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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第三章 城市规!划的实施《管理 ? 第十四条 城!市规划一经批—。准必须严《格执行未《经法:定程序任《何单:位,和个:人不得?擅自更改土地利用和!各项建设必》须符合城市规划服】从规划管理遵—循统一规划、整【片开发的原则 】 第十五条— 各项?建设工程的选址【和布:局必须符合条例、本!细则以及经过批【准的城市总体规划、!土地利?用总:体规划、分》区规划和控制性【详细:规划 ? 第十六条 项!目可行性《。研究报告报请—批,准时必须附有—市国:。土,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的!选址意?见,书 第十七】条 :住宅建设应统一规划!综合开发配》套建设?新建居?住区的规模应按照居!住,。区、居住小》区、居住组团—的标准设置建成【。区内已建的居住组团!、居住小区应在条件!允,许,的,情况下进行成片【规划改造;严格【控制已建居住小区的!零星改造禁止插【建;:严格控制独院式低】密度住宅的建设 】 第十八条】 有下列情况—之一的不予批准新增!建设用地《 (一)有】闲置地可《利用的?; ?。 , (二《)通过改造可满足用!地需要的; 【 (三)国家】、,自治区、市限制的】重,复建设?项目、?扩建项目; 】 (四?)不符合统》一规:划、综合开发、【配,套建设规定的; ! (五)建设项目!未经:环境影响评价—的;:。。 , (六)其【他不符合《城市规划、土—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!业政策的建设—项,。目用:地 ? 第十九条 市国!土资源规划管理【部门对建《设,用地实?施统一?规划管理下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!应当向市国土资【源规划管《理部门申请办理选】。址意见书《 ? (一)《需征:用农: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!非经营性项》。目用地; 【 (二)需改变土】。地使用性《质的; (】。三)需?编制可行《性研究报告的建设】项目; 》 , (:四)位于城》。市紫线范围》内的; 《 :。 (五)其》他依法需要申—领选址意见书的【 第二—十条 建设》单位申领建设—项,。目选:址,意,见书应当向市国【土资源?规划:管理部门提》出,书面申请填》写,建设项目选址申【。请表:并提:交以下材料 !。(,一,)建设?项目批准文件—或者有关《部门出具《的同意开展前期【。工作的文件; ! (:二)1?50012000】实测数?。字化现?状地形图《及其:电子文件地形图应】包括拟选址范围外】30:80米?。的地:形地貌; 】(三)需要征求【相关部门《意见的提《供相关主《管部门意见 【 , 第二十一条 【市国:土资源规划管理【部门收到建设—单位的申请》和提交?的有关?材料后根据》城市规划要》求和有关部门意见】审查建设《项,目的用地性质、【。建设规模等并在2】0个工作日内核【发建设项目选址【意见书或者》书面做出不予许可】的决:定 建设项】目选址意《见书的内《容应当包括建设【项目的地址、初【。步用地范围和相关规!划要求 《 第二十二条】。 除可行性研究周期!较长的?重点建?设项目外建设单位】应当在领《。取,选址意见书之日【起12个《月内向核发该选址意!见,书的国土资源规【划管: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证确有困】难的:应当:在,。。选址意见书期—满前20日内申请延!期逾期未申》领建设用《地规划?许可证?又未申请延期或者】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!该选址意见书由原】发证机关收》回注销?原批准文件自行失】效 —选址意见书》的延期期限不得超】。过6个月 【 第二十三条 下!列建设项目建—设单位应当向市【国土资源规》。。划管理部门申请办】理,。建,设用地规《划许可证 (!一)新增建》设用地的非经营性】项目用地; 】 (二《)改变原土地使用】性质的?。; (【三)农村集体经济组!织兴办企业》或,者与:其,他单位、个人以土】地使用权入股、联营!等形式共同》举办:企,业需使用农民—集,体所有制土地进【行建设的《; ? (四》)其:他依法需《申领建设用地—规划许可证的 】 其他需要临【时使用?建设:用,地的建?。设项目?建设单位应当—向市国土资》源规划管《理部门申请办理【临时: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 ? 第二十四条】 建设单《位申领建《设用地规《划许可?证,。应当:向市国土资源规划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!请填写建《设用地?