各类】基础设施的发展【目标和规《模枢纽性《工程的位置及—用地:主干运输系统布【局;: 确定综合防【灾与公?共安全保障体系发展!目标:防洪、消《防、抗震《、地质灾害防护等的!主要建设内容—;划定各类基础【设施用地的控制【界限(黄线) 【 : (十【)确定绿地》系,统的发展《目标:及总体布局划—定各种功《能绿地的保》护范围(绿》。线,)划定河《湖水面的保护—范围:(蓝线)确定岸线】。使用原则 【 (十【一):确定生态环境—保护与建《。设目:。标,提出污染控制与【治理措施 !。 ?(十二?)省级以上》历史文化《名城应编制历—史文化名城保—护专篇?确定:历史文化保护—。的,。内容和要求划定【历,史文化街区、—历史建筑保护范【围(:紫线)确《定各级文物》保护:单位的范围》 】(十三)确定保障】性住房的用地布局要!求及原则 》 , (十】四)提出地下—空间:。开发:利用的原则》和建设方针 — 《 , , (十五《)确定规划区—内的村镇发展与控】制的原则和措施;确!定需要发展、限制发!展和不再保留—的村庄提《出村镇建设控—制标准 — , (十六)】根据:建设用地《使用时序、》强度管制安排和控】制性详细规划编【制要:求对建设用地进【行区划确《定控制性详》细规划的《编制单元及各—单元的总体控制指标!(建筑密《度、建筑高度、容】积率、人口容量【等) ! (十七)》提出规划实施步骤】、措施和政》策建议? ?     !总体规划《的强制?性内容应包》括规划区范》围、规划区》内建设?用地规模、基础设施!和公共?服务:设施:用地、?水源地?和水系、基》本农:田和绿化用地、【环境:保护、自然》与历史?文化遗产保护、防】。灾减灾、控制—性详细规划的—编制单元及各单元】的总体控制指标【等内容?;,组,织编制机关可—以根据城乡规划实施!的需要增加强制性】内,容但不得减少本办】法规定的强》制性内?容 !第十:条 编?制,控制性详细规—划应当依《据总体规《划,确定:的编制?单元进行;》在,控制性?详细规划《的,编制:单元内?本规:划期内不《使用的?建设用?地或需要另行编【制修建性《详细规划的大专【院校:、大型科《研,院所:、大型工《厂等应?明,确划定除对》需要穿越该部分【用地:的基:础设施提出》规划要求外可不进行!规划调?控控制性详细规【划应包括《以下具体内》容 》 《(一)确《定,规划:范围内不同性质用】地的界线确定各【类用地内《适建不适建或—者有条件地》允许建设的建筑类】型 ? , (二)确!定,各地块建筑高度【、建筑密度》、容积率、绿地率等!控,制指标?;,确定公共设施—配套要求、交通出】入,。口方位?、,停车:泊位、建筑后—退红线?距离等要求 ! (》。三)提出各地块【的建筑体量、体【型、色?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!则; — (四)根据!交通需求分析—确定地块《出入口位置、停车】泊位、公共交通【场站用地范围和站】点位置?、步:行交通以及其—它交:通,设施规定各级道【路的红线《、断面、《交叉口形式》。及渠化?措施、控制点坐标】和标高 》 ? , (五)!根据规划建设—容量确定《市政工程管线位【置、管?径和工程设》施的:用地:界线进行《管线:综合确定地下空【间开发利用具体【要求 (六)!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!与建筑管理》规定 !   ?  控制性详细规划!的强制性内容应包括!总体规划已经确定】的强制性内容各地】块的主要用途、【建筑密度、建筑高】。度、容积率、绿地】率、基础设施和公】共服务设施》。配套规定;组织编制!机关可?以根据城乡规划实施!的需要增加强制性】内容但不得减—少本办法规》。定的强制性内容 ! 第十一!。条 编制《基础设?。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!项,。规划应?。当专题落实》总体规划《。的,。要求应包括以下具体!内容 》 《 (:一,)根据建设现状和】总体规划《确定的发展目标制定!基础设施《。和公:共服务?。设施:的建设目标和实施方!。案 ? (二)!具体确定基》。础设施?和公共服《务设施系统内—的用地范围和空间】、地下管治要求;在!具体坐标上》落实黄线、绿线、】蓝线、紫线 — (】三)具?。体确定基础设施和公!共服务设施的分【期建设?。单元: : : (四)确】定,基础设施《和,公共服务设施实施管!理中:的管制要求 【 》 ,(五)基础设施【和公共服《务设施专项规划的工!程,技术要求《由省城乡《规,划行政主管部门【会同行业《主管部门逐项发布】 》 ?    基》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!施专项规划的强【。。制性内容包括总体规!划已经?确定的强制》性内容各类基础【设施:主干网络系统布【局和规划规模基础】设,。施枢纽工《程的选址需》要,政府配套的》公共服务《设,施的选?址绿线、《紫,线、:黄线、蓝线等的具】体范:围 — 第十》二条 编制修—建性详细规》划主要用于指—导城镇?重要地块和旧城【区内土地使用权属】复杂:地,块的利用指导依【。照甘肃省城乡规划条!例可不?编制控制《。性详细?规划的县城》、建制镇和可不【编,。制控制性《。详细规划的大—专院校、大》型科研院所、大型工!厂等的建《设应当包《。括,下列具体内容 】 《 , (一)建设条件】分析及?