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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— 甘肃省城—乡,规划:制定管理办法 【。 — 发布时】间2010-1-8! ? ,来源甘肃省建设厅】 【 第一章《 总 ?则 》 第一条 》为了规范我省城乡】规划制?定工作提高城乡【规划制定工作—的规范?性、:科学性、严肃性和】权威性根据中华【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!法、甘肃省城—乡规划?条例和甘肃省建【设项目规划许可办】法制定本《办法 《 《 第二条 本【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!括城:镇体系规划》城市、县城、建【制镇:的总:体规划、控》制性:详细规划、基础【设施和?公共服务设施专【项规划、修建性详细!规划乡规划和—。村,。庄规:划,等法定规划依法制定!的各类城乡规划是开!展下层次规划编【制和对?各类城?乡建设?活动进行规》划许可的法定依据】 《 :。。     各类概!念性城乡规划—可以用于《。法定城乡规》划,编制的参考和对建设!活动进行规划协【调、协商的基—础,但,不应作?为城乡规划》行政许可的依据 !。 第【三条 ?经批准的城》镇体:系规划指导城市【、县城、建制—镇总:体规划编制》和区域重《。大基础设施》规划选址;经批准的!总体:规划:指导控?制性详细规划、【基础设?施,和公共服务设—施专项规《。划以及乡《规划、村庄规—划的编制;》控制性详细规划、基!础,设施和公《共服务设施》专项规划指导修【建性详细规划的编】制;经?批准和备案的控【制性详细《规划:、基础设施和公【共服务设《施专项规划以及修】建性详细规划是城镇!规划许?可的直接《依据;经批准—的,。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!乡村规划许可的直接!依,据 【 第四条》 城:乡规划的《制定工作包括前期】专,题研究、规划的编制!、规划成《果的公示、审查、修!改、批?准和备案等 【  第二章 !技术:规定及内容》要求: 第五【条 编制城乡规划】应当符合国家—和我省的有关—用地分类、规划【设计标准《和技术规定采用先进!的规划设计》方法和技术手段 】  】   ?市(州)、县人民】政府:城乡规划部门可【以根据有关法律、法!规和技术《标准补充制定—和细化技术规—定、导则等指导本】地区的?城乡规划编制工作】 : ? 第六条 城乡!规划:的成果应当包括规】划文本、图纸和附件!其中:规划文?本、图纸是城乡【规划制定与实施的法!定文件附件只—作为城乡规划制【定与:实施的背景资料主要!包括说?明书、?研究:报,告和基础资料—等 【。  ?   城乡》规划的内《容包括?强制性内容和指【导性内容强制性【。内容应当在规划文】。本独立?成篇并在《图纸:中用专?用图例标《示; 《 强制性内—容必须是《具体的指标、规定和!要求不得以》原则性表述代—替,强,制性内容 ! 第七条—。 编制城乡规划应专!题落实上位规划的】要求规划编制—。过程中?如需对上《位,规划的非强制—性内容进行调整【应专题说明并消除规!划调整的影响规【划编制过《程中如需对上位规】。划的:强制:性内容进行》调整应按照甘—肃省城乡规划—条例:的有关规定》进行 】 第八《条 编制城镇体系】规划应当统筹城【乡和区域发展遵循】立足:现,状,、分类指导、有序统!筹的:原则提出与本—区域城乡经济社会】发展目?标相适应的城乡【空间和城乡公共设】施、基础《设施统筹发展战【略目标应当包括【以下具体内容 】 ? (一)—从统筹城乡》发展和统筹》区域发展两个—角,度出发确定》本地区城镇和村庄】在城:乡一体化《发展中的定位—和职能分《工 : 《 (《二,)预测?本区域总人口及【城镇:化水平制定》城镇:化路径确定各城镇人!口规模、《用地规模 】 (三)【协,调城乡空间发—展与生态环》境、土?地和水资《源、能源、自然和】历史文化遗产保【护利用等方面的关系!确定城乡空间管【制的原则、要求和】措施确定城镇体系空!间布局? (!四,)确定本区域—交通:发展策?略原则确定综合交通!、电力、通讯、【石油天?然气、防洪、垃【圾处理?等重大?基础设施的布局 】 — (五)《根据职能分工以【及在城乡一》体,化发展中的功—能确定?城,镇和农村地区—的建设要求和公共】设施、基础》设施配套《标准 ! (六)制》定分图图则划定主】要城镇的规划—区范围确定其职能】分工、人口》规模、空《间布局和建》设标准 《 【(七)提《出实施规划》的措施和有关—建议: 】第九条 编制总体规!划应当协调该城【镇与周边城》镇、区域重大基础设!施的关系统筹新区】发展与?