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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甘—肃省城乡规划—制定管理办法 【 : 《 》发布时间201【0-1-8》。 《来源甘肃省建设厅】。。。 】第一章 《总 则 【 第一?。条 为了规范—我,省城乡规《划,制定工作提高城【乡,规,划制定工作的规【范性、科学性、【严肃性和权威性根】据中华?。人民共和国》。城乡规划法、—甘肃省城乡规划条】例和:。甘,。肃省建设项》目规划?许可办法制》。定本办法 》 —。 第二条 本办【法所称城乡规划【包,括,城,镇,体系:。规划城市、县城、建!制镇:的总体规划》。。、控:制性详细规划、基】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!施专项规划、—修建性详细规—划乡规划《和村庄?规划等法定规划依法!制定的各《类,城乡规划是开—展下层?次规划编制和—对各类?城乡建设《活动:进行规划许可—的法定?依据 》。 , ?     各类概念!性城乡规划可—以用于法定城乡【规,划编制的参考和对建!设活:。动进行规划协—调、协商的基—础但不应作为城【。。乡规划行政许可【的依据 【 《第三条 经批准的】城镇体?系,规划指?。导城市?、县城、建》制镇总体《规划编制和区域【重大基础设》施规划选址;经【批准的总体规划指】导控制性详细规划】、基础?设施和公共服务设】施专项规划以及乡规!。划、村庄规划的编制!;控制性详细规划】、基础设施和公共】服务:设施专项规划指导修!建性详细《规划的编制》;,经批准和备案的控制!性详细规划、基【础设施和公》共服务设施专项规】划以及?修建性详细》规划是城镇规—划许可的直接依【据;经批准的乡【规划和村庄规划【是乡村规划许可的直!接依据? 【 ,。第四条 《城乡:规划的制定工作包括!前期专题研究—、,规划的编《制,、规划?成果的公示、审查】、修改、批准和【备案等   ! ,第二章 技术规定】及内容要求 】 :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!划应当符合国家和】我省的有关用—地,。分类、规划》。设计标准和》技术规?。定,。采,用先进的规》划设计方法和技术】手段 》 :     【市(州)、县人民】政府城乡《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有!关法律、法规和技】术标准?补充制定和细—化技术规定、导则】等指导本《地区的城乡规划【。编制工?作 《 第六【条 城乡规划的成】果应当包《括规划文本、图纸】。和附件其中规划【文本、图纸》是,城乡规划《制定与?实施的法定文—件附件只作》为城乡规划》。制定与?。实施的背景资料【主要包括说明书、研!究报:告和基础资料等【 ?。 《  :。。   ?城乡规划《的,内,容包括?强制性内容》和指导性内容强制性!内容应当在》规划文?本独:立成篇并在图—纸中用专用图例【标示; 【强制性内容必须是】具体的指标、规【定和要求不得—以原则?。性表述?代替强?制性:内容: ? 第七条】 编制城乡规—划应专题落实上【位规划的要求规划】编制过程中如—。需对上位规划—的非强?制性:内容进行调整应专】。题说明并《。消除规划调整的影响!规划:。编,制过程中如需—对上位规划的强制性!内容进行调整—应,按照甘肃《。省,城乡规划《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! 【 第八条 编制【城镇体?系规划应当统筹城】乡和区域发展—遵循立足现状、【。分,类指导?、有序统筹》的原则提出》与本区域城乡—经济社?会发展目标》相适应的城乡空【间和城乡公共设施】、基础?设施统筹发展战略】目标应当包括—以下具体《内容 — (一—。。)从:统筹城乡发展和【统筹区?域发展两个》角,度出发?确定本地区》城镇和村庄》在城乡一《体化发展中的定【位和:职能分工 ! (二)预测本!区域总?人,口及城?镇化水?平制定城镇化路径】确定各城镇人—口规模、用地规【模 》 《(三)?协调城乡《空间发展与生态环境!、土地?。和,水资源、能》。源、自?然,和历史文化遗—产保护?利用等方面的—关系确定城乡空间管!制的原则《、要求和《。措施确定城镇体系空!间布局 ! (四)确定本区!域交:通发展策略》原则确?定综合交通、电【力、通讯、石油天】然气、防洪、垃圾处!理等重大基础设【施的布?。局 【。 (?五)根据职》能分工以及在城【乡一体化《发展中的功能确定】城镇和农村地—区的建设要求和【公共设?施、基?。础设施?配套标准《。 : —(六)制定分图【图则:划定主要城镇的规划!区范围确定其职能分!工、人口规模、空】间布局和建设—标准 【 (七》)提:出实施规划的措【。施,和有关建议》。 《 , 第九条 编制!