综合技术经济论证】 (!二,)确定规划》用地发?。展目:标、发展规模进【行功:能分区和用地布【局, 》。 (三)对【建筑:、,道路和绿地等—进行空间布》局和景观规划设【计布:置,总平面图《 (!。四)对住宅、医【院、学校和托幼等】建筑:进行日照分析 】 , ? :(五)根据交通影响!。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!案和设计 — , , (六)市政!工程管?。线规划设计和管【线综合 — (七)】竖向规划设计 】 《 第?十三条 《编制近期建设—规划应当根据总【。体,规划和国民经济和】社会发展《规划确定的建—设,发展目?标结合本地土地利用!总,体规划和年度计划】确定基础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】施的近?期建设内容建—设用地的近期使用】范围本行《政,区域内乡、》。村,基,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!施的近期发展—目,标和建设内容—应当包括《下列具体内》容 — , (一)—确定近?期人口和《建设用地规模—。确,定,近期建设《用地范围和》布局 《 (二】)确:定,。。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!定主:要对外?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!交通设施布局 ! ? :(三)确定各项【基础设?施、公共服》务和公益设施—。的建设规模》和选址 — (四【)确:定近期居住》用地安排和布局【 【 (五)确》定本行政《。区域:内乡、?村基础设施》和公共服务设—。施的近期发展—目,标和:建设内容 】 (六)确定!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!和社会发展规—划要:求的其?。它建设目标 — — (七)确定控【制和引?导城市近期发—展,。的原则和《。措施 — 第十四【条 城镇体系规【划、:总体:规划、专项》规划以及《大专院校《、大型科研》院所、大型工厂修建!。。性详细规《划的期?限一:般不超过2》0年;控制性—详,细规划、近期—建设规划以及—县,城、建制镇修建性】详细规划《的期限一《般,不超过5年;本地区!。编制的城乡规划的期!限,应相互衔接并与当】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!展,规划相衔接   ! 》第三章 规划编制 ! ? 第十五条 省、城!市、自治州人民政】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!政区域?的城镇体系》规划城市《。、县人?民政府?可以将城镇体系规划!纳,入城市?、县城的总》体规划一同编制【 第!十六条 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?应当组织编制城【市、县城总体规划】;镇人民政府应当】会同:城市、?。县人民?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《部门:编制镇总体规—。划 】 ,    编制总体】规划前?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应!当要求规划等—有关部门对城市【、县:城、镇?的,城镇发展目标、【空间布局、综合【。。交,通等重要问题进【行专题研究;—专题研究《成果经城《市、县人民政府审定!批准后方可作为规划!编制的依据 】 :    — ,。编制总体规划—中应当编制形成总】体规划纲要》;总体规划纲要按】程,序,审查批准《后方可?进行规划《成果的编制 】 ?。 第十七条— ,城,市、县人民政府【。城乡规划主》。。管部:门应:当组织编制城市、】县城的控制》性详细规划;镇人】民政府应当会同城市!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编【。。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!划, , 第】十八条 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应当要求行业!主管部门、镇—人民政府《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制定城市》、县城?、镇规划区内的【基础设施或》公共服?务设施专《项规划 —    】 编:制基础设施和公【共,服务设施专项规【划前行业主管—部门应对基础—。设施和公共服务设】施的发展《目标、用地需求、工!艺和功能要求等进行!。专题:研究:并会同城乡规—划主:管部门审《定批准专题研究报告!;,专题研究报告经批】准后方可作为规【划,编,。制的依据 》 》 第十九》条 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—和镇人民政》府,应,。当依据控制》性详细规划及时组织!编制重要地块和旧】城区内?土地:使用权属复》。杂地块的修建性详细!规划 》。  —   人《口规模较小的县【城和:镇城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城《乡,规划主?