规,划,许可证申请》表并:提,交下列材《料 (一【),。有效的建设》项目:。批准(含核准和备案!),(下同)文》件;:。 (二)【本细则?第二十条《第(二?)、(?三)项规定的—有关材料; 】。 (三)新增与【。原有(自《有)用地接壤土地】的建设项《目或者在《原有:(自有)用地—。范围内改变土地使】用,性,质的:建设:项目提?交原有用《地土地使用权—权属证?件;: , (《四)以出让》方式:取得国有土地—使用权的建设项【目提:供,国有土地使用—。权出让合同 !属第十九条规定需】申领选址《意见书的项目—还应:当提交选《址意见?书 : ?第二十五条》 ,。市国土?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收!到建:设单位?的,申请和提交的有【关材料后《。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!求和有关部门意【。见审查建《设项目的性质、【规模等并在2—0,个工作日内核发建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。或者:书面做?出不予许可的—决定 —。。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的内容》。应当包括建设项目】的用地位置、用地范!围和:建设规?模以及规划设计要】。点,。 建设—。单位:取得建设用地—规划许可证》后方可申请办—理有关用地》。手续: 第二十六】。条 申领临时建设用!地规划许可》证的:一般程序《: 《 :(一)?建设单位向市国【土资源?规划管理部门报【送临时建设用地规】划,许可证申请并—附建设项目的—批准文件及拟—用地范围的地—。形图; 【 (二)《市,国土资?源规划管理》部门在收到》上述图件之》日起20个工作日】内审查完毕》对符合要《求的核定临时用【地位置和界限提【。出使用要求核—发临时建设用地规】划许:可证 — 建设单位》取得临时建》设用地规划》许可证后方》可申领临时建设【。用地批准文》件 : 第二十【七条 ?建设项目选址意【见书和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的内—容不得擅自变更;确!需变更的其变更的】。内容必须符》合城:市规划不得影响国】家利益和公众—利益并按照原审【批程序?办理变更手续 ! 第二十八条 【建设单位在领—取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件之日起的6】个月内未能取—。得建设?用,。地或者临时建设用地!批准文件的 应当在!。建,。设用地规划》许可证期满前20日!内申请?延期;逾期未—。申请延期或者申请】延期:未获批准以及延期】后又到期的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证件由原发!证机关收《回注销 】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件延》期期限?。不得超过1》2个月 第!二十:九条 建设》用地批准文件的核】发应当以建设用地】规划许可证件为主】要依:据确需改变建设用】地东:、南、西《、北:四至范围的应当【征得核发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证件的—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!门的同意 — 依法收回土地!。使用:权的土地《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件由原发证机【关收回注销》 第—三十条 严格控制临!时用地建设项—目施工所需的临时设!施应当?在建设用地范围【内安排临《时用地的使用期限】一般不得超过2【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!的建设?。单位应当在期满【前20日内向—原发:证机关重新申—。领,临时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 】 临时?。。。用地:使用期满《或,者在使用期间因【城市建设《需,要另作安排的—建设单位应当—在期:满前或者接到市【国土资源规划管理】部门调整用地通知】之日:起30日内归还用地!并拆除地面附着物】 , 第三十一】条 因抗御自—然灾害、《紧急军事行动等【特殊情况确》需使用土地的—经,。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批?准,使用:单,位可以在使用土地】后,6个月内向市—国土资源规划管理】部门申请补》办建设用地规划【许可手续 !第三十二条》 国有土地使—用权的?出让必须符合—城市规?划 以【招标、拍卖、挂牌】。等方式公开出让【土地应?当将市国《土,资源规?划管理部门提—。出的规划设计条【件及附图作为—土地出?让合同的组》成部分中标和—竞得土?地,使,用,权的单位可以持中标!