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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】。 甘肃省城—乡规划制定》管理办法 【 ? : : 发布《时间:201?0-1?-8: 来源甘肃省!建设厅 】 , :第一章 总 则 】。 第一条【 为了规范我省城乡!。规划制定工作提【高城乡规划制定【。工作的规范性—、科:学性:。、严肃性和权威【性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城乡《规划法、甘肃省城乡!规划条例和甘—肃,省建设项目规划许】可,办法制定本办—法 — 第二条 本办!法所称城乡》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!划城市?、县城、建制镇的】总体:规划、控制》性详细规划、基础】设施和公共》。服务:设施:专,项规划、修建性详细!规划乡规划和村【庄规:划等法定规划依法】制定:的各类城乡规划是】开展下层次》。。。规,划编制和对各—类城乡?建设活动进行规划】许可的法《定依据 —    】。 各类概念性城乡规!划可以用于》法定:城,乡规:。划编制的参考—和对建设活动进行】规划协调、》协商的基《础但不应作为城【乡规划行政许可【的,依据 】 第三《条 经批准的城【镇体系规划》指,导城市?、县城?、建制镇总》体规划?编,制和区域重》大基础设施规划选】址;经批《准的总体规划指【导控制性详细规【划、基础《设施和?公,共服:务设施专项规划【以及乡规划、村庄规!划的:编制;控制性详【细规划、基础设施和!公共服务设施专项】规划指导修》建性:详,细规划?的编:。制;:经批准?和备案的控制性详】细规划?、基:础设施和公共—服务设?施专:项规:划以及修《建性详细《规划是城镇规—划许可?的直接依据;—经批:准的乡规划和村【庄规:划是乡村规划许可的!直接依?据, ? 》。第,四条 城乡》规划的制定工—作包括前期专题【研究、规划的—编制、规划成—。果的:公,。。示、:审查、修改》、批准和备案—等 ?  《 第二章 技术规】。定及内容要求 】 第五条 编制!城乡:规划应当《符合国家和》我省的?有关:用地分类、规—划设计标准和技【术规定采用先进的规!划,。设,计方法和技术—手段 【 :     市—(州)、县人民【政府城乡规》划部门可以根据有】关法律、法规—和技术标准》补充:制定:和细化?技术规定、导—则等:指导本?地区的城乡规划【编,制工作 ! 第六《条 城乡规》划,的成果应当》包括规划文》本、图纸和附件【其中规划文本—。、图纸?是城乡规划》。制定与实施的法定】。。文,件附件只作为城乡规!划制定与《实施的背景》资料:主要包括说明书、研!究报告和基》础资料等 !     城乡!规划的?内容:包括强制性内容【。和,指导性内容强制性内!。容应当在规划文本】独立成篇并在图纸】中用专用图例—。标示; — 强制性《内容必须是具体的指!标,、规:定和要求《。不得以原则性表【述代:替强制?性内容 — 第七【条 :编,制,城乡规划应专题【落实上位规划的要】求规划编制过程中】如需对上位》规,划的非?强制性内容》进行调整应专—题说明并消除规划】调整:的影响规划编制过】程中如需对上位【规划的强制》。性内:容进行调整应—按,照甘: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的!有关规?定进行 — 第八条 !编制:城镇:体系规划应当统【筹城乡和区域发展遵!循立足现状、分类】指导、有序统筹【的原则提出》与本区域城乡—经济社会发》展目标相适》应的城乡空间和城】乡公共设施、基础设!施统:筹发:。展战略?目标应当《包括以下具体—内,容 】 ,(一)从统筹城乡】发展和统《筹区域发展两个【角度出发确》定本地区城镇—。和村庄在城乡一【体化发展中》的定位和《职能:分工 【 (二》)预测本区域总【人口及城镇》化水平制定》城镇化路径确定【各城:镇人口规模》、用地规模 】。 , (三)【协调城?乡空间发展与生态】环境、土地》和水资源、能源、】。自然和历史》文化遗产保护利用】等方面的关系确【定城乡?空间:管制的原则、要求】和措施确定城镇体】系空间布《局 】。 (四?),确定本区域交通【发展策略原则确定】综,。合交通?、,电力、通《讯、石油《天然气、防洪—、垃圾处《理等重大基》础,设,施的布?局 】 (五)根据职能分!工,以,及在城乡一体化发】展中的功能确定城镇!和农村地区的建【设要求和公共设施、!基,础设施配套标准【 【 (六)制定分图图!则划定主要》城镇的规划区范【围确定其职能分工、!人,口规模、空间布【局和建设标准 【 (】七)提?。