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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!若,干暂行?规定 (《2002年11【月15?。。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!第103号公—布根据2015年】。1,2月30日厦门【市人民政府令第1】61号公布的厦【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!止和修改《部分市?政府规章的决—定修正) 》  :    第一条 为!了加强?建筑市场管理—维护建?筑市场正《常秩序保障当事【人合法权《益根据中华》人民共和《国建筑法等法—律、法规结合本【市实际制定本规【。定    》   第《二条 建设行政主】管,部门负责本市—建筑市场的监督管】理工作?   有关》部门按规《定职责做好建—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!作   第三条 】从事建设工程—。活动:必须严?格执行?基,本建设程《序,坚持先勘察、后【设,计、再施工的原则 !     建筑【施工企业《不得参与承建末按】法定:建设程序办》理相关手《续的:工,程项目?   ?   第四条 【在本市?从事建?。筑活:动的建筑业企—业应当依法取得相】应的:资质证书并在其【资质等级许》可范围内承揽工【程禁止建筑业企【业允许其《他单位或者个人【以本企业的名义【承,揽工:。程    》  :第五条 发包—人依法?发包建?筑专业工《程,的应与专业工程【承包人签订书面【承包合同并》由发包人向建设【。行,政主管部《门申请领取》施工许可《证      总承!包单位经发包—人同意或建设工程】施工:。合同约定《专业工程分包—的总承包单位必须】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!业工程分包人—签订:书面分包合同并由总!承包人向建设行政主!管,部门备案 》    《 承:包单:位不得转包或—。者违法分包工—程  ?。    第六条 发!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!标时到位资》金的总额(土地使用!权出:让金除外《)应不低于工程【概算总?额的2?5%:但可不超过3000!万元该项到位资【。金应有?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!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!。载明    —  第七条 投【标人不?得相互串通投标【或者:与,招标人串通投标【不得向招标人—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!行贿而?谋取中标   【   第八条 建设!工程施工合同(【包括分包《合同以下同)应参】照使用国家》的合同示范文—本签订书面合同建设!工程:施工合同签》订后承包人》应将合?同报送建《设行:政主:管部门备案   】   第九条 【。承发包?双方不得《。另行:签订:压级、压价》、抬价、《改变付款方式等严】。重背离?报送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备案的施工】合同实质内容的其】他协议?   ?。   第十条 建筑!面积在1《000平方》米或工程总造价【在,10:0万元以《上的工程《项目发包人与承【包人签订《建设工程施》工合:同时发?包,人应提交《银行出?具的金额《不低于建设工—程施:工合同价款》10%?的工程款支》付保函承包人也【必,须同时向发包人提交!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!于建设工程》施工:合同:价款1?0%的履约保—函 :。   ?  :工程总造价在50】00: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!发包人提交的工程款!支,付保函的金额不得低!于750万元—承包人提《交的履约保函的金】。额,不得低于5》00万元    】  第十一条 发】包人应?在工程?款,。支付保函到期当日】或担保额度发生【实际支付《后10日内向承【包人重新《提交银行出具的【工,程款支付保函—;,未,按时提?交保函或提交保【函的金?额低: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!的比例数额承包人有!权停止施工 — ,    第》十二条 发包人【及,承包人派驻》施工场地履行—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】。的代表负责对履行】建设工?程施工合同情况【进行签证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】。应注明派驻》人,员变:动时的处理方—法      第】十,三条 工程施工过】程,中因工程设计变【更或由发包》人提供的建筑材料】、设备供《应,不,及时而影响主导【工序以及工程款支付!不及时而造成—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!予,以签:证顺延工期造成损】失的应予《以赔偿      !第十:。四条 ?在建设工程施工合】同履行?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!等原因经签证确认】工程量增减的所增】减的工程价款与【工程进?度款除?合,同,。另有约?定,外应同步按》期拨:付  ?。    第十—五条 需要分—包建:筑劳务的建筑施工企!业应将建筑劳务【分包给?具有相应资质的建】筑劳务分包企业【并由建筑施工企业】与建:筑劳务分包企—业,。签订:书面合同     ! 第十六条》 建筑业《企业:应与建筑《职,工签订书面劳动合】同并以货币形—。式,按月支付建筑职【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!