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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市建设工—程监:理管理办法》 (200》3,。年4月18日厦【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!05:号公布根据2015!年1:。2月3?0日厦门市》人民政府令》第161号公—布的厦?门市人?民政府关于》废止和修改》部分市政府规章的】决定修正) — 第一章 总 则】      —第一条 为规范【建设工?程监理行为保证建设!工程质量提高工程】建设效?益根据?中华人民《。共和国?。建,筑法、国务院建设】工程质?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!关法律、法》。规的规定《结合本市实》际制定本办法  】    第二条【 本办?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!理是指监理单位受】建,设单位委《。托依据法律、法【规以及有关》技术标准、设计【文件和?。。建设工程《合同对建设工程的质!量、施工安全、【建设工期和建设【。资金使用等方面实】施监督   —   第三条 在本!市行政区《域内:从事建设工程监【理及:相关管理《活动适用本办—法  ?    《第四条 本市推【行建设工《程,监理制?度      【。从事:监理活动应当遵循】客观、公正》和诚信的原则维护】建设工程《合同:当事人的合》法权益      !监理:。单位依法履行监理职!。责不受建《设单位?的,非法干预    】。  第五条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对建设工程的监理活!动实:施,监督:管理   》   交通、水【利等有关行政部【门在各自的职责【范围内?负责对相应专业建】设工程?监理:活动的监督  【   ? 第六?条 市建设监—理行业协会对会员单!位进:行从:业自律教《育和监?督开展?业务培训和》。交流进行考核—和信用?评价依法《维护: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!  :    市建设行政!主管部?门对市建设》监理行?业协会的活动进行】指导和监督 第【二,章 监理范》。。围     — 第七条 》下列:建,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建!设单位应当委托【监理:单位进行监理—。  ㈠国家、—省重:点建设工程》; ㈡大中型公【用,事业工程;》     》 ㈢成片开发建【设,的住宅小区》工程:、建:筑面积50》00平方米以上【。的住宅建设工程、】以及高层住宅及地基!或结构复杂的—多层住?宅;   》   ㈣利》用外国政府》或者国?际,组,织贷款、援助资【金的工程;   】㈤,法律、法《。规及国家规定应当实!。行监理的其他工【程,  :    第八条 本!办法第?七条规定以》外的建设《工程以及本办法第】七条:。。。规定的建设工程的】其他阶段是否委托】。监理由建设单位【自,行决:定      建设!。单位委托监理的按】本,办法执行《;,建设单位未委托监理!的本办法《规定的监理单—位的职?责由建设单位—承担 第《三章:。 监理单位和—监,理工程师 》    《 第九条《 ,监理单位应》当依法?取得:相应等级的》资质:证书并在其》资质等级许》可的:范围内?承担工?程监理业务 —。禁止监理单位超越本!单位:资,质等级许可的范围】或,者以其他监》理单位的名义承【担,。工程监理业务禁止监!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!。或,者个人以本单位的】名义承担工程监理】。业务  《    第十—条 :国(境)外监—理单:。位来本市从事—工程监理业》务的按照国家有关】规定执?行      第】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!实行注册制度—取得监理工程—。师资:格证书的监理单【位的人员可按—规定申请《。注册领取监理工程】师岗位证书未取【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!书的不得以监理工程!师名义从事工—程监理?。业务    —  监理《工,程师因?退出、调《出所在的监理—单位或被《解聘应当在1个月】内由原所在单—位,向原注册机关交回其!监理工程师岗位证】书核销注册监理单位!不得以已被》核销注册的》。监理工程师名义承】接监理业务 —     监理【工程师岗位》证书不?得伪造、涂改、出】借、出租或者—转让 ?     》第十二条《 监理工程师只【能,在一个监理单—位执业不得以个【人名:义私自承接建设工程!监理业务 第四章 !监理实施     !。 ,第十三条 国—家和省规定应当实行!监理招标《的建:设,工程建设单位应当】以招标投《标,的方式选择监理【单位      】其他建设《工程是否《采取:招标投标的方式【选,择监理?单位由建设单位决定!      第十】四条 实行监理【的建设工程建设单】位与监理单位应【当书面订立委托监】理合同     】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!