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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甘肃省城乡规划制】定管:理,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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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20!。10-1-8 【 : 来:源甘肃省建设—厅
【 , 第:一章 总《。 ,则
第一条! 为了规范我省【城乡:规,划制定工作提—高城乡规《划制定工作的—规范性、科》学性、严肃性和权】威性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】乡,。规,划法、甘肃》省城乡规划条例【和甘肃省建设项目规!划许可办《法,制定:本办法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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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条 本办法】所称城乡规划包【括城:镇体系规划城—市、县?城、建制镇》的总体规划、控制性!。详细规划、基础设施!和公共?服务设施专》。项规划、修》建性:详细规划乡规—划和村庄规划等法】定,规划依法《制定:的各类城乡》规划:是,开,展下层次规划编制和!对各:类城乡建设活动【进行:规划许可的法定依】据
《
】 各类概念性城【乡规:。划可以用《于法定城乡规—划编制的参考和对】建设:活动:。进行:规,划协调、协商的基础!但,不,应,作为城乡规划行政】许可的依据
!
第三条 经!批准的城镇体—系规划指导城市、县!城、建制镇总体规划!编制和区域》重大基础设施规【划选址;经》批准的总体规划指导!控制性详细规—划、基础设》施和:公共服务《设施专项规划—以及:乡,规划、村庄规—划,的编制;控制—性详细?。。规划、基础设—施和公共服务设【施专项规划》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!的编制;《经批准和备案的控制!性详细?规划:。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!务设施专项规划以】及修建?性详细规划是城【镇规划?许,可的直接《依据;经批准的乡】规,划和村庄《规划是乡村》规划许可《的直接依据
!
: 第四条 城乡规!划的制定工作包括】前期专题《。。研究、?规划的编制、规划成!果的公示、》审查、修改、批【准和备案等
】
第二章 】技术:规定及内容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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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。第五条 编制城乡】规,划应当符合国家【和我省的有》关用地分类、—规划设计《。标准和技术规定采】用先进的规划设计】。方,法和技?术手段
《
! 市(《州)、县人民—政府城乡规划—部门可以《根据有关法律—。。、法规和技术标准】补充制?定和细化技术规定、!导,则等指?。导本地区的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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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【。条 城乡规划—的成果?应当包括规划—文本、图《纸和附件其中—规划文本、》图纸是城乡规划【制定与实施的—法,定文件附件只作为城!乡,规划制定与》。实施的背景资料主】要包括?说明:书、研究报告—和基础资料》等
【。。 城乡规!划的内容包括强制】性内容和指导性内】容强制性《内容:应当在?规划文本独》立成篇并在图纸中用!专用图例标示;【 强制性内】。容必须是具体—的指标、《规定:和,要求不得以原则性表!述代:替强制性内容
】。 :
《第七条 编制城【乡规划?应专题落实上位【规划的要求》规划编?制,过,程中如需对上—位规划的《非强制性内容—进行调整《应专题说明并—。消除规划调整—的影响规《划编制过程中如需】对上位规划的强制性!内容进?行,调整:应按照甘肃省城【乡规划?条,例,的有关规定进行
!
