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《 : 咸》阳市市区城镇廉【租住房管理办法 !。 第一条 为!建,立和完善《。我市城镇廉租—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!低,收入家庭《的基本住房需—要,根,据建:设部:、财政部、》民政部、国》土资源部、国—家税务总《局关于城镇最低收】。 , ?入,家庭廉租住房管理】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!市实际制定》本办法 】 第《二,条, 对市区非—。农业户口《的低: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!实行实?物,。配租和租金核减【的住房保障方式【本办法所称实物【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!条件的申请》对象直接《提,。供廉租住 — 房并按照—廉,租住房租金》标准收取租金租金】核减是指公有住房】管理单位按照—政府的规定在—一定时期内对现已】承租公有住房—(含直管公房)【的城镇?最低收入家》庭给予租《金减免 】 》。 :第三条 咸阳市房!产,管理局是全市—城镇廉租住房工作的!行政:主管:部门负责《市区廉租住》房组织实施和—管,理工作?市,财政、民政、国土】、地税、计划—、规划、住房—公积金 管】理中心等部门要按照!本,部门:职责分工负》责城镇?最低收入家庭廉【租住房?保障的相关工作 】 《 : 第四条 》 城镇最低收入【家庭廉租住》房保:障水平以满足基本】住房:需要为原则根据我市!经济:发展水平和》居民住房状况廉租住!房单套户《型建筑面积控—制在60《平方米以内 !。 : :第五条 》同时:符合下列条件—的可以申请城镇最】低,收入家庭廉租—住房或租金减—免 》    (一—)具:有咸阳市《市区非农业户口; ! :     (二)】家庭收入低于市政】府公布的《。最低生活保障—标准并享有民—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!民最低生《活保:障,的,家庭; — ,    (三)【家庭人均《居住建?筑面积在10平【方米(?含10平方》。米) 以下》 【 第六条 —廉租住房租金标准】实行政府《定价由房《产,管理部门和价格管】理部门按维修费【、管:理费两项因素确定报!政府批准后》实施: ?。 》第七:条 ?申请:廉租住?房按:以下程序进行 】 :。    《(,一)申请人向市房产!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!请提:交,居住地户口证明、】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!、民政部门核发的】最低生活保障证、街!道办事处或家—庭,成,员所在单位》出具的住房》 : 情况证》明,等证明原件;—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!提,交授权委托书—和身份?证明   】  (二)申—请人填写“咸阳市】城,镇廉租?。住,房申核登记表”【并按审核登记表【要求到有《关单位签署》审核意?见;: 《  :  (三)市—房产管理部》门收到?。申请后15个—工作日?内完成对申请—情况的审核; !   ?  (四)经—审核符合条件的由】。市房产管理部门【在,申,请人家?庭居住地公示公示】期为15个工作日】;   【。 (:五)公?。示无异议的》由申请人市房产管理!部门开具的廉租【住,房通知单和廉租住房!审核登记表到—廉租住房提供—单位:办理租?赁签约手续或租【金减免?手续 《。 —第,八条 房产管理部!。门因:审核的需要可—以通过入《户调查、《邻里访问以》。及信函?索证等方式》对申请人的》家,庭收入和住房—状况等进行》核实申请《人及有关《单位、组织或个人 ! : 应当接受》调查如实提供有关】情,况 !第九:条 廉租房申【请人原?私有住房、优惠【购买公有《住房以及《租住:公有住房《(含直管公房—。)等在实物配—租或租金减免时【合并计算面积予以】核减 【 第十条 】实物配租的家—庭若人均住房建筑面!积已达到1》0平方米且总配租建!筑面积小于30平】方米(?含30平方》米)的?按廉租住《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!超过配租标准—部分的建 】 筑?面积按公《房租:金标准缴纳》房租 【。。 第十一条 】 申请实《物配:租的家庭由市房【。。产管理部门按照【登记顺序等规定条件!轮候轮候期间申请人!家庭基本《情况发生《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!时向有关部门—申报经 — 审核不符》合申:请条件?的取消轮候 ! 第十二条 ! 