出实: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!建议 — 第九条 编!制总体规划应当【。协调该城《镇与周边《城,镇、:区域重大基》础,设施的关系统筹新】。区发展与旧区改造】兼顾:农村地区的发展【;应:对规划用《地现状?进行分析和评价【划定禁建区、限【建区、适《建区和?已建区制《定与禁建区》、限建区、适建【区、已建区》相适应的《规划成果明确城【镇防灾、生态保护】、环:境保护、历史文【化保:护、城市风》。貌维护等具》体,。要求应当包括以下】具体内?容 》。 (》一,)分析确定城镇【性质、职能和发【展目标 【 , (二)预测】城镇人口规模 ! 《 (三)《。研究中?心城区空《间增长边界》划定规?划区范围和》建设:用地范?围确定建设用地规】模 !(四)?划定禁?建区:、限建?区、适建区》和已建区《制定空间管制措施】安排建设用地、【农业用地、生—态,用地和其它》用地 ! ,(五)以保护和【展示自然与历史文化!遗,存、传承城镇—传统文化和特色风】貌为主要内容对建设!用地进行《城市设计 》 【 (六?)确定建设用地【的空间布局和空【间发展时序对建设】用,地进行分《类和:平衡 》 (七)】确定主要的》公共服务设》施的发展目标—、用地布局和—主,要建设内容 】 ? , (八?)划:定,旧区范?围确定?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!。和方:法提出改善旧区【生产、生活环—境,的标准和要求 ! ? (?九)确定《主要对?外交通设施和—其它各类基础设施的!发展目标《和规模枢纽》性工程的位置—及用:地主干?运输系统布》局,; ?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!安全保障《体系发展目》。标防洪、消防、【抗震:、地:质灾害防护等的【主要建设内容—;,划定各类《基础设施《。用地的控制界限【(黄线) 【 (—十)确?定绿地系统的发【。展目标及总》体布局划《定,。各种: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!(绿:线)划?定河湖水面的保护】范围(蓝《。线)确定岸线使用】原则 — ,。。 (十一—)确定生态环境【保护与建设目—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!理措施 】 (十二)【省级以上历史—文化名城应编制【历史:文化名城保护专篇确!定,历史文化保护的内】容和要求划定—历史文化街区、历】。史建筑保护范围(紫!线)确定各级—文物保护《单位的范围》 】(十三)确定保障】性住房?的用:。地布局要《求及原则 ! (《十四:)提出地下空—间开:发利用的原则和建】设方:。针 【 , (十五)确定规划!区内的村镇发—展与控制的原则和】措施:;确定需要发展、】限制发展和不再保】留的村庄《提出村镇建设控制】标准 ? (】十六)?根据建设用地—使用时序、强度管制!安排和控《。制性:详,细规划编制要—求,对,建设:用地进行《区划确定控》制性详细《规划的编制单元及各!单元:的总体控《。。制,指标(建筑密度、建!筑高度、容积率、】人口容量等) ! (十【。七)提?出规划实施步骤【、,措施和政策建议【。 ? 》    总体规划的!强制:性,内容:应包括规划》区范围、规划区内】建设用地规》模、基础设施和公共!服务设施用地—、水源地和水—系、基本农田和绿】化用地、环》境保护、自然与历】史文化遗《。产保护、《防灾减?灾、控制性》详细规划《的编制?单元及各单元的【总,体控制指标等内容】;组织编制》机关可以根据城【乡,规划实?施的需要增加强【制性内容但》不得减少本办法规定!的强制性内容 ! , 第十条 】编制控制性详细【规划应当依》据总体?规划确?定的编制单元进【行;在控制性详【细规划的编》制单元内《。本规划期《内不使?用的建设用地或需要!另行编?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!大专院校、大—型科:研院所?、大型工厂等应明】确,划定除对需要—。穿越该部分用地【的基础设施提出【规划要求《外可不进行规—划调控控《制性详?细规划应《包括以下具体内容】 《 (一—)确定规划范围【内不同性质用地【的界线确定各类【用,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!有条件地允许建【设,的建筑类型 — (】二)确定各地块建】筑高度、建筑密度、!容积率、绿地—率等控制指标—;确定公共》设施配套要》求、交通《出入:口方位、停车—泊位、建《筑后:退,红线距离等要求【 》 (三)提出】各地块的建筑体量、!