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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甘肃省城乡规—划制定管理》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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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》时间2010-1】。-8: 来》源甘肃省建设厅 !
》 第一章 总 则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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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规!范我省城《乡规:划制定工作提高城乡!规划:制定工作的规—范,性、:科学性、严肃性和权!威性根据《中华:。人民共?和国城乡规》划法:、甘肃?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甘!肃省建?设,。项目:规,。划许可办法制定【本办法
》。 ,
第—二条 本办》法所称城《乡规划包括》城镇体系规划城【市、县城、建制镇】的总体规划、—控制性?详细规划、基—础,设施和?公共服务设》施专项规划》、修建性详细规划】乡规划和村庄—规划等法定规划【。依,法制定的各类城【乡,规划是?开展下层次规划【编制和对各类城乡】建设活动进》行规划许可的—法定依?据
【。 各【类概念?性城乡规《划可以?用于:法定城乡规》划编制的《参考和对建设—活动进行《规划协调、协商的基!础但不应《作为:城乡规划行政—许,可的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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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条 经批准的城镇】体系规划指导—城市:、县城、建制—镇总体规《划编制和区域重大基!础设施规划》选址;经批准的总】体规划指导控制性】详细规划、基础设】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!项规划以及乡规【划、村庄规划的编制!;控制性详细规划、!基础设?。施和公共服务—设施专项规划—指导:修建性详细规划【的编制;经批准和备!案的控?。制性详?细规划、基础设施和!公共:服,务设施专项规—划以及修《建性详细规》划是:城,镇规划许可的—直接依据;经批准的!乡规划和村庄规【划是乡村规划许【可的直接依》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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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?四条 城乡规划的】制定工作包》括前期?专题研究、规划【的编制、规》划成果的公示、审查!、修改、批》。。准和:。备案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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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《章 技术规定—及内容要求》
》第五条 编制城乡】规划应当符合—国,家和我省的有关用】地分类、规划设计标!准和技?术规定?采用先进的》规划设计方法和技】术,手段
! , 市(—州)、县《人,民政府?城乡规划部门可以根!据有关法律、法规】和技术标《准补充制定和细化技!术规定?、导则等指导本地】。区的城乡规划编【制,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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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六《条 城乡规划的【成果应当包括规【划,文本:、图:纸和:附件其中规划—文本、图纸是城乡】规,划制定与《实施的法定文件附件!只,。作,为城乡规划制定【与实施的背景资【料主要包括》说明书、研究报告】和基础资《料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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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!规,划的内容《包括强制性内—容和:指导性内容强—制性:。内容应当在》规划文本《独立成篇并在图【纸中用?专,用图例标示; 】 强制性内容必】。。须是具体的指标【、规定和要求不得】以原则?性表述代替强制【性内:容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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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】编制:城乡规划应专题落】实上:。位规划?的,要求:规,划编制过《程中如需对》上位规划的》非强制?性内容进《行调整应专题说明并!消除规划调整—。的影响规划编—制过程?中如需对上位规【划的强制性内容【进行调整应按—照甘肃省城乡规划条!例的:有关:规定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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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八条 编制城镇体】系规划应当统筹城乡!和,区域发展遵循立足现!状、分类指导—。、有序统筹的原则提!出与本区域城乡【。经济社会发展目【标相适应的城乡空间!和城乡公共设施、基!础,设施:统筹发展战》略,目标应当包括以【下具体?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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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一)从统》筹城乡发展和统【筹区:域发展?两,个角度出发确定本地!区城镇?和村庄在城乡一【体化:发展:中的定位和职—能分工
! (二《)预测本区域—总人口?及城:。镇化水平《制定城镇化路径确】定各城镇《人口规模《、用地规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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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!协调城乡空间发展】。与生态环境、—土,地和水资源》、能:源、自然《和历:史文化遗产保护利】用等方面的关系确】定城乡空间管制的原!则,。、要求和措施确【定城镇体系空间【布局
