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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甘肃省城—乡规划制定管理办】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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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发布时间2】01:0-1-8》 来源甘肃省!建设厅
! , 第一章 总—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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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【。 ,为了规范我省城【乡规划制定》工作提高城乡规【划制定?工作的规范》性、科学性》、严肃性和权—威性根据中华人【民共:和国城乡规划—法、甘肃省城乡规划!条,例和甘肃省建设项目!规,划许可办法制定本办!法,
,
《
第二条— ,本办法所称城乡【规划:。包括城镇体系—规划城市、》县城、建《制镇的总《体规划、控制—。性详细规《划、基础设施和【公共:服务设施专项规划】、修建?性,详细:。规划乡规划和村【庄规划等法定规划】。。依,法制定的《各类城乡规划是开】展下层次规划编制和!。对各类城乡建—设活动进行规划许】。可的法定依据
!
《 各类概】念,性城乡规划可以用】于法定?城乡规划编》制的参考《。和对建设活动进【行,规,。划协调、协商的【基础但不应作为城】乡规划行政许可的】依据
【
: 第三条 经—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!指导城市、县—城,、建制镇《总体规划编制—和区域重大》基,础设施规划选—址;经批准的总体】规划:指导控制性详细【规划、基础》设施和公共服务【设施专项规划—以及乡规划》。。、村庄规划的编制;!。。控制性详细规划、基!础设施和公共—服务设施专项规【划指导修建性详细规!划的编制;经批准和!备案的控制性—详细规划、基础设】。施和公?共服务设施专—项规划以及修建性详!细规:划是城镇规划许【可的直接依据;经批!准的乡规划和村庄】规划是?乡村规划许可的【直接依据
!
, 第四条》 城乡规划的制【定工作包括前期【专题研究、规—划的:编制、?规划:成果的?公示、审查》、修改、《批准和备案等—
【第二章 技术规定及!内容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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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五条 编—制城乡?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!我省:的有关用《。地分类、规划设【计,标准:和技:术规:定采用先进》的规划设计方法【和技术手段
】
【 :市(:。州)、县人民政【府城乡规划》部门:可以: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!和技术标《准补充制定和—细化技术规定、【导则等?指导本?地区的城乡规—划编制工作
【
第六】。条 城乡规划—的成果应《当包:括规划文《本、图纸《和附件其中》规划文本《、,图纸是城乡规划制】定与实施的法—定文件附《件只作为《。城乡规划制定与实】施的背景《资料主要包》括说明书、研究【报,告和基?础资料等
— ,。。
《 《 城乡规《划的内容包括—强制性内容和指【导性内容强制—性内容?应当在规《划文本独立》成篇并?在,图纸中用专用图例标!示;: 强》制性内?容必须是具体的指】标、规定和要求【不得以原则性—表述代替强制—性内容
【
第七—条 编制城乡规【划应专题《落实上位《规划的要求规划编】制过程?中如需对上位规划】的非强制性》内容进行《调整应?专题:说明并消除规划调整!的影响规划》编制过程《中如需对上位规划】的强制性内容进行调!整应按照甘肃省城乡!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!进行
【
第八》条 编制《城,镇体系规划应当统筹!城,乡和区域发展遵循立!足现状、分类指导】、,有序统筹的原则提出!与本区域《城乡经?济社会发展目—。标相适应的》城乡空?间和城?乡公共设施、基【。。础设施统筹发展【战略目标《应当包括以下具【体内容
】。
: ,(,一)从?统筹城乡发展和统】筹区域发展两个【角度出?发确定本地区城镇】和村庄在城乡一体】化发展中的定位和职!能,分工:
《
(二)【预测本?区域总人《口及城镇化水平制定!城,镇化路径确定各城】镇,人,口规模、用地—规模:
《
,。。
(三)协调城!乡空间发展与生态】环,境、:土地和水资源、【能源、自然》。和历史文化遗产【保护利用等方面的关!系确定城乡空间【管制的原《则、要?求和:。措施确定《城镇体系空间布局】。
?。
(四)确!。定本区域交通—发展策略原》则确定综合交通、】电力:、通讯、石油天然气!、防洪、垃圾处【理等重大基础设施的!布局
》
(五)根!据职能分工以及【在城:乡一体化发展中【的功能确定城镇【和农村地《。区的建设要求和【公共设施、基—础设施配《套标准
【
《(六)制定分图图则!划定主?要城镇的规划区【范围确定《其职能分工、人【口规模、空间—。布局和建设标—准
】 ,。。(,七)提出实施规划的!措施和?有关:建议:。
【 第九条 编制总】体,规划:。应当协调该城镇与周!边城:镇、区域重大—基础设施的》关系统筹新区—发展与旧《区,改造兼顾《农村地区的发展;应!对规划?用地现状《。进行分?析和评价划定禁建】区、限建《区、适建区》和已建?区制定与禁建区【、限:建区、适建区—、已建区相适应的】规划成果明确—城,镇防灾、生》态保护、环境保【护,、历史文化保护【、城市风《貌维护等具体—要求应当包括—以下具体内容
!
