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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【省城:乡规划制定管理办】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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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发布时?间2:010-1-8【 , 来源甘肃【。省建设厅 【。
》第一章 总 则【。
第—一条 ?为了规范我省—城乡规划制定—工作提高《城乡规划制定工【作的规范性、科学性!、严肃性和权—威性根?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!乡规划法、甘—肃省城?乡规划?条例和甘肃省—建设项目规划—许可办法制定本办法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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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条 《。本办法?。所称: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!系,规划城市、县—城,、建制镇的总体规】划、控制《性详细规划、—基础设施和公共【服务设施专项规【划、修建性》。详细规划《乡规划?和,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!依法:制定:的各类城《乡规划是开展—下层次规划编制【和对各类城乡建设活!动进行规《划许可的《。。法定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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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各:类概:念性城乡规》划可以用于法—。定城乡规划编—制的参考《和对建设《活动进行规划—协调:、协商的《基础但不应》作为城乡《。规划行政许》可的依据
》。
— 第三条 》经批准的城镇体【系规划指导城市、县!城、:建制:镇总:体规划编制》和区域重大基—础设施?规划:选址;经批》准的总体规划—指导控制性详—。细,规划、基《础设施和《公共服务设》施专:项规划以及乡规划、!村庄规划的编制;控!制性详细规划、基】础设施和公共服务】设施专项规划指【导修建?。性详细规划的编制】;经批准和备案的控!制,性详细规划、—基础设施《和公共服务设施专】项规划以《及修建?性详细规划》是城镇规划许可的直!接依据;经批准的乡!规划和村庄规划是乡!。村规划?。许可的直《接依: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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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四条 城乡规划的制!定工作包括前—期专题?研究、规《划的编制、规划成果!的公示、审查—、修改、批准和备案!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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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【 技术规定及内【容要求
第!五条: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!符,合国家?和我省的有关—用地分类《、规划设计标—准和技术规定采【用先进的规划—设,计方:法和技术手》段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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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市(》州)、县人民政府】城乡规划部门可以】根据有关法》律、法规和》技术标准补》充制定和细化技术】规定、?导则等指《导本地区《的城乡规《划编:。制工作
《
》 第?六条 城乡规—划的成果应当包【。括规划文本、图【纸和附件其中规划文!本、图纸是城乡规】划制定与实施的法定!文件附?件只作为城乡规划制!定与实施的背—景资料主《要包:括说明书、研究报】告和基?础资料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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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城乡《规划的内《容包:括,强制:性内容?和指导?性内容强制》性内容应当在规【划文本独立成篇并在!图,纸中:用专用图例》标示;?。 强制性内】容必须是具》体的指标、规定和】要,求不得以原则性【表述代替强》制性内容
【
第七条 !编制城乡《规划应专题》落实上位规划的要】求,规划编制过》程中如需对》。上位规划的非强【制性:内容进行调整应【专题说明并消除规划!。。。调整的影响》规划编制过》程中如需对上—位规划的《强制性?。。内容:进行调整应按照【。甘,肃,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!关规定进行
【
第八条!。 编制城镇体系【规划应当统筹—城乡和区域发展【遵循立足现》状、分类指导、有】序统筹的原》则提出?与,本区域城乡经济【。社会发展目标—相,适应的城乡空间和城!乡公共设施》、基础设施统—筹发展?。战略目标应当包【。括以:下具体内《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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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一)从统筹城乡】发展:和统筹区域发展两】个角度出发确定【。本地区城《镇和村庄在》城乡一?体化发展中的定【位,和职能分工
!
: :(二)预《测本:区域总人口及城镇化!水,平制定城镇》化路径确定各—城镇人?口规模?、用地规模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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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?三)协调城乡空间】发,展与:生态环境、土—地和水资源、—能源、自然》和历史文《化遗产保《。护利用等方面的【关系确定城》乡空间管制的—原则、要求和—措,施确定?城镇体系《空间布?局
《
(四【)确定本区》域交通发《。展策略原则》确定综合《交,通,、电力、通讯、石油!天然气、防洪—、垃圾处理等重大】基础:。设施的布局
!
