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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甘肃省?城乡规划《制定管理《办,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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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》时间201》0-1-8 】 ,来源:甘肃省建设厅 】
》。 第一章 》总 :则
第【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!城乡规划制定工【作,提高城?乡,规,划制定工作》的规范性、科学【性、严肃性和权威】性根据中华》人,民共和?国,城,乡规划法、甘—肃省城乡规》划条:例和甘肃省建设项目!规划许可《办法制定《本办:法
!第二条 本办—法所称城乡》规划:包括城镇体系规划】城市、县城》。、建:制镇的总体》规划、控《。制性详?细,规划、基础设施和公!共服:务设施专项规划【。、,修建性?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!庄规划等《法定规划依法制定的!各类城乡规划是【开展下?层次:规划编制和对各【。类城乡建设活—动进:行规:。。划许可的法定依据】
》
各类!。概念性城乡》。规划:可以用于法定—城乡规划《编制的参《考和对?。。建设活动进行规划协!调、协商的基础但不!应作:为城乡规《划行政许可的依据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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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条, 经批准《的城镇体系规划指】。导城市、县城、建制!镇总:体规划编制和区域重!大,基础设施《规划选址《;经批准的总体规划!指导:控制性详《。细规划、基》础设施和公共—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以!及,乡,规划、村庄规划的编!制;控制性详细规】划、基础设施和【公共服务《设施专项规划指导修!建性详细规划—的编制;经批准【和备:案的控?制性详细规划、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】务设:施专项?。规划: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!是城镇?规划许可的直接【依据;经批准的乡规!划,和村庄?规,划,是,。乡村规划许》。可的直接依据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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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:四条 城乡规—划的:制定工作包括前期专!题研究、《。规划的编制、规划】成果的?公,示、审查、修改、批!准和备案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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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— 技:术规定及内》容要:求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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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编制!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!家和我省的有关用地!分类、规划设计标】准和技术规定采用】先进的规划设计【方法和技术手—段
《
《 市—(,州):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部门可以》根据有关法》律、法规和技术标准!补充制定和细化【技术规定、导则【等指导?本地区的城》乡规划?编制工作
】
第》六条 城乡规划的成!果应当?包括规划《文本、图纸和附【件其中规《划文本、图纸是【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!的法定文件附件【只作为城《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!背,景资料?主要:包括:说明书、研究报【告和基础《资料:等
【 》 城乡规《划的内容包括强【。制性内容和指—导性内容强制性【内容应当在规划文】。本独:立成篇并在图纸中】用专用图《例标示; 】强制性内容》必须是具体的指标、!。规定和要《求不得以原则性表述!代替强制《性内容
《
第七!条, 编制城乡规—划应专题《落实上位规划的要】求规划编制过—程中:如需对上位规划的】非,强制性?内容进行调整—应专题说明并消除规!划调整?。的影响规划编制【过程中如需对上【位规划?的强制性内容进行】调整应按照甘肃省城!乡规划条例的有【关规定进行
【
第八】条 编制《城镇体系《。规划应?当统筹城乡》和区域发《展,遵循立?足现状、分类指导】、有:序统:。筹的:原则提出与本—区域城乡经济社会】。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城!乡空间?和城乡公《共设施、基础设施统!筹发展战略目标【应当包括以下具【体内容
》
(一】。)从统筹城乡发【展和统筹区域发展】两个:角度出发确定—本地区城镇》。和村庄在城乡一【体化发展中的—。定位和职能分工【
:
《 (二《),预测本区域总人口】及城镇化水平—制定城镇化路径确】定各城镇《人口规模《、用地规模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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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协】。调城乡空间发展与】生态环?境、土地和水资源、!能源、自然》和历:史文化遗产保护【利,用等方面的关—系确定城乡空间管】制,的原:则、要求和措施【确定城镇体系—空间布局
!
(四)—确定:本区:域交通发展》策略原?则,确定综合交通、电力!、通讯、石油—天然气、防洪—、垃圾处《理等:重大基础设施—的布:局
】 (:五,)根:据职能分工以—及在城乡一体化发展!中的功能确定城【镇和农?村地区?的建设要求和—公共设施、》基础设施《配套标准
!