旧区改造兼顾—农村地区的发展【;应对规划用地现状!进,行分:析和评价划定禁【建,区、限建《区、适建区和已建】区制定与禁建—。区、限建区、—适建:区、:已建区相适应的规】划,成,果明确城《镇,防灾、生态保护、】环境保护、历史【文化保护《、城市风貌维护等】具体要求应当包括以!下,具体内容 】 (一)分析!确定城镇性质、【职能和发《展目标? , (】二)预测城镇—人,口规模? 【 (三)研究中心】城区空间增》长边界划定规—划区范围和建设【用地范?。围确定建设》用,地规模? 】(四)划《定禁建区、限建区、!适建区和已建区制定!空间管制措施安排】建设用地、农—。业用地、生态用【地和其它用地 ! 》(五:)以保护和展示自】然与历史文化遗存、!传承城镇传统文化和!特色风?貌为主要内容对建】设用地?。进行城市《设计 《 :。。 (六)确!。定建:设用地的空》间布局和空间发【展时序对《建设用地进》行分类和平衡 【 (】七)确定主要的【公共服务设》施的发?展目标、《用地布局和主要建设!内容 【 (八》)划定旧区范围【。。确定旧区有机—更新的原则》。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!生产、生活环境的标!准和要求 》 : (九)确!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!。和,其它各类基础—设,施的发展目标和规】模枢纽?。性工程的位置及用地!主干运输系》。统布:局; ? 确定综《合防灾与公共安全】保障体?系,发展目?标防洪、消防—、抗震、地质灾害防!护等的主要建设内容!;划定各类基—础设施用《地的控制界限(【黄线) 《 : ? (十)》确定绿地系统的发】展,目标及?。总体布局划》定各种功《能绿地的保》护范围(绿线—)划定河湖水面【的,保护范围《(蓝线)《。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! (】十一)确定生态环境!保护与建设目—标提出污染控制【与治理措施 — : (十【二)省级以上—历史文化名城应【编制历史文》化名城保护专篇确定!历史文?。化保护?的内容和要》求划定?历史:文化街区、历史建筑!保护范围《(紫线)确定各级】文,物保护单位的范【围 :。 【(十三)确定保障】性住房的用地布局要!求,及原则 —。 (十四)!提,出地下空间开发利】。用的原则和建设【方针 》 , (十—五)确定规》划,区内的村镇发展与】控,制的原则《和措施;确定需要】发,展,、限制发《展和:不,再保留的《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!制标准 《。 : (十【六,)根据建设用地【使用时序、强—。度管制安排和控【制性:详细规划编》。制要求对建设用【地进行区划》确定控制性详细【规划的编《。制单元及各》。单元:的总体控制》指标(建《筑密度?、建筑高度、容积率!、人口容量等) ! ? (《十七)提出规划实施!步骤、措施》和政策建《议 —     总体!规划:的,强制性内《容,应包括规划区—范围:、规划区内建—设用地规模、基【础设施和《公共服务设》施用地、水源地【和水系、基本农田】和绿:化,用地、环境保—护、:自然与?历史文化遗产保【护、防灾《减灾、控制性—详,细,规划的?。编制单元及各—单元:的总体控制指标【等内容;组织编制】机关可?以根据城乡规划【实施的需《要增加?强制性内容但—不得减少本》办法规定的强制【性内容 —。 第—十条 编制控制【性详细规划应当【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!编制:单元进行;在控【。制性详细规划—的编制单《元内本规划期内【不使用的建设用【地或需要另行—编,制修建性详细—规划的大专院校、】大型科研院所、大型!工厂等应明确划定除!对需要穿越该部分】。用地的基础设施【提出规划《要求外可《不进行?规划调控《控制性详细规划【应包括以《下具体内容 【 , ? , (一)确定规【划范围内《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!确,定各类用地内—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!件地允许建设—的建筑类型 【 (二)!确定各地《块建筑?高度、?建,筑密度、容》。积,率,、,绿地率等控》制指标?;确定公共设—施配套要求、交【通出入口方位—、停车泊位、建筑】后退红线距离—等,要求 《 : , (三)提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!、体型、色彩等城】市设计?指导原?。则; ? — (四)根据交通需!