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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!南平市?散装水泥管理规【定  各】县(:市、区)《人民政府《市直有?关单位 《    南】平市散装水泥管【理,规定已经《市政府研究同—意现印发给》你们请认真贯彻执】。行, :    】南平市人民政府【    2!01:2年11月28日】 : 【  :  ?。南平市散装水泥管】理规定  !  第一【条 为了加—快发展散《。装水泥、预拌混凝】土和:预拌砂浆节约资【源促:进清洁生产》保护和改《善环境提高》经济:、社会、环境—。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!散装水泥发展条【例等法规规定—结合:本市实际制》定本规定 【。  【  第—二条 在本—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!。泥、预拌混凝土和】预拌砂浆生产—、销售、《运,输,、使用?和管理等活》动适用本规定 !    ! 第三》。条 市住房—和城乡建设局负【责本市行政》区域:内发展散装水泥、】预拌混凝土和—预拌砂?浆的:监督管理可以委【托市散装水》泥办公室负责监【督管:。理的具体工》。作 《。    县!(市、区)人民政府!。确定的部门负责本】。行政区域内发展【散装水?泥,、预拌混凝土和【预拌砂?浆的:监,督管理可以委—托其所设立的散【。装水泥管《理机构负责监—。督管理的《具体工作 !   》 ,县,级以:上地方?人民:政府有关《行,政主管?部门按照《各自职责负》责,发展散装水泥、预】拌混凝土《和预拌砂浆的相关工!。作 》 :    —。 :。 ,第四条? ,。 ,在政府禁止现场搅】拌混凝土和砂—浆范围内的工程建】设项目?建设单位应》当按规定使》用预拌混《凝土和预拌》砂浆不在禁止现场】搅拌范围的应当使】用散装水泥 【   》 建设单【位应:当,在开工前十五日【将使:用散装水泥、预【拌,混凝土?或,预拌砂浆相关报【。表及有关资料报送当!地散装水《泥管理机《构备案散《装水泥管理机构【应当对其《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!督检查 】 , : ,   —第五条 《 水泥、预》拌,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及!水泥制品生产—企业应?当定期向当地散装水!泥,管,理机构报送有关【统计报表提供—相关票据资料并对】其报送资料的真【。实性负?责 】    》。 第六条 【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!。主管部门应当—会同同级发改、规划!、环保等有关行政】主,管,部门按照统筹规【划,、合理布局、总量】。控制、有序发—展的:方针编制本行—政区域内预》拌混凝土和预拌【砂浆:生,产企业设置的规【划布点方《。案规:划布点方案》以同一行政区域内】预,拌混凝土或预拌【砂浆生产企》业相互之间距—离不宜小于1—5,。公里预?拌,混凝土生产》企,业应当以混》凝土的市场年需求】量每15万立—方米:预拌砂浆生产企业】应当以砂浆》的市场年需求—量每15万吨设【立一家?为,。原则编制《的,规划:布点方?。案报同级人民政【府颁布实施 【   》 预拌混【凝土和砂浆生产【企业设置《要符合当地发展【规划和布点方案【的,要求并向南》平市散装《。。水泥办公室备案【 【    》 第七条 【 预拌混《。凝土和预拌砂浆生】产企业应当具—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!质建立完善的质量和!计量控制体系在标准!化管理?、工序控《制、:质量检验等方—面,严格执?行相关规《定确保预《拌混凝?。土、预?拌砂浆的质》量合格、计》量准确 】 《 , , 第八条 !已,按规:。划布点方案》设立预拌混凝—土或预拌砂浆—生产企业《的行政区《域,所在县(市【)政府应当确—定,禁止现场搅》拌混凝土《或砂浆的起始时【间并报南平市住【房和城乡建》设局备?案 : :。    》 在按规划【布,。点方案设立的预【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!生产企?业,三十公里范围内混凝!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!。米或砂浆使用总量一!百吨以上的所有【建设工程项目严【禁现场搅拌混凝土】或砂浆 【    对高!速公路、铁路等项】目已推行标准化【施工管理按要—求建:立集中拌和站的【按其规定执行—    】 : 尚未按规划布点】方案设立预拌—混凝土或预》拌砂浆生产企业的】。行政区域《建设:工程项目应当使用】。散装水?泥 ? ,。  【  第九【条 : 未经?散装水泥《行政主管部门现场】搅拌备案的工—程项:目不得现场搅拌【混凝土或砂浆建【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!。和检测机构不—得为其出《具现场搅《拌的配合比和—检测报告 】    】 , 第?十条 当地建【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!当按福?建省工程造价管【理总:站发布福建省建设工!程混凝土《、砂浆等半成品【。配合比的规定—编制预?拌混凝土《和预拌砂浆市—场综合参考价;使】。。用预拌?混凝土和预拌砂浆】的建:设工程应按预拌混】凝,土和预拌砂浆市场综!。合参考价纳入工程概!算、预算、决—算;需招投标的工】程项目应《。将使用预拌混凝土】和预:拌砂:浆的要求列》入招:标文件 】  : 预拌混凝】土和预?拌砂浆生《。产企业与建》设单位?可参考当地建设工】程造:价,管理站?发布的预《拌混凝?土和预拌砂浆市【场综合?参考价?协商:定价 !    》 : ,第十一条 散装水】泥专用汽车、混凝土!搅拌运输《车,、混凝土《泵车、预拌》砂浆运输《车、流动罐自装卸运!输车确需在限制【或禁止?路段通行、停靠【的公:安机关交通管理部】门应当及时办—理通:行和停靠手续 【  !  第十二】条 建设、施【工单位应《当保:障建设工程现—场道路平整、畅通】为预拌混凝》土、:预拌砂浆《或散装水泥的运【输、使用提供—必要的条《。件 ?   ! 第十三条 ! 散装水泥专—项资金的《征收和使用管理应】当遵守福建省散装水!泥专项?资金征收和使—。用管理实施细则县(!市、区)尚未设立机!构或设立《机构不履行征收职】责的由南平市—散,装水泥办公》。室,责令限期改正—其散装?。水泥专项资金由南】平市散装水泥办公】室负责征收散装水】泥,。专项资金征收可以】委托规划、建设、】。交通、水利等行【政主管部门代征【未经委托《的其他部门均无【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!资金 【 ? ,  : ? 第十四条 【散装水泥行》政主:管部门委托的散【装水泥管《理机构?应当:。对从事水泥、预拌混!。凝土和预拌砂浆生】产、销售、运—输、使用和》管理活动依法实施】监督检查 【 ? ,。    【 第:十五条 对在发】。展散装水《泥、预拌混》凝土:和,预拌砂浆《工作中有突出贡【献的单位和个人由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】给予表彰《、奖励 】    【 第十六条 】 违反本规定由【县级以上散装水泥】。行政主?管部门依法》予以处罚 !    ! 第十七条 散装!水泥行政主管部门】以,及,散装:水泥管理机构—。的工作人员应—当依法履行监—督管:理职责?;不得滥用职权、玩!忽职守、徇》私舞弊 【 ,   — 第》十八:条 本规定由南】平市住房《和城:。乡,建设局负《责解释 【    】。 第十九条 !本规定自《。发布之日起施行【南平:市人民?政府于2006年2!。月16日发》布的南平《。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!定(南政〔200】6〕综40号)【同时:废止: —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