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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南平?市散装水《泥管理?。规定 ?
各县【(市、区)人民政】府市直有关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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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】。平市散?装水:泥管理?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!同意现印发》给你们请认》真贯彻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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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南平市人—民政府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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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?12年11月2【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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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平市《。散装水泥管》理规: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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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一条 为了加快发!。展,散装水泥、预拌混凝!土和预拌砂浆—节约资源促进清洁生!产保护和改》善环境?提高:经济、社会、—环境效益根据福【建省:促进:散装水泥发》展条例等法规规定结!合本市实际制定本】规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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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条 在本市行政区!域内从事水泥—、预拌混凝土和预】拌砂浆生产、销【售、:运,输、使用和管理等】活动适用《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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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条 市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!责本市行政》区域内发《展散装水泥、预【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!的监督管理可—。以,委,托,市散装水泥办公室】。负责监督管理的具体!工,作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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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【。(市、区)人民【政府确?定,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!域内发?展散装?水泥:、预拌混《凝土和预拌砂浆的】监督管理可以—委托其所设立的散装!水泥管理《机,构负责监督管—理的具体《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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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县级?以上地方《人民政府有》关行政主《管部门按照各自职】。责负责发展散—装水泥、预拌混凝】土和预拌《。砂浆的相关工—作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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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条 在政府禁止】。现场搅?拌混凝?土和砂浆《范围内?。的工:。程建设项目》建设单位应》当按规定使用预拌】混凝土?和,预拌砂浆不在禁【。止,现场搅拌范围—的,应当使用散》装水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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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—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!十五日?将使用散《。装水泥、预拌混凝】土或预?拌砂浆相关》报,表及有关资料报送】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!。构备案?散装水泥管理机【构应当?对其使用情况依法实!施监督检《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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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! 水泥、预拌混凝!土和预拌砂浆及【水泥制品《生,产企业应《当定期向当地散装】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!关,统计报?。表提供相关票据资】料并对其报送资【料的真实性负责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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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六条 各级!散装水?泥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会同同级发改、!规划、?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!部门按?照,统筹规?划、:合理布局、总量控】制、有序发展的【方针编制本行—。政区域内预》拌混凝土和预—拌砂:浆生产企业设—置的规划布点方案规!划布点方案》以同一行政区域内预!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!生产企业《相互之间《距离不宜小于—。15公里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!应当:以混凝土的》。市场年需求量每1】5万立方米预拌砂】浆生产企业应—当以砂浆的市—场年需求量每15】万吨设立一家—为,原则编制的》规划布点方案报同级!人民政?府颁布?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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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预拌《混凝土?和砂浆生《产企:业设置要符》。合当地发《展规划和布》点方案的要求并向】南平市散装水泥办公!室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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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》条 预《拌混凝土和预拌砂】浆生产企业应当【具备: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!建立完善的质量和】。计量控?制体系在标准化【管理、工序控制、质!量,检,验等方面严格执行相!关规:定确保预拌混—凝,土、:预拌砂浆《的质量?合格、计量》准,确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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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已!按规划?布点:方案设立预拌混【凝土或预拌砂—浆生产企业的行政区!域,所?在县(市)政府应】当确:定禁止现《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!的起始时《。间并报南平市住房和!。城乡建设《局备案 《
! 在按规划布—点方:案设立的《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!浆生产企《业三:十公:里范围内混凝土使】用总量二百》立方米或砂浆使用】总量一百吨以上的所!有建设工程项目【严禁现?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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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高速公【路、:铁路等项目已—推行标准化》施工:管理按要求建立【集中拌和站的按【其规定执行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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尚】未按规划布》点方案?设,。立预拌?混凝土?或预拌砂浆生产企业!的,行政:区域建设工程项【目应当使用散装【水泥 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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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九条 未经散】装水泥?行政主管《部门现场搅拌备案】的工程项目》不,得现场搅拌混凝土或!砂浆建设工》程质量?监督机构和检测【机构不得《为其出具现场搅拌】的,配合:比和检测报告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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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!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!理,站应当按福建省【工程:造价管理总》。站发布福建省—建,设,工,程,混,凝土、砂浆等半【成品配合比》的规定编制预拌【混凝土和预拌砂浆】市场综合《参考:价;使用《预拌:混凝土和《预拌砂?浆的建设工》程应按预拌混凝【土和预拌砂浆—市场综合参考价纳入!。工程概算、预算、决!算;需招投标的工程!项目应将使用预拌】混,凝土和预《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!标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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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,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!砂浆生产企业与建】设单位可参考当地建!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!布的预拌混凝土【和预拌砂《浆,市场综合参》考价协商定价 【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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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一条《 散装水泥专—用汽车、混凝土搅】拌运输车、》混凝土泵车》、预拌砂浆》。运输车、流》动罐自装卸》运输车确需在限制或!禁止路段通行—、,停靠:。的公安机关交通【管理:部门应当及时办理】通行和停靠》手续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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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二条 — 建设?、施工单《位应当保障》建,设工程现场》道,路平:整、畅通为预拌混】凝土、预拌》砂浆或散装》水泥的?运输、使用提供【必要的条件 【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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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】条 散装水泥专项!资金的征收》和使用?管理应当遵守福建】省散:装水泥专项资金【征收和使《用管理实《施细则?县(:市、区)尚未设立机!构或设立机构不【。履行征收职》责的:由,。南平市散装》。水泥办公室责令限期!改正其?散装水泥《专项资金《由南平?市,散,装水泥办公》室负责征收散装水泥!专项:。资,金征收可《。以委托规划》、建设、交通、水】利等行政主管部【门代征未经委托的其!他部门均无权征【。收散装水泥专—。项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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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十?四,条 散《。装,水泥行政主》管部门委托的—散装水泥管》理机构?应当对从《事水泥、《预拌混凝土》。和预拌砂浆生产、销!售、运输、使用【。和,管理活动依》法,实施监?督,检查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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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【 对在发》展,散装:水泥、预《拌混凝土《和预拌砂浆工作中】有突出贡献的—单位:和个人由县》。。级以上地方人—民政府或者》有关部门给予表【彰、奖励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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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十六:条 违反本—规定由县级以上散装!。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!法予以处《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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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! 散装水泥行【政主管部门以及散】装水泥管《。理机构?的工作人员应—当依法履《行监督管《理,职责;不得滥用职权!、玩忽职守》、徇私舞弊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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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!条 本规定由【南平市?住房和城乡建—设局负责解释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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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十九条》 本规《。定自:发布之日《起施行南平市人民】政府:于,2006年》2月16日发布的南!平市预?。拌混凝?土管理规定(南政】〔,2006〕》综40号)同—时废:止,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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