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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!三章 城市规划】的实施管理 — 第十四条【 城市规划一经批】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!法,定程序任何》单位和个人》不得擅自更》改土地利用》和各项建设必须【符合城市规划服从】规划管理遵循统【。一规划、整片—开发的原则 】 第十五条 —各项建?设工程的选》址和布局必须符合】。条例、?本细则以《及经:过批准?的城市总体规划、土!地利用总体规—划、分区规划和【控制性详细规—划 》第十六条 》项目可?行性研究报告报请】批准时?必须附有《。市国土?资源规划管理—部门的选《址意:见书 ? 第十七条 】。住宅建设应统—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!建,设新:建居住区《的,规模:应按照?居住:区、居住小区、居】住组团的标》准设置建成区内已建!的居住组《团,、居住小《区应在条件》。允许的情况》下进行成片规划【改造;严格控制已】。建居住小区的零星改!造禁止?插建;严格控制独院!式低密度《住宅的建设》 》第十八条 》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】不予:批准新增建》设,用地 ? (一)有闲】置地可?利,用的; — :(二)通过改—造可满?足用:地需要?的; 》 (?三)国家《。、自治区、市限制】的重复建设项目、】扩,建项目;《 (四)【不符合统一》。。规划、综合开—发、配套建》设规:定的; (】五)建设项目未经】环境影响评》价的; 【(六)?其他不?符合城市规》。划、土地利用总体】。规划和?产,业政策?的建设?项目用?地, 《第十九条 市国【土资源规划管—理部门对建设用地】实施统一规划—管理下列建设项目建!设单位应当》向市国土资源—规划管理部门—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! 《(一)需征》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!地,的非经?营,性项目用地; 【 (二)需改变!土地使用性质的;】 ? ,(三)需编制—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!。设项目; (!四)位?于城市紫线范—围内的; (!五)其他《依法需要申领选【址意见书的 【。 第二《十条 建《设单位申领》建设:。项目选址意见书【应当向市国》土资源规划管理部】门提出?书面申请填写建设】项,目选址?申请表并提交以下】。。材料 —(一)建设项目【批准:文件或?者有关部《门出具的《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!文件; (二!)1500120】00实测数字化现】状地形图及其—电子文件地形图应包!括拟选?址范围?外3080》米,的地形地貌; 】 , (三?。)需要征求》相关部门意见—的,提,。供相关?。主管部门意见 ! 第:二十一条 》市国土资源》规,划管理部门收到建】设单位?的申请和提交的有关!材料:后根:据城市规《划要求?和有关部门》意见审查《建设项目《的用地性质、—建设规?模等并?在20个工作日内】核发:建设项目《选址意见书或者【书面做出不予—许可:的,决定 《。 建设《。项目选址意见—。书的:。内容应当《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!、初步用地范围【和相关?规划要?求 》。第二十二条 除可行!性研究周《期较长?的重点建设项目外】建设单位《应当在领取选址意】见书之日起12个】月内向核发》该,选址意见书的国土资!源规划管理部门【申领建设用地规【划许:。可证确有困难—的应:当在选址意》见书:期满前?20日内申请—延期逾期未申领建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!请延期未获批—准的:该,选址:意,见书由原发》证机关收回注销【原批:。准文件自行失效 】 选址意【见书的?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!个月 《 第二十三条】 下列建设项目【建设:单位应当向市—国土资源《规划管?。理部门申请办理建】设用地?。。规划许可证 【 (一)新增【建,。设用地的非经营性项!目用地; 】 ,(,二)改变原》土地使用性质的【; —(三)?农村集体经济—组织兴办企业—。或者与?其他单位、个人【以土地使用权入【股、联营等形式共】同举办企《业需使用农民集【体所有制土地—进行建设的; 】 (四)其【他依法需《。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的 《 其他》需要临时使用建设】用地的建设项目建】设单位应当向市国土!