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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章 【城市规划的》实施管?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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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城【市规划?一经批?准必须严《格,执行未经法定程序】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《得擅自更改》土地利用和各项【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!划,服从规划管理遵循】统一规划、整片【开发的原则
】
第十五条 —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!和,布,局,必须符?合条例、本细则以】及,经过批准的城市总】体规划、土地利用总!体,规划、?。分区规划和》控制性详细》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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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六条 项》。目可行性研究报【告报请批准时—必须附有市国土【资源:规,划管:理部门的选》址意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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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【 ,住宅:建设应?统一规划《综合开发配套建设】新建居住区》的规模应按照居住区!、居住小区、居住】组团的?标,准,设置建成区内已建】的居住组团、居住】小,区应在条《件允许的《。情况下进行》成片规?划改造;严格控制已!。建居住小《区的零星改》造禁止插建;—严格控制独院式低】密度住宅的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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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有下】列情况之一的不【。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!
(》一)有闲置地可【利,。用的;
— (二)通—过改造可满足用【地需要的;》
》(三)国家》、自治区、市限【制的重复建设项目、!扩建:项目;?
: (四)不符合统!一规划、综》合开发?、配套建设规定的】。;
(五【)建:设项目未经环—境影响评价的;【
(六)【其他不符合城市【规划、土地利—用总体规划》和产业政策的建设】项目用?。。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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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九条 市—。国土资源规划管【。理部门对建设用地】实施统一规划管【理下列?。建设项目建设单【位应当?向市:国土资源《规划:管理:部门申请办理—。选址意见书
—
(一》)需征用农民集体所!有制土地的非经营性!项,目用:地,;
《 (二?)需改变土地使用性!。质,的;
—(三:)需编制《可行性研究报—告的建设项目—。;
(四【),位于:城市紫线《范围内的;》。
(五)【其他依法需要申【领选址意《见书: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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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条 建《设单位?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!见书应当向市国【土资源规划管—理部门提出》书,面申请?填,写建设?项目选址申请表并】提交:以下材料
【 (一)建设项目批!准文件或者有关【部,门出具?的同意开展》前期工作的文件;】
(》二)15001【20:00实测数》字化现状《地形图及其电子文】件地:形图应包括拟选址范!围外3080米的】地,形地貌?;
(三)】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!见的提供相关主管部!。门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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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一,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!管理部门收到—建设单位的申请和提!交的有关材》料后根?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有!关部门?意见:审查建设项目的用地!性质、建设规—模等并在2》0个工?作日内核发》建设项目《选址意见书或者书面!做出不?予许可的决定
! 建设项目选—址意:见书的内容应当【包括建设《项目的地址、初步】用地范?围和相关规》划要: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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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【条 除可行》性研究周期较长的重!点建:设项目外建设单【位应当在领》。。取选址?意见书之日起12个!月内向核发该选址意!。见书的?国土资?源规:划管: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证》确有困?难的应当《在选址意见》书期满前20日内申!请延期逾期未申领】建设用地规》。划许可?证,又未申请延期或者】申请延期未获—。批准:的该选?址意:见,书,由原发证机关收回】注销:原批准文件自—行失效
选!。址意见?书的延期期》限,。不得超过《6个月
第!二十: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!建设单位应》当向: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!部门申请办理建设】用地:规划许可证
】 (一)新增—建设用地的非经【营性项目用地;【
《 (:二)改?变原土?地,使用性?质的:;
—(三)农村集—体经济组织兴办【企业:或,者与其?他单位、个人以土地!使用:权入股、联营—等形式?共,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!民集体所有制土地】进行建设的;
】。
, , (:四):其他依法《需,申领建设《用,地规划许《可证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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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其,他需要临时使用建】设用地?的建设项目》建设单位应当向【市,国土:资源规划管理部门】申请办?理临时建设用地【规,划许可证
第!二十四条 建设【单,位申领?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:证应当向市国土资源!规划管理部门—提出书面申请—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!列材料?
