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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,门市建筑市场管理】若干:暂行规定 》(2002》年,11月15日厦门】市人民政府令第1】03:号公布根据2015!年12月30日厦】门市人民政府令【第161号公—布的厦门市》人,。民政府关《于废止和修改—部分市政府规章的】决定修正)》    》  第一《条 为?了加强建筑市场【管理维护建筑市【场正:常秩序保障当—事人合法《权益:根据中华《人民共?。。和国建筑法等—。法律、?法规结合本市实际】制,定本规定  —  :   第二条 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本市建筑市【。场的监督《管理:工作:   有关部门按】规定职?责做:好建筑市场》的监督管理工作【 ,  :第三条 从事—建设工程活动必【须严格执行》基本建设程》序坚持先勘察、【后设计?、再施工的》原则 ?     》建筑施工企业不得】参与承建末按—法定建设程序办【理相关手续的—。工程项目 》     第四【条 :在本:。市从事建筑活—动的建筑业》企业应当依法取得】相应的资质证—书并:在其:资质等级许》。可范围内承揽工【程,禁止建筑业企业允许!其他单位或者个人】以本企业的名—义承揽工程   】   第五条 发】包人依法发包建筑专!业工:程的应与专业工程】承包:人签订书《面承包?合同并由发包—人向建设行》。政主管部门申请领】取施工许《可证    —  总承包单—位经:发包人?同意或建设》。工程:施工合同约定专【业工程分包》的总承包单位—必须与具有相应资】。质的:专业工?程分:包人:签订书面分包合同】并由:总承包人向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!      承包单!位不得转包或者违】法分包工程  【 ,  : 第六条 发包人进!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到!位资金的总额(土】地使用权出让—金除外)应不低于工!程概算总额的25%!但可不超过300】0万元该项到位【资金应有银行出【具的资金到位—证明并在招标文件】中载明    【  第?七条 投标》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!或者与招标人—串通投标不得向招】标人或?者,评,标委:员会成员行》贿而谋取中标   ! ,。  第八条 建设】工程:施工合同《(包括分包合同以下!同)应参《照使用国家的合【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!合,同,建设工程施工—。合同签?。订后承包人》应将合同报送建【。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备案     【 第九?条 承发包》双方不得《另行签订压级、【压价、抬价、—改变付?。款方式等严》重背离报送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!。案的施工《。合同实质内容—的其他协议 — ,    第十—条 建?筑面积在1000】平方:米或工程总造价在】100万元以上的工!程项目发包人—与承:包人签订建设工程】施工合同时发包人】应提:交银行出具的金额】不低于建设工程【施工合同《价,款10%的工程款支!。付保:函承包人也必须同】时向发包人》提交银?行出具的金》额不低于建设工【程施工合同》价款10《%的:履约保?函, ,  :   工程总造价在!5000万元以【上的工?程项目发《。包人提交的工—程款支?付保:函的金额不得低于】750?万元承包人提交的】履约:保函的金额不得低】于500万元 【。  :   第十一条【 ,发包人应在工程款】。支付保?函到期当日或担保】额度发生实际支付】后,10日内向承包【人,重新提交银》行出:具的工程款支付保】函;未按时提—交保函或提交—保函的金额》。低于本规定第—十条规定的比例数额!承包人有权》停止施工《   ?   ?第十二条《 发包人及》承包人派驻施工场】地履行?建设工程《施工合同的代—表,负责对履行建—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!进行签证建》设,工程施工《合,同应:。注明派驻人员变动】时,的处理方法    !  :第十三条 工—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!。。设计变?更或:由发包人提供的【建筑材?料,、设:备供应不及时而影】响主导工序》以及工程款支付【不及时而《造成工期延误的发】包人应予《以签证顺《延工期造成》损失的应《予以赔?偿   《   第十四—条 在建设》工程施工合》同履行中发生工【程设计变更等—原,因经签证《确认:。工程量增减的所【增减的工程价款与】工程进度款》除合:同另有约定外—应同步按《期拨付?    《  第十五》条, 需要分包建筑【劳务的?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建!筑劳务?分,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!建筑劳务《分包企业并由建筑施!工企业?与建筑劳务分包企】业签订书面》合同 ?     第—十六条 建》筑业企业应与建【。筑职工签《订书面劳《动合同?并以货币形式—。按月:支,付,建筑职工《。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恶!意拖欠月《工资不得低于当年】市政府?。。。颁布的?最低工资标准— ,     建筑【企,业工程款《应优先保障建筑职】工的:工,资,发放 ?    《 第十七《条,。 工程承发》包实行“优》。质优价”的应在双】方,合同中明确约定计】价,办法和合《同的:建设工期达不到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】。