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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!若干暂行规定—。 ,(2002年11月!15日厦门市—人民政府令》第103号公布根据!2015年12【月30日《厦,门市人民政府—。令第161号—公布的厦门市人【民政府关于废止【和修改部分市政府】规章的决定修正)】      【第一条 《为了加?强,建筑市场管理维【护建:筑市场正常秩—序,保障当事《人合法权《益根据中华》人民共?和国:建筑法等法律、【法,规结合本市》实际制定本规定 】     》 第二条《 建:设,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:。本市建?。筑市场的《监督管理《工作   》有关部门按规定职】责,做好建筑市》场,的监督管理工作【  : ,第三条 从事建设】工程活动必须严【格执行基本建设程】序坚持先勘察、后】设计、再《施工的原则  【  : , 建筑?施工企业《不,得参与?承建末按《法定建设程》序办理相关手续【的,工程:项目    —  第四条 —。在本:市从:事建筑活动的建【筑业企业应当依【法取得相应的资质】证,书并在其资质—等级许可范围—内承揽?。工,程禁止建《筑业企业《。允许其他单位—或,者个人以本企业【的名义承揽工—程      【第五条 《发包人依《。法发包建筑专—业工程的应与专业工!程承包人签订书面】。。。。承包合同并由发包人!向建:设行政主管》部,门,申请领取施工许可】证    》  总承包单位经发!包,人同意或建设工程施!工合:同,约定专业工》程分包的总承包单】位必须?与具有?相应资质的专业【工程分包人签订书面!分包合同《并由总承包人向建】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备案 《     承—包单位不得转包或】者违:法分包工程 — ,    第六—条 发包人进行工】程施工招标时到位】资金的总额(土【地,使用权出让金—除外)应不》低于工?程概算总额的2【5%但可不超—过3:00:0,。万,元该项到位》资金应有银行—出具的资《金到:位证明并在招标文】件中:载明:     》 ,第,七条 投标人—不,得相互串《通投标或《者与招标人串—通投标不得向—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!会成员行贿》而谋取中标 —     第八条 !。建设工?程施:工,合同(包《。括分包合《同以下同)应—参照使用国家—的合同示《范文本签订书—面合:同建设工程施工合】同签订后《承包人应将合同报送!。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备案   !   第九条 承】发包双方不得另行签!订压级?、压:价、抬价、改—变付款方式等—严重背离报》送建设行政》主,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!同,。实质内?容的其他协议 【     》第,。十,条 建?筑面积?在1000平方【米或工程总造价在】100万元以上【的工程项目发—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!设工程施工合同【时发包人《应提交?银行出?具的金额不低于建设!工程施工《合同价款10—%的:工程款支付保函承包!人也必须同时向【发包人提交银行【出具的金额》不低于建设工程【施工合同价款—10%的履约—保函   》   工程总造价在!5000万元以上】的工程项目》发包人提交》的工程款支付—。保函的金额不得低于!750万元承—包人提交的履约【保函的?金额不得低于5【00万元  —。  :  第十一条 发包!人,应在工程款支—付保函?到期当日或担保额度!发,生,实,际,支付后1《0日内向《承包人重新提交【银行出具《的工程款支付保函;!未按时提交保函或】提交保函的》金额低?于本规定第》十条规定的比例【数额承包人有权停】止施工    【  第十二条 发包!人及:承,包人:派驻施工场地—履行建设《工程施工合同—的代表负责》对履行建设》工程施工合同情【。况,进行签证建设—工程施工合同应【注明派驻人》员变动时的处理方法!    《  第十三条 【工程施工《过程中?因工程设计变更【或由发包人提—。。供的建筑材料、设】备供应不及》时而影响主导工序以!及工程款支付不及】时而:。造成:工期延误的发包人】应予:以签证顺《。延工期造成损失的应!予以赔偿 》。   ?  第十四条— 在建设《工程施工合同—履行中发生工—程设计变更等原【因经签证《确认工程量增—减的所增减的工【程价:款与工?程进度款除》合同另有约定外应】同步按期拨付  】  :  第十《五条 需要分包建筑!劳务:的,建,筑施工企《。业应将建《筑劳务分包给具有】相应资?质的建筑劳》务分包企《业,并由建筑施工企业与!建筑:劳务分包企业—签订书面合》同  ?   ? 第十?六条 建筑业企【业应与建筑职工签】订,。书面劳?动合同并以》货币:形式按月支付建筑】职工工资不得克【扣或者恶意》拖欠月工资不—得,低于当年《市政府颁布》的最低工资标准【    《  建筑企业工【程款应优先保障建】筑职工的《工资发放  —  : , 第十七条 —工程:。承发:包实行?