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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! 甘肃《省城乡规划》制定管理办法 ! !发布时间2010】-1:。-8: 《来源甘肃省建设厅 ! : 第一【章 总 则 】 第一条》 为了?规范我省城》乡规划制定工作提】高城乡规划制定工作!的规范性、科学【性、严肃性》和权威性根据中华】人民: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、!甘肃省城乡规—划条:。。。例和:甘肃省建设项目【规划许可《办法制定本办法【 【 第二条 》本,办法所称《。城乡规?划包括城镇体系【规,划城市、《县城:、建制镇的总—体规划、控制性详】细规划、基础设施】和公共服务》设施专项规划、修建!。性详细规划乡规划】。和,村庄规?划等法?定规划依法》。制定:的各类城乡》规划:是开展下层次规【划编制和对各类【城乡:。。建设活动进行规【划许可的《法定依据 》   !  各?类概念?性城乡规划可以用于!法定城乡《规划编制《的参:考和对建设》。活动进行规划—协调、协商的—基,础但不应作为城【乡规划行政许—可,。的,依,据 》 , ?第三:条 经批《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指!导城市、县城、建】制镇总体规划编【制和区域重大—。基础设施规划选址;!经批准的《总,体规划指导控制性】详细规划《、基础?设施和公共》服务设施专》项规划以及乡—规划、村庄规划的编!制;控制性》详细规划、基础【设,施和公共服务设施】专项规划指》导修建性《详细规划的编—制;经批《准和备案的》。控制性详细》规,划、基础设施和公共!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以!及,修建性?详,细规划是城镇规【划许可的直接依据;!经批准的《。乡规划和村庄规【划是乡村规划许可】的直:接依据 》 》 第四条《 城乡规划的制【定工作包括前期【专题研?。究、规划的》编制、规《划,成果的公示》、审查、修改、批】准和备案等   ! 第二》章 技术规定—。及内:容要求 《 : 第五条》 编制城《乡规划应当符合国】家和我省《的有:关用地分类、—。规划:设计标准和技术规】定采用先进的—规,划设计方法和技术】手段 】     市(】州)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规:划部门可以根据有关!。法律、法规和技术标!准补充制定和—细,化技术规定、导则等!。指导本地区的城【乡规划编制工作【 ? ? 第?六条 城乡》。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!规,划文本、图纸—和附件其中》规划文?本、图纸是城乡【规划制定与实施【的,法定:。文件附件只作—为,城乡:规划制定与实施的背!景资:料主要?包括说明书、研【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!。 :  【   城乡规划的内!容包括?强制性内容和指【。导性内容强》制性内容《。应当在规划文—本独立成篇并在图】纸中用?专用图例标示;【 强制性【内容必须是具体的】指标、规定和要【。求不:得以原?则性表述代》替,强制性内《容 】 第七条 编制城】乡规划应专题落实】。。上位规划的要求【规,划编制过《程中如需《对上位规划的—非强制性《内容:进行:调整应?专题说明并消除规划!调整的影响规划编】制过程中如需对上】位规划的《强制性内容进行【调整应?按照甘肃省城—乡规划条《例的有?关规定进行 【 第八条! 编制城《镇体系规《划,应当:。统筹城乡《和区域?发展遵循立足现状、!分类指导、有序【统筹的原则提出与本!区,域城乡经《济社会发展目标【。相适应的城乡空【间和城?乡公共设施、—基,础设:施统筹发展战略目】标应当包《括以下具《体内容 《 (】一,)从统?筹城乡发展和统筹】区域发展两个角度】出发确定本地区城】镇和村庄在城乡一】体化发?展中的定《位,。和职能分工 — ? (二)预测!本区:域总人?口及:。城镇化?水平制定《城镇化?路径确定各城镇【人口规?。模、用?地规模 !。。 :(,三)协调城乡空间】发展与生态》环境、土地和水资源!、能源、自然和历史!文化遗?。产保护利用等方【面的关系确》定城乡空间》。管制的原则、要求和!措施确定城》镇体系空间布局【 ? (四【)确定本《区域交?通发展?策略原则《确定综合交通、电】。力、通讯、石油天】。然气、防洪、垃圾处!。理,等重大基础设施的】布局: 《 (五)根】据职能分工以及在】城乡一体化发展【。中的功?能确定?城镇和农村》地区的建设要—求和公共《设施、基础设—施,配套标准 — —(六)制定》分图:图则划定《主要城镇的规划区】范围确定其职能分工!。、人口?