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厦门市建设工—程监理管理办法 (!2003《年4月18日厦门市!人民政府令》第105号公布根】。。据,2015《年12月30日厦门!市人民政府令第【161号公布的厦】。门市人民政府关于】废止:。和修改部《分市政府规章—的决定修正) 【 第:一章 总 则—      第一】条, 为规范建》设工:程监理行为保证建设!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!设效益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国建筑—法、国?务院建设工》程质量管理条例及】其他有关法律、【法规的规《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!本办法? ,。  :   ?。第二条 本办法【所称的建设工程监】理是:指监:理,单,位受建设《单位委?托依据法律、法规以!及有:。关技术标准、设计文!件,和建设工程合同对建!。设工程?的质量?、施工?安全、建设工期和建!。设资:金使用等方》。面实施监《督      第三!条, 在本市行》政区域内从事建设】工程监理及相关管理!活动适用本办法 】    《 第四?条 本?市推:行建设工程监理制】。度      从】事监理?。活动应当遵循客【观、公正和》诚信的原《则维护建设工程【合,同当事人的》合法权益     ! 监理单位》依法履行《监理职责不受建设单!。位的非法干预  】    第五—条 建?设行:政主管部门对建【设工:程的监理活动实【施监督管理   】  : 交通、水利等有关!行政部门在》各自的职责》范围内负《。责对相应专业建设】工程监理活动—的监督  》    第六条 】。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!对会员单《。位进行?从,业自律教育》和监督开展业务培】训和交流进行考核】和信用评价依法维】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!益      市建!设行政主管》部,门对市建设监理行业!协会的活动进行指】。导和监督 第二【。章, 监理范围》      —第七:。。。条,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!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!委托监理单位—进行监?理  ㈠国家、省】重点建?设工程; ㈡—大中型公《用事业工程;   !   ㈢成片—开发建设的住宅【小区工?程,、建筑面积50【00平方米以上的住!宅建设?工程、以及高层住】宅及地基或结构复杂!的多层?住宅;?    《  ㈣利用外—国政府或者国—。际,组织贷款、援—助资金的《工程;?   ㈤《法律、法规及—国家规?。定应: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!程    》  第八条 本办】法第:七条规定以》。外的建设工》程以及本办法第七条!规定的建设工—。程,的其:他阶段?是否委托监理由建】设单位?自行决定 》   ?  建设《。单位委托监理的【按本办法执行—;建设单位未委【托监理?的本:办法规定的监—理单:位的:职责由建设单位承担! 第:。三章: 监:理单位和监理工【。程师:  :。 ,  : 第九条 监理单位!应当依法取得相【应等级的《资质证书并在其【资质等级许可—的范围内承》担工程监理业务【 禁止监理单位【超越本单位资质【。等级许可的范围或】。者以:其他监?理单:位的名义承》担工:程监:理业务禁止》监理单位允》许其他?单位或者个人以本】单位的名义承—担工程监理业—务     — 第十条 国(【境)外监理单位来】本市从事《工程监?理业务的按照—国,家有关规《定执:行, ,。  :   第十一条 监!理工程师实行—注册制度取得监【理工程师资格证书】的监理单《位的人员《可按规定申请注册领!取监理工《程师岗位证书未取得!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!的不得以监理工程师!名义从事《工程监理《业务      监!理工程师因退出、调!出所在的监》理单位或被》解聘应当在1个月内!。。由原所在单位向原】。注册机关交回其监】理工程师岗位—证书核?销注册?监,理单位不得以已被核!销注册?的监理工程师名义】承,接,监理:业务 ?   ?  监理工》程师岗位证书不【得伪造、涂改、【出借、出租或者转】让  ?    第十二【条, 监理工程师只【能在一个监理单位】执业不得以个人名】义私自承接建设工程!监理业务 第四章】 监理实施 — ,    第十三条 !国家和省规定—应当:实,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!程建设?单位应当以招标投】标的方式选择监理】。单位   》 ,  :其他建设工程是否采!取,。