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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: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!办法: ,(2003》年4月18日厦【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!0,。5号公布根据20】15年12月3【0日厦门市人民政】府,令第161号公布的!厦门市人民》政府关于废止和【。修改部分《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!正) ? 第一?章 总 则   】   第一》条 为规《范建设?工程监?理行为保证建—设工程?。质量提高工程建设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,国建筑法、国务院】。建设工?程质量管理》条例及其他有—关法律、《法规的规定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!办法   》   第二条 本办!法,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!是指监理单位—受建设单《。位委托依据法—律、法规以及有【关技术标《准、设计文件和建】设工程合《同对建设工程—的质:量、施工安全—、建设?工期和?建设资金使用等【方面实施监督 【 , ,   第三条— ,在,本市行政区域内从】事建设工程》监理及相关管理活动!。适用本办法 —     第四条 !。本市推行建》设工程监理制度  !    从事监理活!动应当遵循客观、】公正和?诚信的原则维护【建设工程合》同当事人的合法权】益      监理!单位: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不!受建设单位的—非法干预  —    第五条 建!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对《建设工程的监—理活动?实施监督管理   ! ,  交通、水利等有!关行政部门在—各自的?职责范围内负责对】相应专业建设工程】监理活动的监督 】     第六条 !市,。建设监理行》。。业协会对会员单【位进行?从业:自律教育和》监督开展业务—培训和?交流进?行考核和信用—评价依法维护会员】单位的合法权益  !    市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对市建设!监,。理行业协《会,的活动进《。行指:导和监督 第—二章 监理范—围      【第,七条 下列建设工】程的施工阶段—建,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!单位进行监》理  ㈠国家、省】重点建设《工程; ㈡大中【型公用?事业:工程;      !㈢成片开发建设的】住宅小?区工程、建筑—面积5000平方米!以上的住宅建设工】程、:。以及高?层住宅?及地基或结构复杂的!多层住宅;   】   ㈣《利用外国政府—或者国际组织贷款】、援助?资金的工程; 【  ㈤法律、法【规及国家规定应当实!行监:理的其?他工程?      第八条! ,本办法第《七条规定以外的建】设工程以《及本办?法第七条规定的【建设工程的其他阶】段是否委《托监:理由建设《单位自行决定—  : ,。   建设》单位委托《监理:。的按本办法》执行;?建设单位《未委:。托监:理的本办法》。规,。定的监理单位的【职责由建设单位【承,担 第三章 监理】单位和监理》工程师      !第九:条 :监,理单位?应当依法取得相应】等级的?资质证书《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!的范围内承担工【程监理?业务 禁止监理【单位超越《本单位资质等级【许可:的范:围或:者以其他监理单【位的:名义承担工程监【。理业务禁《止监理单位允许其】他单位?或者个人以本—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!监理业?务     — 第十条 国(【境)外监理单位【来本市从《事工程?监理业务的按照【国家有关规定—执,行      第】十一:条 :监理工程师实行注】册,制度:取得监理工程师资】格证书的监》理单位的人》员可按规定申—请注册领《取,监理工?程师岗位证书未取】得监理工程师岗【位证书的《不得以监理工程师名!义从事工程监理业务!。     》 监理工《程师因?退出、调出所在的监!理单位或《被解聘?应当在1个》月内由原所在—单位向原注册机【关交:回其: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!核销注册监理单位】不得以已被》核销注册《。的监理工程师名义承!接监理业务   】。   监理》工程:师岗位证书不得伪造!、涂改?、出借、出租—或,者转让     】 第十二条 监理工!程师只能在一个【监理单位执业不得以!个人名?义私自承《接建设?工程监理业务 【。第四章 监理实【施   《  : 第十三条 国家】和省规定应》当实行监理》招标的建设》工,程建:设单位?应当以招标投—标的方式《选择:监理单位   【   其《他建设工程是否【采取招标《投,标的方式选择监理单!位由建设单》位决定?    《。  :第十:四条 实行》监理的建设工—程建设单位与监理单!位应当书面订立【委托监理合同   !   监理单位【与被监理工程—的承:包单位以及建筑【材料、建筑构配件】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!有隶属关系或者【其,他利害?关系  《    监理单位不!。得转让工程监—理业务      !。第十五条 实施【监理的主要》依据:为  ?  :  ㈠建设工程的】相关法?律、法规《和,规章;   ㈡【工程:建设技术《。规范和施工》。质量验收标准;  ! ㈢经批准的—设计文?件和其?他有关文件》;      ㈣委!托监:理合同、建》设工程承包合同及】其他与建《。设工:程相关的合同文件】 第十六《条 监理单》位实:施施工阶段的监【。理应:当按下列程》序进行      !㈠组建项《目监理机构》任命总监理》。工程师;《  :。    ㈡针对项目!的实际情况由—总监理工程》师主持编制监理【规划;  ㈢—对中型?及以上或者》专业性?较强的工程项目【项目监?理机构应《。当编制监《。理实施?细则;   ㈣对】施,工过程实施监—理活动; 》。      —㈤项目监理》机构对承《包单位?报送的竣工资料【进行审查对工程质量!。进行竣工预》。验收   ㈥总监】理工程?师,签署工程竣工—报,验单提出工》程质:量评估报告;   !㈦项目?监理机构参加—建设单位《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!供相:关的监理资》料;  《     ㈧—监,。理单位向建设单位移!交,监理档案资料—并根据?委托监?理合同的约定承担保!修期:监理工作《    《 , ,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!应当选派具备—相应: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!和监:理工程师进驻施工】现场      总!监理:工程师?受监理?单位授权《。全面负责委托监理】合同的履行主持项】。。目,监理机?构工作      !。1名取得注册—监理工程师》注册执业证书或福】建,省监理工《程师注?册证书的人》员可担任一项建设工!程的:总监理工《程师需同时担—。任,多项建设工程监理】合同的?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!建,设单位书面同意且可!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!建设工程项目的【总监理工程》师  ?    第十八【条 实施施工监【理前建设单》。位应当将委托的监】理单位、《监理的?内容、监理权限及】总,。监理工程师》等,事项书面《通知被?监理的承包单位【 ,    《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!其授:权的总监理工程师代!。表、专业监理工程师!和其他监理人—员及其?权限书面通知被监】。理的承包单》。位     第十】九,条 监理《单位:及监理人员》发现建?设单位、施工单【位,、设计单位》有下列?情形之一的》应,当书面通知》有关单?位改正?;发现有违反—法律、法规》。和强制?性标准的应当及时予!以制:。止并予以《。记载对重《大违法行为》或制:止无效的应及时向】工,程,质量:安全监督机构报【告     ㈠工】程设计?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!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!要求的;  — ㈡:施工不符合工—程,设计要求、》施工技术标准—和合同约定》的,;  ?㈢,不按批准《的设计图纸施—工、扩建、》。超建的;    】  ㈣不按照安全】生产的法律、法【规和技术标准—要求落实安全技术】措施的;    】  ㈤其他违—反法律、《法规和强制性标准】行为的  监理单位!。及监理人员发现施工!。存在重大《质,量隐患可能造成质】量事:故或:已经造?成质量?。事故:时应通过《总监:理工程?师及时下达》暂停工令《要求承?包单位停工整改【并向:工,程质量安全监—督机:构,报告 ?   ?。  :第二十条 》监,理人员?应,当对进场《的建筑材料、—建,筑构配件和设—备按照监理合—同,约定的或有关工程质!量管理文《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!行,检验:或见:证取样与送检方式进!行及时抽验》;根据旁《站监理方《案对:涉及:建设工程《地基:基础、主体结构【等关键部位》和关键工序的施工】过程以及《影响安全的隐—蔽工程进行旁站监理!。并做好记录  【    未经监理】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!、建筑构配件—和设: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!或安装承包单位不】得进行下道工序的】施工未经总监理【工,程师签字建设—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!进行:竣工验收《  :   ? 第二十一条 监理!单位应?。监,督建设工程承包合】同的履行对不履行合!同的应予记》载      总监!理工程?师应对建设单—位,与承包单《位的合同争议进行】调解     【 第二十二条— 实施监理过程中被!监理工程的承—。