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!口位置、停车泊位】、公共?交通: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!位置、步行》交通以及《。其它交?通设施规定各级【道路的红《线、断面、》交叉口?形式及渠化措—施、控制点》坐标和标高 ! 》 (五)根据规!划建设容量确定【市,政工程管线》位置、管径》和工程设施》的用地?界线进行管》线,综合确定地》下空间开《。发利用具体要求 】 (六》)制定相应的—土地使用与》建,筑,管理规定 【。 《     控制性】。详细规?划的强制性》内容应包括总体规】划已经确定的—强制性内容各地块】的主要用途、—建筑密度《、建:筑高:度、容?积率、绿地率、基】。础设施和公》共服务设施》配套规定《;组织?编制机?关可以根据城乡规划!实施的需要增—加强制性内容但【。。。不得减少《本办:法规定的强制性【。内,容 《 第十一】条 编制基础设施】。和,公共服务设施—专项规划应当专【题落实总体规划的要!求应包括以下—具体内容 】 (》一)根据建设现状和!总体规划确定—的发:展目:标制定基础设—。施和公共服》。务设施的建设目标和!实施方案 — (【二)具?体,确定基础设施和【。。公共服?务设施系统》内的用地《范围和空《。间、地下管》治要求?;在具体坐标上【落实黄?线、绿线、》蓝线、紫线 【 (三】)具体确定基础设施!和公共服务设施【的分期建设》单元 【 (四》)确定?基础设施和公共【。服务设施实施管【理中的管制要求【 《 ? (五)基础设【施和公共服务—。设施专项《规划的工程技—术要求由省》城乡规划行政主【管部:。门会同行业主—管部门?逐项发布《 : 《   《  基础《设施和?公共服务设》施专项规划的强制】性,内容:包括总体规划—已,经,确,。定的强制性内容各】类基础设施主干【。。网络系?统布局和规》划,。规模基础设施—枢纽工?程的选址《需要政府配套的公】。共服务设施的选【址绿线、紫线、黄】线、蓝线等》的具体范围 【 ? 第《十,二条 编《。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主!要用于?指导城镇重要—地块:和旧城区内土地使】用权:属,。复杂地块的》利用指导依照甘肃】省城:乡规划条例可—不编制控制性详【细规划的县城、建制!镇和:。可不编?制控制性详细规【划的:大专:院校、大型科研【。院所、大型工厂等的!建设应当包》括下列具《。体内容? 【 (一)建设条件】分析及综合技术经】济论证 【。 (》二)确定规划用【地发展目标、发展】规模进行功能—分区和?。用地布局 【 (三)】对建筑、道路和绿地!等进行空间布—局和景观规划设计】布置总平面》图 》 《。(四)对住宅、医】院、:学校和托幼等建【。筑进行日照分—析 】 (:五):根据交通影响分析】提出交?通,组织方案和设计【 【 (六)市政工程管!线规划?设计:和管线综合 — , :。 (七)竖向!。规划设计 》 — 第:。十三条 《编制近?期,建设:规划应?当根据总体规划和国!。。民经济和《社会发展《规,划确定的建设发展】目,标结:合本地?土地利用总》。体规划?和年:度计:划确定基础设施和公!共服务设施的近期】建设内容建》设用地的《近期:使用范围《本行:政区域?内,乡、村基础设施和】公共服务设施的【。近期发展目标和【建设内容应》当包括?下列具体内容 ! , (—一)确定近期人口和!建,设用地规模确定【近期建设用地范【围和布局 》 (】。二)确定近期交通】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!。外交通设施和主【要道路交《通设施布局 ! : (三《)确定各项基础设施!、,公共服务和公—益设施的建设规【模和选址 【。 (四)确!定近期居住用—地安排和布局— (!五)确定本》行政区域内乡、【。。村基础设施》和公共服务设施的】近期发?展目标和《建设内容《 ? , 《(,六)确?定总体规划和国【民经济?和社会?发展规划《要求:的其它建设》目标 【 (七)确定】控制和引导》城市近期发展—的原则和措施 【 《 第十四条【 城:镇体系?规划、总体》。规划、专《项,规划以及大专院校】、大型科研院所、大!。。型工厂修建性详【细规划的《期,限一般不《超过20年;控制性!详细规划、》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县!城、建?制镇修建《性详细规划的期限一!般不:超过5年;本地区编!制的城?乡规划的期限—应相互衔接》并与当地《。国,民经济和社会—发展:规划相衔《接 : , ,。。 第三】章 :规划编制 — ?第十:五条 ?省、城市、自—治州:人民政府应当—。。组,织编制本行政区【域的城?镇体系规划城—市、县?