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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。 福?建省发?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! 福建【。。省人民政府》。令第 69》 号 》     》福,。建省发展散》装水泥?管,理办法已经2001!年8月23日省人民! 政府第33次【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!公布施行  【 省 长 习近平!   ? ?二,○○:一,年八月三十日—  ?   第一—条, 为:了加快发《。展散:。。装,水泥,促进资源节】约和技?。术进步,保护 环】境,提高《社,会、经济《、环保效益,—根据国家有》关规定,《结合本省实际—, 制?定本办法   !第二条 凡在—本省:。行政:区域内?。从事水泥生》产、使用的》单位,必须遵 守】本办法   第!三条 水泥生产、】使用实行“限制【袋装,发展散装”】的方针? :   第四条 【。县级:以上:人,民政府应加强对【。发展散?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! 导,采取措施发】展散装水泥》和,预拌混凝土 】  城市应》根据具体情况—,限期禁止在—。城区一定范围内现场!搅拌混凝土 —   》。第五条?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确定的主管散】。装水泥工《作的部门负责—。 本行?政区:域,内发展散装》水泥的管理工作,】其所: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!构负 责本》行政:区域内发《展散:装水:泥的具体管》理工作,业务上接受!上,一级散装《 水泥管理机构的】指导和监督 】  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!理,部门:应当按照各自的职】责配合做 好发【展散:装水泥管理工作 】 :  第?六条: 各级?散,装水泥管理机—构,。。应加强发展散—装水泥宣传工作【,并 在实施具体管!理工作?中为生产、运—输和使用散装—水,泥的单位《与个人提 》供信息咨询和服【务 《。 , 第:七条 ?。现有:的水泥生产企业【,旋窑型的,—散装水泥发放能力】必,须 达?到60?%以上?;立窑型的,散装水!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!30%以上》 :   新建、扩建、!改建:的水泥生产》。企业,散《装水泥发放能力必】须达到7《 0%以上达不【到要求的,有关部门!不予批准建》。设 ?。   第八条 生】产预:拌混凝土企业和大中!型水泥制品企业【必须全部使 用散】装,。水泥   第九!条 :工程建设项目,水泥!使用总量达300吨!以上的,其》散,装水泥 使用量应】达到:水泥使?用总量70%—以上;?交通、能源、—。港口、水利、市政】 工程建《设项:目,:其散装水《泥使用量应》达到:水泥使用总量80】%以上 —。  工程建设项【目由于交通、—施工:场地等客观条件限】制不:能,使用散?装 水泥的》,,由建设单位在工程】建设项目开》工日1?5日前按有关—规定报?相应的 散装—水泥管理《机构备?案   第十条! ,属于应?使用散?装,水泥或?预拌:混,凝土的?工程建设项目,必须! 按散装水泥或【预拌混?凝土:编制工程概算、预算!、决:算 : : , 第:十一:条 散?装水泥专用汽—车,。。、,混凝土运输搅拌车】、混凝土泵》车 、流《动罐自装卸运输车】,进入市区和城镇的!交通控制路段—时,需办理车 辆通!行手:续的:,公安交警部门【应及时?给予办理通行手【续,提供行》车便利?   第十二!条 铁路部门—应加强调度,提高】散,装水泥铁路》运输:车辆的运 输效率】,实行优先安排计】划、优?。先配车、《优,先调度?和运:输   第十三!条 散?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!国务院?批准:征收的专门用于发 !展散装水泥》事业的政府性基【金从事袋装水—泥生产的企》。业,、使用?。袋装 水泥的建【设单位和水》泥制品企业,均应按!照国家的《规定向各级散—装水泥 管理机构缴!纳散:装水泥专项资—金   各【。级散装水《泥管理机构应按【照省人?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!和散:装水 泥《主管部门《规定的范围征收【,也:可委托有关部门【代征:,并依法检查、核】 实袋装水泥生【产量和使用量 !  第十四》条 散装水泥—专项资金按国家【规定:专款专用,主要用于!: ?。   (《一)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散装水泥专【用,设施,购置和维修】专,用设备; (二)散!装水泥建设》项目贷款《的贴息;   !(三:)散装水泥的—科研与新技术开发、!推广   第】十五条 《散装水泥专项—资金不得减》免,不得扩》大征:收,范围、?改变 征收标准 !   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审计、】财政和散装水泥行】政主管部门应当【按照 国家和本省的!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!专项资金的收取、解!缴,。、管理和使 用【进行监?督检查   第!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!之一的,由各级人民!政府散装水》泥行政主管 部门】委托同级《散装:水泥管理《机,构依照下列规定【给予处罚: 【   (一)水泥生!产企:业未达到本办法规】。。。定的:散装水泥发放—能力的,责令— 限:期达到;逾期仍【未达到的,》处以:3000元以上3万!元以:。下,。罚款; 》   ?(二)未按本办法】规定的比例》使用:散装水泥的,对其低!于规定的数量 每吨!处以10元》。的罚款; — ,  (三)未按国家!规定缴纳散装水【泥,专,项资金的,责令限】期足额缴纳, 并】按日加收3》‰的滞纳金;逾期仍!不缴纳的,处以应】缴散装水泥专项资】金 数额1倍至3倍!的罚款   按!前款规定《。收,取的:滞纳金?应当纳入散装水【泥专项资金》;收取的罚》款 必?须,全部上?缴国库 —  第十《七条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所《。规定禁止现场搅拌】混,凝土的区域》 范围内的建设工程!,未经批准》现场搅拌《混凝土的,由—建设行政《管理部门 》责令改正《;并对?建,设单位按其现—。场搅:拌,的混凝土量》每立方米《处以10《0元 的罚》。款   —第十八条 》截留、挪用或者减】免散装水泥》专,项资金的,由审【计、财 政部门会】同散装?水泥行政《主管部门依法予【。以处理 《   超》。标准、超范围征【收散装?。水泥专?项资金的,由财政、!物价部?门会同 散装—水泥行政主管—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!   《第十九?条 各级散装水泥】管理:机构工作人员滥用】职,。权、徇私舞弊 、贪!污受贿的《,依法给予行政处】分;构成犯罪的,依!法,追究刑事责》任   第【二十条 《本办法?所称的预拌混—凝土是指由水泥、】集,料,、水以及 根—据需要?掺入的外加剂和【掺,。和料等成分》按一定比例,经集】中计量拌制》。后 通过运》输车:在规定?。时间内运至使—用地点的《混,凝土:拌合物 》。  : 本办法《所称的散装水泥【发放能力是》指具有散装》水泥发放能》力的水 泥库容量】占,所有水泥库容—量的比例 —   第二十一条 !本办:法由福建省》人民政府法》制办公室负》责解释? ,   第二—十二条 本办法【自公:布之:日起施?行 》 】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