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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福建省发【。。展散装水泥管—理办法 — 福?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!69: ,号     】 福:。建省发展散装—。水泥管理《办法:。已经2001年8月!23日?省人民 政府第3】3次常务《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!施,行 ?。  省 长 习近!平  ? 二○—○一年八月三十日】   《   第一》条 为了加快发展】散装水泥,》促进:。资源节约和技术进】步,保护 环—。境,:提高社会、经济、】环保效益,》根据国家有关—规,定,结?合本省实际, 制定!本办法?   第—二条 ?凡在:本省行?政区域内从事—水泥生产、使用的单!位,必须遵 守本】办,法 《  第三条 水泥】生产、使用实行“限!制袋装,发展散【装”的方针》   第—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:应加强?对发展散装水泥【工作的?组织领 《导,采取《措施发?。展散装水泥》和预拌混凝》。土   —城市应根据》具体:情况,限期禁止【在城区一定范围【内现场搅拌混凝【土 《   第五条— 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!的主管散《装水泥工作》的部门负责 本【行政区域内发—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!作,其?所属的散装水泥管】理,机构负 责本行政区!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!具体管理《工作,业务上—接受上一级散装 】水泥:管理:机构的指《。导和监督《   县级以】上人民?政府有?关行政管理部—门应当按照各自【的职责配合做— 好发?展散装?水泥管理工作 】   第六条—。 ,各级散?装水泥管理机构应】加强发?。展散装水泥宣传【工作,并 在实施】具体管理工作中为生!产、运输和使用【散装水泥《的,单位与个《人提 供信息咨询】和服务 —  第七条 —现有的水泥生—。产企业,旋窑型【。的,散装《水泥发?放能力必须 达【到60%以上;立窑!型的,散装水泥发】放能力必须达到30!%以上 —  新建、扩建【、改建的水泥生【。产企:业,散装水泥—发放能力必》须达:。到7 0%以上【达不到要求的—,有关部门》不予:批准建设  】 第八条《 生产预《拌混凝土《企业和?。大中型水泥制品【企业必须全部使 】用散装水《。泥,。 ?  第九条》 工程建设项目,】水,泥使用总量达3【00吨以《上的,其《。散装水?泥 使?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!。总量70%以上;交!通、能源《、港口、水利、【市政 工程》建设:项目,其散装水【泥使用量应达到水】。。泥使用总量80【%以上   】工程建设项》。目由于交通、施工】场地等?客观条件限制不能】。使,用散:装 水泥的,由【建设单位在工—。程建设项目开工日1!5,日前按有关规—。定报:相应的? 散:装水泥管《理机构备案 】  第十《条 属于应》使用散?装水泥或预》拌混凝土的工程建】设项目?,,必须 按散》装水泥或预拌—混,。凝土编制工程概算、!预算、决算》   第—十一条? ,散装水泥专用汽车、!。混凝土运输》搅拌车、混凝土泵车! 、:流,动罐:自装卸运《输车,进入市区和】城镇的交通》控制路段时,—需办理车 辆通行】手续:的,公安《交警部门应》及时给予办理通行】手续,提供》行车便利 】  第十《。二条 铁路部—门应加?强调度,《提高散装水》泥铁路运输车辆的运! 输效率,》实行优先安》排计划、优先—配车、优先》。调度和?运输 《   ?第十三条 散装水】泥专项?资金:是经国务院批—准征收的专》门用于发 展—散装:水泥:事业的政府性基金从!事袋装水泥生—产的企?业、使用袋装 【水泥的?建设单?位,和水泥制品》企业:,均应按《照国家的规定向【各级:散装水?泥 管理机》构缴纳散装水—泥专项资金》。。   各级【散装水泥管理—机构应按照》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!部门和散装水 泥】主,管部:门规定的范》围征收?,,也可委?托,。有关:部,门代征,并依法【检查、核 实袋【装水泥生产量—和,使用量   】第十四条 》散,装水泥?。专项:资金按国家规—定专款专用,—主,。要用于?:   (【一)新建、改—建、扩建散装—水泥专用《设施,购置和维修专!用设备; (—二)散装水泥建【设项目贷款的贴息;!   (三)】散装:水泥的科《研与新技术开发【。。、推:。广 ?   第十》。五条 散装水—泥专项资金不得【减免,不得扩大征收!范围、改《变 :征收标准《   》县级:以上人民政》府审计、财政—和,散装水泥行》。政主管部门》应当按照 国家和本!省的有?关规定对散装—水泥专项资》金的收取、解—缴、:管理和使《 用进行监督检查 !   第十六【条 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,由各级人民】政府散?装水泥行政主管 】。部门委?托同级散装水泥【管理:机构:依,。照下列规《定给予处罚:—   (一)】水,泥生产?企业未达到本办法规!定的散?装水泥发《放能:力的,?责令 限期达—到;逾期仍未—达到的,《处以:3,000元以上—3万元以下》罚款; 《   (二)【未按:本办法规定的—比例使用散装—水泥的,对其低于规!定,的数量 每》吨处以10元的罚款!;   —(三)未《按国家规定缴纳散装!水泥专项资金的【,责令限《期足额缴纳, 并按!日加收3《‰的滞纳金;逾期仍!。不缴:纳的,处以》应缴散装水》泥专:项资金 数额—1倍至3倍的罚款 !。   按前款【规定收取《的,滞纳:金应当纳入散装水】泥专项资金》;收取的罚款 必须!全部上缴国库— :   第十七条【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所规定禁止!现场搅拌《混凝土的区域 范】围内的建设工—程,未经批准—现场搅拌混》凝土的,《由建设?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!改正;并《对建设单《位按其现场搅拌的】混凝土量每立方【米处:以100《元, 的罚款  】。。 第:十,八条: 截留、挪》用或者减免散装水】泥专项资金》的,由审计、财 政!部门会?。。同散装水泥》行政主?管部门依《法予以处理 【   ?超标准、超》范围征收散》装水:泥专项资金的—,由财政、物价部】门会同 散装水泥行!政主管部门依法【予以处?。理   —第十:九条 各级》散装水泥《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!用职权、《徇私舞?弊, 、贪污受》贿,的,依法《给予行政《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   第二!十,条 本办法所称【的,预拌混凝《土是:指由水泥《、,集料、水以及 根据!需,要掺入?的外加剂和掺和【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!,经集中计量拌制】后, ,。通过运输车》在规定时间内运【至使: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!物  》 本办法所称的散装!水泥发放能》力是指具《有散装水泥发—放能力的水 泥【库容量?占所有水泥库容【量的比?例 ?   第二十一条 !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!政府法制办公—室负责?解释 》 , 第二十二条 【本办法?自,公布之日起施—行 》 : 《。 ,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