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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《南平市散装水泥管】理规定 —  各县》(市:、区)人民》政府市直有关单【位  —  南平市散【装水泥管理规—定已:。经市政府研》究,同,。意现印发给》你们请认真》贯彻执行 【    南平!市,人民政?。府    】 2012年11】月28?日 !  ?  :。 南平市散装水泥】管理规定 【。 :   《 第?一条 《。为了加?快发展散装水泥【、预拌混《凝土和预拌砂—浆节约资源促进清洁!生产保护《和改善环境提高【经济、社会、环境】效益:根据福建省促进【。散装水?泥发展?条例等法规规定结】合本市实际制定【本规定 !    【 , 第二条 在【本市行政区域内【从事水泥、预—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!生产、销售》、运输?、使用和《管理等活动适—用本规定 【 》。  :  第—三条 市住房【和城乡建设》局负责本《市,。行政区域内》发展散装《水泥、预《拌混凝土和预—拌,。砂,浆的:监督:管理可以委托市散装!水泥办公室负—。。责,监督管理《的具体?工作 》    【 县(?市、区)《人,。民,政府确?定的部门负责本【行政:区域内发展散装【水泥、预拌混凝土和!预,拌砂:浆的监督管理可【以委托其所设立的】散装水泥管理—机构负责监督—管理的?具体:工作 — ,   —县级以上地方—人民政府有关行【政主管?部,门按照各自》职责负责发展散装水!泥、预拌混凝—土和预拌《砂浆的相关工作 !  】  : : 第四条 在政】府,禁止现场搅拌—混凝土和砂浆范围】内的工程建》设项目?建,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使!用预拌混凝土和预】拌砂:浆,不,在禁止现场搅拌范围!的,应当使用散装水【泥 《  ?  建设【单,位应当在开工—前十五日《。将使用散装水泥【、预拌混凝土或【预拌砂浆相关报表】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!散装水泥管理—机构备?。案散装水泥管理【机构应当对其使用】情,况依法实施监督检】。查 !    【第五条 水泥、预!拌混凝土和预拌砂】浆及水泥制品生产】企业应当定期向当地!散装水泥管》理机:构报送有关统计报】表提供?相关票据资》料并:对,其报送?资,料的:真,实,性负责 — —   第【六条 各级散【装水泥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!。同级发改、》规划、环保等—有关行政主管部【门按照统筹规划、】。合理布?。局、:总量控制、有序发展!的方:。针编制本《行政区域内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】砂,。浆生:产企:业设置的《规,划布点方案》规划布点方案以同】一行政?区,域内预拌混凝土或】预拌砂浆生产—企业相互之间—距离不宜《小,于1:5,公里预?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!当以混凝土的市【场年:需求量?每15万立方米预】拌砂浆?生产企业应当以【砂浆的市场年需求量!每15万《吨设立一家为原则编!制,。的,规划布点方案报【同级人民政》府颁布?实施 《   》 预》拌混凝土和》砂浆生产企业设置要!符合当地发展规划】和布点方《案的要求并向南【平市:散装水泥办公—室备案 ! ?   第【七条 预拌—。混凝土和预拌砂【浆,生产企业应当具【备国家规《定的从业资质建【立完善的质》量和计量控制体系】在标:准化管理、工序控】制、质量《检验等方《面严格执行相—关规定确保》预拌混凝土、—预拌:。。。砂浆的?质量合格、计量准确! —    【 第八条 — 已按?规,划布点?方案设立预》。拌,混凝土?或预拌?砂浆:生产企业的行政区】域,所在县(市)】政府应当《确定禁止现场搅拌混!凝土或砂《浆的起?始时间并报南平市】住房和城乡建设【局备案 — :   —。在按规划《布,点方案设立的预拌混!凝,。土或预拌砂浆—生产企业三十公里范!围内混?凝土使?用总量二百立—方米或砂《。浆使用总《量一百?吨以上?的所有建《。设工程项目严禁【。现场搅拌混》凝,土或:砂浆 【   —对高:速公路?、铁路等项》目已推行标准化【施工:管理按要求》建立集?中拌和?。站的按其规》定执行 】   尚未按!规划布?点方案设《。立预拌混凝》土或预拌《。砂浆生产企业的行】政区:域建设工《程项目应《当使用散《。。装水泥 《 【    第】九条: , 未经散装水泥行政!主管:部门现场《搅拌:备案的工程项目不】得现场搅拌混凝【。土,。或砂浆建设工程质】量监:督,机构和检测机构不得!为其出具现场搅拌的!配合比和《检测报?。告 —    【 第十》。。条 当《地建设工程》造价:管理站应当按福【建省工程造价管理】总站发布福》建省建设工程混【凝土、砂浆等半【成品配合比的规【定编制预拌》混,凝土和预拌砂浆市场!综合参考价;—使用预拌混凝—土和预拌砂》。浆的建设工》程应按?预拌混凝土》和预拌?砂浆市场综合参考价!。纳入工程概算、预算!、决算?;需招投《标的工程项》目应将使用》预拌混凝土和—预拌砂?浆,。的要求列入招标【。文件  】  预拌【混凝土和预拌砂浆】。生,产企业与建设单位】可参考当《地建设?工程:。造价管理站发布【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!。砂浆:市场综合参考价协】商定价 【    !。 第十《一条 散装水泥专用!汽车、混凝土搅【拌,运输车、《混凝土泵车》、预拌砂浆运输车、!流动:罐自:装卸运输车确需在限!制,或禁止路《段通行、停靠—的公安机《关交通管《理部门应当及时办】理通行和停靠手续】 】    —。 第十二《条 建《。设、施工单位应当保!障建设工程现—场道路平整、畅通为!预,拌混凝?土、预拌《砂浆或?散装水泥的运输【、使用提供必要的】条件 ?。 —    【 第:十三条 散装【水泥专?项资金?。的征收和使用管理】应当遵守福建—省散装水泥》专项:资金征收和使用管】理实施?细则县?(市、区)》尚,未设立?机构或设立机构不履!行,征收职责的由南平市!散装水泥办公—。室责令限期改正其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】由南平市《散装水泥《办公室?负责征收散装—水泥专项资金征收】可以委托规划、建】设、:交通:。、水利等行政—主管部门代征未经】委托的其他部—门均无权征收—散,装水泥专项》资金 ?  !  》第十四条 散【装水泥行政》主管部门委托的【散装水泥管理机构】应当对从事水—泥、预拌混凝土和】预拌砂浆生产、【销售、?运输、使用和管理活!动依法实施监督【检查 【 《   ? 第十》五条 对在发展】散装水泥《、预拌?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!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!位和个人《。由县级以上地方【人民: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!予表彰、奖励 【 【    《 第十六条 】 违反本规》定由:县级以上《散装水泥行政主【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!。 : ?。  》  第十七】条 散装》水泥行政主管部门】以及散装《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!人员应当《依法履行监》督管理职责;—不得:滥用:职权、玩忽职守【、,徇私舞弊 】 》   《 第十《八条 本》。规定由?南平市住房和城【。乡建设局负责解释】 《    ! 第十九条 【 本规定自发布【之日起?施行南平市人民政府!于200《6年:2月1?6日发布的》南平市预《拌混凝土管理规【定,(南政〔《2006〕综—40号)同》时废止 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