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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市建设工程【监理管理《办法: (2003年4月!18日厦门市人民】。。政府令第105号公!。布根据?2015《年12月《30日厦门市人【民政府令第》161号公布—的厦门市人民政府】关于废止和修改【部分市政府规—章,的决定修正)— 第一章 总 】。则  ?    第一条 】。。为,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!为保证建设工程质】量提:高,工程建设效益—根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建筑法、国务】院建设工程》。质量管理条例及其】他有关?法,律,、,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!实际:制定本办法 —     第—二条 本办法—。所称的?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!。。理单位受建设单位】委托依据法律、法】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!、设计文件》和建设工程合同【对,建设工程《的质量、施工安全、!建设工期和建设资】金使用等方面实施】监,督,      第【三条: 在本市行政区域】内从事建设工—程监理及相关管理】。活动适用本》办法      第!四条 ?本市推行《。建设工程监》理制度     】 从事监理活动应】当遵循客观、公【正和:诚信的?原则维护建设工程合!同当事人的合法【。权益     【 ,监理:单位依法履行监【理职责不受建设单】位的:非法干预   【   第五条 建设!行政主管《部门对建《设工:程的监?。理活动实施监督管】理   《   交《通、水利等有关【。行,政部门?在各自的《。职责范围内负责【对相应专《业建设工程监理活】动的监?督      【第六条 市建设监理!行业协?会,对会员单位》进行从业自律教育】。和,监督开?展业务培训和—。交,流进行考核和信【用评价依法维—护会:员单位的合法—权益   》   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:门对市建设监理【行业协会的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! 第二章《 监:理范围  》   ? 第七条 下列建】设工程的《施工阶段建》设单位应当委—托监理单《位进行监理  ㈠】国家、省重点建设】工程; 《㈡大中型公》用事业工程;  】    ㈢》成片:开发建设的住宅小】区工程?、建:筑面积5000平方!米以上的《住宅建设工程、以】及高层住《宅及地基或》结构:复杂的多层》。住宅;    【  ㈣利用》外国政府或者国际】组,织,贷款、援助资金的】工程;   ㈤【法律、法《规,及国家规定应—当,。实行监理的》其他工程 》     第八【条, ,本办:法第七?。条规定以《。外的建?。设工程以及本办法】第七条规《定的建设工程—的其他阶《段是否委托》监理由建设单位自】行决定      !建,设单位?委托监?理的按本办法执行】;,建设单位未委—托监理的本办—法规定的监理单【位的职责由建—设单位承担 第【三章 ?监理单位《和监理工程师—      第【九条 ?监理单位应当—依法取得《相应等级的资质【证书并在其资—质等:级许: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!监理业务《 禁止监理单—位超越本单位资【质,等级许可的范围或】者以其?他监理单位的—名,义承担?工程监理业务禁止监!理单:位允许其他单—。位或者个人以本【单,位的名义承担—工程监理业》务   《   第十》条 国(境》)外监理单位—来本市?。从事工程监理—业务的按照国家【有关:规定执行《      第十】一条: 监理工程师实【行注册制度取得监理!工程师资格证—书的监理单位—的人:员可按规定申请注】册领取监理工程【。师岗位证书未取得监!理工程师岗位证书】的不:。得以监理《工程师名《义从事工《程监:理业务      !监理工程师因退【出、调出所在—的监理单《位或被解聘应当【在1:个,月内由原所在单【位向原注册机关【交回:其,监理工程师岗—位,证书核销《注册监理单》位不得以已被核销】注册的监理工程师】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!     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!不得伪造、涂—。改、出借、出租【或者转让    】  第十《二条 监理工—程师只能在》一个监理单位—执业:不得以个《人,名义私自承接建设工!程监理业务》 第四?章 监理实施  】    第》十三条 国家和省】规定应?当实行监理》招标的建《设工程建设单位【应当以招标投标的方!式选择监理单位  !    其他建设工!程是否采取招标【投,标的方式选择监理单!位由建设单》位决定?    