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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甘《肃省城乡规划制【定管理办法》 《 , 发】布时间2010【。-1:-8 来源】甘肃省建设厅—。 】。第一:章 :总 :则 《 第?一条 ?为了规范我》省城乡规划》制定工作《提高城乡规划—制定工?作的规范性、科学性!、严肃性和权—威性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!、甘肃省城乡—。规划条例和甘肃省建!设项目?规划许可办法制定本!办法 》 : 第《二条 本办法—所称城乡规划—包括城?镇体系规划城市【、县城、建制镇【的总体规划、控【制性详细规划、基础!。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!专项规划《、修建?性详细规划乡规【划和村庄规划等法】定规划?。依法制定的各类城乡!规,划是:开展下层次规划编】制和对?各类城乡建设活动进!行,规,划许:可的法定依据 ! ,   —  各类概念性【城乡规划可以—用于法定城乡规【划编制的参考和对】建设活动《进行规划协调、协商!的基础但不应作为】城乡规划行政—许可的依据 【 第三条! 经批准的城—镇体系规划指导城】市、县城、建制镇】总体规划编》制和区域重》大基础?设施规划选》址;: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指!导,控制性?。。详细:规划、基础设施【和公共服务设施【专项规划以及乡规划!、村庄规划》的编制;控》制性详细《规,划、基础设施和公】共服务设施专—。项,规划指导《修建:性详细规划的—编制;经批准和备案!的控制性详细规划】。、基础设施和—公共:。服务设施《专项规划《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!是城镇规划许可【的直接?依据;经批准的【乡规划和村庄—规划是乡村规划许可!的直接依据 !。 : 第四条 城【乡规划的制定—工作包括《。前期专题研究、【规划的编制、规划成!果的:公,示、:审查、修改、批【准和备案等  】 , 第二章 技】术规定及《内,。容要求 】第五条? ,。编制城乡规划应【当符合国家和我【省的有关用地分类、!规划设计标准和【技术规?定采用先进的规【划设:计,方法和技术手段【 】  :  市(州)、县】人民政府城》乡规划部门可以【根据有?关法律、法规和技】术标准补充制定【和细化技术》规,定、导则等指导本】地区的城乡规划【编制工作《。 ? 第—六条: ,城乡规?划,的成果应当包括【规划文本、图纸【和附件其中》规划文本、图纸【是城乡规划制定与实!施的法定文》。件附件只作为—城乡规划制定与【实施的背景资料【。主要包括说明书【、,研究报告《和基础资《料等 《    ! 城乡规划》。。的内容?包括强?制性:内,容和指?导性内?容强:制性内容应当在【规划文本独立—。成,篇并在图纸》中用专用图例标示;!。。。 强制—。性内容必须是—具,体的指?标,。、规定和要求不得】以,。原则性表述》。代替强制性》内容 】 第七条 编【制城乡规划应—专,题落:实上位规划的要求】规划编制《过程中如需》对上位规《划的非强《制性内容进》行调整?应专:。题说明并消除—规划调整的影—响规划编《制过程中如需对上】位,规划的强《制性内容《进行调整应按照甘】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的!有关规定进行 ! 第八条】 编制城镇体系【规划:应当:统筹城乡《。和区域?发展遵循立足现【状,、,分类指导、有序统】筹的原?则提出与《本区域?城乡经济社会发【展,目标相适应》的城乡空间》和城:乡公共设施》、,基础设施统筹发展】。。战略目?标应:当包括以下具—体,内容 《 —(,一)从统筹城乡发展!和统筹区域发展【两个角度出发—确定本?地区城镇《和村庄在城》乡,。一体化发《展,中的定位和职能【分工: , : ? ,。 ,(二)预测本区域总!人口及城镇化水平】制定城镇化路径确】定各城镇人口—规模、?用地规模 】。 (三—),协调城乡空间发展与!生态:环境、?土,地和水?资源、能《。源、自然和历史文】化遗产保护利—用等方面的关系【。确定:城乡空间管》制的原则《、要求和《措施确定城镇体系】空间布局《 ? 》(四)确定本区域交!通发展策略原则确】定综合交通、电力、!。通讯、石油》。天然气、防》洪、垃圾处理等重】大基:础设施?的布局? 】(五:)根据职能分工【以及在城《乡,一体化发展中的【。功能确定城镇和农村!地区的建《设要求和公共设【。施、基?