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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莆田市人民政—。府关于加强建设【用地监?管若干规定(—。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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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【为强化建设用—地的监管合理利用】土地提?高土地利用率—制止囤积土地行【为促:进我市?。经济社会持》。续健康发展根—据中华人民共—和国土地管理法、】中华人?。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!法及中华人》民共和国城镇国有】土地使用权出—让和转让《暂行条例等法律、】法规结合本》市,实际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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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【市辖:区范围内《项目建?设用地?的监:督管理适用本规【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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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—受让:人应当按《国,有土地使用权出【。让合同约定的—期限足额缴》纳土地出让金;出】。让人应?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!。出让:合同确?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!让土地交付给受【让人并向受让人【核发建设用地批【准书
《。第四条 受让人应当!按,照国有土地使—用权出让合》同和建设用地批准文!件规定的土》地用途、动工建【。设期限和城市规【划的:要求开?发、利用土》地不得?闲,。置
第五条— 本规定所称的【动工开发期限是指】自土地交付日期起】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!让合同约定动工开】。发期限届《满日期或政府批准】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!期限
第六—。条, 受让?人应在土地》交付之日《起一年内完成规划、!建设等方面》具,备动工开发建设【的,相关手续并按合同】约定的期限进—行动工开发
第】七条 本规》定所称的土地交付】日期是指国》。有土地使用权出【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!付时间或《建设用地批准书【。的核:发时间?。
第八条 本规定!所称的动工开发应同!时具备以《下三:个条件
! (一)已经—依法取得建筑工程】施工许可证;—
: 《 (二)已》与有相应资质的【建,筑施工企业签订施】工合同?;
(!三):有相应资《质的建筑施工企业】已派出施工工程【。。队进入?。建设项?目用地范围内并按经!批准的施工图进【行建设
第九条 !建设用地《的建设工期按下列方!式确定
! (一)建设项目用!地的建设工期为二年!
》 (二《。),以转让方式取得出】让国有土地使用权】的原国有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!。约定的权利》。义务随?同转移建设工期【按原出让合同的约】定执行;划拨补办出!让并以转让》方式取得《土地使用《权的按补充出—让合同?约定的期限》执行
!(三)建设项目用地!经依法批准置—换的其?建设工期自置换地】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算!
(四!)以司法裁定方式转!让,国有土?地使用权的》由法院商请国—土资源行政主管【部门核定并代—扣代缴?土地出?让金、土地闲置费】等相关?费税;其建》设工期按《上述第(二)项【规定核定
第十条! 因不可《抗力:或者政府行为造【成动工开发》。延迟的土地受让【人应当?。在动工开发》期限届?满三十日前》依法申请《办理延长动》工开发期《限;因不《可抗力或者政府【。行为造成的建设工】期延迟的土》。地受让人应当在建设!工期:届满三十日》前申请办理延—。长,建设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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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一条 根》。。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!、福建省人民政【。府关于处《置闲置?土地的若干意—见的:有关规定土地受让】人,依法取得土地—。使用权后未经原【批准:。用地:的,人民政府同意超过】规定期限未动工开】发,建设的?其土地认定为—闲置土地具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也可【以认定为闲置土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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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一)【国,有土地使用》权出让合同或者建】设用:。地批准书《未规定动《工开:发期限自国有—土地使用权出—让合同生效》。。或,核发建设用地批【。准书之?日起满一《年未动工开发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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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?二)已动工》开发建设但已开【。发建设的土地—面积占?应动工开《发总面积不足三【分之一?。。。或者:已投资额占项—目总投资《额(不含土地出【让金)不足百分之二!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!开发建设连》续满一年的》;
? (三)法!律、行政《法规规定的其—他情形
第—十二条 闲置土地】按下列标准计算收】。取土地闲置》费
— (一)》闲置:。一年以上、不足一】年半的按《土地出让金》总额的百分之十【计收;
】 (二)》闲置一年半以—。上、不足二年的【按土地出让金总额】的百分之二》十计收
— 闲》置以划拨方式供【地的以征《地费用总额按—。。以上标准《收取土地闲置费
! ?。 土?地,受,让人拒交《土地闲置费的由【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国土《资,源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限期《缴纳;逾期不缴纳】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!强制执?行,
土地!。闲,置二年?以上的无偿收回其】未使用部分》的土地使用》权,
第十三条 国!。土,。资源、?财政、监《察、规划行》政主管部门应—当,加强对?建设用地监督—管理监督管理的【主,要内容?
》 (一《)土地受让人是否】。按国有土地使—用权出让合》同,。约定的期限及时【足额缴纳土》地出让金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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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(二)是否在本规定!。。期限内完成规划、】建设等动工》开发:建设:前,的相:关审批手续并—动工:开发建设;
! (三)—是,否按照?国有土地使》用权出?让合同约定》。的土地用途进—行土地的《利用、开发和—经营;
》 (四【)是否按照国有土地!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!的容积率、建筑密度!、绿地率等规划指】标和:开发条件进》行项目建设;—。
(】五)是否存》在少批多占和—。移位:用地问题;
】 : (六)是否存在!违,规转让?、,出,租、抵押土地使用】权;
— (七)其他需!。要列入监督管理【的事: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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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建设】用地:。监督管理的》程序:
《 : (一)在供地批】准后县级以》上国:土资源?行政主管部门应填写!建设用地基本—。情,况,信,息卡将信《息卡:连同:批文、用《地红:线,图抄送到《建,设项目所在》地的基层《国土资源所
! :。 (二)国土资源、!财,。政、规?划、建设等部门【是国有土地使用权】出让后监督管理【的检查者应建立建设!用地跟踪《管理卡把建》。设用地出让后的监督!管理纳入日常动【态巡查工作内—容
】(三)国《土资源、《。财政、规划、—建设等部《门应明确建设用【地出让后具》体项目的《监督管理责任人监督!管理责任人应忠【于职守秉公执—。法与受让人》建立联系《督促受让人按—。法律:、法规以及批—准文件、《批准:事,项、国有土地使用权!出让合?同约:定条件?等履行?相,。关义务
— : (四)》监督管理《责任人发《现受让人在土—地开发经营中—有,违反法?律、:法规行为应及时给】予指:正并及?时上报上级相关【。职能部门;县—级,以上相关职能部【门接:到监督管理》责任人的报告后【应在规定期》限内对受让人的【行为依?法作出?书面处理《意见并送达受—让人
》第,十五条 土地【受让:人,有拖欠土地出—让金(含滞》纳金)、闲置土【地、违法用地等【不良:行,为的要适时》记录到其信用档案一!年内不得以其本【人名义或投》资入股名义参与【。国土资源行政主【管,部门主持或委托主】持的国有《土地使用权招标、】拍卖和挂牌竞买【活,动存在上述》不,良行为的一》经发现?其,竞买活动《无,效,。
第十六条 在实!施,。本规定过程》中各职能部门应认真!履行职责依法行【政出现违法、—违纪的将追究其纪】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!
第?十七条?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!凡本:市有:关建设用地监督管】理,的规定与本规定相】抵触的按本规定【执行
》第十:八条 本规》定,实施中的具体—问题由?莆田市人民政—府法制办公室负【责解释
第十九!。条 :本规定自发布—之日:起,。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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