通知书、《土地出让《合同向?市国土资源规—划管:。理部门直接申请【办理: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 》 ,第三十?三条 建设用地使】用权在?出租、抵押期间承】租人和抵押人必【须,严格按?照建: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!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!规划要求使用土地】不得擅自《变更;确需变更的】应当由土《地使用权人向市国土!资源规划《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!。批准后方可变—更 《 第三十》四,条 国有土地—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!经营活?动中不得擅》自变更?原出让合《同中的?各项规划设计条【件;确需变更的应当!由国有土《地,使用权受让人提出】书面申请《后由市国土资源【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!设计条件变更的【可行性和科学性进】行,论证提出论证意见】并按有关规定办理】变,更手续 第三!十五条 新》建、改建、扩建各类!建筑物、《构筑:物或:者其他市政》设施建设单位应【当,委托:设,计单位按照市—国,土,资源规划《管理部门《规定:的规划设计要点【编制规划设计方案】并将规划设计方案】报送:。市国土?资源规?。划管理部门审查 ! :第三十六《条 :建,设单位报《审建设项目》规划设计方案—。应 当—向市国?土资源?。规,划管:理部门提出书面申】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! (一)符合】国,。家设:计规:范的规划设》计方案; 》 : (二)规划—设计要?。点要求提供的其他相!关部门的审查意见;! (三)报审!分期:实施项目的》提供原批《准的:。。整体规划《。设计方案及其审查】意见 》 第三十七条 市国!土,资源规划管》。理,部门:收到建设单位—的申请和提交—。的有:关,材,料后应?当根据城市规划【要求和规划管理【技术规定审查—规划设计方案的总】平面图审查建筑密度!、容积率、》。建筑高度、》建筑间距、绿地【。率、建筑后退—用,地界限和规划道路】红线、停车》指标等提出规划设计!方,案审查意见 【 重大建》设项目、临城市【主干道?的建设项《目、市?政,。府指定地段》的,建设项?目的规划设计方【案应当报《市人民政府同意 】 第三十—八条 规划设计方】。案经:市国土资源规划【管理部门审》定后建设《单,位不得擅《自变更;确》需变更的应当重【新报审 第三!十,。九条 新建、改建】、扩建各类建(构】)筑:物建设单位应—当向市国土资—源规划管《理部门?申请办理建设工【程规划?许可证 新】建或者改造道路、】桥梁、隧《道等工程项》目建设单位》应当向?市国土资源规划管】理,部门:申,请办理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?证 第四】十,条 建设单位—申领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应《当向市国土资—源规划管理》。部门:提出书面申》请并提交以》下,材,料, (一)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】; (二【。)土地权属证件原有!房屋改建、》扩建的应当提供原有!房屋产权《证;: ? (三?)经审定的规划设计!方案; (】四)符合国家设计】规范的建筑施—工图(?须加盖设《计单位出图专用【章及设?计人员注册章—。); (【五)有关部门—对建筑施工图的审】核意:见; (【六)规划设计要【点或者规划设—计,方案:审定意?见要:求提交?的其他图《件 第—四十一条 市国土资!源规划?管理:部门:收到:建设单?位的申请《和提交的有关材料后!应当:根据城市规》划要求和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】审查建筑施工图【是否符合《规划设计方案并参】考,有关部门的意见【在20个工作日内】核发建设工》程,规划许可证或者书面!做,出不予许可的决定】 第四十二】条, 临时建设工程应】当办理?临时: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 建设单位申!。领临时建设》工程规划《许可:证应当向市国—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!提出:书面申请并》。提交:以下材料 — (一)建设【项目批准《文件;? (二)土】地权属证件、临时用!地合同; (!三):符合:国,家设计规范》的建筑施《工图(须加盖设计】单位出?图专用章及设—计人员注册章)【 第》四十三?。条 市?。