(六)制定】。分图图?则划:定,主要城?镇,的规划区范围—确定:其,职能:分,。工、人口规模—、,空,间布局和建设标【准
》
: (七)提—出实施规划》的措施?和有关建《议
【 第九条 编制总!体规划应当协—调该城镇与周边城】镇、区域重大基础设!施的关系统筹—新区发?展与旧区改造—兼顾农村地区—。的发展;《应对:规划用地现状进行分!析和评?价划定?禁建:区、限建区、适建区!和已建区《制定与禁建区—、限建区、适—建,区、已建区相适应的!。规划成果明确—城镇:防灾、生态》保,护、环境保》护,、历史?文化保护、城市【风貌维?护等具体要》求应当包括以—下具体内容
—
:
》(一)分《析确:。定城镇性质、职能】和发展目标》
》。
(二)—预测城?镇人:口规模
】
(《三):研究:中心:城区空间增长边界】划定规划区范—围和建?设用地范围确定【建设用地规模
】
(四)!划定禁建区》、限建?区、适建《区和已建区制定【空间管制措》施安排?建设:。用地、农业用—地、生?态用地和其它用【。地
—
(《五,)以保护和》展示自然与历史【文化遗存、》传承城镇《传统文化和特色风貌!。为主要内容对建设】用地进?行城:市,设计
】。
(《六)确定《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!和空间?发展时序对建设用】地进行分《类和平衡
—
(七)!确定主要的公共服务!设施的发展目—标,。、,用地布局和主要【建设内容
—
—(八)划定旧区范围!确,定旧区?有机更新的》原则和方法提出【改,善旧区?生产、生活环境的】标准和要求
【
?
(九)确定】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!其它各类基础—设施的发展目标和规!模,枢纽性工程的—位置及用地主—干运:输系统布局; 】确定综合防》灾与公共安全保【障体系发展目标防洪!、消防、抗震、地】质灾害防护等—。的主要建设》内,容;划定各类基础设!施用地的控制—界限(黄线》)
: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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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十《),确定绿地系统的发】展目标?及总体?布局划?定,。各种功能绿》地的保护范》围(绿线)》划定河湖水面—的保:护范围(蓝线)确定!岸线使用《原则
《
?
(十一)确】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!。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!与治理措施
!
? (十二)省—级以上历史》文,。化名城?应编:制,。历史文化名城—保护专篇确》定历史文《化保护的内》。容和要求划定历史】文化街?区、历史建筑保护范!围(紫线)》确定各?级文物保护单—位的范围《
: ,
《 (十?三):确定保障《性住:房,的用地?布局:要求:及原:则
《
(十【四,)提出地下空间开】发,利用:的原则和建设方【针
】 (十?五)确定《规划区内的村镇发】。展与控制的原则和】措施;?确定需要《发展、限制》。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!庄提出村《镇建设控制标准【
:
》。 (十六)》。根据建设用地使用】时序、强度管制安】排和控制性详细规】划编制要求对建设用!。地进行区划确—定控制性《详细:规划:的,编制:单元及各单元的【总体控制《指标(建筑密度、】建筑:高度、容积》率、人口容量等)】。
【 (:十七)?提出规划《实施步骤、措施和】。政策建议
—。
《 总【体规划的强》制性内容应包括规划!区范围、规划区内建!设用地规模、基【础设施和公共—服务设施用地、【水源:地和水系《、基本农田和绿化】用地、环境保护、自!然与历?史文化遗产保护、】防灾减灾《、控制性详细规划】的编制单元及—各单:元,的总体控制指标等】内容;组织》。编制:机,关可以根《据城乡规《划实:施的:需要增加强制性【内容但?不得减少本办法规定!的强制性内容
】
?
