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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— 咸阳市市区城镇】廉租住?房管:理办:法 —第一条 为建立和!完善我市城镇廉【租住房制度保障【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!基,。本住房需要根据建】设部:、,财政部?、,民政部、《。国土资源部、国家税!务总局关《于,城镇最?。低收 》 入:家庭廉?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!规定结?合我:市,实际制定本办法 ! 《 第二条 对】市区非农业户—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!的家庭实行实物配】租和:租,金核减的住房—保障方式《本办法所称实—。物配租是指政府向】。符合条件的申请对】象直接?提供廉租住 【 房并按》照廉租住房》租金标?准,收取租金租金核减】是指公有《住房管理单位—按照政府的》规定在一《定时:期内对现已承租【公有住房(含直管公!房):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!给予租?金减免 《 】 , 第三条 —。 咸阳市房产—管,理局是全《市城镇廉租住房工作!的行:政主管?部门负责市》区廉租住房组织实】施,和管理工作》市财政、民政、国土!、地税、计划、【规划、住房公积金 ! 管理》中心等?部门要按照本部【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!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!房,保障的相关工作 ! , , 第》四条 城镇—最低收入《家庭:廉租住?房保障水平》以满:足基本住房》。需要为原则根据我市!经,济发:展,水平和居《民,住房状况《廉租住房单套户型建!筑面积控《制在60平方米以内! 】第五条? 同时符合下列】条件:。的可以申请城镇最低!收入家庭廉租—住房或租金减—免  —   (一》)具有咸阳市市区】。非农业户口; 【     (】二)家庭《收入低于市》政府公布的最低生】活保障标《准并享有民政部门确!。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!活保障的家》庭; 》     》。(三)家庭》人均居住建筑面【积在1?0平方米(含10】平方米) 以—下 《。 第—六条 廉租住房租!金标准?实行政府定价由【房产管理部门—和价格?管理部门《按维:修费、管理费—两项因素确定报政】府批准后实施—。 : 第七条! 申请《廉租住房《按以下程序进行【     】(一:。)申请人向市房产管!理部门提《出书面申请提交居住!地户:口证明、家庭主【要成员?身份:证、民政部》门核:发的最?低生活保障证、【街道办事处或家庭成!。员所在单位出具【的住房? 情况证【明等证明《原件;委托代理【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!委托书和《。身份证明 【   ? , (二)申请人填写!“咸阳市城》镇廉租?住,。房申:核登记表”并—。按审核?登记表要《求,到有:。。关单位签署审核意见!; ? ,     (三)市!。房产管?。理部门收到申—请后15个工作日内!完成对申《请情况的审》核;  【   (四)经审核!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!管理部门在申请人家!庭居住地公示公【。示期:。为15个工作日;】 : :。。   (《。五)公示无异—议的由申请人市【房产管理部》门开具的廉租—住房通知单》。和廉租住房审—核登记?表到廉租住房提【供单位办理》租赁签?。约手续或租金减【。。免手续? 》 第八条 】房产管理部》门因审?核的:需要可以通过入【户,调查、邻里访—问以及?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!请人:的家:庭收入和住房状况】等进行核实申—请人:。及有关单位》、组织或个人 ! 应当接受调查【如实提?供,有关情?况 !第九条 《。 廉租房申》请,人原私?有住房、《优惠购买公有住房以!及租住公《。有住房(含直管【公房)等在实物配租!或租金减免时—合并:计算面积《予,以核减 【 第十条 !实物配租的》家庭若人均住房建筑!面积:已达到10平—方米且总配租建筑】面积小于《30平方米》。(含:30:平方米)的》按廉租住房租金【标准缴?纳房租超过配—租,标准:部分的建 ! ,筑面:积按公房租金—标准缴纳房》租 【 :第十一条《 申请《实物:配租的家《庭由市房产管理部】。。门按照登记》顺序等?规定:条件轮候轮候期间】申请人家庭基本【情,。况发生?变化的申请人—应当及时向有—。关,。部,门申报?