础设施配套标准【 ? (六)制!定分图图则划定主要!城镇的?规划区?范围确定《其职能分工、人【口规模、空间布局】和建设标《准 《 (七【)提出?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!关,建议 【 , 第九条 编【制总体规划》应当协调该城镇【与周边城镇》、区:域重大基础设施的关!系统筹新区发展与】旧区改造兼》顾,农村:地区的发展;—应对规划用地现【状进行分析》和评价划定禁建区、!限建区、适建区【和已建区制定与禁】建区、限建》区、:适建区、已建—区相适应的》规,划,成果明确城》镇防灾、生态保护】、环境保护》、历史文化》保护、城《市风貌维护等具体】。要,求,应当包括以》下具体?内容 】 (一)分—析确:定城镇?性质、职能和发展】目标 》 《 ,(二)预《测,。城镇人口规模 【。 ? 《(三)研究中心【城区空间增长边界】划定规划区范围【和建设用地范围【确定建设用》地,。规模 》。 (四)划!定禁建区、限建区、!适建区和已建区【制定空间《。管制措施《。。。安排建设《用地、农业用—地、:生态用地和》其它用地 》 【(五)以保护和【展示:自然与历《史文化遗存、传【。承城镇传《。统文化和《特,色风貌为主要内容对!建,设,用地进?行城市设《。计, 】 ,(,六)确?定建设用地的空间】布局和空间发展【。时,序对建设用地进行分!类,和平衡 ! (七)确—定主要的公共—服务设施的发—展目:标,、用:。。地布:局和主要建设内【容 ? 》 (八)划定—旧区范围确定旧区】有机更新《的原则和方》法提出改《善旧区生产、生活】环境的?标准和要求 【 —(九)确定主要对外!交通:设施和其它各类基】础,设施的发《展,目标和规模枢纽性】工程的位置及用地主!干运:输系:统布局; 确【定综合防灾与公共】安全保障《体系发?展目标防洪、消防】、抗震、地》质灾害防护等的【主要建设内容;划定!各类基础设施用地】的控:制界限(《黄线) 】 ?(十)确定》绿地系统的》发展目标《及总体布局》划定各种《功,能绿地的保》护范:围(绿线)划—定河湖水《面的保?护范围(蓝线—)确定岸《线使用原则 【。 —(,十一:。。)确定生态》环境保护与》建设目标提出污【染控:制与治理《措施 —。 (十二【)省级以上历史文化!名城应编《制历史文《化,名,城保护专篇确定历】史文化?保护的内容和—。要求划定历史—文化街区《、历史建筑保护【范围(紫线)—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!位,的范围 《 , (【十三)确《定保障性住房的【用地布局要求—及原:则 【。 (十《四)提出地下空【间开发利用的原则】和建设方针 ! (十五)】确定:。规划区内的村镇【发,展与控制的原则【和措施?;确:定需要发展、限制发!展,和不再保留》的村庄提出》村镇建设《控制标准《 — (十《六)根据建设用地】使用:时序、?强度管制安》排和控?制性详?。细规划编制要求【对建:设用地?进,行区划确定控—制性详细规划—的编制单《元及各单元的总【体控制指《标(建筑密度、建筑!高度、?容积率、人口容【量等) 【 (十—七)提出规划—实施步骤、措—施和政策建议 !  —   总体规划的强!制性内容《应包括规划区范围、!规划:区内建设用地规模】、基:础,设施和公共》服务设?施,用,地、水?源地:和水系、基本—农田和绿化》用,地、:环境保护、》自然与历史文化【遗产保护、》防灾减灾、控—制性详细规》划的编制单》元及各?。单元的总体》控,制指标等内容—;组织编制机关可以!根据城乡规划实施】的,需要增加强制—性内容但《不得减少本办法规定!的强制性《内容 ! ,第十条 编》制控制?性,。详,细规划?应当:依据总体规划—确,定的编制单元进【行;在控制性详【细规:划的编制单》元内本?。规划期内不使用的】建设用?地或需要另行编制修!建性详?细规划的大专院校】、大型科研院—所,、大:型,工厂等应《明确划定除对—需要穿越该》。部分用地《的基础设施提出规划!要求外?可,不进行规划》。调控控制性详细【规,划应包括以下—具体内容 》 》 :(一)?确定规划范围—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!线确定各类用地内】适建不适《建或者有《条件地?允许建设《。的建筑类型 【。。。。 》 (二?。。)确定各地》块建筑高《度、建筑密度、【容积:率,、绿:地率等?控制指标;》确定公共设施—配套要求、》交通出入口方—位、停车泊位、建】筑后:退红线距离等要求】 ? , (》三)提出各地块的建!筑体:量、体型《、色彩等城市—。设计:。指导原则; ! (四—)根据交通需求分】析确定?地,块出入口位》置、停车泊》位、公?共,交通场站用地—范围和站点位置、步!。