人民:政府可以《将城镇体《系规划?纳入城市、县城的总!体规划一同编制 ! 》。。 第十六条 —城市:、县人民政府应当】组织编制城市—、县城总《体规划?。;镇人?民政府应当会同城市!、县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编制镇总—体,规划 —     编!制总:体,规划前城市、县人民!政府应当《要求规?划等有关部门对城】市、县城《、镇的?城镇发展目标—。、空间布局、综合交!通等重要问题—进行专题研究—;专题研究成果【。经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审定批准后方可【作为规划编制—的依:据 —。     编】制总体规划中—应,当编制形成总—体规划纲要;总体规!划纲要按程序审查】批准后方可进行【规划成果的编制【 第!十七条 城市、【县,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》。应当组织编制城市】、县城的控制性详细!。规划;镇人民—政,府,应当会同城市、县人!民政: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编制镇的控制—性详细规《划 》 第十八条 !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应当要求行业主】管部门、镇人民政府!会同城乡规划主管】。部门制定城市、县】城、镇规《划区内的《基础设施或公共服】务设施专项规划 】 《。     【编制基础设施—和公共服务设—施专项?规划前行业主管部】门应对基础设施和公!共,服务设施的发展【目,标、用地需求、工艺!和功能要求等进【。。行专题研《究,并会同城乡》。规划主管部门—。审定批准专》题研究?报告;专题研究报】告经批准后方可作为!规,划编制的依据 【 : 第—十九条 城市—、县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《主,管部:门和:镇,人民政府《应当依?据控制性详》细规:划及时组织编—制重要地块和—旧城区?内土地使用权属复】杂地块的修建性【详细规划 】 ,     人】口规模较小的县城】和镇城市、县—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和镇人】民政府?可,以依据总体规划【直接编制修建性详】细规划 —   】  城市、县—人民政府城》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和镇人》民政:府可以根《。据城乡规划管理【的实际需要要求驻】地大专院校》、大型科研院所、】大型企业等单位依据!总体规划直接编制所!在用地的修建性【。详细规划 】。 ? ,第二十条 》。城,。市、县、镇人民政】府组织编《。制近期建设规划其中!新编制总体规划【。的第一期近期建设规!划可以纳《入总体?规划一同《编制和报批》 【。 第二十一条—。 城乡规《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!当根据规划编制【。。的需要和规》。划编制单位的要求】提供经济社会—。、资源环境、相关】规划以及勘》。察、测?绘、气象、地震【、,水文、环境等基础】资料与规划》编制单位《共同完成规划成【果, : 《 :    规划编【制单位在编制城乡】。规划时应当》对规划区《域的经济《。和社会发展、自然环!境、:。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!状等:情况进行现场调【。查,和研究 《 第】二十二条 》委托编?制城乡规划组织编制!机关应当与规划编制!单位签订《规划编制任务合同书!。 — :第二十三条 承【担城:乡规划设计》任务的城乡规划编制!单位应当持有相应】等,级的城市《规划资质《证书:外省:、市城乡规》划编制单《位承担我《省的:。城乡规划设计任务应!当向组?。织编制机《关提供规《划人员、《工程设计人员的法】定资格?。证书;规划成果中】应有相应规》划人员、工程设计】人员的签名》 第?四章: 审查审批 】 第二十四条 全!省城镇体系规划报国!务,院审批;城市—、州的城镇体系【规划报?省人民?政,府审批;县的城【镇体系规划报所【在市、?州人民政府审批【 第!二十五条 兰州市】城市总?。体,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!。查,同意后报国务院审】批其他城市总—体,规划报省人民政府】审批;县城、镇总体!规划报上一级人民】政府审批 》。 : ? 第二十六条 控!制,。性详细?规划、基础设—施或公共服》务设施?专项规划报》城市:、县人民政》。