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南平市散【装水:泥,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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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、】区)人?民政府市直有—关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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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平《市,散装水泥管》理规:定已经市政府研【究同意?现印发给你们请【认真贯彻执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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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南平市?人民: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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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11!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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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南平市散装水泥管】。理,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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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一条 》 为了加快》发展散装《水泥、预《。拌,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节!约资源促进》清洁:生产保护和》改善环境提高经济、!社会、环境》效益:根据福建省》促进散装水》泥发展?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!本,市实际制定本规【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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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! 在本市行政区域】内从事水泥、预【拌混凝土和预拌砂】浆生产?、销:售、运输、使用和管!理等活动适用—本规定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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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:。三条 市住—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!本市行政区域内【发展散?装水泥?、预拌混凝》土和预拌砂浆—的监督管理可以委】托市散装水泥—办公室负责监督【管理:的具:体工作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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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(市、区】)人民政府确定的部!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发展散装《水泥:、预拌混凝土和预】拌砂浆的监》督管理可以委托【其所设立的散装【水泥管理机构—负责监督管理的【具体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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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以!上地方人民政府有】关行政主管部门【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发!。展散装?水泥: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!砂浆的相关工—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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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】 ,。 在政府禁止现【场搅:拌,混凝土和《砂浆范围内》的工程建设项—目建设单位应当按】规定使用预拌混【凝土和预拌砂浆不】在禁止现场》搅拌范围的应—当使用散《。装,。水泥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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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建设单位应当—在开工前十五—日将使用散装水泥、!预拌混凝土或预拌】砂浆相关报表及【有关:资料报送当地散装水!泥管理?机构备案《散装水泥管理—机构:应当:。对其:使,用,情况:依法实施监》督检查? ,。。 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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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五?。条 水泥、预拌】混凝土?和预拌砂浆》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!应当:定期向当地》散装水?泥管理机构报送【有关统计《报表提?供相:关票据资料并—对其报?送资料的《真,实性负责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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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】。 各级散装水泥【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会同同级发【改、规划、》环保等有关》行政主管部》门按照?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!、总量控制、—有序发展《的方针编制》本行政区域》内预:拌混凝土和预—拌砂:浆生产企业设—置的:规划布点方案规划】布点方案以同—一行政区域内预【拌混凝?土或预拌砂浆生产】企业:。相互之间距》离不宜小于15【公里预拌混凝—土,生产企业《应当以混凝土的市场!年需求量每15【万立方米《预拌砂浆生》。。产企业应当以—砂浆的市场年需求】量每15《万吨设立一家—为原则编制的规划布!。点方案报同级人【民政府颁布实施【
! 预拌混凝—。。土和砂浆生产企业】设置要符合当地发】展规划和布点方案的!要求并向南平市散装!水泥办公室备案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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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!预拌混凝《土和预拌砂浆—。生产企业应当具备】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!建立:完善的质量》和计量控制体系【在标准化管理—、,工序控制、质量检验!等方:面严格执行》相关规定确》保预拌混凝土、【预拌砂浆的质量合】格,、计量准确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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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八条: 已按《规划布点《方案设立预拌—混凝土或预拌砂浆】生产:企业的行《政区域,所在县(市!。)政府应当确定禁】止现场搅拌》混凝土?或,砂浆:的起:始时间?并报南平市住房和】。城乡建设局备案【 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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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在按规划布【点方:案设立?的,预,拌混凝土或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】三十:。公里范围内混凝土】使,用,总量二百立》方,米,。。或砂浆使用总量一】百吨以上的》所有:建设工程《项目严禁现场搅拌】混凝土或《砂浆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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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对高?速公路、铁路—。等项目?。已推行标准化施工管!。理按要?求建立集中拌和站】的按其规定》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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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尚未按规划布点】方案设立预》。拌混:凝土或?预拌:。砂,浆生产企业的行政】区域建设工程—项目应当使用散装】水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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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,九条 未经—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!门现场搅拌备案的】工程项目不得现场搅!拌混凝土或砂—浆建设工程质—量,监,督,机构和检测机—构不得为其出具【现场:。搅,拌的配?合比和检测报—。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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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第,十,条 当地》建,设工:程造价?管理站应当按—福建省工程造价【管理总站发布福建】省建设?工,程混凝土、砂浆等】半,成品配合比的规定】编制预拌混凝土【和预拌砂浆市场综合!参考价;使用—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!浆的建设工程应【按,预拌混?凝土和预拌砂浆市场!。综合参考价纳—入工程概算》、预算、决算;需】。招投标的工程—项目应?将使:用预拌混凝土—和预拌砂《浆的:要求列入招标文【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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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《拌混凝?土和预拌砂浆生【产企业与建设单【位可:参考当地建设工程造!价管理站《发布的?预拌混凝土和预拌】砂浆市场《综合参考价协商定】。价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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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,一条 散装水泥专用!汽车、混凝土搅拌】运输车、混凝—土泵:。车、预拌砂浆运输】车、流动罐》自装卸运《输车确?。需在限制《或禁止路段》通行、停靠的—公安机关交通管【理部门应当及—时办理通《行和停靠手续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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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!建设:、施工单位》应,当保障建设工程现场!道路平整、畅—通为:预拌:混凝土、预拌—砂浆或散装水泥【的运输、使用提供】必要:的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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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三条》 散装《。水泥专项资金的【征收和?使用管理应》当,遵守福?建省散装水泥专项】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!实施细则县(市、区!)尚未设立机构【或,设立机构不履行【征收:职责的由南平—市散装?。水泥办公室责令【限期改正其散装水泥!专项资金由南平市】散装水泥《办公室负责征—收散装水泥专项【资金征收可以—委托规划、建设、】交通、水利等—行政主管部门代征】未经委托的其—他部门均无》权征收散装水泥【专项资金《 :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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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】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!部门委托的散—装水:泥管理机构应当对从!事水泥、预拌混凝】。土和预拌《砂浆生产《、,销售、运输》、使:用和:管理活?动依法实施监—。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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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五条 】对在:发展散装水泥—、预拌?混凝:土和预拌砂》浆工作中有》。突出贡献的》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!上地:方,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!门给予表彰》、,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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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六《条 违反本规定】由县级以上散装【水泥行政主管部门】依法:予以处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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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十七条》 , 散装水泥行政主】管部门以及》散,装水泥管《。。理机构的工》作人:员应当依法》履行:监督:管理职责;不得滥用!职权、?玩忽:。职守、徇私舞弊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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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十八《条 : 本规定由南—平市:住房和城乡建—设局:负责解?释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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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—条 本规定自发】布,之日起施《行南平市人民政【府于2?006年2月1【6日发布《的南平?市预拌混凝》土,。管理规定《(南政?〔2006》〕综40号)同【时废止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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