行交通以《及,其它交通《设施规定各级道【路的红线《、断面、交叉口形式!及渠化措施、控【制点坐标和标高【 】 : (五)》根据:规划建设容量—确定市政工程管线】位置、管径》和工程设施》的,用地界线进行—管线综?合确定地下》空,间开发利用具体【要求: (》六)制?。定相应?的,。土地:使用与建筑管理【规定 》    】 控:制性详细规划—的强制?性内容应《包括总体规》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!内容各地块的主【要用途?、建筑密《度、:建筑高度、容积【率,、绿地率、基—础设施和公共—服务:设施配套规定;组织!编制机关可以根据城!乡,规划实施《的需:要增加强《制性内容但不得减】少本办法规定的【强制性内容 】 第十一条! 编制?基础设施《和公共服务》设施专项规》划应当专题落实【总体规划的》要求应包《括以下具体内容 ! ? ?(一:),根,据建设现状和—总体规划确定的【发展目标制定—基,础设施和公共服【务设施的《建设目标和》实施方案《 — (二《。)具:。体,确定基?础设施?和公共服《务设施系《统内的用地范围和】空间、地下》管治要求《;,在具体坐标》上,落实黄线、绿线、】蓝线、紫线 — — (三?),具体确?定基础?。设施和公共服务【设施的分期建设单】元 》 (四)【确定基础设施—和公:共,服务:设施实?施管理中的》管制要求 —。 《 :(五)基础设施【和公共服《务,设施专项规划—的工程技术要求由】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会?同行业主管部—门逐项发布 — 《 :    《 基础?。设施和公共服务【设施:专项:规划的?。。强制性内《容包:括总体规划》已经确定的强—制性内容各类—基础:设施:主干网络系》统布:局和规划规模基础】设施枢纽《工程的选《址需要政府配—套的公共服》务设施的选址绿线、!紫线:、,黄线、蓝《线等的具《体范围? — , ,。第十二条《 编:制修建性详细规划】主,要用于指《。导城镇?重要地?块和旧城区内土地使!用权属复《杂地块的利用指导】依照甘肃省》城乡规划条例可不】编制控制性》详细规划的县城、建!制镇和可不编—制控制性详细规【划的大专院校、【大型科研《院所、大型工厂等】。的建设应当包括【下列具体内容 【 (】一,)建设条件》。分析及综合技术【经济论证 ! (二)确【定规划用《地发展?目,标、发展《规,模进行功《能分区?。。和,用地布局 》 , 》 (:三)对建筑、—道路和?绿地等?进行空间布局—和景观规划》设计布置总平面【图 — (四)对住】宅、医院、学—校和托?。幼等建筑进行日【照分析 《。。 (五!。)根据交通》影响分析《提出: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! 》 (《六)市政《工程管?线规划设计》和管线?综合 — (七)【竖向规?划设:计 !第,十三条 编》制,近期建设规划应【当,根据总?体规:划,。和国民经济》和社会发展规—划确定的建设发展】目标结?合本地?。土地利?。用,。。总体规划和年度【计划确?定基:础,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!的近期建设内容建设!用地的?。近期使用《。范,围本行?。政,区域内乡、》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!务设施的近期发展】目标和?建设内容应当包【括下列具体内容【 : : , 《(一)确定近期人】口和建设用地—。。规模确定《。近期建设用》地范围和布》局 : , , (二)】确定: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!定主要对外交通【设施:。和主:要道路交通设施【布局 ! (三)《确定:各项基础设施、【公共:服务和公益设施的】建,设规模和《选址 【 ?(四)?确定近期居住用【地安排和《布,局 】 (五?)确定?本行政区域内乡、】村基:础设施和公》共服务设《施的近期《发展目标和》建,设内容 ! (六)确定总体!规划和国民经济【和社会发展规—划要求的其它建设目!标 》 《(七)确定控制【。和引导城《市近: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! — 第十四条 城镇!体系规划、总体规】划、:专项规?划以及大专》院校、大型科研院】所、:大型工厂修建性详细!规划的期《限一般不超过—20年;控制性【详细规划《、近期建设规—划以及县《城、建制《镇修建性详细规【划的期限一般—不超过?5年;本《地区编制的城乡规】划,的期限应相互衔接】并与:。