第十条 编制!控制:性详细规划应当【依据总体规划确【定的:编,制单元进《。行;在控制性详【细规划的编制—单元内本规划期【内不使用的建—设用地或需要另行】编制修建性详—细规划的大专院校、!大型科研院所、大】型工厂等应》明确划定除对需要】穿越该部分》用地的基础设施提】出规划要求外可【不进行规《划调控控《制性详细《规划应?包括以下具》体内容
《
《
?(一)确定规划范围!内不同性质用地的】界线确定《。各类用地内适—建不适建《或者有条件》地允许建设的建【。筑类型?。
— (二)确定【各地块建筑高度、】建筑密度《、容积率、》绿地率等《控制指标;》确定公共设施配套】要求:、交通出《入口:方位、停《车泊位?、建筑后退红线距离!等要求
》
《 (三)提出各】地块:的建筑?体量、体型、—色彩等城市设—。计指导原则;
【
(】四)根据交通需【求分:析确定地块》出入:口,位置、?停,车泊位、《公共交通场》站用地范围》和,。站点位置、步—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!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!红线、断面、交叉口!形式及渠化措施、控!制点坐标和标—高
:
】
(五)根【据规划?建,设,。。容量确定市政工【程管线位置》、管径和工程设【施的用地界线—进行管?线综合确定地—。。下空间开发利用【具体:要求
(六】)制:定相应的土地—使用与建筑管理规】定
?
】 控制性详细规划!的强制性内容应包】括总体规划已经【确定的强制》性内容各地块的【主要用途、建筑密】度、:建筑高度《、容积率、绿地【。率、基础设施和公】共服务设施配套规】。定;组?织,编制机关《可,。以根据城乡规—划实施的需要—增加强制性内—容但不得减少本办】法,规定的强制》性内容
! 第十一条— 编:制基础设施和公【。共服务设施专—项规划应当专题落实!总体规?划的要求应》包括以下具体内容】
?
:
(《一)根据建》设现状?和总体规划确定的】发展:目标制?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!务设施?的建设目标和实施】方,案
!(二)?。具体确定《。基础设施和公—共服:务设施系统内的【用,地,范围和空间、地【下管:治要求;在》具,体坐标上落实—黄线、绿《线、蓝线《。、,紫线
《
?
, (三)具体确定!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!。设施的分期建—设单元
【
(四)【确定基?础设施?和公共服务设施实】施管理中的管制要】求
—
(五)基【础设施和公共—服务设施专项规划】的工程技术要—求由省城乡》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会?。同行业主管部门【逐项发布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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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。 基:础设:施和公共服务设施】专项规划的强制性】内容包括总体规划】已,经确定?的强制性内容各类】基础设施主干网【络系统?布,局和规划《规模基础《设施枢纽工程的选】址需要政《府配套的《公共服务设施的选】址绿:线、紫线、黄线、蓝!线等的具体》范围
【
第《十二条 编制修【建性详细规划主要】用于指导城镇重要】地块和旧《城区内土地使用权】属复杂地《块的利用指》导依照甘《肃省城乡规划条【例可不编《制控制性详细规【划的县城、》建制镇和可》不编制控制》性详细规《划的大专《。院校、大型科—研院:所、大型工厂等的建!设应当包括下列具体!内容
》
《。 ,(一)建《设条件分析及—综合技?术经济论证
!。
《(二)确定规—划用地?发展目标、发展【规模进行《。。功能分区《和用地?布局
! (:三)对?建筑、道路和—绿地等进行空—间布局和景观—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!图
:
(四!)对住宅、医院、学!校和托?幼等:建筑进?行日:照分析
【
《(五:)根据?交通影响分析提出】交通:组织方?案和设计
】
: (六)》市政工程管线规【划设计和管线综合
!
