厦门市建筑市场【管,理若干暂行规定【
(2002年【11月15日厦门市!人民政府令第10】3号公?布根据20》15:年12月3》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!令第161》号公布的厦门市人】民政府关《于废止和修改部分】市政府规章》的决定修正》)
第!一,条 为了加强建【。筑市场管理》维护建筑市》场正常秩序保障当】事人合?法权益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!律、法规《结,合本:市实际制定本—规定
【 第二条 —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负,责本市建筑市场的】。监督:管理工作
【有关部门按规定【职责做好建筑市场】的监督?管理工作《
, 第三条》 从事建设》工程活动必须严【格执行基本》建设程序坚持先【勘察、后设计、【再施工的原则
! 建筑施—工企业?不得参与承建末按法!定建:设程序办理相—关手续的工程项目】
《。 第四条 在本市!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!业企业?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!资质证书并在其资】质等:级许可范围内承揽】工程禁止建筑业【企业允许其》他单位或者个人【以本企业的名—义承揽工程》
第【五条 ?。发包:人,。依法发包建筑—专业工程的应与【专业工?程,承包人签订书面承】包合同并《由发包人《向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门申?。请领取施工许—可证
《 总承包单位!经发包人同意—或,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】约定专业工程分【包的总承《包单位必《须与具有相》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分!包人签订书面—分包合同并由总【承,包人向建设行政【。主管:部门:备案
? : 承包单位【不,得转包或者违—法,分包工程
— 第六条【 发包人进行工【。程施工招标时到位资!金的总额《(,土,地使用权《出让金除外)应【不低于工程概算总额!的2:5%但可不超过【3000万元该项】到位资金应》有银行出具》的资金?到位证明并在招标】文件中载明
【 第》七条 投标人不【得,相互串通投》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!投,标不得向《招标:人或者评《标委员会成员行【贿,而谋取?中标
《 第八条 】建设工程施工合【同(包括分包合同以!下同)应《。参照使用国家—的合同示范》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建!设工程施《工合同签订后承【包,。人应:将合同报送》建设:行政主?管部门备案
— 第九【条 承发包双方不得!另行签订压级、压价!、抬价、《。改变付款《方式等严《重背:离报送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!合同实质内》容的:其他协议
— ? 第十?条 建?筑面积在《1000《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!在100万元以上的!工,程项目发《包人与承包人—签订:建设工程施工合【。同时发包人应提交银!。行出具的《金额不低于建设【工程施工合》同,价款10%的工程】款支付保函承包人】也必须同时向发包人!提交:银行出?。具的金额不低于【建设工?程施工合同》价,款10?%的履约保函
【。 工—程总造价在500】0万元以《上的工程项目发【包人提交的工—程款支付保函的【。金额不?得低于7《50万元承》包人提?交的履?约保函的金额—不得低于50—。0万元
《 《 第十一条 发【。包人应?在工程?款支付保《函到期当日或担保】额度发?生,实际支付后10日内!向承包?人重新提交银—行出具的工》程款支?付保函;未按时提交!保,函或提交保函的金】额低:于,本规:定第十条规》定的:比例数额承包人有】。权停止施工》
第【十二条? 发:包人及承包人—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建!设工程施工合同【的代表负《责对履行建设工【程施工合同情况进行!。签证建设《工程:施工合?同应注明派驻—人员:变动时的处理方法
!。 第—十三条 工程—施工过?程中因?工程设计变更或由】发,包人提供的》建筑:材料、设《备供应?不及时而影》响主导工序以及【工程款支付不及时】而造: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!。应予以签证顺延工】期造成损失》。的应予以赔》偿
【第,十四: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!合同履行中发生工程!设计变更等》原因经?签证确认工》程量增减的所增减】的工程价《款与工程进度—款除合同另有约定】外应:同步按期拨》付
》 , 第十五条 —需,要分包建筑劳务的建!筑施:工企业应将建筑【劳务分?包给具有相》应资质的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并!由建筑施工企业与建!筑,劳务分包企业签【订书面合《同
: 》。第,十六条 《建筑:业企业应《与建筑职《工签订书《面劳动?合同:并以货币形式按【。月支付建《筑职工工资不得克扣!或者恶意拖欠—月工资不得低—于当年市政》府颁布?的最低工资标准【
建【筑企业?工程款应优先—保障建筑职工—的工资发放
