】
第三章 【 ,城市规划的实施管】理
第十【。四条: ,城市规划一》经批准必《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!程序任?何单:位和个人不得—。擅自更改土》地利用和各》项建设必须》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!划,管理遵循统》一规划、整片开发】的原则
—
第十?。五条 各项建设工】程的选址《和布局?。必须符合条》例、本?。细则以及经过批准】的城市?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!总体规划《、分区规划和控【制性详细规划—
第十—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!究报: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!有市:国土资?源规划管理部门的】选址意见书》
第十—七条 住宅建设【应统一规划综—合开发配套建—设新建居住区的规模!应按:照居住区、》居住:小区、居住》组团的标准设置建成!区,内已建的居住组团】、居住小区应在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】进行成片规划—改造;严格控制已】。建居住小区的零星改!。造禁止插建;严格控!制独院式低》密度住宅的建设
!
第十八条【 有下列情况—之一的不予批准【新增建设用地
! (一)有闲置地】可利用的;
! (二)通过改造可!满足用地需》要的;
》
?(三)国《家、自治区》、,市限制的重复建【设项目、扩建—项目;
《
(四)—不,符合统一《规划、综合》开发、配套建设【规定的;
(!五)建?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!评价的;
】(六)其他不符合】城市规?划、土?地利用总体规划和】产业政?策的:建设项目用地
!
第十九条 市国土!资源规划管理部【门对建设用地实施统!。一规划管理下列建】。设项目?建设单位应》当向市?。国土资?源规划管理部门申】请办理?选址:意见书
— (一)需征用农民!集,体所有制土地—的非经?营性项目用地;
! (二)》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!的,;
(三)】需编:制可行性研究报【告,。的建设项目;—
(》四)位于城市紫【线范:围,内的;
《
(五》)其他?依法需要申领选【址意见书的
—
第二》十条 建设》单位申领建设项【目选址意见书应当】向市:国土资源规划管【理部门提出》书面申请《填写建设项》目选址申请》表,并提交?以,下,材料
(一)!建设:项目批准《文件或者有关部门出!具的同意开展—。前期工作的文件【。;
(二)】150?012000实测】数字化现状地形【图及其?电,子文件地形图应【包括拟选址范围外】3080米的地【形地:貌,;
》(,三)需要征求相【关,部门意见的提—供相关主管部门【意见
《
第?二十一条 市国土】资,源规划管理》部门收到建设单位】的申:请和提交《的有关材料》后根据?城市规划要求和有】。关部门意见》审查建设项目的【用地性质、建设【规模等并在20个】工作日内《核发建设项目选【址意见书《或者书面做出不予许!可的决定《
? 建设项《目选址意见书的【内容应当包括—建设项目的地址、】初步用地范围和相】关规:划要求
》。
:第,二十二条 除可【行性:研,究周期较长的重【点建设项目外建设单!位应当在领取选址】意见书?之日起1《2个月内向》核发该?选址意见书的国土】资源规划管理部门】申领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证确有困难的】应,当在选址《意见书期《满前20日内申【请延期逾期未—。申领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又未申【请延期?。或者申请延期未获】。批准的该选》址意见书由原发【。。证机关收回注销原】批准文件《。自行失效
【 :选址意?见书的延期期—限不得超过6个月 !
第二十三】条 下列建》设项目?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国!土资源?规,划管理部门》申请办理建设—用地规划许可证
! (一)新增建】设用地的非经营【性项目?用地;
】(二)改变原土地】使用性质《的,;
《。 (三)农村集】。体经济组织兴办企】业或者与其他单位】、个人?以土地使用权—入股、联《营等形式共》同举办企业》需使用?农民集体所有制【。土地进行建》设的;
【 (四)其他依法】需申领建《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!。
其他—需要临时使用建【设用地?的,建设项目建》设单:位,应当向市国土—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申!请办理临时建—设,用地规划许可证
!