资,源,规划管?理部门申请办理【临时建设用》地,。。规划许可证 — : 第二十《四条 建设单位【申,领建设用《地规划许可证—。应当向?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!部门提?。出书面申《请填写建设》用地规?划,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!下列材?料 》(一)有效的建设】项目批准(含核准】和备案)(下同【)文件; 》 (二)—本细则第二十条第(!二)、(三)项【规定:的有关材料》; : : (三)新增与【原有(自有》)用地接壤土地【的建设项目或者在】原有(自有)用地】范围内改变》土,地,使用性质的建—。设项目提《交原有用地土地使用!。权权属证件》; 》(四)以出让方【式取得国《有土地使用权—的建设项目提供国】有土: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】 , 属第十—九,条,规定需申领选址意】见书的项目还—应当提交选址意见】书 第二十】五条 ?市国:。土资源规划管理【部,门,收到建设单位的申】请和提?交的有关材料—后应当根据城—市规划要求和有关】部门意见审查建设项!目的性质、规模【等并在20个工【作日内核发》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证或者书面!做出不予许可的【。决,定, ? 建设用地》规划许可证的—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!目的用地《位置、用地范—围和建设规模以及规!划设计要点》 建设—。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?证后方?可申:请办理有关用地手】续 ? , 第二十六条 申】领临时建《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的?一般程序: 【。。 :。 (一)《。建设单位向市国【土资:源,规划管理部门—报送临时建设—用地规划许可—。证申请并附建—设项目的《批准文件及拟用【地范围的地形图【; 》 (二)市国土资源!规划管理部门在收】到上述图件之日起2!0个工作日》内审查完毕对符合】要求的核定临—时用地位《置和界限《提出使用要求核【。发临时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证 】 建设单位—取得临时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后方可申》领临时建设》用地批准文件— 第二【十七条? ,建设项目选址意见】书和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《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!;确:需变更的其变—更的内容必须—符合:城,市规划不得影响国家!利益和?公,众利益并按照原审】批程序办理变更【手续 》 第二十八条 建】设单位在《领,取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证件之—日起的6个月内未能!取得建?设用地或者临时【建设用地《批准:文件的 应当在建设!用地:规划许可证期满前】20日内《。申请延期;逾期【。未申请延《期或者?。。申请延期未》获批准以及延—期后又到期的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件由原发证机关【收回:注销 》。 建?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件延期期限【不得超过12—个月: 第二【十,九条 建设》。用地批准文件的【核发:应当以建《。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!为主要依据确—需改变?建设用地《东、南、西、北四】至范围的应当征【得,核发:建设用?地规划许可证件【的国土资《源规划管理部—门的同意 》 : 依法收回土地】使用权的土》地原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件由原发】证机关收回注—销 第三】十条 严格控—制,临时用地建设—项目:施工所需的》临时设施应》当在建设用地范【围内安排临时用地的!使用:。期限一般不得超【过,2年确需延长—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!应当在期满前—20日内向原发证机!关重新?申领临时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 《 临时用《地使用期满或者在】。