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甘肃省《国,家级风景名胜区【监,管信息?系,统建设管理办法【(试行)
建】设,部关于印发国—家级:风景名?胜区监管信息—。系统:建,。设管理办法(试【行)的通知
建城】[2007]24】7,。号
各省、自【治,区建:设厅:直辖市?建委(园林局)【
: , 为规《范国家级风景—名胜区监管》信息:系统建设《管理建立健全国家】级风:景名胜区科学监测体!系和监管机制—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!建设部组《织制订了国家级风】景名胜?区,监管信息系》。统,建设管理办法(试行!)现:印发各地《执行执行中遇到的】问题请及时告建设部!城建司
中华人民共!和国建?设部
?二〇〇七《年十月?二十六日
— 附件国家级风景】名,胜区监管信息系统】。建设管理办法—(试行)
第一!章, 总 则
—第一条 为规范国】家级风景《名胜区监管》信息系统《建设管理建立健全】国,。家级风景名胜区科】学监测?体系:和长效监管机—制根据风景名—胜区条例和》国家:。有关规?定制定本办》法
第二条 国【家级风?景名胜区监》管信息系统是综【合,运用遥感技术等信息!。化手段以《风景名胜区规—。划为依据对》国,家级风景《名胜:区资源保《。护和利用状况进行动!态监:测服务于建设(【园林)主《管部门和国家级【风景名胜区》管理机构的辅—助管理系统
第三】条,。。 建设部城市建【设司(建设部风【景,名胜区管理办—。公室)负《责国家级《风景名胜区监管信】息系统建设统—筹、监测核》查的统一部署和监督!管理工作
— 省级建设》(园林)《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!以及:。辖区内国《家级风景名胜—区监管信息系统建】。设、:具体组织监测—核查和有关》。管理工?作
国家级风景!名胜区管理机构【负,责本风景名胜—区监管信息系统【建设和有关监—测,核查的具体实施工】作
:第四条 国家级【风景名胜区》监管信息《系统建设《和监测核查坚持【“统一标准、科学监!测、精?心核查、客观反【映”的基《。本工作准则》
,第五条 省级建设(!园林)主管部门【和国家?级风景名胜区—管理机?构应当确《保,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!系统建设《维,护资金和监》管信息系统各—项工作的正常—开展
第》二章 系统建设【
第六条 国—。家级风景名胜区监】管信:息系统主《要包括建设部—监,管信:息系统管理平—台和省级建设—(园林)主管部门、!国家级风景名胜区】管理机构两个层面的!子系统建设
—第七条 《省,级建设(园》林)主管《部,门和国家级风景名胜!区管理机构应按照监!管信息系统建设的】。有关要?求,。配备计算机等硬件设!备并为监管信息系】统建设提供》。相应的网络环境和】办公场所
第八【条 :省级:建设(园林)主【管部门和国家级【风景名胜区管—理机构应根据工【。作需求安装》监管信息系统通【用和专用软》件保障监管信—息子系统正常运行
!第九条 《建设部组织》技,术力:量对各地国家级风景!名胜区监管信息子系!统建设提供系统安装!、,运行调试、》软件升级、》人才培训、业务【指导等方面技术支】持
第十条 省级建!设(园林《),主管部门《应按照监管信息【系统建?设有关技术规定【组织辖区内国—家级风景名胜区【管,理机构及时提—供风景名胜区—经纬度坐标、核心景!区范围、总体规【划、地形图》等基础信息资料的】印刷文?件和电子文件—
,第十一条《 ,。省级建设(园林)主!管部门和国》家级风景名胜区管】理机构应结合—自身工作需要加强】基础数据库》。建设和监管信—息子:系统辅助景区—日常管理的》开发与应用
第三!章 监测核查
【第,十二条 国》家级风景名胜—区监测核查是在监】管信息?系统遥感监测成果】基础上对国家级风景!名,胜区:的规划实施、资源保!护、工程建》设和:地形:地貌等方《面,的变化情况组织【开展的实地踏勘、】校验和?检查:
第十三条 —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遥!感监测核查》分为普查、》抽查和专项》。监测核查
》 , (一)普查—是,指每相隔若干年进行!一次对所有国家级风!景,。名胜区同时开展的整!体监测?核查:;
(二)【抽查是对部分国家】级风景名胜区的随】机监测核查原—则,上每年一到两次;】
(三)专【项监测核查是—在特定?情况下?对特定国家》级,风景名胜区进行的】监测核查
第十四】条 建设《部组织?相关:专业:机构具体负责国家】级风景名胜》。区,遥感数据的采集【、加工处理和遥感】监测技术报告—的编制?。工作
?第十五条 国家级风!景名胜?区遥:感监:测,技术报告的主要内容!。。包括监测概》况、监测结果—、技术路《。线、数据分析、成】果图集、相关附件和!核,查工作建议等—。
