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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!若干暂行《规定 (2》002年11月15!。日厦门市人民—政府令第10—3号公布根据20】15年12月30日!厦门市人民》政府令?第161号公布【的厦门市《。人民政府《。关于废?止,和修改部分市政【府规章的《决定修正) 【     》第一条 为》了加强建筑市场管】。理,维护建筑市》场正常秩序保障当】事人合法权》。。。益根据中华》人民共和国建筑【法等法?律,。、法规结合》本市实际制定本【规定    —   第二条— 建设行《政主管?部门负责本》市建筑市场的—监督管?理工作?  : 有关部门按规【定职责做好建筑市】场的:监,督管:理工作  》 第三条 从—事建设工《程活动必须严格执】行基本建设程—序坚持先勘察、后设!计、再施工的原则】。      建筑】施工企?业不得参与承建末按!法定建设《程序办?理相:关手续的工程项【目     — 第:。四条 在本市从【事建筑活《。动的建筑业企业应】当依:法,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!并,在其资质等级—许可范围内承揽工】程禁:。止建筑业企业允【许其他单位或者【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!承揽工程    】  第五条 发包人!。依法发包建筑专业工!程的应?与专业?工程承包人签—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!发包人向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【申,请领取施《工,许可证? ,     总—承包单位经发—包人同意或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】约定专业工》程分包的总承—包,单位必须与具有【相应资?质的: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!书面分包合》同并:。由总承包人向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】     》 承:包单位不得》转包或者《违法:分包工程  —    第六条【 发包人进行工程施!工招标时到位—。资金的总《额(土地《。使,用权出让金除外【)应不低于工程概】算总额的25%【但可不超《过,3000万元—该项到位资》金应有银行出具的】资金:到位:证明并在招标—文,件中载明   【   第七条 【投标人不《得相互串通投标或】者与招标《人串通投标不得向】招标人或者评标【委员会成员行贿而谋!取中标  》 ,   第八条— 建设工程施工合】同(包括分包合同】。以下同)应参照使】用国家的合》同,示范文本《签订:书面合同建设—工程施工合同签【订后:承包人应《。将合同报送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备【案      第】九,条 :承发包双方不得【。另行:签订压级、压价、】。抬价、改变付款方】。式等严重背》离报送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备案—的施工合同》实质内容的其他【协,议    》  第十条》 建:筑面积在1000平!方米或工程总—造,价在100万元【以上的工程项目发包!人与承包人签—订建设工程施工【。。合同时发《包人应提交》银行:出具的?金,额不低于建设—。工程施工合同—价款10%的—工程款支付保函承】包,人也必?。须同时向发包人提】交,银行出具的金额不】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!同价款1《0%的履约保函【      —工程总造价在500!0万元以上的—工程项目发包—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!保函的金额不得【低于750万元承】包,人提交的履约—保函的金《额不得?。低于:5,00万元    】  第十一条— 发包?人应在工程款支付】保,函到期当日或—。担保额度发》生,实际支付《后10日内向—承包人重《新提交银行出具的】工程款支付保函;】未按时提交保函【或提交保函的金额低!于本规定第十条规】定的比例数额承包人!有权:。停止施工《。      第十】二条 发包人及承】包人:派驻施工场》地履行?建设工程施》工合同?的,代表负?责对履行建设工程】施工合同情况进行】签证:建设:工程:施工合同应注明派】。驻人员变动时的【处理方法   【   第十三条【。 工程施工过程中】因,。工程设计《变更或由发包人提供!。的建筑?材料、设备供应【不及时而影》响主导?工序以及工程款【支付:不及时而造成—工期延误的发包【人应予以签证顺【延工期造成》损失的应予》以赔偿   —   ?第十四条 》在,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!行,中发生工程设计变】更等原因经》签证确认工程—量增减的所》增减的工程》价,款与工程进度款除】合同:另有约定外》应同步?按期拨付《  :    第十五【条 需要分包建筑】劳务的建筑施工企】业应将建筑劳—务分包?给,具有相应资质—的建筑劳务分—。。包企业并由建—筑施工企业》与建筑劳务》分包企业《签订:书面合同 》 ,    《第十:六条 建筑业企业】应与建筑职工签订书!。面,劳动合同并以货币形!式按:月支付建《筑职工工资不得【克扣或者恶》意拖欠月工资不【得,低于:当年市政府颁布的最!低工:资标准  》    建筑企业工!程款应优先保障【建筑职工的工资【发放      第!。十七条? 工程承发》包实:。