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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市建筑市场管】理若干暂行规定 】(200《2年11月15日】厦门市人《民政府令第103】号,公布根据201【5年12月30【日厦门市人》民,。政府令第16—1号公?布的厦门市人民政】府关于废止和修【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!决定修正) —      第一条! 为了加强建筑【。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!场,正常秩序保障当事人!合,法权益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国建筑法等】法律、?法规结合本》市实际制定本规定】       【第二条 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!监督管理工作— ,  有关部门—按规:。定职责做好建—筑市场?的监督管理工作  !。 第三条 从事建设!工程活动必》须严:格,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!持先勘察、后设计】、再施工的》原,则   《   建筑施工【企业不得参与承【建,末按法定建设程序】办理相关手续—的工程项《目     — 第四条 》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!的建筑业企业应【当依: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!书并在其资质等【级许可范围内承【揽工:程禁止建筑业—企业允许其他—单位或者个人—以,本企业的名义—承揽工程  —  :  第五《条, 发包人依法发包】建筑:专业工程《的应与专业工程承包!人签订书面承—包合同并由发包人向!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!工许可证   【   ?总承包单位经—。发包人同意或建【设工程施工合同【约定专业《工,程分包的总》承包单位《必须与具有相—应资质的专》业工程分包人签【订,书,面分包合同并由【总承包人向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备》案 : ,    《承包单位《不得转包或者违法】分包工程《  :。    第六条 发!包人进行《。工程施工招标—时到位资金的总额】(土地使用权出让金!除外)?应不:低于:工程概算《。总,额的25%但可不】超过3000万元】该项:到位资金应有银行出!具,的,资金到位证》明并在招标文件中】载明 ?     第—。七条 投标人—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!者,与招标人串通投【标不得?向招标人《或者:评标委员会》成,员行贿而谋取中【标      【第八条 建设工程】。施,工合同(包括分包合!同以下同)》应参照使用国—家的:合同示范《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建!设工程施工合同【签订后承包人应【将合同报送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备—案  ?    第九条 承!发包双方《不得另?行签订压级、—压价、抬价、改变付!款方式等《严重背离报送建【设行:政主管?部门备?案的施工合同实【质内容的其他协【议 :     第十条 !建筑面积在10【00平方米或工程总!造价在100万元】以上的工程项目发】包人与?承,。包,人签订建设工程施】工合:同时发包人》应提交银行出具的】金额不低于建—设工程施工合同价】款10%的工程【款支付?保函承包人也必须同!时,向发包人《提交银行《出具的?。金额不低于建设工】程施工合同价款1】0%:的履约?保函      工!程总造价在》5000万元以【上的工程项目发包】人,提交的工程款支付】保函的金《额不:得低于750—万元承包人提交的履!约保函的金额不得】低于500万元 】    《 第十一条》 发:包人应在工程款【支付保函到》期,。当,日或担保额度发【生实际支付后10】日内向承包》。人重新?提交银行出》具的:工程款支付保函;】未按时提交保—函或提交保函的【金,。额低于本规定—。第,十条规定的》比例数额《。。承包人有权停止【施工 ?    《 第:十二条 发包人【及承包人《。派驻施工场地—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!同,的代表负责》对履行建《设工程施工合—同情况进行签证【建,设工程施工合—同,应注明派驻人员变动!时的处理方法—    《  第十三》条 工程施工—过程中因工程—设计变更或由—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!料、设备供应不及】时而影响主导工序】以及:工程款支《付不及时《而造成工期延误【的发包?人应予以签》证,顺延工?期造成损失的应【予以赔?偿    》  第十四条 在】建设工程施工—合同:履行中发生工程设】计变更?等原因经签证—。确认工?程量增减的》所增:减的工程《价款与工《程进度款除合同另有!约定外应同》步按期拨付  【    第》十五条 《。需要分包建筑劳【务的建筑施工企【业应将?建筑劳务分包给具有!相应资质的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】并由:建筑施工企》业与建?筑劳:务分包企业签订书】面合同  》   ? 第十六《条 :建筑业企业》应,。与建:筑职工签订书—面劳动?合同并以货币形式按!月支付建筑》职工工资不》得克扣?或者恶意拖欠—月工资不得低于【。