,
, , (一)有效的建】设项目批准(含核】。准和:备案)(下》同)文?件;
(【二)本细则第二【十条:。第(二)、(三)项!。规定的有关》。材料;
【(三)新增与原有(!自有)用《地接壤?土地的建设项目或者!在原:有(自有《。。)用地范《围,内,改变土地使用性【质的建设项目提交】原有用地《土地:使用权权属》证件:;
《 (四)以出—让方:式取得?国有土地使用权【。的建:设项目提供国有【土,。地使用权出让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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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属第十九条规【定需:申领选?址意见书的项—目还应当提交选址意!见书
第二十!五条 市《。国,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!收到建设单位的【申请和提交的有关】材料后应当根据城】市规划要求》。和有关?部门意见审》查建设项目的性质、!规模等?。并在20个》工作日内核发—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或者书面做出!不予许可的决定【
? 建:设用地?。规,。划许可?证,的内容应当包括建】设项目的用地位【置、用地范围和建设!规模以及规划设计】要,点
建设单位!取得建设《用地规划许可证【后方可申《。请办理有《关用地手续
】
第二十《六条 申领》临,。时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:的一:般程序:
【 (一)建设单】位向市国土资源【。规划管理部门—报送临?时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申请并》附建设项目的批【准,文件及拟用地范围的!地形图;
!(二)市国土资源规!划管理?部门在收到上—。述图件之日起20】个,工作日内审》查完毕?。对符合要求的核定】临时用?。地位置和界限—提,。出使用?要求核发临时建【。设用地?规,划许可证
!建设单位取得临【时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?。证后方可申领—临时建?设用地批《准文件?
?
第二十七条【 建设项目选—址意见书和》。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证》的内容不得擅自【变更;确需》变更的?其变更的内容必须符!合城市?规划不得影响国家】利益:和公众利益并按照】原审批程序》办理变更手续—
《第二十八《条 建?设单位在《领取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件之—日起的6个月内未】能取得建设用地【。或,者临时建设用—地批准?文件的 应当在建设!用地:规划许可证期满【。前20日内申请延期!;逾期未申请—延,期或者申请延期【未获批准以》及延期后又》到期的建设用—地规划许可》证件由原发》证机:关收回注销
【
建《设用地规划许可【。证件延期期》限不得超过12个】月
第二】十九条 《建,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核!发,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件为》。主要依据确需改变】建设用地东、南【。、西、?北四至范围的应当】征得核发《建设用地规划—。许,可证件?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!部门的同意》
依—法收回土地使用【。权的土地原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证件由【原发证机关收回注】销
第三】十条 严格》控制临时用地建设项!目施工所《。需的临时设施应当在!建设用地范》围内安排临时用【地的使用期》限一般不《。得超过2年确需延】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!。。位,应当在期满前20日!内向原发证机关重】新申领临《时建设?用地规划许可—证,
临—时用地使用期—满或:者在使用《期,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另!作,。安排的建《设单:位,应当在?。。期,满前或者《接到市国土资源【。规划管理部门调【。整用地通知之日起3!0,。日内归?还用地并《拆除地面附着物 】
第》三十一条 》因抗御自然灾害、】紧,急军事行《动等特殊《情,况确需使用土地【的经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:批,准使用单位》可以在使用土地后】6个月内向市—国土资源规划—管理部门《。申请补办建设用地】规划许可手续—
》。。。第三十二条》 ,国有土地《使用权的出》让必须符合》城市: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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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招标—、拍卖、挂牌等方】。式公开?出让土地《应当将市国土—资,源规:划管理部门提出【的规划设计条—件,及附图?作,为土地出让合同的】组成:部,分中:标,和竞得土《地使用权《的,单位:可以持中标通—知书、土地出让合】同向市国土资源【规划管理《部门直接申》请办理?。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
