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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》市地下水资源管【理条例 —     (20】07年11月—1日西安市第十【四届: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第五次会议】通过2?007年《11月24日陕西省!第十届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委员会第】三十:四次会议批准) 】   第一》条为:了,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!护和:管理:合理开发《、利用?地下水?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!和超量开采造成【。地质灾害促进—地下:水,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!据中:华人:民共和国《水,法和有关法律—、法规结合本—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! ,  第二条本市【行政区?域内地下水》资源的保护、开【发、利用《和管:理适:用本条例《   第三条【市,水行:政管理部《门是本市行政—区域内?地,下水:资源:管理:的行政主管》部门区、县水—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!定的:权,限负责本辖区—内,地下水资源》的管理工作 【  环境《保护、建《。设,、规划、国土资源】等部:。门按: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!水资源保护、开【发和利用的有关【工作   第四】。条任何单位和—个人都?有保:护地下水资》源的义务对保护地下!水资源成绩显—著的:单位和个人市、区】、,县人: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!和奖励 《 ,  :第,五条市人民》政,府有关部门应当根】据经济社会》发展总体规划和地下!水开发利用》现状编制地下水【。资源保护利用规【划   第六条水!行政管理《部门:应当会同有关—部,门,做好地下《水动态监《测定期开《展区域地《下水评价根据地下水!动态监测和评—价结果、供水水源情!况划定地下水—禁采区和限采—区按照有关》程序:报请批准后公布 !  第?七,条,下列区域为地下【水禁采区 —。  (一)严重超】采区域;  【 (二)城市公【共供水管网已到达】的区:域;   (三)!通过替代水》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!区域:;   》(四)发生》严重地面沉》降、地裂《缝等地质灾》害的区域; 【  (五)重点文物!保护区;  【 (六)《。其他需要禁采的【区域:   《地下水禁采》区内不得《新建:。地下水取水工—程对已有的地—下水取水《工程应当限期封停】   第》八条:下列区域为地下【水限:采区   (【一)一般《超采区域《;   》(二:)一般文《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!。区; 《  (?三,。。)其他需要限制【的,区域 ?   ?地下水限采区内【严格控制地下水【取水指标和建设地下!水取水工程不得【批准需要《大,量取:用地下水的工—业和:服务:业建设项目   !第九条开《发地下?。水的:单位和个人应当【向水:行政管理部门提【出申:请经批准后》方可:兴,建取水工程》   新城、【碑,。林、:莲湖、?雁,塔、未央、灞桥等六!区的地下水开采由市!水行政管《理,部门负责《审批;其他区、县】的地下水开》采由区、县水行政】管理部门《负责审?批并:在,30日内报市水行政!。管理:。部门备案但法—。律、行?政法规规定不需要】申请:领取取水许可证的】除外   第十条!承建开发地下水凿井!施工的单位应当【具,备相应的资》质凿:井,施工单位在》凿井前应《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!提交凿井方案和资质!证明经水行》政管理?部门核?准并在其《监督下?方可施工   】开发:地下水的单位和【个人未取得取水许可!审批文件的凿井【施工单位《。不得承建《该凿井?工,程 :   第十一条【开发地下水》的单位和个人及其委!托的凿井施工单位】应当按照取》水许可审批文件批】。准的取水地点、凿井!深度、开采》层段和?有关技?术规:范组:织施工   【取水工程及其设施竣!工后开发地下水的】单位和?个人:应当向?水行政管理部门【报送取水工程及其】设施试运行》情况:等,。。相关资?。料;经验《收合格的核发取水】许可证?   第十二条】取用地下《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!缴纳水资《源费取用城市地下水!的单位和《。个人还?应当同时缴纳—城市:污水处?理费水资源费和城市!。污水处理费》的征收按照有关规定!执行 《  :第十三条取用地下】水的单位和个—人应当安装符合【质量: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!设施定?期检查维《修,保证:正常运行   】第十四条取用地【下水应当《按照批准《。的用途使用》不得擅自改变—用途   未经批!准不得对外》销售地热水  】 第十?五条:城市供水应当以地表!水为主?公共:供水单位管理和使】用的地下水工程【在满足城市》供水需要和》确保地下水》供水:设施正常运行—。的情况下按》照,市人:民政府批准的年度】供,水,调度计划确定的指】。