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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, ?。。。南平市散装水—。泥管理规定 】 : 各县(市、区)】人民政府市直有【关单:位, 《。  : 南平《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!。已经市政府研—究同:。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!真贯彻执行 【 :   南平】市人民政府 】    2—。012年《11月2《8日 《 , ?    】南平市散装》水泥管理《规定 》    — 第一条 为】了加:快发展散《。装水泥、预拌混【凝土和预《拌砂浆节约资源促进!清洁生产保护—和改善环境提高【经,济、社?会、环境效益根据】福建:省促进散装水泥【发展条例等法规【规定:。结合本市《实际制?定本规定 】 ,    【 ?第二条 在本市】行政区域内从事水】泥、预拌《混凝:土,和预拌砂浆生产、】销售、运输》、使用和《管理等活动适用【本规定 】 : ,   ? 第三条【。 , 市住?房和:城乡:。建设局负责》本市行政区域—内发展散装水—泥,、预拌混凝土和【预拌砂?浆,的监督管理可以【委,托,市散装水泥办公【室负责监督》管,理的具体工作 !    — :县(:市,、区)人民政府确】定的部门负责本行】政区:域内发展散装水【泥、预拌混凝—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!。管理可以委》托其所设《立的散装《。水泥:。管理机构负》责监督管理的具体】工作 —    县】级,以,上地方?人民政府《有关行政主管部【门按照各自职—责负责发展散装【水泥:、预拌混凝土—和,预拌砂浆的相—。关工作 《 ,  】  第四条】 , 在政府《禁止现场《搅拌混凝土和砂浆】范围内的工程建【。设项目建设单位【。应当: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!土和预拌砂浆—不在禁止现场搅【拌范围的应当使用散!装,水,泥  【  《。 建设单《。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!日将使用散装—。水,泥、预拌《混凝土或《。预拌砂浆相关报【表及有关《资料报送《。当地散?装水:泥管理机《构备案散装水泥管】。理机构应《当对其使用情况依】。法,实施监督《检查: :  】。。  ? 第五条》 水泥、预拌混凝!土和预拌砂浆及水泥!制品生产企业—应当定?期向当地散装—水泥管理机构报【送有关统计报表提供!相关票据《资料并对《其报送?资料的?真实:。性负责 !    — 第六条 【 各级散装水泥行】政主管?部门应当《会同同级《发改:、,规划、?环保等有关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!筹规划?、合理布局、—总量控制、有—序发展的《方针:。编制本行《政,区域内预拌》混凝土和预拌砂【浆生产企《业设置的规划布点】方案规划布点—方案以同一行—政区域内预》拌混凝土《或预拌砂《浆生产企业相—。互之间距《离不宜小于15【公,里预拌混《凝土生产企业—应当以混《凝土的市场年需求量!每15万立方—米预拌砂浆》生产企业应当以砂】浆的:市场年需求量每1】5万吨设立一—。家为原则《编制的?规,划布点?。方案:报同:级人民政府颁布实施! ,  》  : , 预拌混凝土和砂!浆生:产企业设置要—符合当地发展规划和!。布点方案的要求并】向南平市散》装水:泥,办,公室:备,案 !。  :  《 第七条 预拌】混凝:土和:预拌砂浆生产企业】应当具备国家规定】的从业资质建立【完善:的质量?和计量?控,制体系在《标准化?管理、工序控制、】质量检验等》方面严格执行—相关规定确保—预拌:混凝土、预》拌砂浆的《质量合格、计量【准确 !    — 第八条 已】按规划布《点方案?设立预?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!生产:企,业的行政区域,所在!县(市?)政府应当确定禁止!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!浆的起始时间并报】。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!设局:备案 ? : :   在按规!划布点?方案设立的》预拌混凝土或预拌】砂浆生产《企,业三十公《里范围内混》凝土使用总》量二百立方》米或砂浆使用总量】一百吨以《上的所有建》设工程项目》严禁现场《搅拌:混凝土或《砂浆 【   》 对高速《公路、铁路等项【。目已:推行标?准化施工管理按要】求建立集《中拌和站《的按其规定执行 !  《  尚—未按规?划布点方案设立预拌!混凝:土,或预拌砂浆生产【企业的行政区—。域建设工程项目应当!。使,用散装水泥 ! ?    — 第九条》。 未经散装水泥行!政主管部《门现场搅《拌备案的《工程项目不得现场】搅拌混凝土》或砂浆建设》工程质量监督机【构和检测机构不【得为其出《具现场搅拌的配合比!。和,。检测报告 !    【 第《十,条 当地建设工】程造:价管理站应当按福建!省,工程造?价管理总站发布【福建省建设工程【混凝:土、砂浆《等半成品配合—比的规?定编制预拌》混凝土和《预拌砂浆《市场综合参考价【;使用?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!。浆的建设工程应按预!拌混凝土和》预拌砂浆市》场,综合参考价纳入【工程:概算、预《算、决算;需招【投标的工程项目【应将使用预拌—混凝土和预拌砂浆】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!。 《    》 :预拌混凝土和预【拌砂:浆,生产企业与建设【。单位可参考当—地建设工程造—价管理站发布—。的预拌混凝土和预】拌砂浆?市场:。综合参考价》协商定?价 】 ,    第十!一条 散装水泥【专用汽车、混凝土搅!拌运输车、》混凝土泵车、—预拌砂浆运》输车、流动罐自【装卸运输车确—需在限制或禁—。止,路段通?行、停靠《的公安机关交—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!。办,理通行和停靠—手续 《 , ,    ! 第?十二条 建设、】施工单位应当保障建!设,工程现场道路平整、!畅通为预拌混凝土】、预:拌砂浆或散装—水泥:的运:输、使用提供必要的!条件 】 ,    【 第十三条》 散装水泥专【。项资金的征收和【使用管理《应,当遵守?福建省散装水—泥专项资金》征收:和使用管理》实施:细则县(《市、:区)尚未设立机构或!设立机构不履行征收!职责的由南平市散】装水泥办公室—。责令限期改正其散装!水泥专?。项资金由南》平市散装水》泥办公室负》责征收散装水泥专】项资金征《收可以委托规划、建!设、交通、水利【等行政主管部门代】征未经委《托的其他部门—均无权征收》散,装水泥专《项资金 《 》    【 第十四条 【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!部门委托的散—装水泥管理机构【应当:对从事水泥、—预拌混凝土》和预拌砂浆生—产、销?售、运输、使用和管!理活动依法实施【监督检?查 《 :    】 , 第十?五条 对》在,发展散装水》泥,、预拌混凝》土和预拌砂浆工【作中有?突出贡献的单位和】个人由县级以—上地方人民政府或】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!、奖励 【 :    】 第十六《条 ?。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!。上散装?水泥行政主管—部门依法予以处【罚 !    第十!七条 散装水泥】行政主管部》门以及散《装水:泥管理机《构的工作《人,员应当依法履行监】督管理?职责;不得滥用职】权、玩忽职守、徇】私舞:。弊 — : :  : 第十八条】 本规定》由南平市住房和【城乡建设局负—责解释 !。 , :。   ? ?第十九条 本【规定自发布之日【起施行南平市—人民政府于20【0,6年2月1》6日:。发布:的,南平市?预拌:混凝土管理规定【。(南政?〔200《6〕综40号)同时!废止: :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