(五—)根据?职能:分工:以及在?城乡一体化发—。展中的功能确—定城镇和农》村地区的建设要【求,和公共设施、基【础设施配套标—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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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?六)制?定分图图则划定主】。要城镇?的规划区范》围确定其职能—分工、人口规模、空!间布局和建设标【准
》
(七)【提出实施规》划的措施和》有关建议
—
第九】条 编制总体—规划应当协调该城】镇与周边城镇、【区域重大基》础设施的关系统筹新!区发:展与旧区改造兼顾】。农,村地区的发展—;应对?规,。划用地现状进—行分析和评价划定】禁建区、限建区、】适建区和已建区【制定与禁建区、限】建区、适建区—、已建区相》适应:。的,规划成果明确—城镇防灾《。、生态保《护、环境《保护、历史文化【保护、城市风—。貌维护等具》体要求应当包括以下!具体内容
—。
?。。
: (:一)分析《确定城?镇性质、职能—和发展?目标
! (二?)预测城镇人—口规模?
(!三)研究中心城【区空间增长边界划定!规划区范围和建【设用地范围确定建】。设用地规模
—
— (四)划定—。禁,建区、限建区、适建!区和已建区制定空】间管制措《施安:排建设用地》、农业用地、—生态用地和其它用】地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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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五)以保》护和展示自然与【历史文化遗存、【传承城镇传》统文化?。和特色风貌为主要内!容对建?设用地进行城市设】计
—。
《。(六)确定》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!和空间发展时—序对建?设用地进行分—类和平衡
!。
(《七)确定主要—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发!展目标、用地布局和!主要建?设内容
《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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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八,)划:定旧:区范围确定旧区【有机更新《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!善旧:区,生产、生《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!
— (?九)确定主要对外】交通设施《。和其它各《类基础设施的发【展目标和规模枢纽性!工程的?位置及用地主干运】输系:统,布局:; ?确,定综合防灾与公共】安全保障体系发【展目标防洪、消【防、:抗震、地质灾害防护!。等的主要建设内容】;划:。定各类基《础设施用地的控制】界限:(黄线?。)
!(十)确《定绿:地,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!体布局?。划定各种功能绿地】的保护范《围(绿线)划定河湖!水面的保护范围(】蓝线)确定岸线【使,用原则
【
: (十《一)确定生态环境保!。护与建设目标提出】污染控制与治—理措施
》 ,
》(十二)省级以上】历史文化名》城应编制历史文化名!城保护专篇确定【历,史文化保护的内【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!化街:区、:历史建筑《保护范围(紫线)】确定各?级文物保《。。护单:位的范围
!。。
?(十三)确定保障】性住房的《用地:布局要求及原则
】
,
(十四!)提出地下空—间开发利用》的原则和建设方【针
?
—(十五)确》定规划区内的村【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!和措施?;确定需要发—展、限制发展和不再!保留的村庄》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!。准
《
(—十六)根据》建设用?地使用?时序、强《度管制安排和控【制性详?细规划编制要求对建!设用地进行区划【确定控制性详细规】划的编制单》元及各单元》的总体控制指标(】建筑密度、建—筑高度、《容积率?。、人口容量等—),
,
《
(《十七)提出规划实】施步骤、措施和【政策建?议
》
》 总体规划【的强制?性内容?应包括规《划,区范围、规划区内建!设用地规模、基础】设,施和公共服务设施】用地、水源地和水系!、基本农田》和绿化用地、环【境,保护:、自然与历史—文化遗产保护、防灾!减灾、控《制,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单!元及各单元的总体控!制指:标等内容;组织编】制机关?可以根据城乡规划】实施的需要增加强制!性内容但不得减【少本办法规定的强制!。性,内容
【
第十》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!规划应当依据总体】规划:确定的编制单—元进行;在》控制性详《细规划的《编制单元《内本规划期》。内不使用《的建设用地或—需要另行《编制修建性》详细规划的大专院】校、大型科研院所、!大型工厂等应明确】划定除对需要穿越】该部分用《地的基?础设施提出》规划要?求外可不进》行规:划调控控制性详细】。规划应包《括以下具《体内容?