《  :第十四条 》实行监理的建设工】程建设单《位与监理单》位应当书面订立委】托监理合同    !  监理单位与【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!位,以及建筑材料—、建筑构配》件和设备《供应:单,位不:。得有隶属关系或【者其他利害关—系      监理!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!理业务  》    《第,十五:条 实施监理的【主,要依据为    】 , ㈠建?设工程的相关—。法律:、法规和规章; 】  :㈡工程建设技—。术,规范和施工质量验】收标准;   ㈢经!批准的设计文—件,和其他?有关文件《;      【㈣,委托监理《合同、建设工—程承包合同及其他】与建设工程》。相关:的合同文件 第十】六条 监《理单位实《施施工阶段的—。监理应当按下列【程,序进行     】 ㈠组建项目监【。理机构任命》总监理工程师—;   《   ㈡针对—项目:的实际情况》。由总监理工》程,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!;  ㈢对中型及以!上或者专业性较【强的:工程项目项目监理】机,。构应当?编,制监:理实施细《。则;   ㈣—对施:工过程实《施监:理活动;    】   ㈤《项目监理机》构对承包单》位报送?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!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!预,验收   ㈥—总监理工程师—签署工程竣工报【验单提出工程质量评!估,报告;   ㈦项】目监理机构参加建】设单位组织》的竣工?验收并?提,供相:。关,的监理资料》;    》。   ?。㈧监理单位向—建设单?。位移交监理档案资】料并根?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!定承担保《修期监?理,工作   》   第十七条 监!理单位应当选派【。。具备相应资》格的总监理工—程师:和监理工《。程,师进:驻施工?现场      】总监理工程师受【监理单?位,授,权,全面负责委托—监理合同的履行主】。持项目监《理机构工作    !  1名取得注册】监理:工程师注册执业证】书或福建省监—理工程师注册证【书的人?。员可担任一项建【设工程的《总监理工程师需【。同时担?任多项建设》工,程监:理合同的《总监理工程》师时应?。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!且可:同时担任不超过【3个建?设工程项《目的:总监理工程》师,      第【十八:条 实施施工监【理前建?设单位应《当将委托《的监理单位、监理】的,内容、监理权限【及总监理工程师【等事项书面通知被监!理的承包单》位,。   ?  总监理工程【师应当将其授—权的总监理工程师】代表、?专业监理工程师【。和其他监理人员及其!权限书面通知—。被监理的承》包单位     第!十九条 监》理单位及监理人【。员发现建设单位、施!工单位、《设计单?位,有,下列:情形之一的》应当书面通知有【关单位?改正;发现有—违反法律、法规和】强制性标准的应【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予!以记载对重》大违法行为或制【止无效的应》及时向工程质量安】全监督机构报告  !   ㈠工程设计不!符合工程质量标准】。或者合同约定—的质量要求的—;   ㈡施工不】符合工程设计要求】、,施工技术标准和合】同约定的; — ㈢不按批准—的设计图纸施工、】扩建、超《建的;      !。。㈣不按照安全生【产的法?律、法规和技—术标准?要求落实安全技术措!施的;     】 ㈤其他违反法律】、法规和强制性标准!行为:的,  监理单》位及监理人员发现施!。工存在重《大质量隐患可能造】成质量事《故或已经造成—。质量事故时》应通过总监理工程】。师及时?下达暂停工令要求】承包单位《停工:。整改并向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】机,构报告  》 ,   第二十条 监!理人员应当对进【场的建筑材料、建筑!构配件和设备按【照监理合《同约定的或有关工程!质量管理《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!平,行检验或见证取样与!。送检方式《进行及时《抽验;?根据旁站监理方案对!。涉及建?设工程地基基础【、,主,体结构?等关键?部,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!过程以及《影响安全《的隐:。蔽工程进行旁站监】理并做?好记录      !未经监理工程师签】字建筑材料、—。建筑构配件》和设:备,不得在工程上—使用或安《装承包单位》不,得,进行下道《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!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!位不拨付工程款不】进行竣?。