当年市政《府,颁布的最低》工资标准     ! 建筑企业工—程款应?优先保障建筑职工的!工资发放 》  :   第十七条 】。工程承发《包实行“优质—优价”的应在双【方合同?中明确约定计价【办法和合《同的建设工期达不到!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】。约,定的优?质工程?水平的按合格工【程计价?和计算工期  【    第十八【条 发包人明显【存在:不依合同约定支【付工程款严重—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!。或由:。于,发包人原因导致【承包人严重拖欠建】筑职工工资的发包】。人未在法《定期限内办理—完竣:工结算?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可以要求发包人【。或由承包人》在一定期限内—把有关工程结算【文,件资料?提交给工程造价【咨询企业予以—审核审核结论可作】。为承包人要求发包】人支付工程款的【依据    —  第十九条 发包!人在审核承》包,人报送?的决算资料》时不:得,将未经生《效的法?律文书确定的—违,。约责任与应》支,付的工程款相抵【销     — 第二十《。。条 承包人完成【建设工程施工—合同约定的施—工任:务,通过竣工《质量验收凭》工程质?量,验收证?明向银行《。报请终?止履约保函发包人凭!承包:人开具的发包人已】按合同约定》支付:工程款?(保修款除外)【。的证明向银行报请】终止工?程款支付保函 【     第二十】一条 实《行预售款监管的【建设项目自》预,。。售款进?入监管机构监管开始!凭预售款监管机【构的证明向银行报请!。终止:工程款?。支付保函     !。 本规定中的工程款!支付保函除银行之外!。也可由专业担保公司!出具    —  第二十二条【。 承包?人对:建,设工程保《修,期限内?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承!担工程维修责任承包!人可: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!的建筑?企业承担维修—任务维修款从保【修款中支付承包人不!履,行,工程维?。。修责任时发》包人可以委托有资质!的,第三人维修工—程维:修费:用经有?资质的造价咨询【机,构确认后应由承包人!承担:      第【二十:三条 建立建筑【业企业及其人—员的:信用管理制度建筑】业企业及其人员应】当向市建设行—政主:管部门进行》信息登记    】。  第二十四条【 违反?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!规定分?包工:。程未办理备案手【续的由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责令改【正并可处以总承包】人2000元—以上:。l,万元以下罚款—      第二十!五条: 违反本规定第【六条规定未符—合施工发包条件【而发包工程的由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!正,并,可处以发包人500!。0元以上3万元【以下:罚款 ?     第—二十六条 违反本】规定第九《条规定另行签订【压级、压价、抬价、!改变付款《方式:等背:离报送建设行政主】管,部门备案的施工【合同实质《内,容的其他协》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责令改正》并可处以发》包人、承包》人,各,1万元以上3万元】以下罚款《    《  第二十七条 违!。。反本规定第十条规】定,发包人、承包人单】方或双方《未,出具保?函或者保《函低于规《。。定,数额的由《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改?正并可处以1万【元以上?3万元以下》罚款      第!二十八?条 违反本规定连】续2个月《或半:年内累计3》个月拖欠《建筑职工工》资的由建设》。行政主管《部门:依以下情《况分别处理》      —㈠因发包人拖欠工】程款造成拖欠—的,责令停?止施工?。直到发?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!后才可恢复施—工;  《    ㈡因建筑】劳务发包《。人拖欠?劳务费用《的予以警告责令限】期,。支付并可处以50】。00元以上2万【元以:下罚款?;      ㈢因!建筑施?工劳务用人单位拖欠!建筑职工工资—的予以警告责令【限期支?付并可处以5000!元以上2万元以下】罚款    —  第二十九—条 违反本规定【有下列?情,形之:一的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!当年资质年》审并依照法》律、法?规,。规定予?。以取消其《一,定,期限:内参加?依,法必须进行》招标的项《目的投标资格等行政!处罚    —  :㈠,。建筑业企《业转让?、出借资质证—书或者以其》他方式允许他人【以本企业的》名义:承揽工程的;  】  :。  :㈡承包单位》将承包的工程转【。包的:或者违法《进行分?。包的;?     》 ㈢:投标人相互》串通投标或》者与招标人》串,通投标的投标—人向招标人或—。者,评标委员会成员行】贿谋取中标的—;      ㈣】。发生重?大质量安全》事故:受到有关部门查处】的;      】㈤恶意拖《欠建筑职《工,工资:影,。响社会稳定情节严】重的    —  依照前》款,规定不?。予当年资质年—审以及依照》法律、法规规定予】以取消其一定—期限内参加依法必】须进行招标的项目】的投标资格的由市】建,设行政主《。管部门予以公告  ! ,   第三十条【 财政性《投融资建《设项目?按市政府有》关规定执《行   《。   第三》十一条 本》规定自200—3年1月1日起施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