】 (四)确定【本区域交通发—展策:略原则确定》综合交通、电力【、,通讯、石油天然气、!防洪、垃圾》处理等重大》基础设施的布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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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五)《根据职能分工以及】在城乡?一体化发展中的功】能确定城镇和农村】地区的建《设要:求和公共《设施、基础设施【配套标准
】
(》六)制定分图图【则划定主要城镇的规!划区范围确定其【职,能分工、《人口规模《、空:间布局和建》设标:准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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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提【出,实,施,规划的措施和有【。关,建议
》
》第九条 编制总体规!划应当?协调该城镇与周边城!镇、区域《重大基础设施的关系!统筹新区发展—与旧区?改造:兼顾农?村地区的发》展;应?对规划用地现状进行!分析和评价划定禁】建区、限建区、【适建区和已建区制】定与禁建区、限【建区、适《建区、已建区相适】。应,的规划成果明—确城镇防灾、生【态保护、环境保护、!历史文化保护—、城:市,风,貌维护等具体—要求应当包括—以下具体内容—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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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一)分》析确定城《。镇性:质,、职能和发展目【标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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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二):预,测城镇人口规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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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?三)研究《中心城?区,。空间增长《边界划定规划区范围!和建:设用地?范围:确,定建设用地规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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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划—定禁建区、》限建区、适建—区和已?。建区制定空间管制】措施安排建设—用,地、农业《用地、生态用地【和,其它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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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—以保护和展》示自:然与历史《文,化,遗存、传承城—镇传统?文化:和特色?。风貌:为主要内容对—建设用?地进行?。城市设计
【。 :
: (六《)确定建《设用地的空间—布局和?空,间发展?时序对?建设用?地进行分类和平衡】
— , (七)《确定主要的公共【服务设施《的发:展目标、用地布【局,和主要建设内容
】。
【(八)划定旧区范】围确:定旧区?有机:更新的?原则和方法提出【改,善旧:区生产、生活环【境的标?。。准和要求
》。
》 :(九)确定主要对】外交通设施和其它】各类:基础设施的发展【目标和规模枢纽性】工程的?位置及用《地主干运输》系统:布局; 》确定综合防》灾与:公,共安全保障体—系发展目标防洪、消!防、抗震、地质灾】害防护等的主要建设!内容;划《定各类?基,。础设施?。用地的控《制界:。限(黄线)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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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十,)确定绿地系统的】发展目标及总体【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!地的保护范围(绿线!)划定河湖水面的】保护:范围(蓝线》)确定?岸线使用原则
】
》 (十一)确定【生态环境保护与【。建设目标提出污【染控:制与治理措施
!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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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十,。。二)省级以上—历史文?化名:城应编制历》史文化名城保护【专篇确定历史文化】保护的内容》和要求划定历史文】化街区、历史建筑】保护范围(紫线)确!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!。的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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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【三)确?定,保障性住房的用地】布局要求及原—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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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十四)提出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】的原则?和建:设方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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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十五)确定规】划区内?。的村镇发《。展与控制的原则和】措,施;确定需》要发展、限制发【展和:不再保留《的村庄提出村镇【建设控制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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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!六)根据建设用【地使用时序、强度】管制安排和控制【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!。