体型、色彩等城【市设计指导原则;】 — :(四)根《据,交通需求分》析确定地块出—入口位置、停车泊】位、公共交》通场:站用地范围》和站点位置、步行】交通以及其它交【通设施规《定各:级道:路的:红线、断面、交【。。。叉口形式及渠化措】。施、控制点坐标和标!。高 【 ? : (五)《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!定市:政工程管线位置、管!径,和,工程设施的用地界】线进行管《线综合?确定地下《空间开发利用具【体要求?。 (六)制】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!建筑管?理规定 】  《   控制性详细规!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包!括总体规划已经确定!的强制性内容各地块!的主要用途》、建筑密度、建【筑高度、容积率【、绿地率、基础设】施和公共服务—。设施配套规》定;:组织编?制机关?可以:根据城乡《规划实?施的需要增加—。强制性内容》但不得减少本—办法规定的》强制性内容 — 【第十一条 编制基】础设施和公共服务】。设施专项规划应【。当专:题落实总体规划的】要求应包括以下【。具体内容 — (一】)根据?建设:现状和总体》规划确?定的发展《目标:制定:基础设施和》公共服务设施的建】设目标和实施方案】。。 《。 (》二)具体《确定:基础设?施和公?共服务设施系统【内的用地《范围和?空间:。、地下管治要—求;在具体坐标【上落实黄线、绿线、!蓝线、紫线 】 《 ,(三)具体确定【基,础设施和公共服【务设施的《分期建设单元 】 : (四)【确定:基础设施和》公共服?务设施实《。施管理中的管制【要求 ! (五)基础设施】和公共服务设施专】项规划的工程—技术要求由省—城乡规划行》政主管部门会同【行业主管部》门逐项发《布 【     基础】设施和?。。公共服务设》施专项规划的强【制性内容包括总【体规:划已经确《。定的强制性内—。容各类基础设施主】干网络?系统布局和规划规模!基础:设施:枢纽工程的选址【。需要政府配套的【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!绿线、?紫线、?黄线、蓝线》等的:具,体范围 】。 ?第十:二条 编制修—建性详细规》划主要?用于指导《城镇重要地块和旧】城,区内土地使用权属】复杂:地,块的利用指》导依照甘肃省城乡】。。规划条例可不编制控!。制性详细规划的县】。城、建制镇》和可不编制控制【性详细规《划的:。大专院校、》大型科研院所、【大型工厂等的建【设应当包括》。下列具体《内容 【 (《一)建设条件分析】及综合技术经—济论证 ! , (二)《确,定规划用地发展【目标、发《展规模进《行功能分区和用地】布局 ?。 》 (三《)对建筑、道路和绿!地等进行空间布局和!景观规?划设计布《置总平面《图 《 , ? (四?)对住宅、医院、学!。校和托幼等建—筑进行日照分析 ! 》 (五)根据—交通影?。响分析提《出交通组织》方案和设计 【 —(,六,)市政工程管线规】划设计和《管线综合 !。 (七》。)竖向规划设计 !。 : 《。第十三条 编制近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】据总:体规划和国》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!划确:定的:建设发展目》标结合?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!划,和年度计划确定基】础,设,施和公共服务设【。施的近期建设内【容建设用地的近期使!用范围本行》政区域内乡、村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】务设施的近期发【展目标和建设内【容应当包《括下列具体内容 ! 》 (?一)确定近》期人:口和建?设用地规模确定近】期建设用地范围【和,布局 】 (二)确定【近期交通发展策略】确,定主要对《外交通设施》和主:要道路交《通,设施布局 】 , (三)确【定各项基础设—施、公共服务和【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!和选址 】。 :。 (四)确定近【期居住用地安—排和:。。布局 】 (五)确—定本行?政区域内乡、村基础!设施和公共服—务设:施的近期发展目标和!建,设内容? 【 (:六)确?定总体规划和国民经!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!求的:其它建设《目标: : —(七)确定控制和引!