规模、空间布局和建!设标准 — (—七)提出实施—规划的措《施,。和有关建《议 !第九条 编制总体】规,划,应当协调《该,城镇与周边城镇【、区:域重:大基础设施》的关系统《筹新区发展与旧区改!造,兼顾农村地区的发】展;应对规划用地现!状进行分析和评【价划:定,禁建区?、限:建区、适建区和【已建区制定》与禁:建,区、限建区、适建】区、已建区相适应的!规划成果明》确城:镇防:。灾、生态保》护、:环境保?。护、历史文化—保护、城市风—貌维护等《具体要求应当包括以!下具:体内容 》 (一】。)分:析确:定城镇性质》。、,职,能和发展目标— 】(二)预《测城镇?人口规模 【 (三【)研究中心城—区空间增《长边界划定》。规划区?范围和建设》用地范围确定—建设用地《。规,模 !(,四)划定禁建—。区,、限:建区、?适建:区和已建区制定空】间管制措施安排建】设用地、《农业用地、生态【用地:。和其它用地》 【 (五)以保护【和展示?自然与历史》文化遗?存、传承城镇—传统:文化和特《色风貌为主》要内容对《建,设,用地进?行城市设计》 【 (六)确定建设!用地的?空间布局和空间发展!。时序对?建设用?地进行分《类,和平衡 ! (七《)确定主要》的,公共服务《设施的发展目标、】用地布?局和主要建设内容 ! , 》 (八)《划定旧区范围—确定旧区有机更【新的: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!旧区生产、生活【环境的标准》和要求 — (九【),确定主要对外—交通设施和其它各类!基,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和!规模枢纽性工—程,的位置及用地主干运!。输系统布局; 【 确:定综合防灾与—公共:安全保?障体系发展目—标防洪、《消,防、抗震、地质【灾害防护《等的主要建设内【容;划定各类—基,础设施用地》的控制界限(黄线)! 》 (十)确定】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!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!功能绿地的保—护范围?(绿:线)划定《河湖水面的保—护范围(蓝线—)确:定岸线使《。用原:则 — (《十一)?确定生态环境保护】与建:设,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!治理措施 】 : :(,十二)省级以上【历史文化名城应【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!。护专篇确定历史文化!。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!定,历史文化街区、历史!建筑保护范》。围(紫线)确定【各级:文物:保护单位的范—围 《 (十三】。)确定保障》。性,住房的?用地布局要求及原则! ,。 《 (十四)提】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!的原则?。和建设方针 【 —(十五)确定规【划区内的村镇发【展与控制的原则和】措施;确定》需要发?展、限?制发展和不再保【留的村庄提出—村镇建?设控制?。标准 — (》十六)根据建设【用,地使用时序》、强度管制》安排和控制性—详,细规划编制要求【对建设用地进行【区划:。确定控制《性详细规划的编制】单元及各单元的【。总体控制《指标:(建筑密度、建筑高!度、容积率、人【口容量等) ! (十七)】提出规划《实施步骤、措施和政!策建议 《 ?。 ,  《   ?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!容应包括规划区【范围、规划区内建】设用地?规模:、基础设施》和公:共服务?设施:用地、水《源地和水系、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!、环境保护、自然与!历史文化遗产保护】、防灾减灾》、控制性详细规【划的编制《单元及各单元的【总体控制指》标等内?容;:组织编?制机关?可以根据城乡—规,划实施的需要增加】强,制性内容但不得【减少本办法规—定,的强制性《内容 》 第—十条 编《制控制性详细规【划应当依据》总,。体规划确定的—编制:单元进行;在控【制,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单!元内本规划》。。期内不使用的建设】用地或需要》另行编制《修建性详细规划【的大专院校、大型科!研院所?、大型工厂》。等,应明确划定》除对需?要,穿越:该部分?用地的基《础设施提出》规划要求外可—。不进行规划调控控制!性,详细:规划应包括》以,下具体内容 ! (》一)确定《。规划范?围内不同性》质,用地的界《线确定各类用地内】适建不适建或—。。