(!一)确定规划范【。围,内不同?性质用地的》界线确定各类用地】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!条件地允许建—。设的建筑类》。型
【 (?二)确定各地块建】筑高度、建筑密【度、:容积率、绿地率等控!制指标?;,确定公共设施配套】要,求、:交通出入口方—位、停?。车泊位、建筑—后退:。红线距离等要求【
》
(三)提出各!。。地块的建筑》体量:、体型、《色彩等城市》。设计指导原则;
!
(四)!。根,据交通需求分析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!、停车?泊位、公共交通场】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!置、步行交通以【及其它交《通设施规定各—级,道,路的:红线、断面》、交叉口形式及渠】化措施、控》制点坐?标和标高
【
?
(五)!根据规划建》设容量确定市政工】程管线位置、管径】和工程设施》的用地界线进—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!空间开发利用—具体要求
【 (六)制》定相:应的土地使用—与建筑管理规定
】
《
, 控制】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!内容应包《括总体规划已经【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!地,块的主要用途—、建筑密度》、建筑高度》、,容积率、《绿地率、基础设施】和公共服务设施【配套规定;》组织编制机关可【以根据城乡规—。划实施的需要增【加强制性内容但【不得减少本办法规定!的强制?性,内容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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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?十,一条: ,编,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!务设施?专项规划应当专【题,落实总体规划的【要求应包括以下具】体,内容
—
(一)根】据,建设现?。状和总?体规划确定的—发,展目标制定基础【设施:和,。公共服务设施的建】设,目标和实施方案
!。
《 (二)具体【确定基础设施—和公共服务设—施系:统内的用《地范围和空》。间、地下《管治要求《;在具?体坐:。标,上落实黄线、—绿线、蓝线、紫线】
】(三)具体》确定基础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!的分期建设单—元
—
?(四)确定基础【设施和公共服—务,设施实施管》理,。中,的管:。。制要:求
:
?。
,
(五)基础】设施:和公:共,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!工程技术要求—。由省城乡《。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会同行业—主管:部,门逐项?发布
【
基础!设施和公《共服务设施专项规】划的强制《性内容包括总体规】。划,已经确定的强制性】内容各类《基础设施主干网络系!统布:局,和规划?规模:基础设施枢纽工【程的选址需要政府】配套:的公共服务设施的】选址绿线、紫—线、黄线、蓝线【等的:具体范围
—
《 第十二条— 编制修建性详【细规划主要用于【指,。导城镇重要地块和】旧城区内土》地使用权属复杂【。地块的利用指导依照!甘肃:。省城乡规划条例可】不编制?控制性详细规划的】县,城,、建制镇和可不【编制控?制性详细规划的大】专,院校、大型科—研院所、《大型工厂等的—建,设应:当包括下列具体内】容
?
《 (一《)建设条件》分析及综合》技术经?济论证
! , (二)确定—。规划用地发展目标】。。、发展规模进行功】能,分,区和:。用地:布局
! (三)《对建筑?、道路和绿地—等进行空间》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!布置总平面图
】
(四】)对住?。宅、医?院,。、学校和托幼等建】。筑,进行日?照分析
》
?
(五)根【据交通影响分—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!和设:计,
,
:
(—六)市?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!和管线综合
!
