厦门市建《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!
(2003年4月!18日厦门市—。人民政府《令第105》号公:布根据2《015年12—月30日厦门市人民!。政府令第16—。1号:公布的厦《门市人民政府关【于废止?和,修改部分市政—府规章的决定修【。正)
第》一,章 总 则
— , 第一条 】为规范建《设,工程监理行为保【。证建设工程质—。量提高工《程建设效益根据【中华人民共和—。国建筑法、国—务院建设工程质量】管,理条例?及其他有关法律【、法规的规定结合】本,市,实际制?。定本办法
》 : 第二条 【本办法?所称的建《设工程监理》是指监?。理单位受《建设单?位委托依据法律、】。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!准、设计文件—。。和建设工程合同【对建设工程》的质量?。、施:工安:全、建设工》期和建设《。资金使用等》。方面:。实,施监督
《。 ?。 :第三:条 在?本市行政《区域内从事》。建设工程监理—及相关管《理活动?适用:本办:法
— 第四条 本市推】行建设工程》监理:制度
— , 从事监理》活动应当遵循客【观、公?正和诚信的原则维】护建:设工程合同当—事人的?合法:权益
】监理单位依》。法履行监理职责不受!建设:单位的非法干预
! 第五条【 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对建设工程】的监理?活动实施监督管理】
—交通、?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!在各自?的职责?范围内负责对相应】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!动的监?督
: ? 第六条 —市建设监《。理行业?协会对会员单位进行!从业自律教育和监】督开展?。业,。务培训和交流—。进,行考核和信用评【价依法维护》会员单位的合—法权益
《。 : 市《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!市建:设监理?行业协会的活动进行!指导和监督
第二】章 监理范围—
?。。 : 第:七,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!施,。。工阶段建设单—位应:当,委托监理《单位进行监理—
㈠国家、省【重点建?设工:程;
㈡大中—型,公用:事业工程;
【 ㈢成—片开发?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!。、建筑面积50【00平?方米以上的住宅【建设:工程、以及高—层住宅及《地,基,或结构复杂的多层住!。。宅;
【 ㈣利?用外国政府或者国】际组:织贷款、援》助资金的《工程;
—㈤法律、法规及国】家规定应当实行【监,理的其他工程
! ?第八: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!定,以外:的建设工程以—及本办?法第七条规定—的建设?工程的其他阶—段是否?委托:监理由?建设单位自》行决定
《 建设单】位委托?监理:的,按本办法执行;建设!单位未委托》监理的本办法—规定的监理单—位的职责由》建设单位承担
第三!章 监理单位和监】理工程师
! 第九条 监理【单位应?。当依法取得》相,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!在其资质等级许可】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!理业务
《禁止监?理单位超《越,本单位资《质等级许可的范围】或者以?其他监理单位—的名义?承担工?。程监理业《务禁止监理单—。位允许其他》单位:或者个人以》本单位的名义—承,担工程监《理业务
【 第十条》 国(?境):外监理单《位来本市从事工【程监理业务》的按:照国:家,有,关规:定执行
》 第十—。一条 监理》工程师实行注册制】度,取得监理工程—师,资格:证书的监理单位的人!员可按?规定:申请注册领取监理】工程师?岗位证?书未取得监理—工程师岗位证书【的不得以监理工程】师名义从事工程监理!业务
》 监理工程师】因退出、《调出:所在的监理单位或被!解聘应当在1个月内!由原:所在单位向原—注册机关交回其【监理:。工程师岗《位证:书,核销注册监理单【位不得以已被核销注!。。。册的监?理工程师《名义承接监理业务
!。 , 监理工【程师:。岗位证?。书不得伪《造、涂改、出借、】出租或者转》让
《 , 第十二条— 监理工《程,师只能?在,一个监理单》位执业不得以—个人名义《私自承接建设工程监!理业务
第四章 】监理:实施
》。。。 第《十三:条 国家和省—规定应当实行监【理招标的建》设工程建设》单位应当以》招标投标的方式选】择监:理单位
》 其他—建设工程是否采取招!标投标的方式选择】监理单位由建—设单位?决定