当地国民《经济和社《会,发展规划相衔接 !  》 第三章 规【划编制 第!十五条 省、城市】、自治州人民政府】应当组织编制—本行政区《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城!。市,、县人民政府可以】将城镇体系规—划纳入?城,市、县城《的总:。体规:划一同?编,。制 !第十六?条, 城市、县人民【。政府应当《。组织编制城市—、,县城总体规划;镇】。人民政府应当会【同城:市、县?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编—制镇总体规划 】 》     编制总体!。规划前城《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应当要《求规划等《有关部门对城市、】县城、镇的》城镇发展目标、空间!布局、?综合交通等重要问题!。进行:专,题研究;专题研究成!果经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审定批准—后方可?作为规划编制的依】据, 】  :  编?制总体?规划中应当编制形成!总体规?划纲要;总体规【划纲要按程序审查批!。准后方可进行规划】成果的编制 【 —第,十七条 城市、【县人民?政,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?门应当组织编制城】市、县城的控制【性详细规划;镇人民!政府应当会》同城市、县》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编制【。镇的控制性详—细规划 】 第十八条【 城市、《县人民政府应当【要求行?业主管部门、镇人】民政府会同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制定城市、县城【、镇规划区内—的,基础设施或公共【服,务设施专项规—划 】     》编,制基础设施》和公共?服务设施专项规划】前行业主管》部门应对基础设施】和公共服务设施的】发展目?标、用?地需求、《。工,艺和:功能要求等进行【专题研究并》会同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审定批准】专题研究报告;【专题研究报告经批准!后方:可作为规划编—。制的依据《 【 第十九《。条 城市、县—人民政府《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》和镇人民政府应【。。。当依据?控制:性详细规《划,。。及时组织编制重要】。地块和旧《城区内土地使用权属!复杂地块的修建性】详细规划 》 《。 ,    》 人口规模较小的】县城和镇《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和镇人民政】府,可,以依据总体规—划直接?编制修建性》详细:规划 《   !  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!府,可以:根据城?乡规划?管理:的实际需要要求【驻地大专院校—、大型科研院所、】大型企?业等单位依据—总体规划直接—编制所在《用地的修建性详细】规划 ! 第二十条 —城市、县、镇—人民政?府组织编制近期建】设规划其中新编【制总:体规划?的第一?期,近期:。建设规划可以纳入】总体规划一同编【制和报批 》 第】二十一条《。 城乡规划的—组,织编制机关应当根】据规划?编,制的需要和规—划编制单位的要求】提供经?。济社会、资源环【境、相关规划以及勘!察、测?绘、:气象、地《震、水文、环—境等基础资料与【规划编制《单位共同完成规划】成果 —。 ,     规划!编制单位《在编制城乡规—划时应当对规划【区,域,的经:济和社会《发展、自然环境、城!。。市建设的历史与现】状等情况进》行现场调查和研究 ! ?。 第二—十二条 《委托编制城乡规划组!织编制机《关应当与规》划编制单位签—订规划编制》任务合同《。书 !第二十三条 承【担城乡规《。划设计?任务的城乡规—划编:制单位?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!城市规划资质—证书外省、市城【乡规:划编制单位承—。担我省的《城乡规划设计—任务应当向组织编制!。机关提供规划人【员、工程设计人员的!法定资格《证书;规划成果【中应有相《应规划?人员、工程设—计人员的签名 【 第四章《 审查审批 — 第二—十四条 全》省城镇?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!