总体规划应》当,协调该?城镇与周边城镇、】区域重大基础设施】的关系统《筹新区发展》与旧区改造兼顾农】村地:区的发展;应—对规划用地》现状进行分析和评】价划定禁建区、限】建,区、:适建区和已》建,区制:定与禁建《区、限?建,区、适建区、已建区!相适应?的规划成果》明确城镇防灾、生态!保护、环境》保护、历史文化【保护、城市风貌维】护等具体《要求:应当: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! (一!)分析确《定城镇性质、职能和!发展目标 ! (二)预测城!镇人口规模 】 (三)研!究中心城区空间【增长边界《。划定规划区》范围和建设用地范围!确,定建设用地规模【 ? 》(四)划定禁建区】、限建区、适—建区和?已建区制定空间管】制措施安排建设用地!、农业用地、生态】用地和其它用地 】 》 (五)以保【护和展示自然与【历史文化遗存、传】承城:镇传统文化和特【色风貌为主要内【容对建?。设用地?进行城市设计— !(六)确《定建:设用:地的空间布》局和空?间发展?时序对建设用地【进行分类和平衡 】。 ? 《(七)确《定主:要的:公共: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!、用地布局和主【要建设内容 】 《 (八)划定旧区范!。围确定旧区》有机更?新的:原,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!区生产、生活环【境的标准和要求 ! (【九)确定主要—对外交通设》施和其它各类—基础设施《的发展目标和规【模枢纽性工程的位置!及用:地主干运输》。系统布局; 确定!综合防灾《与公:共安全保障体系发展!目标防洪、消防【、抗:震、地?质灾害?防护等的主要—建设内容;划定各类!基础设施用》地的控制界限(【黄线) — , (十)确】定绿地系统的发【展目标及总体布局】划定各种功能绿地】的保护范围(绿线)!。划定河湖《水面的保《护范围(蓝线—)确定岸线使用【原,则 ? (【十一)确定生态【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!提出污染《控制与?治理措施 ! (《十二)省级以—上历史文化名城应】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!护专篇确定历—。史文化保护的内容】和,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!区、历史建筑保【护范:围(紫线)确定【各级文物《。。保护单位《的范围 【 (十三【)确定保障性住房的!。用地:布局要求及》原则 — (》十四)提出地下空】间开发利用》的原则和建设方针】 ? 《 (十五)》确定规划《区内:的村镇发展与—控制的原则》和措:施;确定需要发展、!限制:发展和不再保留的】。村庄提出村镇建【。设控制标准 】。 (十【六,)根据建设用地使】用时序?。、强度?管制安?。排,和控制性详》细规:划编制要求对建【设用地进行区划确】。定控制?性,详,细规:划的编制《单元及各单元的【总体控制《指标(?。。建筑密度、建筑高】度、容积率、人【。口,容量等) 】 (十七【),。提出规划《实施步骤《、措施和政策建议 ! ?。 :     总【。。体规划的强》制性:内容应包括规划【区范围?、规划区内建设用】地规模、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!设施用地、水源地和!水系、基本农田【和绿化用地、环境】保护、自然》与历史文化遗—。产保护、防灾—减灾、?控,制性详细规划的【编制单元《及各单?元的:总体:控,制指标等《内容;?组织:编制:机关可以《根,据城乡规划实施的需!。要增加强制性内容但!不得减少本》办法规?定的强制性内—容 !。第十:条 编制控制性【。详细规?划,应,。当依据总体规划确定!的编制单元进—行;在控《制性详?细规划的编制单【元内本规划》期,内不:使用的建设用地【或需要?另行编制修建性详】细规划的大专院校】、大型?科研院所、大型工】厂等应?明,确划定除对》需要穿越该部分用地!的基础设施提出规】。划要求外可不—进行规划调控控制】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以!下具:体内容 《 【(一)?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!。性质用?。。。。地的界线《确定各类用地内【适建不适建或者【有条件地允许建设】的建筑类型 【 —(二)确定各地【块建筑高度、建筑】密,度,、容积率《、绿地率等控制指】标;确定公》共,设施配套要求、交】通出入口方》位、停车《泊位、?建筑后?退,红线距离《。等要求 — , (三)提出!各地块的建筑体量、!体,型、:色彩:等城市设《计指导?