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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市地下】水资源管理条—例    】 (2007年11!月1日西安市第十】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第》五次会议通过200!7年1?1月24日陕西省第!十届人民代表大会】常,务委员会《。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!) ?  第一条为了加】强地下水《资源的保《护和管理合理开发】、利用地下水—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!和,超量开采造成地【质灾害促进地下水】资源的可持》续利用根据》中华人民共》和国水法《和,有关法?律、法规结合本【市实际制《定本条?例   第—二条本市行政区【域内地下水资源的保!护、开发、利—用和管理适用—本条例   第三!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!。是本市?行政区?域内地下水资源【管理的行政》主管:部门区、县》水,行政管理部门按【照规定的权限负【责本:辖,区,内地下水资源的管】理工作   环】境保护、建》设,、,规划:、国土资《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!工负责地下》水资:源保护、开》。发和利用的有—。关工作? :  第?四,条任何单位和个人】都有保护《地下水资源的义务】对保护地下》水资源成绩》显著的单位和个【人市、区、县人民政!府应:当给予?。表彰和?奖励   —第五条?市,人民政府有关—部门:应当根据《经济社会发展总【体,规划和地下水开发】利用现状编》制地下水《资源保护利》用规划   第六!条水行政管》。理部门应当会同有】关部门做好地—下水动态监测定期】开,展,区域地下水评价根据!地下水?动态监测和》评价结果《、供水水源情况【划定地?下水禁?采区:和限采区按照有关】程,序报请批准后公布 !   第七条下列区!域为地?下水禁采区》   (一)严】重超采区域; 】  (二《)城市公《共供水管《网已到达的区—域;   —。(三)通过》替代水源已解—决供水问《题的区域;  】 (四)发生严重地!面沉降、地裂缝等地!质灾害的区》域;   (五)!重点文?物保护区《;,   (六)其他!需要禁采《的区域?   地下水禁】采区内不得新建【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!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!应,当限期封《停 ?  第八条下—列区域为地下—水限采区《 ,   ?(一)一般超采【区,域; ?  : (二?)一般文物》保护区和《风景名胜区; 】  (三)其他【需要限制的区域 !。  地下水限采区】内严格?控制地?下水取水指标和【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!不得批准需要大量】取用地下《水的工业和服务业】建设项目《 ,   第九》。条开发地下水—的单位和《个人应当向》水行政管《理,部门提出申请—经批准后方可兴建取!水工程   新城!、碑林、莲湖、雁塔!、未央、灞桥—等六区的地》下水:开采由?市水行政管》理,。部门负责审》批;其他《区、县的地》下水开采由》区、县水行政管理】部门负责审批并【。在30日内》报市水行政管理【部门备案但法律【、行政法《规规定不需要申【请,领取取水许可—证的除外  【 第:十条:。承建开发地下—水凿井施工的单【位应当具备相应的】。资质凿?井施:工单位在凿井前应】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!。提交:凿井方案和资质【证,明经水?行政管?理部门核准并在【其监督下《方可:。施工  》。 开:发地下水的单位和个!人未取?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!的凿井施工单位【不得承建《该凿:井工:程   第十一】条开发?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!及其委?。托的:凿井施工单位应当】按照取?水许:可审批文《。件批准?的取水地点、—凿井深度、开采层】段和有关技术—规范组织施工 】  取水工程及其】设施竣工后开—发地下?。。水的单位和个人【应当向?水行政管理部—门报送取水工程【及,其设施试运行情况】等相关资料;—经验收?合格的核发取水许】可证 ?   第十二条取】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!人应当缴纳水—资,源费取用城市地【下水的?单位和个《人,还,应当同时缴》纳城市污《水处:理费水资源费和城】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!按,照有关?规定执?行 ?  第十三》条,。取,用,地,下,。水的:单位和个人应—当安装符合质量技】术标准的《取,水计量设施定期检查!维修保?。证正:常运行 《。   第十四条【取用地下水应当按照!批准的用途》使用不?得擅自改变》用,途   》未经批准不》得对外销《售地热水《   第十—五条城市供水—应当以地表水为主】公共供水《单位管?