国,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!收到:建设单位《的申请和提交的有】关材料?后应当根据》城市规划要求和【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!查临时建筑使用性】质和:施工图并在15【个工:作日内核发》临,时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或者》。书面: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! ,。 第四十四条】 临时?建设工程使用—期限应当在2—年,以内;确需延—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!期满前2《0日内向市国土资】源规划管《理部门申请办—理,延期手续《 因城市建】设,需要或者使用期满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!当无条件自》行拆除临《时建筑清理》场地恢?复原貌? ? 第四十五条— 建设单位》或者个人应在取得】建设工程《。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!2个月?内向城市建设主管】部门申请《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!。可,证开工建设确需延迟!开工日期的应当在】期,满前:20日内申请延期逾!期未申请延期或者】申请延期《未获批准的 城市建!设主管部门不得【。核,。发建设?工程施工许可—证该建设工程—。规划许可证由—原发证机《关收回注销 — 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《。。证,延期期?限,不得超过6个月 ! 第四《十六条 建》设单位报审的—规,划设:计文件?(包括规划设—计方:。案、施工图设计【和竣工?图)的各项》经济技术指标必【须符合市国土资源】规划管?理部门确定的—指标值图件》标注的数《据必须与比例尺【。和实际?相符合?各类:控制:指标的合计数据必须!与各部?分数据?之和相一致 — 第四十七条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。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!自变更;确需变【更的其变更的内容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!按照原审《。批程序办理变更手】续 变更房】地产开发项目—的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规《定内容的应》当在:项目所?在地公示并书面征得!受影响的业主和预】购人的同意 】 ,第四十?八条 永《久性建设工程—和由市国土》资,源规划管理》部,门指:定的临时《性建: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!。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!国土资?源规:划管理部门申报【验线经核《准签章后方可开【工 分期】实施的建设工程可】分期申报验线 第!四十九条 》新建建筑物的—间距控制在控—制,性详细?规划已获批准的地】区应当按照控制【性详细规划的规定执!行;在未编制控制性!。详细规划《或者控制《性详细规划》尚未获得批》准的地?区应当按《照以下?规定执行 — (?一)平行布置时的】住,宅正面最小间—距按照下列建—筑间距系数控制且计!算间距最小》取值不得小于1【0,米 ? 1.》朝向为正南向的在】旧区:。。建,筑间距系数不得小】于1∶1.25【。;在新区《建筑间距系数不【得小于1∶1—.34?; : 2》.,朝向为南《偏东或者南偏—西的建筑《间距系数可根据【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!算方:。位,偏角小于1》。5°时折减系数【为1.00;方位】偏角大于15°小于!30°时折减—系数为0.》90;方位偏—角大于30°小【于45°《时折减系《。数为0.80;方】位偏角?大于4?5°小?于60°时折减【系数为0.》90;?方位偏角大于60°!时折减系数为0.】95; — (二《)并列布置时的侧面!最,小间距应当》符合下列《规定 低】层住:宅、多?层住宅与《低层:、多层住宅之间最】。小距离不得》小于6米; !(三)?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!距由市国土资源规】划管理?部门根据规划设计】、,消防、卫生防疫、环!境保护、工程管线、!人防疏散、建筑保】护、施工安》全等要?求,和有:。。关规定?具体核定 !。第五十?条 建筑与相邻托】儿所或者幼儿—园的生活用房、中】小学的普通教室【、医院的《病房:、疗养院的疗—养用房?