管部门?和镇人民政府可【以,。依据总体规划—直,接编:。。制修建?性详细?规划 【 《    城市、县】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:部门和镇人民政【府可以根据城乡【规划管理《。的实际需要要—求驻地大专》院校、大型科研【院所、大型企业等】单位依据总体—规,划直接编《制,所在用地的修建性】详细:。。规划 《 , 第二十】条 城?市、县、镇人民政府!组织编制《近期建?设规划其中新编【。制总:体规划的《第一期近期建设【规划可以纳》入总体规划一同编】制和报批 》 【第二十一条》 城乡规划》的组织编制》机关应当根据规划编!。。制的需要和规划【编制单位的要求【。提供:经济社会《、资源环《境、相关规划—以,及勘:察、测绘、气象、】地震、?水文:、环:境等:。基础资料与》规划:编制:单位共?同完成规划成—。果 《。。 :     规】划编制单位》在编制城乡规—划时应当对》规划:区域的经济和—。。社会发?展、自然《。环境、?城市建设的历—。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!。现场调查和研究 ! 第二十!二条 委托编—制城乡?规划组?织编制机关》应当与?规划编制单位签【。订规:划编制?任务合同书 — ?。 : 第二十三—条 承担城乡规划设!。计任务的城乡—规划编制单位应当】。持有相应等》级的城市规划资质证!书外:省、:市城:乡规划编制单位承】担我省的城乡规划】设计任务应当向组织!编,制机关提供规—划人:员、工程《设计人员的》。法定资格证》书;规划《成果中应有相—应规划人员、工程设!计人:员的:签名 第四章 】审查审批《。 : 第《二十四条 全—省城镇?体,系规划?报国务?院审批;城市—、州的?。。城镇体系《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!批;县?的,。城镇体系规划—报所在市《、州人民政府审【批 !第二十五条 —兰,州,市城市总体规划经】。省人民政府审查【同意:后报国?。务院审批《其他城市总》体,。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!批;县城、镇总体规!划报上一级人民政】府审批 》 》 第二十六条— 控制性详细—规划、基础设施【或公共服务设施专项!规划报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?审批 《 —第二十七条》 ,依据总体《规划直接编制的县】城、建制镇》和大专院校、大【型,科研院所、》大型工?厂,等的:修建性详细规划按】照控:制性详细《规,。划的有关程序—审批、备案、修改、!实施其他修》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!、县人?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批?准 ? 》 ,第二十八条 单独】编,制,的城市、县城—的近:期建设规划由市、】县人民?政府批准《实,施,单独编制的镇的近】期,建设规划由所在市】、县人民政府批【。准实施 《 》 第二十九条【 城乡规划》的纲要形成后—组织编?制单:位应当邀《请审批机关、备【案机关?、有关单位和有关专!家召开会议就规划】纲要是否符》合当:地实际和建》设需要是否符合【已,经审:定批准的《专题研究成果进行审!查其中总体规划纲要!经本级人《民政府、本级人【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报!批准该?总体规划《的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:。管,部门审查《同,意后方可组织编【制规划成果;兰州市!城市总体规划纲要】经省人民《政府审查同》意 【 第三十条 城】镇体系规划、总体】规划编制完》成后应当按照以【下程序?审查:、审批?。 】(,一)规划编制—单位提交《规划成果后城—市、县人民政府应当!对规划?成果进行审查;【。。镇总体规划由县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会】同,镇人:民政府审《查 !(二)根《据审查意见》修改完善后城市、县!人民政府应当将规】。划上报批准该—规划的?人,民,政府城?乡规划主《管部门进行技—术审查;《该城:乡,规划主管《部门应当组》织本级?政府相关部门—、相关专家及—规划的备案机—关依据本办法—第二章规定》的有关内容》进行审查并向规【划所在市、县人民政!府反馈审查意见 】 (】三)根据审》查意见修改完—善后城市、县—、镇人民政府—应当利?用网络、媒体—和当:地的固定场所依【法对规?划进行公告》收集公众意见;公告!时间:不得少于30日【 《 : :(四)根《据公众意见修—改完善?后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应当将规划提交本!级人民代《表大会?常务委员会审议;】镇总体规划》由镇人民政府提【交本级?人民代表大会审议】。 《。 , (五)根据】审议意见修》改完善后全省—城镇体系《规划、兰州市总【体规划上报省人【民政府?由省人民政府审查】同意后并按程序上报!