导城市近期发—展的原则和措—施 ? 第【十四条 《城镇体系规划、【总体:规,划、专项规划以【。及大专院《校、大型科》研院所、大型工【厂修建性详细规【划的期?限一般不超过20】年,;控制?性详细规划、近期】建设规划以及县城、!建制镇修建性详细】。规划的期《限一般不超过5年;!本地区编《制的城乡规》划的期限应相互衔接!。并与当地国民经济和!社会发展规划—相衔接 《   《 第三—章, 规划编《制, ? 第十五》条 省、《城市、自治州人民政!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!政区域的城镇体【系规划?城市:、县人?民政府可以将—城镇体系规划—纳,入城市、县城—的总体?规划一?同编制 ! 第十《六条 城市、县【。人民政府应》当,组织编?制城市?、县城总体规划;】镇人民政府应当会】同,城市:、,县人民政府城—。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!镇总体规划》 ? ,  》   编制》总体规划前城市、】县人民政府应当要】求规划等有关部门对!城,市、县城、镇的【城镇:发展目标、空—间布局、综合交【通等重要问题进行专!题研究;专题研【究成果经《城市、县人》民政府?审定批准《后方可作为规划编制!的依据 】 ,     编制】总体规划中应当编制!形成总体规划纲要;!总体:规划纲要按程—序,审查批准后方可【进行规划成》果,的编制 — : 第十七条【。 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应当组】织编制城市、县【城,的控制性详细—规划;镇人民政府】应当会同城市、县】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编制镇的控!制性详细规划 【 》 第十八条 城市!、,县人民政府应当【要求行业主管—部门、镇人民政【府,。会,同城乡规《划主管部《门制:定城市、县》城、:镇,规划区内的基础【设,施或公共服》务设施专项》规划 》 ?。     编制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】。务设施专项规—划前行业主》管部门?应对:。基础:。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!的,发展目标、用地【需求、工艺和功【。。能要求等进行专题研!究并会同《城乡规划《主,管部门审定》批准专题研》究报告?;专:题研究?报告经批准》后方可作为规划编制!的依据 】 第十九—条 城?市、县?人民政府《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和》。镇人:民政府应当依据【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时!组,织编制重要地块【和旧城区内土地【使,用权:属复杂地《块的:修建性详《细规划 》 《     人【口,规模较小的县—城,。和,镇城市、《县人民?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和【镇人民?。政府可?以依据?总体规?划直接编制修建性】详细规划 【 》     城—市,、县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和镇?。人民:政府可以根据—城乡规划《管理的实《际需要?要求驻地大专院校、!。大型科研院所、大型!企业等单位依据总体!规划直接《编,制所在用地》的修建性详细规【划, ? ?。 第二十条 【城市、县、镇人【民政府组织编制近期!建设规划其》中,新编制总《体规划?的第一期近期建【设规划?可以纳入总体规【划一同编制和—报批 【 ?第二十一条 城【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!关应当根据规划【编制的需要》和规划编制单位的】要求提?供经济社会、资【源环境、相关规划以!及勘察、测绘、气象!、地震、水》文、环境等基础【资料与规《划,编制单位共同完成】规划:成果 【 ,    》 规:划编制?单,位在编制城乡规划时!。应当对规《划区域的《经,济和:。社会发展、自然【。环境:、城市?建,设的历史与现—状等情况进行现【场调:查和研究 】 , ?第二十二条 委托编!制城乡规划组—织,编制机关应当与【规划:编,。。制单位签订》规,。划,编制:任务合?同书 《 : 第二十【三条 承担城乡规划!设计任?务,的城乡规划编制【。单位应当持有相【应等:级的城市规划资质证!书外省?、市城?乡规划?编制单位承》担,。我省的城乡规划设计!。任务:应当向?