厦,。门市建筑市场管【理若干暂行》。规定
(2002年!11月?15日厦门市人民政!。府令第103—号公布根《据2:0,15年12月30日!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!1,61号公《布,的厦门市人民政府】关于废止和》。修改部?分市政府《规章的决定修正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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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一条 为—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!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!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!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建筑法等法律【、,。法,规结合本市实—际制定?本规定
《 》 ,第二条 《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负责本】市建筑市场的—监督:管理工作《
, 有?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!好建筑市场》的监督?管理:工作
? 第三条 —从,事建设工程活动必】须严格执行》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!勘察、?后设计、《再施:工的原?则
建筑!。施工企业不得参【与承建末按法定【建,。设程序办理相关【手续的?工程项目
【。 第四条— 在本市从事建【。筑活动的建筑业【企业应当依》法取得相应的资【质证书并在》其资质等级许可【范围内承《揽工程?。禁止建?筑业企业允》许其他单位或者【个人以本《企业的名《义承揽工程
! 第?。五条 发《包,。人依法发包建筑专】。业工程?的应与专业工程【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!合同并由发》包人向?。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申请领—取施工许可证
【 ? 总承包》单位经发包》人同意或建设—工程施工《合同约?定专业工程分包【的总承包《单位必须与》。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!工程分?包人签订书》面分包合同》。并由:总承包人向建—设,行政主管《部门:备案
? 承包单】位不得转包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】
第六条! 发包人《进行工程施工招【标时到位资金的总】额(土地使用权出让!金除外)《应不低?于工程概算总额【的25?%但可不超》过,3,000万元该项到】位资金应有银行出】具的资金到》。位证明?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!
—。第七条 投标人不得!相互串通投标或【者与招标人串通【投,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!评标:委员会成员行贿【而谋取中标
! , 第八?条 建设《工程施工《。合同(包括分包【合同以下同)—。应参照使用》国家的合同示范文本!签订书面合》。同建设工程施—工,。。合同签?订后承包人应将合】同报送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备案
》 ?第九条 承发包双方!不得另行《签订:压级、压价》、抬价、改变付款】方式:等严重背离报—送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备案的施】工合同实质内—容的其他协议
【 ? 第十条 —建筑面积在1000!平,方米或工程总—造,。价在:100万元》以上的工程》项目发包《人与承?包人签订建》设工程?施工合同时发包【人应提交银行出【具的金额不低于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】价,款10%的工程款】支付保函承包人也必!须同时?向发包人提交银【行出具的《金额不低于建设工程!施工:合同价款1》0%的履约保函
】 《 工程?总造价在5000万!。元以上的工程项目】发包人?提交:的工程款支》。付保函的金额不得】低于750万—元承包人提交的【履约保?函的金额不》。得低于500万元】
》。 第十一条 发【包,。人应在工程》款支付保函到期当日!或担保额度发生【实际支付后10【日内向承包人重【新提交银行出具【的工程款支付保函;!未按时提交保函或】提交保函的》金,额低于本《规定第十条规—定的:比例数额承包人【有,权停止施工
— ? 第十《二,。条 :发包人及承包—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!建设:工程施?工合同的代》表负责对《履行建?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!进行签证建设工程施!工合同应注明派驻人!员变动时《的处理?方法
【 第十三条 工程施!工过程中《因,工程:设,计变更或由》发包人?提供的建筑材—料、设备《供应不及时而—影,响,主,导工序以及工程【款支付不及时而造成!工,期,延误的发包》人应予以签》证,顺延工期造成损失】的应予以赔偿
】。 《第十四条《 在:建设工?程施工合同履—行中发生工程设计变!更等原因经签—证确:。认工:程量增减《的所增减的工程价】款与工程进度款【除合同另《有,约定外?应同步按期拨—付
【第十五条 需—要分:包建:。筑劳:务的建筑《施工企业应将—建筑劳?务分包给具有相【应资质的建筑劳【务分包?企业并由建筑施工】企业: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!。签订书面《合同
【 第十六条 建筑】业企业应与建筑职工!签订:书面劳动合同—并以货币形式—按月支付建筑职工】工资不?得,克扣或者恶意拖欠】月工资不得低—于当年市政府颁布】的最:低工资标准
【。 , 建筑企业工程!款应优?先,保障建筑职》工的工资发放
【 ? , 第十七条 工【程承发包实行—“优质?优价:”的应在双方合同】中明确约定计价办法!和,。合同的建《设工期达不到建【设工:程施工合同约定【的优:质工程水《平的按?合,格工程计价和计算工!期
《 第十八条 发!包人明显存在不依合!同约定?支付工程款严重【拖欠承包人工程【款,的或由于发包人原因!导致承包人严重【拖,欠建筑职工工资的发!包人未在法定期限】内办理完竣工结算】的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可以—要求发?包人或由承包—人,在一定期限》内把有?关工程结《。算文件资《料提交给工程造价咨!询企业予以审核审】核,结,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!。发包人支付工程【款的依据
【 第十》九条: ,发,包人在审核承包人】报送的决《算资料时不得将未】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!定的违约责任与应】支,付的:。工程款相抵销
【 : , 第二十条— 承:包人完成建设—工程施?工合同约定》的施:工任务通过竣工质】量验收凭工程质量】验收证明向》银行报?请终止履《约保函发包人凭承包!人开具的发》包人已按合同—约定支付工程—款,(保修款除外)的证!明向银行报请终止工!程款支?付保函?