, :
(七)【竖,向规划设《计
《
》第十:三条 ?编制近期建设规【划应当根据总—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和!社会发展规划确【定的建设《发展:目标:结合本地土地—利用总?体规划和年》度计划确定基础【设,施和公共《服务设施的》近期:建,设内容建设用—地,的,近期使用范围本行政!区,域内乡、村基础设施!和公共服务设施的】近期发展目标和建】设内容应当包—括下列具体》内容
—
《 (一)确定近期】人口和建《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!建设用地范围—。和布局
】
(二)确定近!期交通发展策略确】定主要?对外交通设》施和主要《。道,路,交通设施布局
】
(三)!确定各项基础设施、!公共服务和公益设】施的建设规模—和选址
【
(》四)确定近期居住用!地安排和布局
】 :
? (:五):确定本行政区域内】乡、村基础设施和】。公,共服务设施的近期】发展目标和建—设内容
【
(六)确】定总体规划和国民经!济和社会发展—。。规划要求的》其它建设目》标
《
(七)】确,定控制和引导城【市,近期发展的原则和】。。措施
】 第十四条 城镇!体系规划、总体规】划、专项规划以及】大专院校、大型科研!院所、大型工厂修建!性详细规划的期限一!般不超过20—年;控制性详—细规划?、近期建设规划【以及县城、建—制,。镇修建?性详细规《划的期限一》般不超过《5年;?本地:区编制的城乡规划的!期限应?相互衔接并与当地国!民经济和社会发【展,规,。。划相衔接
【
《
:第三章 《规,划编制
【 第十五条 省、城!。市、: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!组织编制本行—政区域的城镇体【系规划城市、县人民!政府可?以将城镇体系规划纳!入城市、县城的【总体规?划一同编制
】
《 第十?六条 城市》、县人民政府—应当:组织编制城市—、县城总《体规划;镇人民【政,府应当会《同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。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编制镇总体规【划
】 编制总】体规划前城市、县人!民政:。府应当?要求规划等》有关部?。门对:城,市、县城、》镇的城镇发展目【标、空间布局—、综合?交通等重要问—题进行专《题,研究;专《题研究?成果经城市、—县人民政府审定【批准后方可》。作为:规划编制的依—据
! 《编制总体规划—中应当编《制,形,成总:体规划纲要;总体】规划纲要按程序审】查,批准后?方可进行规划—成果的编制
【
第十七!条 城?。市、县?人民: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—应当组织编制城市、!县城的控制性详细】规划;镇《人民政府应》。当会同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《门,编,制镇:的控制性详细规划】
第!十八条 《城市、?。县人民政府应当【要求行业主》管,。部门、?镇人民政府会同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制定:城市:、县城、镇规划【区内的基《础设施或《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!划
—
《 : 编制基础》设施和公共》服务设施专项规【划,。。前行业主《管部:门应对基础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】施的发展目标、【用地需求、工艺【和功能要求等进行】专题研究《并会同城乡规—划主:管部门审定》批准:专题研?究报告;专题研【究,报告经批《准后方?。可,作,为规:划编制?的依据?
,
《
第十》九条 城市、县【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?和镇人民《政府应当依据控【制性:。详细规划及时—组,织编制重要地块和】旧城区内《土地使用《权,属复杂地块的修建性!详细规?划
【。 , 人口规模!较小的县城和镇【城市、?县人民政府城—乡,。规,划主管部门和—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!总体规划直接编制】修建性详细规划 】。
】 ? 城市?、县: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和镇人民政】府,可以:根据城乡规》划管:理,的实际需要要—求驻地大专》院校:。、大型科研院所、】大型企业等单位依】据,总体规划直接编【制所在用地》的修:建性:详细:规划
【
:。 第二十条 城市】、县、?镇人:。民政:府组:织编制近期建设规】。划其中新编制总体规!。。划的第一期近期建设!。规划可以纳》入总体规划一—同编制和报批
【
》 第二十一—条 城乡规》划的组织编制—机,关应当根据规划编】。制的需?要和规划编制单位】的要求提供经济社】。会、资?源环境、相关规【划以及勘察、—测,绘、气象、地—。震、水文、环境等基!。础资料与规划编【。制单位共同》。完成规划成果
!