使用期间因城市建】设需要?另作安排的建设单位!应当在期满前或【者接到市《国土资?源规划管理部门调整!用地:通知之日起30日】内归还用地》并拆除地面附—着物 ? 第三十【。。一条 因抗御自然】灾害、?紧急军事行动等特殊!情,。况确:。需使用?。土地的经县》级以上人民政—府批准使用单位可】以在:使用:土地后6个月内向市!国土:资源规划《管理部门申请补办】建,设用地规划许可【手续 第三!十二条 国》有土地使用权的【出让:必须符合城市—规划: 以招【标、拍卖、挂牌等】方式公开出让—土地应当将市国土资!源规划管理部—门提出的规划设计】条件及附图作为土地!出让:合同的组成》部分中标和》竞得土地《使用:权的单位可以持【中标通知书、土【地出让合同向市国】。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!直接:申请办理建设用地】规划许可《证 第【三十三条 建设用地!使用权在出租、抵押!期间承?租人:和抵押人《必须严格按照—建设用?地,规划许?可证确定的》土地使用性质和【规划要求使》用土地不得擅自变】更;确需变》更的:应当由土地使—。用权人向市国土资源!规划管理部门提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!。变更 — 第三?十四条 国有土【地,使,用权受?让人在开发经营活动!中不得擅自变更原】出让合同中的—各项规划设》计条件;《确,需变更的《应当由国有土地使】用权受让人提出书】面申:请后由市国土资【源,规,划管理部门》。对规:。划设计条件变更【的可行性和科—学性进行论证提出论!证意:见并按有关》规定办?理变更手续 】 第三?十,五条 新建》、改建、扩建各【类建:筑物、构筑物—或者其他市政—。设施建?设单:位应当委《托设:计单位按照市—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!门规定?的规划设《计要点?编制规划设计—方案并?将规划?设计方?案报送市国土资【源规划管理部—门审查? 第三十六条! 建设单《位报: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!方案应 《 , , 当向?市国土资源》规划管理部门提出】书面:申请:并提供以下材—料 (—一)符合国》家设:计规范的规划—设计方案; — (二)规【划设计要点要求提】供,的其他相关部门【的审查意见;— , (《三):报审分期实施—项目的提供》原批:准的整体规划设计方!案及其审《查意见 》 第三《十,七条 市国土资源】规划管理部门收到】建设单?位的申请和提—交的有关材料—后应:当,根,据城市规划要求【和规划管理技术【规定审查规划—。设计方案的总平【面图审查建筑—密,度,、容积率、建筑【高度、建筑间—。距、绿地率、建【筑,后退:用地界限和规划【道,路红线、《停,车指标等提》出规划设计方—案,审查意见 — 重?大建设项目、临【城市主干道的建设】项目、市《政府指定地段的建】设项目的规划—设计方案应当报市人!。。民政府同《意 第三【。。十八条 规划设计】方案经市《国土资源《规划管理部》门审定后建设单位不!得擅自?。变更:;确需变更的应当】重新报审《 第三十【九条 新建、改建、!扩建各类建(—构,),筑物:建设单位《应当向市国土资【源规划管理》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!。程规划?许可证 新建!或者:改造:道路、桥梁、隧道】等工程项《目,建设单位应当向【市国土资源》规划管理部门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!划,许,可证 第】四十条 建设单【。位申领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》证应:。当向市国《土资源规划》管理:。部门提出书》面申:请并提交以》下材料 【(一)建设项目【批准文件; — (二)土【地权:。属证件原有房屋改建!、扩建的应》当提供原《有房:屋产:权,证; (三)!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方!案; 《 :(四)符合国家设】计规范的建筑施【工图(须加盖设计】单位出图《专用:章及设计《人员:注册章); 】 ,(五)?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!图的审核意见—; (六)】规划设计要点—或,者规划设计方案【审定意见要》求提交的其他图件 ! 第《四十一条 市国土资!源规划管理部门收到!建设单位的申请和提!交的有关材料后【。应当:根据城?市规:划要求和规划管【理技术?规定审查《建筑:施,工图是否符合规划设!计方案?并参考有《关部:门的意见在20【个工作日内核发建】设工:程规:划许可证或》者书面做出不予许】可的决定 》 第四十二条 !临,时建:设工程应当办—理临时建设工程规】。划许可证 》 建设》。