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安市—地下水?资源管理《。条例:
》 (2007】年11月1日西【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!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!通,。过2007》年11月《24日陕《西省第十届人—民代表?。大,会常务委《员会第三十》四次会?议批准)《
第一—条为了加强地下【水,资,源的保护《和,管理合理开发—、利用地下》水资源?。防,止地:下水污染和超量【开采造成地质灾害】促进地下水》资源的可持续—利,用,根据中华《人民共?和国水法《和有关法律、法规结!。合本市实际制—定本条例
】第二条本市行政区】域内地下水资源的保!护、开发《。、,。。。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!例
《 第三条《市水行政《管理部门是本市【行政:区域内地下水资【源管理的行政主【管部门?区、县水行政管【。理部门?按照:规定的权限负责【本辖区内地下水资】源的管理工作
】 环?。境保:护,、建设、规划、国土!。资源等部门按—照职责分工负—责地下水《资源保?护、开发和利—用的:有,关工作
》 :。第,四,条任何单位和个【人都有?。保,护地下?水资源的义务对保】护地下水资源—成绩显著的》。单,。位和个?人市、区、》县,。人民政府应当—给予表彰和奖—。励
第五【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!门,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!展总体规划和地下】水开发利用现状编】。制地下水《资源保护利用—规划
》 第六条水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】会同有关部》。门,。做好地下水动态监测!定期开展区》域地下水评价根据】地下:水动态监测和—评价结果《、供水水《源情况?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!限采区按照》有关程序报请—批,准后公布
【 第七条下》列,区域为地下》水禁采区
】(,一):严重:。超采区域;
【 (二)》城,市,公共供水管网已到达!的区:域,;
(三)通!过替:代水源已解》决供水问题的区域;! ,
(《四,)发生严重》地面沉降、地裂【缝等地质《灾害的?区域;?
《(五)重点文物【。保护:区;:
(六)其他!需要禁采的区域【。
《。。地下水禁《采区内不得新建地】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!。的地: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!期封停
【第,八条下列区域为【地下:水限采?区
? (一)一—般超采区域;
! (二)一般—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!胜区:;
《 (三)其》他需要限制的区【域
? 地下水限采【区内严格控制地下水!取水指标和建设【地下水?取水工程不得批【准需:要大量取用地下水的!工,业,和,服务业建设项目【
第九条开发!地下:水,的,单,位和个人《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!门提出申请》。经批准?后方可兴建取—。水,工程
《 新?城、碑?林、莲湖、》雁塔、未央、灞桥等!六区的地《下水开采由市—水行政管理部门负】责审:批;其他区、—县的地下水开—采由区、县水行政】管,理部门负责审批【并在30《日内报市水行政【管理部门备案但法】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!需要申请领》取,取水许可证》的除外?
《第十条承建开发【地下水凿井》施工的单位应当具】备相应的资质凿【井施工单位》在凿井前应当向水行!政管理部门提交【。凿,井方案和资质证明】经水行政管理—部门核准并在其监督!下方可?施工
开发】地下水?的单:位和个人未取得【取水许可《审批文件的凿井施工!单位不得承建该【凿井工程
— 第十一》条开:。发地下水的单位【和个人及《其委托的凿井施工】单位:应当按?。照取水许可审批文件!批准的取水》。地点、凿井深度、开!采层段和有关—。技,术规范组织施—工,
取水工程】及其设施竣》工后开发地》下水的单《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!政管理部门》报送取水工程及【。其设施试运行情况等!相关资料《;经验收合格的【核发取水许可证 】
第十二—条取用地下水—的单位和个人—应当缴纳水资源费】取用:城市:地下水的单位和【。。个,人还应当《同时缴纳城市—污,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和!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!收按照有《关规:定执:。。行
?。 :。。第十三?条取用地《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!当安装?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!取水计量设施定【期检查维修保—证,正常:运行
第十】四条取?。用地下水《应当按照批准的【用途使?用不得擅自改—。变用途
—。 未经批准不得对】外销售?地热水
第十!五条城市《供水应当以地表水】为主公共供水—单位管理和使—用,的地下水工程—在满足城市供水需】要和:确保地下水》供水设施《正常运行的情况【下,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!的年度?。供水调度计划确【定的:指标取用地下—。。水
第—十,六条人工湖》泊注水、《新建造纸企业以及】发电、供热》等需要大量用水【的工业?建设项?目不得开《采,地,下水
第【十七条?。。开采矿泉水的应【当在:勘测基础上由—。矿管:部门签署鉴定结论后!报水:行政管理部门审批】
? 第:十八条开发利用地】。热水应当控制—开采:量和限定《开采井?距防止水源枯竭和】井间取?水相互?影响 ?