【 规划《编制:单位在编制城乡规划!时应当对规划区域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、!自,然环:境、城市建设的历】史与现状等》情况进行现场—调查和研究
—
:
》第二十二条 委托编!制城乡规划组织编制!机关应?当与规划编制单位签!订规:划编制任《务,合同书
》 :
? 第二十三条 承担!城乡规划《设计任务的城乡规】。划编制单位》应当持有相应等级】的城市规划资质【。证书外省、市—城乡规划编》制单位承担我省的城!乡规划设计任—务应当向组织—。编制机关提》供规划人员、工程】设计人员的法—定资格证书;规【划成果中《应有:。相应规划人》员、工程《设计人员《的签名
第四章 !。审查审批《
,
? 第二十四》条 全省城镇体【系,规划:报国务院审批;城市!。、州的?。。城镇体系规划报【。省人民政府审批【;县的城镇》。体系规划报所—在市、州人》民政:府审批?
:
《 第?二十五条 兰州市】城市总体《规,。划经省?人民政?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!院审批?其,他城市总《体规划?报省人民政府—审批;县城、镇【。总体规划报上一【级人民政府审批【
《
第二十【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!划,、基础设施或公【共服务设施专—。项规划报《城市、县《人民政府《审批
》
第二【十七条 依据总体】规划直接编制—的县城、建制镇【和大:专院校、大型—科研院所、大型工厂!等的修建性详细【规划按?。照控:制性详细规》划的有关程序—审批、备《案、修改、实—施其他修建性详细规!划由:城市、县人民—政,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批准
! 第二十八条 单!独编制的城市、县】城的近期建设规划】由市、县人》民政:府批准?实施单独编》制,的镇的?近期建设规划—由所在市、》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!
】第,二十九条《 城乡规《划的纲要形成—后,组织编制单位应当邀!请审批机关、备【案机关?、有关?单位和有关专—家召:开,会议就?规划纲要是否符【。合当地实际和—建设需要是否符合】已经审定批准的【专题研?究成果进行审—查其中总体》规划纲要经本级人】。民政府、本级人大】或,其常委会审查报批准!该总体?规划的人《民政府城乡》。规划主管《部门审查同意—后方可组织编—制规划成果;兰州】市城:市,总体规划纲》要经省人民》政府审查同》意,。
》
第三》十条: 城镇体系规—划、总体《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!按照以下程》序审查、《审批
》
》(一)规划编制单】位,提交:规划:成果:后城市、《县人民政府》应当对规《划成:果进行审查》;镇总?体规划由县城乡规】划主管?部门:会同镇人民》政府审查《
》
(《二)根据审查意见修!改,完善:后城:市,、县人民政》。府应当?将规划上报批准该】规,划的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!技术审查;该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组织本级政府相关部!门、相关专》家及规划的》备案机关依》据本办?法第二章规》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审!查并向规划所在【市、县人民政府反馈!。审查:意见
—
(三—)根据审查意—见,修改完善后城市、县!、,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!网络、媒《体,和当地的固》定场所?依法:对规划进行》。公告收集公众—意见:;公告时间不得少】于30日
—
《 (四)根据【公众:意见修改完善后城】市、县?人民政府应当将规】划提交本级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委—。员,会审议;镇总体规划!由镇人民政》府,提,交,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!议
》
(五)根据!审议意?见,修改完善后全省城】。镇体系规划、兰【州市总体规》划上报省人民—政府由省《人民政府审》查同:意后并按程序上报国!务院审批《;市(州)城—镇体系?。规,划、其他市》总体规?。划上报省政府县城】总体规?划上报市、州人民】政府省?、市:(,州)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于20》日内对规划》技术内?容、:审,查审议落实情—况进行核实》经核实同意的拟【定批复意见报请省】、市(州)人民【政府批复经核实【需要补充《完善的向规划所在市!、县人民政府反【馈,补充完善意见;镇总!体规:划上报市、》县人民政府后由【市、县人民》政府研究《批复
—
《。(六)县城总—体规划经批准后县】人民政府应将总体规!划报省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备》案取得备案》通知书
】
(七》)规划所在市、县】、镇人民政府应当利!用媒体和当地的固定!。。场所依?。法对规?划进行公布;法律、!行政法规规定不得】公开的内《容除外?