招标投标的方式【选择监理单位由建】设,单,位决定   —   第《十四条 实行监【理的建设工程建设】。单位与监理单—位应当?书面订立委托—监理合?。同      【监理单?位与被监理》工程的承包》单位以及建筑材【料、建筑《构,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!。不得有?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!害关系  》    监理单【位不得转让工程【监,理业务    【 , 第十五条 实【。施监理的主要依【。。据为     【 ㈠建设工程的【。相关法律、法—规,和规章;   ㈡】工,程建设技《术规范和施》工质量验收标—准;  《 ㈢经批准的设计】文件:和其:他有关文件》;      【㈣,委托监理合同—、建设工程承包合】同及其他与建设工】程相关的合同文件】 第十六条 监理】单,。位实施施工阶段【。的监理应当按—下列:程序进行 》     ㈠—组建项目监理—机构任命总监—理工程师;    !  ㈡针对项目【的实际情况》由总监理工程师主】持编制监理》。规划:;  ?㈢对中型及以上【或者专业性》较强的工程项目项】目监理?。机构应当编制监理】实施细则《;   ㈣对施工过!程,实施监?理活动; 》   ?   ㈤项目监理】机构:对,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!资料进行审》查对工程质量进行竣!工预验收   ㈥总!监,理工: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!验单提出工程质量评!估报告;   ㈦项!。目监理机构参加建】设单位组织的竣工】验收并提供》相关的监理资—料;     【  :。㈧监理单《位向建设单》。位移:交监理档案资料并根!据委托监理合同的】。约定承担保修期监】理工作   —   第十七条【。 ,。监理:单位应当选派具【备相应资格的总【监理工程师》和监理工程》师进:驻施工现场》 , ,。    总监理工】程师受监理单—位授权全面负责委托!监理:合,。同的履行主持项目】监理:机构工作《 ,    《 1名取得注册监理!工程:师,注册执业证书或福建!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!书的人员可担任【一项建设工程的总】。监理工程《师需同时担》任多项建设工程监】理合同的总监理【工程师时应经建设】单位书面同意且【可,同,时担任不超过3个建!设,工程项目的》总监理工程师—      第十八!条 实?施施工监《理前:建设单位应》。当将委托的》监理单位、监理的】内容、监理权限及】总监理工程师等【事项书面《通知被监理的—承包单位     !总监理工程》师应当?将其授权《的总监理工程—师代表、专业—监理工程师》和其他监《理人员及其权—。限书面通知被—监理的承包》单位     第十!九条 监理单位及监!。理人员发《。现建设单位、施工单!位、设计单位有下列!情,形之一的应当书面】通知有关单》位改正;发》现有违反法》律、法规和强制性】标准的应当及时予】以制止?并予以记载对重大违!法行:。为或:制止无效的应及【。时,向工程质量安全监】督机构?报告  《   ㈠工程—设计不符《合工:程质量标准》。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!要求的;   ㈡】施工不符合工程【设计要求、施工技】术标准?和合同约定的—。。;  ㈢不按批准】的设计图纸施工、扩!建、超建的; 【   ?  ㈣不按照安【全生产的《法律、法规和技术标!准要求落实安全技】术措施的; —     ㈤其【他违反?法律、法规和—强制:性标准行为的—  监理单位及监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】在重大质量》隐患可能造成质【量,事故或已经造—。成质量事《故时应通《过总监理工程—师及时下达》暂停工令要求承包】单位停工整》改并向工程质—量安全监督机构报】告      第二!十条 监理》人员应当对进—场的建筑材料、建筑!构,配件:和设备?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!或有关工程质—量管理文《件规定?的比例?采用平行检》。验或见证取样—与送检方式进行及时!抽验;根据旁站监理!方案对涉及建设【工程:。地基基础、主体结】构等关?键部位和关》键工序的施》工过程?以及影响安全的隐蔽!工程进?行旁站监《。理并做好记录  】    未经监理工!程师签字建筑材料】、建筑?。构配件和设备—不得:在工程上使用—或安装承包单位【。不得进行《下道工序《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!程师签字建设单位】不拨付?工程款不进行竣【工验收?    《  第?二十一条 监理【单位应监督建设【工程承包合》。同的履?行对不履行》合同的应予记载  !    总》。。监理工程师》应,对建设单位与承包】单位的合同争议进】行调解     】 第二十二条 实】施监理过程》中被监理工》。程的承包单》位应当?