“优质优价”—的应在双方》合同中明确约—定计价办法和合【同的:建设工期达》不到建设《工程施工合》同约定的优》质工程水平的按合】格,工程计价和计算【工期   》  : 第:十八条 发包人【明显:存在不依合同约【定支付?。工程款严重拖—欠,承包人工程款的【或由于发包人原因】导致承包人严重【拖欠建筑职工工资的!发包人未在法定【期,限内办理完竣—工结: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!。门,可以:要求发包人》或由承?包,人在一定期限内把】有关工?程结算文件资—。。料提:交给工程造价—咨询企业予》。以审核审核结论可】作为承?。包人要求《发包人支《付工程款《的依据   —  : 第十九条 —发包人在审》核承包人报送的【决算资料时不得【将未经生效的法律文!书确:定的违约责任与【应支付?的工程款相抵销  !   ? 第二十条 承包】人,完成建设工》程施:工合同约定的—施工任务通过竣工】质量验收凭工—程质量验《收证明?向银行报请终止【履约保函发包人凭承!包人开具的》发包人已按合同约】定,支付:工程款(保修—。款除外?。),的证明向银行报【请终止工《程款支?付保函      !第二十一条》。 实行预售》款监管?的建设项目自预售】款,进入监管机构监管】开始凭预售款监【管,机构的证明向银行报!请终止工程款支【付保函?    《  本规定中—的工程款支付—保,函除银行之外也【。可,由专业担保公司出具!  :。    第二—十二条 承包—人对建设《工程保?修期:限内工程《施工:质量问题承担工【程维修责任》承包人可《以委托具有相应资】质的建筑企业—承担维修任务—维修款从保修—款中支?付承:包人不履行》工程:维修责任时发包人可!以委:托有资质《的第三人维修工程维!修费用?经有资质的造价咨】询,机构确认《后应由承包人—承担      】第二十三《条 建立建筑业【企业及?其人员?的信用管理制—度建筑业企》业及其?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!登记   》   第二十四条】 违反本《规定第五《条第二?款规定?分包工?程未办理备》案手续的由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!。并可处以总承包人】2000《元以上l《万元以下罚款  】。。    第二—十五条 违反—本规:定第六条规》定,未符合施工发包条】件而发包工程的【由建设?行政:主管部门责令改【正,并可处以发》包人5000元以上!3,万元以?下罚款?   ?。   ?第二十六《条 违反本规定【。第九条规定》另行签订压级、压价!、抬价?、改变?付款方式《等背离报送建—。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!的施工?合同实质《内容的?其他协议由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改正并可处—以发包人、承包【人各1?万元以?。上3万元以下—罚,款,      —第二: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!第十条规定发包人】、承包人单方或【双方未出具保—函或者保函》低,于规定?数额的由《建设行政主》管部:门责令改正》。并可处?以,1万元以上3万【元以下?罚,款  ?   ? 第二?十八条 违反—本,规定:连续:2个月或半年—内累计3个月—拖欠建筑职工工资的!由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依?以下情况分别处理】      —㈠因发包人拖欠工程!款造成拖欠的责令停!止施工直到发包【人支付?应付工程款》后才可恢复施—工;      ㈡!因建筑劳《务发包人拖欠劳务】。费用的予以警告责令!限期支付并可处以】5000《元以上?2万元以下罚—款;  《  :  ㈢因建筑—施工劳务用人—单位拖欠建》筑职工工资的予【以警告责令限期【支付:并可处以5》000元以上2万】元以下罚款》     》。 第二十九条 违反!本,规定有下列情—形,之一的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不—予当年资质》年,审并依照法》律、法规规定予以】取消:其一定期限内—参,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!的项目的投》标资格?等行政处罚  【   ? ㈠建筑业企业转】让、出借资质证书或!。者,以其他方式允许【。他人以本企业—的名义?承揽工程的;  】 ,   ㈡承包单【位,将承包的工》程转包的或者违法进!行,分包的;    】  ㈢投标》人相互串通投—标或者?与招标人串通投【标,的投标人向招标人】或者评标委员会【成员行贿《谋取中标的;  】    《㈣发生?。重大质?量安全事故受到有】关部:门查处的;   】   ㈤恶意拖【欠建筑职《工工资影响社会【稳定情节严》。重的     【 依照前《款规定不予》当年资质年》审以及?依照法律、法规【规定予?以取消其《一定期?限内:参加依?法必须进行》招标:的项目的《投标资格的由市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!告      第三!十条:。 ,财政性投融》资建设?项目按?市政府有关规—定执行   —   第三十一条 !。本规定自2003年!1月1日起施行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