第二十四条 建!设单位申领建设用】地规划?许,可证应当《向市国土资》。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!书,面申请填写建设【用地规划许》可证申请表并提【交下列材料》
,
(一)有效的!建设项目批准(含】核准:和备案)(下同)文!件;
》 (二?)本细则第二十条】第(二?)、(三)》项规定的有关—材料;
【(三)新增与—原有(自有》)用地接壤》土地的建设项目【或者在原有(自【有)用地范围—内改变土地使用【性质的?建设项目提》交原有用《地土地使用权权属】证件;
【(四)?以出:让方:式取得?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!设项目提供国有土】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】
,
属第》十九条规定需—申领选?址意见?书的项?目还应当《。提,交选址意见书
【。
第二》十五条? 市国土资源—规划管理《部门收到建设单【。位的申请《和提:交的有关《材,料后应当根据城【市规划要《。求和有关部门意【。。见审查建设项目的性!质、规模等并在【20:。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!用地规划许》可证或者书面—做出不予《许,。可的:决定:
? 建设?用地规划许可—证的内容应当—包括建设项目—的用地位《置、用地范围和建】设规模以《。及规划设计要点
! 建设《单,位取得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后方可【申请办理《有关用地手续
【
第《二,十六条 申》领临时建设》用地:规划:许可证的《一般:程序:
】(一)建设单位【向,。市国土资源规划【管,理部:门报送临时建设【用地规划许可证申】请并:附建设项目的批准】文,件及拟用地》范,围的地形图;
】
(二》)市国土资源规划管!理部门在收》。到上述图件之日起2!0个:。工,作,。日内审查完毕对符】。。合要求的《核定临时用地—位置和界限提出使用!要,求核发临时建设用】地规划?许可证
【 建设单位取得临】时建设?用地规划许可证【后方可申领临时【建设用地批准文件】
第—二十七条 建设【项目选?址意见书和建—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!内容:不得:擅自变?更;确?。需变更的其》变更的内容必—须符:合城市规划》。不得影响国家利益】和公众利益并—。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!变更手续
】第,二十:八条: ,建设单?位在领取建设用【地规划?许,可证件?之日起的6个月内未!能取:得,建设用地或者临时】建,设用地?批准文件的》 应当在建设用【地规划许《可证:期满前20日内申】请延期;逾期—未申请延期或者【申请延期未获—批准以及《。延期:后又到期的建设用】地规划?许可证?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!注,销
?
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件延期期限!不得超过12个【月
《
第二十》九条: 建设?用地:批准文件的核发应】。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件?为主要依据确需改】变建设用《地东、南、西、北】四,至,范围的应当》征,得,核发建设用地规【划,许可:证件的?国土资源规》划管理部门的同【。。意
依法】。收回土地使用权的】土地原建《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!注销 ?
第三十条 !严格控?制临时用地建设项目!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!应当在建《设,。用地范围内安排临时!用地的使用期—限一般不得超过【2年确?需延长使用》期限的建设单—位应当?在期满前20—日,内向原发证机关【重新申领临时建设】。用地规划许》可证
— 临时用地使用【期满或者《在使用期间因城市】建设需要另作安【排,的建:设单位?应当在期满前或者】接,到市国土资》源规划管理》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!。日起30日内归还用!地并拆除地面附着】物 :
第》三十一条 因—抗御自然灾害、紧急!军事行动等特殊【情,况确需使用》土地的经县》级以:上人:民政府?批准使用单位—可以:在使用土地后6个】月,内向市国土》资源规划管理部门】申请补?办建设用地规—划,许可手续
】。
第:三十二?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!的出让必须符—合,城市规划《
:
