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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咸阳市—市,区城镇?廉,。租住房?管理办法 — 第一条 为!建立和完善我市【城镇廉租《住房制度保》障城:。镇最:低收入家庭的—基本住?房需要根据》建设部、财政部【、民政部、》国土资源部、—国家:税务总局关于城【镇最低收 【 入家?庭廉租住房管理办】法有:关规定?结,合我:市,实际制定本办法 】 ? 第》二条 对市—区非农?业户口的低》收入:住房困难的家庭实】。行实物配租和租金】核,减的住?。房保障?。方,式本办法所称实物】配租是指《政府向符合条—件的:申请对象直接—提供廉租住 !房并按照廉》租住房租《金标准收取》租金租金核减是指】公有住?房管理单位按照政府!的规:定在一定时期内对】现已承租公有住房(!含直管公房》)的城镇最低—收入家庭给予—租金减免 》 : — 第《三条 咸阳市房产!。。管理局是全市—城镇廉租住房工【作的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《市区廉租住房组织】实施和管理工作【市财政、《民政:、国土、地税—、计划?、规划、住房公积金! 管》。理中心等《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!责分工负责城镇最】。。低收入家庭》廉,租住:房保障的相关—工作: 第!四条 城镇—最低收入家庭廉【租住房?保障水平以满足【基本住房需要为原】则根据我市》经济发展《水平和居民》住房状况廉》租,。住,房单套户型建筑面】。积控制在60平【。方米以内 ! 第五条 【 同时符合》下列条件的》。。可以申请城》镇,最低收入家庭—廉租住?房或租金减免— ?    《 (一)具有咸阳市!市区非农业户口【。; 》    (二)【家庭收入低于市政】。府公布?的最低生活保障【标准并享《有,民政部门确定的城】市居民?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!;    】 (三)《家庭人均居住建【筑面积在10平方米!。(含:10平方《米): 以下 》。 —第六条 廉租住】房租金标准实—行,政府:定,价由房产《管理部门和价格管】。理,部门按维修费—、管理费《两项因素确定报政府!批准后实施 —。 , —第七条 申请【廉租:住房:按以下程《序进行 —     (—。一)申请人向—市房产管理部门【提出书面申请提交】居住地?户口证明、家—庭,主要成员身份证、民!政部门核发的—最,。低生活保障证、街】道办事处或家庭成】员,所在单位出具的住】房, 情》况证明等证明原件;!委托代?理人办理的需提【交授:权委托?书和身?份证明 》 ,     (二)申!请人填写“咸阳市】城镇廉租住房—申核登记表”并【。按审核?登记表要求》到有关单位签署审核!意见:;  —   (三》)市房产《管理:。部门:收到申请后15个工!作,日内完成对申请情况!的审核?;    】 (四)经审核符】合条:。件的由市房产管【理部门在申》请人家庭居住—地公:。示公示期为15个工!作日;?   — (:五):公示无异议的由【申请人市《房产管理部门开【具的廉租住》房通:知单和廉租住—房审核登记表到廉】租住房提《供单位办理租赁签】约手续或租金—减免手续 》 ? 第八条【 房?产管理部门因审核的!。需要可以通过入户】调,查、邻?。里访问以及信—函索:证等方式对申—请人的家庭收入和】住房状况等进行核】实申:请人及有《。关单位、组》。织或个人 】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!供有:关情:况 《 》第九条 《 廉租房《申请人原私有住房】、优惠?购买公有住》房以及?租住公有住房(含直!管公房)等》在实物配《租或租?金减免时合并计算】面积予?以核减?。。 : : : 第十条》 实物《配租的家庭若人【均住房建筑面积已】达到10平方—。米且:总配租建筑面积【小于30平方米(含!30平方米)的【按廉租住房租金【标准缴纳房》租,超过配租标》准部分的建 】 ?筑面积按公》房租金?标准缴?。纳房租 》 : ? ,第十一?条 申《请实物?。配租的家庭由市【房产管理部》门按照登记顺序等规!定条件轮候轮—候期间申请人—。家庭基本情况—。发生变化的申请【人应当及时向—有关部门申报经【 审核不【符,合申请条件的取【消轮候 《 , 第【十二条 廉租住房!的,共用:部位、共《。用设施设《备的维修养护由【产权人负责;自用部!位自:用设备的维修—养护由?承,租人负责承租—人腾退房屋》时,在使用过程中—所,。发生的 《 房屋维修养】护,费、装修费不予补偿! , 第】十三条 承租人】装修房屋必》须经产权单位同意产!