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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市?建设工程《监理管理办法 【(2003年4月1!8日厦门市》人民政府《令,第105号》公布根据《2015年12【月30日厦门市【人民政府令第16】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!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!改部分市《政府规章的决定【修正) 《 ,第一章 总》 则      第!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!程监:理行为保证建设【工程质?量提高工程建设效益!根,据,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!法、国务院》。建设工程质量管【理,条例:及其他?有关法律《、法规的规定结合本!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   ?   第二条 本】办法所称《的建设工《程监:。理,是指监?。理单位受《。建设单?位委托依据法律【、法规以及有关【技术标准、》设计:文件和建设工程【合,同对建设工程—的质量、《。施工安全《、建设?。工期和建设资—金使用等方面实施】监督     【。 第三条 在—本市行政区域—内从事建设》。工程监理及相关管】理活动适用本—办法      】第四条 本市—推行建设《工程监理制》度      从事!监理活动应当—遵,循客观、公》正,和诚信的原则—。维护建设工》程合同当事人的合】法权益? ,     监理单】位依法履行》监理:职责不受建设单【位的非法《干预      】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对建》设工程?的监理活动实施监】督管理?   ? ,  交通、水—利等有?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!。职责范围《。内负责对相应专业建!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!督      第】六,条,。 市建?设监理行《业协会?对会员单位进—。。。行从业自《律教育和监督开展】业务培训和交流【。进行:考核:和信用?评价依法维护会员】单位的合法权益 】 ,。    市建设【行政主管部》门对市?建设监理行业协会的!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! 第二章 监理【范围     【。。 第七条 下列【建设工?程的:。施工阶?。段建设单位应当【委,托监理单《位进行监理》  ㈠国家、省重】点建设?工程; ㈡大中【型公用?事业工程;    !  ㈢?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!小区:工程、建筑面—积5000平方【米,以上:。的住宅建设工程、】以及高层住宅及【地基或结《构复杂的多》层住宅;  —   ? ㈣利用外》国政府或者国—际组织贷款、援助资!。金的工程;   ㈤!法律、?。法规及国家》规定应当实行监【理的其他工程 【  :   第《八条: 本办法《第七条?规定:以外的建设工程【以及本办法第七条规!定的:建设工程《的其他阶段》。是否委托《监,理由: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!    《 建:设单位?委托:监理的按本办法执行!;建设单《位,未委托监理的本【办法规定的监理单】位的职责由建设单位!承担 第三章 监理!单位:和监理工程师  】    第九条 监!理单位应当依法取】得相应等级的资【质,证书并在其》资质等级《许可的?范围内承担工程监】理业务 禁止监理】单位超越本单位【资质等级许可—。的范围或者》以其他?监理:单位的名义承担【工程监理业》务,禁止监理单位允【许其他单位或者个】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!担工程监理业务 】     第十【条 :国(境)《外监理单位来本市】从事工程监理业【务的按?照国家有关》规定执行 》   ?  第?十一条 《监,理工程?师实行注册制—度取得监理工程师】资格证书的监理单】位的人员可按规定申!请注册领取监理【工程师岗位证书未取!。得监理工程》师岗位证书》的不得以监理工【程师:名义从?事,工程监理业务   !   监理工程师因!退出、?调出所在的监理单】位,或被解聘《应当在1个月内由】。。原所在单位》向原注册机关—交回其监理工程【师岗位证书核—销注册监理单位不得!以已被?核销注?册的监?理工:程师名义承》接监理业《。务    》  监理工程师岗位!证书不得伪造—、,。涂改、出借、出租或!者转让      !第十:二,条 监理《工程:师只能在《一个监理单》位执业不《得以个人名》义,私自承接建》设,。工程:监理:业务 第四》章 监?理,实施:。      第十三!条 国家和省规【定应:当实:行监理招《标的建设工程—建设单位应当以招标!投,标的方?式选择监理单位  !    其他—建设工程是否—采,取招标投《标的方式选择监理单!位由建设单位决定】      第十】。四条 实《行监:。理的建设工》程建设单位与监【理,单位应当书面订【。立委托监《理,合同      】。