者有条件地允—许建:设的建筑类型 ! :。。 (二)—确定各?地块:建,。筑高度、建筑密【度、:容积率、绿地率等】控制:指标;确《定公共设施配套要】求、交通出入—口方位、停车泊位、!建筑后退红线距【离等:要求 《 《 , (三)《提出各?地块:的建筑体《量、体型、色彩等城!市,设计指导原》则; 》 , ? (四)根据交【通需:求分析确定地块【出入口位置、停车】泊位、公共交通场】。站用地范围和—站点:位置、步行交通以】及其它交通设施规】定各级道路》的红线、断面—、交叉口形式及【渠化措施《、控制?点坐标和标高 【 》 , (五【)根据?规划建设容量确【定市:政工程管线位置【、管径和工程设施】的用地界线进行管】线综合确定地下【空间开发利用具【体,要求 ? , (六)制—定相应的《土地使用与建—筑管理规定 】。     !控制性详细规—。划的强制性内容【应包括总体规划已】经,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!地块的主要》用途、建筑密—度、建筑高度—、容积率、绿地率】、基础设施》和公共服务设施【配,套规:定;组织编制—机关可?以根据城乡规划实】施的需要增加强制】性内容但不》得减少本办》法规定的《强制性内容 !。 , : 第十一《条 编制基础设施和!公共服务设施—专,。。项规划应当专题落实!总体规划《的要求应《。包括以下《具体内容《 】(,一)根据建设现【状和总体规划—确,定,。的,。。。发展目标制》定基础?设施和公共服—务设施的建设目【标和:实施方案《 《 (二)【。具体确定基》础设施和公》共服务设施系—。统内的用地范围和】空间、地下》管治要求;》在具体坐标上落【实黄线、绿线—、蓝:线、紫线 — , , (三)具】体确定基础设施和公!共服务设施的—分期建设单元 】 (四)!确定基?础设施和公共服【。务设施实施管理中的!管制:要求 《 (五】),基础设施和公共服】务设施专《项规:划的工程技术—要求由省城乡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!主管部?门逐项?发布 !   ?  基础《设施和公共服务【设施专项规划的【强制性内容包—括总体规划已—经确:定的强制性》内容各类基础设【施主干?网络系统布局和规划!规模基?础设施枢《纽工程的选址需【。要政府配《套的公共《服,务设施的选址绿线、!。紫线、黄线》、蓝:线,等的:具体范围 【 第—十,二条 编制》。修建性?详细规划主要用【于指导城镇重要地】块和旧城区内土地】使用权属复杂地块的!利用指导依》照甘:。肃省:城乡规划条例可【不,编制控制性详细【规划的县《城、建制《镇,和可不编制控制性详!细规划的大专院【校、大?型科研院所、大【型,工,厂等的建《设应当包括下列【具体内?容 : ?。 : (一)》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!技术经济论证 ! 《 (二)确定—规划用地发》展目标、《发展规模进》。行功能分区》和用地布《局, 】(三)对《建筑:、道路和《绿地等进行空间布】局和:景,观规划设计布置【。总平面?图 !(四)?对住宅、《医院、学《校和托幼等建筑进】行日照分析 】。 《 (五)根》据交通影响分—析提出交《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! 》 :(六)市政工程管】线规划设计和—管,线综合 】。 (七)—竖向规划设计 】 : 第十三条 !编制近期建》设规:划应当根据总体【规划:和国民?经济和社会》发展规划确定的建设!发,展目:标结:合本:。地土地利用总—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确!定基:础设施和公共—服务设施的近—期建设内容》建设用地的近—期使用范围本行政区!域内乡、村基础设】施和公共服务—设施的近期发展目标!和建设内容应当包】括下列具体内容 ! — ,(,一)确?定近期人口和建【设用地?规模确定《近期建设用地范【围和布?局 】 ,(,二)确定近》期交通发展策—略确定主要对外交】通设施和主》要道路交《通,设施布局 — ? : ,(三)确定各—项基础设施、公共】服,务和公益《。设,施的:。建设规模和选址 ! ? (四)确定】近期:居住用地安排和【布局 《 (【五)确定本行政区】域内乡、村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】务设施的近期发【展目标?和建:。。设内容 》。 (六】)确定总体规划【和国民经《济和社?会发展规《划要:求的其它建》设目标 — 《 (七)《确定:控,制和引?导城:市近期?发展的原《则和措?施 !第十四条 城镇体】系规:划、:总体规划、专项规划!以及大专《院校、大型科研【院所、大型工—厂修建性详细—规划的期限一般【不超过20年—;控制性详细规划、!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县!