:
(一)分【析确:定城镇性质、职【能,和,。发展目?标
:
【(二)预测城—镇,人口规模
【
(—三)研究中心城区空!间增长边界划定规划!区范围和《建设用地范围确定】建设用地《规模
《。
(四】)划定禁建》区、:限建:区,。、适建区和已建区】制定空间管》制措施安排建—设用地、农业—用地、生态用地和】其它用?地
《
:
?。。(五:)以保?护和:展示自?。然与历史文化遗存、!传,承城镇传统》文化和特《色风貌为主要内容对!建设用地进行城市】设,计
?
》 , ,(六)确定建设用】地的空间《布,。局和空间发》。展,时序:对建设用地进行分】类和平衡
—。
(七】)确定主要的公【共服:务设施的《发展目标、》用地布局和主要建设!内容
?
— ,(八:)划定旧区范围【确定旧区有机更新】的原则和方法—提,出改善旧区生—产、生活环境—的,。标准和要《求
:
,
—(,九)确定主要—对外交通设施和【其,。它各类基础》设,施的:。发展目标和》规模枢纽《性工程的位置及用】地主:干运输系统布局;】 :确定综合《防灾:与,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发!展目标防洪、消防、!。抗震、地质灾害防护!。等的主要建设—内容;划《定各类基础设施用】地的控制界限(黄】线)
?。
:
《 (十?)确定绿地系统的发!展目:标及总体布局—划定各种功能—绿地的保护范围【(绿线?)划定河湖水面的保!护范围(蓝线)确】定岸线使用》原则
】 :(十:一)确?定生态环境保护与】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!制与治理措施
】
《 (十二)—省级以上历史文【化名:城应编?制历:史文化名城保—护专:篇确定历史》文,化保护的内容和【要,求划定历史文化【街区、历史建筑【保护:范围(紫线)确定】各,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】。范围:
— (十三)确【定保障性住房的用】地布:局,要求及?原,则
—
(十四)提】出地:下空间开发利—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!
(!十五)确定规划区内!的村镇?发展与控《制,。的原则和措施;【确定需要发》展、限?。制发展和不》再保留的村庄—提出村镇建设控制】标,准
【 (十六)—根据建设《用,地使用?时序、强度管制安排!和控制性详细规划】编制要求对建—设用地进行区划确】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!编制单元及各单元的!。总,体控制指标(建筑】密度、建筑》高度、容积》率、人口容量—等)
】。 , (十七)提出【规划实施步骤、措】施和政策建议
!
