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!若干暂行规定—
(2002年【11月15日厦门市!人民政府令第—103号公》布根据2015年1!2月30《日厦门市人民政【府令:。第161《号,公布的厦门市人民】政府关于废止和【修改部分市》政府:规章的决定修正)】
第一!条 :为了加强建筑—市场管理维》护建筑市场正—常秩序保障当事【。。人,合法权益根据—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建筑法等法律【、法规结合本市实】际,制定:本规:定
: 》 第二条 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!管理工作
有】关部:门按规定职责做好】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!。工,作
第三条 】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!须严格执行》基本建设《程序坚持先勘察、】后,设计、再施工的【原则
】建筑施工企业不【得参与承《。。建末按法定建设程序!办理相关手》续的工程《项目:
第四】。条 在?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!建筑:业企业应当依法取】得相应的资质—证书:并在其资质等级许】可范围内《承揽工程禁止建筑】。。业企业允许其他单】位或者个人》以本企业的》名义承揽工》程,
第五条! ,。发,包人依法发包建筑】专业工程的应—与专业工《程承包?人签订书面》承包合同并由发包】人向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申【请领取施工许可证】
《 总?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!意或建设工程施工合!同约定专业工程分包!的总承包单位—必须:与具有相应资—质,的专业?工程分?包人签订书面—分包合同《并由总?承包人向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】
承包】单位不得转包或者】违法分包《工程
《 第六条 】发包人进行》工程:施工:招标时到位资—金,的总额(土地—使用权出《让金除外)应不低】于工程?概算总额的25%】但可不超过300】0,万元该项到》位资金应《有银行出具的资【金,到位证明并在招标】文件中载明
— 第七条】 投:标人不得相》互串通投标或者【与招标人串通投标】不得向招标人或【者评标委员》会成员?行贿而?谋取中标
【 第八》条 建设工程—施工合同(包括分包!。合同:。以下同)应参照使】。用国家的合同示【范文本?签订书面合同建【。设工程施工合同【签订后承包人应【将合同报送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》备案
《 《第九条 承发包双】方不得另行签订压】级、压价、抬价、改!变付款方式等严【。重背:离报送建设》行政:主管:部门备案的施工【合同实质《内容的其《他,协议
】第十条? 建筑面积在—10:00平方米或—工程总造价在10】0万元以上的工程】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!签订建设工》程施工合同时—发包人应提交—银行出?具的金额不》低于建设工程施工】合同价款10%的】工程款支《付保函承包人也【必须同时向发包人提!交银行?出具:。的金额不低》于建设工《程施工合同价款1】0%的履约保函
】 工—程总造价在50【00万元《以上的工程项目发包!人提交的工程款支】。付保函的金额—不得:低于:750万元承包人提!交的履约保函—的,金额不得低》于5:00万元
【 第十一—条 发包人》应在工?程款:支付:保函到?期当日或担》保额度?发生实际支付—后10日内向承【包人重新《提交银行出具的工】程,款支:。付保函?;未按时提交保函】或提交保函的金额】低于本?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比!。例数额?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!
第【十二条 发包—。人,及承:包人派驻施工场地】履,行建设?工程:施工合同的代—表负责对履行—建设工程施》工合同情况》进行:签证:建设工程施工—合同应注明》派,驻人员?变动时的处理方【法,
? , 第十三》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!因工:程设计变更或—由发包人提供的建】筑材料?、,设备:供应不及时而—影响主?导工序以及工—程款支付不》及时而造成工—期延:误,的发:包人应予《以签证顺延》工期造成《损失:的,应予以赔《偿
— 第十四条》。 在建设工程—施,工合同履行中发生】工程设计变更等原】因经签证确认—工程量增减的—所增减的工程价【款与工?程进度款《除合同另有》约定:。外应:同步按?。。期拨付
《 第十五条! 需:要分包建筑劳务的】建筑施工企业—应将建筑劳务—分包给具《有相应资《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!业并由建筑施工企业!与建:筑劳务分包企业【签,订书面合同
!。 :第十六条 建—筑业企业应》与建:筑,职工签?订书面劳《。动合同并以货—币形式按月支付建】筑职:工,工资不得克扣—或者恶意拖欠月工资!不,得低:于,当年市?政,府颁布的最低工【资标准
》 《建筑企业工程—款应优先《。保障建筑职工的【工资发放《
第十】七条 工程承发【包实行?“优质优价”的应在!双方:合同中明《确约定计价》办法和合同的建设工!期达不?到建设工程施工【合,同约定的优质工程水!平的按合格工程【计价和计算工期
! 第十八条 !发包人明显》。存在不?依合同约《定支付工程款严【重拖欠承《包人工程款的或【由于发包人原—。因导致?。承,包人严重《拖欠建筑职工工资】。。的发:包人未?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!竣工结算的》建设:行政主?管部门可以要求发】包人或由承包人在一!定期限内把有关【工,。程结算文件资料提】交给工程造》。价咨询企《业予以?审核审核结论可作】为承包人要》求发包人支付工程】款的依据
—。 第》。十九条 发包人在审!核,。承包人?报送的决算资—料,时不:。得,将未经?生效的法律文—书确定的违约责任】与应支付的》工程款相抵销
】 ? 第二十条 —承包:人,完成建?设工程施工合同【约定的施工》任务通过《竣工质量验收凭工】程,。质量验收证明向银行!报请终止履约—保函发?包人凭承包人开具】的发包人已按合同约!定支付?工程款(保修款除外!)的证明向银—行报请?终止工程款支付保函!