对建设用《地进行区划》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!的编制?单元及各单元的总】体控制指标(建筑】密度、建《筑高度?、容积率、人口【容量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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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七)提出!规,划实施步《骤、措施和政—策建:。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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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总体规划的》。强制性内容应包括】规划区范围、—规划区内建设用【地规模、《基础设施和》公,共服务设施》用地、水源地和水】系、基本农田—和,绿化用地、》环境保护、》自然与?历史:文化遗产保护—、防灾减灾、控【制性详细规划的编】。制,单元及各单》元的总体控制—指标等内《容;组?织编制机关可—以根据城乡规划【。。。实施的需要》增加强制性内容但不!得减:少本办法规定的强】制,性内容
】
: 第十条 编制控】制性详细规划应当】依据总体规》划确定的编制单【元进行;在控—制性:详细规划的》编制单元内本规【划期内不使用—的建设?用地或需《要另行编制修建性】详,细规划的大专院校、!大型科研院》所,、大型?工厂等应明确划定】。除对需要《穿越该?部分用?地,的基础设施提—出规划要《求,外可不进行》规划调?控控制性详细规【划应包括以下具体】内容
【
?(一)确《。定规划范围内不同】性质用地的界线确】定各类?用地:内适建不《适建:。或者有条件地允【许建设的建筑—类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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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确定】各,。地块建筑高度、【建筑密度、容积率、!。绿,地率等控《制指标;确定公共】设施配套要》求、交通出入—口方位、停车泊位】、建筑?后退红线距》离等要求
【
:。
(三)提出】各地块的建筑—。体量、?体,型,、色彩等城市—设计指导原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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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根【据交通需《求分析确定地—块出入口位置—、停车泊位、公共】交通:场,站用:地范围和《站点:位置、步行交通以及!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!级道路的红线、【断,。面,、交叉?口形:式及渠化《措施、控制点坐标和!标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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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五)根据规划建】设容量确定市政【工程管线位置、管】径和工程设施—的用地?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!定地下空间开—发利用具体要求
! (六《)制定相应的土地使!用与建筑管理规【定
【 《。 :控制性详细规划的】强制性内容应包【括总体规划》已,经确:定的强?制性内容各地块的主!要,用途、建筑密度、建!筑高度、容积率、】绿地率、基础设施和!公共:服务设施配套规定;!组织编制机关可【以根据城《乡规划实《施,的需要增《加,强制性内容》但不得减少本办法】规定的强制性内容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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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!条, 编制基础》设施和公《共服务设施专项规】划应当专题落实总体!规,。划的要求应包—。括以下具体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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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)《根据建设现状和总】体规划确定的发【展目标制定基—础设:施和公共服务设施】的建设目标和—实施方案
】
(二)【具体确?定基础设施和公【共服务设施系统【内的:。用地范围和》空间、地下管—治要:求;在?具体坐标《上落实?黄线、绿线、蓝线、!紫线
》
(—三)具体确定基础设!施和公共服务—设施的分期建设单元!。
,
【(四)确定基础设】施和:公共:服务设施实施管理中!的管:制要求
! (五)》基础设施《和公共服务设施专】项规划的工程技术要!求由省城乡规划【行政: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!管部门逐《项发布
》
《 基础】设,施和公共服务设施】专项规划《的强制性内》容包括总体规划【已经确?定的强制性内—容各类基础设—施主干网络》系统布局和规划规】模基:础设施枢纽工程【的选址需要政府配套!的公共?服务设施的选址绿】线、紫线《、,黄线、蓝线等的具体!范,围
《
第十【。。二条 编制修建性详!细,规划主要《用于指?导城镇重要地块【。。。。和旧城区《内土地使用权属复】杂地块的利用指【导,依照甘肃省城—乡规:划,条例可不编制控制性!详细规划的》县城、?建制镇和可不—编,制控制?性详细规划的—大专院校、大型科】研院所、大型—工厂等的建设应当】包括下列具体内【容
】 (一)建》设条件分《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!。证,
】(二)确定》规划用?地发:展目标、发展规模进!行功能分区和用地】布局
》
》(三)对建筑、【道,路和绿?。地等进行空》间布局和景观规【划设计布置总平面】图
】 (四)对住宅【、,医院、学校和托幼等!建筑进行《日照分?析
】 (五)根》据交通影响》分析提出交通—组织方案和设计【
】(六)?市,政工程管线》规划设计和管—线综合
《
(】七)竖向规》划设:计,
第!十三条 编制近期】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总!体规划和国民—经济和社会发展【规,划确定?的建:设发展?目标结合本地土地】。利,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!。划确定基础设施【和公:。共服务设施的—近期建设内容建【。。设用地的近期使【用范围本行政—区,。域内:乡、村?基础:设施和公共》服务设施的近期发】展目:标和建设内容应当包!括下列具《体内容
【
(一)】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!用,地规:模确定近期建—设用:地范围和《布局
?