单位申领《临时建设工》程规:划许可证应当向市国!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!提出书面申请并【提,交以下材料 !(一:)建设项《目批准文《件; (【。二)土地权属证件】、临时用地合同【; 》(,三)符合国家设计】规范的建筑施工图(!须加盖设计单位【出图专用章及—设计:人员注?册,章) ? 第四十三条】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!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!的申请和提交—的有关材《料后应当根据—城市规划要求和【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!查临:时建筑使用性—质和施?。工图并在1》5个:工作日内核发临时建!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或?。。者书面?做出不予许可的决】定 第四十四!条 :临时建设工》程,使用期限应当—在2:年以内;确》需延长使用期限【的应当?在期:满,前,20日内向》市,国土资源规划管【理部:门申:请办理延期手续【 因城市建】设需要或者使—用期满建设单位【或者个人应当无【条,件自行?拆除临时《建筑清理场地—恢复原貌 — 第四十五条 建!设,单位:或,者个:人应在取得建设【工程规划许》可证之日起12个月!内向城市建设主【管部门?申请办理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】证开工建《设,确,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!当在期满《前,20日内申请延期】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!申,请,延期未?。获批准?的 :城市建设主管—。部,。门不:得核发建设工程【施工许可证该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证—由原发证机关—收回注销 —。。 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延?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!月 :。 第四十六条】 建设单位报审的】规划设计文件(包括!规划设?计方案、施》工图设计和》竣工图)的各项【经济技术指标必【须,符合市国土资—源规划管理部—门确定的《指标值图件标注的】数据必须与比例【尺和:实际相符合各类控】制指标的合计数据必!须,与各部分数》据之和相一致 【 第四十—七,条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】不得擅自变更;确】需变更的其》变更的内容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】并按照?原审:批程序办《。理变更手续 !。变更房地产》开发:项目的?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规,定内容的《应当在?项目所?。。在地:公,示并书面征得受【影响的业主和预购人!的同意 第】四十:八条 永久性建设工!程和:由市国土《资源规划《管理部门《指定的临时性建【。。设工程开工》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!。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规!划管理?部门申报验线经核】准,签章后方可开—工 》 分期实施的建【设工:程可分期申报验线 ! 第四十《。。。九条 ?新建:。建筑物的间距—控制在控制》性详细规划已获【批准的地区应当【按照控制性》详细规划的规定执行!;,在未编?制控:制性详细规划—或者控制《性详细规划尚—未获得批准的地【区,应当按?照以下规《定,执行 《 (一《)平行布置时的住宅!正面:最小间距按照下列建!筑间距系数控—制且计算间》。距最小取值不得【小于10米 】 1.朝向为【正南向的在旧区建】筑间:距系数?不,得,小于1∶1.2【5;在新《区建筑间《距系数不得小于【1,∶1.3《4; 2.!朝向:为南偏东或》者南偏西的建筑间距!系数可根据不同方位!折,。减系数换《算方位偏角小于1】5,°时折减系数—为1.00;方位】偏角大于15—°小于30°时折】减系数?为0.90;方位】偏角大于30—°小于45°时折减!系,数为0.80—;方位偏角大于4】5,°小于?60°时折》减系数为0.90;!方位偏?角大:于60°《。时折减系数为—0.95; 】 (二)并—。列布置时的侧面最小!间距应当《符合下列规定— 低—。层住宅、多层—住宅与低《层、多层住宅之间最!小距:。