—第三十三《条 建?设用地使用权—在出:租、抵押期》间承租人和》抵,押人必须严格按照建!设用地?规划许可证确定的】土,。地使用性《质和规划要求使【用土地不得擅自变】更,;确:。需变:更的应当《。由土地使用权人向】市国土?资源规?划管:理部:门提出申请》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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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【条 :国有土地使用—权受让人在开发【经营活动中》不得擅自变更原出】让合同中的各项规】划设:计条件;确需变更的!应当由国有土—地使用权受让人【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市!国土资源规》。划管:理,部门对规划设—计条件?。变更的可行性—和科学?。性进行论证提出论证!意见并按有关规定】办理变更《手续
》
第三十五》条 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各:。类建筑?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!市,政设施建设单位应】当委托设计》单位按照市》国土资源《规划:管理部门规定的规划!设计要点编制规划】。设计方案并将规划设!计方案?报送市国《土资源规划》管理部门《审查
》
第三十六条 【建,设单:位报审建设项—目规划设计方案应】 《当向市?国土资源规划管理】部门提出书面申【请并:提供以下材料
】 (?一)符合国家设计规!范的:规划设计方案;
】
(二)规划设!计要点要求提供的其!他相:关部门的审查意【见;
(三】)报审分期实施【项目的提供》原批准的整体规【划设计方案及其【审查意?见
《
第:三十七条 》市国土?资源规划管理部【门收到建设》单位:。。的申请和提交的有】关材料后应当根据】城市规划要求和规划!管理技?术规定审《查规划设《计方案的总平面图】审查建筑密度、容积!率、建筑高度、建】筑间距?、绿地率、》建筑后退用地界限和!。规划道路红》线、:停车指标等提出规划!设计方?案,审查意见
【 重大建设项—目、临城市主干道】的建:设项目?、市政府指》定地:段的建设《项,目的规划设计方【案应当报《市人民政府同意
!
第三十八—条 规划设计—方案:经市国土资源规划】管理部门《审定后建设单位不得!擅自变更;确需变更!的应当重新》报审
第【三十:九条 新建、改建、!扩建各类建(构【)筑物建设单位【应当向?市,国土资源《规划管?理部门申请办理【建设工?程规划?许可证?
《新建或者改》造道路、《桥梁:、隧道等工程—项目建设《单位应当《向,。市国土?。资源规划管》理部门申请办理建】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
第四!十条 建设单—位申:。领建设?。工程规划许可证应】当向市?国土资源规》划管理部门提—。出书面申《。请并提?交以下材料
【。 (一《)建设?。项目批准文》件;:
,
(二)土地】权属证件原》有房屋改建、扩建】的应当提《供原有房屋》产权证;《
(三)【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方!案;
(四】),符合国家设计规范】的建筑施工图(【须加:盖设计单位出图专】用,章及设计人员—。注册章?);
》。 (五)有关部门对!建筑施工图的审【核,意,见;
《。 (?。六)规划设计要点】或者规划设计方【案审定意《见要:求提交?的其他图件
【
第四十一条 】市国土资源规—划管:理部门收到建设单】位的申请《和提交?的有关材料后—应当根据城》市规划要求和规【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!建筑施工图是—否符合?。规划设计方案并参考!有关部门的意见在】20个工作日内核】发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证【。或者:书,。面做出?不予许可的决定【
第四十二条! 临时建设》工,程应当办理临时【建,设,工程规划许可—证
》建设单?位申领临《。时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《证,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规!划管:理部门提《出书面申《。请并:提交以下《材,料
(一)建!设项目批《准,。文件;
《
(二)土【地权:。属证件、临时—用地合同;
【 :(三)符合》国家设计规范的建筑!施工图(须加盖设】计单:位出图专用章及设计!人员注册《章)
》
第:。四十三条 市国土资!源规划管理部—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!请和提?交的有关《材,料后应当根据城【市规划要求和规划】管理技术规定审查】临时建筑使用性【质和施工图并在15!个,工作:日内核发临时建设】工程规划许可—证或者书面做出【不予许可的》。决定
第【四十四条 临时建设!工程使?用期:限应当在2年以内】;确:需延:长使用期限的应当】在期:。。满前20《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规!划管理部《。门申请办《理延:期手续?