:
(二【)确定近期交通【发展策略确定主【要对外?交,通设施和主要道【路交通?设施布局《
:
(三】)确:。定,各项:基础设施、公共服】务和公益设施—的建设规模》和选址
【
,
(四)—确定近期居》住用地安排》。和布局
—
:
, (五)确定本】。行政区域内乡、村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!设施的近期》发展目标和》建设内容
—
》 (六)确定总体】规划和国《民经: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】要求:的其它建《设,目标
?。
, :
(七—)确定控制和引【导城市近期发展【的原则?和措施
》 ,
《 第:十四条 城镇—体系规划、总体【规,划、专项规划—。以,。及大专院校、大型科!研院所?、大型工厂》修建:性详:细规划的期限—一般不超《过20年;控—制性详?细规划?、近期?建设规划以及—县城、建《制镇修建性详细【规划的期限》一,般不超过5》年;本地区编制的城!乡规划的《期限应相互》衔接并?与,当地国民经济—和社会?发展规划相衔接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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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章 规划编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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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】 省:、城市、自治州【人民:政府应当《组织编制本行政区】域的城镇体系规划】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可以将城镇体系】规划纳入城》市、:县,城的总?。体,规划一同《。编制
》。
》第十六条 城—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应当组织》编制城市、》县城总体规划—;镇人民政府应当】会同城市、县—人,民政府城《乡,规划主?管部门?编制镇总体规划【
— 《 , 编制总体规划前城!市、:县人:民政府应当要求【规划:等有关部门对城市】。、县城、镇的城镇发!展目标?、空:间布局、综合交【通等重要问题—进行:专题研?。究;专题研究成【果经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审:。定,批准后方可作为【规,划编制的依据—
— , 编—制总体?规划中应当编—制形:成总体规划纲要;】总体规?划纲要按程序审【查批准后方》。可进行规《划成果的编制
】 :
? 第:十七条 城市、【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应:当组织?。编制城市、县城的控!制性详细规划;镇人!。民,政府应当会》同城市?、县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?门编制镇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】
》
第十》八条 城市》、县人民政府—应当要求行》业主管?部门、镇人民政【府会同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城!。市,、,县城、镇规划区内】的基:础设施或公》共服务设施专—。项规划?
》。
编制!基础设?施和公共服务—设施:专项规划前行—业主:管部门应对》基础设施和公—共服务设施》的发展目标、用地】需求:、工:艺和功能要》求等进行专题—研究:并会同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审定批】准专题研究报—告;:专题研?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!作为规划编制—的依据?。
】第十九条 城市、】县,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。管部门和镇人民【政府应当《依据:控制性详细规划【及时组?织编制重要地块和】旧城:区内土地使用权属复!杂地块?的修建性详细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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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人口规模较小的县!城,和镇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和镇人民》政府:可以依据总体规划直!接编制修建性详细】规划
】
?。 : , 城:。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和】。镇人民政府可—以根据城乡》规划管理的实际【需要要?求驻地大专院校、大!型科研院《所、:大型企业等单位【。依据总体规划—直接编制《所在用地的修—。建性详细规》划
】 第二十条 城【市,、县:、镇人民政府组织编!制近:期建设规划其中新编!制总体规划的第一期!近期:建设规划可以纳入】总,体,规划一同编》制,和报批
— ,
? 第二十一条 城乡!规,划,的,组织编制机》关,应当根据规划编制】的需要和规划编制】单位的要《求提供?经济社会《、资源环境、相关规!划,以及勘?察、测绘、气象【。、地震、水文—、环境?等基础资料》与规划编制单位共】同完成?规划成?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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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—规划:编制单位在编制城】乡,规划时应当对规划】区域的经济和社会】。发,展、自然环境、城】市建:设的历史《与现状等情》况进行现场调查和】研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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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?二条 ?委托编制《城乡规划组织编制】机关应当与》。规,划编制单位》签订规?划,编制任务合同书