—第八条 编》制城:镇体:系规划应《当统筹城乡和—区域发展遵循—立足现状、分类【指导、有序统—筹的:原则提出《与,本区域城乡经济社会!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城!乡,空间和?城乡:公共设?施,、基础设施》统筹发展战略目标应!当包括以《下具体内容
—
— ,(一:)从统筹《城乡发展和统筹区】域发展两个角度出发!确定本地区城镇【和村庄?在城:乡一体化发》展中的定位》和职能分工
—
》 (二)预测本区!域总人口《及城镇化水平制定城!镇化路径确定各城镇!人口规模、用地规】模
!(三)?协调城乡《。空间发展与生态【。环境、土《。地和水资源、能源】、自然和《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!用等方面的关—系确定城乡空间管制!的原:则、要求和措施确定!城镇体系空》间,布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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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四)确定本区域【交通发展策略原则】确定综合交通、电】力,、通讯、石》油天然?气、:防洪、垃圾》处理等重《大基础设施的布【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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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【。。),根据职能分工—以及在城《乡,。一体化发展中的功】能,确定:城镇和?农村地?区的建设要求和公共!设施、基础设—施配套标《准
—
(《六)制?定分图图则划定【主要城镇的规划【。区,范围确定其》职能分工、》人口规模、空间布】局,和建设标准
【 ,
《 (七)《提出实施规划的【措施和有关建—议
【 第九条 编制】总体规划应当协调该!城镇:与周边城镇、区【域重大基础设施的】关系统筹新区—。发展:与旧区改造兼顾农】村地区的发展—;应对规划用—地现状进行》分析和评价划定禁】建区、限建》区、适建区和—已建区制定与禁建】区、限建区、适建区!、已建区相适应的规!划成果明《确城镇防灾》、生态保《护、环境保护—、历史文化保护、城!市风貌维《护等具体要求—应当包括以下具【体内:容
《
(一)】分析确定《城镇性质、职—能和发展目》标
—
(二)—预,测城镇人口规模【
:
(三】)研究中心》城区空间增长—边界划定规划区【范围和建《设,用地范围《确定建设用地规模
!
(四!。)划定禁建区—。、限建?区、适建区》和已建区《制定:。空间:管制:措施安排建设用地、!农业用地、生态【用,地,和其它用《地
—
?(五)以《。。保护和展示自然与历!史文:化遗存、《传承城镇传统文化和!特色风貌为》。主要内容《对建设用地进行城】市设计
】
(六)确定!建设用地《的空间布《局和空间发》展时序对建设—用地进行分类和【平衡
》
? (七)》确定主要的公共服】务,设施:的发展目标》、用地?布局和主要建设内】容
【 (八)》划定旧区范围确【定旧区有《机,更,新,的原则和方法提【出改善旧《区生产、生活环境】。的标准和要求
】 :。
(九)【确定主要《对外交通设施和其它!各类基础《设施:的发展?目标和规模枢纽【性工程的位》置,及用地主干》运输系统《布局; 确定综】合防:灾与公共安全保障】体系发展目》标防洪、消防、抗】震、地质灾害防护】等的主?要建设内容;划定】各类基础设》施用:。地的控?。制界限(黄线—)
【 (十)确定绿】地系统的发展目【。标及总体布局划【定各种功能》绿地的保护范围(】绿线:)划:定河湖水面的保【护范围(《蓝,线)确定岸线使用】原则
?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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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。(十:一)确定生态环境】保护:与,建设目标提出—。污染控制与治理【措施
! (十二)省级【以上历史文化名城】应编制历史文—化,名城保护专篇确定历!史文化保护的内【容和要求划》定历史文《。化街区、《历史建?筑保护范围(紫线)!确定各级文》物保护单位》的范围
!。 , (十三)确—定保障性住房的用地!布局要求及原则
!
(十】四)提出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!原则和建设方—针,。
?