国务院?审,。批;市(《州)城镇《体系规划、其他市总!体,规划上?报省:。。政府县城总》体规划上报市、州人!民政府省、市(州)!城,乡规划?主管部门于20【日,内对规划技》术内容?、审查?审议落实情况进【行核实经核实同意】的拟定批《复意见报请省、【市(州?)人:民政府批复经核实】需要补充完善的向】规划所在市》、县人民政府反【馈补充?完善意见;》镇总体规划上报市、!县人民政府》后由:市、:县人民政《府,研究批复 】 , (六》)县城总体规划经】批准后县《人民政府应将总体规!划报省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备案取】得备案通知》书 《。。 (—七)规划所在市【、县、镇人》民政府应当利—用媒体和当》地的:固定场所依法—对规划进行公—。布;法律、行—政法规?规定不得公》开的内容除外 【 : 第三【十一条 报请批准城!。镇体系?规划、总体规划应】当,向批准?。规划的人民政府【上,报请示文件和规划】成果;向批准规划】的人民政《府城乡规《划,主管部门《报送以下资料— 《 (一)【按程序报《批,城镇体系规》。划、:总体规划的请示一式!。三份 — (二)【。规,划文本、图纸和【。附,件,书面:文件一式三份—电子文件一份(规】划,文本和说明》书为word格式规!划图纸应提供—DWG和J》。EPG?两种格式) 【 【(三)规划制定【说,明一式三《份包括 》 1、规!划编制的依据和过程!; 【 :。2,、规划与上位规划和!相关规划的衔接【情况其?中涉及修改相关上】位规划的《应当说明修》改情况; ! 3、》本级人民《代表大会或常务委】员会的意见及采【纳情:况;: 》 4、规—划审批前公》告情况及公众反映】的主要意见和采纳】情况; 】 5、》城市、县人》民政府、省、市【(州)城乡》规划:主管:部门的审查》意见及?采纳情况《; : 6】、其: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! , , 第—三,十二条 控制性【详细规划、基础【设施和公《。共服务设施专—项规划、《依法直接编制的修建!性详细规划、单独编!。制的近期建》设规划编制完成后应!当按照以下程序审】查、审批、备案、公!告、公布《 , (】一)规?划编制单位》提交规划成》果,后,城,市、县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!同其:他组织编《制机关?组织本级政》府相关部门》、相关专家并邀请】规,划,的备案机关依据本】办法第二章》规定的有关内容【。对规划成《果进行审查 】 (二)根!。据审查意见修改完】善后城市、县—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会同其他组—织编制机《关利用网络》、媒体和当地的【固定场所依法对【规划进?行公告收集》公众意见;公—告时间不得》少于30日》 (!三)根据公众—意见:修改完善《后城市、县城乡【规,划,主管部?门应当?会,同其他?组织编制机关拟【。定批复?意见报请本级人【。民政府批《复 》 (》四)规划批》准后市?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应将市区的】规划报省城乡规划】主管部?门备案县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应将县城】的规划报市》(州)城乡规划主】管,部门:备案取得备》案通知书;》市、县?城乡规划主》。管部门还应将相应】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!。大会常委会备案【 】(五)规《划所:。在市、?县、镇人民政府应】当利用媒《体,和当地的固定场所对!规划进行公布—;法律、行政法规规!。。。定,不得公?开的内容除外 【 《。 第三十三条 !报请批?准控制性详细—规划、基础》设,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!项规划、直接编制】的修:建性详细规划—、单独编制的近期】建设规划应当附【以下:资料 《 》 (一)报批规划】的请示; — (二】)规划?文本、图纸和附件】书面文件《一式三份电》子文件一《份(规划文本—和说明书为》w,or:d格:式规划图《纸应提供D》W,G和:JE:PG两种《格式); 】。 ? (:三)规划项目制定说!。。明一式三《份包括 》 1【、规划?编制:的依据和《过程; 《 《 , 2、《规划与?。上位规划和相关规划!的衔接情况其中涉及!修改相关上》位规划的应》当说明修改情—。况; 《 3、规!划审批前公告情【况及公?众反映的主要意【见和采纳《情况; — 《 4、城市、县【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的审《查意见及《采纳情?况; ! 5:、其他需要说明【。的问题 ! 第三十四—条 城?乡规划?主管部门在审—批及备案过程中发】现报送审批的规【划不符?。合本办法相关规定】的,可以:要求组织编》制机关?对规划进行》修改或补充完善【相关:程序;组《织,编制机?。关应当自收到要求】修改或?补充完善相关程【序的通知之日起【30日内自行—修改并向审批或备】。案机关报送修改【。情况 ?   第【五章: 备 案 !第三十五条》 县城总体规划和城!