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福?建,省发展散装水—泥管: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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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人民政【府令第 《69 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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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福建省发展散—装水泥?管,理办法已《经2001年8月】2,3日省?人民 ?政府第?33次常务会—议通过现予》以公布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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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省 长 习近—平,
二○○!一年八月三十日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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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—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!水,泥,。,促进?资源节约和技术【进步,?保护 环境》,提高社会》、经济、环保效益】,,。根据国家有关—规,定,结合本省实际,!。 制定本办法
! 第二条 凡在本!省,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!生,产、使用的单位,】必,须遵 ?守,本办:法
第三条!。 ,水泥生产、使用实】行“限制袋装,发展!散,装”的?方针
第四!条 县级以上—人民:政府应加强对发展散!装水泥?工作的组《织领 导《,采取措施发展散装!水泥和预拌混凝【土
城【市应根据具体情况】,限期禁《止在城区一定范【围内现场《搅拌混凝土
! 第五条 —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!定的主管散装水【。泥工作?的部门负责》。。 本行政区域内【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!工,作,其所属的散【装水:泥管理机《构负 责本行—政区域内发展散装】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!,业务上接受—上一级散装 水【泥管理机《构的指导和监督【。
县—级以上人民》政府有关行政管【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!的职责配《合,做 好?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!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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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各】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!应加强?。发展散装水泥宣传工!作,。。,并 在《实施具体管理—工作:中,为生产?、运输?和使用散装水泥【的单位与个人提【 供:。。信息咨询和》。服务
【第七条 现》有的水泥生产企业,!。旋窑型?的,:散装水?泥发放能《力,必须 达到60%】以上;立窑型—的,散装水泥发放】能力必须达到—30:%以上
【 新建、扩建、改建!的水泥?生产企业,散装【水泥发放能力—必须达到7 0%】以上达不到要—求的:,有关部门不予【批准建设 》
第八条 】生产预?拌混:。凝土:企,。业和大?中型水泥《制品:企,业必须全《部使 用《。散装水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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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工程!建设项目,水泥【使用总量达3—00吨?以上的,其散装【水泥 使用》量应达?到水泥使用总—。量70%以上;交通!、能源、港口、【水利、市政 工程】建设项?目,其?散装水泥使用—量应达到《水泥使用《总量80%以上【
? , 工程建设项目由于!。交通、?施,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!制不能使用散装 】水泥的?,由建设《单位在?工,程建设?项目开工《日15?日,前按有关规定—。。报相应的 散装水泥!管理机构备案
!。 第十条》 属于应使用—散装:。水泥或预《拌混:凝土的工程建设【项目,必须 按散装!水泥或预拌混凝【土编制工程概算、】预算、决算 —
第十—。一条 散装水泥专用!汽车、混凝土—运输搅拌车、混凝土!泵车 ?、流动罐《自装卸?运输车,进入市区和!城,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!,需办?理车 辆通行手续】的,公安交警—部门:应及时给予》办理:通行手续,提—供行车便利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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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二条 铁路部门】应加强?调度,提高散—装水:泥铁路运输车辆【的运: 输效率,实行【优先安排计划、【优,先配车、《优先调度和运—输
《 第十《三条 散装水泥【专项资金《是经国务《院批准征《收的专门用于发【 展散装水泥—事业的政府》性基金从事》。袋装水泥生产的企】业、使用袋》装 水?泥的建设《单位和水《泥,制品企业,均应【按照国家的》规定:向,各级散装《水,泥 管理机构缴【纳散装水泥专—项资: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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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各级散装—水泥管理机构—应按照省人民政府】财政主管部门—和散:装水 泥主管部门】规定的?范围征收,也可委】托有关部门代征,】并,依法检查、核 【实袋装水泥生产量和!使用量
第!十四条 散装水泥】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!专款专用,主要用】于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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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新建、!改建、?扩建散装水泥专用】设施,购置和—。维修专用设备—; :(二)散装》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!贴息:;
(三)!散装水泥的科研【与,。新技术开发、—推广
》 第十五条 散装!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减!免,,,不得:扩大征收范》。围、改变 》征收:标准
》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?审计:、财政和散装—水泥: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!照, 国:家和本省《的有关规定对散【装水:。泥专项资金的—收取:、解缴、《管理和使 用进【行监督检查
】。 第十六条 有下!。列行为之一的,由各!级人民政府散—装水:泥行政?主管 部门委托同级!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!照下列规定给—予处罚?:
(【一)水泥《生产企?业未:达到本?办法规定《的散装水泥发放能】力的,责令 限期】达到:;逾:。期仍未达到的,处以!3000元》以上3万元以下罚】款;
— (二)未按本办】法规定?的比例使用散装水】泥的,?对其低于规定的数量! 每吨处以1—0元的罚款》;
—。(三)未按国—家,规定缴纳散》装,。水泥专项资金的,责!令限期足额缴纳【, :并按:日加收3‰的滞纳】金;逾期《仍不缴纳的,处以应!缴散装水《泥专项资金 数额1!倍至3倍的罚—款,
? 按前款》规定收取《的滞纳金应》。当纳入散装水泥专项!资金;收取》。的罚款 必须全部上!缴国库 《
第十七条 !。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所规定禁止【现场搅拌混凝—土的:区域 范围内的建】设工程?,未经批准现—场,搅拌混凝土的,由】建设行政管理部【门 责令改正;并】对建设?单位按其现》场搅拌的混凝土【量每立方米处—以100元 —的罚款 《
第十—八条 截《留、挪?用或:者,减免散装水》泥,。。专项资金的,由审计!、财 政部门—会同散装水泥—行政主管《部,门依法予以处—理
超标准!、超范围征收散【装水泥专项》资金的,由》财政:、,物,价,部门:会同 散装》水泥行?政主管部门依—法予以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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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:第十:九条 各级散装水】泥管理机构工—作人员?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! 、贪污受》贿的,依法给予行】政处分;构》成,犯罪的,依》法追: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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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二十条《 本办?法所称的预拌—混凝:土是指?由水泥、集料、水】以,及, 根据需《要掺入?的外加剂《和掺和?。料等成分按一—定比例,经集中【计量拌制后 通过运!输车在?规定时间内运至使】。用地点的混凝土【拌合物?
本办法】所称的散装水泥发】放能力是指具有【散装水泥发放—能力的水《 泥库容量占所有】。水泥库容《量的比例
【 第二十一条 】本办法由《福建省人民政府法】制办:。公室负责解释
! 第二十二条 本!办法自公《布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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