行“优质优价”的】应在双方合同中明确!约,定计价办法和合同的!建,设工期达不到建设】工程:。。。施工合同约》定的:优质工程水平的【按合格工程计—价和计算工期   !   ?第十八条 发包人】明显存在《。不依合同约定支付】工程款严重拖欠承包!人工程款的或由于】发包人原因导致【承包:。人严重拖《欠建筑职工》工资的发包人未在】法,定期限?内办理完竣工结算】的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—可以要求发包人或由!承包:人在一定期限内把有!关,工程结算《文件资料提交—给工程造价咨—询企业予《。以,审核审核结论可作】为承包人要求发【包人:支付:。工程款的依据  】    第》十九:条 发包人在审核承!包人报送《的决算资《料,。时,不得将未经生效的】法律文书确定的违约!责任与应支付—的工:程款相抵《销      第】二十条 承包人【完,成,建设工程施工—合同约定的施工【任务通过《竣工质量验收凭工程!质量:验收证?明向银行报请终【止履约保《函发包人《凭承包人开具的发】包人已按合同—约定支付工程款(保!修款除外《)的证明向银行【报请:终止工程款》。支付保函 》 ,    第二十一条! 实行预售款监管】的建:设项目自预售款【进入:监管机构监管开【始凭:预售款监《。管机构?。的,证明向银《行报请终止工—程款支付保》函    》  本规《定中的工程》款支付保函除银行】之外也?可由专业担保公司】出,。具      第二!十二:条 承?包人:对建设工《程保:修期限内《工程施工质量问【题承担工《程维:修责任承包》人可:以委托?具有相应《。资,质,。的建筑企业承担维】修任务维修款从【。保修款?中支付承包人不【履,行工:程维修责任时发包人!可,以委托有资质的【第三人维修工程维修!费,用经:有资质?的造价咨询机构【确认后应由承包人】承担:    《  第二十三条 】建立建筑业》企业及其人员的信】用管:理制度建筑》业企业及其人—员应当向市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进】行信息登记    !  第?二十:四,条 违反《本规定第《五条第二款规定【分包工?程未办理备案手续的!由建设行《。政主管部门责—令改正并可》处以:总承包人2000元!以上l万《。元以下罚款 —     第二【十五:。条, 违反本《规定第六条》规,定未符合施》工发:包条件而发包—工,程的由建设行—政,主管部?门责令改正并可【处以发包人500】0元: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!      —。第二:十六条 违》反本规定《第九条规定另行签订!压级、压《价、抬?价、改变付款方式】等背离报送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!的施工合同实—质内容的其》他协议?由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改正并可处以发包人!、承包?人各1万元以上3】万元以下罚款 【     第二十七!条 违反本规定【第十条规定发包人、!承包人单方或双方未!出,。具,保函或?者保:函低于规定数—额的由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责令改—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!。上3万元以下罚款】。    《 , 第二十八条 违】。反本规定连续2【。个月或半年内—累计3个月》拖欠建筑职工—工资的由建》设,行政主管部门依以】下情况分《别处:理  ?    《。㈠因发包《人拖欠工程款造成拖!欠的责令停止施工直!。到发包?人支付?应付工?程款后才可恢复施】。工,;,      ㈡【因建:筑劳务发包人拖【欠劳务费《用的予以警》告,责令限期《支付并可处以5【000元《以上2万元以下【罚款;      !㈢因建筑施工劳务】。用人单?位拖欠?建筑职工工》资的予以警告责令限!期支:付并可处以500】0元以上2万元以下!罚款:   ?   第二十—九条 违《反,本规定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!部,门不予当年资质年】审并依照法》律、:法规规定予以—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!加依法必须》进行招标的项目的】投标资?格等行政处罚  】    ㈠建—筑业:企业:转让、出借资质【证书或者以》。其他方?式允许他《人,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!工程的;   【。   ㈡承包单【位将承?包的工程转》包的:或,者违法进行分包的】;  ?    ㈢》投标:人相互?串通投标或者与【招标:人串通?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!人或者评标委员会】成员行贿《谋取中?标的;      !㈣发生重大》质量安全事》故受到有关部门查处!的;     【 ㈤恶?意拖欠建筑职工工资!影响社会稳定—情节:严重的   —   ?依照前?。款规定不予当年资质!年审以及依照法律、!法规:。规,定予:以取消其一定期【限内参加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】的项目的投标—资格的由市》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予以公告 —   ?  第三十》条 财政性投融资建!设项目?按市政府有关—规定:执行      】第,三十:一条 本《规定:。。。自2003》年1月1日》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