标取用地《下水:   第十—六条人工湖泊—注水:、新建造纸企业以及!发,电、:供热等需要大量用】水的工?。业建设项目不得开采!地,下,水   第十七条!开采矿泉水的应当】在勘:测基础上《由矿管部《门签:署鉴定结论后报水】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!   第十八—。条开:发利用地热水—应当控制开采量和限!定开采?井距防止水源枯【竭和井间取水—相互影响《   地热水的】开发使用权可—以通过招标、拍【卖等方式确定 】。  西?安城墙以内不—得新建地热水取水工!程和增加地热水取】水量  》 第十?九条市人民政—府,应当:加强湿地的规—划和建设鼓励、支持!单位和个《人,因地制宜《采取人工回》灌、雨水渗透—等措施增加地—下水的有效补—给,   地》热水供暖以》及水源地温空—调取用地《下水的应当采—。取相应回灌措施 】   第《二,十条多层地下水的】含水:层水质?差异较大《的应:当分层开采对已受】污染的含《水层不得混》层开采 》  第二十》一条兴建地下—工程设施或》者进:行地下勘《探、采矿等活动必】须采取有效》防护措施防止污【染地下水《 ,  : ,第二十二条禁止【任,。何单位和个》人从事?下列污染《地下水的行为 【  : (一?)将不符合国家回】灌水水质标准的【水灌入地下; 】  (二《)利:。用渗井?、渗坑、《裂隙:和溶:洞排放、倾倒含有毒!污染物的废水、含病!原,体,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!;   (—三)使?用,无有效防止渗漏措】施的沟渠、坑塘等】输送或贮存含有毒】污染物的废》水、含病原体—的,。污,。水和:其他废弃物; 】  (四)使用不符!合国家?有关农田灌溉水【质标准?的污:水进行灌溉;—   (五)利用!含有毒污染物的【污水作肥料;(六】),使用剧毒和高残【留农:药;(?七):其他污染地下水的】行为 ? ,  第二十三—。。条在城市集中供水区!。及农村?生活饮用水地下水】源保护?区内禁止《进行与?取,水和保护水源—无关的?建,设项目及其他可能污!。染水源的活动—  ? 第二十四条地下】水取:水工程废弃》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应!当监督取《。水工程所有人及时填!埋取水井《   第二十五条!。违反本条例》规定开发地》下水:的单位和个人未【经批准擅自修建地】下水取水工程的由水!行政管理《。部门: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】限期拆除;逾期不拆!。除的强行拆除所需】。费用由违法单位【和个人?承担并处1万元【。以上10《万元以下的罚款 !  第二十六条违】反本:条例规定凿井—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!资质承建开发地下水!。取水工程、》承建未经批准的【凿井工程或》者未按照批准的凿井!。方案凿井的》由水行政《管理部门责令停止】施工并处500【0元以上5万元以下!。的罚款?   第二十【七条违?反本条例规定未【经批准擅自取用地】下水的由水行政【管理部门责令停【止违法?行为限期采取补救】措施责?令其限期补》缴,。应当缴?纳的水资源费处2】。万元以上10万元以!下,罚款 ?   第二十八条】违反本?条例规定未安装【计量设施的责令【限期安装《并按照日最大取【水能力计算》的取:水量和水资源费【征收标?准计征水资源—。费处:5000元以上【2万元?以下罚?款;:。情节: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!证  《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!者运行不正》常,的责令限期更换【或者修复;逾期不更!换或者不修》复的按照《日最大取水能—力计:算的取水量》和水资源《费征收标准计—征水资源《费,可以处100—0元以上1万—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!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!。  ? 第二十九》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!。自对:外转:供、:销售地热《水的由水行政管【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!2万元以上5—万元以下罚款;拒不!改正的吊销取—水许:可证   第三】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!的其他行为依照有】关法律、法》。规的规定《处,。罚   第—三十一条依》照本条例规定对单】位,处5万?元、个人处500】0元以上罚款—以及吊销取水—许可证的应当告【知当:事,人有:要求举行听》证的权利   第!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!政处罚决定》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!政复议或者》提起行政诉讼— ,   第三十三【条水行政管理—部门及其他有—关部门工作》人员玩忽职守、【滥用职权《、徇私舞弊》的由:其所在单位或者上】。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!处分;构《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?任   第三十四】条本条例《自,。2008年1月1日!起施行 《 【。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