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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: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!暂行规?定 :(200《2年11月15日厦!门市人民政府—令第103号公布】根据2?015?。。年12?月30日厦》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!61号公布的厦门市!人民政?府关于废止和修改】部分市政府规章的】。决定修正) —      —第一条 为了—加强建筑市场管理】。。维护建筑市场—正常秩序《。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!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建筑法等法律、】法规结合本市—。实际:制定本规定   】   ? 第二条 建设行】政,主管部门负责本【市建筑市场》的监督管理》工作  《 有关部门》。按规定职责做好建】筑市场的监督管理】工,作   《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!程活动必须严—格执行?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!勘,察、:后设计、再施—工的原?则    》  :建筑施?工企业?不,得参与承建末按【法定建?设程序办《理,相关手续《的工程?项目 ? ,    第四—条 在本《市从事建筑活动【。的建筑业《企,业,。应当依法取得相【应,的资:质证书并在》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!内,承揽工?程禁止建《筑业企业允许其他单!位或者个《人以本企业的名【义承揽工程 —     》第五条 发包人依】法发包建筑专—业工程的应与专【业工程?承包人?签订书面承包合【。同,并由发包人向建设】行政主管《部门申请《领取施工许可证 】   ?  总?承,包单位经发》包人同意或建设工】程施工合同约定【专,业工程分《包的:总承包单位必须【。。与具有相应资质的】专业:工程分包人》。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!由总:承包人向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备案》      承【包单位不得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】工程      】。第六条 发包—人,进行工?。程施工招标时到位资!金的总额(土地使】用权出让金除—外)应不低于工【程概算总额的—25%但可不—超过3000万元】该,项到位资金应有银行!。出具的资金到位【证明并在招标—文,件中:。载明   》   第七条— 投标人不》得,相,。互,串通投标或》者与招标人》串通投标不得向招】标,人或者评标委员【会成员行《贿而谋?取中标  》 ,   第八》条 建设工程施【工合同?(包:括分包合同以下同】)应参?照使用?国,家的合同示范—文本签订书面合【同建设工程施工合】。同签:订,后承包人应将合同报!送建设行政》主管:部门备案   【  : 第九?条,。 ,。承发包双方不得另】行签订?压,级、压价、抬价、】改变付款方》式等严重背离报送】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备案的】施工合?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!议,      第十】条 建筑面积在【。1,00:0平方?米或工程《总造价在1》00万元《以,。上的工?程项目?发包人与承包人签】订建设工程》施工合同《时发包人应提—交,银,。行出具的金》额不低于建设—工程施?工合同价《款10%的》工,程款支付《保函承包人》也必须同时向发【包人提交《。银行出具的金额【不低于?。建,设工程施工合同【价款:10%的履约—保函      工!。程总造价在5—000万《元以上的工程项【目发包人提交的工】程款支付保函的【金额不得低于750!万元承包人提交的】履约保函的金额不得!低于500万元  !   ? 第十一条 —发包人应在工—程,款支付保函到期当】日或担保额度—发,生实际支《付后10日》内向承包人》。重新提交银行出具的!工程款支付保函;】未按时提交保函【。或,提交保?。函的金?额低于本规定第【十条规定的比例数】额承:。包,人,有权停止《。施工      第!十二条 《发包人及承包人【派驻施工场地—履行建?设工程施《工合同的代》表负责?对履行建设工程【施工合?同情况进行》签证建设《工程施?工合同应注明派驻人!员变动?时的处理方法—。      第十三!。条 工程施工过【程中因工程设计【变更或由发包—人提供的建筑材【料、设?备供应不及时而影】响主导工序》以及:工,程,款支付不及时—而造成工期》。延误的发《包人应予以》签证:顺延工期造成损失的!应予以赔偿   】   第十四条 在!建设工程施工合【同履行中发》生工程?设计变?更等:原因经签证确认【工程量增减的所增】减的工程价》款与工程进度款除合!同另有约定外应【同步按期拨》付    》。  :。第十五条 需—要分包?建筑:劳务的建筑施—工企业?应将建筑劳务分【包给具有相应资质】的,建筑劳务《分,包,企业并由建筑施工】企业与建《。筑劳务分包企业签】订书面合同  【   ? 第十六条 建【筑,业,企业应与建》筑职工签《订书面?劳动合?。同并以货《币形式?按月支付建》筑职工工资》不得克扣或者—恶意拖欠月工—资不得低于当—年市: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!