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安市地【。下,水资:源管理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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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2007年11月!1日:西安市第十四届人】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会—第,五次会议通过20】07年11》月24?日陕西省第》十届人民代表大【。。会,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!次会议批《。准)
—第一条为了加—强地下水资源的【保,护和管理合》理开发、利》用地下水资源防【止,地下水污染和—。超量开采造成—。地质灾害促进地下水!资源的可持续利【用根据中《华人民共和国水【。法和有关法律、【法规结合本市实际】制定本条《例,
第二条本】市行政区域内—地下水资源的保护、!开发、利《用和管理适用本条】例 :
第三》条市水行政管—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!域内地下水资—。源管理的行政主【管部:。门区、县《水行政?管理部门《按照规定《的权限负责本辖【区,内地: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!。 ,
环境》保护、建《设、规划、国土【资源:等部门?。按照职?责,。分工负责地下水资源!保护、开发和利【用的有关工作
! 第四条任何单位】和个人都有保—护地下水资源—的义务?对,保护地下水》资源成绩显著的【单位和个《人市、区、县—人民政?府应当给予表彰【和奖励
【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!关部门应《当根据经济》社会发?展,总体规?划和地下水开发利】用现状编制地下水资!源保护利用》规划
第【六条水行政管理部门!应当会同《有关部门《做好:地下水?动态监测定期开展区!域地:下水评价根据地下水!动态监测和评—价结:果、:供水水源情》况划定地下》水禁采区和限采【区按照有关程序【报请批准《后公布
第七!条下列区域为—地下:水禁采区 》
(一》),严重超采区域—。; :
(二)城市】公共供水《。管网已到达的区域;!
(三—。)通过替代水源已】解决供?水,问题的区域;—
: (四)发生严】重地面沉降、地裂】缝,等地质灾害的区域】;,
(五—)重点文物保—护区;
》 (六《)其他需《要禁采的区域
】 地下水禁采【区内不得新》建地下水取水工【程对已?有,的地下水取水工【。程,应当限期封停 【
第八条下【列区域?。为地下水《限采区 《
: (一)一般超采区!域;
(二)!一般:文物保护《区,和风景名《胜,区;
》 (三)其》他,需要限制的》区域 ?
?地下水限采区内严格!控制地下水》取,水指标和建设—地下水取水工程【不得批准需要大量取!用地下水的工业【和服务业建》设项:目
? 第九条开发地】。下水的?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!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!请经批准《后方可兴《建取水工程
】 新城、碑林、【莲湖、?雁塔、未央、灞桥等!六区的地下水—开采由市水行—政管理?部门负责审批;其他!区、县?的地下水《开采由区、县—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!审批:并在:30日内报市—水行政?管理部门备案—但法:律、:行政法规规定—不需要申请领取【取水:许可证的《除外
—第十条承建开—发地下水凿井施【工的单位应当—具备相?应的资质《凿井施工单位在【凿井前应《当,。。向水行?政管理部门提交【。凿井方?案和:资质证明经水行政】管理部门核准并在】其监督下方可—施工
《 开发《。地下水的单》。位,和,个人未取得取—水许可审批文件【的凿井施工单位【不得承建该凿井【工程
第十】一条开发地下水【的单位和个》人及:其委托的凿井施【工单位?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审!。批文件批准的取水地!点、凿井深》度、开采层》。段和有关《技术规范组织施工 !