工程的承包单位以】及建筑?材,料、建筑构配件和设!备供应单位不得有】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!害关系     】。 监理单位》不得转让《工程监?理业务     】 ,第十五条 》实施监?理的主要依》据为 ?    《 ㈠建设工程—的相关法律、法【。规和规?章;   ㈡工程】建设技术规范和施工!质量验收标准—;   ㈢经批准的!。设,计文:件,和其他?有关文件;   】 ,  ㈣委托》监理合?同、建设工程承【包合同及其他与【建设工程相》关的合?同文件 第十六【条 监理单位实施施!工阶段?的监理应当按下列程!序进行     】 ㈠组?建项:目,监理机?构任命总《监,理工程师《; : , ,   ㈡针对项目的!实际情况由》总监理工《程,师主:持编制监理规划; ! ㈢对中型及以上】或者专业性较强【的工程项目项目监】理机构?。应当编制监》理实施细则;—   ㈣对施—工,过程实施监理—活动;    【   ㈤项目监理】机,构对承包单位报送的!竣工资料进行审【查对工程质量—进行竣?工预验收   ㈥总!监理工程师签—署工程?竣工报验单提出【工程质量评估报【告;   ㈦项【。目监理机构参加【建,设单位组织的—。竣工验收并提—供相关的监理资料】; :     》 ㈧:监理单?位向建设单位移交】监,理档案资料》并根据委托监—理合同的约定承担】保修期监理工作【     》 第十七条》 ,监理单位应当选派】具备相应《资格的总监》。理工:程师和?监理:工程:师进驻施工》现场   》   总监理工程】师,受,。监理单位授权全面】负责委托监理—合同的履行主持项】目监理机构工作  !    1名—。取得注?册监理?工,程师注册执业—证书或福建省监理】。工程师注册》证,书的人员可担任【一,项建设工程的总监】理工程师需同时担】任多:项建设工程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】工程师时应》经,。建设单?位书面同意且可【同时担?任不超过3》个建设工程项目【。的总监?理,工程师   — ,  第十八条 【实施施工监理前建设!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!理单位、监理的【内容、监理权限及总!监理工程《师等事项书面通知】被监理的《承包:单位     总监!理工:程师:应当将其授权的【总,监理工程《师代表、《专业监理工程—。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及!其权限书面通—知,被监:理的承包《单位     第】十九条 监理—单位及监理人员发现!建设单位、施—工单位、设计单【位有下列情》形,之一的?应当书面通知—有关单?位改正;《发现有?违反法律、法规【和,。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!时予以制止并予【以记载对重大违【法行为或《制止无?效的:应及时向工程质【量,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!  : , ㈠工?程设计?不符:合工:。。程质量标准》或者合同约》定,的,质量要求的;   !㈡施工不符合工程】。设计要求、施工技术!标,准和合同约定—的;  ㈢不—按批准的设计图纸】施工、?扩建、超建的;【      —㈣不:按照安全生》产,的,法律、法规和技术标!准要求落实安全【技术措施的;  】  :。  ㈤其《他违反法律、法规和!强制性标《准行为的  —监,理单位及监理人【。员发现施《工存:在重大?质量隐患可能造成】质量:。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!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!工程师及时下达暂停!工令要求承包—单位停工《整改:并向工程质量—安,全监督?机构报告  —    《第二十条《。 监理人员应当【对,进,场,的建:筑材料、建筑—构配:。件和设备按照监【。理合同?约定的?或有关工程质量管】理文件?规定的比例》采用:平行检验或》见证取样与送检方式!进行及时抽验;根据!旁站监理《方案:对涉及建设工—程地:基,基础:、主:体结构等关键—部位和关键》工序的施工过程以及!影,响安全?。的隐:。蔽工程进行旁站监理!并做好记录    !  :未,。经,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!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!设备:不得在工程上使用】或安装承包》单位:不得进行下道—工序的施工未经总】。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!单位不拨付工程【款不进行竣工—验收  《。    第二十一】条, 监理单位应监督建!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履!行对不履行合同的应!予记载      !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!