】
第】二,十三条?。 承担城乡》规划设计任》。务的城乡《规划编?制单:位应当持有相—。应等级的城市—规划:资质:。证书外省、市城乡】规划编制单位承担】我省:的,城乡规?划,设计任务应当向组织!编制机关提》供规划人员、工程设!计人员的法定资格证!书;规划成果中【应有相应规》划人员、工程—设,计人员?的签名
第四章】 审查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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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! 全:省城镇体系规划报国!务院审批;》城市:、州的城镇体系规划!。报省人民政府审批】;县的城镇体系规】划报所在市、州人民!政府: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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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五条 兰】州市城市总体—规划: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!意后:报国务院审批其【他,。城市总体规》划报省人民政府【审,批;县城、镇总体】。规划报上一级—人民政府审批
【
《
第二十六【条, 控制性详细规划、!基础设施或公共服】务设施?专项规划报城—。市、县?人民政府审》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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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! 依:据总:体规划直《接,编制的县城、建【制镇和大专院校、】大型科研院所—。、,大型工?厂等的修建性—详细规划按照控制性!详细规划的有—关程序审批、—备案、修改》、实施其《他修建性《详细规划由城市、】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:主管:部门:批准
?。
【第二:十八条 单独编制】。的,城市、县城》的近期建设规划由市!、县人民《政府批准实施—单独编制的镇的【近期建设规划由所在!市、县人民政府批】准,实施
》
? 第二十九条 城!乡规划的《纲要形成后组—织编制单位应—当,邀,请审:批机关?、备:案机关、有关单【位和:有关专家召》开会议就《规划纲要是否符合】当地实?际和建设需要是【否符合已经审定批准!的专题研究成果进】行审查?其中总体《规划纲要《。经本级人民政—府、本级人大或其】常委会审查》报批准?该总:体规:划的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—审查同意后方可【组织:编制规划成果;兰州!市城市总《体规划纲要经省【人民政府审查同【意
—
第三十—条 :城镇体系规划、总体!规划编制完》成后应当按照以下程!序审查、审》批
:
(一!。)规划编《制单位提交规—划成:。。果后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应当对规划成【果,进行审查;镇总体】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会同镇人民】政府审查
【。
(二【)根据审查意见修】改完善后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应《当将规划上》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!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进行技术审—查;该城乡规划主管!。部门应当组织—。本级政?府相关部门》、相关?专家及规划的备案机!关依据本办》法第二章《规定的?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并!向规划所在》市、县人民政府反】馈审查意见》
(!三)根据审查意见】修改完善后城—市、县、镇人民政】府应当利《用网络、媒体和【当地的固定》场所依法对规划进】行公告收集公众意见!;公告时间不得少】于30日
》
《
, (四)》根据公众意》。见修:改完善后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应《当将规划提》交本级人民》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审议;镇总体!规划由镇人民政【府提交?本级人民《代表:大会审?议
《
《 (五)根据审议】意见修改完》善后全省城镇体系】规划:、兰州市总体规划上!报省人民政府—由省人民政府审查】同,意后并按《程序上报国务院审】批;市?(州:)城镇体系规—划、:其他市总体规划【上,报省:政府县?城总体规划上报市、!州人民?。政府省、市(州)城!。乡规划?。主管部?门于20日内对规】划技术内容、审查审!议落实情《。况进行核实》经,核实同?意的拟定《。。批复意见报请—省、市(州)人民】政府批复经》核实需要补充完善的!向,规,划所在市《、县人民政府—反,馈补:。充完善意见;镇【总体规划上报市、县!人民:政府:后由市、县人民政】府研究批《。复
?
(六】)县城总《体规划经批》准后:县人民政府应—将总体规划报省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!案取得备案通知【书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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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七)规划所在市!、,县、:镇人民政府应—当利用媒体》和当地的《固定场所依法对规】。划进:行公布;法律、行政!法规规定《不得公开《的内:容除外
【
? ,第三十一条 报请批!准,城镇体系规划、总】体规划应当向批【准规划的人民政【府上:报,请,示文件和规》。划成果;向》批准规划的人民政】府城:乡规:划主管部《门报送以下资料
!