《因城市建设需要【或者使用期满—建设:。单位或者《个人: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!临时建筑清理场【地,恢复原?。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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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四十五?条 建?设单位或者个人【应在取?得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之日—起12个月内向【城市建设主管部【门,申请办理建》设工程施工许可证】开工建设确需—延迟开工日期的【应当在?期满前20日内【申请延期逾》。期未申请延期或【者申请延期》未获批?准的: 城市建设主管【部门不得《核发建设工》程施工许可证该建】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!。原发证机关收回注】销
《。 建设工程》规,划许可证延期期限】不得超过6》个,月
》第四十六条 —建设单位报审的【规划设计文件(【包括规划设》计方案、施》工图设计和竣工【图)的各项经—。济技术指《标必须?符合市国土资—源规划管理部门确】定,的指:标,值图件标注》的数据必须》与比例尺和实际相】符合:各类控制指》标的合计数据必须与!各部:分数据之《和相一致
【
第四十七》条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:。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!变更;确需变—更的其变更的内【容必:须符:合城:市规划并按照原审】批程:。序办理变更手续
! 变更房地产【开发项目《的,建设工?。程规划许可》证规:定,内容的应当在项【目,所在地公示并书面征!得受影响的业主和预!购人的同意
—。
?第四十八条》 永久性建设—工程和?由市国?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!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!程开工前建设—单位或者《个人应当向市—国,土资源规划管理【部门申报验线—经核准签《章后方可开工—
分期实施!的建设工《程可分期申报验线】
第四十》九条 新建》建,筑物的间距控制【在控制性《详细规划已》获批:准的地区应当按照】控制性详细》规划的规《定,执,。行;在未编制控制性!详细规划或者控制性!详细规划尚未获【得批准的地区应当】按照以下规定—执行
》 (一)《平行布置时的住宅正!。面最小间距按照下列!。。建筑间距系》数控:制且计?算间距最小取值不得!小于10米
【
1.》朝向为正南向的【在旧区建筑间距【系,数不得小《于,1∶1.25;在】新区建筑间》距,系,数,不得小于《1∶1.《34;
》
2.》朝向为?南偏东或者》南,偏西的建筑间距【系数可根据不同方】位折减系数》换算方位偏角小于1!5°时折《。减系数为1.00】;方位偏角》大于15°》。小于30°时折【减系数为0.90;!方位:偏角大于30°小】于45°时折减系数!为0.80;方【位偏角大于45°】小于6?0°时折《减系数为0.90;!方位偏角大》于60°时折减【系数为0.95;】
? (二)》并列布置《时的:侧面最小《间距应当符》合下列规《定
》 低层住宅、—。多,层住宅与低》。层、:多层住宅之间—最小距?离不得小于6米【;
:
(三)其它】非居住建筑的—间距由市国土资源】规划管理部门根据】规划:设计、消防、卫生】防疫:、环境保护》、工程管线、—人防疏散、建—筑,保护、施工安全等要!求和有关规》定具体核定》
第五十条! 建筑与相邻托儿所!或者:幼儿园?。的生活用房、中【小学的普《通教室、医院的病房!。、疗养院《。的疗养用房、老年公!寓,等建筑?间距系数不得小于】1∶1.4》0 :
第五十一条! 新建建筑退让【用地边界必须符【合以下规定
—
,。 (一《)用地?边界另一侧》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!符合建筑间距规定的!相应要求;用地边】界东、西、北侧【为住宅?用地或者规划住【宅用地的《不得小于拟》建住宅间距》。规定的一半;建筑退!让用:地边界?的最小距离为3米;!
