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厦门市?建筑市场管理若【干暂行规定》 (200》2年11《月15日厦》门,市人民政《府令第103号【公布根据201【。5年12月30【日厦门市人民政【府令:第161号》公布的厦门市—人民政府关于—。废,止和修改《。部分市政府规—章的决定修》正)   —  : 第:一条 为了》加强建?。筑市场管《理维护建筑市场【正常:秩序保障当事人【合法权益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《国建筑法等》法律、法规结—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!定      【。 第二条 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!筑市:场的监督管》理工作   —有关部?门按规定职责做【好建筑市场》的监督管《理,工作   第—三条: 从事?建设工程《活动必须严》格执行基本建设【程,序坚持先勘察、后设!计、:再施:工的原则     ! 建筑施工企业【不得参与《承建末?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!相关手续的工程【。项目      】第四条 在本市【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!业企业应当依法【取得:。相应的资质》证,书并在?。。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!内承揽工《。程禁止建筑业企业允!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!以本企业的名义【承揽工程《      第五】条 :发包人?依法发包建筑专【业工程?的应与专业工程【承包人签订书—面承包合同》并,由发:包人向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!取施工许可》证      总】承包:单位经发包人同意】或建设工程施工【合同约?定,专业工程分包的总承!。包单位?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!的专业工《程分包人《签,订书面分包合同并由!总承包?人向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备案   】   承包单位不】得转包或者》违法分包工》程    》  第六条 发包人!进行工程施工招标】时到位资金》。的总额(土地使【用权:。出让金除外)应【不低于工程概算总】额的:25%但可》不超过?3000《万元:该项到位资金—应有银行出具—的资:金到位证明》并在招标文件中【载明      】第七条 《投标人不得》相互:串通投标或者与招】标人串?通,投标不得向招标【人或:者评标委员会成【员行:贿而谋取《。中标  《。    第八条 建!设工程施《工合:同(包括分包—合同以下同》)应参照使用国家】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!书面:合同建设《工程施工合同签【订后承包人应将合】。同报送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备案 【     第九【条, 承发包双方—不得:另行签订压级、【压价、抬价、改【。变付款?方式等严重》背离报送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备【案的施工合》同实质内《容的其他协议 【。     第—十条 建筑面积在】1000平》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!100?万元:以,上的工?程项目发包》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!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!人应提交银行出具的!金额:。不低于建设》。工程:施工合同《。价款10%》的工程款支付—保函承包人也—必,须同:时向发包人提交【。银行出具的》金额不低于建设工】程施工合同价—款10%的履约保函!。   ? ,  :工程总造价在50】00万元以上的工】程项:目,发包人?提交的工《程款支付保》函的金额不得低【。于7:50万元承包人提】交的履约保函的【金额不得低于50】0万元?。     》 第十一《条, 发包人《应在:工程款?支付保函到期当日或!担保额度发生—实际支?付,后10?日内向承包人重【新提交?银行出具的工程【款支付保函;—未按时提交保函或提!交保函的金》额低于本规定第【十条规定的比例数额!承,包人有权停止—施工      】第,。十二条 发包—。人及承包人派驻施】工场地履行建—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代!表负责对《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!同,情,况进行签证建设工】。程施工合《同应注明派驻人员】变动时的处理方法 !     第十三条! 工程施工过程中】因工程设计变更或】由发: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!、设备供应不及时而!。影响主导工序—以及:工程款支付不及时而!造成工?期延误?的发:包人应予以签证顺延!工期造成损失的应】予以:赔偿 ?     第十【四条 ?在,建设工程施工合【同,履行中发《生工程?设计变更等原因【经签证确认工程量】增,减,的所增减的工—程价款与《工程进度款除合【同另:。有约定外应同—步按期拨付   】 ,  :第十五条《 需要分包建筑劳】务,。。的建筑施工企业应】将建筑劳务分包给】具有:相应资质的建—筑,劳务分包企业并由建!筑施:工企业与建筑劳务分!包企业签《订书:。面合同    【 , 第十六条 建【筑业企业《应与建筑职》工签订书《。面劳动合同并以【货币形式按月支付】建筑职工工资不得克!扣或者恶意拖欠【月工:资,不得:低于当年市政—府,颁布的最低工资【标准      建!筑企业工程款应优先!保障建筑职工的工】资,。发放     【 第十?