? 总体规!。划,的强制性《内容应包括规划区】范围、规划》区,内建:设用地规《。模、基础设施—和公共服《务设:施用地、水源地【和水系、基本农田和!绿化用地、环境【。保护:。、自然?与历史文《化,遗产保护、防灾减】灾、控制性详细规划!。的编制单元及各【单元的?总体控制指标等【内容;组织编—制机关可以根—据城乡?规划实施的需要增加!强制性内容但不【。得,减少:本办法规定的强【制性内容《
】第十条? 编制控制性详细】规划应当依据总【体规划确定》的,编,。制单元?进行;在控制性详细!规划的编制单元内本!规划:。期内不使《用的建设用地或【需要另行编》制修建性详细规划】的大专院校、大型】科研:院,所、大型《工,厂,等应明确《划定除对需》要穿越该部分用【地的基础设施—提出规划要求—外可不进行规划【调控:控制性详细规—划应包括以下具【体内容
! (一)确—定规划范《围内不同性质用【地的界线《确定各类用地内【适建不适建》或者有条件地允【许建设的建筑类【型
!(二)确《定各地块《建筑高度、建筑【密度、?容积率、绿》地率等控制指标;】确,定,公,共设施?配套要求、交通出入!口方位、停》车泊位、建筑后退红!线距离等要求
【
,
《 , (三)提出各【地块的建《筑体量、《体型、?色,彩等:城市:设计:指导原则《;
!。。(,四):根据交通需》求分析确《定地块出入》口位置、停车—泊位、公共交—通场站用地范—围和:站点:位置、步行交通以】及其它交《通设施规定》。各级道?路的红线、断面【、交叉口《形式及渠化措施【、控制点坐标和【标高
》。
—
(五)根【据规划?建设容?量确定市政》工程:管,线位置、管》。径,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!线,。。。进行管线《综,合确定地《。下空间开《发利用具体要求【
(六)制】定相应的土》地使用与建筑—管理规定
!
【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!制性内容《应包括总体规划已】经确定的强制性【内容:各地块的《。主要用途《、建筑密度》、建:筑,高度、容积率、绿地!率、基?础设施和公》共,服务:设,施配套规定;组织】编制机?关可以根据》城乡规划实施的需要!增加:强制:性内:容但:不得减少本办法【规,定的:强制性内容
】 ,
第十一【条 编?制基础设施和公【共服:务,。设,施专项规《划应当专题落实【总体规划的要求【。应包括以下具—体内容
》 :。
(》一)根据建设—现状和总体规划确定!的发展目标制—定基础设施和—公共服务《设施的建设目标【和实施方案
—
:。
(二【)具:体确定基础设—施和公共《服务设施《系统:内的用地范围和【空间、地下管—治要求?;在具体《坐标上落实黄线【、,绿,线、蓝?。。线、紫线
— ,
》(三)具体》确定基?础设施和公共服【。务,设施的分期建设【。单,元
—
, (四)确定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!设施实施管理—中的管制要》求,
《
(五)基】础设施和公》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!的工:程技术要《求由: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:会同行业主管部【门逐:项发布?
《
— 基础设》施和公共服》务设施专项规划【的强制性内》容,包括总体规划已【经确定的强制—性内容各类基础设施!主干:网络系统《布局和规划规模【基础设?施,枢,纽工程的《选址需要政》府配套的公》共,服务设施的选—。址绿线、紫线、黄】线、:蓝线等的具》体范围
【
第十二条 !。编制:修建性详《细规划主要》用于:指导城镇重要地块和!旧城区?内土地使用权—属复杂地块》。的利用指导依—照甘肃省城乡规划条!例可不编《制控制性《详细规划的县城【、建制镇《和可不编《制控制性详细—。规划:的大专院校、大型】科研院?。所、大型工》厂等的建设应—当包:括,下列具体内容
【
《
(一)建【设条: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!。济论证
》 ,
《 (:二)确定《规划用地发展目标、!发展规模进》行功能?分区和用地布局【
》
, (三)对建筑】、道路和绿》。地等进行空间—布局和景观规划设】计布置总平》面图
《
—(四)对《住宅、医《。院、学校和托—幼等:建筑进行日照分析】
】。(五)根据交通【影响分析提出—交,通组织方案和设【计
【 (六)市—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!和管线综合
】
? (?七):竖向规划设计
!
第—十三条 编》制近期建设规划应当!根,据总体规划和国民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!确定的建设发展【。目,标结合本《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!和年度计划确定基础!设施和?公共服务设施—的近期建《设内容建设》用地的近期》使用范围《本行:政区域?内乡、村基》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!施的近期发展目【标和建设内容应【当包括下列具—体内容
【
《 ,(一)确定近—期人:口和建?设用地规《模确定?近期建设《。用地范围和布局
!