?地,热水的开发使用权】可以通过招标—、拍卖等方式确定】
西》安城墙以内不得新建!地,热水取?水工程和增》加地热?水取水量 》
: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!。府应当加强湿地的规!。划和建设鼓励、支持!单位和个人因地【制宜采取人工—回灌、雨水渗透等】措施增加地下水【。的有效补给》
地热—水供暖以及水源【地温空调取用—。。地下水的应当采【取相应?回灌措施《。
第二十【条多层地下水的【含水层水质》差异较大《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!受,污染的含水层不【。得,混层开采 》
第二十一【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!或者进?行地下勘探、采【矿等活动必须采【取有:效防护措《施防:止污染地下水
! 第二十二》条禁止任何单—位和个人《从事下列污染—地,下水:。的,行为
(一】)将不符合国家回】灌,水水质标准》的水:灌入地下;
!(二)利用》渗井、渗坑》、,裂隙和溶《洞排放、倾》倒,含有毒污染物的【废水、含病原体的污!水和其他废弃—物;
(【三,)使用?无有效防止渗—漏措施?的沟渠、坑塘等输送!或贮存含有毒污染物!的废水、含病原体】的污水和其他—废弃物; 》
?(四)使用不符合】国家有关《农田:灌,溉水质标《准,的污水进行灌溉; !。
(五)利用】含,有毒污染物的污水作!。肥料;(《六)使用剧毒和高残!留农药;(七)【其,他污染地下》水的行为
【 第二十三条在城】市,集,中供水区及农—村生活饮用水地下水!源保护区内禁—止进行与《取水和保护水源【无关的建设项—目及其他可能—污染:水源的活动
!。第二十四条》。地下水取水工程废】。弃,的水行?。。政管理部《门应:当监督取水工程【。所有人及时》填埋取水井
【 ,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!条例规定开发—地下水的单》位和个人未经批【准擅自?。修建地下水取水【工程的?由水:行政:管理部门《责令停止违》法行为限期拆—除;逾期不拆除【的强行拆《除所:需费用由违法单位】和个人承担并处1万!。元以上1《0万元以下的罚款 !
第二》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!定凿井施工单—位不具备相应资质】承建开发地》下水取水工程、【承建未?经批准的凿井工程或!者未按照《批准的凿井》方案凿井《的由水行政管理部】门责令?停止施工并处5【000元以上5万元!。以下的罚《款
第—。二十七条违反本【条例规定未经—批准擅自取用—地下水的由水行政】管理部门责令—停止违法行为限【期采取?补救措?施责令其限期补缴应!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!2万元以上10万】元,以下罚款《
? ,第二十八《条违反本条例规【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!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!日最大取水能力计】算的:取水量?和水资源《费征收标准计征【水资源费处50【。00元以上2—万元以?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!吊销取水《许,可证 ?
: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!者运行不正常—的责令?限期更换或者修复】。;逾期不更换或者不!。修,复的按照《日最大取《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!和水资源费》征收标?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!处1000》元,以上1?万元:以,下罚款;《情节严重的吊销【取水许可证
【 第?二,十九条违反本条例】规,定擅自对外转—。供、销售地热水的由!水行政?管理部门《责令改正并处2万】元以上5《万元以下罚款;拒】不改正的吊》销取水许可证 【
第三十条违】反本条例规》定的其他行为—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!的规定处罚
】 第三十一条—依照本条例规定对】单位处5万元、个人!处5000》元以:上罚款?。以,及吊:销取水许可》证的: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!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!
第三》十二:条当:事,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!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!复议:。或,。者提起行政诉讼
!。。 第三《十三条水《行政管理部门及【其他有?关部门工作人员玩】忽职守、滥》用职:权、徇私舞弊—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!上级主管《机关给予行政—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
—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!2008年1月【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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