原则; 【 (四)【根据:交通需?求分析确定地—块出入?口位置、停车泊【位、:公,共交:通场站用地范围和】站点位置、步行【交通以及其它交通】设施规定各级道【路的红线、断—面、:交,。叉口形式《及渠化措施、控制点!坐标和标高 — 【 (五)根据!规划建设容量—确定市政《。工程管线位置—、管径和工程设施的!用地界线进行管【线综合确《定地下空《间开发利用具—体要求 【(六)制定相应【的土地使用与建【。筑管:理规定 【 : :    控制性【详,细,规划的强制性内容】应包括总体》规划:已经确定的强制性】内容各?地块:的主要用途、建【。筑密:度、建筑高度、【容积率、《绿地率、基础设【。施和公共服务设施】配套规定;组—织编制机关可以根】据城乡规划》实施的需要增加【强制性内容但不【得减少本《办法规定的强制【性内容 【 , 第十一条 编!。。制基础设施和—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!划应当?专题落实总体规【划,的要:求应包括《以下具体内容—。。 : : : (一)根—。据建设现《状和:总体规划确定的发】展目标?。制定基础设施和【公,共服务设施的—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! 【 (二)具》体确定基础设施和公!共服务设施系—统内的?用,地范围?和空:间、地下管治要【求;在?具体坐标上落—实黄线、绿线、【蓝线、紫线 — 》 (三)》具,体确:定基础设《施和公共服务设施】的分期建设》单元 — : (四)》。确定基础《设施和?公共服务设》施实:施管理中的管—。制要求? 》 ?(五)基《。础设施和公共—服务:设施专项规划的【工程:技术要求由省城乡规!划行政主管部门【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逐!项发布 《  】。  : 基础设施和公共】服务设施专项—规划的?强,制性内容包括总【体规:划已:经,确定:的强制性《内容各类基础设施主!干网络系统布局和】规,。划规模基础》。设施枢纽工》程的选址需要政【府配套的公共服务设!施,的选址绿《线,、紫线、《黄线、蓝线等的具】体范围 ! 第十二》条 :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!主要用于指导城镇】重要地块和旧—城区内土地使用【权属复杂地块—。的利:用指导依照》甘肃省城乡规划条】例可不编制控制性详!细规划的县》城、:。建制:镇,和可:不编制控制性—详细规划的大专【院校、大《型科研院所、—大,型工厂?等的建设应当—包括下?列具体内容 — (】一)建设条件分析】及综合技术经济【论证 — : (二《)确:定规:。划用地?发展目?标、发展规》模进行功能分—区和用?地布局 】 (三)对建筑!、道路和绿》地等进行空间—布,。局和景观规》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! (!四):对住宅、医院、学校!和托幼等建筑进行】日,照分析 《 (】。五)根据交》通,影响:。分析提出交通组【织,方案和设《计 】 (六)市政—工程管线《规划设?。计和管线综合 ! (七)竖!向规划设计 】 第—十三条 编制近期建!设规划应《当根据总体》规划和国民经—济和社会发》展规划确定的建【设发展目标》结合本?地,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!年度计划确定基础设!施和公共《服务设施的近期【建设内?容建设?用地的近期使用【范围本?。行政区域内乡、【村,基础:设施和公共》服务设施的》近期发展目标和【建设内容《应当包括下列具【。体内容 — —(一)确《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!。地规模确《定近: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!局 【 (二)确定近期!交通:发展策略确》定主要对外交通设】施和主要道路—交通设施布局 】 (三)!确定各项基础设施】、,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!。的建:设,规模和选址 — — (四)确定近期居!住,用地安排和布局【 ? ? (五)确定本】行政区域内乡、村】基,础设施和公共服务】设施的近期发展【目标和建设内容 ! (【六)确定总体—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!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其!。它建设目《标 《 (—七)确定控制和【引,导城市近期》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! 