》 (二)确定近期交!通发展策略确定主】要对外?交,通设施和主要道路】交通设施布局
】
?
(三)—确,定各项基《础,设,施、公共《服务和?公益设施的建设规】。模和选址
】
? (四)确定近【期居住用地安排【和布:局
《。
《 (五)确》定本行政《区域内乡、村基础设!施,和公共服《务设施的近期—发展目标和建设内容!
》
(六》)确定总体规划和国!民经济和社》会发展规划要—求的其它建设目标
!
,
(【。七)确定《。控制和引《导城市?近期发?展的原则和措施
! :
第十四条 !城镇体系《规划、?总体规划《。、专项?规,划以及?大专院校《、大型科研院所【、大型工厂修建性】详细规划的》期限一般《不超过20年;控制!性详:细规:划、近期建》设规划以《及县城、建》制镇修建性详—细规划的《期限一般不超过【5,年,;本地区编制—的城乡规划的—期限应相互衔—接并与?当,。地国民经济和—社,会发展规划相—衔,。接
—。 ,
第三章 规划!编制:
?
第十五》条, 省、城市、自治州!人,民政府应当》组织编?制,本,行政区域的城镇体】系规划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可以将城镇体!系规划纳入城市【、县城?的总体规划一同【编,制
? :
第十六条】 城市?、县人民政府—应当组织编制城【市、:县城总体《。规划;镇人民—政府应当会同城市、!县人: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编制镇》总,体规划
《
》 : : 编制总体规划】前城市、县人—民政:。。府应当?要求规划等》有,关部门?对,城市、县城、镇【的城镇?发展目?标、空间《布局、综合交通等】重要问?题进行专题研究;】专题:研究成果经》城市、县人民—政府审定批准—后方可?作为规划编制—的依据
】
《 编制总—。体规:划中应当编制—形成总体规划—纲要;总《体规划?纲要按程序》。审查批准后方可进】行规划成《。果,的编制
【。
,
第十》七条 城市、县人】民政:府城乡?规划:主管部门应当—组织编制城市、县】。城的:控制性?详,。细规划;镇》人民政府应当—会同城市、》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《编制镇的控》制性详细《规划:
:
》 第十八条 —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应当要《求行业主管部门、】镇人:民政府会同城—乡规划主《管部:门制定城市、—县城、镇规》划区内的《基础设施《。或公共服务》设施专项《规划
》
:
编制!基础:设,施和公?共服务?设施:专项规?划前行业主管部门应!对基础设《施和公?共服务设施》的发展目标、—用地需求、》工艺和?功能要求等进行专】题研究并会同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!准,专题研究报》告;专题研究报告经!批准后方《可作为规《划,编制的依据
—。
— 第十九条 —城市、县人》民,政府城乡规》。划主管部门》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!据控制?性详细规《。划,及时:组织编?制重要地《。块和旧城区内土地】使用权属复杂地【块的:修建性详细规划
】
》。 , 人—口规模较小的—。县城和?镇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和镇人民政府】可以依据总》。体规划直接》编制修?建性详细规划—
》
【 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和镇人?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!规划管理的实际【需要:要求驻地大专院校】、大型科研院所【、大型企业等单【位依据总体规划【直接编制所在用地】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】
》
第二十—条 城市、县、镇人!民政府组织编制【近期建设《规划其中新编—制总体规《划的第一期近期建设!规划可以《纳入总体《规划一同编制—和报批
—
:
第二》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!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根!据规划编制》的需要和规划编制单!位的要求提供—经济社会、资源环】境、相?。关规划以及勘察、】测绘、气象、地震、!水文、环境等基础】资料与规划编制单】位共同完成规划成】果
?
