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!若干暂行规定—
(2002年1】1月15日厦—门市人?民政:府令:第103号公布根据!。20:15年?12月30日厦门市!人,民政府令第1—61号公布的厦门市!人民政府关于废止】和修:改部分市政》府规章的决定—修正)?
—。 第一条 为—了加强建《筑市场?管理维护建》筑市场正常秩序【。保障当?事人合?法权:益根据中华人民【共和国建筑法等法】律、法规结合本市实!际制定本规定
】 : : 第二?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?本,市建筑?市场的监《督管理工作》
有关部门按】规定:。职责做好建筑市【场的监督管理—工作
第三条 !从,事建设工程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!本建设程序》坚持先勘察、—后设计、再施工的】。原则
《 ? 建筑施工企业【不得参与《承,建末按法定》建设程序办理—。相关手续的》工,程项:目
【第四条 在本—市从事建筑活—动的建筑业企业应】当依法取得相—应的资?质证:书并在?其资质等级许—可,范围内承揽》工,程禁止建筑》。业企业允《许其他单《位或:者个人以本企—业的名义承揽工程】
: :。 :第五条 发包人依】。法,发包建筑专业工程】的应与专业工程承包!人签订书面承包【合同并由发包人【向建设行政》主管:部,门申请领取施工【许可证
!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!同意或?建设工?程施工合同约定专业!工程分包的总—承包单?位必须?与,具有相应资质的专】业工程分包人签订】书,面分:包合同并《由总承包人向建【设,行政主管《部门备?案
【承包单位不得转包】或者违法分包工程
! 第六【条 发包《人进行工程施工【招标时到位资金【的总额(《土地使用《权出:让金除外)》应不低于工程概算总!额的25%但—可不:。超过3000万【。元该项到《。位资金应有银行出具!的资金到位证明【并,在招标文件中载明
! 第七条 !投标人不得相互串】通投标?。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!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!评标委员《会成:员行贿而谋取—中标
? , 第》八条: 建设工程施工合】同(:包括分包合》同以下同)》应参照使用》国家的合《同,示,范文本签订书面合】同建:设工:程施工合同签—订,后承包人《应将合?同报:。送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备案—
》 第九条 承发包双!。方不得另行签订压级!。、压价、抬价、【改变付款方式等严】重背离报《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!内容的其他协议
】 》第十条 《建筑面积在1—000平方米或【工程总造价在100!万元以上的工程项】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!订建设工程》施工合?同时:发包人应提交银行出!具的金额不低于建】设,工程施工合》同,价款1?0%的工程款支【付保函承包》。。人也必须同时—向发包人提交银行】出具的金额》不低于建设工程施工!合同价?款10%的履约【保函
? 《 工程总造价在5】000万元以上【的工程项目发包人提!交的:工,程款支付保函的金额!不得低于75—0万元承包人提【交的履约保函的金额!不得低?于500《万元
》 : 第十一条》 ,发包人应《在工程款支》付,保函到期当日或担保!额度发?生实际支付后10】日内向?。承包人重新提交银行!出具的工程款支付】保函;未按时提交保!函,或提交保函的金【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!规定的比例数额【承包人有《权停:止施工
《 《 第十二条 —发包人及承包—人派:驻施工场地履行【建设工程施工—合,同的代表负责对履】行建设?工程施工《合同情况《。进行签证建》设工程施工合同【应,注明派驻人员—变,动时的处《理方:法
第】十三条 工程施工过!程中因工程》设计变更或》由发包人提供—。的建筑?材,料、设备供应不及】时而影响主导工序以!及工程款支付不及】时而:造成工期延误的发】包人:应,予以签证顺延工【期造成损失的应予】以赔偿
》 , 第十四条【 在建设《工程施工合同履【行中发生《工程设计变》更等原因经签证确】认工程量增减—的所增减的工程价款!与工程?进度: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!应,同步按期拨付
】 : :第十五?条 需要《分包建筑劳务的建筑!施,工企业应将建筑劳务!分,包给具有《相应资质的》建筑劳?务分包企业并由建筑!施工企业与》建筑:劳务分包企》业签订书面合同【
《 第十六条 建筑!业企业?。应与建筑职工签订书!面劳动合同并—以货币形式按月【。支付建筑职》。工工资不得克—。。扣或者恶意拖欠月工!资不得低于当年市政!府颁布的最低工资】标准
】。建筑企业工程款应优!先保障建筑职—工的工资发放
】 第十—七条 工程承发包】实行“优质优价【”的应在双方—合同中明确约定计价!办法和?合同的建设工期达不!到建设?工程施工合》同约定的优质工程水!平的按合格工—。程,计价和计算工期