府审批 】 第二十—七条 依据总—。。体规划直《接编:制的县城《、建制镇和》大专院校、大—型科研院所》、大:型,工厂等的修建性详细!规划:按照控制性详细【规划:的有关程序审批【、备案、修改、实施!其他修建性详细规】划由: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批准 】 : 第二十【八条 单独》编制:的城市、县城的【近期建设规划由【市、县人民》政府批准实施单【独编制的镇》的,近期建设规划由所在!市、县人民政府批准!实施 》 第二【十九条 城乡规划】的纲要?形成:后组织编制》单位应当邀请审【批机关、备案—机关、?有关单位和有关专】家召开会议就规划纲!要是否?符合当?地实际和建设需要】。是否符合已经审定】批准:的专题研究成果【进行审查其中总【。体规:划纲要经本级人民】政府、本级人大或】其常委?会审查报批准该总体!。规划的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,门审查同意后方可】组织编制规划成【果;兰州市城市总体!。规划:纲要:经省人民政》府审查同意 ! 第三—十条 城镇》体系规划、总—。体规划编制完成【后应当按《照以下?程序审查、审批【 : (一】)规划编制单位提交!规划成果后城市【、县人民政府应【当对规划《成果进行审查;【镇总体?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会同镇人【民政府审查 【 (二)!根据审查《意见修改《完善:后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。应当将规划》上报批准该》规,划的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?。部门进行技术—审查;该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当组织本级—政,。府相关部门、相关专!家及规划的》备案机?关依据本《办法第二章》规定的有关内—容,进行审查并向规【划所在市、县人民政!府反馈?审查意?见 !(三)根据》。审查意见修》改完善后《城市、县、》镇人民政《府应:当利:用网络、媒体和【当地的固定场所依法!对,规划进行公告收集公!众意:见;公告时间不得】少于30日 ! (四)【根据公?众意:见修改完善后城市、!县人民政府应当将】规划提交本》级人民?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审,议;镇?总体规划《由镇人民政府提交】本级人民代表大【会,审,议, : , , ? (:五)根据审》议,意见修改完善后全省!城镇体?系规划、《兰州市总体规划上报!省人民?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审!查同意?后并按?程序:上报国务院审批【;市(州)城镇【体系规?划、其?他市总体规划—上报省政《府县城总体》规划上报《市、:。州人民?政,府,省、市(州)—城乡规划《主,管部门于2》0日内对规划技术】内容、审查审议落实!情况进行核实经核】实,同意的拟《定批复意见报—请省:、市:(州)?人民政府批》复经核实《需要补充完善—的向规划所在市、县!。人民政府反馈补【。充完:善,意见;镇总体规划上!报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后由市、县人民】政府研究批》复 【 (六)》县城总体规划—经,批准:后,。县人民政府应将【总体规划报省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!取得备案通知书 】 【(,七)规划《所在市、县》。、镇:人,民,政,府应:当利用媒体和当地】的,固定场所依法对【规划:。进行公布;》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!不得公开《的内容除《外 ? 第【三十一?条, 报:请批准城《镇体系?规划、总《。体规:划应当向批》准规划的人民政【府上报请《示文件和规划成果】;向:批准规划的人民政】府城乡?规划主管部》门,报送以下资料 】 (一】)按程序报》批城镇体系规—划、:总体规划的请示一式!三份 《 (二】)规划文本、图纸】和附:件书面文件》一式三份电子文件一!份(规划文本和说】明书:为wor《d格式规《划图纸应提供DWG!和JEPG两种【格式:) : — (三)规划制定!说明一式三份包【。括 !1、规划编制—的,依据和过程;— 2!。、,规划:与上位规划》和相关规划的衔【接情况其中》涉及修改相关—上位规划的应当说】明,。修改:情况; 【 3》、本级人《民代:表大会或常》务委:员会的意见及—采纳情况《。