《 :第二十一条 实行预!售款:监管的建设项目自】预售款进《入,监管机构监管开始】凭预售款《监管机构的证明向】银,行报请终止工程款支!付保函
》 《本规定中的工程款支!付保函除银行—之外也可《由专业担保公—司出具
】 第二十《二条 承《包人:对建设工程保修期限!内工程?施工质量问题—承担工程维》修责任承包人可以委!托,具,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!业承担维修任—务维:修,款从保修款中支付】承包人不履行工程维!修责任时《发包: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!第三人维修》工程维?修费用?经有资质的》造价咨询《机构:确认后应由承包人】承担
第!二,十三条 建立建筑业!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!管理制?度建筑业企业及其人!员应:当向市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进行信息登】记
《 , 第?二十四条 违—反本规定第》五条:第二款规定》。分包工程未办理【备案手续的》由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改正并可处以总【承包人200—0元以上《l万元以下》罚款
? 》。第二十五条》。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!规定未符合施工发】包条件而发包—工程的由《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责令《。改,正并可处以发包人】。500?0元以上《3万元?以下罚款《
第二】。十六条 违》反本规?定第九?条规定另行签订压】级、压?价、抬价、改变付】款方式等背离报送建!。设行政主管部门备】案的:施工合同《实质内容《的其他?协议由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责?令改:正并:可处以发包人、【承包人各1》万元:以上3万元以—下罚:款
第】二十七条 违反本】规定第十《条规定发包人、承】包人单方或双方未】出具保函《或者保函低于规定】数额的由建》设行政?主管:部门责令改正—并可处以《1万元以上3万元】以下:罚款
【 第二十八条 【违反本规定连续【。2个月或半年内累计!3个月拖欠》建筑职工工资—的由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依以下!情况分别处理—
㈠因】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造!成拖欠的责令—停,止,施工直到发》包人支付应付工程】款后才可恢》复施工;《
? ㈡《因建筑劳《务发包?人拖欠劳《。务费用的《予以:警告责?令限期支付并可处】以5:000元以上2【万元以下罚款;
! , , ㈢因《建筑施工劳》。务用人单《位拖欠?。建筑职工工资—的予以警《告责令限期支付并可!处以5000元以】。上2万元以下罚款
! 第二【十九条 违反—本规定有《下列情形之一的建】设行政?主,。管部门不《予当年资质年审【并依:照法律?、法:。规规定予《以取消?其一定?期限内参加》依法必须进行—招标的项目的投标】资格等行政处罚
】 ㈠建【筑业企业转》让、出借资质证【书或者以其》他方式允许》他人以?本,企业的?名义承揽工程的【。;
》 ㈡承《包单位将《。承包的工程转—包的或者违》法进行分包的;
】。 ㈢投标】人相互串通投—标或者与招标人串】通投标的投标—人向招?标,人,或者评标委员会【成员行贿《谋取中标的;
】 ㈣发生【重大:质量安全事故受到】有关:。部,门,查处:的;
㈤!恶意拖欠建筑职工工!资影:响社会稳定情节严重!的
依照!前款规定不予当【年资质年审以及【依照法律、法规【规定予以取消—其一定期限内参加依!法必须进行招标的】项目的投标资格的由!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予以公告
【 《第三十条 》财政性投融资建设】项目:。。按,市政府有关》规定执?行
第】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!200?3年1月1》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