权单位应当将—装修的禁止》和注意事项告知承】租人并对装修情况】进行安全检查 】 , ? 第十《四条: , 享受廉租住—房待遇的最低—。收入:家庭应当每年向【市房产?管理部?门如实?申报家庭收入、家】庭,人,口及住房变》动,。情况市房产管—理部门每年应会同有!关部门?对享受廉 — 租住房待遇家庭!。的资格进《行一次复核并—按照复核《结果调整《。租金核减《或 已实《物配租的住房 】 《。 第?。十五条 申请人】家庭收入超》过规定的《最低收?入家庭?标准时应按》要求腾退《已承租的廉》租住房;因特殊原】因不能按期》腾退的经市房产管理!部门同意《可以给予3个月的】。 ? 过渡期过渡期间】内,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!收取房租;超过【3个月仍未腾—退的按市《场租:金收取房租 — 第十!六条: 城镇最低—收,入家庭?按照咸阳市城市房屋!拆迁管理办》法获得拆迁补偿金不!足购买拆迁安置【保障面积价款的【。可申请廉租住—房符合条件》的拆迁补偿》金交 ? 由房》产管理部门代存拆】迁补:偿权属不《变廉:租住房租金从代存的!拆迁补偿款中—。扣缴退出廉》。。租住房时拆迁—补偿金余额予—以返还 《 ? 第十—七条 城》镇最低收入家—庭廉租住房保障资】金的来源实》行,财政预算安排为【主、多?。种渠道筹措》的原:则主要包括 — :     (—一)财政预算安【排的资?金;   】  :(二)住房公积【金增值?收益中按规定提取】的城市廉《。。租住房补充资金【; : ,。 ,   ?  (?三)危旧直管公房】置换筹措《廉租住房《。建设的资金》。;  —。  : (四)社会捐【赠的资金《;,     】(五)其他方式筹集!的资:金 《 ? 第十八条 【 实物配租的廉【租,住房来?源主要包括 】。    《 ,(一)政《府出资建设》的,廉租:住房;   !  (二)政府【出资:收购的住房; 【 :   ? , (三)腾空的公】有住房(含》直管:公房:),; :   》  (四)社—会捐赠的《住房;? ,。  《   (五)其他】渠道筹集的住房 】 : ? , 第十九条 廉租!。住房建?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!方式供应建设过程中!。减免市区《两级相关职》能部门的行政事【业性收?。费;:政府出?资收购住房》作为廉租住》房,以及实物配租—的廉 租【住房租金收》入按照规《定给予税收优惠 ! , ? 第二《。十条 廉租住房】申请人?对市房产管》理部门的审核—结果、轮《。候结果、《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!以向市政府或—省建设?厅申诉? 】第二十一条 最】低收入家庭申—请廉:租住房时违反本【办法不如实申—报家庭收入》、家:庭人口及住》房状:。况的由市房产—管理部门取》消其申?请资:。格;已骗取廉租【住房保障的 】 责:令其退出廉租房并】补交市场平均—租金与廉租房标准】租金的差额或补交核!。减的租金 【 第二十二!条 享受廉租住】房保:障的:承租人有下列—行为:之一的由市房产【管理:部门:会同:有关部门收回其【。承租的?廉租住房或者—停止:租金核减 》。     (一!)将承租的廉租住】房转借、转租的;】    【 (二)拖欠廉租租!金达:6个:月以上的; !    (三)【。擅自改变《房屋用途《的;  【   (四)连续6!个月以上末在廉租住!房居住的 — 《 第二十三条房】产管理部门或者【其他: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!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!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!上的:便利收?受他:。人财物或《。者其他好《处,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!房不依? 法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!。或者:。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!处的给予行》。政处:分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:究刑事?责任 】 第二十》四条各?县(市)廉租住【房管理参《照本办法执行 】 第二】十五条本办》法由:咸,阳市房产管理局负责!解释 ! 第二十六》条本办?法自2005年【4月:1日起施行 【 !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