(十五】)确定规划》区内的村镇》发展与?控制的原则和措【施;确定需要发展】、限制发展和不再保!留的村庄提》出村镇建《设,控制标?准
:。
(】十六)根据》。建设用地使用时【。序、强?度管制安《排和控制性详—细规划编制要求对建!设用:。。。地进行区划确定【控,制性:详细规划的编制单】元及各单元的总体控!。制指标(建筑密度、!建筑高度《、容积率、人口【容量等)
】
《(,十七)提出》。规划实施步骤—。、措施和政》策建议
! 总体】规划的?强制性内容应包括】规,划区范?围、规?划区:内建设用地规—模、基础设施和公】共服务设施》用地、水源地—和水系、基本农田】和绿化?用地、环境》保护、?自然与历史文化【遗,产保护、防灾减灾】、控制?性详细规划》的,编制:单元及?各单元的总体—。控制指标等内—容;组织编》制机关可以根—据城乡规《划实:施的需要增加强制】性内容但不得—减少本办《法规定?的强:制性内容
— ,
》第十条 编制控【制性详细规划应当】依据总体规划—确定的?编制:单元进?行;在控制性详【细规划的编制单元】内本规划期》内不使用的建设用地!或需要另行编制【修建性详细规划的】大专院校、大型科研!院所、大型工厂等】应明确划定除对【需要穿越该部分用地!的基础设施提出【规划要求外》。可不:。进行规划调控—控制性详细规划应】包括以下具体—内容:
》
(一)确【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!质用地的《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!适建不?适建或者有条—件地允许建》设的建筑类》。型
《
(二)确!定各地块建筑高度】。、建筑密度、容积率!、绿地率等控制指】标;:确,定公共设施配—套要求、交通出入】口方位、停》车泊位?。、建筑后退红线距离!等要求
《
》 (三)提—出各地块的》建筑体量、体型、色!彩等城市《设,。。计,指导原则;
—
— (四)根据交【通需求分《析确定地块》出入口位置、—。停车泊?位、公?共交通场站用地范】围和站?。点位置、步行交通以!及其它交《。通设施?规定各级道路的红】线、断面、》交叉:口形式及渠化措【施、控制点坐—标和:标高
—。。
?
(—。五)根据规划—建,设容量确定市政工】程管线?位置、管径和工程】设施的用地界—线进行管《线综合?。确定地下空间开发】利用具体要》求
(六)制!定相应的土地使【用,。与建:筑管理规定
—
?
— :控制性详细》规划的强制》性内容应包括—总体规划已经—确定的强制性内容】各地:块的主要《用途、建《筑密度、建筑高度、!容积率、绿地率【、基础?设,。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!套规定;组织编【制,机关可以根据城乡规!划实施的需要增加强!制,性内:容但不得减少本办法!规定的强制性内【容
?。。 :。
《第,十一条 《编制基?础设施和公共—服务设施专项规【划应当?专题落实总》。体规划的要》求应:包括以下具》体内容
—
:
(一)根据建!设现状?和总体?规划确定《的发展?目标制定基础设施和!公共服务设施的【建设目标《和实施方案
】
:
(二)具【体确:定基础设《施和:公共服务设施系【统内:的用地范围》和空间、地下—管治要求;》在具:体坐标上落实黄线、!绿线:、蓝线、紫》线
?
(【三)具体《确定基础设施—和公共服《务设施的分期—建设单元
—
—(四)确《定基础设施》和公共服务设施实施!。管理中?。的管制要求》
— (?五):。基础设?施,和公共服务设—施专项规《划的:工,程技术要求由省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!门逐项发布
—
! 基础《设施:和公共服务设—施专项规划的强制】性内容包括总体规划!已经确定的强制【性内容各类基础设施!主干:网络系?统布局和规划规【模,基础设施枢》纽工程?的选址需要政—府配套的《公共:服务设施《的,。选址绿线、紫线、黄!线、:蓝线等的具体范围
!
第】十二条 编制修建性!详细规?划主要用于指—导城:镇重:要地块和旧》城区内土地使—用权属复杂地块【的利用指导依照【。甘肃省城《。乡规划条例可不【编制控?制性详细规》。划的县城、建制镇】和可不编制控—。制性详细规划的大专!院校、?大,型科研院所、—大型工?厂等的建设应当【包括下列具体内【容
】 (一?)建设条件分—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!证
—
(二)确【定规划用地》发展目?标、发展规模进【行功能分区》和用:地布局
《
【(三)对建筑、【道路和绿地等—进行空间布局和景观!规划设计《布置总平面》图
】 (四)对》住宅、医院、学【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!日照分析
!
, , (:五):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!出交通组织》方案和设计
】
(六【)市政?工程管线规》划设计和《管线综合
—
?
, (七)竖向规】划设计?
【 第十三条》 编制?近期建设规划—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和!国民经济和社会【发展规划《确定的建设发展目标!结合:本地:土地利用《总体规划和年—。度计划确《定,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!设施的近《期建设内容》建设用地的近期【使用范围《本行政区《域内乡、村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】务设施的近期发展】目标和建设内容应】当包括下列具体内容!
