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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平市!散装水泥《管理规定
! 各县(市、—区)人民政》府市:直,有,关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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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平市散装!水泥管理规定已【经市政?府研究同意现印发】给,你们:请认真?贯彻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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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】平市人民政府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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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】11月2《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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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平市散装水】泥,管理:规定:
! 第一条 为】了加快发展》散装水泥、预拌【。混凝土和预拌—砂浆:。节约资源《促进清洁生产—保护和改善环境提】高经济?、社会?、,环境效益根据福【建省促进散》装水泥发《展条例等法规规【定结合本市实际制】定本规定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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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条: :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!事,水,泥、预拌混凝土和预!拌砂:浆生产?。、销:售,、运输、使用和管理!等活动适用本规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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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三条 —市住房和城乡—建设局?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!发展散?装水:泥、预拌混凝土【和预拌砂浆的监【督管理可以委托市散!装水泥办《。公室:负责监督《管理的具体工作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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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县(市、》区,)人民政府》确,。定的:部门:负责本行政区域内】发,展,散,装水泥、预拌混凝土!和预拌砂浆的监【督管理?可以委托其所—设立:的散装水泥管—理机构负责监督管】理的具体工作 【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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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以!上地方人民政—府有关?行政主管《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!责发展散装水泥【、预:拌混凝土和预拌【砂浆的相关工作【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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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条 在政》府禁止现场搅拌混凝!。土和砂浆范围内的工!程建设项目》建设单?位,应,当,。按规定使用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】砂浆:。不在禁止《。现场搅拌范围的【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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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建设单位应当在!开工前十五》日将使用《散,装水泥、预拌—。混凝土或《。。预拌砂?浆相关报表及有关】资料报送当地散【装水泥管《理,机构备案散装水泥】管理机构应当对【其,使用情况依法实【施监:督检查?。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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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五条 水泥】、预拌混凝土—和预拌砂浆及水【泥制品生产企—业应当定期向当地】散装水泥管理机【。构报送?有关统计报表—提供相?关票据资料并—。对其报送资》料的真实性负责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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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!。。 各级散装水泥】行政:主管部门应当会同】同级发改《。、规:划、环保等有—关行政主管部门按】。照统筹规划、合【理布局?。、总量控制、有【序发展的方针编【制本行政区域内预】拌混凝?。土和预?拌砂浆生产企业【设,置的规?划布点?方案规划《布,。点方案以同》一行政区域内预【拌混:凝土:或预拌砂《浆生产企业相—互之间距《。离,不宜小于15公里】预拌混?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以!混凝:土的市场年需—求量每?1,5万立方米预拌砂浆!生产企业应当以砂浆!的市场年需》求量:每15?万吨设立一家为原】则编:制的规划布点—方案报同级人—民,政,府,颁布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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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预拌混凝土》和砂浆生产企业设】置要符合当地发【展规划?和布点方案》的要求并向》南平市散《装水泥办公室—备案 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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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》条 预拌混凝土】和预拌砂浆》生产企?业应当具备国家规】定的从业资质建【立完善?。的质量和《计量控?制体系在标准化管】理、工序控制、质】量检验等方面—严格执行相关—规定确保预》拌混凝土、》预拌砂浆的》质量:合格、计量》准确: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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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八条 已按】规,划布点方案设立预】拌混凝土或预拌【砂浆:生产企?业的行政区》域,所?在县(?市)政?府应当?确,定禁:止现场?搅拌混凝《土或砂浆的起始【时间并报南平市住】房和:城,乡建设局备案 !
】在按规划布点方【案设立的预拌混凝】土或预拌砂浆生产企!业三十公里范围内混!。凝土使?用总量二百》立方米或砂浆—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上!的,所有建设工》。。。程项目严禁》现场搅拌混》凝土或?砂,。浆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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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对高?速,公路、铁《路等项?目已推行标准化施工!。管理按要《求建:立,集中:拌和站的按》其规定执《。行 :
】 尚未按规划布】点,。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!或预拌砂浆生—产企业的《行政:区域建设工程项目】应,当,使用:散装水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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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— :未经散装《水泥行政主》管部门现场搅拌备】案的工程项》目不得现场搅拌【混凝土?或砂浆建《设,工程质量监督—机构和检测机构不得!为其出?具现场搅拌》的配合比和检—。测报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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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!。当地建?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!当按福建省工程造】。价管理?总站:发,布福建省建设工【程,混凝:土、砂浆等半—。成,品配合比的规定编】制,预拌混凝土》和预拌砂浆市场【。综合:参考价;《使用预拌混凝土【和预拌砂《浆的建设《工程应按预拌混【凝土:和预拌砂浆》市场综合参》考价纳入工》程概:算、预算、》决算;需招投—。标,。的工程?项目应?将使用预拌》混凝土和《预拌砂浆《的要:求列入招标文—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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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拌混凝土!。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!与,建设单位可参—考当地建《设工程造《价管理站发》布的预拌混》凝土:和预拌砂浆》市场综?合参考价协商定价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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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】散装水泥专用汽【车、混凝土》搅拌运输车》、混凝土泵车—、预拌砂浆》运输车、流》动罐自装卸运输车】。确需在限制》或禁止路段通行、】。停靠的?公安机关交通—。管理部门应当及【时,办,理通行和停》靠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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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】。条 建设、施【。。工单位应当保障建】设工程现场》道路平整、畅通【为预拌混《凝土、预拌砂浆或散!装水泥的运》输、使用提供—必要的条件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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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三《。条, , 散装水泥专—项资金的《征,收和使用管理应当遵!守,福建省散装水泥专】项,资金征收和使—用管理实施细则县】(市、?区)尚未《设立机构或》设立机构不履行征】收职责的由》南平市散装水泥【办公室责令限—期改正其散》装水泥专项资金【由南平?市散:。装水泥办公室负责】征收散装《水泥专项资金征【。收可以委托》规划、建设、—。交通、水利》等,行政:主管部?门代:征未经委托的其【他部门均《无权征?收散装水泥专项资】。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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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四》条 散装水泥行】。政,主,。管部门委托的—散装水泥管》理机:。构应当对从事水泥】、预拌混凝土和【预拌砂浆生产—、销售、运输、使】用,和管理活动依法【实施监督检查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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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五条 》对,在,发,展散装水泥、预【。。拌混:凝,。土和预拌《砂浆工作中有突【出贡献的《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!上地方人民政—府或者有关部—门给:予表彰、奖励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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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! 违反本规定由】县,级以上散装水泥【行政主管《部门:依法予以处》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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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七条 【 散装水《泥行政?主,管,部门以及散》装水泥管《理机构的工作—人员应?当,。依法履行监督管【理职责;不》得滥用职《权、玩忽职守、徇】私舞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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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】 本规定由南平市住!房和城乡建设—局负责解释 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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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!条 ?本规定自发布—之日起施《行南平市《人民政府《于2006年2月1!6日发布的》南平市?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!(南政?〔2:006〕综40号】。)同:时废止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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