以招标、【拍卖、挂牌等—方式公开出》让土地应《当将市国土资源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!规划:设,。计条件及附图作【为土地出让》合,同的组成部分中标】和竞得土地使—用权的单位》可以持中标通知【书、土地出》。让合同向市国土资源!。规划管理部门直接申!请办理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证》
《
第三十三条 【。建,设用地?使用权?。。在出租、抵押期间承!租,人和抵?押人必须《严格按照建》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确定:的土地使《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使!用土地不得擅自变】更;确需《变更的应当由土【地使用权人向—。。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!部门提出《申请经批准后方【可变更
》
?第三十四条》 国:有土地使《用权:。受,让,人在开发经营—活动中不得擅自【变更原出让合同中】的各项规划设计条件!;确需变更的应当】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!让人提出书面—申请后由市国—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!对规划设计》条件:变更的可行性和科学!性进行论证提出论证!意见并?按有关规定办—理变更手续
!第,三十五条 》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各!类建筑物、构筑物】或者其?他市政设施建—。设单位应当委托【设计单位按》照市国土资源规【划管理部门规定【的规划设《计要点编制规划【设计方案并将规【。划设计方《案报送市《国土资源规划—管理部门审》查
第—三,十六条 建设单位报!审建设项目》规划设计方案应【 当向市国土!资源规划《管,理部门提《出,书面申请并提供【以下材料
》
(一)符合国!家设计规范的规划设!计方:案;:
(二)【。规划:设计要点要求提供】。的其他相关部门【的,审查意?见,;
:
, (三)报审分】期实:施项目的《提供原批准的整体】规划设计方》案及其?审查意见
】。第三十七条 市国】土,。资,源规划管理部门收】到建设单位的申请】和提交的有》关材料后应》当根据城市》规划要求和规划【管理:技术规定审查规【划设计方案》的总平面《图审查建《筑密度?、容积?率、:建筑高度、建筑间】距、绿地率》、建筑后退用地界】限和规划道路红线、!停车指标等提—出规划设《计方案审查》意见
重大】建设项目、》临城市主干道的建】设项目、市政府指定!地段的?建设:项目:的,规划设计方案应当】报市人民《政,府同意
【第三十八条 规划】设计方?案经市国土资源规划!管理部门《审定:后建设单位不—得擅自变更》;确需变更的应当】重新报审《
第》三十九条《 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,各类建(《构):筑物建设《单位:应,当向市国土资源规】划管理部门》申请办理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—。证
:
新建或者【改造道路、》桥,梁、隧道等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!当向市国土资—源规划管理部—。门申请?办理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《证
第四十!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!。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应?。当向市国土》。资源:规,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!申请并提交以下材】料
(一)】。建设项目批准文【件;
(二】)土地权属证件【原有房屋改》建、扩建的》应,当,提供:原有房屋产权—证;
(【三)经审定的—规划设计《。方案;
(四!)符合国家设计规】范的建筑施工图(】须加盖?设计单位出》图专用章《及设计人员注册章)!;
? (五)》有关:部门对建《筑施工图《的审核意见》。;
(—六)规划设计要点】或,者规划设计方案【审定意见要求—提交:的其他图件》
:
第四十一条 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!部门收到建》设单位的申请和提】交的有关材》料后应?当根据城市规—划要:求和规?。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!建筑施工图是否符合!规划设计方案—并,参考有?关部门的意见在【20个工《作日内?核发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或者书—面做:出不予许可的—决定:。
第四十二条!。 临时建设》工程应当《办理临时建》设工程规划许可证
!