城、建制镇》修建性详细规划的】期限一般不超—过5年?;本:地区编制《的城乡规划的期限】应相互衔接并与【当地国民《。经济和?社会发展规划—相衔:接   ! 第三章《 规划编制 — : 第十五》条 省、《城市、自治州人民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!行,政,区域:的城镇体系规划【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可以:将城镇体系规—划纳入城市、县【城的总体规划一同】编制 》 第十六条! 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应当《组织编制城市、县】城总体规《划;镇人民》政府应当会同城市、!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编》制镇总体规划— 》     编】制总体规划前城市、!县人民政府应—当要求规划等—有关部门对》城市:、县城、镇的城镇发!展目标?、,空间:。。布局、综《合交通等重要—问题进?行专题研究;—专题研?究,成果:经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审定批准后方—可作为规《划编制的《依据 !     编制【。。总,体规划?中应当编制》形成总体《规划:纲要;?总体规划纲要—按程序?审查批?准,后方:可进行规划成果【的编制? 【 第十七《条 城?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应当《组织编制《城市、县城的控制】性详:细规:划;镇人民政府【应当会同城市、【县人民?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编制镇的】控制性详《细规划 》 第【十八条 城市、县】人民政府《应当:要求行业主管部门】。、镇人民政府—会同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制定城市【、县城、镇规划【区内的基础设施或】公共服?。务设施专项》规,划 《    】 ,编制:。基础设施和公共【服务:设施专?项规划前行业—主管:部门应对基础设施】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】发展目标、用地【需求、工艺和功能要!求等进行专题—研究并会同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!准专题研究报告【;专题?研究报?告经:。批准后方可作为规划!编制的?依据 【 第十九条 城!市、县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和镇人民政》府应当依《据,控制性详细规划【及时组织编》制重要?地块和旧《城区内土《地使用权属复—杂地块?的修建性详细规划】 《  》   人口规模较】。小的县城和镇城市、!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!政府可以依据总体】。规,划直接编《制修:建,性详细规划 【 :   【  :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和镇【人民政府《可以根据城乡—规,划管理的实际需【要要求驻地大—专院:校、:大型科?研院所、《大型:企,业等单位依》据总体规划直接编制!所在用地的修建性详!细规划 】 第《。。二十:条 城市、县、镇人!民政府组织编制近期!建设规划其中新编制!总体规划的第—一期近期《。建设规划可以纳入总!体规划一同编—制和报批 】 , 第二十一【条 :城乡规划的组织【编制机关应当根据规!。。划编制的需要和规】划编制单位的—要求提?供经:济社会、资源环【境、相关规》划以及勘察》、测绘、《气象、地震、水文】、环境等基础资料与!规划编制单位共同】完成规?划成:果 !    规划编制】单位在编制城乡【规划:时应当对规》划区域的《经济和社会发展【、自然环《。境、城市建设—的历史与现状—等情况进行现场【调查和研究 — 《 : 第二十二条 【。委托编?制城乡规划组—织编制机关应当与】规划编制单位签订】规划编制任务合同书! 【 第二十三条— 承担城乡规划【设计任务的》城乡规?划编制?单位应当持》有相应等级的城市】规划资质《证书:外省、市城乡—规划编?制单位承担我省的】城乡规?划设计任务应当向组!织编制机关提供规划!人,员、工程设》计人员?的法定资格》证书;规划成果中】。应有相应规划—人员、工《程,设,计人员?的签名 第四【章 审查审批 【 第二—十,四条 全《省城镇?。体,。系规划报《。。国务院?审批;城市、州的城!镇体:系规:划报省人《民,政府:审批;县的》城镇体系规划报所在!