按规定接《受监:理单:位的监理  —    第二十三】条 实施监》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!位应当按照》建,设工程竣工验收及】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!对工程质《。量评估参加竣—工验收?  :    第二十四】条 设计阶》段的监理监理单【。位,依委:托监理合同协—助,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!计合同并监督—合同的实施在—。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!应核查设计方案和】设计:结果是?否符合有关法律、法!。规和强?制性标准 》第五章? 罚 ?则    》。。。  第二十五条 】违反:本办法规定》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依照有关法律】、,法规规定予》以处罚   —㈠建设项目必—须实行工程监理而建!设单:位未实行工》程,监,理的;  》。     ㈡监【理,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!或者超越本单位资】质等级承揽》工程的?;   ㈢建—设单位将建设—工程委托给》不具有资质等级的监!理单位?监理的;   ㈣】监理单位允许其他】单位或者《。个人以本单位名【。义,承担工?程的; 《  ㈤应当》实行:监理招标的而建设】单位不招《标的;  》 ㈥监?理,单位:。转让工?程监理业务的  】 ,   第二十六条 !监理单?位违反本办》法规定?。有,下列情形《之一的责令》改正处以3》000元以上1万元!。以下的罚款;情节】严重的不予当年资】质年审   —   ㈠违反本【办,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!定监理单位》以被核销岗》。位证书的监理工程】师,名义承接《业务的; 》   ?  ㈡违《反本:办法:第,十六条?规定实施监》理,。违,反规定程序的; 】  ㈢违反》本办法第十九条第】一款规定对违—反法律、法规—和强制性标准的行】为不予以制止—、记载、报告的;】   ㈣违反本办】法第十九条第—二,款规定发现施工存在!重大质量隐》患可能造成质量事】故或者已经》。造成质?量事故时未》及时要求整改、报】告的;   ㈤违】反本办?法第二十条第一【款规定对涉及建设】。。工程地基基》础、主体结构等关键!部,位和关键《工序:的施工?过程以及影响安全】的隐蔽工程未进行】旁站监理的  【    第二十【七条: 监:理单:位与建设单位或者】承包单位串通弄【虚作假、《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!将不:合格的建设工程【、建筑?材料、?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!照合格?签字的责令改正【。。。依法处?以罚:款降低资质等级或】。者吊销资质证—书;有违法所得的】予以没收;造—。成损失的承担连带】赔偿责任《;构成犯《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?任 :。     第二十】。八条: 监理工作人员【。违反本办法规—定,有下列情《形之一?的予以警告》。并可处以100【0元以上50—00元以下的—罚款   》㈠违反本《办法第?十,一条第?一款规定未》取得监理工程—师岗位证书以监理】工程师名义从事【工程监理业务—的;  《    ㈡》违反本办法第十【二条规定监理工程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!程监理业务》的     — 监理工《。程师:。因过:错造成质《量事:故的依法责令停止执!业1年?;,造成重大质量事【故的吊销《执业资格证》书5年以内》。。不予注册《;情节?。。特别恶劣的》终身不予注册   !   监理人员【因过错造《。成损失?的由监理单位—依法承?担赔偿责任》      第二】十九条? 本办法规》定的行政处罚由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或者其他有》关专业工程的—行政管?理部门依照法—定职:权决定      !。 ,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!管理部门《工作人员在建设工】程监理管《理,。工作中玩《忽职守、滥》用职权?、徇私舞弊》、收受贿赂的依法给!予行政处分》;,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 第六】。章 附 则   】   第三十一条】 本办法自2003!年6月1《日施行1《996年11月1】5日:厦门市人民政府【令第49号发—布的厦门市工程建设!监理管?理办法同时废—止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