七条 工程》。承,发包实行“优—质优:价”的应在双方合同!中明确约定计价【办法和合同的建设工!期达不到《建,设工程?施工合同《。约定的优质工—程水平的按合格【工程计价和计算工期!      第十】八条 ?发,。。包人明显存在—不,依合同?约定支付工》程款严重拖欠承包】人工程款的》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!致承包人严》重拖欠?建筑职工工资的发】包人未在法定—期限内?办理完竣《工结算的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《可以要?求发包?人或由承包》人在一定期限内把有!关工:程结算文件资料【提交给工程造价【。咨询企业予以审核】审,。。核结:。。论可作为承包人【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!款的依据   【  : 第十九条 发包人!在审核承包人报送的!决算资料时不得【。将未经?生效的?法律文书确定的违】约责任与《应,支付:的工程款相抵—。销     — 第二十条 承包】人完:成建设工程》施工合同《约定的施工任务通】过,竣工质量验收凭【工程:质量验收证明向银】行,报请终止履》约保函发《包人凭承包人开【具的发包《人已按合同约—定支付工《程款(?保,修款除外)的证【明向银行报请—终止:工程款支付保函  !    《第二十一条》 实:行,预售款监管》的建设项《目自预?售款进入监管—机构监管开始凭【预售:。款监管机《构的:。证明向银《行报请终止》工程款支付保函  !    本规定【中的工程款支付保函!除银行之外也可由专!。业担保公司出具 】  :   第二十—二条 承包》人对建设工程保修期!限内: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承!担工程维修责任【承,包人可以委托具有相!应资质的《建筑企业《承担维修任务维修款!从保修款中支付【。承,包人不履行工—程维修责任》时发包?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!第,三人维?修工程?维修费用《经有资?质的:造价咨询机》。构确认后应由承包】人,承担      第!二十三条 建—立建:筑业企业及其人员】的信用管理制—度建筑?业企业及其人—员应当向市建—设行政主管部—门进:行信息?登记      第!二十四条 违—反本:规定第五条》。第二:款规:定分包工《程未办?理备案?手,续的由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!并可处以总承包人】2000《元以上l万元以下罚!款 : ,    第二十【五条 违反本—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符!合施工发包条件而发!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!。主管部门责令改正】并,可,。处以发包人5—000元以》。上3万元以下罚款 ! ,    第二—十六:条 违反本规定【。第九条规定另行签】订压级?、压价、抬价、改变!付款方?式等背离报送—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备案的施】工合同实质内容【的其他协议由建设行!政主: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!处,以发包人《、承包人《各1万元《以上3万元以下罚】款    》  第?。二十七条 违—反,本规定第十条规【定发包人、承包人】单,方,或双方未出具保【函或者保函低于规】定数:额的:由建设行政》主管部?门责令改正并—可处以1万元以【上3万元以下罚款】   ?   第二十八条】 违反本规定连续】2个:月或半?年内累计《3,个月拖?欠建筑职工工资的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依,以下情况分别处理】  : ,   ㈠因》发,包人拖欠工》程款造?成拖:。欠的责令停止施工】。直到发包人》支付应付工程款【后,才可恢复施工; 】     ㈡—因建筑劳务》发包人拖欠》劳务费用《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!支付并?可处以5《000元以》。上2万元以下—。罚款:。;    》  ㈢因建》筑施工劳务用人单】位拖欠建筑职工工资!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!。支付:并可处以5》000元以上—2万元以下罚款【。      第二十!。九条 ?违反本规定有下【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!政主:管部:。门,不予当年《资质年审并依照【法律、法规》规定予以取消其一】定期限?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!招标的项目的投标】资格等行《政处罚   —。   ㈠建筑业企业!转,让、:出借:资质证书或者以【其他方式《。允,许他人以本企—业的名义承揽工【程的;     】 ㈡: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!程转包的或者违法】进行分包《的;   》   ㈢投标人相互!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!人串通投标的—投标人向招标—人或者评标委员会】成员行?贿谋取中标的;  ! ,   ㈣发》生重大质量安全【。。事故受到有》关部门查处的;  ! ,   ㈤恶意拖欠】建筑职工工资影响社!会稳定情节严—重的     【 依照前款规定不予!当年资质年审—以及依照法律、【法规规定予以—取消:其一定期限内参加依!法,必须进行招标—的项目?的投:标,资格的由市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予—以公告?      第三】。十条 财政性投融资!建设项目按市政【府有关规定执行  ! ,   第三》十,一,条 本规定自2【003年1月1日起!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