批;:城市、州的城镇【体,系规划报《省人民政府审批【;县的?城镇体系规划—报所在?市、州人民政府【审批 》 》第二十?五条 兰州》市城市总体规划经】。省人民政《府审查同《意后报国务院审批】其他城市总体—规划报省人》民政府审批;县【城、镇总体》规划报上一》级,人民政?府,审批 《 》 第:二十六条 控—制性详细规划、【基础设?施或公?共服务设施专项规】划报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审批 】 第二十七条】。 依据总体规划直】接编制的县城—、建制镇《和大专?院,校、大型科研院所、!大,型,工厂等的修建性【详细规划按照控制】性详细规划的有【关程序审批、备案、!修,改、实施其他修【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!、县人民政府城【乡,规划主管部门批【准 : 第二!。十八条 单独—编制的城市、县城的!。近,期,建设规划由市、【县,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单!独编制的镇的近【期建设规划由所在】市,、县人民政》府批准实《。施 !第,二十九条《 城乡?规划的纲要形—。成,后组织?编制单位应》当邀请审批机关【、备:案机关、《。有关单位《和有关专家召—开会议就规划—纲要:是否符合当地—实际和建设需要是】否符合已经审定批准!的专:题研究成果进—行审查?其中:总体规划纲要经本级!人,民政府、本级人大或!其常:委会审查报批准该总!。体规划的人民—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审【查同意后方可组【织编制规划成果;兰!州市城市总体—规划纲要经省人【民政府?审查同意 — 第三十!条 城镇体系规划、!总体:规划编?制完成?后应当按照以下程】序审查、审批 【 【(一)规划编制【单位:提,交规划成果》后城市、县》人民政府应当对【规划成果《进行审查;镇总体】规划:由县城乡规划主【管,部门会?同镇人民《。政府审查 ! (《二)根据审》查,意见修改完善后城】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应:当将规划《。上报批准该规划的】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!;该城乡规划主管部!。门应当组织本级政府!相关部?。门、相?关专:家及规?划,的备案机关依据本办!法第二章规定的有】关内容进《。行审查并向规划【所在市?、县人民政府反馈】审查意见 — (三】)根据审查》意见修改完善后城市!、,县、镇人民政府应】。当利用网络、媒体】和当地的固定场所】依,。。法对规划《进行公?告收:集公:众意见;公告—时间不得少》于30日 【 《 (四)根据公众】意见修改完善后城市!、县人民政府—应当将规划提交本】级,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审议;镇总体!规划由镇人》。。民,政府提?交本级人《民代表大会审议【 , :。 (五)】。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!善,后全省城《镇体系规划、兰州市!总体规?划上:报省人民政府由省】人民政府审查同意】后并按程序上报【国务院审批》;市(州)城镇体】系规划、《其他市总体规划上报!省政府县城总体规】。划上报市、州人【民政:府省、市(州)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。于20日内对规划技!。术内:容、审查审议落【。实情况进行核实经核!实同意的拟定—。批复意见报请—。省、市(州)人民政!府批复经核实—需要补充完善的【向规划所在市、【县人民政《府反馈补充完善【意见;镇总》体规划上报市、【县人民政《府后由市、县人民】政,。府研:。究批:复 — , (六)》县城总体《。规划经批准后县人民!政府应将《总体:规划报省城乡规【。划主管部门备案取得!备案通知书 】 (—七)规划所在市、】县、镇?人民政府应当—利用媒体和当地的】固,定场所依法对—规划进行公》布;:法律、行政法—规,规定不得《公开:的内:容除外 》 ? 第三十一条 !报请批准城镇体系】规划、总体规划应当!向批准规划的人民】政府:上报请示文》件和规划《成果;向批准规【划,的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部—门,报送以下《资料 《。 —(一)按程》序报批城镇体系规划!、总体规划的请示】一式三份 】。 : (?二)规划文本、图】纸和附件书面—文件一式《。