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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》 ? 福建省发展散!装水:泥管理办法 ! ,福建:省人民政府令—第 :69: 号     ! 福建省《发展散装水泥管【理,办法已经2001】。年8月2《3日省人民》。 政府?第3:3次常务《会议:通过现予以公布【施行   省 !长 习近平 —  》二○○一年八月【三十日 《 ,。    第—一条 为了加—快发展散装水泥【,促进资源节约和】技术进步,保护 】环,境,:提高社会、》经济、环保》效益,根据国家有】关规定,结合本省】实际, 制定本办法!   》第二条 凡在本省】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!。生产、使用》的单位?,必:须遵 守《本办法 《 :  第三条 —水泥生产、使用实】行,。“,限制袋?装,:发展散装”的—方针 《  :。 第:四条 ?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应加强对发展散装!水泥工?。作的组织领 导,采!取措:。施发展散装》水泥和预拌》混凝土?   》城市应根据具体【情况,限期禁止在城!。区一定范围内—现场搅拌混凝土 !   《第五:条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确定的—主管散装《。水泥工作的部门负】责 本行政区域【内发展散装水泥的】管理工作,其所属的!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! 责: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!装水泥的《具体管理工作—,业务上接受上一】级散:装 水泥管》理,。机,构的指?导和:监,督 ?   县级以上【人,民政府有关》行政管理部门—应当:按照:各自:的职责配合做— 好发展散装—水泥管理工作 !。  第?六条 各级散—装水泥管理机构应】加强发展散装水【泥,宣传工作,》并,。 在:实施具体管理工【作中为生产》、,运输和使用散装【水泥的单位与—个人提 《供信息?咨询和服务  ! 第七条 》现有的水泥生产【企,业,旋窑型的,散装!水泥发放能》力必:须 达到60%【以上;立窑型的,】散装水?泥,发放能力必》须达到30%以【上   —新建、扩建》、改:建的水泥《生产企业,散—装水泥发放》能力必须达到—7 0%以上—达不到?要求的,有关部门不!予批准建设 — ,  : 第八条 生产预拌!混凝土企业和—大,中型水泥制品企业必!须全部使 用散装】水泥   第九!条 工程建设项目】,水泥使用总量达】300?。吨以上的,其散装】水泥 使用量应达】。到水泥使用总量【70%?以,上;交通、能源、】港口、水利、市【政 工程《建设项目,其—散装:水泥使用量应—达,到水:泥使用总量8—。0,%以上  【 工程建设项—目由于交通》、施工场地等—客,。观条件限制不—能使用散装 —水泥的,由建—设单位在工》程建设项目开工日1!5日前按《有,关规定报相应的【 散装水泥管理机】构备案?   》第十条 《属于应使用散—装水泥或预》拌混凝土的工程【建设项?目,必须 》按散装水《泥,或,预拌混凝土》编制工程概算、预算!、决:算 《  第十一条 散】装水泥?专用汽车、混凝【土运输搅拌车、混】。凝,土泵车 、流动【罐自装卸《运输车,进入—市区和城镇的交【通控制?路,段时,需办理车【 辆通行手》续的,公安交警部门!应及:时给予?办理通行手续,提】供行车?便利:   —第十二条 铁路部】。门应加强调》度,提?高散装水《泥,铁,路运输车辆》。的运 输《效率,实行优—先安排?计划:、优先配车、优【先调度和运输—   第十【三条 ?散装水泥专项资【金是经国务院批【准征收的专》。门用于发 展散【装水泥事业的政府】性,基金从事袋装—水泥生产的》。企业、使《用袋装 水泥的建】设单位和水泥制品】企业,均应按—照国家的规》。定向各级散装水【。泥 :管理:机构缴纳《散装水泥专》。项资金 —  各级散装水泥】管理机构应》按照省?人民政府财政—主管部门和散装【水 泥主《管部门规定的范【围征收?,也可委托》有关部门代征,并依!法,检查、核 实—袋装水泥生产量【和使用量 》。 ,   ?第十四条 散装【水泥专项资金按国】。家规定专款专—用,主要用于—: :   (一)【新,建、改?建、扩建散》装水泥专用设施【,购置?和维修专《用设备; (二)】散,装水泥建设项—目贷款的贴息; !  : (:三)散装水》泥的科研《与新技术开发、推】广, : ,  :第十五条 散装水】泥专项资金》不得减免,不得扩大!征收:范,围、改变 征收标准! ,   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审计、财【政和散装水泥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!。照, 国家?和本省的有》关规定对散》装水泥专《项资金的收取、解缴!。。。、,管理和使 用进行监!督检查   第!十六条 有下列行】为之一?的,由各级人民政】府散装水泥行—政主管 部门委托】同级散装水泥管理】机构依照下列规【定给予处罚: 】   (《一)水泥《生产企业《未达:到本:。办法规?定的散装水泥发【放,能力的,责》。令 限期《达到;逾期仍未【达到的,处以30】。00元以上3万元以!下罚款;   !(二)未按本办法】规定的比《例,使,。用散:装水泥的,对—其低于规定》的数量 每吨处以1!0元的罚《款;   【(,三)未按《。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!泥专项资金的,责令!限,期足额缴纳》, 并按日加收【3‰的滞纳金;逾】期仍不?缴纳的?,处以?应缴散装水泥—专项资?金 数额1倍至3】倍的罚款《。   》按前:款规定收取的滞纳金!应当纳?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!;收取的罚款— 必须全部上缴国库! ?  第十七条—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所《规,定禁止现场搅拌【混凝土的区域— 范:围内的建设》工程,未经批—准现场搅拌混—凝土的,由建设【行政管理部》门, 责令改正》;并对建设单—位按其?现场:。搅拌的混凝土—量每立方米》。处以100》元 的罚款 】 , 第十八条 截【留、挪用或者—。减免散装水泥—专项资金的》,由审?计、:财 政部门会同散】。装水泥行政》主管:部门依法《予,以处理 —。  超标准、—。超范围征收散装水】泥专项资金的,由财!政、物价部门会【同,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!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!   第十九条 !各级散装水泥—管理机构工作—人,员滥用职权、徇私】。舞弊 、《贪污:受,贿的,依法给予【行政:处分;构《成,犯罪的,依法—追究刑事责任—。 :   ?第二十条 本办法】所称的预《拌混凝土是》指由:水,泥,、集料、水以—。。及 根据《需要:掺入的外加》剂,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】一定比例,经集【。。中计量拌制后 通】过,运输车?在规定时间内运至】使用地点的混—凝土拌?合,物   本【办法所称的散装水泥!发,放能力是指具有散】。装水泥发《放能力的水 泥【库容量占所有水【泥库容?量的:比例 《   ?第二十一条 本【办法由福《建省人民政》府法制办公》室负责解释 】  第二十二条 本!。。办法自公布》之日起施行 — , 》 《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