; ? :。。 : 4、《规划审批前公告情况!及,公众反映《的主要意见和—采纳情况;》 【 5、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、省、市(州!)城乡规划主管【。部门的?审查意?。见及采纳情况;【 】6、其他需要—说明的问题 】 第三【。十二条 《。控制性详《细规划、基》础设施和公》共服务设施专—项规划、依法直接编!制的修建性详—细规划、单独—编制的近期建—设规划编制完成后】。应,当按照?以下程?序审查、审批—、备案、《公告、?公布 《 》 (一)《规划编制单位提交规!划成果后城市—、县城乡规划主【管,部门:应当会同其他组织编!制机关组织本—级政府相关部门【、,相关专家并邀请【规划的?备案机?。关依据本办法第【二章规?定的有关《内容对规划成—果进行审查 !。 (》二,)根:据审:查意见修改完善后】。城,。市、县城乡规划【。主管部?门应:当会同其《他,组织编制机关—利用网络《、媒体和《当地的固定场所【依法对?规划进?行公告收集公众【意见;?公告时间不得少于】30日 《 (】三)根据公》众意见修改完—善,后城市、县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当,会同其他组织编制】机关拟?定批复?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!府批:复 【 (?四)规划批准后市】城,。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!市区的规划报省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备案县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应《将县城的规划报市】(州:)城乡规《划主: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!通知书;市、县【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—还应将?相,应规划?报本级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委《会备案? ?。 《 (五)规划所在】市、县、镇人民政】府应当利《用媒体和当地的固定!。场,所对规?划进行公布;法【。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!得公:开的:内容除外 】 第》三,十三条 报请—批准控?制性详细规划—、基础设《施和公共服务设【施专:项规划、直接编制的!修建性详《细规划、单独—编制的近期建设【。规划应当附以下【资料 ! (一)报批规划的!请示; ! (二《)规划文本、图【。纸和附件《书面文件一式三份电!子文件一份(规划】文本和?说明书为w》ord格式规划图】。纸,应提供DW》G和JEPG两种】格式); 】 (三)规划!项目制?定说明一式》三份包括 — , , , 1、规—划编制的依据和过程!; ? , 2、规】划与上位《规划和相关规划的】衔接:情况其中涉及修改相!关上位规《划的应?当说明修改情况【;, 《 《3、:规划审?批前公告情》况及:公众反?映的主要意见和【采纳情况; 】 《 4、城市、—县城乡规划主管【部,门的审查意》见及采纳情况—; ? 》 ,5、其他需要说明】的问题 】 第三十四条】 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在审批及备案】过程中发现报—送审:批,的规划不《符合本办《法相关?规定的可以要求组】织编制机关对—规划进行修改或【补充完善相关程【序;组织编制—机关应当《自收到要《求,修,。改或补充完善相关】程序的通知之日起】30日?内自行修改并向审】批或备案机》关报送修改情—况  《 第五章【 备 案 】 ,第三十五条 县城】总体规划《和城:市的控制性》详细规划、基础设施!或公共?服务设施专项—规划报省人民—政府城乡规》。划主管部《门备案;县城的控】制性详细规划、基】础设施?。或公共服务设施【专项规划报所在市】(州)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备案《组,织,编制:机关应当《在,规划批准之日起30!。日内报送《备案 !   ?。  城镇体系规划】、总体?规划、控制》性详细?规划、基础》设施或公《共服务?设施:专项规划经有关【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备案【同意后还应依法报】本级人民代》。