标准     【 建:。筑企:业工程款《应,优先保障建筑职工的!工资发?放      第】十,七,条 工程承发包实】行“优?质优价”的》应,。在双:方合同中明确约【定计价办法和合同】。的建设工《期达:不到建设工程施工合!同约定的优质工程】水平的按合格—工程计价和计算工期!    《  :第十八条 发—包人明显存在不【依合同约定》支付工程款》严重拖欠承》包人工程款》的或:由于发包人原—因导致承包人—。严重拖?欠建筑职工工资的发!包人:未,在法定期限》内,办理:完,竣,工结算的建设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可以要《求发包人《或由承包人在一定期!限内把有关工程【结,算文件资《料提交给工》程造:价咨:询企业予以审—核审核结论》可作为承包人要【求发包人支付—工程款的依据 【。     第—十九条 发包—人在审?核承包人报送的决】算资:料时不得《将未经?生效:的法律文《书确定的违约责任与!应支付的工程款【相抵:销     — 第二十条 承【包人完成建设—工程施工合》同约定的施工任务】通过竣工质量—验收凭工程质量【验,收证明?向银行报请终—止履约保函发包【人凭承包《。人开具的发包人【已按合?同约定支《付工程?款(保修款除外【)的:证明向银行报—请终止工《程款支付《保函   》   第二》十一条 实行预售】款监:管的建设项》目自预售款进入监管!机,构监:管开始凭《预售款监管机构的】证明向?银,行报请终止工程款】支付保函《     》。 本规定中的工【。程款支付保函除银】行之外也可由—专业担保公司出【具      第二!十二条 承包人对】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!工程施工质量问题】承担工程维》修,责任承包人可以委托!具有相应资质的建】筑企业承担维修【任务维修款从—保,修款中支付承包人】不,履行:。工程维修责任时【发包人可以》委,托有资质的第三【。人,维,修工程维修费用经有!。资质的造价咨询机】构确认后应由承包】人承担     】 第二十三条 建】立建:筑业企业及其人员的!信用:管理制度建筑业【企业及其人员应当】向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进行》信息登记   【   第二十四条 !违反本规《。定第五条第二款规】定,分包工程《未办理备案手续【的,由建:设行政?主管部门责令改【正并:可处以总承》包人2?0,00元以上l万元】以,下罚款  》    第二—十五条 违反本规】定第六条规定未符】合施工发包条件而】。发包工程的由—建设:行,政主管部门》责令改正并可处【以发包人《5000《。元以上3《万元以下罚款—   ?   第二十六条】 ,违,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!另行签订压级、压】价、抬价、改变【付款方?式等背离报送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备】案的施工《合,同实质内容的—其他:协议由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责令改正并【可处以?发包人、承包—人各:。1万元以上3万【元以下罚款   】。   第《二十七?条 违反本规—。定第十条规定发包】。人、承包人单方【或双方未出具保【函或:者保:函低于规定》数额:的由建设行》。政主管部门责令【改,正并可处以1万【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!款   《 ,。  第二十》八条 违反》本规定连续》2个月或半年内累】计3个月拖欠—建筑职工工资的由建!。设行政主管部门依】以下情况分别处理】   ?   ㈠因发包人拖!欠工程款《造成拖欠的责令【停止施工直到发【包人支付应付工程】款后才?可恢复施工;  】    ㈡因建筑】劳务发?。。包人:拖欠劳务费用的予】。。以警告?责令限期支付并【可处以500—0元以上《2万元以下》罚,款;:      ㈢【因建筑施工劳务用人!单位拖欠建筑职工】工资的予以警告【。责令:限期:。支付并可处以—5000元以上2】万元以下《罚款      】第二十九条 —违反本规定有下【列情形之一的建【设行:政主管部门不予当年!资质年审并依照法】律、法规规定予以】。取,。。消其一?定期限内参加—依法必须进》行招标的项目的投】标资:格等:行政处罚《    《  :㈠建:筑业企业转让、【出借资质证书或【者以其他方式允许】他人以本企业的名】。义承:揽工程的;》     》 ㈡:承包单?位,将承包的工程转【包的或者违法进行分!包的; 《  :   ㈢投》标人相互《串通投标或者与【招标人串通》投标的投标人—。。向招标人或者—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!谋取中标的》。;    》  ㈣发《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!受到有关部门查处】的;:    《  :㈤恶意拖欠建—筑职工工资影响社】。会稳定情节严重的 !    《 依照前款规定不】予当年资质》年审:以及依照《法律、法规规定予以!取消其一定期限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】行招标的项》目的投标资格—。的由市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予【以公告     】 第三十条 财【政性投融资建设项】目按市政府有—关,规定执行  —。    第三十一】条 :本规定自2003年!1月1日起施行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