(二)【用地边界外侧为城市!道路、河道》和绿地?的应当按照本细【则或者?规划设计要点—规定的退让城市道路!、河道和绿地—的,要求进?行,退,让;
(【三)其他建筑类型或!者布置形式退让用】地边界的最小距离由!市国土资源规划【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!要点中确《定
第五】十二条 《。 河?。道(含?湿地)保《护线及河道保—护线外侧新建建筑】高度要求按相关规】定执行河道》。保护线范围内—不得建设与河道【或者绿化工程无关的!建筑物、构筑物【
第》五十三条 规—划区内的各类—。建设项目建筑密度】。必须严?格按照控制性—详细规?划执:行没有编制》控制性详细规划【的地区建筑》密度不得小于—2,5,%且:不得大于40%
!第,五十四?条 城市绿线范围】内不:得建:设与园林《、绿化工程无关的】。。建筑物或者构筑【物任何单位和—个人未?经批准不得》擅自改变《城市绿线范围不【得占:用城市?绿化用?地,
各类新建!建设基地内》的绿地面积占基【地,面积的?比例(绿地率)
! (一)新建、】扩建、改建的单【位绿地率不得低【。于,40%;
— (?二)机关团体、医】疗卫生、科研教【育、文化娱乐—、宾馆饭店、—体育场馆、部队等】不得:低于3?5,%,;老城区单位绿地】率不得低于15%并!采取垂直绿》化等形式提高绿化覆!。盖率;
— ,(三)工业、商业金!融、仓?储、交?通枢纽、市政公用】。设施等?单位绿?地率不?得低:于25%《;
:
(《四)对环境有污【染,的单位绿地率不得小!于40%并根据国家!有,关环境?保护的规定》设置宽度不小于3】050米的防护【林,带;如?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!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!达到50%;
【
(五)—新建、扩建、改造】居住(小)》区绿地?率不得低于30%旧!居住:(小)区绿》地率不得低于25】%;老城区居民【区采取见缝插绿、】拆违建绿、空闲增】绿等:措施保证《绿地率?有较大?提高并采《取垂直?绿化等形式提高绿化!覆盖率;
(!六)居住《。区内人均公园绿地设!。置组团不《得小于1.5—平方米/《人;居住小区(含】组团)不《得小于2平方米/】。人;:居住区(含小区与】。组团)不得》小于 2.5平【方米/人《居住小区内每—。块公共?绿地:面,积应不?得小:。于5:0,。0平方米《且至少?有三分之二的—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!。。筑日照间距》范围之外
第【五十五条 城市【道路绿地率指标园】。林景观路绿地率【不得小于《40%?;,红线宽度大于40米!的道路绿地率不【得小于40%—。;,红线宽度在24-4!0米的道路绿—地率不得小于35】%;红线宽度小【于24?米的道路绿地—率不得小于25【%
?
第五十六—条 在文物保—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!得进:行与文物保》护无关的《其他工?。程,。建,设如有特殊需要【必须经原公》布文物保护单位【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!文物行政主管—部门同意在文—物保:护单位的建设控制】地带和历史文化街】区内新建、改建建筑!物、构?筑物其设计》方案应当《根,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!。别经相应的文物行】政主管部《门审查同意
!未经市国土资—源规划管《理部门?同意:。。不得占用公益设施】用地或者改变其用】途
: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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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七条 】在规划及现有—的高压供《电走廊?控制范围内不—得,建设任何影响—安全:的,。建筑物、构筑物各】级电压的架空电力】线路其?每侧边?线,向外侧水平》。延伸的保护》距离
?
