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
第三章 】 城市?规划的实施管—理
?
第十四条— 城市规划一经【批准:。必须严格《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!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擅《自更改土地利用和各!项建设必须符合【。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!理遵循统一》规划、整片开—发的原则
】第十五条 各项建设!工程的选址》和,布局必须符合—条例、本细则—以及经?过批准的《城市总体规划、土】地利用?总体:规,划、分区规划和控制!性详细规《划
第十六条!。 项目可《行性研究《。报,告报请批《准时必?须附有市国土资【源规划管理部门【的选址意见》书
第十七条! 住宅建设应统【一规划综合开发配】套,建设新建居住区的规!模应按照居住区、】居住小区《、居:住组团的标准—设置建?成区内?已建:的居住组团、居【住小区应在条—。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!成片:规划改造;严格控】制已建居住小区的】零星改造禁止插【建;严?格控制独院式低密度!住,宅的建设《
第十八】条 :有下列情况》之一的不予批准新】增建设?用,地
》(,一)有闲置地可【利用的;
—
(二)—通过改造可满足用】地需要的;》
? (三)国家、自!治区、市《限制的重复建设【项目、扩建项目;】
?。 (四)不》符合统一规划、综】合开发、配套建【设规定的;
【。 , (:五)建设《项目未经环境影响】。评,价的;
(六!)其他不符合—城市规?划、:土地利用总体—规划:和产业政策》的建设项目用地
】
第《十九条 市国土【资源:规划管理《。。部,门对建设《用地实施统一规划】管理下列建设项目建!设单位应《。当向市国《土资源规划管—。理部门申请办理选】。址意见书
》
(一)需征】用农民集体所有【制土:地的非经营性项目用!。地;
?
(二)需【改变土地《使用性质的;
【
, ,。 (:三):需,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!的建:设项目?;
《 (四)位于—城市紫线范围内【的;
(五)!其他依法需要申【领选址?意见书的《
《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!申领建设项目—选址意?见书应当向市—国土资源《规划:。管理部门《提出书面申请填写】建设项目选址—申请表并提》交以下材料
【 (一)建设项】目批准文件或—者有关部门出—具的同?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!件;:
(二)1】500120—00:实测数字化现状地】形图及其《电子文件地形图【应包括拟选址范【围外30《80米的地》形地貌;
(!三,)需要征求相关部】门意见的《提供相关主》管部门意见
—
第二十一条】 市国土资源规划】管理部门收到建【设单位?的申请和《提交的有关材料【后根据城市规划【要,求和有关部门意【见审查?建设项?目的用地《性质、建设》规模等并在》20个工作日内【。核发建设《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!书面做出不》予许可的决》定
建设项】目选:址,意见:书的内容应当—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!、初步用地范围和相!关规划要求
—
,
第?二十二条 除可行性!研究:周期较长的重点建设!。。项目外建设单位应】当在领取选址意见】书之日起12个月内!向核发该《选址意见书》。的国土资《源规划管《理部门申《。领建:设,用地规划许可证确有!困难的应当在选址】意见书期满前20日!内申请延期逾—期未申领建设用地】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!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!获批准的该选址意】见书由原发证—机关收回注销—原批准文件》自行失效
【 选址意》见书的延期期限【不,。得超过6《个月 ?
,
第《二十三条 》下列建设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!市国:土资源规划》管理部门《。申请办理《建设用?地规划许可证
】 (一)新—增,建设用?地的非经营性项目】用地;
(!二)改变原土地使】用,性质的;
—
, :(三)农村集体经济!组织:兴办企业《或,者与:其他:单位、个人以土地使!用权入股、联营【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!需使用农《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!。行建设的;
! (四)其他依【法需申领建设—用地规划《许可证的
】其他需要临时使【用,建设用?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!位应当向市》国土资源《规划管理部门申请】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?证
?