?
(一)按程序!报批城?镇体系规划、总体】规划的请《示一式?三份
【
(二)规【。划文本、《图纸和附件书面文】件一式三《份电子?。文件:一份(规划》文本和?说明书为w》ord格式规划图纸!应提供DW》G和JEPG—两种格式)》
《
(三【。。),规划制定《说明一式三份包括】
1!、规划编制的依据】。和过程;
》
《。
?2、规?划与上位《规划和相关规—划的衔接情况—其中涉及《。修改相关上位规【划的应?当说明?修改情况;
【
3【、本级人《民代表大会或常务】委员会的意见及采纳!情况;
》
—4、:规划审批前公告情况!及公众?反映的主要意见和】采纳情况《;
—
5、城市、】县人民政《府,、省、?市(州)城乡规划】。主管部门的审—查意见及采纳情况】;
】 6、其他需要说】。明的问题
】
,
第三十二条 !控制性详细规划、基!础设施?。和公共服务设—施专项规划、依法】直,接编制?的修建?性详细?规划、单独编制【的近期建设》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!按照以下《程,序审查、审批、【备案、公告、—公,布,
】(一)规划编制【单位提交规划—成果:后城市、县》。城,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应当会同其他【组织编制机》关组织本级政府相】关部门、相关专家】并邀请规《划的备案机关依据本!办法第二章规定的】有关内容对规—划成果进行审查【
(!二)根据审查意见】修改完善后城市【。、县城?乡规划?主管部门《。应当会同《其他组织编制机【关利用网络、媒体和!当地的固定》场所依法《。对,规划进行公告收【集公众意见;公告】时间不得少于30日!
《
: (三)根—据公众意见修改完】善后城市、县城乡规!划主管部《门,应当会?同其他组织编制【机关拟定《批复意见《报请:本级人民政》。府批复
】
(《四)规划批准后市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将市区《的,规划报省城》乡规划主《管,部门:。备案县?城,。乡规:划主管部门》应将县城的规—划,报市(州)城—。乡规划主《管部门?。备,案取得备案通知书】;市:、县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还应将相应规划!报本级人民》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!
》
, :(五)规划所在市、!县、镇人民政府【。应,当利用?媒体和?当地的固定场—所对规划《进行公布;法律、行!。政法规规《定不得公开的内【容除外
—
?。。 , 第三十三条 报】请批准?控制性详细规—划、基础设》施和公共服务—设施专项规》划、直?接编制的修建性【详细规划、单独编制!的,近期建?设规划应当》附以下资料
】
:
(一)—报批规划的请示;
!。
:
? :(二)规《划文本?、图纸和附件书【面文件一式三份电子!文件一份(》规划文本《和说:明书为wor—d格式?规,划图纸应提供DWG!和JEPG两种【格式);
】
? ,(,三)规划项》目制定说明一—式三:份包:括
—
?1、规?划编:制的依?据和过程;
】。
2、规】划与上位规划和【相关规划的衔接情】况其中涉及修—。改相关上位规划【的应当说明修改情】况;
【
3《、规划审批前—公告情况及公—众反映的主要意见和!采,纳情:况;
—
? 4、城市、县【城,乡规划主管》部门的审查意—见及采纳《。情况;
《
?
?。 ,5、其他需》。要说明的问题
!
》第三十四条 —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在?审批及?备案过程中发现报】送审批的规》划不符合本》办法相关规定的可以!要求组织编制机关对!。规划进行修改—或补充完善相—关程序;组》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收!到要求修改或补【。充完善相关程序的通!。知之日起30日内自!行修改并向审—。批或备案机关报【送修:改情况
—
第五章 】备 :案
《
:。第三十五条 —县城:总体规划和城—市的控制性》。详细规划、基础设施!或公:共服务设施专项规】划报省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备【案;县城的控制性】详,细规:划、基础设》施或公共服》务设施专项规划报】所在市(《州)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备案组《织编制机关应—当在规划批准之日起!3,0日内报送》备,案
?