监理单位与被—监理工程《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!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!。设,。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!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!关系   》   监理》单位不得《转,让工程监理》业务   》   第十五条 实!。施监理的主》要依据?为   《   ㈠建设—工程:的相关法律、法【规和规章;   ㈡!。工程建?设技术规范和施工质!量,验收标准《;   《㈢经:批准的设计文件【和其他?有关:文件;? ,     ㈣—委,托监理合《同、建设工程承【包合同及其他与【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!。文件 第十六条 】监理单位实施施【工阶段的监理—应当按下《列程:序进行  》    ㈠组建项】。目监理机构任命总监!理工程师;   】   ㈡《针对项?目的实?际情况由总监理【。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!规划;  ㈢—对中:型及以上或者专业性!较强的工《程项目项目》监理机?构应当编制监理【实,施细则;   ㈣】对施:工过程?实施:监理活动;   】。    ㈤》项目监理机构—对承包单位报送【的,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对!工,程质量?进行竣工预验收  ! ㈥总监理工程【师签署工程》竣工报验单提—出工程?质量:评估报告;   ㈦!项目监理机构参加建!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!收并提供相关的监理!资料; 《      —㈧监:理单位向建设单位】移交监理档》案资料并根据委托】监理合同《的约定承《担保修期《。监理工作《      —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!应当:选派具备相应—资,格的总监理工程师】和监:理工程师进驻施【工现场  》 ,   总监理工【程师受监理单位授】权全面负责》委托监理合同的【履行主持《项目监?理机构工作   】  :。 1名取得注册监】理工:程师注册执业证书】或福: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!证书的人员》可担任一项》建,。设工程的总监理【工程师?需同时担任多项【建设工程《监,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!师时:应经建设单位书【面同意?且可同时担任不超过!3,个建设工《程项目的总监理【工,程师 ?     第十【八条 实施施工【监理前建设单位【应当将委托的监【理,。单位、监《理的内容、监—理权:限及总监《理,工程:师等事项书面通【知被监理的承包【单位 ? ,   总监》理工程师应当—将,其授权的总监理工程!师代:表、专业《监理工?程师和其他监理【人员及其权限—书面通知《被监理的承包—。单位     第】。十九条 监理—单,。位及监理《人员发现《建设:单位、施工单位【、设计单位有下列】。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!通知:有关单位改正—;发现有《。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强!制性标准的应—当及时予《。以制止并予以记载对!重大违法行为或制】止无效的应及—时向工程质量安【全监督机构》报,告,   ?  ㈠工《。程,设计不符合工—程质量?标准或者《合同约定的质量【要求:的;   ㈡施【。工,不符合?工程:设,计要求?、施工技术标准【和合同约定的—;,  ㈢不按批—准的设计图》。纸施:工、扩建、超建【的;      ㈣!不按照安全生产的法!律、法规和技—。。术标准要《求落实安全技术措】施的;  》    ㈤其他违】反法律?、,法规和强制性标【准行为的  监【理单位及监理人【员发现?施工存在重大—质量隐患可能造成】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!质量:事故: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!师及时下达》暂,停工令要求承包【单位停工整改并向】工程质量安》全监督机构报告  ! ,   ?第二十条《 监理人员》应当对?进,场的:建,筑材料、建筑—构配件和设备按【照监理?合同约定的或有【关工程质量管理文】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!行检验或《见证:取样与送检方式进行!及,时抽验?;根据旁站》监理方案对涉及建设!工程:地基基础、》主体结构等关键部】位和关键工序—的施工过程以及【。影响安全的隐蔽工】程进行旁《站监理并做好记录】      未经】监,理工程师《签字建筑材》料、建筑构配件【和设:备不得?在工程上使用或【安装承包单位不得】进行下道工序—的施工未经》总监理工程》师签字建设单—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!行竣工验《收 :    《 第二?