(》七,)竖向规划》设计
! 第十?三条 ?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应!当根据总体规划和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】展规划确定的—建设发展目标结【合本地土地》利用总体规》划,和年度?计划确定基础设施和!公共服务设施的近】期建:设内容建设用地的近!期使用范围本行【政区域内乡、村基】础设施和公》共服务设施的近期】发展目?标和建设内》容应当包括下列具体!内容:
:
》 :(一)?确定近期《人口和建设用地规】模确定?近期建设《用,地范围和布》。局
《
(二【)确:定近期交通》发展策略确定主【要对外交通设施【。和,主要道?。路交通设施布局【
,
《
?(三)确《定各:项,基础设施、公共服务!和公:益设:施的建?设规模?。和选址
【
: (四)》确定:近期:居住用地安排—和布:局
—
: (五)《确定本行政区域【内乡、村基础设【施和:公共服务《设施的?近期发展目标和建】设,内容
?
?
(》六,)确定总《体规划?和国民经济和社会】发展规划要求的其它!。建设目标
》
,
》 (七)确定控制】和引:导城市近期发—展,的原则和措施—
》
: ,第十四条《 城镇体系规划【、总体规划》、,专项规划《以及大专院》校、大型科研—院所、大型工—厂修建性详》细规:划的期限一般不超】过20年;控制性】。详,细规划、近期建设】。规划以及县城、【建制镇修建性详细规!划的期?限一般不超过5年;!本地区编制的城【乡规划?的期:。。限,应相互衔《接,。并与当地国民—经济和社会》发展规划相衔接
!。
【第三章 规划编【制
—第十五条 省、城】市、自治《州人民政府应当【组织编制本行政区】域的城镇体系规【划城:市、县?人民政府可以将【城镇体系规划纳【入城市?、县城的《总体规划一同—编制
《
—第十六?条 城市、县人【民,政府应?当组织编《。制城市、《县城总体《。规划:。;镇人民《政府应当会》同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编制镇总体】规划
【
? 《编制:总,体规:划,前城市、《县,人民政府《。应当要求《规划:等有关部门对城【市、县城、镇—的城镇发展目标【、空间布局、综【合交通等《重要问?题进行专题研究【;专题研究成果【经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审?定批准后方可—作,为规划?编制的依《据
《
】 编:制总体规划中—应当编制《。形成总体规划纲要;!总体规划纲要—按,程序:审,查批准后《。方可进行规》划成果的编制
【
,
第十七!。。条 :城市、?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:划主管部门应—当,组织编制城》市、县城的控制性详!细,规划;镇人民政府应!。当会同城市、县【人,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编制镇的控】制性详细规划
【
》 第十八条 城】市、县人民政府应】当要求行业》主管部?门、镇?。人民政府会》同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制定—城市、县城、镇规划!区内的?基,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!施专项规划
—
?
》 , ,。 编制基础设施和】公共服务设》施专项规划》前行业主管》部门应对基础设施和!公,共服务设施的发展】目标、用地需—求,、工艺和功》。能要求等进行—专,题研究并会同城乡】规划:主管:部,门审定批《准专题研究报—告;专题研究报告】经批:准,后方可作为规划【。编,制,的依据
【
,
?第十九条 城—市,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和—镇人民政府应当【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!及时组织编制重要地!块和:旧城:区内土地使用—权属:复杂地块的》修建性详《细规划
《
! 人口规》模较:小,的县:城和镇城市、县【人民政?府城:乡,规划主管《部门:和镇人民政府可以】依据总体规划—直接编制修建性详】细规划
》
?
【 城市?、县人民政府—城乡规?划主管部《门和镇?。。人民政?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!管理:的实际需要要求驻地!大专院校、大型科】研院所、大型企【业等单位《依据总?体规划直接编制所】在用地的修建性【详细规划
【
《 第二十条 城市、!县、镇人民政府组织!编制近期《建设规?划其中新编制总体规!划的第?。一期近期建》设规划?可以纳入总体规划一!同编:制,和报批
【
第二十一条!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!制机关应当根据规】划编制的需要和规】划,编制单位的要求提供!经济社会、资—源环境、相》关,规划以及勘察、【测绘、?气象、地震》、水文、《环境等基《础资料?。与规划编制单位共】同完成规划成果
!
!。 ,规划编?制单位在编制城【乡规划时应当对规】划区:域的经?。济和社?会发展、自》然环境、城市—建设的历《史与现状等情况【。进行:现场调查和研究
!