—第二十一条 —实行预?售款监管的建设项】目自预售款进入监管!机构监管开始凭预】售,款监管机构的—证,明向:银行报请终止工程款!支付保函
— 本规定【中的工程款支—付保函除银》行之外也可由专业】担保公?司出具
— : 第二十《二条 承包人对【建设工程《保修期限内工—程施工质量问题承】担工程?维修责任《承包人?可以委?托,。具有:。相应资?质的建筑企业承担维!修任务维修》。款从保修款中支付承!包人不履行工程维】修责任时《发包人可以委—。托,有资质的第三—人维:修工程维《修费用经有资质【的造:价咨询机构确认后】应,由承包人承担
】 第二十三】条 建?立建筑业企业及【其人员的信用管理制!度建筑业企业—及,。其人员应当》向市建设《行政主管《部门进行信》息登记
】 第二十四》条,。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!第二款?规定分包工程未办】。理备案手续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责令改》正,并可处以总》承包人2《000元以》上l万元以下罚【款
《 ?第二十五条 —违反:本规定第《六条:规定未?符,合施工发包条件而发!包工程?的由建设《行政主?管部门责《。令改正并《可处以?。发,包人:5000元以—上3万元以》下罚:款
《 第《二十六?条 违反本规定【第九条规定另—行签订压级、压价、!抬价:、,改,变付款方《。式等背?离报送建设》行,政主管部门备案的】施工:合,同实质内容》的,其他协议由建设行政!。主管部门责令—改正并可处以发包】人、承包人》各1万元以上—3万元以下》罚款
《 , , 第二《十,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!十条:规,定发包人、承包人】单,方或双方未出具保】函或者保函低—于规定数额的—由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!并可处以1万元以】上,3万元以下罚款
! :。 第二《十八条? 违反本规》定连续2个月或【。半年内累计3—个月拖欠《建筑职工工资—的,由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依以下情》况分别处理
】 , , ㈠因发《包,人拖欠工程款造成拖!欠的责令停止施【工直到?发,包,人支付应《付工:程款后才可恢—复施工?;
《 ㈡因建筑劳务!发包人拖欠劳务【。费用:的予以警《告责令限期支付并可!处以:5000元以—。上,2万元以下》罚款;?
《 ㈢因《建筑施工《劳务用人单》位拖欠建筑职工工资!。的予以警告》。责令限期支》付并可处以》5000元以上2万!元以下罚款
【 第二十九】条 违?反本规定有下—列,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不予当年资!。质年审并依照法律、!法规规定《予以取消其》一定期限内参加【依法必须进行招【标的项目的投—标资格等行政处罚
! ? ㈠建筑业—企业转让、》出借资质证》。书或者?以其他方式》允许他人以本—企业的?名义承揽工程的;】
—㈡承包单位》将承包的《工程:。转包:的或者违法进行分】包的;
《 ㈢投标】人相:互串通投《标,或者与?。招标人串通投—。。标的投标人向—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!会成员行贿谋取中】标的;
【 ㈣发生重大【质量安全事故受到有!。关部门查处的—;
㈤恶!意拖欠建《。筑职工工资》影响社会稳定—情节:严,。重的
【 依照前款》规定不?予当年资质》年审以及依照法律】、法规规定予以取】消,其一定期限内参【加依: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!目的投?标资格的《由市: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门予以公告
】 第三十条 财!政性:投融资建设项目按】市政府有关规定【执行
《。 第三十一条! 本规定自》200?3年1月1日—起,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