》 第?十四条 城镇—体系规划、总—体规划、专》项规划以及》大专院校、大—型科研院所、大【型工厂修《建性详细规划的期限!一般不超过20【。年;控制性详细规】划、近期建设—规划以及县城、建制!镇修建性详》细规划的期限一般】不,。超过5年;本—地,区编制的城乡—规,划的:期限应相互衔接并与!当,地国民经济和社会】发展规划相》衔接   【 第》三章 规划编制 ! 第十》五条 省《、,城,市、自治州人民政府!应当组织编制本【行政:区域:的城镇体系规—划,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可!以将城镇《体系规划纳入城【市、县城的总体规划!一同编制 】 , ?第十六条 》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应!当组织编制城市【、县城总体规—划,;镇人民政府应当】会同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:编制镇总《体规划 — ?     —。。编制总体规划前城市!。、县:人民政府应》当要求规划等—有关部门对》城市、县城、镇的城!镇发展目标、空【间布局、综》合交通等重要问题】进行专?题研究;《专,题研:究成果?经城市?。。、县人民《。政府审定批准后【方可作为规划编【制的:依据 《 —   ? 编制?总体规划中应当【编制形?成总体规划》纲要;总体规划纲】。要,按程序审查批准后方!可进行规划》成果的编制 【 —第十:七条 城《市、县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主管》部,门,应当组织编制城【市、县城的控制【性详细?规划;镇人民—政府应当会同—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城,乡规划主管部—门编制?镇,。的控:制,性详细规划 【 第【十八条 城市、县人!民政:府应:当要:求行业主《。管部门、镇人民政府!会同:城乡规?划主:管部门制定城—市、县城、镇—规划区内的基—础设施或公共服【务设施专项规—划 —  《   编制基—础设施和公共—服务设施专》项规划前行业—主管:部门应对基础设【施和公共服务—设施的发展目标、】用,地需求、工艺和功能!要求等进行》专题研究并会同城乡!。规划主管部门—审定批准《专题研究报告;专题!研究报告经批准后】方可作?为,规划编制的依—据 ? —第,十九条 城市、【县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!镇人民?。政府:应当依据《控制性详细规划及】时组织编制重要【地块和旧《城区内土地使—用权属复杂》地块的修建》性详:细,规划 【   》  人口规》模较小的《县城和?。镇城市、《县人民?政府:城乡规划主管—部,门和镇人民政府【可以依据总体规【划直接编《制修建性《详细规划 ! ,     城市!、县人民《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,部门:和镇人民《政府可以根据—城乡规划管》理的实际需要要【求,驻地大专院校、大】型科研院《所、大型《。企业等单位依据总体!规划直接编制—所在用地的修建【性详细规划 — —。 第二十条 城市】、县、?镇,人民政?府,组织编制近期建【设规划其中新编【制总体规划的第一】期近期建《设规划可以纳入【总体规?划一:同编制和《报批 》 第—。二十一条 》。城乡规划《的,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根!据规划编制的需要】和规划编制》单位的要求提供经济!社会、资源》环境、相关规划以】及勘察、测绘、【气象、地震》、水:文,。、环境等基础资料】与规划编制单位共】同完成规划成果 ! :  》  : 规划?编制单位在编制城乡!规划时应当》对规划区域的—经济和社会发展、】自,然环境、城市建设的!历史与现状等情【况进行现场调—查和研究 ! 第二十二条 !委托编制《城乡规划组织编制】。机关应当与规划【编,制单位签《订,。规划编制任务合【同书: 】第二十?三条 承担城乡规划!设计:任务的城乡》规划编?制单位应当持有【相应等级《的城市规《划资质证书》外省:。、市城乡规划编制】单位:承,担我省的城乡规划】设计任务《。应当向组织编制【机关提供规》划,人员、工程设计人员!的法定资格证书;规!划成果中应有相应】。规划人?员,、工:程设计人员的—签名 ? 第四章 审查【审批: 第二【。十四条 全》省城镇体系规—划报国务院审—批;城市《、州:的城镇体系规划【报省:人民政?府,审批;?县的城镇体系—规划报?。所在市、州人民政】府审批 — ?。。 :第,二,十五条 兰州市城】市总体?规,划,经,省人:民政府审《查同意后报国务【。