第二十四—条 建设单位申【领建: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应当向市国土资源】规划:管理部门提出书面】申请填写《建设:。用地规划许可证【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!料
:
(一》)有:效的建设《项目批准(含核准和!备案)(下同)文】件;
》 (:二)本细则》第二:十条第(《。二)、(《三)项规《定的有关材料;【
? (三)《新增与原有(自有】)用地接壤土—地的:建设项目或者在原有!(自有)用地范围】内改: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!设项目提交原有【用地土地使》用,权权属证件;
】。 (?四)以?出让方式《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】权的建设项目提供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】让合同
—。 属第十九》条规定需申领选址意!见书的?项,目还应当提交选【址意见书《
:
:第二十?五条 ?市国土资源》规划管理部》。门收到?建设单位《的申请和提》。交的有关《材料:后应当?根据城市规划要【求和有?关部门意见审查【建设项目的性质【、,规模:等并在20个工作】。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证或者—书面做出不》予许可的决定
! 建设用地规划【许可证的《内容:应当包括建设—项目的用地位置、】用地范围和建设【。规模以及规划设计】要点
—建设单位《取,得建设用地规划【许可:证后方可申》请办:。理有关用地手续
!
第二十》六条 申领临时【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证》的一般?程序:: :
: (一)建—。设单位向《市国土资源规—划管:理部门?报送临时建设用【地规划许可证申请】并附建设项目—的批准文件及拟【用地范围的地—形,图;
【(二)市国土资【源规:划管理?部门在收《到上述图件之—日起:2,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!毕对符合要》求的核定临》。时用地位置和界限】。提出使用《要求核发临时建设】用,地规划?许可证? ,。
《建设:单位取得临时建【设用地规划》许,可证后方《可,申领临时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!
第二—十七条 建设项【目选址意见书—和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:的内容不得擅自【变更;确需》。。变更的其变更的【内容必须符合城市规!。划不:。得影响国《家利益和《公众利益并按照原】审,批程序办理变更手】续
第二十】八条 建设单位【在领:取建设用《地规划许《可,证件之?日起的6个》月内未能取》得建设用地或者【临时建?设,用,地批准文件的 【。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期满前2【0日内?申请延期;逾期未申!请延期或者申请延】期未获批准以—及延期?。后又:到期的建设用—地规:划许可证件由原发证!机,关,收回:注,销
?
?建设:用地规划许》可,证件延?期期限?不,得超过12个月【
第二十】九条: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!的核发?应当以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证件—为主要依据确需改】变建设?用,地,东、南、西、—。北四至范围的应当】征得核?发建:设用地规划》许可证件的国—。土资源规划管理【部门:的同:意,
? :依法收回土地—使用权的土地原建设!用地规划许可证件】由原发证机关收回】注,销
第三】十条 严格》控制临时《用地:建设:项目施工所需的临时!设施应当《在建设?用地范围内安—排临时用《。地的使?用期限一般不—。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!使用期限的建—。设单位应当》。。。在期满前2》0日:内向原发证》机关重新申领临时】建设用地规》划许可证
—
临时用地使】用期满或者在使【用期间因城市建【设需要另作安排的】建设单位应当在期】满前或者接到市国土!资,源规:划管理部门》调整:用地通知之日起3】0日内归还》用地并?拆除地面附着物 】
,。
第三》十一条 因抗御【自然灾害、紧急军】事行动等特》殊,情况确需《使用土地的经—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批《准使用单位可以【在使用土地后6个】月,内向市?国土资?源规划管理部门申】请补办?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手:续
》
第三十二条—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!出让必须符合—城市:规划 ?