组织编制机关—。提供:规划人员、工程【设计:人员的法《定,资格证书;规划【成果中应有相应规】划人员、工程设【计人员的签名 】第四章 审查审批 !。 第二十【四条 ?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报!国务:院审批;《城市、州的城镇体系!规划报省人》民政府审批;县的】城镇体系规划报所在!市、州人民政府审】批 】 第二十五条 兰州!市城市总体规划【经省人民政府审【查同意后《报国务?院,。审,。。批其他城市总体【规,划报省人民》政,。府审批;县城、【镇总体规划报—上一级?人民政府审批 】 》。 第二?十六条? 控制性详》细,规划:、基础设施或公【共服务设《。施专项规划报—城市、县《人民政府审批 【 , ? 第二十七条】 依据总体》规划直接编制—的县城、建制—镇和大专《院校、大型科—研院所、大型—工厂等的修建性【详细规划按照控制性!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!。审批:、备案?。、修改?、实:施其他修建性详细规!划由城市、》。县人民?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批准》 ? : ?第,二十八条《 单独编制》。的城市?、县城的近》期建设规划由市、县!。人民:政府批?准实施单独》。。编制的镇的近期建】设,规划由所在市、县人!民政府?批准实?施 ? 》 第二十九条 城乡!规划的纲要形成后组!织编制单位应—当,邀请审批机关、【备案机关、有关【单位和有关专家召开!会议就规划纲—要是否符合当地实】际和建设需要—是否:符,合已经审《定批:准的专?题研:。究成果进行审—查其中总体规—划纲要经《。本,级,人民政府、本级【人大或其常委会审】查,报批准该总体规划】的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审】查同意后《方可组织《编,。制规划成果;—兰州市城《市,总体规划纲要经【省人民政《府审:查同意 》 》 第:三十:条 城镇体》。系规划?、总体规划编—制完成后应当按【照以下程序》审查、审批 ! (一)规】划编制单位提—交规划成果后城【市、县人民政府应当!对规划成《果进行审查;镇【总体规划由县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!镇人:民政府审查 — (】二)根?据审查意见修改完】善后城?市、:。县,人民政府应当将【规划上报批准该【规,划的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。进行技术审查;该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当组织本级政府相!关部门、相》关专家及规划—的备案机关》依据本办法》。。第二章规定的有关内!容进行审查》并向规划所在市【、县人民《。政府:反馈审查意见 【 ? (三)【根据:审查意见修改—完善后城市、—县、:镇人民政《府应当利用网络、】媒体和?当地的固定场所依法!对,规划进行公告收集公!。众意见;《公告时间《不得:少于:30日 【。 (》四)根据公众意【见修:改完:善后城市、县—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】划提:交本级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员会审【议;镇总《体规划由镇人—民,政府提交《。本级人民代表大【会审议 【 : (五)根据【审议意?见修改完善》后全省?城,镇,体系规划、兰州【市总体规《划上报省人民—。政府由省人民—政府审查同》意后:并按程序上》报国务院审批;【市(州)城镇体系规!划、其他市总—体规划上报省政府县!城,总体规划上》报市、州人民—政府省、市》(州)城乡规划主】。管部门于2》。0日内对规划技术内!容、审?。查审议落《。实情况进行核—实经核实同意—的拟定批复意见报请!省、市(《州)人?民政府批复》经,核实需要补》充,完善的向规》划,所在市、《县人民政府反馈【补充完善意》见;镇?总体规划上》报市、县人民政府后!由市、县人民政府】研,究批复 【。 (六—),县城总体规划—经批:准后县人《民政府应《将总体规划报省城】乡,规划:主管部门《备案取得《备,。。案通知书 】 : , (七?)规划所《在市、县《、镇人?民政府应当利用媒体!。和当地的《固,定,场所依法对》规,划进行公布》。;法律、《行政法规规定不得】公开的内容除—外 !。第三十一条》 报请?批准:城镇体系规划、总】。体规划?应当向批《准规划的人民政府上!。