离不得小于6—米,; 《 (三)其它—非居:住建筑的间距由市】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!门根据规划设计【、消防、卫》生防疫、环境—保护、工《程管线、人》防疏散、建筑保护】、施工安全等要求和!。有关规定具体核定 ! 第五—十条 建筑与相邻】托儿所或者幼—儿园的生《活,用房、?。中小学的普通教【室、医院的病—房、疗养《院的疗养用房—、,老年公寓等建—筑间:距系数不得小于【1∶1.40— 》第,五十一条 新—建建筑?退让用地边》界必须符合以—。下规定 》。 (一)用地边界!另一:。侧已有相邻》建筑的?应当符合建筑—间距规定的相应【要求;用地边—界,东、西、北侧为住宅!用地或者规》划住宅?用地的不得小于拟】建住宅间距规定的】一半:;,建筑退让用地—。边界的最小距离为】3米:; (二【),用地边?界外侧为城市道路】、河道和绿地的【。应当按照本细则【或者:规划设计要点规【定的退?。让城市道路、河道】。和绿地?的要:求,进行退让; !(三:)其:他建筑类型或者布】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!的最小距《离由市国土》资源:规划:管理部?门在规划设计要【点中:确定 《 , 第五十二条 ! 河道(含》湿地:)保护?线及河?道保护线外侧新建】建筑高度要求按相关!规,定执行河道保护【线范围?内不得建设与河道】或者绿化《工程无关的建筑物、!构筑物 【第五十三条 规划区!内的各类建设—项目:建筑密度《必须严格按照—控,制性:详细规?划执行没有编制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!区建筑?密度不?得小于25》。%且不得大于—40% 《 第:五十四条《 城市绿线范围内】不得建设与》园林、绿《化工程无关》的建筑物或者—构筑物任何单位【。和个人?未,经批准不得擅自【改变城市《绿线范围不得占用】城市绿化用地 ! 各类《新建建设基》地内的绿地面积占】基地面?积的比例(》。绿地:率) —(一:)新建、扩建、改建!的单位绿地》率不得低于40【%;:。。 : (二)机关团】体、医疗卫》生、科?研,教育、?文化娱乐、》宾馆饭?店、:体育场?。馆、部队等》不得低于《35:%;老城区单位绿地!率不得低《于15%并采取垂直!绿化等形式提高绿化!。覆盖率; 】(三)工业、商【业金融、仓储、【交通枢纽、市—。政公用?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!得低于25%; 】 (四)—对环境有污染—的单位绿地率不得小!于40%并根据【国家有关《环境保护的规—。定,设置宽?度不:小,于3050米—的防护林带》;如果防护林带宽度!达,不到要求单》位绿地率应达到50!%; 》 (五)新》建、扩建、改造居】住(小?)区:绿地率不《得低于30%—旧居住(小)区绿】地,率,不得:低于25%》;老:城区居民《。区,采取见缝插》绿、拆违建绿、空闲!增绿等措施保证【绿地:率有较大提高—并采取垂直》绿化等形式提高绿】化覆盖?率,; (—六,)居住区内人均【公园:绿地设置《组团不得小于1.5!平方米/人;—居,住小区(含组—团)不得小》于2平方米/人【;,居住区(含》小区与?组,团)不?得小于 2.5平方!米/:人居住小《区内每块公共绿地】面积应不得小—。于500平方米且】至,少有三分之》。二的绿地面积在规定!的建筑?日照:间距范?围之外 第五十五!条 城市道路绿【地率指标《园林:景观路绿地》率不得?小于40%;红线】宽度大于4》0米的道路绿地【率不:得小于40》%;红?线宽度在2》4-40米的道路】绿地:。。率不得小于》35%;红》线宽度小于24米的!道路绿地率不—得小:于25?% 》第五十六条》 在文物保》护单位?保护范围内不—得进行与文物保【护无关?的其他工程建设如有!特殊:需要必须经原公布】文物:保护单位的人—。民政府和上一—级文物?行政主管部门同【意在文物保护单位】的建设控制》地带和?历史文化街》区内:新建:、改:建建筑物、》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!当根据文物保护单】位的级别《。经相应的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】审查同?意 未经【市国土资源规—划管理?部门同意不得占用公!益设施用地或—。。者,改变其用途 】 第五?十七:条 :在规划及《现有:的高:压供:电走廊控《制范围内不得—建设任何影响安【全的建筑物、构【筑物各级《电压:的架空电力线路【其,每侧:边线:。向外侧?水平延伸的保护距】离 : ?1-10千》伏 《 5米 》 35》-110千伏 ! 10米 【 154-【330千伏 — 15米 【500千伏 】 ? 20》米 : 第五十八条 城!。市主干路两侧公共】建筑:的楼前广场应按【照修建性详细—。规划要?求建设建筑小—。品、雕塑、绿化或者!铺装地面《 沿街围墙!应为:绿篱或者高度—在1.?8米以下的空透墙;!