第二】十二条 委托—编制城乡规》划组织编制机关【应当与规划编制【单,位签订规划编制任务!合同书
【
: , 第二十三条 承】担城乡规划》设计任务的城乡规划!编制单位应当—持有相应等》级的城市规》划资质证书外省、市!城乡:规,划编制单位承—担我省的城》乡,规划设计任务应当向!组织编制机》关提供规划人员【、工程设计人员的】法定:。资格证书;》规划成?果中应有相》应规划人员》、工:程设计人《员的签名
》
第四?章 审?查审:批,
第二十】四,条 全省城镇—体系规划报》国务院审批;城【市、州的《城镇体系规划报省】。人民政府审批—。;,县的城镇体》系规划报《所在市、州人民政】府审批
》
?
第二十—五条 兰州市—城市总体规划经省人!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!国务院审批其他城】市总体规划报省人】民政府审批;县城、!镇总:体规划报上一级人】民政府审批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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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《六,条, 控:制性详细规划—。、基:础设施或《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!划报城市、县—人民:政,府审批
! 第二十七条 】依据总体规划—直接编制的县城、建!制镇和?大专院校、大型科】研,院所、大型工—厂等的修建性—详,细规划按照控制性】详细规划的有关【程序审?批、备?案、修?。改、:实施其?他修建性详细—。规,划由城市《、县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批准
】
第二十!八条 单独编制的】城市、?县城的近期》建,设规划由《。市、县人《民政府批准实施单】独编制的镇的近期建!。设规:划由所在市、县人民!政府批准实施
】。
》 第二十九条— 城乡规划的纲【要形成?后组织?编制单位《应当邀请审批机关】、备:案机关、有关单【位和:有,关专家召开》。会,。议就规划纲》要是:。否,符合当地《实际和建设需要是否!符合已经审定批【。准的专题《研究成果进行—审查其中总体规划】纲要:经本级人《民政府?、本:级人大或其常委【会审查?报批准该总》体规划的人》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《部门审查同意后【方,可,组织编制《。规划成果;》兰州市城市》总体规?划纲要经省人民政府!审查同意
!
第三十条 城!镇体系?规划、总体规划编】制完成后《应当按照以下程序】审,查、审批
】
? ,(一)规划编制【单位提交规》划成:果后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应当》对,规划成果《进行审查;镇总体规!划由县城乡》规划主管部》门会同镇人民政府】审查
! (二)《根据审查意》见修改完善》后城市、县人民【。政府应当将规划上】报批准该规划—的人民政《府城乡?规,划主管部门进行【技术审查《;该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应当组织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、!相关专家及规—划的备案机关依据本!办法第二《章规定的有》关内容进行》审,查并向规《划所在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反馈审查意见】
《
《(三)根据审—查意见?修改完善后城—市、县、镇人—。民政府应当利用【网,。络、媒体和》当地的固定场所【依法:对规划进行公—告收集公众意见【;公:告时:间不得少于30日
!
【(四)根据公—众意见修改完善后】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应,当将规划提交—本级: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审议;镇总体!规,划由镇人民政府提交!本级:人民代表大会审【。议
【 (五)根据【审议意?见修改完善后—全省:城镇:体系规划、兰州【市总体规划上报【省,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!府审:查同意后并按—程序上?报,国务院?审批:;市(州)城—镇体:系规划?、其:他市总体规划—上,。报省政府县城—总体规?划上报市、州人民政!。府省、市(州)【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于20日内对】规划技术内容、审】查审议落实情况进】行核:实经核实《。同意的拟定》批复意?见,。报请省、市(州)人!民,。政府批复《经核实需要补充完】善的向规划》所在市、《县人民?政,府反馈补《充完善意见;镇【总体规划上》报市、县人民—政府后由市、县人民!政府研究批》复
《
》(六)县城总体【规划经批准后县【人民政?府应:将,。。总体:规,划报省?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备案取得】。备案通知书
】
(七)规!划所在市《、县:、镇人民《。政府应当利》用媒体和当地的【固,。定场所依法对规划】进行公布;法—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!得公:开的内容除外
!