】 (:一,)确定?近期人口和建设用】地规模确定近—期,建,设用地范围和布局
!
?
: (二)确定近期!交通发?展策略确定主—要对外?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!交通设施布局—
,
,
—(三)确定各项基】础设施?、公共服《务和公益设施—的建设规模和选址】
》。
(四)确定近!期居:。住用地安排》和布局
【
,
(五)确定】本行政区域内—乡、村基础设施【和,公共服务设施的近期!发展目标和》。建设内容
】
? ,(六)确定总—体规划和国民经【济和社会《发,展,规,划要求的《其它建设目标
】
—(七)确定控—制和:引,导城市近期》发展的原则和措施】
《
《第十:四条 城镇》体系:规划、总体规划、】专项规划以及大专院!校、大型科研院所】、大型工厂》修建性详细规划的】期限一般不》。超过20年;—控制性详细规划、】近期建设规划以【及县城、建》制,镇修建性详细规【划的期限《一,般不超过5年;【本地区编制的城乡规!划的期?限应相?互衔接并与当地国民!经济和社会发展规】划相衔接
【
:
第三章 规!。划编制
第!十五条 省、城【。市、自治州人民政】府应当组织编制【本行政区《域的城?镇体系规《划城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可《以将:城镇体系规划纳入】城,市、县城的总—体规划一同编—。制
》
第十—。。六条 城市》、县人民《政府应当组织—编制城?。市、县城《。总体规划;镇人民】政府应当会同—城市、?县,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编制镇!总体规划《
! 编制总体规】划前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应当要求规划【等,有关部?门对:城市、县城、—。。镇的城镇发展目标】、空间布局、综合交!通等重要问题进【行专题研究;专【题研究成果经城【市、县人民政府审】定批准?。后,方可作为规划编制】的依据
》
《。 编【制总体规划中应【当编:制形成?总体规划《纲要;总体规划纲】要按:程序审?查批准后方》可进行规划成果的编!制
【 第十七条 【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。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组织》编制城市、县城【的控制性详细规划】;镇人民政府应当会!同城市、《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《。管部门编制镇—的控制?性,详细规划
【。。
》。第十八条 城市、】县人民政《府应当要求行业【主管:部门、镇人民政府会!同城乡规划主管部】。门制定城市、县城】、镇规划区内的基】础设施或公共服【务设施专项规—划
:。
! 编制基础设施和!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!划前行业主管部门】应对基础设》施和公共服》务设施的《。发展目标、用—。地需求、《工艺:和功能要求等进【行专题研究》并会同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审?。定批:准专题?。研究报告;专题研】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!作为:规,划编制的依据
】
第十】九条 城市、—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!。人民政府应当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!及,。时组织编制重—要地块?和旧:城区内土地使用权属!复杂地块《的修建性《。。详细:规划
《 :。
: ?。 人口》规模较小的县城【和镇城市、》县人民?政府:城乡:。规划主管部门和【镇人民政府可以【依据总体规划直接编!制修建性详细规【划
】 城【。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城?乡规划主《。管部门和镇人民【政府可以根据城乡】规划管理的实—。际,需要要求驻地大专】院校、大型科研院】。所、大型企业等【单位依据总体—规划直接编制所【在用地的修建性详】细规划
【
第》二十条? 城市、县、—镇人民政《府组织?编,制近期建设规—划其中新编制总体规!划的第一期近期【建设规划可以—纳入总体规划—一同编制《和报批
! 第二十一—条 城乡规划—的组:。织编制机关应当【根,据规划编制的需【要和规划编制单位的!要求提供经》济社会、《资源环境《、相关规《划以及勘察、—测绘、气象、—地震、水文》、,环境等基《础资料与《规划编制单位共同完!成规划成果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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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规,划编制单位在—编,制城:乡规划时应当对规】。划区域的经济和社会!发展:、自然环境、城市建!设的历史与现—状,等,情况:进行现场调查和【研究