?。
? 第?三十一条 报—请批准?城镇体系规》划、总体规划应【当向批准规》划的人民政府—上报请?示文件和规划成果;!向,批准规?划的人民政》府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—报送以下资料
【
,
?
(一)按程】序,报批城镇体》系规划、总体规划的!请示一式三份
【。
(二!)规划文本、图纸】和附件书面》文件一?式三份电子》文件一份(》规,。划文本和说明—书为wor》d格式规《划图纸应提供—。DW:G和JEPG两种格!。。式):
》。
(三)规划!制定说明一式三【份包括
】
1、规划【编制的依据和—过,程;
【
, 2、《规划:与上位规划》和相关规《划的衔接情况—其中涉及修改—相关上位《规划的应当说—明修:改,。情况;
】
3、本级人】。民代表大会或—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及!采纳情况;
!。
4、规【划审批前公告情况及!公众反?映的主要意见和采】纳,情况;?
?
5—、,城市:。、县人民政府、【省、市(州)城【乡规划主《管部门的审查意见】及采纳情况;
!
6—、其他需《。。要说明的问题
!
《 第三十二条 【控制性?详细规划、基础【设施和公共服务设】施专:项规划、依法直【接编:制的修建性详细规】。划、单独编制的近期!建设规划编制完成】后应当按照》以下程序《审查、审批、备【案、公告、公布
】
—。 ,。(一)规划编制单位!提交规划成》果后:城市、县城乡—规划主管《部门应当《会同其他组》织编制机关组织本级!政府相关部门、相】关专家并《邀请:规划的备案机关依】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!。的有关?内,容对规划成果进行审!。查
:
,
—(二)?根据:审,查,意见修改完善后城市!、,。县,。。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!其他组织编制机关利!。用网络、媒体和当】地的固定场》所依法对规划进【行公告?收集公众《意见;公告时—间不得少于30日】
《
《(三)根据公众【。意见修改完善后城市!、县城乡规》。划主管部门》应当会同其他组织】编制机关拟》定批复意见报请【。本级人民《政府批复
》
?。
《(四)规划》批准:后市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应将市】区的规划报省城【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备案县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应将县城!的规划报市(州)城!。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备案取—得备:案通知书;市、【县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还应将《相应规划报本级人】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!案
【 (五《。。)规划所在市—、县、镇人民政府应!当利用媒体》和当:地的固定《场所对规划》进行公布;法律、】行政法规规》定不得公《开的内容除》外
《
:
第三十三【条,。 报请批准控制性详!细规划、基础—。设施和公共服务设】施,。专项规划《、直接编制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、!单独编制的近—期建设规划应当【附以下资料
!
(》一)报批规划—的请示;
—
》 (二)规划—文本、图《纸和附件《书面文件一式—三份电子文件—一份(?规划文本和》说明书为word格!式规划?。图纸应?提供DWG和—JEPG两种格式)!;,
(!三)规划项目制定说!明一式三份包括【
《
1、规划】编制的?依据和过程;
【
— 2、规划与上位】。规,划和相?关规划的衔接—情况其中涉》及修改相关上位【规划的应当说—明修改?情况;
! 3、规划审【。批前公告情况及公】众反映的主要意见】和采纳?情况;
《
《
4、城—。。市、县城《。乡规划主管部—门的审查意见及采】纳情况;
—
5【、其他需要说—明的问题
【
:
, 第三十四条【 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在审批及备案过程中!发现报送审》批的规划《不符合本《办法:相关规定的可以【。要求:组织编制机关对【规划进行修改或【补充完?善相关程序;组织】编制机关应当自收到!要求修?改,或补充完善相—关程:。序的:通知之?日起30日内自【行,修改并向审批或【备案机?关报送?修改情况
—
第五章】 备 案
!第三十五条 县城总!体规划?和城:市,的控制性详》细规:划、基础设施或公】共服:务设施专项规划报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,管部门备案;县城的!。控制性详细规划、】基础设施或公共【服务设?施专:。项规划报所在市【(州)城《乡规划主《。管部门备案组织编制!。机关应当在》规划批准之日起30!。日内报送备案
】
【。 , 城镇体》系规划、总体规划】。、控:制性详?细规划、基》础设:施或公?共服务设施专—项规划经《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备案同意后还应】依法: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?员会备?案
!第三十六《条 组织《编,制机:关向省、市(州)城!乡规划主《管部门报《送备案城乡规划时】应当提?交,下列材料
—
》 :。(一)规《划备案报告二份;】
】(二)规划》批,准文件二份;
!