、老年?。公,寓,等建筑间距系数【不得小于1∶1【.40 《。 第五十一】条 新建建筑退【让用地边界必须符合!。以下规定 — (一)用地【边界另一《侧,已有相邻建筑—的,应当符?合建筑间距》规定:的相应?。要求;?用地边界东、西、】北侧为住宅用—地或者规划住宅【用地的?不得小于拟》建,住宅间?距,规定:的一半;建筑退让】用地边界的》最小距离为3米; ! (二)用【地边界?外侧为城市》道路、?河道和绿地的应当】。按照:本细则或者》规划设计要点规定的!。退让城市道路、【。河,道和绿地的要求【进,行退让?; (三)】。。。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!置形式退让用地【边界的?最,。小,距离由市《国土资源规划—管理部门《在规划设计要点中】确定 第】五十二条 【河道:(含湿地)》保护线及《河道:保护线外侧》。新建建筑高度要【求按:相,关规定执行》河道保护《线范围内不得建【设与河道或者绿化工!程无关的建筑—物、:构筑物 第】五十三条 规划区内!。的各类?建,设项目建筑密度【必须严格《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!执行没有编制控制性!。详细规划《的地:区建筑密度不得【小于25%》且不得大于》4,0,%, 第五十四条 城!市绿线范围内不得】建设与园林》、绿化?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或!者构筑物任何单【位和个人未经批准】不得擅?自改变城市绿线范】围不得占用城市绿化!用地 《 ?各类新建建》设,基地内的《绿地面积占基地面】积的比例(绿—地率) — (一)《新建、扩《建、改建的单位【绿地率不得低于40!%; (【二)机关团体—、医疗卫《生,。、科研教育、文【。化娱乐、宾馆—饭店、体育》场馆、?部队:等不得低于3—。5%;老城区单【位绿地率不得—低于15《。%并:采取垂直《绿化等形式提高【绿化覆盖率; ! (三)工》业、商业《金融、仓储》、交通枢纽》、市政?公用设施等单位绿】地率不得低于25】%; (四】)对环境有污染的】单位绿地率不得【小于40%并—根据国家《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!。设置宽度不小于3】050米的防护林】带;如果防护林带】宽度达不到要—。求单:位,绿地率?。应,达到50%; 】 , (五)新建—、,扩,建、改造居住—(,。小)区绿地率不得低!。于3:0,%旧居住(小)区】绿地率不得》低于25%;老【城区居民区采取见缝!插绿:、拆违建绿、空闲】增绿等措施保证【绿地率有较大—提高并采取》垂直:。绿化等形式提—高绿化覆盖率; 】 (六)—居住:区内人均公》园绿地?设置组团不》得小于1.5平方】米,/人;?居住小区《(含组团)不—得,小,于2平方米/—人;居住区(含【小区:与组团)不》得小于 2.—5平方米《/人居住小区内每块!公共绿地面积应不】得小于500平【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!二的: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!筑,。日照间?距范围之外 — 第五十《五条 城市》道路绿地率指—。标园林景观路绿地率!不得小?于40%;》红线宽度《大于40米的—道路绿地率不—得小于4《0,。%;红线宽度在【24-4《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!得小于35%—;红线宽度小于【24米的道路—。绿地率不得》。小于25% !第五十六条 在文】物,保护单位保护范围】。内不得进行与—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!工程建设如有—特殊:需要必须《经原公布文》物保护单位》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!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!。意,在,文物:保护:单位的建设控制【地带和历史文化街区!。。内新建、改建建筑】物、构筑物其设计】。方案应当根》据文:物保护?单位的?级别经相《应的:文,物行政主《管部门审查》同意 未经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!部,门同意?不得占用公益设施】用地或者《改变其用途 !第五十?七条 在规划及现有!的高压供电》走廊控制《范围内不得建设任】何影响安全》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】各级电压《的架空电力》线路其?每侧边线向外侧水】平延伸的保护距【。离 1-10!千伏 【5米 ?。。 , 35-1—10:千伏 1!。0米 ? 1《54-3《30千?伏 : 1:。