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福建省发展【散装水泥《管,。。理办法
福!。建省人民政府令【第 :69 号《
《 , 福建省发【展散装水泥管理办】。法,已,经2001年—8月:。23日省人》民 政府第33次】常务: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!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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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 长 习近平 !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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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一【年八月三十》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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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】条 :为了加快发展散装】水泥,促进资—源节约和技术进【步,保护 》环境,提高》社会、?经济、?环保效益,根据国家!有关: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!, 制定本办—法
第【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!区域内从事》水泥生产、使—用的单?位,必须《遵 守本办》法 :。
? 第三条 水泥生】产、:使用:实行“?限,制袋装,发展散【装”的方针
】 第四条 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应—加,强对发展《散装水?泥工作的组》织领 导,采取措施!发展散装《水泥和预《拌混凝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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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应根据】具体情况,限期【禁止在城区一—定范围内现场—搅拌:混凝土?
第五】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确定的主》管散装水泥》工作的部《。门负责 本行—政区域内发展散【装水泥的管理工作】,其所属的散装水】。泥管理机《构负 责本》行,政区域?内发展散装水—泥的具体《管理工作,业务上接!受上一级散》装 水泥管理机【构的:指导和监《督
《 县级以上—人,民政府有关行政管】理部门应当按照各】自的职责配》合做 好《发展:散装水泥管理—工作:
第六条 !各级散装水泥管理】机构应加强》发展:散装:水泥宣?传工作,并》 在实施具》体管理工作》中为生产、运—输和使用《散装水泥的单—位与个人提 供信息!咨询和服务
! 第七条 现有的】水泥生产《企业,旋窑型—的,:散装:水泥发放能力必【须, 达到60》%,以上;?立窑型的《,散装水泥发放能力!必须达?到30%以》上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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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新建、扩建》、改:建的水泥生产企【业,散装水》泥发放能力必—须达到7 》0,%以上?。达不到要《求的,有关部门不予!批准:建设
》。 第八条 生产】预拌混凝土企—业和: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!必须全?部使 用散装水泥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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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工程!建设项目,水泥使用!。总量达?300吨以上的【,,其散装水泥 使【用量应?。达到水泥使用总量7!0%以?上;交?通、:能源、港口、水利】、市政? ,工程建设《项目:,其散装水泥使用】量应达到水》泥使用总量80%】以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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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工?程建设项目》由于交?通、施工场地—等客:观,条件限制不》能使用散装 水泥】的,:由,建设单位在》工程:建设项目开工日【1,5日前按有关规定报!相应的 《散装水?。。泥管理机《构备案
— 第十条 属于】应使:用,散装水泥《或预拌混凝》土的工程建设项【目,必须 按散【装水泥或《预拌混?凝土编?制工程概算、预【算、决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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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散!。装,水泥专用汽车、混】凝,。土运输搅拌车、混凝!土泵车 《、流动罐《自,装,卸运:输,车,进入《市区和?城镇的?交通控制《路,段时,需办理车 】辆,通行手续的,公安】交警部门应》及时给予《办理:通,行,手续,提供行—车便利?
第十】二条 铁《路部门应加强调度,!提高散装水泥铁【路运输车辆的运 】输效率,实》行优先安排计划【。、优先配车、优【先调度和运》输 :
第十三条 !散,。装水:泥专项资金是经【国,务院批准征收的专】门用于?发, 展散装《水泥事业《的政府性基金从事袋!装水:泥生产的企》业、使用袋》装 水泥的建设单】位和水泥《制品企业,均—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向!各级散装水泥— 管理机构缴纳散装!水泥专?项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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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级散—。装水:泥管理机《构应按照《省人民政府》财政主管部门—和散:装水 泥主》管部门规定的范围】征收,也可委托有关!部门代征,并依法】。检查、核 实袋【装水泥?生产量和使用量【 ,
: 第十四条 散】装水泥专项》资金按国家规定专】款专用?,主要用《于:
— ,(一:)新建、改建、【扩建散?装水泥专《用设施,购置和维】修专用设备; (二!)散:装水泥建设》项目贷款的》贴息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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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三)散装水泥的【科研与新《技术开发、推广 】
《第十:五条 散装水泥专】项,资金:不得减免,不得【扩大征收范》。。围、改变 征收标】准
县【级以上?人,民政府审计、财政】和散装水泥行政【主管:部门应当按》照 国家和》本省:的有:关规定对散装水【泥专:项资金的收取、解】缴、管理和使 【用进行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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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【 有:下列行为《之一的?,,由各:级人民政《府散装水泥行政主】管 部门委托同级散!装,水泥管理机构—依照下列规》定给予?处罚:?
《 (一)水泥—生产企业未达—到本:办法规定的》。散装水泥发》。放能力的,责令【 限期达到;逾期】仍,未达到的,处—以3000元以上3!万元以下《罚,。款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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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二)》未按本办《。法规定的比例使【用散装水泥的,对其!低于规定的》数量 ?每吨处以1》0,元的罚款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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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—未按:国,家规定缴纳散装水】泥专项资金》的,,责令限期足额缴纳!, :并按日加收3‰【的滞纳金《;逾期仍不缴—纳的,处《以应缴散装水—泥,专项资金 》数额1?倍至3倍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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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前款—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应!当纳入散装水泥专项!资金:;收取的《罚款: 必须全部上缴【国库
第十!七条 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所规定禁!止现场?。搅拌混凝土的区【。域 范围内的建设工!程,,未经批准现—场搅拌混《凝土的?,由建设行政管【理部门 责令—改正;并对建—设单位按其现场搅】拌的:混,凝土量?每立方米处以—100元 的罚款 !
第十八条 !截留、?挪用或者减》免散装水《泥专:项资金?的,由审计、财 】政,部门会同散装水【泥行政主管部门依】法,。予以处?理
超标】准、超范围征收散装!水泥:专项资金的,—由财:政、物价部门会同 !散装水泥《行政主管部门依【法予以?。处理
— ,第十九条 》各级散?。。装水泥管理机构【。工,作人员滥用》职权、徇私舞弊 】、贪污受贿的,依法!给予:行政处?分;构成犯罪的,依!法追究刑事责任【
《 ,第二十条 本办【法所称?的预拌混凝土是【指由:水泥:、集料?、水以及 根据需】要掺入的外加剂【和掺和料等成—分按一定比》例,经集中计量拌制!后 通?过运:输车:在规定时间内—运至使?用地点的混凝土拌】合物:
本—。办法所称的散装水】泥,。发放能力是指具有】。散装水泥发》放能力的水》 泥库容量占所有】水泥库容量的—比例
第】二十一条 本—办法由福《建省人民政》府法: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!。
: 第?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!公,布之日起《施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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