经 审核【不符合申请条件【。的取消轮候 【 《 :第十二?条 廉租住房的】。共用部位《、共用设施设备的】维修养护由产权【人负责;自用部位】自,用设备的维修—养护由承租人负责承!租人腾退房屋—。时在:使用过程中所发【生,的 《 房屋维修》养护费、装修费不】。予补:偿 — 第十》三条 承租—人装修房屋必—须经产权《单位同意产权—。。单位应当将装修【的禁止和《注意事?。项告知承租》人并对装修情况【进行:安全检查 》 , ? 第十四条 !享受廉租《住房:待,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!当每年向市房—产管理?。部门如实申报家庭】收入、家《庭,人口:及住:房变:动情况市房产管【理,部门每年应会—同有关部门对享受】廉 : 租《住房待遇家庭的资格!进,行一次复核并—按照复核结果调【整租金?核,减或 已实物—配租的住房》 《 《第十五条 》 申请人家庭—收入超?过,规定的最低收入家庭!标准时应按》。要求腾退《已承租的廉》租住房;因特殊原因!不能按?期腾退?的经市房产管理【部门同意可以—给予3个月的 】 过渡《期过:渡,期间内?按公有住《。房租金?标准:收取房租;超过【3个月仍《未腾退的按市场【租金收取房租 】 《 第十六条 【 城镇最低收入【。家庭按照咸阳市【城市房屋拆》迁管理办《法获得拆迁补偿金】不足购买拆》迁安置保障面积价款!的,可申:请廉:租,住房:符合条?件的:拆,迁补偿金交》 《由房产管理部门代存!拆迁补偿权属不变】廉租住房租金从代存!的拆迁补偿款中扣】缴退出廉《租住:。房时拆?迁,补偿金余《额予以返还》 — , 第十七条 — 城镇最低》收入家庭廉租—住房保障资金的【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!排为主、多》种渠道筹措的原则】主要包?括    】 (一?)财政预算》安,排的资金; ! ,  : (二)住房公积】。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!提取的城市廉—租住房补充资金;】 ?     (三)危!旧直管公房》置换筹措廉租住房】建设的资金; !     》(四)社《会捐赠的《资,金;  【。   ?(五)其《。他方式筹集》的资金 — 第—十八条 》实物:配租的廉租》住房来源主要包【。。括 》   ? (一)政府—出资建设的》廉,租住房; 】    《(,二)政府《出资收购的住房; !     (】三)腾空的公有住】房(含直管公房【);    ! (四)社会捐【赠的住房; 】    《。 (五?)其:他,渠道筹?集的:住房 【 第十九条 】 廉租住房》建设用地实行—行政:划拨方式供》应建设过程中—。。减免:市区两级相关职能】。部门的行政》事业:性收费;政府出资收!购住房?作为廉租住房—以及实物配租—的廉 》 租住房租》金收入按《照规定给予》税收:优惠 】 第二十条— 廉租住房申请】人对市房产管—理部门的审核结果】、轮候结《果、配租《结果有异议的可以】向市政府或省建设厅!申,诉, 第!二十一条 —最低收入家》庭申:请廉:租住房时违反—本办法不如实申【报家庭收入、家庭】人口及住房状况的】由市房产管》理部门取消其申请】资格;已骗取廉租住!房保:障的 —责令其退《出廉租房并补交【市场平均租金—与廉租房标》准租金的差》额或补交核减的【租金 】 :第二十二条 — 享受廉租住房【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!行为之?一的由市房产管理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】收回其承租》的廉租住房或—者停止租《金核减  】   (一)将承】租的廉租《住房转?借、:转租的; 【   ?  (?二)拖欠廉租租金达!6个月以上的; 】   》  (三)擅自【改变房屋用途—的;    ! (四)连续—6个月以上末—。在廉租?住房居住的 【 第【二十:三条房产《管理部门《或者其?他有关行政管理【。部门的工作人员在】廉租: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!职务上的便利收受】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!处的对?已,批,准的廉租住房不依 !。 法履行监督】管理职?责,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!不予:查处:的给予行政处—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:刑事责任《 第!二十四条各县(【市):廉租住房管理—参照本办法执行【 《 第二十【五条本办法由咸阳市!房,产管理局《负责解?。释 》 : 第二十六条本办!法,自20?。05年4月1日起施!行 : 》 》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