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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莆田市旧城改造!和新建住宅》小区配套幼儿园建】设管理规定》
》第一条? 为进一步贯彻】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!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!。展的意见(》闽政〔?2010〕24号)!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!于加快学前教—育发展的实施—意见(莆政综[2】。011]《61号)加强对旧城!改造和新建住宅【小区配套幼》儿园建设的》管理促进我市学【前教育事业又—好又快发展》根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】、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土地管理法—结合我?市实际特《制定本?规定
! 第二条 城乡规!划主管部《门要积极《配合教?育主管?部门做好学前—教育发展《规划科学测》算学龄前《儿童数?量,分布合理确》定幼儿园发》展数量?和区:域布局?;原则上《城镇:服,务人:口1万人、农—村服务人《。。口3~6千人应设】置1所幼儿园每所幼!儿园规模原则上【不超过360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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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—。 旧城改造和新建!住宅小区等应按照国!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!计,规,范(GB5》018093—)规定的“千人【指标”配《套,。建,设相应规模的—幼,。儿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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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四?条 : ,城乡规?划,主管部?门在组织编》制城市总《体规划、《分区规划《、地块控《制性详细规划(含规!划管理单《元)时要《同步:做好住宅区幼儿【。园规划布点》工作在审批》新建住?。宅,小区规划方案时应】依据城市总》体规划、《控制性详细规划【对配套幼《儿园提?出规划条件要求确】定配套?幼儿园建设用—地位置和用地面积】控制性详《细规划?中对幼儿园的配【套建设有明确要求的!可在供地前》的规划条件提出【控制性详细规划中】没有明确要求—的可在规《划设计方案中按【国家居住区有关【标,准规:范配建国土资源管】。理部门在土地出【让公告、出让合同】或者划拨《决定书等文》件中应当明》确配套幼《儿园的土地使用权属!和房屋所有》权属:归教育?主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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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】条 ?幼儿园的建设选址】应当:本着方便群》。众接送的原则靠【近居民区凡》是新建住宅》。小区均应按规—划要:求和:相关:标准规范安排配【套幼儿园建设用地】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中!已明确?幼儿园预《留用地的任何单【位和:个人不得侵》占或擅自改作他【用因特殊情况需【要调整的应》当依法调《整城乡规划重新确】定,的幼儿?园建设预《留地不少于原有规】划用地面积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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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对!非成片开发地块的】零星住宅《建设达不到配套【幼儿:园指:标的规划部门应【根据规?划布局形式和—规划用?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和!。居住人口对》幼儿:园配:建项目进行合理【的归并、调整—。但不:少于与其居住人口】规模相对应的—“千人?指标: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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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—。 :配套幼儿园用—地的:。选址:定,点、设计方案—、建:设规模、《标准和?建,设时序等要求—。由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牵?头组织教育》主管:部门等有关部门进】行会审确定配—套幼儿园建设前具体!建设:方案须经所》在地教?育主管部门确认【在建设项《目竣工规划条—件核实时要严格【把关确保新建住宅小!区配套幼儿》园与相应的》新建住宅小区同步】设计、同步建—设、同步交》付使: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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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【条 分《期建:设的新建住宅—小区配套幼儿园不】能首期建设的可在】后期建设中完成配套!幼儿园不能与整个】新建住宅《同步交付《使用的?规,。划主管?部门不予办理建【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!建设主管部门不【予办理建《设工程竣工验—收备案房地产主管】部门不予办理房【屋产:权登记 《
— 第九条 — 开发《单位必须按照土【地出让合同要求【和有关规范标准建】设幼儿园《与住宅小区》项,目同期竣工验收当】地教:育主管部门作—为,。配,套幼儿园的使用【单,位要:参与建设主管—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!工程:。验收合格《备案后开发单—位须在10》个工作日内将房产】产权交教育》主,管,部门并同时做好相关!手续和?资料的交接工作【(包括工《。程前期手续、—。竣工图纸《等,所有:。档案材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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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!旧城:改造和?新建住宅小区配套】幼儿园在教育—主管部门与住—宅小区开发单位交接!后教育主管》部门按照土地批【准文件、规》划审批的图》。纸、与?住,宅小区开发》单位:的幼儿园交接单和】税,务部门的涉税证明】向市:产权交?易登记?部门:和市国土《部门办理《权,属,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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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。 第十一》条 旧城改造和新!建住:宅小区配套幼儿园】。产权交付教育主【管部门后由教育主】管部:门举办公办幼—儿园或由教》育主管部《门通过?组织竞标由社会力】量举办普惠性—民,办幼儿园严禁改变】。性质和用途竞标所】得必须用于学—前教育事业住宅小区!配套幼?儿园优先满足本住】宅小区居民子—女入园的需》求
!第十二条 因城】市建设需《要拆迁幼儿》园的拆迁《人应当按照》城市规划《要求和?优先就地、》就近安置《原则根据中》长期学?前教育发展需求和】福建省教育用地【控,。制指标?(闽国土资源—[2007》]316号)规定】划拨符合需要的土地!面积园舍建筑面积】不少于原拆迁—的建筑面积并按【。原用:途归还产《权互不?计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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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三条 【 在福建省人民【政府关?于加快学前教育【发展的意见颁布前】新建:住宅小?区配套?建设的幼儿园已【经,。。举办并通过审批的】幼儿园?要,加强管理办成普【惠性的规范幼儿园已!建成:但未投入使用—的配套幼儿》园可由开发》单位通过组织竞【标由:社会力量举办普【惠性民办幼儿—园,也可:委托教育主管—部门举办公》办幼:。。儿园或由教育—主管部门《通过组织竞标由【社会力量举办普惠】。性,民办幼儿园
! 配套建】设的幼儿园不得【改变性质和用途对擅!自改变性质和用途】的由城乡《规划等相关部门【依法进行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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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—条 : 各级?人,民政府要组织—城,乡规划、建》。设、国土《资源和教育》。等部门进一步加【。强学前教育设—施的规划、建设和】管理不定期》。。组织开展《新建住宅《小区配套幼儿—园规划?建设情况专项—检查确保各项工【作落到?实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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