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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— :。南平市散装水泥管】理规定  !各县(市、区)【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!位 ?    南平】市散装水《泥管理规定已经【市政府研究同意现】印发给你们请—。认真:贯彻执行 】   南平市!人民政?。府 :   》。 201》2,年11月28日【 — :   《 南平市散装水泥!管理规定 !  : , 第一条 为!了,加快发展散装水【泥、预拌混凝土和】预拌砂浆节约—资源促进《清,洁,生产:保护和改善环境提】高经济?、社会、环境—。效益根据福建省【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!例,等法规规定》结合本市《。实际:制定:本,规,定, 《   【 : , 第二条 在本】市行政区《域内从事《水泥、预拌混凝土】和预:拌砂浆生产、—销售、运输、使用】和管理等活》动适用?本规定 《 : 《 :   第三条!。 市住房和—城乡建设局负责【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!。散装水泥、预拌混凝!土和预拌砂浆—的,监督管理可以委托】市散装水泥》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!。的具体工作 】    】县(市、区)人民政!府确定的部》门负责?本行政区域内发展】散装:水泥、预拌混凝土和!预拌砂?浆的监督管理可【以委托其《所设立的《散装水泥《管理机构《负责监督管理的具】体工作 《    【 , :县级以上地》。方人民?政,府有关行政》主管部门《按照各自职》责负责发展散—装水:泥、预拌混》凝土和预拌砂—浆的相关工作— 】    第】四条: 在政府禁止【。现场搅拌混》凝土和砂浆范围内】。的工程?建,设项:目建设单位应—当按:规,定使用?预拌混凝《土和预拌砂浆—。不在:禁止现?场搅拌范围的—应当:使用散?。装水泥 》    — 建《。设单位应当在开【工前:十五日将使用散装水!泥、预拌《混凝土或预拌—砂,浆相关报表》及有关资料》报送:当地散装水泥管【理机构备案散装【水泥管理机构应当】对其使用情况依法实!。施监督检查 】 ?    【 第五条 — 水泥、预拌混凝】土和预?拌,。。砂浆:及水:泥制品?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向!当地散装水泥—管理机构报》送有:关,统计报表《。提供相关票据资【料并:对,其报:送资料的真实性负】。责, 》    【 : 第六条 各级散!装水泥?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《会同同级发》改、规划《、环保等有关行政主!管部:门按照统筹规划、】合理布局、总量控】制,、有序发展的方针编!制本行政区域—内,预拌混凝土和预【拌,砂浆生?产,企业设置的规划布点!。。方案规划布》点方案?以同一行政区域【内预:拌混凝土或预拌【砂浆生产企业相【互,之间距离不宜小于】15公里预拌—混凝土生产企业【应当以混凝土的市】场年需求《量每15万立方米】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!当以砂浆的市场年】需求量每15万吨设!立一家?为原:则编制的规》划布点方案报同级人!民政府?颁布实施 》    ! 预拌混凝土和【砂浆生产企业—设置要符合当地发展!规划和布点》方案的要求并向【南平市散装水—泥办公室备案 ! 》    — 第:七条 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!浆生产企业应—当,具备国家规定的【从业资质建立—完善的质量和计量】控制体系《在,标,准化:管理、工序》控制、质量检验等】方,面严格执行相关规】定确保?预拌混凝《土、预拌砂浆的质】量合格、计量准【确 》 , :    【 第八条 已按】规划布点《方,案设立预拌混凝【土或预拌砂浆—生,。产企业的行政区【域,:所在县(市)政【府应当确定》禁止现场搅拌—混凝土或砂浆的起始!时间:并报南平市住房【和城乡建设》局备案 》    — 在《按,规划布点《方案设立的预—拌混:凝土或预拌砂浆【生产企业三十公里】范围内混凝土—使用总量《二百:。立方米或砂浆使【。用,总量:一,百吨以上的所有【建设工程项目严【禁现场搅拌混—凝土或砂浆 】 :   ? , 对?。高速公路、铁路【等项:目已推行标》准化施工管理按要】求,建立集中拌和站【的按:其规:定执行  !  尚—。未按规?划,布,点方案设《立预拌混凝土或预拌!砂浆生产企业的行政!区域建设工程项【目应当使用散装【水泥 — 《    — 第九条《 未经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】部门现场《搅拌备案的工程项目!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!或砂浆建设工—程质量监《督,机构和检测机构不得!为,其出具现场搅—拌的配合《比和检测《报告 ? 】   ? 第十》条 当地建设工】程造价管理》站,应当按福建》省,工程造价管理总站】发布福建省》建设工程混》凝,土、砂浆等半成品配!合比的?规定编制预拌—混凝土和《预拌砂浆市场—综合参考价》。;使用预拌混凝土】。。和预拌砂浆的—建设工程应按预【拌混凝?土和预拌砂》浆市场综《合参考价《纳,入工:程概算、预》算、决算;需招【投标的工程项目应将!使用预拌混凝—。土和预拌《砂,浆的要求列入招标】文件   ! 预》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!生产:。企业与建设单位可】参考当?地建设工程造价【管理站发布的预【。拌混凝土和》预拌砂浆市》场综合参《。考价协商《定价 — :    【 第十一条— 散装水泥专用汽】车、混凝土》。搅拌运输车、—。。混凝土泵车》。、预拌砂浆运输车】、流:动罐自?装卸:运,输车:确需在限制或禁【止路段通行、—停靠的公安》机关交通管理部门】应当及时办理通行】。和停靠手续 】 ?   》 第十二条】 建?设、施工单位应当保!障建设工程现—场道路平整、畅【通为预拌混》凝土:、预:拌砂浆?或散装?水泥的运输、使【用提供?必要的?条件 !    】第十三条 散装水!泥专:项资金的《征收和使用管理【应当遵守《福建省散装》水泥专项《资金征收和使用管】理实施?细则:县(市、区)—尚未设立《机构或设立机构不】履行征收职责的由】南平市?散装水泥办公室【责令限期改正其【散装水泥《专项资金由南平市散!装,水泥:。办公室负《责征收散装水泥专】项资金征收》可以委托规》划、建设、交通、水!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代!征未经委托的其他部!门均无?权征收散装水泥专】项资金 《 【    【第十四条 散装水!泥行政主管部—门委托的散装—。水泥管理机构应当】对从事水泥、预拌混!凝土和?预拌砂浆生》产、销售、》运输、?。。使用和管《理活动依《。法实施监督》。检查 !  ?  第十【五条 对》在发展散装水泥、】预拌混凝土和预【拌砂浆工作》中有: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!人由县级以》上地方人民》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!予表彰、奖励 ! ? :    — ,第十六条 违反】本规定由县级以【上,散装水泥行政主【管部门依法》予以处罚 !    【 第十七条【 散装《。水泥行政主管部门】以及散装《水,泥管理机构》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!履行监?督管理?职责;不得滥用职权!。。、,。玩忽职守、徇私舞】。弊 【    !第十八?条 本规定由南】平市住房和》城乡建设局负—责解释 !    】 第十九《条 : 本规定自发—布之:日起施行《南平市?人民政?府于20《06年2月16日发!布的南平市预拌混】凝土管?理规定(南政—〔2006〕综【40号)同时废止】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