廉:租住房的共用—部位、共用设—施设备?的维修养护由产权】人负责;自用部【位自用设备的维【修养护由承租—人负责承租人腾退】房屋时在使用过程中!所发生的《 房》屋维修养护费、装修!费不予补偿 — 第】十三条 承租人装!修房屋?必须经?产权:单位同意产》权单位应当将装修】的,禁止和?注意事项告知—承租人并对装修情】况进行安全检查 !。 第十四!条, 享受廉租住【房,待遇的最低收入家】庭应当每年向—市房产管理部门如】实申报家庭收入、】家庭人?口,及,住房变动《情况市房产管理部门!每年应?会同有关《部门对享受廉 ! 租住房待遇家庭的!资格进行《一次复核并按照复核!结果调整租》金核:减或 已实物配租】的住房 【 : 第十五条 】申,请人家?。庭,收入:超过规定的最低收入!家庭标准《时应按要求腾退已承!租的廉租住房;【因特殊原因不能【按期腾退《。的经市房产管理部】门同意可以》给予3个月的 】 , 过渡期过渡期间】内按公有《住房租金标准收【取房:租;超过3个月仍未!腾退:的按:市场租金《收,取房租? : 第十六!条 城《镇最低收入家庭【按,照咸阳市《城市房屋拆》迁管:理办法获得拆迁【补偿:金不足购买拆迁【安置保障面积—。价款:的可申请廉租—住房符合条》件,的拆迁补偿》金交 由房产!管理部门代存拆迁】补,偿权属不变廉租住房!。租金从代《存的拆?迁补偿?款中扣缴退出廉租住!房时拆迁补偿金余额!予以返还 ! 第十七条 】 ,城镇最低收入—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!金的来源实行财政】预算安排为主、【多种渠道筹》措的原则《主要包括  !   (一》。)财政预算》安排的资金》;   【  (二)住—房公积?金,增值收?益中按规定》提取的城市廉—租住房补《充,资金; —    《 (:三):危旧直?管公房置换筹措廉】租住房建设的资金;! ?     (四)】社会捐赠《的资金; 》 ?    (五)其他!方,。式筹集的资金 【 : 《。。 ,第十八条 实物配!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!要包括?   — , (一)《。政,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!房; 《  ?   (《二)政府出资收【购的住房;》 :     —(三)腾空的—公有住房《(含直管公房)【; 《     (—四)社会捐赠的【住房; 》     (五)!其,他渠道筹集的住房】 《 ? 第十九《条,。 廉租住》房建设用《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!供应建设过程—中减免市《区两级相关职能部】门的行政事》业,性收费?;政府出资收购住房!作为:廉租住房以及实物】。配租:的廉 租住房!租金:收入按照规》定给予税收优惠 】。 》。 第?二十条 》廉租住房申》请人:对市房产《管理部门《的审核结《果、轮?候结果、配租结果有!异议的可以向市【政府或省建设厅【申诉 【 ?第二十一条 【。最低收入家庭申【请廉租住房时违反】本办法不如实申【报家庭收入、家【。庭人:口及住?房状况的由》市房产?管理部门取消其申】请资格;《已骗取廉租住—房保:障的 》 责令其退出廉租房!并补交市《场平均租《金与廉租房标—。准租:金的差额或补交核】减的租?金 ? 第二十!二条 《。享受廉租住房保障】的承租人《有下:列行为之《一,的由市房产管理【部门会同《有关部门收回其承】租的廉租《住房或者停止租【。金核:减 《     (一【。。),将承租的《。廉租住房转借、【转租:的;  【。  : (:二,)拖:欠廉租租金》达,6个月?以上的;《    【 (三?)擅自改变房屋用途!的; 《     (四】)连续?6个月以上末在廉租!住房居住的 【 —第二:十三条?。房,产管理?部门:或,者其他?有,关行政管理部门的】工,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!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!的便利收受他—人财物或者其他好】。处的对?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!依 : 法履行监督管!理职责的或》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!查处的给予行政【处,分;:构成犯?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 《 ? , 第二十四条【各县:(市)廉租住房【管理参照《本办法执行》 第!二十五条本办—法由咸阳市房产管理!局负责解释 !。 第二十六条!本办法自2005年!4月1?日起施?行 : 》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