《以招标、拍卖、【挂牌等方《式公开?出让:土地应当将市国土资!源规划管理部—门,提出的规划设计条】件及附图《作为土地出让合【同的组成部分中标】。和竞得土地使用权的!单位可以持》中标通知《书,、,土地出让《。合,同向市国土资源规划!管理部门直接申请】办理: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《证
第【。三十:三条 建设》。用地使用权在出租、!抵押期间承》租人和抵《押,人必须严《。格按:照建设?用地规划《许,可证确定的土—地使:用性质和规划要求】使用土地不》。得擅自?变更;确需变更的】应当由土地使用【权,人向市国《土资源规划管理部】门提:出申:请经:批准后方《可变更
】第,三十四条 国有土】地使用权受让人【在,开发经营活动—中不得擅自变更原出!让合同?中的各项《规划设计条件;确】需变:更的应当由》国有土地使用权【受,让人提出《书面申请后由市国】土资源规划管理部】。门对规划设计条件】变更的可行》性和科学性进—。行论证提出论—证意见并《按,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!续
:
,。
:第三十五条 新【建、改?建、:扩建各类建筑—物、构筑物》或者其他市政设施】建设单位《应当委托设计—单位:按照市国《土资源规划管理【部门规定的规划设计!要点编制《规划设计方案并【将规划设计方案【报送市国土资源规】。划管理部门审—查
第三【十六条 建设—单位报审建设项目规!划,设计方?案应 当【向市国土资源规【划管理部门提出书】面申请并《提供以下《材料
》 (:一)符?合国家设计规范【的规划?设计:方,案;
(二)!规划:设,计要点要求》提供的其他》相关部门《的审:查意见;
【 (三)《报审分期实施项【目的提供原批准【的整体规划》设计方案及其审查意!见
第—三十七?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!管理部门收到—建设单位《的申请和《提交:的有关材料》。后应当根《据城市规划要求和】规划管理技术规【定审查规《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!。。图,审查建筑密度、容积!率、建筑高度—、,建筑间距、绿—地率、建筑后退用】地界限和规》划道路红线、停车】。指,标等:提出规划设计方【案审查意《见
重大建】设项目、临城市主干!。道的:建设项目、》市政府指定地段【的建:设项目?的规划设计方—案应当?报市人民政府同意】
第三十八条! 规划设计方—案经市国土资源规划!管理部门审定后【建设单?位不得擅自变更;】确,需变更的《应,当重新报审
【
:第三十九条 新建】、,改建、?扩建:各类建(构)筑物】建设单位应当向【。市国土资源规—划管:理部:门申请办《。理,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
【 新建或《者改造道路、桥梁】、隧:道等工程项目建【设单位应当向—市国土资《源规划管理》部门申请办理建【设工:。程规划许可证
】
第四十条 】建设单位申》领,。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应当向市—国土资源规划—管理部门提出—书,面申请并提交以下】材料
(一】)建:设项目批准文件;】
《(二)?。土,地权属证件原—有房屋改建》、扩建的应》当提供原有房屋【产权:证;
》 (三)《经审:定的:规划设?。计方案;
】(四:)符合国《家,设计:规范的建筑施工图(!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!专用章及《设计人员《注,册章);《
(五)有】关部门?对建筑施工》图的审?核意见;
】(六)规划》设计要点或》者规划?设计:方案审?定意见要《求提交的《。其他图件
—
第四《十,一条 市国》。土资源规划管理【部门收到建设单【位的申请《和提:交的有关材料—后应当根据城市【规划要求和规划管】理技术规《定审查建筑施工【。图是否符合规划设计!方案并参考》有关部门的意见在】20个工作》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!划许:可证或者书面做【出,不予:许可的决定
】
第四十二条— 临时建设工程应】当办理临时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证
!。 建设单位—申领临?时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应?当向市国土》资源规划管理部【门提出书面申请并】提交以下《材料
《 (一)建设【项目批准《文件;
(二!)土地权属证—件、临时用地合【同;
(【三)符合国》家设计规《范的建筑施工图(】须加盖设计》单位出图《专用章及设计人【员注册章)》
第四十三条! 市国土《资源规划管理部门】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!和提交?的有关材料后应当】根据城市规划—要求和规《划管理技术规定审】。查临时建筑》使,用性质和施工图并在!15个工《。作,日,内核发?。临,时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证或【者书面做出》不予:。许可的?决定
》
第四?十四:。条, 临时建设》工程使?用,期限应当《在2年?以内;确需》延长使用期》限的应当《。在期满前20日【。内向市国土资源规划!管理部?门申请办《理延期手《续
因城市】建设需?要或者使用》期满:建设单位或者—个人:应当无?条件自行拆》。除,临时建筑清理场地恢!复原貌
—
第四十五条 建】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在!取得建?设工程?规,划许可证之日起1】2个月内向城市建】。设主管部门申请【办理建设工程施工】许可证开工建设确需!延迟开工日期—的应当在期》满前20日内—申请延期逾期未申】。请延期或《者申请延《期未获批准的 城】市,建设主管部门不【得核发建设工—程施工许可》证,该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收!回注销?