院审批其他城市【。总体:规划报省人民政府】审批;县城、—镇总体规《划报:。上一级人民政府【审批 ! 第二?十六条 控制性【详细规划、基础【设施或公共》服,务设施专项规划【报城市?、县:人民政府审批— ? ? 第二十七—条 依据总体规划直!接编制的县》城、建制镇和大专】院校、大型科—研院:所、大型《工厂等?。的修建性详》细规划按照控制性】详细规划的》有,关程序审批》、备案、修改—。、实:施,其,。。他修:建性详?细规划由城市、县】人民政?。府城乡规划主管【。部门批?准 】 第二十八条 单独!编制的城市、县【城的近期《建设规划由市、【县,。人民政府批准实【施单独编制的镇的近!期建设规划由所在市!、县:人民政府批准实【施 — 第二十九【条 城?乡规划的《纲要:形成后组织编—制单位应当邀请审批!机关、备《案机关、有关—单,位,和有关专家》召开:会议就?规划纲?要是否符合当—地实际和建设需【要是否符合》已经审定批》准的专题《研究成果《进行审查其中总体规!划纲:要经本级人民—。。政府、?本级人大《或其常委会》审查报?批准该?总,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?主管部?门审查同意》后方可组织编制规划!成果;?。兰州市城《市总体规划纲要【经省人民政》府审查同意 — — 第三十条 城【镇体:系,规划、总《体规划编制完成【后应当按《照以下程序审查、审!批 ? 《 (一)规划【编制:单位提交规划—成果后城《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应当对规《划成:果进:行审查;镇》总体规划由县城乡规!划主管?部门会同镇人民政】。府审查 》 (二)!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!善后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应当将规【划上报?批准该规《划,的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!术审:查;该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组织本级政府相【关部门、相关专家】及规划的备案机关依!据本办法第二章【。规定的?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并!向规划所在市、【县人:。民政府反馈审—查,意见: (!三)根据审查意见】修,改完:善后城市、》县、镇?人民政府应当利用】网络、媒体和当【地的固定场所—依法:对规划进《行公告收集公众意见!;公告时间不得【少于30日 — (】四):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完!善后城?市、县人《民政府应当将规划】提交本级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委员—会审议?;镇总?体规划由镇人民政】府提交本级人民代】表大会审议 ! (五)根据!审议:意见修?改完善后全省城镇】体系:规划、兰州市—总体规划《上报省人《民政府由省人—。民政府审《查同意?后并按程序上报国】务院审批;市(【州,。)城镇体系》规划、其他》市总体规划上报【省政府?县城总体规划上【。报市、州《人民:政府省、市(州【)城:乡规划?主管部?门于:20日内《对规划技术内容、】审查审议《落实情况进行—核实经核《实同意的拟定批复意!见报请省《、市(?州)人民《政,府批复?经核:实,需要:补充:完善的向规》划所在市、县人民政!府反馈补充》完,善意见;镇总体【规划上报市》、县人民政府后【由市、县人民政【。府研究批复》 , (】六)县城总体规【划,。。经批准?后,县人:民,政,。府应将总体规—划报省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备】案取得备案通—知书 【 , (?七)规划《。所在市、县》、镇人民政府应【当利:用媒体和当地的【固定场所依法对规】划进行公布;法【律,、行政法规规—定不得公开的—内容除外 【。 《 ,第三:。十一条 报请—批,准城镇?。。体,系规划、总体规划应!。。当向批准《规划:。的人民?。政府上报请示文件】和规划成果;—向批准?规划的人民》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部》。门报送以下》资料 《 : ? ,(一)按《程序报批城镇—体系规划《、,总体规划的请—示一式三份》 , 【(二)规划文本、图!纸和附件书面—文件一式三份电【子文件?一份(规《划文本和说明书为w!ord格式规—划图纸应提供D【WG:和J:EPG两种》格式) — (三】)规划制定说—明一式三份包括 】。 — 1、规划编制的】依据和过程;— — 2、规划与上位!规,划和相关规划的【。衔接情况其中涉【及修改相关上位规划!的应当说明修改【情况;? — 3、本级人民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】员会的意见及—采纳情况; 】 》。4,、规划审批前公告】。情,况及公众反》映的主要意见和采纳!情况;? : , 5—、城市、县人—民政:府、省、市(州)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的审查?意见及采《纳情况; 【 6、其】他需要说明》的问题 【 第三十二】条 控制性详细规】划、基础设施和【公共服务设》施专项规划》、,依法直?。接编制?的修建?性详细规划、单独编!制的近期建设规【划编制?完成后应当》按照以下程序—审查:、审批、备》案、公告、公布【 , 【(一)规划编—制单位提交规划成】果后城市、》县城乡规《划,主管部门应当—会同其他组织编制】机关组织本》级政:府相关部《门,、相关专家并邀请】规划的?备案机关依据本办】法第:二章:规,定的有关内》容对规划成果—进行审?查 — ?(二)根据审查意见!修改完善后城市【、县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应当会同其】他组织编制机关利用!网络、?媒,体,和当地的固定场所】。依法对规划进行【公告收集公众意见】;,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!0日 ? : ? (三)根据公】众意见?修改完善后城市【、县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!组织:。编制机关《拟定批复意》见报请?本级人?民,。政,府批复 【。 ? (四)规划批准后!市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应将市区—的规:划报省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备》案县城?乡,规划主管部》门,应,将县城的规》划报市(州)—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取!得备案通知书;市】、县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。门还应将相应规划】报本级人民》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! 》 (五)—规划所在《市、县、《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!媒体和当地的固定】。场所对规划进行公】布;法律、行政法】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!容除外 【 第三十三】。条 报请批》准控制性详细—。。规划、基础设施【和公共服《务设施专项规—划、直接《编,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!、单独编制的近期】建设规划应当附以】。下资料? : (一】)报批?规划的请示; 【 : (二【)规划文本、图纸和!附件:书面文件一式三份电!子文件一份(规划】文本和?说明书为w》ord格《式,规划图纸应提—供D:W,G和JEPG两种】格式); 【 : (《三):规,划项目制定说—明一式?三份包?括 !1、规划编》制的依?据和过程; 【 —2、规划与》上位规划和相关规划!的衔接情《况其中涉及修改【。相关上位规》划的:应当说明修》。。改情:况; — : 3、规划审【批,前公告情况及公众反!映的主要《意见和采纳情况【; !4、城市、县城【。。乡规划主管部门【的审查意见及采纳情!。况; — 5、—其他需要《说明的问题 】 第三十】四条 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在审:批及:备案过程中发现报】送审批的规划—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!定的可以《要求组织编制—机关对规划进—行修改或补充完善相!关程序?;组织编制机—关应:当,自收到要求》修改或补充完善相】关程序的通知之日起!3,0日内自《行修改并《向审批或备案机关】报送修改《情况   !第五章 备 —案 《 , 第三十五》条 县城总体规【划和城?市的控制性详细规】划、基础设施或公】共服务设施专—项规:划报省人民政—府城乡规《划主管?。部门备案;县城的控!制性详细规》划、基础设施或公共!。服,务设:施专项规划报所在】市(州)城乡—规划主?