设单位与承包单【位,的合同争议进—行调解    【  第?二,十二条 实施监【理过程中《被监理工程的—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!接受监理《单位的监理   】   第二十三【条 实施《监理的?工程项目《监理单?位应当按照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!备案管理规定—的要求对工程质量】评估参加《竣工验收     ! 第二?十四条 设计—阶段的监理》监,理单:位依委托监理合同】。协助建?设,。单位:签订:勘察设计合同并监】督合同的实》施,在监:。理过程中监理单位】应核查设《计方案和《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!关法律?、法规和强制性标】准 第五章 —罚 则   —   第二》十五条 违反本【办法规定有》下列情?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!律、法?规,规定:予,以处:罚,   ㈠建设项目】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!建设单位《未实行工程监—理的;   —    ㈡监—理单:位未取得资质证【书或者超越》本,单位资质等》级承揽工程的; 】  :㈢建设?单位将建设工程委】托给不具有资质【等级的监《。理单位监理的;  ! ㈣监理单位允许其!他单位或者个人以】本单位名义承担工】程的;  》 ㈤应当实行监【。理招标的《而建设单位不招标的!;,   ㈥监理单【位,。转让工程监理—业务的?。   ? ,  第?二十六条 监理【单位违反本办法【规定有?下,。列,情形之一《。的责令改正处以3】000?。元,以上1万元》以下的罚款;—情,节,严重的?不予当?年资质年审    !  ㈠违《反本办法第十一【条第二款规》定监:理单位以被核销【。。岗位证书《的,监理工程师名义承】接业务的;》  :。    ㈡违反【本办法?第十六条规定—实施监?理违反规定程—序的;   ㈢【违反本办法第十【九条第一款规—定,对违反法律、法【规和:强,制性标准的行为不予!。以,制止、记《载、报告的;  】 ㈣违反本》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!规定发现施工存【在重大?质量隐患可能—造成质量事故—或者:已经造成质》量事故时未及—时,要求整改、报告的;!   ㈤违反本【办法第?二,十条第?一,。款规定?对,。涉及建设工程地基】基础、主体》结构等关键部—位和关键工》序的施?工过程?。以及影?。响安全的隐蔽工【程未进行旁站监理的!      第二】十七条 监理单位与!建设:单位或?者承包单位串—通弄虚作《假、降低工程—。质量的或者将不【合格的?建设工程、建筑【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!设备按照合格—签字的责令改正依】法处以罚款降低资质!等级或者吊销资【质证书;有》违法所得的予以没】。收;造成损失的承担!连带赔偿责任—。;构成犯《。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  ? ,。   ?第二十八条》 监理工作人员违反!本办法规《定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,予,以警告并可处以【1,000元以上50】00元以下的罚【款   ㈠违—反本办?法第十?一条第一《款规定未取得—监,理工程师岗位—证书以监理工程师名!义从事工程监理【业务的?;    》  ㈡违《反本办法《。第十二条规定监理】工程师?以个人名义承接工】程监理业务》的,   ?  : 监:理工程师因》过错造成质量事【故,的依法责《令停:。止执业1《年;造成重大—质,量事故的吊销—执业资格证书5【年,以内不?予注册;情》节特别?恶劣的终身不—予注册     】 监理人员因过错造!成损失?的由监?理单位依《法承担赔偿责任【      第【二,十九条 本》办法规定《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或者其】他有关?专业: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!依照法定《职权决定《   ?    第三十【条 有关行》政管:理部:门工作人员在建设】工程监理管》理工作中《。玩,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!徇私舞弊、收受【贿赂的?依法给予行政—处分;?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,事责任 第六—章 :。附 则      !第三十一条 本办】法自2003年6】月1日施行1996!。年11月15日厦门!市人民政府令第4】。9号发布的厦—门市工?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!同时废止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