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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! 南:平市散装《水泥管理规定 【 《 各县(市、区)】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!位    !。南平市?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!经市政?府研究同意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!贯彻:执行 》    【南平市人民政府 !    》 ,2012年1—1月28日 — ! ,  南平》市散装?。水泥:管理规定 】  :  第一条 ! 为了加《快发展散装水—。泥、预拌《混凝土和预拌砂【浆节约资源促进【清,洁生产保护和改【。善环境提《高经:。济、社会《、环境效《益根据福建省促进散!装水泥发展条例等】法规规定结》合本市实际制定本】规定 !    — 第二条 【在本市行政区—域,内从事水《泥、:预拌:混凝:土,和,预拌砂浆生产、【销售、运输、使【用,和管理等活动适【用本规?定 》  —  》第三条 《 市住房和》城乡建设局负责本】市行政区域内—发,展散装水《泥、预拌混凝土【和预拌砂《浆的监督管理—可以委托《市散装水泥办—公室负责监》督管理的《具体工作 》 ?    县(!市、区)人民—政府:确定的部门负责【本行政区域》内发展散装水—泥、:预拌混凝《土和预拌《砂浆的监督管理可以!委托其所设立—的散:装水泥管理机构【负,责监:督,管理的具体工作 ! :   ?。 ?。。 县级以上》地方:人民政?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!按照各自职责—负责发展散装水泥】、预拌混凝土—和预拌砂浆的—相关工作 — : 《 , , , 第四条【 , 在政府禁止现场搅!拌混:凝,土和砂?浆范围内的工—程建设项目》建,。设单位?应当按?规定使?用预拌混凝土和【预拌:。砂浆不在《禁止现场搅拌范围的!应当使用散装水泥】 》   建【设单位应当》在,开工前十五日—将使用散装水—泥、预拌混》凝土或预拌砂浆相】关报表?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!。散装:水泥管理机构备案散!装,。水,泥,管理机构《应当对其使用情况】依,法实施监督检查【 ?。。 ?    — : 第五条 》 水泥、预拌混凝】土和预?拌砂浆及水泥—制品生产企业应【当定期向《当地:散装水泥管》理机构报《送有:关统计报表提供相关!票据:资料并对其报—送资料的真》实性负责《 ? 》 ,   第【六条 ? 各:级散:装水泥行政》主,管部门应当会—同同级发改、—规划、环保等有【。关行:政主管部门按—照统筹规《划、合理布局、总】量控制、有序发展的!方针编制《。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!。凝土和?预拌:砂浆生产企业设置】的规划布点方案【规划布点方案—以同一行政区—域内预拌混凝土或预!拌,砂,浆,生产企业相互—之间距?。离不宜小《于15公里预拌混凝!土生产企业应—当以:混凝土的市场年需求!量每:15万?立,方米预拌砂浆生产企!业,应当以砂浆的—市,场年:需求量每15万【吨设立一家为原【则,编制的?规划:布点方案《报同级人《民政府?颁布:实施  】  预拌混凝!土和砂浆生产—企业设置要》符合当地发展—规划和布点》方案的要求并向南平!市散装水《泥办公室《备,案 【 :  :  》第七:条 预拌混凝【土和预拌《砂浆生产企业应当】具备国家规定—的从业资质建立完】善的质?量,和,计量控制体》系在标准《化管理、工序控制、!质量: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!相关规定确保预拌】混凝土、预拌砂浆的!质,量合格、计量准确】 — ,。    — 第八条》 已按《规划布点方》案设立预拌混凝【土或:预拌砂浆生》产企业的行政—区域,所《在县(市《。)政府应《当,确定禁止现场搅拌混!凝土或砂浆》的起始时间并报南】平市住房和》城乡建设局备案 】  》  在按规】划布点方案设立【的预拌混凝土或【。预,拌砂浆生产企业【三十公?里范围内混凝土使用!总量二百立方—米或砂浆使》用总量一百吨以上的!所有建设工程项目】严禁现场搅》拌,混凝土或砂》浆 》 ,   对高速!公路、?铁路等项目已推行】标准化施工》管理按要求建立集】中拌和站《的按其规定执—行, ?   《。。 : , 尚未按规》。划,布点:方案设?立预拌混凝土或预拌!砂浆生产《企业的?行政区域建设工程】项目应?当使:用散装水泥 】 , 》   》 第九条《 :未经散装水泥—行政主管《部门现场《搅拌备案的工程项】目不:得现场搅拌混凝土或!砂浆建设工程质量监!。督机:构,和检测机构不得为其!出具现场搅拌的【配合:比和检?测报告 ! ?   《 第?十条 当地建【设工程造《价管理站应当按福】建省:工程造价管理—总站发布福建—省建设工程混—凝土、砂《浆等半成品》配合比?的规定编制预拌混凝!土和预?拌,砂浆市场综合—参考价;使用预拌混!凝,土和预拌《砂浆的建设》工程应按预拌混凝】土和:预拌砂?浆,市场:综合:。参考价纳入工程概】算、预算、》决算;需招》投标的工程》。项目应?将使用预拌》混凝土和预拌砂【浆,的要求列入招标【。文件 《 ?   预拌】混凝土和预拌砂【浆生:产企业与建设单【位可参考《当地建设工》。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!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!浆市场?综合参考价协商【。定价 !  ?  《 第:。十一条 散》装,水泥专用汽车—、,混凝土搅拌运输车】。。、混凝土泵车、预拌!砂浆运输《。车、流动《罐自装卸运输—。车确需在限制或禁】止路段通行、停靠的!公安机关交通管【。理部门应当及时【办,理通行和停靠手续 ! 》    【 第十二条— , ,建设、施工单位应】当保:障建设工程现场【道路平整、》。畅通为预拌混凝土、!。预拌砂浆或》。散装:水泥的运输、使用】提供必要的条件【 :   ! 第十—三,条 散装水泥专】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!管理应当遵》守福建省散装—水泥: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!管理实施《细则县(市、区)】尚未:设立机构或设立机构!不履行征收》职责的?由南:平市散装《水泥办公室责令【限期改正其》散装水泥专》。项资金由南平市散装!水泥办公室负责征】收散:装水泥?专项资?。金征收?可,以委托规划、建设、!交通、水利等—。行政主管部门代征未!经委托的其他部门】均无权征收散装【水泥专项《资金 【    【 第十四条 】 ,散装水泥《行政主管部门委托】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!应当对从事水泥【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!砂浆:生,产、销?售、运输、使用【和管:理活动依法》实施监督《检查 ? : :。    】 第十五条 对!在发展散装》水泥、预拌》混凝土和《预拌砂?浆,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!单位和个人由县级】以上地方人民政【府或:者,有关部门给予表【彰、奖励 】 《    【第十六条 违反本!规定由?。县,。。级以上?。散,装水泥行政主—管部门依法予—以处罚 】 ? ,   第【十七条 散装【水泥行政主》管部门以及散装【水泥管理机构—的工作人员应当依】法履:行监督?管理职责;不得【滥,用职权、玩忽职【。守、徇私舞弊 ! ,。。  —  第十八】条 本规定由南】平市住房和城乡建】设局负责解》释 ! ,。。   第【十九条 》本规定自《发布之?日起施行南平市【人民政府于2—00:6年2月1》6日发布的南平【。市预拌混凝》土管理规定》。(,南政〔20》06〕综4》0号)同时废—止 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