【
第二十二条 !委托编制城乡—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】。应当与规划编制单】位,签订规划编制任务合!同书
【
第《。二十三条 承担【城乡:规,划设计任务的城【乡规划编《制单位应当持有【相应等级《。。的城市?规划资质证》书外省、市城乡规】划编制单位承担我省!的城乡规划设计任】务应当向组》织编:制机关提《供规划人员、工【程设计人《员的法定资》格证书?;规划?成果中应有相应【规划人员《、工:程设计人员的签名】
第?四,章 审查审批
【
第二十四条! 全省城镇体系【规划报国《务院审批;城市、】州的城镇体系规【划报省?人民政府审批—。;县:的城:镇体系规《划报所在市、州【人,民政府审批
【
《 第二《十五条 兰州市城】市,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!府审查同《意后报国务院—审批其他城市总【体,规划报?省人民政府审批;县!城、镇总体规划【报上一?级人民政府》审批
【
第《二十六条 》控制性?详细:规划、?基,础设施或公共—服,。务,设施专项规》划报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,审批:
》。
第二十七【条, 依据总体规—划直接?。编制的县《城、建制镇和大【专院校、《大型科研院所—。、大:型工厂等的》。修建性详细规划按】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!。有关:程序审批、备案【、修改、实施—。其他修建性》详细规划由城市【、县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批?准
【。 第二《十八条 单》独编制的《城市、县《城的近期建》设规:划由:市、县人民》政府批准实施单【独编:制的镇的近期建【。设规划由所在市、】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!
》
: 第二十九条 城】乡,。规,划,的纲要形成后—组织编制单位应当】邀请审批机关、备】案机关、《有关单位和有关专家!。召开:会议就?。规划纲要是》否符合当地实—际和建设需要—是否符合已经—审定批准的专题研究!成,果进行审查其—中总体规划纲要【经本级人民政府、本!级人大或其常委会】审查报批准该—总体规划《的人: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审查》同意后方可组织【编制规划成果;【。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!纲要经省人》民政府审查同意【
— :第三十条 城—镇体系规划、总体规!划编制完成后应【当按照以下程序【审查、审批》。
— :(一)规划编制单位!提交:规划成果后城—市、县人民政—。府应当?对,。规划成果《进行审查;镇—。总,体规:划由县城《乡规划主管部—门会同镇《人民政府审查
!
? (二)根据【审,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城!市、:县人民政府应当将】规划上?报批准该规划的人】民政府?。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进:行技术?。审查;该城乡规【划主管?部门应当组》织本级政府相关【部门:、相关专家》及,规划的备《案机关?依据本办法第—。二章规定《的有关内容进行审】查并向规划所—在市、县人》。民,政府:反馈审?查意见
【
: :(三)根《据审:查意见修改完—善后城?市、:县、镇人民政府【应当利用网络—、媒体?和当地的《固定场所依法对【。规划进行公告—收集:公众意见;公告【时间不得少于—30日
【
《(四)根据公众意】见修改完善后城市】、县人民政府应当】将规划?提交本级人》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审议;镇总体规】。划由镇人民政—府提交?本级人?民代表大会审议
!
《 (五)根据审】议意见修改完—善后全省城镇体【系规划、《兰州市总体规划上报!省人:。民政府由省人民政】府审查?同意后?并按程序上报国【务院审批;市(州)!城镇:体系:规划、?其,他市总体《规划上报省政府【县城总?体规划?上报市、州人民政】府省、市(》州)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于20《日内对规划技术内容!、审查审议落实情】况进行?核实经核实同意的】拟定批?复意见报请省—、市(州《)人民?政府批复《经核实需要补充完善!的向规划所在市、】县人民政《府反馈补充完善意见!;镇总体规划上报】市、县人民政府后】由市、县《人民政府研究批【复
》
(》六)县城《。总体规?划经批?准后县人民政府【应将总体规》划报省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门备案取得备—案通知书
!
(七》)规划所在市—、县、?镇人民政府应—当利用?媒体和当地》。的固定场所依法对规!划,进行公布;》法律、行政法—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!容除外?