表大会常务》。委员会备案 ! 第三十六条! 组织编制机关向】省、市(州)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报】送备案城《乡规:划时应当提交—下列材料 ! (一—)规划备案报告二份!;, — (二)规划批准!文件二份; ! (三—)规划?文本、图纸》和附:。件书面?文件一式二》份电子文件一份(】规划文本和说—明书为w《ord格式》规,划,图纸应提《供DW?G和JEPG两【种格式?); 》 (四)】。规划制定《说,明一式二份》包,括 ? , 1、规】划编制?的依据和过程; 】 《 , 2、规划—与上位规划和相关】规划的?。衔接情况其》中涉及修改相关上位!规划的应当说明修】改情况; 》 — 3、规《。划审:批前:公告:情况:及,公众:反映的主要意—见和采纳情况;其中!总体规划还应—报送本级人民—代表大会或常务【委员会的意见及采】纳情况;《 》 4、城市【、县人?民政府、省、市(州!)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的审查意《见,及采纳情况; ! , : 5、其他需要说!明的问?题 【 第?三十七条 省、市】(州)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《。在接:受备案时应当—对下列内《容进行评估;经评估!同意备?案的自收到规划备】。。案材料之日》起30日内出—具备案通知书 ! (一【)基础设施》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!。、水源地和水系、绿!化用地、环》境保护、自然与历】史文化遗产》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!规划内容是》否符:合上:。。。位规划?的强制性内容 ! ? (二)规划目标!是否符合城镇建设】的,实,际需要各项建—设目标是否》相,。协调 》 《 (三)《规划是否符合城乡】规划规范标准及强制!性条文 】 (《。四)对?上位规划的调整【是否有利于城镇的局!部与:整体协调发展涉【及对上位规划强【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!是,否已事前依》法修改上《位规划 ! (?五)规?划编制过程中是否依!法进:行了公告专》。家和公众的合—理意见是否被—采纳 】 (六)其他【应当审查的内—容 !第三十八《条 省、市(州)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!审查中发现报送备案!的规划违《。。反上位规划强—制性内?容、国家和省上【。有关规划编制—的技术?标准以?及本办法相关规【定的可以责》成,组织编制机关对规】。划进行修改》或,补充完善相》关程序;组织编【制机关应当自—收到要求修改—或,补充完善相关程序的!通知之日起30【日内:修改:完善并向备案—机关:书面反馈修改情【况征得备案机关同】意 》 ?      报省】、市(州)城乡【规划主管部》。门备案的城》乡规划需要修改的】应当依法修改—后重新报送备—案 : : 第三十九!条 :需报省?、,市(州)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!案的城乡规划在【。取得备案通知书【后即完成了城乡规划!的,制定:程序;?该规划?方,可组:织实施?。 ,   】第六章 附 则 】 《第四十条 省级【以上开?发区、工业集中【区等各类《园区:的总体规划、控制性!。详细规?划、基础设施专项】规,划原则?上应纳入《城,镇的同层次规—划统一制《定, 【     确—需单独制《定的应当按照以【。下要求进行省—级以:上开发区、》工业集中《区等:各类园区的总体规划!由所:在市、县人》民政府组织编—制报省人民》政府审批《省级以?上开发区、》工业集中《区等各类园区控制性!详细规?。划、基础设施专【项规划报本级人民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!政府城乡《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! 第】四十一条 对未按照!本,办法规定《的程序编制的城乡】规,划审:批机关不《予审批?。备案机关《不,予,备,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!的程序制定的城乡规!。划不具有法律效【力 【第四:十二条 本办—法自2010 年1!。月18日起施—行 :   《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