! : 第十八条—。 发包人明显存在】不依合同约定—支付工程《款严:重拖欠承包人工程款!的或由于发包人原】因导致承《包人严重拖欠建筑】。职工工资的》发包人未在法—定期限内办》理,完竣工结《算的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!要求发包人或由承】包人在一定期限【内,把有关工程》结算文件《资料提交给工程造价!咨询企?业予以审核审核结】论可作为承包人【。。。。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!。款的依据
— , 第十九条【 ,发包人?在,审核承包人报—送的决算资料—。时不:得将未经生效的【法律文书确定的违】约责任与应支付【的工程?款相抵销
】 第?二十条 承》包人完?。成建:设,工,。程施工合同》约定的施工任务通过!竣工:质量验收凭工—程质量验收》证明向银行报请终止!履约保函发包人【凭承包人《开具的发包人已按】合,同约定支《。付工程?款(保?修款:除外)的证明向银行!报请终止工程款支】付保:。。函
? 第二十【。一条 实行》预售款监管》的建设项目自预售】款进入监管机—构监管开始》凭预售款监管—机构的证明向银行报!请终止工程款—支付保函
】 本规《。定中:的工:。程款支付《。保函除银行之外【也可由?专业担保公司出【具
第二!十二条 承包人【对建:设工程?保修期限《。内工:程施工?质量:问题承担工程维修责!。任,承包人可以委托【具有相应资质的建】筑企业承担维修任务!维修款从保修款【中,支付承包人不履【行工:程,维修责任时发包人】可以委托有资质的】第三人维《修工程维修费—用经有资质》的造价?咨,。询机构确认后应由承!包人承?担
: ? 第二十三条【 建立建筑》业企业及其人员【的信:用管:理制:度建筑?业企业及其人—员应:当向市?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进行信息登—记
【第二十?四条: 违反?本规定?第五条?第二款?规定分?包工程未办》理,备案手续的由建设行!。政主:管部门责令改—正并可处以总承【包,人2000元以上】l万:元以下罚《款
第】二十五条 违反【本规定第六条规【定未符合《施工:。发包条件而发—包工程的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改?正并可处以发—包人5000元以上!3万元以下》罚,款
【第二十六条 违反】本规:。定第九条规定另【行签订压级、压【价、抬价、》。改变付款方式等背离!报送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备案》的施工合同》实质内容的其他【协议由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责令改正—并可处以《发包:人、承包人各1【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!罚款
】第二十七条 违反】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发!包人、承包人单方或!双方未出具保函或者!。保函:低于规定数额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责?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!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!款
: 《 第二十八条 违反!本规定连续》2个月或半年内【累计3个月》拖,欠,建筑职工工》资的由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依以下情【况分别处理
】。 ㈠因发包人】拖欠工程款造成【拖欠的?责令停止施工—直到发包人支付应】付工程款《。后才可恢复施工;】
㈡因建!筑劳务发包人—拖欠:劳务费用的予以警】告责令限期支付并】可处以?。5000元》。以上2万元以下【罚款;
— ㈢因建筑施工!劳务用人单位拖欠】建筑:。职工工资的予以【警告责令《限期支付并可处以】5000元以上2万!元,以下罚款
— 《。。第,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!。定有:下列情形之一的建】。。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!当年资质年审并依】。照法律?、法规规定予以取】消其一定期限—内参加依法必—须进行招标的项目】的,投,标资格等行政—处罚
》 , , ㈠建筑业企业转】让,、出借资质证—书或者以其他—方式允许他人—以,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!程的;
《 ㈡承包单!位将:承包的工《程转包的或》者,违法进行分包—的;
】㈢投标?人相互串通投标【或者与招标人—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!招标人或者评—标委员会成员行【。贿谋取中标的;【
㈣发生!重,大,质量安全事故受【到有关部门查处的;!
㈤【。。恶意拖欠建筑职工工!资影响社会稳定情节!严重的
!依照:前款规定不予当【年资质?年审以及依》照法:律、法规规定予以】。取消其一《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!须进行招标的项【目的投标资格的由】市建:设行政主《管部门予以公告
! 第三十条 !财政性投融资建设】项目按?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!
》 第三十《一条 ?本规定自200【3年1月《1日起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