工验收?      第二十!。一,。条 监理《单位应监督建设【工程承包合》同的履行对》不履行合同的应予记!载 :     总监理工!程师应对建设—单位与承《。包单位的合同争【议进行调解    !  :第二十二条 实【施监理?过程中被监理工程】的承包单位应当【按规定接受监理单位!的监理    【  :第二十三条》 实施监理的工程项!目监: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!工程:。竣工验收及》备,案管:理规定的要求—对工程质量评估参】加竣工?验收      】第二十四条 设计】阶,段的监?。理监理单位依—委,托监理合《同协助建《设单位签订勘察设】计合同并监督合【。同的实施在监—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!核查设计方案和【。。设计:结果是否符合—。有关法?律、法规和强制性】标准 第《五章 罚 》则   《   第二》十五: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!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依照有关法律】、法规规《定予以处罚  【 ㈠:建设项目《必,须实行工《程监理而建》。设单位未实行工【。程监理的;   】   ? ㈡监理单位未取】得资质证书或者【超,越本:单位:资质等?级承揽?工程的;《。   ㈢建设单位将!。建设工程委托给不】。具有资质等级的监理!单位监理《的;   ㈣—监理单位允许其他】单位或者《个人以?本单:位名义承担工程【的;   ㈤—应当实行《。监理招标的而建设】单位:不招标的;  【 ㈥:监理单位《。转让工程《监理业务的 —  :。。   第二十—六条 ?监理:单位违?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责—令,改正处以300【0元以上《1万元以下的—罚款;?情节严?重的:。不予当年资质年审 ! ,  :  ㈠违反本—办法第十一条—第二款规定》监,理单位?以,被核销岗《位证书的监理工程师!名义承接业》。。。务的;  》    《㈡违反本办》。法第十六条规定实】施监理违反规定【程序的?;   ㈢违—反,本办法第《十九条第一》款规定对违》反法律、法规和强】制性标准的行为不予!以制止?、记载、《报告的;   ㈣】违反本办法》第,十九条第二》款规定发现施工存在!重,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!质量事故或者—已经造成《质量事故时未及时】要求整?改,、报告的;  【 ㈤违?反本办法《第二十条第》一,款规定对涉及建【设工程地基基础、主!体结:构等关键部位和【关键工?序的施?工过程?以及影响安全—的隐蔽工《程,未进:。。行旁站?监理的?      第二】。。十七条 监理单位与!建设单位或者承包】单位串通《弄,虚作假?、降低工《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!格的建设工》。程、建?筑,材料、建筑构配件】和设备按照合格【签字的责令改正依法!。处以罚?。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!。吊销资质证书—;有违法所》得的:予以没收;造成损】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!任;构成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     【 第二十八条— 监理工《作人员违反》。本办:法规定有下列情【形之:一的予以《警告并可处以—1000元以上【5000元以—下的罚款  — ㈠违反本办法第】十一条第一款规定】未取得监理工程师】岗位证?书以监理工程师名义!从事工程《监理业务的》;   《  : ㈡违反本办法第十!二条规定监理—工程:师以个?人名义承接工程监】理业务?的    》  监理工程师【。因过错造《成质量事故的—依法责?令停止执业1—年;造?成,重大质量《事故的?吊销执业资格证书】。5年以内《不予注册;》情节特?别恶劣的终身—不予注册《   ?  : 监理人员因过错】造成损失的由监【理单位依法承担赔偿!责任      】第二十九条》 本办法规定的行】政处罚由建》设行政主管》部门或者其他—有关专业工程的【行政管?理部门依照法—定职权决《定   《    第三十【条 有关行政管【理部门工作人—员在: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!作中:玩,忽职守、《滥用职权、徇—私舞弊、收受贿赂】的依法给予行—政处分;构》成犯罪的《。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 第六章—。 附 则   【。   第三》十一条 本》办法自2003年】6月1日施行1【9,96年11月15日!厦门市人民政府令】第49号发布的厦】门,市工程建设监理【管理办?法,同时废止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