市的控?制性详细规划、【基础设施或公共服】务,。。设施专项规划—报省人民政》府城乡规《划主:管部:门备:案;县城的控制性详!细规划、基础设【。施或公共《服,务设施?专项规划报所在市(!州,)城: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备案组》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!划批准之日起30日!内报送备案 【 —。    城》镇体系?规划、总体规划、控!制性详细规》划、基础设施或【公共服务设》施专项?规划经有关》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备案同意后还应!依法报?。本级: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:员会备案 》 ? 第》。三十六条 组织编制!机关向省、市(州)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报送备案城乡—规划时应当提交下列!材料 ! (一《)规划备案报—告二份; 【 : (二)规划】批,准文:件二份;《 —。 , (:三)规划文本、【图纸和附件》书面文件《一式二?份电子文件》一份(规划文本和】说,。明书为word格式!规划图纸应提供D】WG和J《EP:G两种格式); ! 》 (四)《规划制定说明—一式二份包括—。 — 1、规划编【。制的依据和》过程:; 】 2、规划与—上位:规划和相关规划的】衔接情况其中涉及】。修改相关上》位规划的应》当说明修改情况【;, ? 3—、规划审批前公告情!况及公众反映—的主要意见和—采纳情?。况;其中《总体规划还应报送】。本级人民代》表大:会或常务委》员会:的意:见及采纳情况—; 》 4、城市】、县人民政》府、省、《市(州?),城,乡规划?主管部门的》审查意见及采纳【情况:。; ? 5、其!他需要?说明的?问题 【 , 第三十七—条 省、市(州)城!乡规划主《。管部门在接受备案时!应当对下列内—容进行评估》;经:评,估同意备案》的自收到规划—备案材料之日—起,30日内出具备案通!知书 》 , 《(一)基础设—。施和公?共服务设施用地【、,水源地和水》系、绿化用地—、,环境保护、自然与历!史,。。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!灾减灾等规划内【容是:否符合上《位规划?的强制性内容— ? : (二》)规划目标是否符】合城镇建设的实际需!要各项建设目标是】。否相协调 ! (三》)规划是否符—合城乡规划规范标】准及强制性》条文: 《 : (四《)对上位规划—的调:整是否有《利于城?镇的局部《与整体?协调发展涉及对上】位规划强制性内容进!。行修改的是》否已事前依》法修:改上:位规划 】 ?(五:)规划编制过程【中是否?依法:进行了公告专家和】公众的合理意见是否!被采纳 【。 《(六)其他应—当,审查的内容 ! 第三十八条! 省、?市(州?)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在审查中发—现报送备案的规划】违反上位规》。划强制性内容、国家!。。和省:上有关规划编制的技!术标准以《及本办法相关—规定的可以责成组】织编制机《关对规?划进行修改或补充】完善相关程序;【组织编制机关应【当自:收到要求修改—或补充完善相关程】序的通知之日起30!日,内修改?完善并向《备案机关书面反馈】修改:情况征得备案机关同!意 — :   ?   报省、市(】州)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备案—的城乡规划需要【修改的应当依法修改!后重新报《送备案 — 第三十】九条 ?需,报省、市(州)【。城乡规?划主管部《门备案?的城乡规划在取得】备案通知书后—。即完成了城乡规划】的制定?程序:;该规划方可组【织实施   【 《 第六章 附 则】 《 第四十《。条, 省级以上开发【。区、工?业集中区等各类园区!的总体规划、—控制性详细规—划、基础设施专项规!划原:则上应纳入城—镇的同层《次规划统《。一制定 !     确需】单独制定《的,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!行省级以上开发区】、工业集中区等各】类,园区的总体规划由所!在市、县人》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!人民政府审批省级】以上开发区、工业】集,。中区等各类园区控】制,性详细规划、基础设!施专项规《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!批并报省人民—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备案— , ? , 第四十—一条 对未按照本】办法规?定的程序编制—的城乡规划审批机关!不予审批备案—机关不?予备案?未按:照本办法规定的程】序制:定的城?乡规划不具有法律效!力 — 第四十二》条 本办法自201!0, ,年,1月18《。日起施行 》   》 , 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