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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市地下水!。资源管理《。条例 《 :   ? (2007年11!月1日西安市第十四!届人民代表大—。会常务委员》会第五次会议通【过2007年—11月24日陕西省!第十届?人,。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会第【三十四次会议—批准)   【第一:条为了加《强地下水资源的【。保护和管理合—理开发、利用—地下水资源防—止地下水污》染和超量《开采造成地质灾害促!进,地下水资源的—可持续利用根据【中华人民共和—国水法和有关法【。律、:法规结合本市实【际,制,定,本条例   【第二条本市行政区】域内地下水资源的保!。护、开?发,、利用和管理适用】本条例? , ,  第三条市水行政!。管理:部门是本市行政【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管!理的行?政主管部《门区、县水》行政管理部门按【照规定?的权限?负责:本,辖区内地《。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! :  环境保》护,、建设、规划、【国土资源等部门【按照职责分工—负责地下《水资源保护》、开发和利》用的有关工作—   第四条任】。何单位?和个人都有》保护地下水资源【的义:务对:保护地下水资源【成,绩显著的单》位和个人《市、区、县人民政府!应当给予表彰和【奖励   第【五条市人民政府有】关,部门应当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】总体规划和地下【水开发利用》现状编制地下—水资源保《护利用规划   !第六条水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】会同:有,关部门?做好地下《水动态?监测定期开》展区域地下水—评,价根据?地下水动态》监测和?评价:结,果、供水水》。源情况划定地下水禁!采区和限《采区按?照有关程《序报请批《准后:公布   第七】条下列区《域为地下水禁采区 !   (一)—严重:超采区域;》   (二)【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!到达的?。区域;   (】三)通过替代—水源已解《。决供水问题的区域】; ?  (四)发生严】重地面沉降、地裂缝!等地质灾害的区域】;   (五)】重点文物《保,护区; 》  (六)其他需】要禁采?的区域?   地下—水禁采区内》不得:新,建地下水《。取水工程对已—有的地下《水取水工程应当【限期封停《   第八条下】列,区域为地下水限采区!   (一)一般!超,采区域?;,  ? (二)《一般文物《保,。。。护区和风《景名胜区《;   (—三)其他《需要限制《的区:域 ?  地下水限采【区内严格控制地下】水取:。水指标和《建设地下水取水【工程:不得批准需》要大量取用地下【。水的工业和服务业建!设项目?   《第九条开发》地下水的单位和【。个人应当向水行政】管理部门提出申【。请经批准后方可兴建!取水:工程 《  新城、碑林、】莲湖:、雁塔、未央—、灞桥等六》区,的地下水开采—。由市水行《政,。管理部门负》。。责审:批;其他区、县【的地下水开采由区】、县水行政管—理部门负责审—批并在30日内报市!水行政管理部门【备案但法律、—行政法?规,规定不需要申请【领取取水许可—证的除外 》   第十条承【建开发地《下水凿井施工的【单位应当具备相【应的资?质凿:井,施工单?。。位在凿?井前应当向水行政】管理部门提》交凿井方案》和资质证明》经水行?政管理部门核准并】在其监督下方可施】工   开发【地下水?的单位和《个人未取《得取:水许可审批文件的凿!。井施工?单位不得承建该凿井!工程 《  第十一条开【发地下水的》。单位和个人及其委托!的凿井施工单位应当!按照取水许可—审批文件批准的取】水地点、凿》井深度、开采—层段和有《关技术规范组织【施工:   取水工程】及其设施竣工后【开,发地下水的单—位和个人应》当向水行政管理部】门,报送取?水,工程及?其设施试《运行:情况等相关资料;经!验收:合,格的核?发,取水许可证 【  第十二条取【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!人应:当缴纳水资源费【取用城市地下—水的单位和》个人还应当同时缴纳!城市污?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和!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!收按照有关规定【执行   第十三!条取用地下水—的单位和《个,人应当安装》符合质量《技术标准的取水【计量:设施定期检》查维修保《证,正常:运行   —第十四?条取用?。地下水应当按照【。批准的用途使—用不得擅自》改变用途 》   ?未经批准不得对外】销售地热水 【  第十五条城【市供水应当以地表水!为,主,公共供水单位—管理和使用的—地,下水工程在满足城】市,供水需要和确—保,地下水供水设施【。。正常运?行的情况下按照【市人民?。政府批准的》年度供?水调度计划》确定的指标取用【地下水  — 第十?六条:人工湖泊《注,水、新?