建设工程规!划,许可证延期期限【。不得超?过6个月《
第四十六条! 建设单位报—审的规划《设计文件(包括【规划设计《方案、施工图设计】和,竣工图)《的各项?经济技术指标—。必须符?合市国土资源规划】管理部门确定—。的指标?值图件?标,注的数据必须—与比:例尺和实际相符【合各类控制指标的】合计:数据必?须,与各部分《数据:之和相一《致
第四十七!条建设工程规划许】。可证规定的内容【不得擅自变更—;,确需变更的其—变更的内容必须符合!城市规划《并按: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!更手续
》 变更房地产【开发项目的建设【工程规划《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应!当在项目所》在地公示并书面【征得受影响的业主和!预购:人的同?意
第—四十八条 永久性】建设工程和》由市国?。土资源规划管理【部,门指定的《。临时性建设工—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!者个人应当向—市国土资源规—划管理部门》申报验线经》核准签章后方—可开:工
分【期实施的建设—。。工程可分期申报验】。线
:。
第四十九》。条 新建《建筑:物的间距控制在控】制性详?细规划已《获批准的地区应当按!。照控: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!执行;在《未编制?控制性详细规—划或者控《制性详细规》划尚未获《得批准?的地区应当按—照以下规定执行
! (一)平行布置!。时,的住宅正面最小间】距按照?下列建?。筑间距?系数:控制:且计算间距最小【取值不得小于10】米
?
?1.朝向《为正南向的在旧【区建筑间距系数【不,得小:于1∶?1.25;》在新区建筑间—距系数不得》小于:1∶1.3》4,;
2.】朝,向为:南偏东或《者南偏西的》建筑间距《系数可?根据:。不同方位《折减系数换算方位】偏角小于1》5°时折减系数为1!.00;方》位偏:角,大于15°小—于30°时折减系】数为0.9》0,;,。方,位偏角大于30【°小于45°时折】减系:数,为0.?80;方《位偏角?大于45°》小于60°时折减】系数为?0,.90;《方位偏角大于60°!。时折减系数为0【.95;
—
: (二)《。并列:。布置时的侧面最小】间,距应:当符合下列规—。定
?
低层住宅、多!层住宅与低层、【多层住宅之间最【小距离不《。得小于6米;
】 (三)其它非居!住建筑的间》距由市国土资—源规划?管理部?门根据规划设计、消!防、卫生防疫、环】境保护、工程管【线、人防疏散、建筑!保护、施工安全等要!求和:有关规定具体核定】。
?。
第五十条 建筑!与,相邻:托儿所或者幼—。儿园的生活用房【。、中小学的普通教】室、医院的病—。房、疗养院》的疗养?。用房、老《年公寓等建筑间【距,系数不得小于1∶1!。.40
—
第五十一条 新!建建筑退让》用,地边界?必须符合以下规定
!