? 》第十四条 实行监理!的,建设工程《建设:单位与监理单位【应当书面订立—委托监理合同
! 监《理单位与被监—。。理,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!建,筑,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!设备供?应单位不得》有,隶属:关系或者其他利【害关系
】 监理单位不—。得转让工程监—理业务
】 第十五条 实施】监理的主《要依据为
— ㈠建设【工程的相关法律【、法规和规章—;
《㈡工程建设技—术规范和施工—质量验收标准;
! ㈢经批准》的设计文件和其【他有关文件;—
》 ㈣委托监理合【同、:建设工程承包合同】及其他与《建设工程相》关的合同文件—
第:十六条? 监理单《位实施施工阶段的监!理应当按下》。列,程,序进行
【 , ㈠组建《项目监理《机构任命总监—理工程师;
! ㈡针对项目的】实际情况《由总监理工程师主】持编制监理规划;
! ㈢:对中型?及以上或者专—业性:较强的工程》项目:项目监理《机构应当编》制监理实施细则;】
㈣对》施工过程《实施监理《。活,动;
》。 ㈤》项目监理《机构对承包单位报送!的竣工资料进行【审,查对工程质量—进行竣工《预验收?
㈥总监理工程!师签署工《程竣工报《验,单,提出工程质量评【估报告;
【㈦项:目监理机《构参加建设单位组】织,的,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!。的监理资料;
】 : ㈧监》。理单:位向建设单》位移交监理档—案资:。料并根?据委托监理合同的】约定承担保》修期监?理工作?
》。 第十七条 监理】单位应当选》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!监理工?程师和?。监理工程师进驻施】工现:场
《 , 总监理工程师】受监:。理,。单位授?。权全面负责》委托监理合》同的履行主持—项目:监,理机构工《作
1】名取得注册监—理工程师注册执【业证书或《福,建省监?理工程师注》册证书的《人员可?担任一项建设工【程的总?。监理工程师》需同:时担任多项建—设工程监理合—同的总监理工程师】时应经建《设单:位书面同意》。且可同时担任不【超过3个《建设: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!程师:
《 第十八》条 实施施工监【理前建设单位应当】将委托的监理单位】、监理的内容、监】理权限及总监—。。理工程师等事—项书面通知被—监理的承包单—位
—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!其授权的总监理工】程师代表、专业【监理工程《师和其他《监理人员及其—权,限书面通《知,被监理的《承包单位
!第十九条 监理【单位:及监理人员发现建设!单位、施工》单位、?。设,计单位有《下列情形《之一的应当书面通】知有关单位改正;】。发现有违反法—律、法规和》强制性标准的应当】及时予以制》止并予?以记载对《重,大违法行为或制止无!。效,的应及时向工程【质量安?全监督机构报告【
? ㈠?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!质量标准或》者合同约定的质【量要求的;
】㈡施工?。不符合工程设计要】。求、施工技》术标准和合同约定】的,;
㈢不按—。批准的设《计,图,纸施工、扩建、超】。建的;
】。 ㈣不按照安全生产!的法律、法规—。和技术标准要求【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!。;
《 ㈤其他违反】法律、法规》和强制性标》准行为的
—监理单位及监理人】。员发现施工存在【重大:质量隐患可能造成】质量事故或已经【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!过总监理工》程师及时下达暂停工!令要求承包单位【停工整改《并向:工程质量安全—监督:机构报告
【 , 第二《十条 监理人员应当!。对进场的建筑材料】、建:筑构配件和设备按】照监:理合同约《定的或?有关工程质》。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!例采:用平行检验或—。见证取样《。与送:检方:式进行及时抽—验;:根据:旁站:监理方案《对涉及建设工程地】基基础、主》体结构等关键部位】和关键?工序的施《工过程?以及影响《安全的隐蔽》工,程进行旁站监理并】做好记录
!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!字建筑材料》、建筑构配件—和设备?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!安装承包单位不【得进:行下道工序的施工】未经总?监理工程师签字【。建设:单位不?拨付工程款不进【。行竣:工验收?
