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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云南省建《。筑施工现场管—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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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人民【政府: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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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第82号—),
《 ?云南省建筑施—。工现场管《。理规定已经19【99年?。6月1?日省人?民政府第21次常】务会议?通过现予发布施行】
省长 李嘉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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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19:99年6月17日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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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》 为:了加:强建筑施工》现场管理保障施【工,人员及其他》。有关人员《的人身安全》和健康?。。根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建筑法—结合本省实际—制定本规定》。
— 第二条 本规】定适用于在本省【行政区域内从事房】屋建筑及其附属设】。施的建造《和与其配套》的线路、管道、【设备的安装等建【筑施工现场的安【全生产、《文,明施工?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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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。。抢险救?灾及:其他临时性》房屋建筑和农民【自建低层住宅建筑】施工现场《的活动不适用本规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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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县】以上建设行政—主管:部门按?照分级管理原则【和下列规定负责建筑!施工现场的管—。理工作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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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(,一,)省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全:省建筑施工现场的行!业管理?。并对省属施工—企业、中央驻—滇,施工企?业的建筑施》工现场进《行管理;也可以【委托地?、州: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对其行政区域内上!述施工?。企,业的建筑施工现【。场进行管理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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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)地—、州、?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对地、州、市】属施工企业和在其】行政区域内的省外】及外地、州、市施工!企,业的建筑施工现场】进行管理也可以委】托县级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】。行政区域内上述施工!企业的建筑施—工,现场进行管》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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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:三,)县级?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对本行《政区域内除前两【。项,。规定范围《外施工?企,业的建筑施工现场】进行:管,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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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县以上综合》经济主管部门及【其他有关部》门依法对建筑—施工现场《的管理进《行指导和《。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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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》建筑施工现》场的管理应当—坚持安全第一—、预防为主》的,方针依?靠科技进步》实施综合《治,理创建文明工地【确保安全生产 【
第五条】 建设单位应—当向施工《企业提供有关—安全生产的基础【资料及必要的—安全防护条件按规定!支付安全技术—措施经?费并监督《安全:技术措?。施的落实 —
第》六条 施工企业应】当执:。行建筑施工安—全检查评分标准【。、施工现场》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!范、建筑施工高处】作业安全技》术,规范、龙门架及【。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!技术规范等国家【有关:标,准、规范、规程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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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!筑施工现场应当设置!醒目的标牌包括施】工工程概况牌、【安全生产《责任牌、《安全纪律《牌,。、安全?警示牌?、安全技术措—施牌、防火责任牌】、文明施工》措施牌、现》场总平?面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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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建?筑施工现场的—沟、槽、坑土—石,方工程的开》挖应当按照国家技】术规范、规程、标准!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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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禁止搭》。设竹木脚手架搭设超!高层钢管脚》手架、挑架、整体】提升架、《挂架:等,应当有?技术方案和防—坠落、防《倾斜安全装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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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七,条 建筑施》工现场的安全生产】实行施工《企业法定《代表人负《责制实行施工总承】包的由总承包—单位负责;分包【单位对?总承包?单位负?责服从?总承包单位的安【全,生产管理建》筑施工现场》的安全生产管理【项目经理为》主要责任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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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施工企】业应当根据工—程特点制定安全生】。产施工方案和—专项技术措施配置】安,全检查?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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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施工企】业应当自开工之【日,起在建筑施工现场设!。。置达到国《家标:准,的安全?防护设?施并对作业人员配】备合格的个人—防护用品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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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》 建筑施工现—。场的作业人》员必须经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或者法】律、法规规定的有关!。行政:主管部?门以及施工企业组】。织安全?生产教育培训经考】核合格后方》可上岗作业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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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建筑!施工:现场发生《伤亡事故除》按,照法律、法规规【定,向有关行政》。主管部门报》告外施?工企业还《应当及时向当地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!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!总承:包单位负责上报当】。地建:。设行政主管部门【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!定,逐级上报对伤亡事故!不得隐瞒、故意【迟延上报或者谎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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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,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!部,门应当?依法对建筑施—工现场的安全—。生产等活动进行监】督检查?有,关单位和个人应【当予以协《助
】 第十三条 建筑施!。工现场应当符合【下列要?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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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一)安?全、整?洁、美观在城市的施!工工地有围档设【施围档高《度不得低于1.【8米:;
— (二)道路—。平,整、畅通、》不积水、材料堆【放整:齐,有序泥浆不外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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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三)垃圾及时处理!不,得就近乱堆乱—倒;
】(四)扰民的施工】不,得在夜间进行—;,因,特殊情况确需—夜间施?。工的必须经有—关,部门批准后方可【施工施?工,过程中应当》尽量减?少噪:声;:
—(五)符合卫—生标准?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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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作】业人:员佩戴证明其—身份的胸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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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七)作业人【。员临时宿《舍牢固宿舍内整洁】通风:不得设通铺不得乱拉!乱接电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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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八):阻止无?关人员进入施—工工地?。
第十四条 !施工企业应》当遵守下列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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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不】得在建?筑,施工现场熔融—沥青或者焚烧—油毡、油漆等易产】生有毒、有害—烟尘和?气体:的物质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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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【不得从高《处向:下抛撒?建筑垃圾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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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三)不得》。将,有毒有?害废弃物《作土方回《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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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符合!。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!和个人由县以—上建设?行政主管部》门予以表《彰和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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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(一)在开展安】全达标活《动中建?筑施工现场》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?检,查达到优良标—准的;
】 (二)在建—。。。筑施工现场发现重大!事,。故隐患并防》止伤亡事《故发生或者》在重大事故抢救【中有突出《贡献的;
! (三)在建—筑施:工安全技术方—面有发明创造或【者技改成效显著【的
第十【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!五条的由县以上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改:。正,对建设单位》。可以处5000元以!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!
第》十七条 违反—。本规定第六条第【二款的由县以—上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责?令改正对施工企业】。处500元以上50!00元以《下的:。罚款
!。 违反本规定—第六条第四》款的由县以上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责令【改,正可以处3000】元以:上1万元以下—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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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!条的由县以上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责】。令改正可以处10】00元?。以,上1万元以下—的罚款
第】十九条 违反本规】定第十条的由县【以上建设行政主【管部:门对作业人员处20!0元以上500元】以下的罚款;对施】工企业处10—00元以上50【00:元以下的罚款法【律、法规另有规定】的从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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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条《 违反本规》定第十一条的—由当:地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门提?。出处理意见》。报省建设行政主【。管部门给予》停止投标、年审不】合格:或者降低资》质等级?。的处理?法,律,、法规另有规定的从!其规定
【第二十一条 —违反本规定第十三】条、:。第十四条由县—以上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: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!。500元以上50】00元以下的—罚款
—第二:十二条 桩基础【、拆除工程、人孔】井等未按《规范要求施》工造成重《大事故隐患的依照】中,华人民共和国建【筑法第七十》四条规定由县以上】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处500!0元以上《1,万元以下的罚款和】依法予以其他—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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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【。本规定自《发布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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