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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: ? 》 咸阳市《市区城镇廉》租住房管理办法【 , 第一条 !为,建立和完善》我市城镇廉租住房】。制度保障城镇—最低收入家》庭,的基本住房》需要根据建》。。设,部,、财政部、民政部】、国土资源》部,、国家税务》总局关于城镇最【低收 入家】庭廉:租住房管理办法有】关规定结合我市【实际制定本办法 】 第】二,条 对市区—非农业户口的低【收入住房困难的【家庭实?行实物?配租和租金核减【的,住房:保障方式本办法【所,称实物配租是—指政府向符合—条件的申请对—象直接提《供廉租住 】房并按照廉租—住房租金标》准收:取租金租金核—减是指公有住房管理!单位按照政》府的规定在一定时】期内对现《已承租公有住房【(含直?管公房)的城镇最】低收入家庭给予租】金减免 】 第】三,条 ?咸阳市房产管理【局是全市城镇廉租住!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!。门负责市区廉租住】房组织?实施:和管:理工:作市财政、民政、】国土、地税、计划】、规划、《住房公积金 【 管理中心等部门!要按照本部》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!最低收?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!的相关工作》 : 《 :第四条 城镇最低!收入家庭廉租—住房保障水平以【满足基?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!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!和居民住《房状况廉租住房单套!户型:建筑面积《控制在60平—方米以内 【 第五条】 同时符合下【列条件的可以申【请城镇?。最低收?入家:庭廉租住房或租金减!免 ?。     —(一)具《有咸阳市市区—非农业户口; 】     (二】)家庭收入低于市】政府公布《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!并享:有民政部门确定的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!障的家庭;》     (!三)家?庭人:均居住建筑》面积在?10:平方米(含10【平方:米) 以下》 《 第六条【 廉租住房租金标!。准实行政府定价由】房产: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!部门按维修费、管】理费:两项因素确定报政府!批准后实施》 】第七条 申请廉】租住房按以下程序进!行 ?     —(,一,)申请人向》市房产管理》部门提?出,书面申请提交居【住地户口证明、家】庭主要?成员身份证、民【政部门核《发,的最低生《活保障证、街道办事!。处,或,家庭成员所》在单:位出具的住房— 情况证【明等证明原件;委】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!交授权委托书—和身份证《。。明    】 (二)《申请人填写“咸【阳,市城镇?廉租住房申核登记】表”并按审核登记表!要求:到,有关:单位签署审核意【见;: ?。 ,    (三—),市房产管理部门收】到申请后15个工】作日内完《成对申?请情况的审核; !  ?   (四)—经审:核符合条件的由【市房产管理部门【在申请人家庭居住】地公:示公:示期为15个工作日!。; :。    (五】)公示无《异议的由申请—人市房产管》。理部:门开具的廉》租住房通知单—和廉租住房审核登】记表到廉租住房提供!单位办理《租赁签?约手续或租金减免手!续 — 第八条— , 房产管理部门因】审核的需要可以通】过入户调查、—邻里访问以及—信函索证等方式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】入,。和住房状况等进行】核实申请人及—有,。。关单位、组织或个人! : 应当接受—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!况 : , —。第九条 》廉租房申请人原私】有住房、优》惠购买公有住房以及!租住公有住房—。(含直?管公:房)等在实物配租或!租金减免时合并【计,算面:。积予以?核,减 ? 》 第十?。条 ?实物配租的》家庭若人均住房【建筑面?积,已达到1《0平方米且总—配租建筑面积小于3!0平方米(含3【0平方米)的按【廉租住?房租金标准缴—纳房租超过》配租标准部分的建 !。 :。。 筑面积按【。公房租金标准缴【纳房租 【 第十一条】 申请实物配租】的家庭由市房产管】。理部门按照登记顺】序等规定条件轮候轮!候期间申请》人,家庭:基本情况《发生变化的申请人】。应当及?时向有关部》门申报经 】审核不符《合申请条《件的取消《。轮,候 — 第《十二条 廉—租,住房的共用部—位、:。共,用,设施设?