管部门备案》组织编制机关应当】在规划批《准之日起30日【内报送备案 【 : 《    《城镇体系规》划、总体《规划、?控制性详细》规划、?基础设施《或公共服《务设施专项规—划经:有关城乡规划主管】。部门备案同意—后还应依《法报本级人》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,员会备案 】。 第三—十六条 《组织编?制机关向省、—市,。(州)城乡规划主管!。部门报送备》案城乡规划时应【当提:交下列材料》。 》 : (一)规划【。备案报告二份; !。 《 (二)》。规划批准文》件二份?; !(三)?规划文本、图纸【和附件书面文件一式!二份电子文件一份】。(,规划:文本和说明书为wo!rd格式规划图【纸应提供DW—。。G和JEPG两种】格式)?; : — (:四)规划制定说明一!式二份包括 【 《 1、规划—编制的依据和过程】; 》 《2、规划与上位【规划和相《关规划的衔接情【况,其中涉及《修改相关《上位规划的》应当说明修改情况】; !3、规划审批前【公告情况及公众【反映的?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!;,其中总体规》划还应报送本—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!务委员会的意—见及采?纳情况; ! : 4、城市、—县人:民政府、省、—市(州)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的审查【意见:及,采纳情况; 】 5、其他!需要:说明的问题》 : 》 ,第三十七条》 省、?市,(州)城《乡规划?。主,。。管部门在接》受备案时应当对下列!内容进行评估—;,经评估?同,意备案的自》收到规划备案材料之!日起30日》内出具备案》通知:。书 : , : (一—),基础设施《。。和公共服务》设,。施用地、《。水源地和水系、绿化!用地:、环境保护、自【然,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!以及防灾减灾等规】。划内容是否》符,。合上位规划的强制性!。内,容 【 (二)规划【目标是否《符合城?。镇建设的实际—需要各?。项建:设目:标是否相协调 ! (三)】规,划是否符合》城,乡规划规范标准及强!制性条文 》 ? (四)对】上位:。规划的?调整是否有利于城】镇的局部与整体【协调发展涉及对【上位规划强》制性内容进行—修,改的是否《已,。事前依?法修改上位》。规划 【 ?(五)规划编—制,。过程中是《。否依法进行了公告专!家和公众的合理【。意见是否被采纳 】 ? (六)其】他应当?审查的内容 ! 第三—十八条 省》、市(州)城—。乡规划主管部门在】。审查中?发现报送备案的规】划违反上位规—划强制性内》容、国家和》省上有关规划编制的!技,术标准以及本—办,法相:关规定的可》以责:成,组织编制机关对规】划进行修改或补【充完善?相关程?序;组?织编制机《关,应,当自收到要求—修改或补充完善相】关程序的通知之日】起30日《内修改完善并—向备案?机关:书面反馈修改情况】征得备案机关—同意 ? ?    【  报省、市(州)!城乡规?划主管部《门备案的城乡规划需!要修改的应当—依法修改《后重新报《送备案 ! 第?三十九条 》需报省、市(州)】城乡规?。划主管部门备—案的城乡《规,划在:取,得备案?通知书后即》完成了城乡规—划的制定程序;该】规划方可组织实【。施   】 , 第六章 附 则】 》第四十条 省级以】上开发区、工业【集中区等各》类园区的总体规划】、,控制性详细》规划:、基础设施》专项规?划原则?上应纳入城镇的【同层次规划统一制】。定 :  】。。   确需》单独制?。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要!。求进行省级》以上开发《区、工业集中区等各!类园区的总体规【。。划由所在市、—县人民政《府,组织编制《报省人民政府—审批省级以上开发】。区、工业集》。中区等各类园区控制!性,详细规划《、基础设《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!民政府审批并报省】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?备案 》 》第四十一《。条 对未按照—。本办法?规定的程序编制的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】不予审批备案—机关不予备案未按】照,。本办法规定的程序】制定的城《乡规划不《具,有法律效力 】 第四十二条 !本,办法自?20:1,0, 年1?。。月18?日起施行   】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