约定的优质工程水平!。的,按合格工程计价和计!算工期     】 第十八条》 发包?人明显?存在不依合同约定支!付工程款严》重拖:欠承:。包人工程款》的或由于《发包人原因导致承】包,人严重拖欠建筑【职工工资的发包【。人未在法定期限内】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可】以要:求发包?人,或由承包人在一定】期,限内:把有:关工程结算文件资料!。提交:给工程?造价咨询企业予以】审,。核,审核结论《可作为承包人要求】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】。的依据      !第十九?条 发包人在审【核承包人报送的决】算资料时不得—将未经生《效的:法律:文书确定《的违约责任与应支付!的工程款相抵销【  :。 ,   第二十条 承!包人完成建设—工程施工合同约【定的施工任务—通,。过竣工质量验收【凭工程质量验—收证:。明向银行报请—终止履约保函—发包:人凭承包人开具的】。发包:人已按合同约定支】。付工程款(保修款除!外)的证明向银行】报请终止工程款支付!保函      第!二十一条 实—行预:售款:监管的建设项目【自预售款进入监管机!构监管开始凭预售款!监管机构《。的证明向《银,行报请终止工程款】。。支付保函《      本【规定:中的工程款支付保】函除银行之外也【可由专?业担:。保公司出具  【 ,   第二十二条 !承,包人对?建,设,工,程保修期限内工【程施:工,质量:。问题承担工程维修责!任承包人《可以委托《具有相应《。资质的建筑企业【承担:维修:任务维修款》从保修款中》支付承包人不履行】工程:维修责任时发包人】可以委托有》资质的第三》人维修工程维—修,费,用经有资质》的造价咨询机—构确认后应由承包】人承担     】 ,第二十?三条 建立建—筑业企业及其—人员的信用管理【制度: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!应当向市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】信息登记  —    第二十四】。条 违反本》规定第?五条第二款规定【分包工程《未办理备案手续【的由建设行》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】正并:可处以总承包—。人2000元以上l!万元以下罚》款     — 第二十五条— 违反本《规定第六条规—。定未符合施工—发包条件而》发包:工,程的由?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改正并《。可处以发包人500!0元:以上3万元以下罚】款     — ,第二十六《条 违反本规定【。第,九条规定另行签订】压级、压价、—抬价、改《变付款方式等背离报!送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!合同实质内容—的其他协议》由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【。责,令改正并可》处以发包《。人、承包人各1万】。元以:上3万元以下罚款】   ?。   第二十—七条 违反本—规定:第十条规定》发,包人、承包》人单方?或双方未出具保函或!者保函低于规定数额!的由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改正并可》处以1万《元以上3万》元以下罚款    !  第二十》八条 违反本规【。定连:续2个月《或半年内累计3个】月拖欠建筑职工工】资,的由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依以!下情况?分别处理   【   ㈠因发包【人拖欠工程款造成】拖,欠,的责令停止施工直到!发包人支付应—付,工,。程款:后才可?恢复施工《;  ?   ? ㈡因建筑》劳务发?包人:拖欠:劳务费用的》予,以警告责令限期支付!并,可处:以50?00:元以上2万》元以下罚款;   !  : ㈢因建筑施工劳】务用人单位》拖欠建筑职工工资】的予以警告责—令限期支付并可【处以5000元以】上2万元以下—罚,款      【第二十?九条 违反本规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建设:行政主?管部门不予当年资】质年审?并依照?法律、法规》规定予以取消其一】定,期限:内参加依法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】目,的投标?资格:等行政处罚   】   ㈠建筑—业企业转让》、出借资质证书或】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!人以本?企业的名义承—揽工程的;    !  ㈡?承包单位将》承包的工《程转包的或者—违法进行分包—的;   》   ㈢投标—人相互串《通投标或者》与招标人串通投标】的投标人向》招标人或者评—标委员会成员行贿】谋取中标的》; :     ㈣发生重!大质量安全事故受到!有关部门查处—的;     【 ㈤恶意拖欠建筑】职工工资影响社会稳!定情:节严重的  —    依照前【款规:定不予当年》资质年审以及依照法!律、法规规定予以取!消其一定期》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!行招标?的项目?的投:标资格?。的由市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!以公告   —   第三十条 】财政:性投融资《建设项目按市政【。。府有关规定》执行     【 第三?十一条? 本规?定自200》3年1月1日起施】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