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。厦门市建《筑市场?管理若干暂行规定
!(2002年11月!15:日厦门市《人民政府《令第10《3号公?布根据?201?5年1?2月:3,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!令第1?61号公布的厦门】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!和修改?部,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!修,正)
》。 第一条【 为了加《强建筑市《场管理维《护建筑市《场正常秩序保障【当事人合法权—益根: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建筑法等法律、】法,规结合本市》实际制?定本规定《
? , 第二条 建】设行政主管》部,门负责本市建筑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】作
? ,有关部?门按规定《。职责做?好建筑市《场的监督管理工【作
第三条 】从事建设工》程,活动必?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!程序坚持先》勘察、后设计、再施!。。工的原则
! 建筑施工》企业不得参与—。承建末按《法定:建设程序办理相【关手续的工程项目】
《 第四条 —在本市从事》建,筑活:动的建?。筑业企业应当依法】取,得相应的《资质:证,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!可范围?内承揽工《程禁:止建筑业《企业允许其他单位】或者个?。人,以本企业《的名义承揽工程
! ? ,第五条 发包人依】法发包建筑专—业工程的应》与,专业工程承包人签】订书面承包合同并】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申》请领取施工许—可证
》 总承包—单位经发包人同意】或建设工程》施工合同约》定,专,业工程分包》的总承包单位必须】。与具有相应资质【的专业工程分包人】。签订书面分》。包合同?并由总承包》人向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备案
! 承包单位【不得转包或者—。违法分包工程—
:。 《第六条 发包人【进行工程《施工招标时到位【资金:的总额(土地—使用权?出让金除外》)应不?低于工程概算总额】的25%但可不【超过30《00万元该项到位资!金应:有,银行出具的资金到】位证明并在招—标文件中载》明
第】七条 投标人—不得:相互串通投标或【。者与招标人》串通投标不得向【招标:人或: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!贿而谋取中标
【 第八条 !建设工程《施工合同(包括分包!合同以下同)—应参照使用》国,家的合同《示范文本签订—书面合同建设工程】施工合同签》订后承包《人应将?合同:报送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备案
【 : 第九条 承发包!双方不得另行—签订压?级、压价、抬价、】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!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备《案的施工合同实质】内容的其他》协议
】第十条 建筑面【积在1000—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!在100万元以上的!。工程项?目发包?人与承包人签订【建设工?程施工?合同时发包人应【提交银行出具的金】额不低?于,建设工程施工—合,同价款10%的工】。程款支?付保:函承包人也必须同时!向发包人提交银行出!具的金?额不:低于建设工程施工】合同价款1》0%的履约保函
! , 工程总造价】。在5000万元以上!的,。工程项目发包—人提交?的工程款支付保函】的金额不得低于【750万元承包人】提交的履《约,保函的金额不得低于!500万元》
? 第《十一条 发》。包人应?在,工,程款支付保函到【期,当日或?担保额度《发生:实际支付后10日】内向承包人重新【提交银?行出具的工程—款,支付保函;》未按时提《交保:函或提交保函的金】额低于?本规定?第十条规定的—比例数额承包人【有权停止施工—
第十】二条 发包人及承】包人派驻《。施工场地履行—建设:工程施?工合同的《代表负责对履—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!情况进行签证建【设工程施工合同【应注:明派驻人员变动【。时,的处理方法
! 第十三》条 工程施工过【程中因工程设计【变更或由发包人提】供的建筑材料—、设备供应》。不及时而影响—主导工序以及工程款!支付不及时而—造成工期延误的【发包人应予以—。。签证顺延工期造成】损失:的应予以赔偿—
? : 第十?。四条 在建设工【程,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!工程设计《变,更等原?因经签证确认工程量!增减的?所增:减的工程价款与【工,程进度款除合同【另有约定《外应同步按期拨【付
第】。十五条 需要分包】建,筑劳务?的建筑?施工企?业应将建筑劳务【分包给具有相—应资质的建》筑劳务分包企业并】由建筑施工》企业与建筑劳务分】包企业签订书面合】同
《 第十六—条 建筑《业企业应与建筑【职工签订书面劳动】合同并以货币形式】按月支付建筑职工】工资不得克》扣或者恶意拖欠【月工资?不得低于《当,年,市政府?颁布的最低工—资标准