十一条 《监理:单,位应监督建设—工程承包合》。同的履行对不履行合!同的应予记载   !   总监理工程】师应对建设单—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!争议进行调》解,    《  第二十二条【 实施监理过程中】被监理工程的承包】单,位应:当按规?定,接受:监理单位的监理  ! ,  : 第二十三条—。 实施?监理的工程》项目监理单位—应当按?照建设工《程竣工?验收及备案管—理规定?的要:求对工程质量—评,估参加竣工验—收   《   第二》十四条 设计阶【段的监理《监理单位依委托【监理合同协助建设】单位:签订勘察设》。计合同并监督合同】的实施在监理过程】。中监:理单位应核查设计方!。案,和设:计结果?。是否符?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!。强制性标准 —第五章 《罚, 则:    《 , 第二十《。五条 违反》本办:法规定有下列—情形之一的》依照有关法律、法】规规定予以处罚【   ?㈠建设项目必须实】行,工程监?。理,而建设单位未实行工!程监理的;》      — ㈡监理单位—未,取得资质《证书:或者超越《本,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!程的;   —㈢建设单位将建设】工程委托给不具【有资质等《级的监理单位监理的!;  ? ㈣:监理单位允》许其他?单,。。位或:者个人以本单—位名义?承担工程的;— ,  ㈤?应当实行监理招【标的而?建,设单位不招标的【;  ? ㈥监理单位转【。。让工程监理业务【的    》 ,。 第二十六条 监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!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责令改正处以—3000元以—上1万元以下的罚】款;情节严重的不】予当年?资质年审    】。  ㈠违反本—办法第十一条—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!以被核销岗位证书】。的监理工程师名义】承接:。业务:的;  《   ? ㈡违反本办法第十!六条规定实施—监理违反规定程【序的;   ㈢【违反本办法第十九】条第一款《规定对违反法律、法!规和强?制性标准的行为不】予以制止、记—载、报告的;—   ㈣《违反本?办法:。。第十九条第二—款规定发现施工存在!重大质量隐》患可能造成质量事】故或者已经造成【质量事故《时未及时要求整【改、报告的; 【  ㈤违反》本办法第二十条【第一款规定》对涉及建设工程【地,基基础、主体结构】等关键部位和—关键工?序的施工过程—以及影响安全—的隐蔽工程未进行旁!站监理?的,      第二】十七条 监理单【位与建设《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串!通弄虚作假、降低工!。程质量?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!设工:程、建筑材》料、建筑构配—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!字的责令改正依【法处以罚款降—。低资质等级或者【吊销资质证书—;有违法所》得的予以《没收;造成损失的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;!构成:犯,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 : ,。。   ? 第二十八条 【监理工作人员违【反本办?法规定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并!可处以1000【元以:。上5000元以下的!罚款   ㈠违反】本办法第《十一条第《一款规定未取得监】理工程?师岗:位证书以监理工程】师名义从事工程【监理业务《的,;    》  ㈡违反本—。办,法第十二《条规定监《理,工程师以个人—名义承接工程—监理业务的》      —监理工程师因过错】。造成质?量事故的依》法责令停《止执业1年;造成】重大质?量事:故的吊销执业资格】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!册;情节特别恶劣】的终身不予注—册     — 监理人员因过【。错造成损《失,的由监理单位依法】承担赔偿责任  】。    《第二十九条 本【办法规定的行政处】罚由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或【者其他有关专—业工程的行》政管理部门依照法】定职权?决定     【。  第三十条— 有关行政》管理: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!工程监理《管,理工:作中玩忽职守、滥】用职权、《徇私舞弊、》收受贿赂的》依法给予行》政,处分;构成犯罪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第六?章 附 《则   《   第三十一条 !。本办法自200【3年6月1日施【行199《6,。年,11月15日厦门】市人民政府令第4】9号发布的厦门市】工程:建设监理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