建设单位申领!临时: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应当—。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!理部门提出书面申】请并提交以下材【料
(一)建!设项目批准文—件;
(【二):土地权属证件、临】时用地合《同;
》 (三)符》合国家设《计规范的《建筑施工《图(须?加盖:设计单?位出图?专用章及设计人员】注册章)
第!四,十三条 市国土【资源规划《管理部门收到建设】单位的申《请和提交的有关【材料:后应当根据城—市规划要《。求和规划管理技【术规定审《查临时建筑使用性质!和,施工图并《在15个工作日内】核发临时建设工【程规划许《可证:或者书面做出不予许!可的决定
第!四十四条 临时【建设工程使用期【限应当在《2年以内《;确需延长》使,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!前,20日内向市国【土资源规划管—理部门申请办理延】期手续
【因城市建设需要【或者使用期满建设】单,位或者个《人应当无条件自行】拆除临时《建筑清理场地恢复原!貌
《
第四十五》条 建设《单位或?者个人应在取得建】设,工程规划许》可证:。之日起1《2个月内《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!申,请办理建设工程施】。工许可证《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!。工日期的《应当在期满前20日!内申请延期逾—期未:申请延期《或者申请延期—未获批准《的 城市建设主管】部门不得核发建【设,工程施?工许:可证该建《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!销
:
建《设工程?规划许?可证延?期期限不得》超过:6个月
第四!十六条 建设单位】报审的规划设计文件!(包括规划设计【方案:、施工图设计和【竣工图)的各—项经济技术指标必】须符合市国土资【源规划管《理部:门确定?的指标值《图件标注的》数据必?须与:。比例尺和实际相【符合各类控制指标的!合计数据必须与各部!分数据?之和相?一致
第四十!七条建设工程规划】。许可证规定》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!;确需变更的其变】更的内容《必须符合城市—。规划并按照原—审批程序《办,理变更手续
!变更房地产开发项】目的建?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规定内《容的应当在项目【所,在地公示并书面征得!受影响的《业主和预购人的同】。。意
《
第四?十八条 永久性建设!工程:和由:市国土资源规—划管理部《门指定的临》时性建设工程开工】前建设单位或—者个人应当向市国】。土资源规划管—理部门申报验—线经核准签章后【方可开工
】 分期?。实施的?建设工程可》分期申报验线
第!四十九?条 新建建》筑物的间距》控制在控制性详细】规划已?获批:准,的地区应当按照控】制性详细《规划的规定执行;】在,未编制控制性详细】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!规,划尚未获得》批准的地区应当按】照,以下规定《执行
《 , (一)平行布置】时的:住宅正?面最小间距按照下列!建筑:。间距系数控制且计】。算间距?最小取值不》得小于1《0米
》 1.《朝,向,为正南向的在旧区】建筑间距《系数不?得小于1∶1.25!;在新?区建:筑间距系数不得【小于1∶《1.34;
【
2.朝向【为南:偏东或者南偏西【的建筑间《距,系数可根据不同方位!折减:系数换算方位—偏角小于15°时】折减系?。。数为:1.00;》方位偏角大》于1:5°小于《3,0°时折《减系数为0.90;!方位偏角《大于30°小—于45°《时折减系数为0.】80;方位偏角大于!45°小于60【°时折减《系数为0.90【;方位偏《角,大于60°时折减系!。数为0.95; 】
(》二):。并列布?置时的?侧面最小间距应当】符合下列《规定 ?
低层住宅】、多层住宅与—。。低,层、多层住》宅之间最小距离不得!小于6米;
】 (三)其它非【居住建筑的间距由】。市国土?资源规划管》理部:门,根据规划设计、消】防、卫生防疫、环境!保护、工《程管线?、人防疏散》、建筑保《护,、施工安全等要【求和有关《规定具体核定
!
:第五十条 建—筑与相?邻托儿所或》者幼儿园的生活用】。房、中?。小学的普通》教室、医院的—。病房、?疗养院的疗养用【房、老年公寓等建】筑间:距系数不《得小于1∶1.40!