】 规划编制单位在!编制城?乡规划时《应当对规划区域的】经济和社会发展、】自然:环境、城市建设的历!史,与现状等情况进行】现场调查和研究
】。
,
第二】十二条 《委托编制《城乡规划组织—编制机?关应当与《规划编制单位签【订规划编制任务合同!书
】 ,第二十三条 承【担城:乡,规划设计《任务的城乡》规划编制单位应当】持有相应等级的城市!规划资质证书外省】、市城乡规》划编制单位承担我】省,。的城乡规划》设,计任:务应当向组织编【制机关提《供规:划人员、工程设计人!员的法定资格证【书;规划成果中【。应有相应规》划人员、工程设【计人员的签》名
第四章— 审查?审批
?
《第二十四《。条 全?省城镇体系规划报国!务院审批;城市【、州的城镇》体系:规划报省人民—政府审?批;县的城镇体【。系,规划报所在市、州人!民政府?审批:
第!二十五条 兰州【市城市总体规划经】省人民?政府审查《同意后报国务—院审批其他城市总体!规划报省《人民政府审批;县城!。、镇总体《规划报上一级人【民政府审批
—
《
第二十六条 !控制性详细规划、】基础设施《或公共服务设—施专项?规,划报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审批
【。
第二】十七条 依》。。据,总体规划《直接编制的县城、建!制镇和大专》院校、大型科研院】所、大型工厂等【的修建?性详细规划按照【控制性详细规划【的有关程序审批【。、备案、修改、实施!其他修建性详细规】划由城市《、县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批准
!
:
第二十八条】 单独编制》的城:市、县?城的近期建设规划】由市、县人民—政府批准实》施单独编制》的,镇的近期《建设:规划由所在市—。、县人民政府批【准实施
《
》 第二十九条 】城乡规划的纲要形成!。后组织编《制单位应当邀—请审批机关、备案机!关、:有关单位和有—关专:家,召开会?议就规划纲要是【否符合当地》实际和建设需要【。是否符?合,已经审定批》准的专题研究成【果进行审《查其中总体规划纲】要经本级人民政【府、本级人》大或:。其常:委会审查报批—准该总体规划的人】民政府城乡》。规划主管部门审【查同:意后方可组》织编制?规划成果;兰—州市城市总体—规划纲?要经省人《民政府审查同—意
】 第三?十条 城镇》体,系规划、总体规【划编:制完成后应当按照】。以下程序《审查、审《批
】 (一)规》划编制单《位提交规划成果后城!市、县人民政府应当!对规划成果进—。行审查?;镇总体规划由县】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《会同镇?人民政?。府,审查
?。
: ,
,
(《二)根据审查意见修!改完善后城市—、县人民政府应当将!规划上报批准该规划!的,人民: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进行技术】审查;该城乡规划主!管,部,门应:当组织本《级政府相关部—门、相关《专家:及规划?的备案机关》依据本办法第—二章规定的》有关:内容进行审》。查并:向规划所《在市、县人民政府反!馈审查意见》。
? ,
(三—)根据审查意见修】改完:善后城市、县、镇人!民政府应当利用网络!、媒体和当地的固定!场所依法对》。规划进行公告收集】公众意见《;公告时《间不得少于》30日
】
: (:四,)根据公众意见修改!完善后?城市、县人民—。政府应当将规划【提交本级人民—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审》议,;镇总?体规划由镇人—民政府提交本级【人民代表大》会,审议
【
(五》)根据审《议意见修改完善后】全省城镇体》系规:划、兰州市总体规划!上报省人《民政府由省人民【政府审查同》意后并按程序上【报国务?院审批;市(—州):城,镇体系规划、—其他市总体规划【上报省政府县城【。总体:。规,划上报?市、:州人民?政府省、市(州)城!乡规划?主管部门于20【日内对规划技术内】容、审查审》议落:实情况进行核实【经核实同《意的拟定批复—意见报请省、—市(州)人民政府】批,。复经核实需要补【充完善的向规划所在!市、:县人民政《府反馈补充完—。善意见?;镇总体《规划上报市、县人民!政府:后由市?、县人民《政府研究批》复
】 (六)县城总【体规:划,经批准后县人—民政:府,应将总体《规划报省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!取,得备案通知书—
,
?