包,单位应当按规—定接受监理单位的监!理    》。  :第,二十三条 实—施监理的工程—项目监?理单位应当按—照建:设,工程竣工验收及备】案管理规定》的,要求对工程质量评估!。参加竣工验收—      第二】十四:条 设计阶段的监】理监:理单位依委托监理合!同协助?建设单位签》订勘察设计合同并】监督合?同的实施在监理过程!。中监理单《位应核查设计方【案和:设计:结果:是否符合有》关法律?、法规和《强制性?标准 第五章 【罚 则      !第二:十五条? ,违反本?。办法规定有》下列: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!法律、法规规—定予以处罚   】㈠建设项目》必须实?行工程监理而建设】单位未实行工程监】理的;?    《   ㈡监理单位未!取,得资质证《书或者?超越本单位资质等】级承揽工程的—;   ㈢建—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委!托给不具有资质等】级的监理单位监理的!;   ㈣监理单位!允许其他单》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!名义承担工程的;】   ㈤应》当实行监理招标【的而建设单位不招】标的;   ㈥监】。理单位转《。让工程监理业—务的 ?。     》第二十?六条 ?监,理单位违反本办法】规定有下《列情形之《一的责令《改正处以3000】。元以上?1万: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!严重的?。不予当年资》质年审   —  : ㈠违反《。本办法第十一—条第二款规定—监理单位以被核销岗!位证书的监理工程】师名义?承接业务的;  】    《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!条规定实施监理违】反规定程序的; 】  ㈢?违反本?办法第十九条第一】款规定?对违反法律、法规】和强制性《标准的?行为不予《以,制止、记《载、报告的》;   ㈣》违反本办法第十【九条第二款规定发现!施工存在《重大:质量隐患可能造成】质量事故或》者已经造成质量事】故时未及《时要求整改、报【告的;   ㈤违】反,本办:法第二十《条第一款规定对涉】及建设?工程地基《基础、主体结构等】。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!的施工过《程以及影响》安全的隐蔽工程未进!行旁站监理的 【。    《 第二十七》条 监理单》位与建设单》位或:者承:包,。单位串通弄》。虚作假、降低工程质!。量的或者《。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!、建筑材料、建筑构!配,件和设?。备按照合格》签字:的责令改正依—法处以罚款降低资质!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!书,;有违法所得的予以!没收;造成损—失,的承担连《带,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!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,任  ?    第二十八】条 监?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!法规:定,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予以警—。告并可处以10【00元?以上5000元以下!的罚:款   ㈠违反本办!法第十一条第一款】。。规定:未取:得监理工程师岗位】证,书以监理工程师【名义从事工程监【理业务的; —     ㈡—违反本办《法第十?二条规定监理—。工程师以个》人名义?承,接工:程监理业务的   !。 ,  监理工》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!事故的依法责令停止!执,业1年;造》成重大质量事故的】吊销: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!内不予注册》。;情节特别恶劣的】终身不予注册   !   监理人员因】。过错造?成损失的由监理单位!依法承担赔偿—责任      】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!规定的行政处—。罚由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?或者其他有关专【业工程的行政管理】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!定     —  第三十》条 有?关,行政管理部门—工作人?员在建设工程监理】管理工作中玩—忽职守、《滥,用职:。权、徇?私舞弊?、收受贿赂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】。分;构成犯》罪的依法追》究刑事?责任 第六章 附】 则      第!三十:一条 本《办法自2《003?年6月1日施行19!96年1《1,月15日厦门市人】民政府令第》49:号发布?的厦门市工程—建,设监理管理办—法同时废止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