第十六条 国家级!风景名胜区监测【核查:程序主要《包括以下四个—环节
(一)建!设部下发国家级【风,景名胜区遥感监【测,督查通知单并—。。通过监管信息系统管!理平台发送相关监】测数据;
(】二)省?级建设(园林)【。主,管部:门按照建设部要求组!织开展实地核查;】
(三)根据】上级要?求和相关监测数据】国家级风景》名胜区管理机构【对监测区域变化【情况进行或配合【进,行实地核查审核建设!。项目报批手续核【查情况上报省级【建设(园林》)主管部门;
】 (四)省级建设】(园:林)主管《部门对核《查,结果提?出处理意见和建【议上报建《设部
第十七条 对!核查中发现》的问题建设部—将下发国家级—风景:名胜区监《测核:查,整改通知并》根据实际情况进【。行相应处理
第】四章 ?。专职人员
第十八】条 国?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!信息系统《。。建设工作实行—。专职:人员:管理:制度;规模较大的国!家级风景名》胜区应有《相应工作机》构具体负责相—关,业务工作
第—。十九条 《国家级风《景名:胜区监管信息系统专!职,人员应保《持与:上级监管信息系统】业务部门的联系【和信息渠道》。畅通其主要职—责是
(—一)按照《上级主管部门要【求及时收《。集、整理、》报送和更新有—关信息?资料;
(【二)具体承担本【单位的监管信息系统!建设:、维护和《日常管?理;
? (三)协助做好!国家级风景名胜【区遥感监测》与核查的有关具体工!作;
(—四)做?好其他与监管信【息系统建设管理有关!的工作
第二—十条 国家》级风景名《胜区监管信息系统】专职人员应符合以下!基本条件
【(,一)具有较高的政治!思想觉悟《和,组织纪律观》念;
— (二《)具备一定的公文】写作能力;
(!三)大学专》科,以上学历《;
: (?四)从事风景—名胜区管理》工作两年以上;
! (五)能》够熟练地操作计算】机,和监管?信,息,系统
第二十—一条 省《级建设?(园林)主管部门】和国家级风》景,名胜区管理机构应】按照建设部有—关要求指定国—家级风景名胜—区监管信息》系统专职人》员并填报国家级【风景名胜《区,监管信息系统专职】人员登记表
第【二十二条 国家级】。风景名胜区监管信】。息系统专职人员【发,。生岗位变《化须:。做好工作交》接并及时做好人员变!更信息上报
第二十!三条 建设部定期】组织监管《。信息系统专职人员】业务培训监管信息】系统专职人员须【认真:参加相关培训学【习和考核不断提高自!身业务技能
【。第五章 监督管理】
第二十《四条 国家级风【景名胜区管理机【构需按照建设部制】定的实施计划完成监!管,信息系统建设;新】批准设立的国—家,级风:景名:胜区应?。在批准之日起一年】内完:成监:管信息系《统建:。设工作?
第二十五条— 国家级风景—名胜区管理机构应】加,强与监管《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相!关的各项规章—制度建?设逐步规范操—作程序提高风景名胜!区遥感监测工作水平!和效率?
第二十六条 【国,家级风?景名胜区《管理机?构应在每年》十月底?以前向建设部和省级!建设(园林)主【管部:门提交遥感监测年】度工作报告》,,书面说明监管信【息系统运行维护【、监测绩效、拓展应!用、存在问》题和下一年度工作计!划安排?等
第二十七—条 省级建设—(园林)主管部【门应:加强辖区内国家【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!息系统建设》工作的?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!并将监管信》息系统建设》。纳,入风景?名胜区日常管理工作!的重要内容
—第二十八条 国家】级风景名《胜区监管信息系统】建设纳入建设部组织!的国家级风景名胜】区管理评估和相关工!作,的考核内容监—管信息?系统建设工作不达】标的:。不得参加建设部【组织:的相关综合性—评比表彰
第二十】九条 建设部—定期组织开展—国家:级风景名胜区—监管信息系统工作检!查对在监管信息系统!工作中取得优—异成绩的《主管部门、国家【级风:景名胜?区管理?机,构以:及做出突出贡献【的有:关,单,位负责同志和专职】人员给予表》彰奖励
第三—。十条 对《在国家级风景名【胜区遥感监》测,核查工作中弄虚作】假、失察漏报造成不!良后果的单位—和个人建设》部予以通报批—评并依法进行责【任追究
第六章 】 附 则
—第三十?一条 开展》省,级风:景名胜区监管—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!作的参照本办法执】行
第?三,十二条 本办—法自发布之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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