》
: 第三?十一条 报请批准】城镇:体系规划、》总体规划应当向批】准规划的人民政府上!报请示文件和—规划:。成果;向批》准规划?的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报》送以下?资料
》
? (一)按程【序报批城《镇体系规划、总体规!划的:请示一式三》份
】 (二)规》划文:本、图纸和附件【书面文件一》式三份电子》。文件一份(规划文】本和说明《书为word格【式规划图纸应提供】。DWG?和JEPG两—种格式) 》
— (三)规划制】定说明一式三份包括!
1!、规划?编制的?依,。。据和过程;
—
?
2、规划】与上位规划和相关规!划的衔?接情:况其中涉及修改相】关上位规划的—。应当说明修改情况】。;
—
?。3、本级《。人民:代,。表大会或常》务委员会的意—见及采?纳,情况;
【
4、规划审!批前公告情况及【公众反映的主要意见!和采纳情况》;
!5、城市、县人民】政,府、省、市(—州)城乡规》划,主,管,部门的审查意见【。及采纳情《况;:
】6、:。其他需要说》明的问题
》
第】三十:二条 控制性详【细规划、基》础设施和公共服务】设,施,。专项规划《、依法?直接编?制,的,。修建性详细规—划、:单独编?制的近期建设—规,划编制完成后—应当按照《以,下,程序审查、审批、备!案、公?告、公?布
:
— (一)规划编制】单位提交规划成【果后城市《、县:城乡规划主管—部,门,应当会同《其,。。他组织编制机关【组织本级政府相关部!门、相关专家—并,邀请规划的备案【机关依据本办法第】二章规定的有关内容!对规划成果》。进行审查
】
(二)根据!审查意见《修改完善后》城市、县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!他,组织编制机关利【用,网络、媒体和当地】的固:定场所依法》对规划进行公告收】集公众意《见;:公告时间不得少【于30日
!。
(三》)根据公众意见修改!完善后城市、县城乡!规,划,主管部?门应当会同》其他组?织编制机关拟—定批复意见报请本】。级人民?政,府批复?
【 ,(四)规划批准后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:将市区的规划报省城!乡规划?主管部门备案—。县城乡?规划主?管部门?应将县城的规划【报市(州《)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备案取得》备案通?知书;市《、县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还应将相应规】划报本?级人民代表大—会,常委会备案
【
(五】。)规划所在市、县、!镇人民政府》应当:利用媒?体和当地的固定【场所对规划进行【公布;法律、—行政法规规定不得】公开的内容除外
】
— 第三十三条— 报请?批准控制《。性详细规划、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】务设施专项规划、直!接编制的修》建性详细规划、单】独编制的近期建【设规划应当》。附以下资《料,
《
(》一)报批规》划的请?示;
! ,。(,。二,)规划文本、图纸和!附件书面文件一式】三份电子《文件一份(规—划文本和说》明书为wor—d格式规划图—纸应提供DWG和J!EPG两种格—式,);
】。 (三)规划项目!制定说明一式三份】包,括
》
1、—规划编制的》依据和过程;
】。
》 2、规划与上位】。规,划和相关规划的衔接!情,况,其中涉?及修改相关上位规划!的应当说明修改【情况;
—
》3、规?划审:。批前公告情况及【公众反映《的主要?意见和采纳情况;
!
:。
4—、城市、《县城:乡规:划主管?部门的审查意—见及采纳情况;【
,
《
5《、其他需《要说:明的问题
!
