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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福建省发展—散装水?泥,。管理办?法
福【建,省,。人民政府令第 6】9, 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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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!发展散装水泥管理】。。办法已经20—01:年,8月:23日省人民— 政:府第33次》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!公布施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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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 长 习近【平
二】○○一年八月三【十日
】 第一条 为了加】快发展散装水泥【,促进资源节约【和技术进步,保护】 环境?。,提高社会、经【济、环保效益,【根据国家有关规【定,结合本》省实际, 制—定本办法《
第—二条: 凡在?本,省行政区域内从事】水,泥生产、使用的【单位,必须遵 守】本办:法
》 第三条 水—。。泥,生产、使用》实,行“限制袋装,发】展散:装”的方《针 :
: 第四条 县级以!上人民?政府应加强》对发展散《装,水泥工作《。的组:织领 导,采取措施!发展散装水》泥和预拌混》凝土
— ,城市应根据》具体情?况,限期禁》止在城?区一定范围内—现场搅拌混凝—土,
第五】条 县级以》上人民?政,府确定的主管散【装水泥工作的部【门负:责 本行《政区域内发展—散装水泥的管理工】作,其所《属,的散装水《泥管:理机构负 责—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!装水泥的具体管理】工作,业务上接【受上一级散装 【水泥管理机构—的指导和监督 【
县级—以上人?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!。部门应当《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!做 好发展》散装:水泥管理工》作
》 第六条 各—级散装水泥管理【机,构应加强《发展散?装水泥宣传工作,并! 在实施《具体管理工作中【为生产?、,运输和使用》散装水泥的》。。单位与个《人,提 供信息咨询和服!务
第七条! 现有的《水泥生产企业—,旋窑型的,—散装水泥发放能力】必须 达到60%以!上;立?窑型:的,:散装水?。泥发:放能力必须达到3】0%以上
【 :新,建、扩?建、改建的水泥生】产企业?,散:装水泥发放能力【必须:达到7 0%以上达!不到要求《的,有关部门不予批!准建设 《
《第,。八条 ?生产预拌混凝土企】业和大中型水—泥制:。品企业必须全—部使 用散装水【泥
第九】条 工程建设项目,!水泥使用总量达【300吨以上的,】其散装水泥 使【用,量,应达到水泥》使用总?量70%《以上;交《通、能源《、港口?、水利、《市政 工程建—设,。项目,其散装水泥】使,用量应达到水—泥使用总《量8:0%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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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《程建设项目》由于:交通:、施工场地等客观条!件限制不《能使用散《装 水泥的,由建设!单位在工程建设项】。目开工日《15:日前按有《关,规定报相应》的 散装水》泥管理机构备—案,
《 ,第十条 属》。于应使用散装水泥或!预拌混凝土的工【程建设项目》,必须 按散—装水泥或预拌混【凝土编制工》程概算?、预算、决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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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一条 散—装水:泥专:用汽:车、混凝土》运输搅拌车、混凝土!泵,。车 、流动罐自装】卸运输车《,进入市区》和城镇?的交通控制路段时,!需,办理:。车 辆通《行手续?的,公安《交警部门《。。应,及时给予《办理通行手》续,提供《行车便利 —
? 第十二条 铁【路部门应加强调度】,提高散装》水泥铁路运输车辆的!。运, 输效率,实—行,优先安排计划、优】先配:车、优先调度和运输!
第—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!项资金?是经:。国务院批《准征收的专门—用于发 展散装水】泥事业?的政府性《基金从事袋装—水,。泥生产?的企业、使》用袋:装 水泥的》建,设单位和水泥制品】企业,均应按照【国,家的:规定向各级散装水】泥 :。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!泥专项资金》
? 各级散装水泥】管理机构应》。按,照,省人民政《府财政主管部门和】散装水 《泥主管部门规—定的范围征收,也】可,委托有关部门代征,!并依法检查、核 】实袋装水泥》生产:量和使用量
】 , 第十四条 散【装水泥专项》资金按国家规—定专款专用》,主要用于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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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。 (一)》新建、改建、扩【建散装水《。。泥专:。用设施,购置和维修!专用设?。备; (二)散装】水泥建设《项目贷款《。的贴息; 》
(》。三)散装水》泥的科研与新—。技术开发、推广 】
第十五条】 散装水泥》专项资金不得减免,!不得扩大征收范围、!改,变 :征收标?准
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审计【、财政和散装水泥行!政主管部《门应当按照 国家和!本,省的有关规定—对散装水泥专—项资金的《收取、?解缴、管理和—使 用进行监—。。督检查
》
第十》六条 有《下列行为《之一的,由各级【人民政府散装水【泥行政主管 部门委!。托同级散《装水:泥管理机《。构,依照下列规定—给予:处罚: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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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水泥生!产企业未达到本办法!规定的散装水泥【发放能力的,责令 !限期达到;》。逾期仍未《达到的,《处以:300?0元以上3万元以下!罚,款;
— (二)未按本办法!。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!水泥的,对其低于】规定:的数量 每吨处以1!0元的罚款》;
》 (三)《未按国家规》定缴纳?散装水泥专项资金】的,责?令限期足额缴—。纳, 并按日加收】。3‰的滞纳金;逾期!仍不缴纳《的,处以应缴散装水!泥专:项资金 数额—1倍至3倍的—罚款:。。
》。。按前款规《定收取?。的滞纳金应当纳入】散装水泥专项资【金;收?取的罚?。款 必?须全部?上缴:国库
第】十七条 县级—以上人民政》府所规?定禁止?。现,场搅拌?混凝土的《区域 范围》内的:建设工程《,未经批准》现,场搅拌?混凝土?的,由?建设行政管理—部门 责令改正【;并:对建设单《位按其现《场搅拌的《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!以1:00:。元 的罚款》
? 第十八条— 截留、挪用或【者减免散装水—泥专项资金的—,,。由审计、财 —政,部门会?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!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!
超标准、】超,范围征收散装—水泥专项《资,金的,由财政、物价!部门会同 》散装水泥行政主【管部门?依法予以处理
! 第十九条 各级!散装水?泥管理机构工—作,人员滥用职权、【徇私舞弊《 ,、贪污受贿》的,。。,依法给予行—。政处分;构成犯【罪的,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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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】本办法?。所称的预拌混凝【土是:。指由水泥、集料【、水以及 根据【需要掺?入的外?加剂和掺和料等成】。分按一定比例,经】集中计?量拌制后 通过【运输车?在,规定时?间内运至使用地【点的混?。凝土拌合《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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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法—所称的散装》水泥发放能》力,是指具有散装水泥】发放能力的水 泥】库容:量,占所有水泥库容量】的比例
— 第二十》。一条: 本办法由福—建省人民政府—法制办公室负责【解释
第】二十二条 本—办法自公布之日起】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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