建造:纸企业以《及,发电、供热等—需要大量用水的【工业建设项目—不得开采《地下水  — 第十?七条开采矿泉—水的应当在勘—测基础上由矿管部门!签署鉴?定结论?。后报水行政管理部门!审,批   第—。十八条开发利用【地热水应当控制【开采量和限定开采井!距,防止水源枯》竭和井间取水相【互影响 》  :地热水的开发使用权!可以:通过招标、拍卖【等方式确定  】 西:安城墙以《内不得新建地热水】取水工程和》增加地热水取水【量  《 第十九条》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!湿地的?规划和建设鼓—励、支持单位和【个人因地《制宜采取人工回【灌、雨水《渗透等措施增—。加,地下水的有效—补给   地【热水:供暖以及水》源地温空《调取用地《下水的应当》采取相?应回:灌措施  — 第二十条多层地】下,水的含水《层水质差异》较大的?应当分层开》采对已受污染的【含水层?不得混层《开采 《  第二十一条【兴建地?下工程设《施或者进行地—下勘探、采矿—等活动必须采—取,。有效防护《措施防?止,污,染地下水 》。   ?第二十二条》禁止任何单》位和个?人从事下列污染【。地下:水的:行为 《  (一)将不符】合国家回灌水水【质标准的水灌入【地下;   (】二,)利用?渗井、渗坑、裂隙】。。和溶:洞排放、倾》倒含有毒《污染物?的废:水、含病原体—的污水和其他废弃】物;   (【三)使?用无有效防》止渗漏措施的沟渠、!坑塘等输送或贮存含!有毒污染物》的废水、含病原【体的污水和其—他废弃?物,;   (四)】。使用不?符合国家有关—农田灌?溉水:质标准的污》水进行灌溉; 】  (五)》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!污水作肥料;(六)!使用剧毒和高残【。留农药;(七—)其他污染地—下水:。的行为   第】二十三条在城市集中!供水区及农村—。生活: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!区内禁止《进行与取水和保护水!源无关的建设—项目及其他可—能污染?水源的活动》  ? 第二十四条地下水!取,水工程废弃》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应!当监督取《水工程所有人及时】填埋取水井 —   ?第二十五条违反本】条例规?定开发地下水的单位!和个人未《经批准擅自修建【地下水取水工—程的由水行政管理部!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!限期拆?除;逾期不拆除的】强行:拆除所需费用—由违法单《位和个人承担并处】1万元以上1—0万元以下的罚【款,   第二—十,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!凿井施工单位—不具备相应资质【承建开发地》下水:取水工?程、:承建未经批准的凿井!工程或者未按照【批准:。的,凿井方案凿井的【由水行政管理—部门责令停止施【工并处5000元以!上5万元以下—的罚款   【第二十七条》违反本条例》规定:未经批准《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由!水行:政管理部门责令【。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!取补救措施责令其限!期,补缴应当《缴纳的水资源费【处2万元以上1【0万元以下罚款 】   第二十八【条违反本条例规【定未安装计量设【施,的责令限期安装【并按照日最大—取,水能力计《算的取水量和水【资源:费征收标准计征【水资:源费处500—0元以上《。2万元以下罚款【;情节严重的吊销取!。。水许可证 — , 计量设施不合格】或者运行《不正常的责令—限期更换《或者修复;逾期【不更:换或者?不修:复的按照日最大取】水能力?计算的取水》量和:水资源?。费征收标准计征水】资源费可以处100!0元以上1万元以】下罚款;情节严重】。的吊销?。取水许可《证 :  :。。 第二十九》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!自对:外,转供、销《售地热水的由—水,行政管理部门责【令改正并处2万元】以上:。5万元以下罚—。款;拒不《改正的吊销取水【许,可证   第三十!条违反本条例规定】的,。其他行?为依照有《关,法律、法规的规【。定,。处罚:。   《第,三十一?条依照本《条例规定对单—位处5万元、个【人处50《。00元以上罚—款以及吊销取水许】可证的应当告知当】事,人有要求举行—听证:的权利 》  第三十二条当事!人,对行政处罚决定不】服的可依法申—请行政复议》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】   第》三十三?条,。水行政管理部门【。及其他有关部门【工作人员玩》。忽职:守、滥用职权—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!在单位或者上—级主管机《。关给予行政处—分;:构成犯?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? ,  第?。三十:四条本条例自20】08年1月1日【起,施行 》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