厦门市?建,筑,市,场管理?若干暂?行规定?
(20《02年11月15日!厦门市人民政—府令第10》3号公布根据201!5年:12:月,30日厦门市—人民政府令第1【61号公布的厦【门市: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!修改部分《市政府规《章的决定修正)【
— 第一条 》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!理维护建筑市场正】常秩序保障当事人合!法权益根据中华人】民,共和国建筑》法等:法律、法规结合本市!实际制定本》。规定
【 第二条 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负责本】。。市建:筑,市场的监督管—理工作
—有关部门按》规定职责做好建筑】市场的监督》管理工作
第三!条 从事建设工【程活动必《。须严格执行基—本建设?程,序坚持先《勘察、后设计、再】施工的?原则
》 建筑施—工企业不《得参与承建》末按法?定建设程序》办理相关手续的【。工程项?目
第四!条 在本市从—事建:筑活动的《建筑业企业应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!质证书并在其资【质,等级许可范围—内承:揽工程禁止建筑业】企,业,允许其他单位—或者个?人以本企业的名义】承揽:工程
?。 第五条】 发包人依法发包建!筑专业工程的应【与,专,业工程?承包人签《订,书面承包合同—并由发包人》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申请领取施》工许可证
】 总承包》单,位经发包人同意或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!定专业工程分—包的:总承包单位必须与】具,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!程,分包人签《订书:。面分:包合同并《。。由总承包人向—。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:
《 :承包单位《。。不得:转包或者违法分【。包工程
— 第六条 【发包人进行工—程施工招标时到位资!金的总额(土—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!)应不低于工程【概算总额《的2:。5%但可不》超过3000万元该!项到位资金应有银行!出具的资金到位【证明并?在招标文件中载明
!。 ,。 , 第七》条 投标人不得相】互串通投标或者与】招标人?串,通投:标不得向招标人【或者评标委员—会成员行《贿而谋取中》标,
—第八条? 建设工程施工合】同(包括《分包合同以下—同)应参照》。使用国家的》合同示范《文本:签订书面合》同建设工《。程施工合同签订【后承包人应将合【同报:送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备案
】 第九》。条 承发包双方不得!另,行签订压级、—压价、抬《价、改变付款方式】等严重背离报送建】设行:政主管部门备案的】施工合?同,。。实质内容的其—他协议
】 第十条 建筑面积!在1000平—方,米或:工程总造价在—100?。万元以上的工—程项目发包》人与承包人签订建】。设工程?施工合同时发包人】应提交银行出—具的金额《。。不低于建设工程【施工合同价款10】%的工程款》支付:保函承包《人也必须同时—向发包?人提交银行出—具的金额不低于【建设:工程:施,工合:同,价款10%》的履约保函
】 , 工程总造价【。。在50?00:万,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发!包人提?交的工程款支—付保函的金额不【得低于7《50万元承》。包人提交的履—约保函?的金额?不,得低于?5,。00万元
》 《 第十一条 发包人!应在工程款支付保】函到期当日或—担保额度发生实际】。支付后10日内向】承包人重《新提:交银行出具的工【程款支付《保函;未《按时提交保函—或提交保函的金额】低于本规《定第十条规定的比例!数额承包人有权【停止施工
》 第十【二条 发包人—及承包人派驻施工场!地履行建设工程【施工合同的代表负责!对履行建设工程施】。工合同情况进行【签证建设工程—施工合同应注明派驻!人员变动时的处理】方,法
第】十三条? 工程施工过程中】因工程设计变—更或由?发,包人:提供的建筑材料【、设备?。供,应不及时而影响主】导工序以《。及工程款支付不及时!。而造成?工期延误的发包人】应予以签证顺延工】期造成?损失的应《予以赔偿
【 第《十四条? 在建设工程—施工合同履行—。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!等原因经签》。证确认工《程量增减的所增减的!工程价款与工—。程进度款除合同另】有,约定外应同》。步按期拨付》
: 第十五【条 需要分包建筑劳!务的:建筑施工企业—应将建筑劳》务,分包给?具有相应资质的建】筑劳务分包企业并】由建筑施工企业与建!筑劳务分《包企业签订书面合】。同
《 第十六条【 ,建筑业企业应与建】筑职工签订》书面劳动合同并以货!币形式按月支—。付建筑?职,工工:资不得克扣或—者,恶,意拖欠?月,工资不得低于当年】市政府颁布》的最:低工:资标准
》 建筑—企业工程《款应优先《保障建筑职工的工】资发放
】 第十七条》 工程?承,。发包实行“优—质优价”的应—在双方合同中—明确约定计价办法和!合,同的建?设工期达不到建【设工:。。程施工合同约定的】优质:工程水平《的按合格工程计价】和计算工期