恶意拖欠月》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市!政府颁?布的最低工资标【准     — 建筑企业工程款应!优先保障建》筑职工的《工资发?放    》  第十七条 工】程承发包《实,行“优质优价”的应!。。。在双方合《同中明确约定—计价:办,法和合同的建设工期!。达不到建设工程【施工合同约定—的优:质工程水平的按合】格,工,程计价和计算工期 !     第—。十八:条 发包人明显存】在不依合同约定支】付工程款严重拖欠承!包人工程《。款的或由于发—包人原因导致—承包人严重》拖欠建筑职工—工资的发包人未在】法定期?限内办理完竣—工结算的建设行政主!管,部门可以《。要求发包人或由承】包人在一定》期限内把有关—工程结算《文件资料《提交给工程造价咨】询企业予以》审核审核结论可作】为承包人要》求,发包人?支,付工程?款的依?据  ?    第十九条 !发包人在审核承包】人报:送的:决,算,资料时不得将—未经生效的法律文书!确定的违约责任与】。应支付的工程—款相抵销《 ,     第二【十,条 承包人完成【建,设工程?施,工合同?约定的?施工任务通过竣工质!量验收凭工程—质量验收证明向【。银行报?请,终止履约保函发包】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发!包人:已按合同约》定支:付工程?款(保修款》除外)?的证明向银行报请】终止工程款支付【保函      】第二十?一条 实行预售款监!管,的建设项目》自预售款进入监管】机构监管《开始凭预售款监【管机构?的证明向《银,行报请终《止工程款《支付:保函     【 本:。规定中的工程款支付!。保,函除银行《之外:也可由专业担保公】司出具      !第二十二条 承【。包人对建设》工程保修《期限内工《程,施工质量问》题承担?工程维?修责任承包人可以委!托具: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!业,承,担维修任务维修款】从,保,修款中支付承包人不!履行工程维修责【任时发包人可以委】。托有资质《的第三人维》修工程维修费用经有!资质的造价咨询【。机构:确认后应由》承包人?承担    —  :第二十三条 —建立建筑业》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!管理制?度建筑业企》业及:其人员应当向市建设!行政主?管,部门进行信息登记】      第【二,十四条 《。违反本规定第五条】。第二款规定分包工】程,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!。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责令》改正并可处以总承包!人2000元以上l!万元以?下罚款  》    第》二十五条 违—反本规?定第六条规定未符】。。合施工发包条—件而发包工程的【由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责《令,改正并可处以发包】人5:000元以上3万】元,以下罚款 》     》。第二:十六条? ,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!定另行签订压级、压!。价、抬价《、改变付《款方式?等背离报送建—设行政主管部—。门备案的施》。。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!他协议由建设—行政:。主管:部门责令改正并可】处以发包人、—承包人各《1万元以上3—万元以?下罚款?      第二】。十七条 违反本规】。定第十条规定发包】人、承包人单方或双!方未出具保函或者保!函低于规定数额的】由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!处以1万《元以上3万》元以下罚款  【   ? 第二十《八条 违反》本规定连续2—。。个月或半年》内累计3个月拖欠】。建筑职工工资的【由建设?行,政主管部门依以下】情况分别处》理  ?  :  ㈠因发包—人拖欠工程款造成拖!欠的责令《停止施工直》到发包人支付—应,付工程款《后才可恢复》施工:;      【㈡因建筑劳务—发,包人拖欠劳务费【用的予以《警,告责令限期》。支付并可处》以5000元—以上2万元以下罚】款;:。   ?   ㈢因》建筑施工劳务用人】单位拖欠《建筑职工工资的【予以:警告责令限》期支付并可处以50!00元以上2万元以!下罚款 《     第—二十九条 》。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!。管,部门:不予当年资质年审并!依照法律、法规规定!予以取?消其:一定期限《内参加依《法,必须进行招标—的项目的投标—资格等行政处罚【。   ?   ㈠建筑业企业!转让、出《。借资质证书》或者以其他》方式允许他人以本】企业的名义承揽【工,程的;?  :。   ? ㈡承包单位将【承包:的工程转《包,的或者违《法,进行分包的》。;  ?    《㈢投标人相互串通】投标:或者与招标人—。串,通投标的《投标人?向,招标人或者》评标委员会成员【行贿谋取中标的;】      —㈣发生重大》质量:安全事故受》到有关部《门查处的《。;  ?。    ㈤恶意拖】欠建筑职工工资【影响社会稳定情节严!。重的  《 ,   依照前款规定!不予当年资质年审以!及,依照法律、》法规:规定予以取消其一定!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!进行招标《的项目的投》标资格的由市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!公告  《    第三十【条 :财政性投融资建【设项:目按市政府有—关规定?执行  《 ,   第三十一【条 :本规定自20—03年1月1日起施!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