第二十!一,条 监理单位应监】督建:设工程承包合—同的履行对》不履行合同的应予记!载
【。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!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!。合,同争议进《行调解
】 第二?十二条 实施—。监理过程中被监理】工程的?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!接受:监理单位的监理
! 第二十三条! 实施监《理的工程项目监理】单位应当按照建【设工程竣工验收及】备案:管理规定的》要求对工程质—量评估参《。。加竣工验收》。。
第【二十四?。条 设计阶段—的监理监理》单位依委托监理合同!协助建设单位签【订勘:察设计合同并监督】合同:的实:施在:监理过程中监理单】位应核查设计方【案和设计结果—是,否符合有关法律、】法规和强《制性标准
第五【章, 罚 则
】 第二十五条 】违反本办法规定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依,照有关法律》、法规规《定予以?处罚
》㈠建设项目必须实行!。工程监理而建设单位!未实行工程监理【的;
? ㈡监】理单位未取得资【质证书或者超越本】单位资质等级—承揽工程《的;
? :㈢建设单位将—建设工程委托—给不具有资质—等级的监理》单位监理的;—
?㈣监理单位允许其】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!单位:名,义承担工程》的;
㈤应当】实行监理招标的而建!设,单位不招标的;
! ㈥监理单》位转:让工程监理》。业务的
《 ? 第二十六条【 监理单位违反本】办,法规:定有下列《情形之一的》责令改正处以30】00元以上1万元以!下的:罚,。款;情节《严重的不予当年资】质年:审
: , ? ㈠违反《本,办法第十一条—第二款规《定监理?单位以被核销岗位】证书的监理》工,程师名义承接业务】的;:
㈡违反!本办:法第十六条规—定,实施监?理违反规定程序的】;
㈢违反本】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!规定对违反法律、】法规和强《制性:标,准的行为不予以制】止、记载、报告的;!
㈣违反本办法!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!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!量隐患可能》造成质量《。事故或者已经造成质!量事故时未及时【要求整?改、报告的;
!㈤,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!第一款规定对涉【及建设工程地基基础!、主体结《构等关键部位和关键!工序的施工过—程,以及影响安》全的:隐蔽工程未进行旁站!监理的
【 第二十七—。条 监理单位—与建设单位》。或者:承包单位《串通弄虚作假、【。降低:工程:质量的或者将不【合格的建《设工程?、建筑材料、建筑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!格签字的责令改【正依法处以罚款降】低资质?等,级或者吊销资质证】书;有违法所得【的予以没收;造成损!失的承担《。连带赔偿责任;构】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刑事责任
】 第二十】八,条 监理工作—人员违反本》。办法:规定有?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!警告并可处以10】00元以上500】0元以下的罚款
! ㈠违反本办—法第十?一条第一款规—定未取得监理工程】师岗位证书以监理】工程师名义从—。事工程监《。理,业务的;
【 ?㈡违反本办法第【十二条规定监理工程!师以个人名义承【接工程监理业务的】
监理】。工程:师因过错《造,成质量事故的—依法责令停》止执业1年;造成重!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!业资格证书5—年以内不予注—册;情节特别恶【劣的:终身不予注册
! 监理人员因】。过错造成损失的由】监理单位依法承担】赔偿责任
— 第二十九】条 :本办法规定的行政】处,罚由建设行政主【。管部门或《者其他有《关专业工程的—。行政管理部门依【照法定职权决定
】 —第三:十条 ?有关行政《管理部门工作人员】在建设工程监—理管理?工作中玩忽职守【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!弊、收受贿赂的【依法给予行政处【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:。刑事:责,。任
:第六章 附 —则
《 第三十一条】 本办?法自2003年6月!1日施行1》。996年11月15!日厦门市《人民政?府令第49号发【布,的厦门市工程建设监!理管理办法同时废】止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