(《一):用地边界另》一,侧已有相邻建筑的】应当符合建筑间距规!定的相应《要求;用地边—界东、西、北—侧为住?。宅用地或者》规划住宅《用地的不得小于【。。拟建住宅间距规定】的一半;建筑—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!距离:为3米;
】(二)用地边—界外侧为城市道【路、河?道,和绿地的应当按照】本细则?或者规划设计要【点规定的《退让城市《道路、河道》和绿地的要求进【行退让;
【 (三?),其他建筑类型或【者布: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!的最小距离由市国土!资源规划管理—部门在规划设—计要点中确定
】
第五十—二条 河道【(含湿?地):保护线及河道—保,。护线外侧新》。建建筑高度要求按相!关,。规,定执行河道保护线】范围内不得》建设:与河道或者绿化工程!。无关的建筑物—、构筑物
—
,
第:五十三条 规划【区内的?各类建设项目建【筑,密度必须严》格按照?控制性详细规划执】行没有编制控制性详!细规划的地区—建筑密?度不得小于2—5%且不得大于40!。。%
第五十四条 !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!建设:与,园林、绿化工程【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!筑物任何《单位和个人》未经批准不》得擅自改变城—市,绿线范?围不: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!
各类新建!建设基地内的绿地面!。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!(绿地率)
【 (一《)新建、扩建、改建!。的单位绿《地率不得《低于40%;—
(二)【机关团体、医疗【。卫生:、科研教育、文化】娱乐、宾《馆饭:店、体育场馆、【部队等不得》低于:。35%;老城区【单位绿地率》不得低于15%并采!取垂:直绿化等形式提【高,绿化覆盖率;
【。
(三)工业、!商,。业金融、仓储、交】通枢纽、市政公用设!施等单位绿地—率不:得低于25%;【
,
(四)—。对环境有污染的单位!绿地率不《得小于40%并【根据国家有》。关环:境保护?的规定?设置宽度不小—于3:050米的防护林带!;如果防护》林带宽度达不—到要求单位绿地【率应达到50%;】
: (五)》新建、扩建、改造居!住(小)区》绿地率不得低—于30%旧居住【(小)?区绿地?率不得低于》25%;《老城区居民区—采取见缝插绿、拆】违,建绿、空闲增—绿等措施保》证绿地率有较—。大,提高并采《取垂直?绿化等形式》提高绿化覆盖率;
!
(六)居住区!内人均公园绿地设置!。组团不得《小于1.5平方米】。/人;居住小区(】。含组团)不》得小于2《平,。方米/人《;居住区(含小【区与组团)不得小】于 2.5平—方米/人居住小区内!每块:公共绿地面》积,应不:得,小于5?00平?方米:且至少有三分之【二,的绿地面积在—规定的建筑日照间】距范围之《外
:
第五?十五条? 城:市道路绿地》率指标园林景观路绿!地率不得小》于,40%;红线宽度大!于4:0米的道《路绿地率《不得小于40%;】红线:宽度在24-—。4,0米的道路绿地率】不得小于35%;】红线宽度《小,于2:4米的道路绿地【率不得小《于25%
【
第五十六条 在】文物保护单》位保护范围内—不得:进,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!其他:工,程,建,设如有特殊需要必】须经原公布文物【保护:单位:的人民政府和上一】级,文物行政主管部门】同意在?文物保?护单位的建设—控制地带和历史【文化:街,区内新建、改建【建,筑物、构筑》物其设?计方案应当根据【文物保?护单: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!物行政主管》部门审查同意
】 未经市》国土资源规划—管理部门《同意不得占用公益】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!用途
第【五十七?条 :在规划?及现有的高压—。供电走廊控制范围】内不得?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!建筑物、构》筑物各级电压的架空!电力线?路其每?侧边线向外侧水平延!伸的保护《距离
1【-10千伏 ! 5米 — 35?-110千伏 ! , 10米
—
154—-330《千伏 15米【 500千伏 ! : : 20米 】