报请示文件和规【划成:果;向批准规—划的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》主管:部门报送以下资【料 》 (一—)按:程序报批城镇—体系规划、总—体,规,。划的请?示一式三份 ! (二)【规划文本、图—纸,和附件书面文件一式!三份电子文》件一份(《。规划文本和说明书为!wor?d格式规划图纸应提!供DWG和JEP】G两种格《式) 《 , (三)!。规划制定说明一式三!份包括 【 1、规划】编制的依《。据和过程; — : : 2、规划与上!位规:划和相?关规:划的衔?接情况?其,中,涉及修改相》。关上位规划的—应当说明修改情况】; 【 , ,3、本级人民代【表大会或常务—委员会的意》见及:采纳:情况; 】。 : ,4、规划审批前【公告情况及公—众,反映的主《要,意见和采纳情况;】 5!。、城市?、县人民政府、省、!。市(州?),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的审查意见—及采纳情况; ! 6、其】他需要说明的问【题 !第三十?二条 控制》。性详:细规划、基础设施】和公共服务》设,施专项规划、依法】直接编制《的修建性《。详细规?划、单独编制的近期!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!应当:按照以下程》序审查、审批—、备:案、公告、公—。布 — , (一)》规划编制单》位提交规划成果后】。城市、县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应—当会同其他组织编】制机关组织本级政】府相:关部门、《相,。关专家并邀请规划的!备案机关依据—本办法第二章—规定的?有关内?容对规划成果进行】。。审查 《 —(二:)根据审查意—见,修改完?善后城市、县城乡】规划: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!他组织编制机关【利,用网络、媒体和【当地:的,固定场所依法对规划!进行公告收》集公众意《见;公告时间不【得少于30日 【 《。 (三)—根,据公众意见》修,改完善后城市、县】。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应当会同其他】组织编?制机关拟定批复意】见报请本级人民【政府批复 ! (四)—规划批准后市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将市:区,的规划报省城乡规】划主管?部门备案县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》应将县城的规划报市!(州)城乡》规划主?管部门备《案取得备案通知书】;市、县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还—应,将相应规划报本级人!民代表大会》常,委会备案 》。 (】五)规划所》在市、县、镇人【民政府应《当利用?媒体和?当地:的固定?场所对规划进—行公布;法律、行】政法规?规定不得公开的【内容除外 — 《 , 第三?十三:条 报请批准控制性!详细规?划、基础设施—和公共服《务设施专项规—划、直接编制—的修:建性详细规划、【单独编制的近期建设!规划应?当附以下资料 ! (一【)报批?规划的?请示; — 《 (二)规划—文本、图纸和附件书!面文件?一式三份《电子文件一份(【规划文本和》。说明书为w》or:d格式?规划图纸应提—供DWG和JEPG!两种格式); 【 : ? (三)》规划项目制定说【明一式三份包—括 — 1、规划【编制的依据和过程;! 》 , 2、规划与上】位规划和《相关规划的衔接【情况其?。中涉:及修改相关》上位:规划的应当》说明修改情况—; : 3、!规划审批前》公告情况及公众【反映的主要意见和】采纳情况;》 ? ?。 :4、城?。市、: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的审查意见及采【纳情况; ! 5《。、其他需要说明【的问题 【 第三十四条! 城乡规划》。主管部门在审批【及备案过《。。程,。中发现?报送审批的规—。。划不:符合本办《法相:关规定的可以要【求组织编制机关【对规划进行修改或补!充,完善:相关程序《;组织编制机关应】当自:收到要求修改或【补充完善相关程序】的,通知之日起30【日内自行修改—。并向审批或备案机】关报送修改》情况  》 第五章 】备 案 【 第三十五条 【县城总体规划和城市!的控制性详细规【划、基?础设施或公共服务】设施专项《规划:报省人?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备案—;县城?