(七)规划!所在市、县、镇人】。民政府应当》利用媒?体和当地《的固定场所依法【。。对规划进行公布;法!律、行政法》规规定不《得公:开的内容除外
!
第三十一!条 报请批准城镇体!。系规划、《总体规?。划应当向《。批准:规划的人《。民政府上报》。请示文件和》规,划成果;向批准规划!的,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报》送以下资料
【
?
(一)—按程序报批城镇体系!规划、总体规划【的请示一式三份
!
(二)!规划文本、图纸和】附件书面文件一式】三份电子文件—一份:(规划文本和—说,。明,书为wo《rd格式规》划图纸应提供DW】G和JEPG—两种:格,式)
! (三)规划制】定说明一式三—份包括
》
《 1、规划编【制的依据《和,过程;
】。
2、规划与】上位规划和相关【规划的衔接情况其中!涉及修改《相关上位规》划的应?。当说明?修改情况《;
《 ,
3、—本级人民《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!会的意见及采纳情】况;
! 4、规划》审批前公告情况及公!。众反映的主》要,意见和采《纳情况;
—
?
5、城市、】县人民政府》、省、市(州)城乡!规划主管《部门:的审:查意见及采》纳情况;
—
6、其!他需要说明》的问题
《
第】三,十二条 控》制性详细规》划,、基础设施》和公共服《务设:施专项规划、依【法直接编制的修建性!详细规?划、单独《编制的近期建—设规划编制完—成后应当《按照:以下程序《审,查、审?批、备案、公告、公!布
《 ,
(一—)规划编制》。单位提?交规划成果》。后城:市、县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应当》会同其他组织—编制机关组织本级政!府相关部门》、相关专家并邀请规!划的备案机关依据】。本办法?第二章规定的有关内!。容对规划成果进【行审:查
】 (二)《根据审查意》见,修改:完善后城市、县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当会同其他组织编!。制机关利用》网络、媒体》和当地的固》定场所依法对规划进!行公告收集公众【意见;公告》时间不得少于30日!
》
(三)根据】。公众意见《修改完善后城市、县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当会同?其他组织编制—机关拟定《批,复意见报请本级【人民政府批复—
,
, ,
? :(四:)规划?批,。准后市城乡规划主管!。部门应将市区的规】划报:省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【。备,案县城?乡规划主管》部门:应将:。县城的规划报市(】。州)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备案?取得:备案通知书;市、】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还应将相应规—划,。报,本级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委会备案
!
? (:五)规?划所在市、县、【镇人民政《府应当?利用媒体和当地的固!定场所对规划—进行公布;法律、】行,政,法规规定不得公【开,的内容?除外
《 ,
第—三十三条《 报请?。批准控?制,性详细?规划、基础设施和】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!划、直接《编,。制的:修建性详细规划、单!独编制的近期建【设,规划应当《附以下资料
【
—(一)报批规划的】请示;
! (二)规划【文本、图纸和附【件书面文件一式三份!电,子文:件一:份(规划文本和【说,明书为w《ord格式规—划图纸应提供D【WG和J《EPG两种》格式);《
》
(三)规【划项目制定说明【一式三份包括—
:
1、规!划编制的依》据和过程;
【。 ,
2、规】划与上?位规划和相关规划】的衔接情《。况其:中涉及?修改相关上位—规划的应当说—明,修改情况;
!
3、—规划审批《前公告情况及公众反!映,的主要意见和采纳】情况;
》
4【、城市、《县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的审《查意见及采纳—情况;
【
《5,、其他?需要说明的问题【
,
《
第三十四条】 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及!备案过程中发现【报送审批的规划【不符合?本办法相关规定的】可以要?求组织?编,制机:关对:。规划进行修改或【补充完?善相关程序》;组织编制机关应】当自收?到要求修改或补充】完善相关程》序的通?知之日起《30日内自行修【改并向?审批:或备案机关报送【修改:情况
—
第《五章: 备 案
【
第三十》五条: ,县城总体规划和城】市的控制性详细【规划、基础设施或公!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!报省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主》管部:门备案;《县,城的控制性详—细规:划、基础《设施或?公共服务设施专项】规划报?所在市(州)城乡规!划主管?部门备案组织编制机!关应当在规划批准之!日起30日》。内报送?备案
—
— 城镇体》系规划、总体规划、!控,制性:详细规划、基础设施!或,公共服?务设施专项规—。划经有关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!还应依法报本—级人民代表》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!