第三十—四,条 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在?审批及备案过程【中发现报《送审批的《规划不?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!的可以要求组织编】制机关对规》划进行?修改或补充完善【相关程序;组织【编制机关应当自【收到要求《。修改或?补充完善相关—程序的通知之—。日起30日内自行】修改并?向审批或备案机【关报送修改情况
】
》
第五章 》备 案
《
:
第三《十五:条, 县城?总体规?划和城市的》控制性详细规划、基!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!施,专项规划报》省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备案;县城—的控制性详细—规划、基础设—施或公共服务设【施专项规划报所在市!(州)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备案组】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!划批准之日起—30日?内,报送备案
】
— 城镇体系规划】、总体规划、控制】性详细规划、基【。础设施或《公共:服务设施专项规划】。经,有关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》备案同意《后还应依法报本级人!民代表?大会:常务委员会备案
】
》 第三十六条 组!织编制机关向省【。、市(州)城乡规】划主管?部,门报送备案城乡【。规划时应当提交下列!材料
】
(一)规【划备案报《告二份;
》
, ,
:
(二)规【划批准文《件二份;
— :
(三)规】划文本、图纸和【附件书?面文件一式二—份电子文件一份【(规划文本》和,。说明:书为word格式规!划图纸?应提供DW》。G,和JEP《G两种?格式);
】
(四)【规划制定说》明一式二份包括【
1!。、规划编制》的依据?和,过程;
》
—2、规?划与上位《规,划和:相关规划的衔接情】况其中涉及》修改相关上位—规划的应当说明【修改:情况;
《
《
, 3、规划审【批前公告情况及公众!反映的主要意见【和采纳情况;其【中总体规划还应报送!本级人民代》表,大会或?常务委?员会的意见及采【纳情况;
【
《 4、城市、县人民!政府、省、市(州)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!审查:意见及采纳情况【;,
5!、其他需《要,说明的问题
!
第三十【七条 省、市—。(州)城乡规—划主管部《。门在接受《备案时应《当,对下列内容进行评估!;经评?估同意备案的—自收到规划备案【材料之日起30【日,内出:具备案通知》书
】。 (:一):基础设施和公—共服务设施用—地、水源地和水【系、绿?化用地、环境保护、!自然与历史文—化遗产?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!。规划内容是》否符合上位规划的强!制性内容
!
(二)规划】目,标,是否符合城镇—建设:的,实,际需要各项建设目标!是否相协调
!
(》三)规划是否符合】。城乡规?划规:范标:。准及强制《性条文
— ,
《(四)对上位规划的!调整是否有利于【城,镇的局部与整体协调!发展涉?及对上?位规划强制》性内容进《。行修改的《。是否已事《前依法?修改上位规划—
】(五)规划》。编制过程中是—否依:法进行了公告专【家和公众的合理意见!是否被?采纳:。
】(六)其他应—。当审查的内容
【
《
: 第三十八》条 省、《市(州?)城乡规划》。主,。管,部门在?审查中发现报送备案!的规划违反》上位规划强制—性内容、国家和省】上有关规划》编制的技《术标准?以及本办法相关【规定的可以责—成组织?编制机关对规—划进行修改或补充完!善相关程序;组织】编制机?关应当?自收到要求》修改或补充》完善相关《。。程序的通知之—日起:30日内修改完善】。并向备案机关书【面反馈修改情况征得!备案机关同意—。
】 》报省、市(州)【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备案的城乡!规划需?要修改?的,应当:依法修改《后重新报送备案【
— 第三《十九条 需报省、市!(州)?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备案【的城:乡规划在取得—。备案通知书后即完成!了城乡规划的制定程!序;该规《划方可组织实—。施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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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— 附 则
【
第四十条—。 省级以上开—发区、工业集中区】等各类?园区的总体规划、】控,制性详细规》划,。、基础设施》。专项:规划原?则,上应纳入城镇的【同层次?规划统一制》定
【 确需单!独制定的《应当:按照以下要》求进:行省级以上》。开发区、工业集中】。。区等各类《园区的总体规划由】所在市、县人—民政府组织编—制报省?人民政府审》批省级以《。上开发区、工业集】中,区,等各:类园区控制性详【细规划、基》础设:施,。专项规划报本级【人民政府审批—并报省?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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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十一条 】对未按照本办法【规定的?程序编制《的城乡规划》审批机?关不:予审批?备案机关不予备案未!。按照本办法》规定的程序制定【的城:乡规划不具有法律】效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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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二!条 本办法自2【010 年1—月18日起施—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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