? , 第三十一条 报请!批准城镇体系规【。划、总体《规划应当向批准【规划的人民政—府上报请示文件和】规划成果;向批准】规划的人民政府【城,。乡,规划主管部门—报,。送以下资料》。
— (一)按程【。序报批城《镇体系规划》、总体规《划的请示一式三份】
】(二)规划》文本、图纸和—附件书面《文件一式三份—电子:文件一份(规划【。文本和说明书为wo!。rd格式《规划图纸应提—供DWG和JEP】G两种格式》。)
?
》 (?三)规划制定—说明一式三份包括】
》
1、》规划编制的》依据和过程;
!
2、规】。划与上位规划和相关!规划的衔接情—况,其中:涉及修改相关上【位规划?的应:当,说明修改情况—;
:
3、!本级人民《代表:大会或常务》委员会的《意见及采纳情况;
!
:
4—、规划审批前—公告情?况及公众反映—的主要意《见和采纳情》况;
《
》。 5、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、省、—市(州?)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!意见及采纳情况【;
—
6、》其他:需,要说明的问题
】
—第三十?二,条 控制《性详细规划、基【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!施专项规划、依法】直接编?制,的,修,建性详细《规划、单独》编制:的近期建设规划编制!完成:后应当按《照以下程《序审查、《。审批、备案、公【告、公布
【
(—一)规划《编制单位提交—规划成果后城市、】县城乡?规划:主,管部门应当会同【其他组织编制机【关组:织本级?政,府相关部门》、相:关专家并邀》请规划的备案机关】依据本办法第二章规!定的有关内》容对规划成果进【。行审查?
】(二)根据审查【意,见修改完善后城【。。市、县城乡》规,。划主管部门应当会】。。同其他组织编制机关!利用网络、媒—体和当地的固—定场所依法对规划】进行公告收集公众意!见;公告时》间不得少于》30:日
?
《 (三)根据公众!意,见修改完《善后城市、县—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应当会同—其他组织编》制机关拟定》批复意见报请本级人!民政:府批复
—
? (四)规划批】准后市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《。应将市?区的:规划报省城乡—规划主管部》门备案县城乡—规划主管《部门:。应将县城的》规划报市(州—)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。。备案取得备案通知书!;,市、县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还应将相应规!划报本级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】会备案
! (?五)规?划所在?市、县、镇人民政】府应当利用媒—体和当地的》固定场所对规划进】行公布;法律、【行政法规《规定不得公开—的内容除外
】
第三十】三条 报《请批准控制性详细】规划:、基础?设施和公共》服务设施专项规划】、直接编制的修【建性详细《规划、单独编制的】近期建?设,规划应当附以下资料!
【 (一)报》批规划的《请示;
!。 (二)规划文】本、图纸《和附件?书面文件一式三份】电子文件《一份(规划文本【和说明书为word!格式规划图纸应提】供DWG和JE【PG两种格式);
!
,
》 (三)《规划项目制定—说明一式三份包括
!
1】。、规划编制》的,依据和过程;
【
2】、规:划,与上位规划和相【关规划?的,衔接情况其中涉及修!改相:关上位?规,。。划的应当说明修改】情况;
—
》3、:规划审批前》。公告情况及公众反映!的,主要:意见和采《纳情况;
【
4、城】市、县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的审】查意见及《采纳情况;
【 , ,
5、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!
?