三份电子文件一份(!。。规,划文本和说明书【为wo?r,d格:式规划图纸应提供】D,。WG和JE》P,G两种?格式) — 》 ,(三)规划》制定说明《。一式三份包括 】 —1、规划编》制的依据和过程;】 ? ? 2、规划—与上:位规划和相关—规划的衔接》。情,况其中涉及修改相】关上位规划》的应当说明》修改情况; 【。 《 3、本级人民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】员会:的,意见:及采纳情况》; 《 ? 4、规划—审批前公告》情况及公《众反映的主要意【见和:采纳情?况,; ? : : 5、《城,市、县人民政府、】省、市?(州)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!及采纳情况;— : , 6、其】他需要说明的问【题 — 第三十二条】 控制性详细规划、!基础设施和》公共服务设施—专项规划、依法【直接编制的修—建性详细规划、【单独编制的近—期建设?。规划编制《完成后应当按照以下!程序审查、审批【、,备案、公告、公【布 !(一:)规划编制单—。位提交规划》成果:后城:市、:县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当会同其—他组织编《。制机关?组织本级《政府相关部门、相关!专家并?邀请规划的》备案机关依据—。本办法第二章—规定的有关》内容:对规划成果》进行审查 — 》 (二)根》据审查意见》修改完善后城市、】县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应当【会同其他组织编制】机关利用网络—、媒体和当》地,的固定场所依法【。对规划进行》公告收集公众意见】;公:告时间?不得少于3》0日 — (三—。)根:据公众意见》修改完善《后城:市、县城《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!编制机?关拟定批复意—见报请本《级人:民政府批复 — 【。(四)规《划批准后市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应将市【区的规?划报省城乡规划【主,管部门备案县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将县城的《规,划报市(州)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!取得备案通知书;】市、县城乡规—划主管部《门还应将相应—规,划报本级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委会》备案 》 ? (五)规划所在!。市、县?、镇人民《政府应当利用媒【体和当地的固定场】所对规划《进行公布;法律、行!政,法规规定不得公开】。的内:容除外 》 《 :第三十三条 —报,请批准控制性详细】规划、基础》设施:和公共服《。务设施?专项规划《、直接编《制的修建性详细规】划、:单独编制的近期建设!。规划应?当附以下《资,料 : — (一)报》批规划的请示; ! 《 (二)规划文本!、图纸和附件书面文!件一:式三份?电子文件一份(规】划文本?和说:明书为wor—d格式规划图—纸应提?供D:W,。G和JEPG两种格!式); ! (三)规划项目!制定说?明一式三份包括 ! 1、】规划编制的依据【和过程; 】 2、规划与!上位规划和相关规划!的衔接情况》其中涉及《修改相关上位规划的!应当说明修改情况】; 《 3、规划!。审批前公告情况及公!众反映的主要意见】和采纳?情况:; : 4、!城市:、县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的审查意—见及采纳情况;【。 】5、其他需要说明】的问题 》 第三十!四条 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在审批及备案!过程中?发现报送审》批,的规划不符合本办法!相关规定的可—以要求组织编—制,机关对规划》进行修改或补充完善!。相关程序;组织【编制机关应当自收】到要求修改或补充】完善相关程》序的通知之日起3】0日内自行修改【并向审批或》备案机关《报送修?改情况   】 第五章 备 】案 第【。三十五条 县—城总体规《划和:城,市的控制性详—。细,规划、?基础设施或》公共服务设施—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!府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备案;县!