!建筑企业工》程款应优先保障建】筑职工的工资—发放
?。 : 第十七条【 ,工程承发包实行“优!质优价”的应在双方!合同中明确约定【。计价办法和》合同的建《设工期达不到—建设工程施工—合同约定的》优,质工程水平的按合】格工程计价和—计算:工期
? 第十八】条 发包人》明显存在不依合同】约定支?付工:程款严重拖》欠承包人工程款【的或:由于: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!人,严重拖欠建筑职【。工工资的发包人未在!法定期限内办理完】竣工结算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可:以要求发包人或由】承包:人在一定期限内把】有关工程结算文件】资,料提交给工程造价】。咨询企?业予以审核审核【结论可作为承包人】要求发包人》。支付工程《款的依据
! 第十九条 —发,包人在审核承包人报!送,的决算资《料时不得将未—。经生:效的法律《文书确定的违约【责任与应支付的【工程款相抵销
【 第二十条! 承包人完成建设】工程施?工合同约定的—施工任务通过竣【。工质:量验收凭工程—质量验收证明向【银行报请终止履约保!函发包人凭》。承包人开《。具的发?包人已按合同约定】支付工程款(保【修款除外)的证明】向银行报请终—止,工程款支付》保,。函
第】二十一条 实行预售!款监管的建设项【。目,自预:售款进入监管—机构监管开始凭预】售,款,监管机?构的证明向银行报请!终止:工程款支付保函
!。。 本》规定中的工程款【支付保函除银行之】外,也可由专业担—保公司出具
— 第二十二!条 承包人对—建设工程《保修期?限,内工程施《工质量问题》。承担工程维》修责:任承包人可以委【托具有相应资质【的建筑企业》承担维修任务—维修款从保修款中支!。。付承包?人,。不履行?工程维修责任时发包!。人,。可以委托有资质的】第三人维修工程【维修费用经有资质】。的造价咨《询机构确认后—应由承包人承担
! ? 第:二十三条 建立建筑!。业企业及其人—员的信用管理制【。度建:筑业企?。业及其人员》应,当,向市建设《行政主管《部门进?行,信息登记
》 第—二十四条《。 违反本规定—第五条?。第二款规定分—包工:程未办?理备案?手续的由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责【。令,改正并可处》以总承包人200】0元以?上l万?元以下罚款
— 第二十】五条 ?违反本?规定第?六条规定未符合施】工发包条件而—发包:工程的?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。责令改正并》可处以?发包人?5000元以上【3万元以下》罚款
【 第:二十六条 违反本】规定第九条规定【另行签订压级、压】价、抬价、改变付款!方式等背《离报送?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备案的【施工合同实》质内容的其他—。协议由?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:责,令,改正并可处以发【包人:、,承包人?各,1万: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!。款
【第二十七条 —违反:本规定第十条规【定发包人、承包人单!方或双?方未出具保函或者保!函低于规《定数额的《由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!正并可处以》1万元以《上3万元以下罚【款
《。 第二十八条】 违反本规》定连:续2个月或半年内累!计,。3个月?拖欠建筑职工工【资的由建《设行:政主管部门依—以下情况《分别处?理
?。 ㈠因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】造成拖欠的责令【停止:施工直到发包人【支,付应付工程款后【才可恢复施工;
】 : ㈡因建—筑劳务发包》人拖欠劳务费用的予!以警:告责:令限期支付》并可处以50—00元以上2万元以!下罚款;
【 , ㈢因建》筑施工劳务用—人单位拖欠建筑职工!工资的予以警告责令!限期支付并可处以5!000元以上—2万元?以下罚款《
: 第二—十九条 违反本【规定有下列》情,。形之:一的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【不予当年资质—年审并依照》法律、法规规—定予以取消其一定】。期限内参加依—。法必须?进行招标的项—。。目的投标《资格等行政处罚
】 》㈠建筑业企业—转让、出借资质【证书:或者以其他方式允】许他人以《本企业的名义—承揽工程的;
! ㈡承包单位】将承包的工》程转包?的或者违法进—行分包的;》
, 》㈢,投标人相《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!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!人向招标人或者评】标委员会成员行贿】谋取中标的;
! ?㈣,发生:重大质量安》全事故受到有关部门!查处的;
! ㈤恶意拖欠—建筑职?工工资影响社—会稳定?。情节严?。。重的
【 依照前款规定不】予当:年资质年审以及依】照法律、法规规【定予以取消其一定】期限内参加依法必】。须进:行,招标的项目》的投标资《格的由市建》设,行,政,。主管部门予》。以公告
》 : 第三十》条 财政性投融资建!设项:目按市政府》有关规定执行
【 : 第三》十一条 本规定自】。2003年1—月,1,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