:
: 第三十四》条 :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在审》批及备?案过程中发现报【送审批的规划不【符合本办《法相关规定的—可以要求组织编制机!。关对规划进行—修改或补充完善【。相关程序;组织【编制机?。关应当自收到—要求修改或补充完善!相关程序《的通知之《日起30日》内自行?修改:并向审批《或备案机关报—送修:改,情况:
》。
第五章 备【 案
— 第三十《。五条 县城总体规划!和城市的控制性详细!规划、基《础设施或公》共服务设《施专项规划》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,主管部门备案;县】城的控制《性,详细规划、基—础设施或公共—服务设?施专项规划报所【在市(州)城—乡规划?主管部?门备案组织编制机】关应当在规划批【。准之日起30日内报!送备案?。
— 》 城镇体系规—划,。、总体规划、控制性!详细规?。划、:。基础设施或公共服】务设施专《项规划经有》。关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备案同意】后还应依《法报本?级人民代《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备:。案
》
第三十【六条 组织》编制机关向省、市(!州)城乡规划—主管部?门报送备案城乡【规划时应当提—。。交下列材料 —
《
(一)规划!备案报告二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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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!)规划批准文件【。二份;
!。 , (三?)规划文本、—图纸和附件》书面文?。件一式?二份电子文件一【份(规划文本和说明!书为w?ord格式规—划图纸应《提供DWG》和JEPG两种【格式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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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!规划制定说明一式】二份包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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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1、规划编制—。的依据和过程;
】
【2,、,规划与上位规划【和相关规划的衔接情!况其中涉及修—改相:关上位规划》的应当说明修—改,情况;
【
3、规划审!批前:公告:情况及公众反映的】主要意?见和采纳情况—;其中总体规划【还应报?送本级?人民代表大》。会或常务委员—会的意?见及采纳情况;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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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城!市、县人民政—。府、省、市(州【)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的审查》意见及采纳情况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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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其他】需,。。要说明的问题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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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!条 省、市(州)城!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在接受备案时应!。当对下列内容—进行评估《;经:评估同意备案的自】收到规划《备案材料之》日起:30日内出具备【案通知?书
【 (一)》基础设施和公共【服务设施用地、水】源地和水系、绿化】用地、环境》保护、?自然与历史文化遗】产保护以及》防灾减?灾等规划内容是否符!合上位?规划的强《制性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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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!规,划目标是否》符合城镇建设的【实际需要各项建【设目标是否相协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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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 (三《)规划是否符合城】乡规划规《范标准及强制性【条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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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对】上位规划的调—整是:否有利于《城镇的局部与整体】协调发展《涉及对上位规划强】制性内?容进行修《改的:是否:。。已,事前依?法,修改上位规划
!
(五【),规划编制过程中【是否:依法进行了公告【专家和公众的合理】意见是否被采纳
】
》 (六)其他【应当审查的内容【
— 第三《十八条? 省、市(州)城乡!规划主?管部门在审查中发】现报送备案的规【。划违反上位规划强制!性,内容、国家》和省上有关》。规划编制的技术【标准以及本办—法相关规定的可【以责成?组织编制《机关对规划进—行修改或补充完善相!关程序?;组织编制机关【应当自收到要求修】改或补充完》善,相关:程序的通知之日起3!0日内?。修改完善并向备【案机关书《面反馈修改情况征得!备,案机关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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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报:省、市(州)城乡规!划主:管部:门,备案的?。城乡规?划需:要,修改的应当依法修改!后重新报送备—案
!第三十九条》 需报?省、市(州)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备案【的城乡?规划在取得备案通】知书后即完》成了城乡规划的制】定程序;该规划方】。可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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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附 则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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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十条 省级以—上开发?区、工业《集中区等各》类园区的总体—规划、控制性详【。细规划、基》础设施专《项规划原则上—应纳:入城镇?的同层次规划统【一,制定
! , 确需单独制!定的应当按照—以,下要:。求进行省级以上开发!区、工?业集:中区等?各类园?区,的总体?规划由所在市、县】人民政?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!政府:审批:省级以?上开发区、工业【集中区等各类园区】控制性详细规划【、基础设《。施专:项规划报《本级人民政府审批】并报省人民》。政,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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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四十一条 对未按!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!编制的城乡规划审批!机关不予审批备【案机关不予备案【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!程序制定的城—乡规划不具有—。法,律效: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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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四十二条 本【办法自2010【。 年1月18日【。起,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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