理和使用的地下水】工程在满足城市【供水:需要和确保地—下水供水设施正常】运行的情《况下按照市人民政府!批准的年度供—。水调度计划确定的】指标:取用地下水 【  第?十六条人《工湖泊注水、新建】造纸企业以及发【电、供热等需要【大量用水的工业【建设项?目不得开采地—下水 《  第十七条开采矿!泉水的应当在勘【测基础上由》矿管部门签署鉴定结!论后报水行》政管理部门审—批   第—十八条开发》利用地热水》。。应当控制开采量和限!定开采井距防止水】。源枯竭和井》间取水相互影响【   地》热水的开发》使用权可以通—过招标、拍卖等【方式:确定 《  西安城》墙以:内不得新《建,地,热水取水工程—和增加地热水取【水量   第十九!条市人民政府应当】加强湿地的》规划和建设鼓励【、支持单位和个人因!地制宜采取人工回】灌、雨水渗透等措施!增加地下水的有【效补给   【地热:水供暖以及水源地】温空调?取,用地下水《的应当采取相应回】灌措:施   第二【十条多层地》下水的?含水:层水质差异较大的应!当,分,层开采对已受—污染的含水层不得混!层开:采  《 第:二十一?条兴建地《下工程设《施或者进《。行地下勘探、采矿】等活动必须》采,取有效防《护措: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!  : 第二十二条—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从:事下列污染地下【水的行?。。为   (一【。)将不符合国家【回灌水水质标—准的水灌入地下【; ?  (二)利用【渗井、渗坑、裂隙】和溶洞排放、倾【倒含有毒污染物的】废水、含病原体的】污水和其他废—弃物;?   (三)【使用无有《效防:止渗漏措施的沟渠】、坑塘?等输:送或贮?存含有毒污染物的】废水、含病原—体的污水和其他【废弃物; 》   (四)—使,用不符合国家—有关农田灌溉水质标!准的污?水进行灌溉; 】  (五)利用含】有毒污染物》的,污水作肥《料;(六《)使:用剧毒和高残留【农药;(七)其他】污染地下水的—行为   第【。二十三条在城市【集中供水《区及农村生活—饮用水地《下水:源保护区内禁止进】行与取水和保护水】源无关的建设—项目及其他》可能污染《水源的活《。动   第二【十,。四条:地下:水取水工程废弃的水!行政管理部门—应当监督取水—工程所有人及时填】埋取水井《   第二十五】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开!发地:下水的单位》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!修建:地,下水取水《。工程的由水行政【管理部门责》令停:。止违:法,行,为限期拆《除;:逾期不拆除的强【行拆:除所需费用由违【法单位和《个人承担《并处1万《元以上1《0万元?以下的罚《。款   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】条例规定凿井施工单!位,不具:备相应?资质承建开》发地下水取水—工,程、承建未经—批准的凿井工程或者!未按照批准的—凿井方案凿》井,的由水?行政管理部门责【令停止施工》并处50《。00元以上5万【。元,以下的罚《款 ?  第二十七条违】反本条例规》定未经批准擅—自取用?地下水的《由水行政管理部【门,责令停止违》法行为限期采取补】。救措施责令其限期补!缴,应当缴纳的水资【源费处2《。万元以上10万【元以下罚款 【  第二《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!定未安装计量设【施的责?令,限期安装并按照【日最大取水能—。力计算的取水量【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!。计征水?资源费处50—00元以上2万元以!下罚款?;情节严《重的吊销取》水许:可证   —计量设施不合—格,或,者运行不《正常的责令》限期更?换或者修复;逾【期不更换《或,者不: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!水,能力计?算的:。取水量和水资—源,费征收标准计—。征水资源费可—以处1000元以】。上1万?元以下罚款;情【节严重的吊销取水】许,可证: , ,  第二十》九条违反本条例【规,定擅:自对外转《供,、销售地热》水的:由水行政管》理部: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!元以上?5万:元以下罚款》;拒不改正的吊销】取水许可证 【  第三十条违反】本条例规定的—。其他行为依照—有关法?律、:法规的规定处罚【   第》三十一条依》照本条例规定对【单位处5万元—、个人处5000】元以上罚《款以及吊销》取水许可《证,的应当告知当—事人有?要求举行听》证的权利《   第三十二】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!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!请,行政复议或》者提起?行政诉讼 —  第三《十,三条:水行政管理部—门及其他有》关部门工《作人员玩忽职守、滥!。用职权、《徇私:舞弊的由《其所在单位或者【上级主?。管机关给予》行政处分;构—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刑事《责任   第—三十四条本条例【自2008年1月1!日起施行 【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