确需建设实体—墙的高?度不得超过》2米并全部装修 !第五十九条 任【何建筑物、构筑物】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!线其退让管线的【距离:应当符合《有关技术规定—。。 第六十条 !。城市规划区范围【内的道路、》桥,涵、:各类管线《及市政设施应当【根据城市开发—建,设的:需要超前规划与设计!并严格按照现行国家!规范和?市国土资源》。。规划管理《部,门批:准的规划设计要【点,有序实施 !。第六:十一:条,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城市道路时》配套建设《的,管沟及?各项管?线工程应与》道,路工程同步建成 ! 第六十二条【 建成?。区范围?内的私人住宅经房屋!鉴定:机构鉴定确属危房的!经市:国土:。资源规划管理部【门审查严格》按照该?区域的控制性—详细: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!划要求建设》;用地确有困难【的可:按照原址原面积【翻,建 第六【十三:条 建设单位施工前!应,当在施工现》场,的醒:目位置设置符合要求!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公示牌 — 公示?牌,公示时间自建—设工程?开工起至通过—规划竣工《验收止 【第六十?四条 在城》市,道路两侧建设的【各类建(构)筑【物应:当按照城《市规划的要求—退让城市道》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!已获:批,准的地区应当按照】控制性详细》规划:的规定?退让城市道路红【。线,。;在:未编制?。控制性详细规划【或者:控制性?详细规?划尚未?获得批?准的地区应当按【照以:下规定退让》城市道路红》线: 【(一)?在城市规划区内【铁路线两侧建—设永久?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!。退让距离不》得小于2《。0,米临时性建(构)筑!物退让距离不得小】于,。。15米; 】(二)公路沿线建】筑物在?城市规划区》内的路?段两侧按后》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要!求执行;《 《(三)在城》市规划区《内城市主干道、次】。干道两?侧建设的永久性【建筑物退让距离【不得小于10米【;高度超过1—。5,米不超过2》1米的退让距离【不得小于《。。12米;高》度超过21米退让】距离不?得小于15米;且】建筑高度不得大于】建筑后?退,宽度:与道路?红线宽度《和的1.5倍; ! (四)在城市】规划区内城市支路、!街,坊路:两侧建设《的永:久,性建筑物退让距离】不得小于5》米;:高度超过1》。5米:不超过2《1米:的退:。让距离不得小于8】米;高度超》。过21?米退让?距离不得小》于10米; 】 (五)经营性【的临时建筑(—高度一般不超—过8米)退》让,距离:不得小于5》米; 【(六)大门、传达】室的退让距离不得】小于3米; 】 (七)建筑【物的地下《部分退让城市道路】红线不得小于3【米其支?护结构的外》侧不得进入城—市道路红《线超出建筑底层【。外墙的地下部分【。的顶板?标高不得超》过,。室外地?坪 城【市景观?路和其他有》特殊景观要》求地段两《侧的建?筑、立交桥》、历史街区范围【内、交叉路口—周围或者特》殊地段的建筑—其退让?城市道路红线—的距离由市国土【资,源规划管《理部门在规划—设计要点《中确定 【第六:十,五条: 建设工程》竣工后建设单位【应在6个月内向市】国土资源规划管【理部门申请办理规】划竣工验收并提交以!下材料 》 :。。(,一,)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及规划放》线单:; : ?(,二):。核准的总平面—图、平面图、立面图!、主要部位剖面图等!施,工,设计:图(包括核》准变更的图》); (【。三)竣?工测量报告; 】 :(四)规划》部门指定的其他图】件; 分【期实施的建设工【程可以分期申请【规划竣工验》收 》第六:十六条 《对规划竣工》验收合格的由—市,国土资源规》划管理部门出具建】设工程规划竣—工验:收文件 《 , 建设单—。位,凭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》和建设工程规划【竣工验收文件—向房产管理部—门申办房屋》产权证登《。记手续 》 第六十七条 建!设项目的建设—单位发?生变更的应当提供】相关文?件或者证明材—料办理选《址意见书《、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证和建—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的变更手续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