》 城镇体】系规划、《总体规划、控制【性详细规划》、基础设施》或,公共服?务设施专项规划经】有关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备】案同意后还应依法报!本,级人民代《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!案
《
:。
: ,第三十六《条 组织编制机【关向:省、市(州)—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报送?备案城?。乡规划时应》。当提交下列》材料
—
》(一:)规划备案》报,告二份;
【。
? , (二)规划批【准文件二份;
】
《 :(三)规划文本【、图纸和附件书面】文件一?式二份电《子文件一份》(规:划文本和说明书【为,wor?d格式规划图纸应提!供DWG和JEP】G两种格式);【
— (四)规划制】定说明一式二份包括!
,
:。
1、规】划编制的依据和【过程;
】
: 2、?规划与上位规划和】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!其中涉及修改相【关上位规划的—应,当说明修改情—。况;
《
—3、规?划审批前公告情况及!公众反映的主要意见!和采纳情况;其中总!。体规划还应报送本级!人民代表《大会:或常务?委员会的《意见:及采纳情况;—
?
4、【城市、县《人民政府、省、市(!。州,)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的审查意见及—采纳情况;
!
5、—其他需要《说明的问《题
《
《 第三十《七条 省、市(【州)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在》接受备案《时应当?对下列内容》进行:评估;经《评估同意备案—的自收到规划备案材!。。料之日?起30日内》出具备案通》知书
?
?。
(一)【基础设施和》公,共服务?设施用地、水源【地,和水系、绿》。化用地、环境保【护、自然与历—史文化遗产保—护以及防灾》减灾等规《划内容是否》符合上位规划—的强制性《内容
【
(二)—规划目标是否符合】。城镇建设的实际需要!。。各项建?设目标是否相协【调
!。(,三)规划是否—。符合城乡《规划:。规范标准《及强制性条文—
】(四:)对上位《规划的调整是否有利!于城镇的《局部与整体协调发】展涉:及对上位规划强【制性内容进行—修改的是否已事【前,依法修改《上位规划
》
《
(五)规划】编制过程中是否依】法进行了公告专家和!公众的合理》意见是?否,被采纳
【
(》六)其他应当审查】的内容
》
第【。三十八条《 省、市《(州)城乡规划【主管:部门在?审查中发现》。报送备案的规划违】反上位规划强制性】内,容、:国家和省上有关【规划编制《的,技术标准以及—本办法?相关规定《的可以责成》组织编制机关—对规划进《行修改或补》充完善相关程—序;组织编制机【关,应当自收《到要求修改或补【充完善相关程—序的通?知之日起30日内修!改完善?并向备案《机关书面反馈修改】情,况征得?备案机关《同意
】。 《 ?报省、市(州—)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备—案的城乡规划—需要修改的应当【依法修改后》重新:报,送备:案
《
? , 第:三十九条 需报省、!市(:州)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备案【的城乡规划在—取得备案通》知书后即完成了【城乡规划的制—定程序;该规划方】可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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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六章 《附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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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四十条 省》。级以上开发区—、工业集中区等【各类园?区的总体规划、控制!性详:。细规划、基础设施专!项规划原则上应纳】。。入城镇的同》层次:规划统一制定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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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确需单独》制,定,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!进行省级以上开发】区、工业集中区等】各类园区的总体【规划:由所在市《、县人民政府—组织编制报省人【民政府审批省级【以上开发区、工【业集中区等各类园】区,。控,制性详细规划—。、基础设施专—项规划报本级—。人,。民政府审批并报省】人民: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备案—
》
第四十一条 !对未按照《。本办法规定》的程序编制的城乡】规划:审批机?关不予审批》备案机?关不予备案未—按照:本办法规定的程序】制定的城乡》规划不具有法律效】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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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四十:二条:。 本办法自2010!。 年1?月18日起施—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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