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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【 , 福建?省发展散装水泥【管理办法 — 福建省人民政!府令第? 69 号 】。  : ,  福建省发展散装!水泥管理办法已经】20:01年8月2—3日省人民 政府】第,33次常务会议通过!现予以公布》施行 《  省 》长 习近平   ! , 二○?○一年八月三十【日   》   第一》条 :为了加快发》展散装水泥,促进资!源节约?和技术进步,保护】 环境,提高社会、!经,济、环?保效益,根》据国家有关规定,结!合本省实际》, 制定本》办法   【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!政,区,域内从事水》泥生产、《使用的?单位,必须遵 【守本办法 —   第三条 水泥!生产、使用》实行“限制袋装【,发展散装”的【。方针:   第—四条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应加强对发展!。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!。领 导?。,采取?。措施发展散装水泥】和预:拌混凝土   !城市应根据具—体情况,限期禁止在!城,区一定范围内现场】搅拌混凝土》 ?   第五条 县】级以上人民》政府确定《的主管散装水泥【工作的部门》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!发展散装《水泥的管理工作,】其所属的散装水泥】管理:机构负 责本行政区!域内:发展散装水泥—的具体管理工作,】业务上接受上一【级散装 《水泥管理机》构的指导和》监督   县级!以上人民政》府有关行政》管理部?门应当按照各自的】职责配合做 好【。发展散装水泥—管,理工作?。   第六【条 各级散装水泥】管理机构应加—强发:展散装水《泥,宣传工作,并 【在实:。施具体?管,理工作中为》生产:、运输和《使用散装水泥的单】位与个?人提 供信息咨询】和服:务 ?  : 第:七条 ?现有的水泥》生产企业,旋窑型的!,散装水泥发放能力!必须 达到60%】以上;立《窑型的,散装—水泥发放能力—必须达到30%【以上   新建!、扩建、改建的【水,泥生产企业,散装】水,泥发放能《力必须?。达,到7 0%以—。上达:不到要求的》,有:关部门不予批准建】。设 :   第八条 】。生产预拌《混凝:土企业和《大中型水泥制品企】。业必须全部使 用】散装水?泥 ?   第九条 【工程:建设项目,》水泥使用总量达【。300吨以》上的,?其散装水《泥 使?用量应达《到水泥使《用总量?70%?。以上;交通、能源】。、港口、水利—、市:政 工程建设项目,!其散装水泥使用量】应达到?水,泥使用总量80%以!上  》 工程建设项—目由于交通》、,施工场地《等客观条《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!。 水泥的,由建设单!位在工程建设项【。目开工日1》5日前按有关规定】报相应的 》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!案   第十条! 属于应使用—散装:水泥或预拌混凝【土的工程《建设项目,必—须 按散装水泥或】预拌混凝《土编制工程概—算、预?算、决算《 ? , 第十一条 散装】水泥专用汽车、混】凝土运输搅》。拌车、混凝土—泵车:。 ,、流动罐自》装卸运?输车,进入市区和】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!时,需办《理车 ?辆通行手《续的,公安交—警部门?应及时给《。予办理通《行手续,提供行【车便:利 :   第—十二条 铁》路部门应加强调【度,提?高散装水泥铁—路,运输车辆的运 输】效率,实行优先安】。排,计划、优先配车【、优:。先调:。度和运输   !第十三条 》散装水泥专》项资金是经国务院】批准征收《的专:门用于?发 展散装水泥【事业的政府性基金从!事袋:装水泥生《产的企业、使用袋】装 水?泥的建设单位和水】泥制品?企业,均应按照国】家的规定《向各级散装》水泥 管理机—构缴纳散装水泥专】项资金 《   各级散装水!泥管理机构应按照】省人民政《府财政主管部门和散!装水 泥主管—部门规定的》范围征收,也可【委托有关部门代【征,并依法检—查,、核 ?实袋装水《泥生:产量和使用》量 《  第十四条 散装!水泥专项资金按国】家规定专款专用,】主要用于:  ! (一?)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散装水泥专用【。设施:,购:置和维修《专用设备; (二)!散装水泥建设—项目贷?款的贴?息;  — (三)《散装水?泥的科研与新—。技术开发、推—广,   第十五】条 散装水泥专【项资金不得减免【,不得扩大》征收范围、改变 征!收标:准,。  《 ,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审计、财!政和散装水泥行政】主管部门应》当按照 国家和【本省的有关规—定对散装水》泥专项资金的—收,取、解缴、管理和】使, 用进行监督—检查:   第—。十六条 《有下:列行为之《一的,由各级人民政!。府散装水泥》行政主管《 部门委托同级【散装水泥管理机构】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!。罚::   (一【)水泥生产企业未】达到本办《法规定的散装水泥】发,放能力的,责令 】限期:达到;逾期》仍未达到的,处【以300《0元以上3万元以】下罚款;  】 (二)未按本【办法规定的比例使】。用散装水泥的,对其!低于规定的数量 】每吨处以10元的罚!款;:   》。(三)未《按国家规定》。缴纳散装水泥—专,项资金?的,责令限》期足额缴纳, 并按!日,。加收3‰的滞—纳金;逾期仍—不缴纳的《,处以应缴散装水】泥专项资金 数【额1倍至3倍的【罚款   按前!。款规定收取的滞纳】金应当纳入散装水泥!。专项资?金;收取的罚款 必!须全部上《缴国库 》 ,  :第十七条 》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所规定禁止现!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! 范围内的建设【工程,未经》批,准现:场搅拌?混凝土的《,,。由建设行政》管理部门 责—令改正;并对—建设单位按其—现场搅拌《的,混凝:土量每?立方米处以100元! 的:罚,款   第十八!条 截留、挪用或者!减免散?装水泥专项》。资,金的,由审》计、财 政》部,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!。。主管部?门,依,法予以处理  !。 超:标准、超范》围征收散《装水:泥专项资金的,【由财政、物价部门会!同 :散装:水泥行政《主管部门依法—予以处理 》  ? 第十?九条 各级散装水】泥管:理机构?工作人?。员滥用职权、徇私舞!弊 、?。贪,。污受贿的,依法给】予行政处分;构成】。。犯罪的,《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:   》第二十?条 :本,。办法所?称的预拌混凝土【是指由水泥、集料、!水,以及 根据需要掺入!的,外加:剂和掺和料》等成分按一》定比例,经集中计量!拌制:后 通过运输车【在,规定时间内运至【使用地点的混凝【土拌合物   !本,办,法所称的散》。装,水泥发放能》力是指具有散—装水泥?发放能力的水— 泥库容量占所有水!泥库容量的比例【   第—二,十,一,。条 :本办法由福建省【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!负责解释 》   《第二十二条 本办】。法自:公布之日起施行【 》 》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