1-》10千伏 》 : 5?米 35【-11?0千伏? 1【0米
154!-330千伏 【 15米 【。500千伏 【 【20米
第五】十八条 《城市主干路两侧公】共建筑的楼前广场应!按照修建性详细规】划要:求建设建筑小品、雕!塑,、绿:化或者铺装地面【
沿—街围墙应为绿—篱或者高《度在1.8米以下】的空透墙;确需【建设实体墙的高度不!得超过?2米并全部装修
】
第五十九条 【任何建筑物、构【筑物不得压》占城市地下》管线其退让管—线的:距离应当符合有【关技术规定
!第六十?条 城市《规划区范围内的【道路、桥《涵、各类《。。。管线及市《政设施应当根据城】市开:发建设的需》要超:前规:划与设计《并严格?按照现?行国家规范》和市国土资源规【。划管理部门批准的】规划设计《要点有序实施
!。
第六《十一条 新建、改建!、扩建?。城市:道路:时配套建设的管沟】及各项管线》工程:应与道路工程同步】建成
第六十!二条 建《成区范围《内的私人住宅经【房屋鉴?定机构鉴定确—属危房的经》市国土资《源规划?管理部门审查严格按!照该区域的控—制性详细规划以【及其他相关规—划要求建《设;用?地确:有困:。难的可按照》原址原面积翻—建,
第六十三】条 建设《单位施工前应当【。在施工现场》的醒目位置设—。置符合要求的建设】工程:规划许可公示牌
! 公示牌公—示时:间自建?设工程?开工起至通过规划竣!工验收止
】第六十四条 —在,城,市道路两《侧建设的《。。各类建?(构)筑物应当【按照:城市规划的要求退】让城市道路在控【。。制性详细规划已获】。批准的地区》应当按照控制性【。详细规划的规定退让!城市道路红线;【在未编制控制—性详细规划或者控】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获!得批准的地》区应当按照》以,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!红线:
(!一)在城《市规:划,区内铁?路线两?侧建设永久性—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退!让距离不《得,小于20米临—时性建(构)筑物】退让距?离不得?小于1?5米:;
(二)】公路:沿线建筑物在城【市规:划,区内的路段两—侧按后退城市道【路红线的要求—执行:。;,
(三)在城!市规划?区,内城市主干道、次干!道两侧建设的永久】性建筑物退让距离】不,得小于1《0米:。;高度超过15【米不超过《21米的退让距【离不得?小于12米;高度】超过21米退—让距离不《。得小:于15米;》且建筑?高度不?得大于建筑》后,退宽:度与道路红线宽【度和的1.5倍;
!
(四)在城】市规:划区内城市支路【、街坊路两侧—建设的永久性建筑】物退让?距,离不得小于5米【;高度超过》15:米不:超过21米的退让】距离不得小于8米;!高度:超过21米退让距】。离,。不得小于10米;】。
(五)经】营性:。的临:时建筑(高度—一般不超过8米)退!让距离不《得小于5米;
】
(六》)大门、传达室的】。退让距离不得—小,于3米;
!(七:),建筑物的《地下部分《退让城市道路红线】。不得小于3米—其支护结构的—外侧不?得进入?城,市道:路红:线超出?建筑底层《外墙:的地下?。部分的?顶板标高不得超【。过室外地坪 —
: 城市《。景观路和其他有特】殊景观要求地段两侧!的建筑?、,立交桥、历史街【区,范围内、交》叉路口周围或者【。特殊地段的建筑其退!让城市道路红—线的距离由市—国土资源规划管【理,部门在规划设计【要点中确《定
:
第六十五条】 建设工程竣工【后,建设单?位应在6个月内【。向市国?土资:源规划管《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!竣工:验收并提《交以下材料
】 (一)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!。划放线?单;
(二)!核,准的:总平面图《、平面图、立—面,图、主要部位—剖面图等施》工设:计图(?包括核准变更的【图);
— (三)竣》工测量报告;
! (四)规》划部:门指定的其他图件】;
分期【实施的建《设工程?可以分期申请—规,划竣工验收
】
第六十六条 对规!划竣工验收合格的由!市国:土资:源规:划管理?部,门出具?建设工程规划竣【工验收文件》
《 ,建设单位凭建—设,工程规划许可证【和建:设工程规划》竣工验收《文件向房产管理部】门申办房《屋产权证登记手【续
》第六十七条 —建设项目的建设单】。位发生变更的—应,当提供相关文件或者!证明材料办理选址意!见书、建《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和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的变更】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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