》(三)?规划文本、图纸【。和附件书面文件【。一式二份电子文件一!份(规划文》本和:说明书为wor【d,格式:规划图纸应提—供,DWG?和JE?PG两种格式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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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四)规划制定—说明一?式二份包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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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1、规划编制!的依据和《过程;
》
2【、规划与《上位规?划和相关《规划的衔接情况其中!涉及修?改相关?上,位规划的《应当说?。明修改情况;—。
》
3、规划审批!前公告情况》及公众反映的主要意!见和采纳情》况;其中总体—规划还应报送本级人!民代表大《会或常务委员会的】意,见及采纳情况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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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!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、!省、市(州)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的审【查意:。见及采纳《情况;?
》
5、其他需要!说明的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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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三?十七条? 省、市(州)【。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在【接受备?案时应当对下—列内容进行评估;】经评:估同意备案的—自收到规划备案【材料之日起3—0日内出具备案通】知书
?
《
, (一)基础设】施和:公共服务设施—用地、?。水源地和《水系、绿《化用地?、,环境:保护、自然与—历史文?化遗产保护》以及防灾减灾—等规划?内容是否符合上位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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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?)规划目标是—否符合城《镇建设?的实际需《。要各项建设目标【是否:。相协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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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三)规划是否!符合城?。乡规划?规范标准及强制性条!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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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四)对上位规划!的调:整是否有利于—。城镇的局《部与整体协调发【展涉及?对上:位规划强制性—内容进?行修改的是否已事前!依法修改上位规【划
》。
: (五)规划【编,制过程中是否依法】进行:了公告专家和公众】。的合理意见是—否被:采纳
?
》。 (六)》其他应?当,审查的内容》
第!三十八条 省、市】(州:。)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!查中发现报送备【案的规划违》反上位规划强制性内!容、国家和省—。上有关规划编制【。的技术标准以及本】办,法相关规定的可以】责成组织编制—。机关对规划进行【修改或补充完—善相关程序;组织】编制机关《应当自收到要求【修改或补充完善【相关:程序:。的通:知之日起3》0日内?修,改完善并向备案机关!。书,面反馈?。修改情况《征得备案机》关同意
【
:。 — 报省、市(州)】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备案的城【乡规:划需要修改的—应当依?法修:改后重新报送—备案
《
《 第三十九—条 需报省》、市(州)城—乡规划主《管,部门备案的》城乡规划在取得备】。案通知书后即完成了!城乡规划《。的制定程序;—该规划方可》组,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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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! 附 则《。
《 ,第四:十条 省《级以上开发区—、工:业集中区等》各类:园区的总体规划、控!制性详细规划、基础!设施专项规划—原则上应纳入—城镇的同层次规划统!一制定
】
确需!单独制定的应—当按照?以下要求进》行省级以《上开发区、工业集】中区等各类园区的】总体规划由所在市、!县人民政府组织【编制报省人民政【府审批?省级以上开》发区、工业集—中区:。等各类园区控—制性详细规》划、基础设施—专项规划报本级人】民,政府:审批并?报省:人民: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备案?
第!四十一条 对未按照!本办法规定》的程序编制的城乡】规划审?批机:关不予审《批,备案机关不予—备案未按照本办法】规定的程序制定的】城,乡规划不具》有法律效力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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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十?二条 本《。。办法自201—0 年?1,月1:8日起施《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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