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2004年修订 建标库

第二章 设施管理

第五条 建设项目要求的供水压力大于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保证压力的,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。

第六条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二次供水设施,须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(建筑物的位置、标高、用水量等)报送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。

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,必须符合下列要求:
    (一)水池(箱)容积及水管管径应满足用水要求;
    (二)蓄水池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,蓄水池顶部须设必要数量的透气孔;
    (三)水池壁坚固、光洁、不渗漏,水池(箱)盖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,透气孔有防止蚊虫、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;
    (四)储水池一般应分为两格,以便清洗与检修。兼作消防的水池,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应布置合理,无死水区;
    (五)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,禁止堆放有毒、有害、易腐物质,并禁止设置渗水厕所、渗水坑、粪坑、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;
    (六)储水、配水、输水、溢水等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;
    (七)建筑材料、管材阀门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;
    (八)水泵机组运转正常。

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、施工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,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。

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。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使用,市自来水公司不予办理装表供水手续。

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、拆除、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