备的维修养护由产】权人:负责:;自用部位》自用设备的维修【养护由承租人负责】承租人腾《退,房屋时在使》用过程中所发—生的 《 房屋维》修养护费《、装修费不予补偿 ! 第】十三条 《 承租人装修—房屋必须经》产权单?位同意产权》单位应当将装—修的:。禁止和注意事—项,告知承?租人:并对装修情况进【行安全?检查 》 第十四条! 享?。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!低收入家庭》应当每年向市—房产管理部门如实】申报家庭收入、【家庭人口及住房【。变动情况市房产管理!部门每?年应会同有关部门】对享受?廉 租—。。住房待遇家庭—的资:格进:行一次复核并—按照复核《结果调整租金核【减或 已实》物配租的住房— — , 第十五条》 申?请人家庭《收入超过规》定的最低收入—家庭标准时应按【。要求腾退已承租【的,廉租住房《;因特殊原》因不能?按,期腾退的经》市房产管理部门同】意可以给予3个【月的 ? 过渡》期过渡?期间内?按公有住房租金【。。标准收?取房租;超》过3个月《仍,未腾退的按市场租金!收取房租《 》 第十》六条 ?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!按照咸阳《市城市?房屋拆?迁管理?办法获得拆》迁补偿?金不足购买》拆迁安置保障面积】价款的可申》请廉租住房》符合条件的》拆迁补偿《金交 ? , 由房产管—理部门代存拆迁【补偿权属不变—廉租住房《租金从代存的拆迁补!偿款:中扣:缴退出廉《租住房时《拆迁补?偿,金余额予以返还 ! , 》。第十七?条 城镇》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!房,保障资金《的来源实行财政【预,算安排为《主、多种《渠道筹措的原则【主要:包括  【   (《一):财政预算安》排的资金《;    】 (:二)住?房公积金《增,值收益中按规定【提,取的城市廉》。租住房补充资—金;    ! (三)危旧直管】。公房:置换筹措廉》租,。住房建设的资金【; :     (四!)社会捐赠的—资金:;    】 (五?)其他方《式筹集?的资:金 【 第十八条 【 实物配《租的廉租住房来源】主要:包括    ! (一)政府出资】建设:的廉租住房; 【     【。(二)政府出资收购!的住房; 》  《   (《三,)腾空的公有住【房(含直管公房【); ? ? , ,。  (四)社会【捐赠的住房;—     (!五)其他渠》道筹集的住房 】 》 第十?。。九条 廉租住房】建设用地实》行行政划《拨方式供应建设【过程中减免》市区两级相关职能】部门的行政事业【性收费;政府出资】收购: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!及实物配租的廉 】 ?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!规定给予税收优惠】 【 第二十条》 :廉,租,住房申请人》对,市房产管理部门的审!。核结果、轮》候结果、配租—结果有异议的—可,以向:市政府?或省建设厅申诉 ! 第【二十一?条 最低收入【。。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!。违反本办法不—如实申报家》庭收入、家庭人口及!。住房状况的》由,市,房产管?理部门取消其—申请资格;已骗取】廉租住房保障的 】 :。 责令其退出—廉租房并《补交:市场平均《租金与廉租房标准】租金的差额或补交核!减的租金《 】。第二十二条 享】受廉租住房保障【的承租人《有下列行《为之:一的:由市房产管》理部门会同有—关部门收回其承租的!廉租住房或者停【止租金核减 【   《  (一)》将承租的廉》租,住房转借、》转租的; —     (二】)拖欠廉租租金达6!个,。月以上的; 】   ?。  (?三)擅?自改:变,房屋:用,途,的; 》 ,    (四—)连续6个月—以上:末在廉租住》。房居住的 】 第二十三条!房产管理部门或者】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】。部门的工《作人员在廉》租,住房管理工作中利】。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!他人:财,物或者其他》好处的对已批准【。。的廉租住《房不依? , 法履行监督管!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!法行为?不予查?处的给予行政处【分;构成犯罪—的依:法追究?刑事责任 ! 第二十四条各!县(市)廉租住房管!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! 》 第二十五条本办!法由咸阳市房产管理!局负责?解释 !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!自2:005年4月—1日起施行 【 : 《。 ?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