的控制性详细规划、!。基础设施或》公共服务设》施专:项规划报所在—市,(州)城乡》规划主管《部门备案《组织编制机关—应当在规划批准之】日起30日内报送备!案 》     】城镇:体系规划、》总体规划、控制性详!细规划、《基,础设施或《公共:服务设施《专项规划经有—关城乡?。规划主管《。部门备案同意—。后,还,应依法报本级—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! , :。 第三十】六条: 组织?编制机关向省、市(!州)城?乡规划?。。主管部门报送备【案城乡规划时应【当提交下列材料 ! : (—一)规?划备:案报告二《份; 】 (二)规划【批准文件二》份; 】 , ,(三:。)规划文本、图纸】和附件书《面文件?一式二份电》子,文件一份《(规划文本和—说明书为wo—rd格式规划图纸应!提供DW《G,和J:EPG两种格式【); 》 (四)】规,划制定说明》一式:二份:包括 —。 《1、规划《编制的依据和过【程; 】 , 2、规划与—上位:规划和相关规—划的衔接《情况其中涉及修改相!关上位规划的—。应当说?明,修改情况; ! 3、规划审!批前公告情》况及公众反映的主要!意见和?采,纳情况?;其:中,总体:规划还应报送本级人!民代表大会或常【务委员?会的意见及采纳情】况; ? : 4、城市!、县人民政府、省、!市(州)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!查意见及《。采纳情况;》 — 5、其他需要说!明的问题 】 《。第三十七条》 省、市(》州)城乡《规划:主管部?门在接?受备案时应当对下列!内容:。进行评?估;经评估同意备案!的自收到《规划备案材料之【日起:30:日内出具备》案通知书 ! (《一)基?础设施?和公:共服:务设施用地、水源地!和水系、绿化用【地、环境《保护、?自然与历史文化【遗产保护以及防灾】减灾等?规划内容是否符合】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!容 《 (—二)规?划目标是否符—合城镇建设的—实际需要各项建【设目标是否相协【调 ? (三)!规划是否符合城乡】规,划,规范标准及强—。制,性条:文, 【。 (四)对上位【规划的调整》是否有利《。于城镇的局部与【整体协?调发展涉及》对上位规划强制【性内容进行修改的】。是否已事前依—。法修改上位规划 】 , ? (《五)规划编制过【程中是否《依法进行了》公告专家和公—众的合理意见是【否被:。采纳 《 》 ,。(六)?其他应当审查的【内容: , 》。 :第,三十八条《。 省、市(州—)城乡规划》主管部?。。门在审查中发现报】送备案?的规:划违反上位规划【强制:。性内:容、国家和》省上有?关规划编制的技【术标准以及》本,办法:相关规定的》可以责成《。组织编制机》关对规划进行—修改或?补充:。完善相关程》序;组织编制机关】应,当自收到要求修改或!补充完善相》。关程序的通知之日起!30日?内,修改完善并向备案】机关:书面反馈修》改情况征得备案【机关同?意 【 ,      报【省、市(州)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的!。城,乡规划需要修改的应!当依法?修改后重新报送备案! 第!三十九条 需报省、!市(州)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的!。城,乡规划在取得备案通!知书后即完成了城乡!规划的制定程序;】。该规:划方可组《织,实施   【 第六—章 附 则 ! 第四?十,条, 省级以上开发区、!工业:集中区等各类—园区的总体》规,划、控制性详细【规划、基础设施专】项规划原则上应【纳入城镇的同层【次规划?统,一制定 】   》  确需单》独,。制定的应当》按照以下《要求进行省级以上开!发区、?。工业集中区等各类园!区的:总体规划由所在【市、县人民政—。府组:。。织,。编制报省人民政【府审批省级以上开发!区、工业集中区【等各类园《区控制性详细—规划:、基础设《施专项规《划报:本级:人民政府《审,批并报省人民—政府城乡规划—主,管部门备案 【 第四十!一条 对未按照本办!法规定的程序—编,制的城乡规》划审批?机关不予审批备案】机,关不予备案未按照本!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!的城乡规划不具有】法律效力 !。 第四十《二条 本办法自【2010 年—1月18日》起施行?   《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