市、州人民政府【。审,。批 》 ?。 第二十五条—。 兰:州市城?市总:。体规划经省人民政】。府审查同意后报国】。务院:。审批其他城市总体】规划:报省人民政府审批】;县城、镇》。总体规划报》。上一级人民》政府审批 — 第【二十:六条 ?控制性详细规划、基!础设施或公》共服务?设施专项规划报城市!、县人民政府审【批 《。 第二十七!条 依据总体规划直!接编制的县城、建制!镇和大专《。院,校、大型科研院【所、大型工厂等的】修建:性,详,细规划?按照控?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!程序:审批、备案、修【改、实施其他修【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!、县人民《政,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批》准 【 第?二十八条 单独编制!的城市、县城的【近期建设规划由市、!县人民政《府批准实施单—独编制的镇的近【期建设规划由所在】市、:县人民政《府批准实施 ! :。 第二十九条 】城乡规划的纲要【形成后组织编制【单位应当《邀请审?批机关、备案—机关、有关单位【和有关专《家召开会《议就规?划纲要是否符合当】地实际和《建设需要是否符【合已经审定批准的】专题研究成》果进行审查其中总体!规划:纲要经?本级人民政》府、本级《人,大或其常委会—审查报批准》该总体?规划:的人民?政,府城乡规划》主管: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!组织编制规划成果;!兰州市城《市总体规划纲—要,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!意 !第,。三十条 城镇体【系规划、总体规划】编制完成后应当【按照以?下程序审查、审批 ! 》 (一)规划编】制单位提《交规划成果后—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应,当对规划成果进行】审查;镇总体规划由!县,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会同镇人】民政府审查 】 : : (二)《根据: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!城市、县人》民政:府,应当将规划》上报批准《该规划的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进》行技术审查;该城】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应当组织本级】政,府相关部门》、相关专家及—规划的备案机—关依据本办法第二】章规定的有关—内容进行审查并向规!划所在市《、县人民政府反【馈审查意见 — ? ? (三?)根据审查意见修改!完善后城市、县、】。镇人民政府应当【利用:网络、媒体和当【地的固定场所—依法对规划进行【公告收集公众意见】;公告时间不得【少于3?0日 《 : ?。 (四)《根据公众意见—修,改完善后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应当》。将规划提交本级人】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会审议;】镇总:。体规划由镇》人民:。政府提交《本级人?民,代表大会审议 ! (五【)根据审议》意见修改完》善后全?省,城镇:体,系规划、兰州市总】。体规划?上报省人民政府【由省:人,民政府审查》同意:后并按程序上报国务!院审批;市(州)城!镇,体系规划、》其他市?总体规划上报省【政府:县,城总:体规:划上报市《、州:人民:政府省?、市(州)城乡【规划主?管部门于《20:日内对规划》技术内容《、审查审议落实情】况进行核实》经,核实同意《的拟定批复意见报】请省、市(州)人】民政府批复经—。核实需要《补充完善的向规划】所在市、县》。人民政府《反馈:补充完?。善意见?;镇总体规划上报】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后,由市、县《人民政府《研究:批,复 —。 (六)县城】总体规划经》批准后?县人民政府应将总体!规划报?。省城乡规划》主,管部门备《案取得备《案通知书 】 (七—)规划所在市—、县、镇人》。民政:府应当利用媒—体和当地《的固定场所依—法对规划《进行公布;法律、】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!。开的内容除外—。 — 第三《十一条 《报请批准城镇体系规!划、总?体规:划应当向批准规划的!人民政府上报请示】文件和规划成果;】向批准规划的人民政!