第五【十一:条 新建建筑退让】用地边界必须符【合以下?规定:
,
: (一)《用地边界另一侧已】有相邻建《筑的应当符合建筑】间距规定的相应要求!;用地边界东—、西、北侧为住宅】用地或者规》。划住宅用地的不得】小于拟建住宅间距规!定的一半;建—筑退:让用地边界的最小】距离为3米;
【
(二)用【地边:界外侧为城市道路、!河道和绿地的—应,当按照本《细,则或者规划设—计,。要点规定《的退让?城市道路《、河道和绿》地的:要求进行退让;
】
?(,三)其?他建筑类《型或:者布置形式退让用】地,边界的最小距—离由市国土资源规划!管,理部门在规划设【计要点中确定 【
第五十二条! : 河道(含湿地)】保护线及河道—保护线外侧新建建筑!高度要求《按,相关规定执》行河道?保护线范围内—。不得建设与河道【或者绿?化工:程无关?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】
《第五:十三条?。 规划区内的各类】建设项目建筑密度必!须严格按照》控制性详《细规划执行没有编制!控制性详《细规划的地》区建筑密度不得小于!2,5%:且不得大于40【%
第五十四条 !城市绿线范围—内不得?建设与园林、—绿化工程无关的建】筑,物或者构筑物任何】单位和个《。人未经批《准不得擅自改变【城市绿线范》围不得占用城市【绿,化用地
》。
各类新建建设!基地内的绿》地面:积占:基地面积的比—例(绿地率)
【
(一)新【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单!位绿地率不得低于4!0%;
【(二)机《关团体、医疗—卫生、科《研教育、文化娱乐、!宾,馆饭店?。、体育场馆、部队】。。等不得低于35%;!老城区单位绿—地率不得《低于15%并—采取垂直绿化—等形式提高绿化【覆盖率?;
》(,三)工业《、商业金融、仓【储、:交通枢纽《、市政?公用设施等》单位绿地《率不得低于25%】。;,
,
(四)对环】境有污染《的单位绿地率—不,得小于40%并【根,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!的,规定:设置宽?度不小于《3050米的防护】林,带;如果《防,护林带?宽,度达不到要求—单位绿地率》应达到50%;
】
(《五):新建、扩建、改造】居住(小)》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!0,%旧:居,住(小?)区绿地率不得【低于25%》;老城区居民区采取!见缝插绿、拆违【建绿、空闲增绿等】措施:保证绿地《。率有:较大提高并采取垂直!绿化等形式》提高绿化覆盖率;】
: :(六)居住区内人】。均公园绿地设置组团!不,。得,小于:1.5?平方:米/人;居》住小:区(含组团)不【得小于2平方—米/人;居住—。区,(含小区与》组团)不得小于 2!.5平方米/人居】住小区内每块公【共绿地面《积应不得小于5【00平方《米,且至:少有:三分之二的绿—地面:积在规定的建筑日】照间距范围之—。。外,
第五十五条 城!市道路绿地率指标园!林景观路《。。绿地:率不得小于40%;!。红线宽度《大于4?0米的道《路绿地率《不,得小于40》%;红线宽度在2】4-40米的道路绿!。地率不?得小于35%—;红线宽度小于24!米的道路《绿地率不得小于2】。5%
》
第五十六条 【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!范围内不得进行【与文物保护》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!如有特殊《需要必须经》原公布文《物保:护单位的人》民政府和上一级【文物行政主管—部门同意在》文,物保护单位》的建设控制地—带和历史文化街区】内新建、改建建【。筑物、?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!当根据文物保—。护单位的级别—经相应的文物行政】主管部?门审查同意
【 未?经市国土《。资源规划管理部【门,同意不得占用公益设!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!途
:
,
第五《十七条 《。。在规划及现有的高】。压供:电走廊控制范—围内不得建设任何】影,响安全?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各!级电压的架空电力】线路其每侧边线向外!。侧水平延伸的保【护距离
【1-10千伏— 5—米, 35-1】1,0千伏 【 10米
—
154-【3,。3,0千伏 15米】 50》0千伏 【 2—0米
第五十】八条 城《市主:干路两侧《公共建筑的楼—。前广场应按》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!求建设?建筑小品《、雕塑、绿化或【者铺装地面 —
沿街围墙应!为绿篱或者高度在】1.8米《以下的空透》。墙;确需建设实体墙!的高度?不得:超过2?米,并全:部装:修
第五十—九条 任《何建筑?物、构筑物不—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!其,退让管线的距离【应当符?合有关技《术规定
【。第六十条《 城市规划区—范围内的道》路,、桥涵、各类管【线,及市政设施应—当根据城市开发【建设的需《要超前?。规划与设计并严【格按照现行国家规】范和市国土资—源规划管理》。部门批准的规划设】计要:点有序实《施
?
