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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发展】散装水泥管理—办,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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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福建省人民政府令】第 69 号
! 福—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!理办法?已经2001—年8月23》日,省,人民 政府第33】次,。常务会议通过—现予以公布施—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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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省, 长: 习:近,平
》 二○○一年八月!三十日
】 第一条 为了加!快发展散装水—泥,促进资源节约】。和技术进步,保护 !。环境,提高社会【、经济、环保效益】,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!。结合本?省实际, 》制定本办法
】 :第二条 凡》在,本省行政区》域内从事水泥生产】、使用的单位,必】须遵 守本办法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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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— 水泥生产、—使用实行《“限制袋装,发【展散:装”的方针
! 第四?条 县级以上人【。民政:府应加强对发展散装!水泥工作的组织领】。 导,采取措施【发展散装水泥和【预拌混凝《土, ,。
? 城市应根据具体情!况,限期禁止—在城区一定范—围内现场搅拌混【凝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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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》条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确定的主—。管散装水泥工—作的部门负责 【本,。行政区域内发展【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!,其:所属的散装水—泥管:理机构负 责本行】政区域内发展散【装水泥的《具体管?理工作,业务上接受!上一级散装 水泥】管理机?构的指导和监督【
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》有关行政管理部【门应当按照各自【的职责?配合做 好发展【散装水泥管理工【作
《 :第六条 各级散装水!。泥管理机构应—加,强发展散装水—泥,宣传工作,并— 在实施具体管【理工作?中为生产、》运输和使用散装水】泥的单位与个人【提 :供信息咨询和服【务
》 第七条 现有的】水泥生产企业,旋】窑型的?,散:装水泥发放能力必】须 达到60—%以上;立窑型【的,散装水泥发放】能力必?须达到30%以上】
新—建、扩?建、改建的水泥生】产企业?,散:。装水泥?发放能力必须—达到7 《。0,%以上达不到要求的!,,有,关部门不予批—准建设
】第八条 生》产预拌混凝》土企业?和大中型水》泥制品企业必须全部!使 用散装》水泥
【第九:条 工程建设项目,!水泥使用《总量达3《00吨以《上的,其散装—水泥 使用量—应达:到水:泥使:用总量?70%以上;交通、!能源、港口、水【利、市政 工程【建设项目《,,其散装水泥》使用量应《达,到水泥使用总量8】0%以上
【 工程《建设项目由于交通】、施工场地等客【观,条件限制不能—使用散装 水泥的,!。由,建设单位《在工程建设项目开】工日15日前按有】。关规定报相》应的 散装水—泥管理?机构备案
【 第十条》 属于应使用散装】。水泥或预拌混凝【土的工程建设项目】,必须 按散装水泥!或预拌混凝土编【制工程概算、预算】、,决算
第】。十,一条 散《装水泥专用汽车、】。混凝土运输搅拌车】、混凝土泵车 【。、流动罐自装卸运】。输车,进入市区【和城:镇的交通控制路段】时,需办理车— 辆通行手续—。的,公安交警部【门应及?时给予办《理通行手续,提供行!车便:利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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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铁!路部门应加》强,。调度,提高散装水】泥铁路运《输,车辆的运 输效率,!。实行优先安排计【划、优先配车、优先!调度和运输
】 第十三条 【散装水泥专项—资金是经国务院批】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! 展散?装水泥事《业的政府性基金从】事袋装?。水泥生?。产的企?业,、使用袋装 水【泥,的建设?单位和?水泥:制品企业,均—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向!各,级,散装水泥 管理机】构缴纳散《装水泥专项资金【
各—级,散装水?泥管理机构应按照省!人民政府财政主管】部门:和,散装水 泥主管【部门规定的范围征】收,也?。可委托有关》部门代征《,并依法检》查、核 实袋装【水泥:生产量和使用—量 :
第十—四条 散装》水泥专项资金按【国家规定专款专用,!主,要用于?:
(一】)新建、改》建、扩建散装水【。泥专用设施,购置和!维修专用设备—; (二)》散装水泥建设项【目贷款?的贴:息;
【(三)?散装水泥的》科研与新《技术:。开发、推广
】 第十五条— 散:装水泥专《。项资金不得减免【,不得扩大征收范】围、改变 征收【标准
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—审计、财《政和散装水泥行政】主管:部门应当按照 国】。家和本省的有—。。。关规:定对散装《。水泥专项资金的【收,取、解缴、管理【和使: 用:进行:监督检查
【 第十《六条 有下列行【为之:一的,由各级人民政!府散装水泥》行政主管 部—门,委托同级散装水【泥管理机构依—照下:列,规定给予处罚—。:,
? , (一)水泥生【产企业未达》到本办法《规定:的,散装:水泥发放《能力的?。,责令 限》期达到;逾期仍未】达到的,处以30】0,0元以上3万—元以下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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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》)未按本办法—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!水泥的,对》其低于规定的数量】 每:吨处以10元的罚】款;
【(三:)未按国家规定缴纳!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!,责令限《期足额缴纳, 【并按日加收3‰的滞!纳金;逾期》仍不缴纳《的,处以应缴散装】水泥专项《资金 数额1倍至3!。倍的罚款
【 按前款规定【。收取的滞纳金—应,当纳入?散装水泥专项资金】;收取的罚款 必须!全部上缴国库
! 第十七条 县】级以:上人民政府》所规定禁止现场搅拌!混凝土的《区域 范围内—。的,建设工程,未—经批准现《场搅拌混凝土的,由!建设行政管理部门】 责令改正;并对】建设:单位按?其现:场搅拌的混凝土量】每立方米处以—100元《 的罚款《 ,
第十八条 !截留、挪《用,或者减免散装—。水泥专项资金的【,由审计、》财 :政部门?会同散装水》泥行政?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!理
超【标准、?超范围征收散—装水泥?专项资金《的,由?财政、?物价部门会》同 :散装:。。水,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!予以处理 》
第十九【条 各级《散装水?泥管理机构工—作人员滥《用职权、徇》私舞弊 、贪污【受贿的,依法给予行!政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,依法《追究刑?事责任?
第二十】条 本办《法所称的预拌混凝】土是指?由水泥、集料、水】以及 根据》需要掺入的外加剂】和,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!比例,经集中—计量拌制后 通过】运输车在《规定时?间,内运至使用地点的】混凝土拌合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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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法—所称的?。散装水泥《发,放能:力是指具有散装水】泥发放能力的水 】泥库容量占所有水泥!库容量的比例
! 第二十一条 本!办法由福《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!公室负责《解释
第】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!。。公布之日《。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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