府,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报送以》下资料 》 》 (一)《按程序?报批城镇体系规【划、总体规划的请示!一式:三份 【 , :。(二:)规划文本、图纸】和附件书面文件一】式三份电《子文:件一:份(规划文本和说明!书为wor》d格式规划图—纸应提供DWG和J!EPG两种格—式) 》 , , , , (三)规划制】定说明一式三份【包括 】 1、规》划编制的依据和过程!; 》。 2、规划与!上,位规划和相关规划的!衔接情况《其中:。涉及修改《相关上?位规划的《应当:说明修?改情况; 【 》3、本?级人民代《表大会或常务—委员会的意》。见及采纳情况—。; — 4、规划审】批前公告情况及公众!反映的?主,要意见和采》纳情况; 【 ? 5、城市、县人!民政:府、省、市(—州,)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的审查意【见及采纳情况; ! ? : 6、其他需要【说明的问题 — 《 : 第三十二》条, 控制?性详细规划、基【础设施?和公共服务设—施专项规划、依法】直接编?制,的修建?性详细规划》、单:独编制的近》期建设规《。划,编制完成后应—当按照?以下程序审查—、审:。批、备?案、:公告、公布》 , , (【一)规划《编,制单位?提交规划成果后城】市、县?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【。应当会同其他—组织编制机关—组织本级政》府相关部门、相【关专家并邀请规划的!备案机关依据本办法!。第二章规定的有【关内容对规划成果进!行,审查 !。 (二?)根据审查意见修】改,完善后城市》、县城乡《。规划:主管:部,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!编制机关利用网【络、媒体和》当地:的固定场所依法对】规划进行《公告:收集公众意见;【公告时间《不,。得少于30日 【 ? ? (三)根》据,公众意见修》改完善后城市—、县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当会同其他组—织编制?机关拟?定批:。复意见报《请本级人民》政府批复 ! (四)规划】批准后市《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应将市区!的规划报省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备案县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应将县城】的规划报市(州)城!乡规划主管》部,门备案取得》备案通知书;市【、县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还应将《。相应规划报本级人】民代表?大会常委会备案 ! 》 (五)规》划所在?市、县、镇人民政】府应当?利用媒体和当地的固!定场:所对规划进》行公布;法律—、行政法《规规定?不,得公开?的内容除外 】 : 第三十三条 !。报请批准控制性【详,细,规划、基《础设施和公共—服务设施专项规【划、:直接编制的修建性详!细规划、《单独编制的近—期,建设规划应当—附以下资料 】 ? (?一)报批规划的【请示; 》。 ? (《二)规划文》。本、图纸和附件书面!文件一?式三份?电,子文件一《份(规划文》本和说明《书为word格式】规划图纸应提—供DWG和》。JEPG《两种:格式); 【 , 《(三)规划项目制】定说明一式三份包】括, 1!、规划编制的依据】和过:。程; 】 2、规划与【。上位规划和相关规划!的衔接情《况其中涉及修改【相关上位规划的应】当说明修改情况;】 《 《3、规划审批前【公,告情况及公众反映】的,主要意见和》采纳:情况; — 》4、城市、县—。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的审查意—见及采纳《。情况; 》 》 ,5,、其他需要》说明的?问题 — , 第三十—四条 ?城乡规划《主管部?门在审?批及备案过程—中发现报送审批的规!。划不符合本办法相】关规定的可以要【求组织编制》机关对规划进行修改!或补充完善》相关程序;组—织编制?机关:应当自?收到要求修》改或补充《完善相?关程:序的:通知之日《起3:0日内?自行修改并向审批或!备案机?关报送修改情况 】   —第五章 备 案【 ? , 第三十五条 县】城总体规划和—城市的控制》性详细规《划、基础设施—或,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!。划报省人民》政府城乡规》划主:管部门备案;县城】。的控制性详》细规划、基》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!