城的控制性详细规】划,、基:础设:施,或公共服务设—施专:项规划报所在市(】州)城乡规》。划主管部门备案组】织,编制:机,关应:当,在规划批准之—日起30日内报送备!案, —    》 城镇体《系规划、《总体规划《、控制性详》细规划、《基础设施或》公共服务设施专项】规划经有关城—乡,规,划主管部门备案同】。意后还应依法报本】级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会《备案: , — 第:三十六条《 ,组,织编制?机关向省《、市(州)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《报送备案城乡规划时!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! : (一)!规划备案报告二【份; 】 (二)规划批】准文件二《份; ? — (三)规划文【本、图纸和附件【书面文件一式二【。份电子文《件一:份(规划《文本和说明书为w】ord格式规划图纸!应,提供D?WG:和JEPG两种格】式); ! (四《)规:划制定说明一式二】份,包括 ? ?。。 1、—。规划编制的依—据和过程; ! ? ,2、规划《与上位规划和相关规!划的:衔接情况《其中涉及修》改相关上位规划【的应当说《明修改情《况; ! 3:。、规划审批前公告】情况及公众反—映的主要意》见和采纳《情况;其中总体规】。划还应报送本—。级人民?代表大会《或常务委《员会的意见及采纳情!况; 【。。 4、》城市、县人民政【。府、省、市(—州)城?乡规划主管》部门的审查意见及】采纳:情况; 《 5、!其他需要说明的问】题 】 第三十七条 【省,、市(州《。)城:乡规划主管部—门,在接受备《案时应当对下—列内容进行》评估;经评》估同意备案的自【收到规划备案材料之!日起30日内出具备!案通知书 】。 (一—)基础设施和公共服!。务设施用地》、水源地《和水系、《绿,化用地、环境保【护、自?然与历?史文化遗产保护以】及防灾减《。灾等规?。划内容是否》符合上位规划的强制!性内:容 !(二)规划目标是否!符合城镇建设的实】际需要各《项,建设目?标是否相协》调 》 ?。 ,(三)?规划是否符合城【乡规划?规范标准及强制【性条文 【 (》四)对上《位规划的调整是否有!利于城?镇的局部《与整:体协调发展涉及对上!位规划强制性内【容进行修改的是【否已事前依法修改上!位规划 【 (五—)规划编《制过程?中是否依《。法进行了公告专家】和公众的合理意【。见是否被采纳 】 : : (六)其他【应当审查的内—容 !第三十八条 省、市!。(,州)城乡规》。划主管部门》在审查中发》现报送备案的—规划违?反上位规划强制【性内容、国家—和省上有关》规划编制的技—术标准以及本办法】相关规定的可以【。。责成组织编制—机关:对规划进行》修改或补充完善相】。。关程序;组》织,编制机关《应当自收到要求修改!或补充?完善相关程序的通】知之日起《30日?内修改完善并—向备:案机关书《面反馈修《改,情况征得备案机关】同,意 【  ?  :  报省、市(州)!城,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备案的城乡规】划需要修改》的应:当依法修改后重新报!送备:案 】 第:三十九条 》需报省、市》(,。州)城乡规划主管】。部门备案的》城乡规划《在取得备案》通知书后即完—成,了城乡规划的制定】程序;该规划方可】组织实施《   !第六:章 :附 则? 》第,四十条 省级以上】开发区、工业集中区!等各类园区的总体】规划:、控制性详细规划】、基础设施专项规划!原则上应《纳入城镇的同—层次规划统》一制:。。。定 : 【。 ,   ?确需单独制定—的,应当:按照以下要求进【行,省级以上开发区【。、,工业:集,中区等各类园区的】总体:。规划由所在市—、县人民政府组【织编制报省人—民政府?审批省级以》上开发区、工业【集中区等各类园区】控,制性详细规划、基】础设施专项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!审批并报省人民政】府城:乡规划主管》部,门备案 【 第四—十一条 对未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】程,序编制的城乡规划】审批机关不予—审批备?案机关不予备案未】按,照本办法规定的【。程,序制定的城乡—规划不具有法—律效力? 第【四十二?条 :本办法自《20:10 ?年1月18日起施】行,  ? : ,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