, 取水工程及其设!施竣工后开发地下】水的单?位和:。个人应?当向水行政管理部】。门报送取水工程【及其设施试运行情况!等相关资料;—经,验收合格的核发【取水许可证》 ,
第十二条取】。用地下水的单—位和个人《应当:缴纳水?资源费取用城市【地下水的单》位和:。个人:还应当同时缴纳城】市污水处理费水资】源,费和城市污水处理】费的征收《按照有关规》定执行
— 第十三条取用地】下水:的单:位和:个人应当《安装符合质量技【术标准?。的取水计量设—施定期检查维修【保证:。正,常,运行
》 第十四条取用地】下水应当按照批【准的用途使》用不得?擅自改变用途
! 未经批准不—得对外销售地热水】 ,
?。第,十五条城市供水【应当以地表》水为主公共供水单位!管理和使用的地下水!工程在满足城市供水!需要和确保》。地下水供水》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!下按照?市人民政府批准的】年度供水调》度计划确定的—指标取用地下水
! , 第:十六条人工湖—泊注水、新建造纸企!业以:及发:电、供热等需要大量!用,水的:。工业建设《项目不?。得开采地下》水
第十七条!开采矿泉水的应当在!。勘测基础上由矿管部!门,签署:。鉴定结论后报水【。行政管理部门审【批
第十八】条开发利用地热【。水应当控制开—采量:和限:定开采井距防止水源!枯,竭和井间取水相互影!响
《 地热水的开发使】用权可以《通过:招标:。、拍卖等方式确定】
: 西安城墙—以内:不得新建地热水取水!工程和增《加地热水取》水量
《 第十《九条市人民》政府应当加强湿地的!规划:和建设鼓励、支持单!位和个?人因地?制宜采取人工回灌、!雨水渗?透等: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!效,补给
》 ,地热:水供暖以及水源地】。。温空:调取用地《下水的应当采—取相应回灌措施【
第》二十条多层地下【水的含水层水质差】异较大的应当分层】开采:对已受污染的含水层!不得混?层开采 《
, :第二:十一:条兴建地下》工,程设施?或者进行地下勘探、!。采矿等活动必须【采取有效防》护措施防《止污染地《下水:
? ,第二十二条》禁止任何单位—。和个人从事下列【污染:地下水的行为
】 , ,(一)将不符合国】家回灌水水质标【。准的:水灌入地《。。下; ?
(二》)利用渗井、渗坑、!裂,隙和溶洞排放—、倾倒含有毒污染】物的:废水、含病原—。体的污水《。和其他废弃物;
! (三《)使用无有效防止】渗,漏措:施的沟?渠、坑塘《等输送或贮存含【有毒:污染物的废》水、含病原体的污水!和其他废弃物—; :
:。。 (四)《使用不符合国家【有,关,农田灌溉水》。质标准的污水—进,行灌溉;
(!五)利用含》有,毒污染物的污—水作:肥料;?。(六)使用剧毒和高!残留农?药,;(七)其他污染地!下水的行为
【 :第二十三条在—城市集中《供水区及农村生【活饮用水地下水【源保护区内禁止【进行与取水和保护】水源无关的》建设项目《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!的活动
— 第二十四条地下】水取水工程》废弃的水行政管【理部门应当监督【取水工程所有人及时!填埋取水井
!第二十?五条违反本》条例规定开发地下水!的单位和个人未【经批准擅自修建【地下:水取水工程的由【水,行政管理部门责【令停止违《法行为限期拆除;】逾期不拆除》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!由违:。法单:位和个?人承担并处1万【元以上10万元以】下的:罚款 ?
?第二十六条违反本】条例:规,定凿井施工单—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承!建开发地下水取水】工程:、,承建未经《批准的凿井》工,程或者未按照批准的!凿井方案凿井的由水!行政管理部》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!5000元以上5万!元以下的罚》款
? 第二十七条【违反本条例》。规定: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!下水的由水行政管理!部门责令停》止违法行为限—期采取补救措—施责令其限期—补缴: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!处2万元以上10】万元以下罚款—
第》。二十八条违反本【条例规定未安装【计量设施的责—。令限期?安装并按照日最大】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!量和水资源》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!源费:处500《0元以上2万元以下!罚款;?情节严重《的吊:销取水许《可,证
》计量设施《不合格或者运行不】正常:的责令限期》更换:或者:修,复;逾?期不:更换或者不修—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!能力计算的》取水量和水资源【费征收标《准计征水《资源费可以处100!0元以上1万元以】下罚:款;情?节严重的吊》。销取水许可证
! 第二十九》条违反本《条例:规定擅自对外—转供、销售》地热水的由》水行政?管,理部门?责令改正并处2【万元以上5万元【以下罚?款,;拒不改正的吊【销取水许可证 【
, 第三《十条违?反本条例规定的其】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!、法规的规》定处罚?
第三—十一条依《照本条例规》定对单位处5万元、!个人处50》00元以《上罚款以及吊—。销,取水许可证的—应当告知当》事人有要求》举行:听证的权利
【 第?三十二条当事—人对行政处罚决【定不服的可》。依,法申:请,行政复议或者提【起行政?诉讼 ?
第三十—三,条水行政管理—部门及其他有关【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!守、滥用职权、【。徇私舞?弊的:由其所在单位或者】上级主管机关给【。予行政处分》。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事《责任:
第三十—四,条本条例自200】8年1月1》日起施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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