【 第:三十:六条 组织编制机关!向省、?市,。(州)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报《送备案?城乡:规划时应《当提交下列材料
!
【(一)规划备—案报告二份;—。
《。
? (二)《规划批准文件—二份;
《
(三!)规划文本》。、图:纸和附件书面—文件一式《二份电子《文件一份(规划文】本和说明书为—word《格式规?划,图纸应提供D—WG和?J,。EPG两《种格式);》
— (四)》规划制定说明一【式二份包括
!
1》、,规划编制的依—据和过程;
!
? 2、规划与上【位规划和相》关规划的衔接—情,况其中涉及》。修改相关上位规划】的应当?说明修?改情况?;
!3、规?划审批前《公告情况及公众反映!的主要意见》和采纳情况;—其中总体规划还应报!送本级人民》代表大会或》。常务委?员会的意见及采纳情!况;
《
》 4、城市、县【人民政府、省、【。市(州)城乡—。。规划主管部门的审】查意见及采纳—情况;
—。
5—、其他?需要说明的问题
! :
第三十【。七条 省、市(【。州)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在接受备【案时应当对》下列:内容:进行评估;经—评估:同意备?案的自收到》规划备案材料—。之日起30日内出具!。备案通知书
】。 ,
? (一)基础设施】。和,公共:服务设?施用地、《水源地?和水系、绿化—用地、?环境:保,护、自然与历—史文化遗产保护【以及防灾减灾等规】划内容是《否符:合上位?规,划的强制性内—。容
》
《(二)?规划目标《是否符合城镇建【设的实际《需要:各项建设目》标是否相协调
【。
(】三):规划是否符合城乡】规划规范标准及强】制性条文
!。
(四)—对上位规划的调【整是否有《利于:城,镇的局部与》整体协调发展涉及】对上位规《。划强制性内容—进行修改的是否已】事前依法修改上位】规划
》
(—五)规划编制—过程中是否依法【进行了公《。告专家和公众的合】理意见?是否被采纳
—
【(六)其他》应当审查的内容
】
:
第三【十八条 省、市(州!)城乡?规划主管《部门在审查中发现】报送备案的规划【违反上位规划强制】性内容、国家和省】上有关规《划编制的技术—标准以及本办—法相关规定的—可以责?成组织编制机关对】。规划进行修改—或补充完善相关程序!;组织?。编制机关应当—自收到要《。求,修改或补《。充完善相关程序的】通知之日起30【。日内修改完》善并向备《案机关书面反馈修】改,情况征得备》。案机关同《意
》
《。 , 报省、市】(州)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备案的城乡规划!。。需要修改的应当依法!。。修改:后重新报送备案【
【 第三十九条— 需报?省、市(州》)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备】案的城乡规划在【取得备案通知书后】即完成了城乡规划的!制定程?。序;该规划方可组织!实施
【 :。
第六章 附【 则
《
,
第?四十条 《省级以上《开,发区、工业集中区等!各,类园:区的总体规划—、控制性《详细规划、基础设施!。专项规划《原则上应纳入城镇的!同层次规划统一【制定
》
? 确需】单独制定的应当【按照以下要》求进行省级以—上开发?区,、工业集中区—等各类园区的总【体规划由所》在市、县人民—政,府组织编制报省人】民政:府审批省级以—。上开发?区、工业集》中区等各类园区控】制性详细规划—、基础设施专项规】划报:本级人民政》府审批并报省人【民,政府: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?备案
【
第四十一【条 对未按》照本办?法规:定的程序《编制的?城乡规划《审批机?关,不予审批备案机关】不予备案未按照本】办,法规定的程序制【定的城乡规划不【具有法律效力—
?。
?第四十二《条 本办法自20】10 年1月18日!起施行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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