第六十—一,条 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城市道路时配【套,建设的管沟及—各项管线工程应与】。道,路工程同步建—成
《
,第六:十二条 建成区【。范围内的私人住宅】经房屋鉴《定机构鉴定确属危】房的经市国》。土资源规划管—理部门审《查严格按照该区域】的控制性详细规划】以及其他相》关规划要求建设【;用地确《有困难的可按照原址!原面积翻《建,
第六十三条!。 建设单位施工前应!当在施?工现场?的醒:目位置设置符合【要求的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公示牌
!。 公?示牌公示时间—自建设工程》开工起至通过规【划竣工验收止
!
第六十四条 在】城市道路两》侧,建设的各类建—(构)筑物应—当按照城市》。规划的要求退—让城市道《路在控制性详—细规:划已:。获批:准的地区《应当:按照控制性详细规】划的规定退》。让城市道路红线【;在未?编制:控制性详细规划或】者控制?性详细规划尚未【获,得批准的地区—应当按照以下规定】退让城市《道路红线:
【。
(一)在城】市,规划区内铁路线两侧!建设永久性建筑【物或:者构:筑物退?让距离不得小于【20米临时》性建(构)筑物退】让距离不《得小于15》米;
—(,二)公路沿线建筑物!在城市规划区—内的路段两》侧按后退城》市道路红线的要求】执行;
《。
(《。三)在城市》规划区内城市—主干道、次干—道两侧建设的永【久性建筑物退让距】离不得小于》10米;高度超过1!5米:不,超过21米的—退让距离不得—小于1?2,米,;高度超《过2:1米退让距离不得小!于15米;》且建筑高度不得【大于建筑后》退宽度与道路红线】宽度和的1.5倍;!
(四)【在城:市,规划区内城市支【路、街坊路》两,侧建设?的永久性建筑—物退让?距离不得小于5米;!高度超?。过15?。米不超过2》1米的退让》距离不得《小于:8米;高度超—过21米退让—距离:不得小于10米;】。
(五)经】营性的临时建筑(】高度一般《。不超:过8米)退让距离】不得小于5米; 】
: (六)大门、传!达,室的退让距离—不得小于3米;
!
?(七)建筑》。。物的地下部分退【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!小于3米其》支护:结构的外侧不—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线!超,出建筑底层外墙【的地下部《分的顶板标高—不得超过《。室外地坪 》
城市景观路!和,其他有特殊景—观要求地段两侧的】建筑:、立交?桥、历史街区范围内!。。。、交叉路口周围【或者特殊地》段的建筑其退—让城市道《路红线的距离由市】国土资源规划—管,理部: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!确定
?
,
第六十五条 】建设工程竣工后【建设单位应在—6个月内向》市国土?资源规划管理部门】申请办理规划竣【工验收并提交以【下材料
— (一)建设—工程规划《许可证及规划放【线单;
【(二)核准的总平面!。图、平面图、立面图!。、,主,要,。部位剖面图等施【工设计图(包括核】准变更的图);【
(三)【竣工测量报告;
! (四)》规划:。部门:指定的其《他图件;
》
分期实施【的建设?工,程可以?。分期:申请规划竣工验收】
第》六十:六条: 对规划《竣工验?收合格?的由市国土资源【规划管理部门出具建!设工程规《划竣工验收文件 】
建设单【位,。凭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:证,。和建设工程规划竣】工验收文件向房产管!理部门申办房屋【产权证?登记手?续
《
第六十七条— 建设?项目:的建设单位发生变】。更的应当《提供相关文件或者】证明材料办理—选址意见书、建设用!地规划许可证和【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—证的变更手续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