施,专项规划报所在市】(州)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备案组织编!制机关应当在规划】批准:之日起30日内报送!备案 ?   !  :。城镇体?系规:划,、总体规《。划、控制《性详细规《。划、基础设施或公】共,服务设施专项规划】经有关城乡规—划,主管部门备案—同意后还《应依法报本级人民】代表大会常务—。委员会备案》 : 第【三十六条《 组织编《制机关向省、市【(州)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报送备案城乡!规划时?应当提?交下列材料》 【 , (一)规》划备案报《告,二份; 》 (【二)规划《批,准,文件二份《; 》 《(三)规划文—本、图纸和附件书】面文:件一:式二份电子文—件一:份(规?划文本和《说明:书为w?ord格《式规划图纸应提供D!WG:和JEPG两种格式!); 】 (?四)规划制定—说,。明,一式二份《包,括 !1、规?划,编制的依据和过程;! , 【2、规划《与上位规《划和相关规划的衔接!。情况其中涉及—修改相?关上位规划的应【当说明修改》情况; 《 — 3、?规,划审批前公告情况及!公,众反映的《主要意见和采纳情】况,;其中总《体规划还应报送本级!人民代表大》会或常务委员会的】。意见及采纳》。情况; 《 《。 4《、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、省、市(州)城!。乡规划主管部—门,的审查意见及—。采纳情况; 】 ? 5、《其他需?要说明的问题 ! , ? 第三十七条 省、!市(州)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在接受备【案时应当对下列内】容,进行评?估;经评估同意【备,案,的自收到规划—。备案材料之》日起30日内出具】备案通?知书 ! (一)基础设施和!公共服务设》施用:地、:水源:地和水系、绿—化用地、环》境保护、自》然与历史文化遗【。产保护?以,及防灾减灾等—规划内容《是否符合上位规【划,。的强制性《内容 》 , (》二):规划目标是否—符合城?镇建设的实际—需要各项建设目【标是否相协调 【 【(三)?规划是否符》合城乡规划》规范标准及强制【性条文 — (四)】对上位规《划的调整是否有利】于,城镇的局部与—整体协调发展涉及】对上位规划强—制性内?容进行修《。改的是否已事前依】法修改上位规划【 , , —(五)规《划编制过程》。中,是否:依法:进行了?公告专家和公众【的合理意见是否被采!纳 !(六)其他应—当审查的内》容 !第三十八条 省【、市:(,州)城乡《规划主管部》门在审查《中发现报送备案【。的规划违反上位规】。划强制性《内容、国家》和省上有关规划编制!的技术标准以及【本,办,法相关规定的可【以责成组织》编制机关《对规划进行》修,改或补?充完善相关程序;】组织编制机》关应当自《收到要求修》改或补充《完善相关《程序的通知之日【起30日内修改完善!并向:备案机关书面反馈修!改情况?征得备案机关同【意 — :      报省、!市(州?),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备案?的城乡规划》需要修改的》应当依法《修改后重新》报送备案 》 ? 第》三十:九条 需报》省,、市(?州,)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备案的城乡规划在】取得备案《通知书?后即完成了》。。。城乡:规划的?制定程序;该规划方!可组织实施  】 《 :第六:。章 附 则 ! 第:四十条 《省级以?上开发区、工业【集,中区等各类》园区的总体规划【、控制?。性详细规划、基础设!施,专项规划原则上应纳!入城:镇,的同层次规划统【一制定 】     确】需单独?制定的应当按照以下!要求:进行省级以上开发】区、工业《集中:区,等各类园区的—总,体规:划由所在市》、县人民政府—组,织编:制,报省人民《政府:审批省?级以上开发区—。、工业?集中区等各类园区】控制:性详细规划、—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!本级人民政》府,审批并报省人民政】府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!案, , 第四!十一条 对》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!程序:编制的城乡规划审】批,机关不予审批备【案,机关:。。不予:备案:未按照本办法规【定的程序制定的城】乡规划不具有—。法律效力 》。 第四十】二,条 本办法自2【010 《年1月18》日起施行 —  》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