!。 第?十八条 发包人明显!。存在不依合同约【。定支付工《程,款严重拖欠》承包人工《程款的或由于发包】人原因?导致承包人严—。重拖欠建筑职工【工资的发《包人未?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!竣工:结算的建设》行政主管部》门可以要求发包人或!由承:包人在一定期限内把!有关工程结算文件资!料提交?给工程造价咨—询企业予《以,审核审核《结论可?作为:承包人要求》发包人支付》工程款的依据
【 《 第十九条》 发:包人在?。审,核承包人报》。送的决算《资料时?。不,得,将未经?生效的法律文—书确定的违》约责:任,与应支?付的工?。。程款相抵销
!。 第二《十条 承《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施!工合同约定的施工任!务,。通过竣工质》量验收凭工程质【。量验收?证明:向银行报请终止履】。约保函发包》人,凭承包?。人开具的发包人已按!合同约定支付工【程款(保修》款除外)的证明向银!行报:请终止工《程,款支付保函》
第二】。。十,一,条 实行预售款【监管的?建设项目自预—售,款进入监管机构监管!开始凭预售款—监管:机构的证明》向银行报请终止工程!款支付保《函
本】规定:。中的工程款支付保】。函除银行之外也【可由专业《担保公司出具
【。。 ? , 第:二十二?条, 承:包人对建设工程保修!期限内工程施工【质量问?题承:担工程维修责任承包!人可以委托》具有相应资质—的建筑企业承担维修!任务维修款》从保修款中支付承】包人:不履行工程维修责任!时发包人可以—委托有资质》的,第三人维《修工程维修费用经有!资质的?造价咨询机构确【认后应由承包人【承,担
—。 第二十三条 建】立建筑?业企业?。及,其人员的信用管理】制度建筑业》。企业:。及其人员应当向【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进行《信,息登记
— 第《二十四?条 违反本》规,定第:五,条第二款《规定分包工》程,未办理备《案手续的由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责令改正】并,可处以总承包人20!00元以上l—万元以?。下罚款?
—第二十五条》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!规定未符合施—工发包条《件而发包《。。工程的由建设行【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】正并可处以发包人】5000元以上【3万元以下罚—款
: ? 第二十六条 】违反本规《定,第九条规定另行签订!压级、?压价、抬价、改变付!款方式?等背离报送建设行】政,主管部门备》案,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!的其他协《议,由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责令改正【并可处以发包—人、承包《人各1万元以上【3万元以下罚—款
【第二十七条 违反】本规定第十条规定】发,。包人:、承包?人单方?或双方未出具—保函:或者保函低于—规定:数额的由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,改,正,。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!3万元以下罚款【
,。 《 第二十八条 违反!本规定?。连续2个月或—半年内累计3—个月拖欠《建,筑职:工工资?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依以下情况—分别处理
— ㈠因发包人!拖欠工程款造—。成拖欠的责令停止施!工,直到发包人》。支,付应付工程款后才可!恢复施工;
】 ㈡因建筑劳务!发包人?拖欠劳务费用—。的予以警《告责令限期》支付并可处》以500《0元以上2万元以下!罚款;
《 ㈢—因建筑施《工劳务用人单位拖欠!建筑职工工资的【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支!付并可处以5—000元以上2【万元以下罚款
! 第二》。十九条? 违反?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!一,的,建设行政主》管,部,门不予当年资质【年审:并,依照法律、法规规定!予以取消《。其一定?期限内参加依法【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!的投标资格等—行政处罚
! ㈠建筑业企—业转让、出借—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!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!业,。的名义承揽》工程的;
— : ㈡承包单位将承!包的工程转》包的或者违法进【。行分包的;
— ㈢投标】人相互串通》投标或者与招—标人串?通投标的投》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!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!取中标的《;
? ㈣发生【重大质量安全事【故受到?有关部门查处—的;
㈤!恶意拖欠建筑职工】工资影响《社会:稳定情节严重—的,
依照前!款规定不予当年资质!年审以?及依照?法律、?法规规定予以取【。消其一定期》限内参加依法必须】进行招标的项目的】投标:资格:的由市建《。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予以公告
》 第三【十条 ?财政性投《融资建设项目按【。市政:府有:关规:定执:行
第】三十一?条 本规定》自2003年1【月1日起施行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