第五十八—条 城市主》干路两侧《公共:建筑的楼前广场应】按照修建性》详细规划要求建设建!筑小品、《雕塑、绿《化或者铺装地—面,
沿街围】墙应为绿篱或者【高度在1.8—米以下的空透墙【;确需建设实体【。墙的高度不得超过】。2,米,并全部装修》。。
第五十九条 任!何建筑物、构筑物】不,得压占城市地下【管线其退让管线【的距离应当》符合有关技术规【定
第六十】条 城市规划—区范围内的》道路:。、桥涵、各》。类管线及《市政设?施应当根《据城市?开发建设《的需要超前规划与设!计并:。严格按?。照现行国家规范和】市国土资源规—划管理部门批准【。的,规,划设计要点有—序,实施
》
第六《十一条?。 新建?、改:建、扩建城市—道路时配套建设的】管沟及各项管线工】程应与?道路:工程:同步建?成
第六【十二:条 建成区范围内的!私人住?宅经房屋鉴定—机构鉴定确属—危房的经市国土资】源,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】严格按照该区域的】控制性详《细,规划以及其他相关】规,划要求建设;用地】确有困难的可—按照原址原面—积翻建
《
第六十三条】 ,建设单位《施,工前应当在施工【现场的醒《目位置设置符合要求!的建:设工程规划许可【公示牌
— ,公示牌公示时间自】建设工程开工起至】通,过规划竣工验—收,止
《
第六十四条 【在城市道路两—侧建设的《各类建(构》)筑物应当按照城】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!市道路在《控制性详细规—划已获批准》的地区应当按—照控:制性详?细规划的《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!线,;在未编制控—制性详细规划或【者控制性《详细:规划:尚,未,获得批准的地区应当!按照以下规定—退让城?。市道路红《线:
(一!)在城市规划区内铁!路线两侧建设永久性!建筑物?或者构筑《物退让距离不得【小于20米临—时,。性建:(构)筑物退让距离!不得小于15米;
!
,。 (二)》公路:沿线建筑物在城市】规划区内的路段【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!红线:的要求执行;—
(三)在城!市,。规划区内城市—主干道、《次干道两侧建设的永!久性建?筑物退让距》离不得小于10【米;高度超过1【5,米不超过21米【的退让距《离不得小于》12米;高度—超过21米》退让:距离不得小于1【5米;且建筑—高度不得大于建筑】后退宽度与道路红】线,宽度和的《1.5倍;
【 (四)》。在,城市规划区内—城市支路、街坊路两!侧,建设的永久性建筑物!退让距离《不得小于5米;高】度超过15米不超】过21米的退让距离!不得小于8米;【高度超过21米退】让距离不得小—。于10米;
【 (?五)经营性》的临时?建筑(高《度一般不超过8米】),退让距离不得—小于5米;》
(六)】大门、传达室的【退让距离不》得小于3米;
! :(七)?建筑物的地下部【分退让城市道路红】线不得小于3米【其支护?结,构的外?侧不得进入城市【道路红线超出建【筑底层外墙的—地下部分的顶—板标高不得超过【室外地坪
—
城市景观路和!其他有特殊景—观要求地段》两侧的建筑、立交桥!、历史街区范—围内、交叉路—口周围或者特殊【地段的建筑其退让】城市道路红》线的距?离由市国土资源规】。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!计要点?中确定
《
第六十—五条 建设工程【竣工:后建设单位》。应,在6个月《内,向,。市国土资源》规划管理《部门申请办理—。规划竣工验收—并提交以下材料
】
(一)建【设工程规划许—可,证,。及规划放线单;
! (二)核准的】。总平面图、平面图】、立:面图、?主要部位剖面图等】施工设?。计图(包括核—准变更?的图);
【 (三)竣工测量报!告,;
(四)规!划部门指《。定的其他图件;【
《分期实施《的建设工《程可以分《期申请规划竣工验收!
,
,。
第六十六条 】对规划竣工验收合】格的由市《国,土资源?规划管理部门出【具建:设工程规《划竣工验收文—件
建设单!位,凭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和建设工程】规划竣工验收文件】向房产管理》部门申办房屋产【。权证登?记,手续
第【六十七条 建设【项目的建设单位发】生变更的应当提【供相关文《件或者证明材—料办理选址意见书】、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证和建设【工程规划许》可证的变更》手续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