5米 500】千伏 《 : 20米 ! 第五十八—。条 :城市主?干路:。两侧公?共建筑的楼前广场】应按照修建性详【。细规划?要求建?设建筑?小品、雕塑、—。绿化或者铺》。装地面? 沿—街围墙应为绿篱【或者高度在1.【8米以下《的空透墙;确需建设!实体:。墙的高?度,不得超过2米—并全:部装修 》第五十九条》 任何建《筑物、构《筑,物不得?压占城市地下管【线,其退让管线的—距离应当符合有【关,技术规?定 《 第:六十条 城市规划区!范围内的道路、桥涵!、,各,类管线及市政—设施:应当根据城市—。开发建设的》需要超前规划与【设计并严格》按照:现,。行国家规范和市国土!资源规?划管理部门批准的】规划设计要点有序】实施 【第六十一条》 新:建、改建《、扩建城市道路时配!套建设的管沟及各】项管:线工程?应与:道路工程《同步建?成 》第六十二《条 建成《区范:围内:。的私人?住宅经房屋鉴定机】构,鉴定确属危》房的经市《国土资源规划—管理部门审》。查严格按照该—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!划以及其他相关规】划,要求建设;用地【确,有困难?的可按照原址原面积!翻建 ? 第六》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!。工前应当《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!置设:置符合要求的建设工!程规划?许可公示牌 !公示:牌公示时间自—建设工程开工起至通!过规划?。。竣工验收止 !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!道路两侧建设—的各类建《(构)筑物应当【按照城?市规: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!路在控制性详—细规划已《获批:准的地区应当按照控!制性详?细规:划的规定《退让:。城市道路红线—;,在未编制控制性详】细规划?或者:控制性详细》规划尚?未获得批准的—地区:应,当按照以《下规定?退让城市道路红线】。: ? (一)在城】市规划区内铁路线】两,侧建设永久性建【筑物或者构》筑物退让距离不得小!于,。20米?临时性建(构)筑物!退让距?。离不得小于1—5米;? (》。二)公路《沿线建筑物在城市规!划区内的路段—两侧:按后:退,城市道路红线的【要求执行; 【 (三《)在:城市规划区内城【市主干道《、,次干道两侧建设【的永久性建》筑物退让距离不得】小于1?0米;高度超过15!。米不超过2》1,米的退让距离不【得小于12米;【。高度超过《。21米退让》距离不?得小于15米;且】建筑高度不》得大于建筑后—退宽度?与道路红线宽度【和,。的1.5《倍;: (四)【在,城市规划区内城【市,支路、?街坊路?两侧:建,设的永久性建—筑物退让距离不得小!于5米;高》度超过1《5米不超过》21米的退让—距离不得小于8【米;高?度超过21米退让距!离不得小于10米;! (五)【经营:性的临时建》筑(高度一般不超】过,8米)退让》距离不?得小于5米; 】 (六)大门】、传达室的》退让距离《不得小于3米;【 (七)建!筑物的地下部分【退,让城市道路》红线不得小》于3米其支护结【构的:外侧不得《进入城市道路红【线超出?建筑底层《外墙的地下部分的】顶板标高不得超过】室,。外地坪 】城市景?观路和其他有特殊景!观要求地段两侧的建!。筑、立交桥、历【史,街区:范围:内、交叉路口—周围或者特殊地段的!。建,筑其退让城市道【路红线的《距离由市《国土资源规划管【理部门在规划设【计要点中确定 】 第六十五条 建!设工程竣工后建【设单位?应在6个月内向市国!。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!。申请办理规》划,竣工验收《并提交以下材料【 (一)【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及规划放线》单; 《 (二)》核准的总平面图、平!面图、立面图—、主要部《。位剖面图等施工【设计图(包》括核准变更的图);! (三)竣】工测量报告;— (四)【规,划部门指定的其【他图件?; 分期实】施的建设工程可【以,分期申请规划竣工验!收 : : 第六十六》条 对?规划竣工验收合格】的由市国土资源规划!管理部门出具建设工!程规:。划竣工验收文件【 《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!。工程规划竣工—验收:文件向房产管理部门!申办房屋产》。权证:登记手续 】第,六十:七条 建《设,项目的建《设,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!提供相关文件或【者证明材料办理选】址意见书、》。建设用地规》。划许可证和建设【工程:规划许可证的变更手!续,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