】 第十七条 】工程承发《包实行“优质—优价”的应在双方】。。合同中明《确约定计价》。办法和合同》的建设工期达不到建!设工程施工合—同约定的优质—工程水平的按合格】工程:。计价和计算工期【
: 第十八【条 发包人明显【存在不依《合同约定支付—工程款严重拖欠承】包人工程款》的或由于发包人【原因:导致承?包人严重拖欠建筑】。职工工资的发—包人未在法定期限内!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建!设行政主《管部门?可以要求发》包人或由承包人在】一定期限内把有关】工程结算文件—资料提?交给工?程造价咨询企业予】以审: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!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!工程款的依据
!。 第十九条 发!包人在审核承包【人,报送的决算资—。。料时不得将未经生】效的法律文书确定】的违约?责,任与应支付》的,。工程款相抵销
】 第二—十条 承包》人完成建《设工程?施工合同约》。定,的施工?任务:通过竣?工质:。量验收凭工程质量】验收证明《向银行报请终止履】约保:函发包人凭承包【人开具的发包人已按!合同约定支》付工程款(保—修款:除外)的证明—向银行报请终止【工程款支《付保函
— 第二十一条】。 实行预售》款监管的建设项目自!预售款进《入监管?机构监管开始凭【预售款监管》机构的证明》向银行报请终—止工:程款支付保函
【 本—规定中?的工程款支付保函除!银行之外也可由专】业担保公司出—具
》 第二十二条【 承包人《对建设工程保修期限!内工:程施工质《。量,问题承担《工程维修责》任承包人可》以委托具《有相应资质》。的建筑企业承担维】。修任务维修款从【保修款中支付承【包人不履行工程维修!责任时发包人—可以委托《有资质的第三人【维修工程维修费用经!有资质的造》价咨询机构》确认后?应由承包人承担【
—第二十三《。条 建立建筑—业企业及其人—员的信用管理制【度建筑业企业—及,其人员应当向市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!息登记
— 第二十—四条 违反》本规定第五》条第二款规定分【。包工程未办理备案】手,续,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责令改正并—可处以?总承包人200【0元以上l万元以】下罚款
》 第二十五条! 违:反,本规定第六条规【定未符合施工发包】条件而发包工程的】由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!并可处以发包—人50?00元以上3—万元以?下罚款
!第二十六条 违反】本规定第九条—规定另行签订压级、!压价、抬价、改变】付款方式等背离报送!。建,设,行政主管《部,门备案的施工—合同实质内容的【其,他协议?由建设行《政主管?部,门责:令改正并可处以【发包:。人、承包人各—1万元以上》3万元以《下罚款
《 ,。 , 第二十—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!十,。条规定发包人—、承包人单方或双方!未出具?保函或者《。保函低于规定数额】的由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改正并可处【以1万元《以上3万元》以,下罚款
《 第二十八!条 违反本规—定连续2个》月或半年内累计3个!月拖欠建筑》职工工资的》由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!以,下情况分别处理
】 : , ㈠因发》包人拖欠《工程款造成拖欠【的责令停止施工直到!发包人支付应付工程!款后才可《恢复施工《;
㈡因!建筑劳务发包—。人拖:。。欠劳务?费用:的予以警告责令【。限期支付《并可处以5》0,00元以《。上2万元《以下罚款《;
》 :㈢,因建筑?。施,工劳务用人》。单,位拖:欠建筑职工》工资的予《以警告责令限期【支付并可处以5【000元以上2【。。万,元以下罚款
】 第二十九条 !违反本规《定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!管部:门不:予当年?资质年审并依照法】律、法规规定—予以:取,消其一定期限内【参加依法必》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!投标:资格等行《政处罚
【 ㈠?建,筑业企业转让、出借!资质证书《或者以其他》方,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!的名义承揽工程【的;
】㈡承包单位将承包】。的工程?转包的或者违法【进行分包的》。;
: , ㈢》。。投标:人相互串通投标或】。者与招标人串—通投: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!或者评标委员会【。成员行贿谋》。取中标的《;
《 ?。㈣发生重大质量【安全事故受到有关部!门查:处的;?
? : ㈤恶意拖欠—建筑:职工工资《影响社会《稳定情?节严重的
》 依照前】款规定不予当年【。资质年审以》及依照?法律、法《规,规定予?以取消其《一定期限《。内参:加依:法必须进行》招标的项《目的投标资格的由】市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予以公《告
》。 第三十条— 财政性投融资【。建设项目按市政府有!关规定执行
【 , 第三十一条】 本规定《。自20?03年1月1—日起施?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