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
》
云南省建筑施!工现场管理规—定
云南!省人民政府令—。
】(第82号)
【
云南】省,建,筑施工?现场管?理,规,定已:经19?99年6《月,1日省人民》。政府第21次常务】会议通?过现予发《布施行
省—长 李嘉廷
】 1999年—。6月:17日
—
第一条 》为了加强建筑施工】现,场管理保障施工人】员及其?他有关人员的—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!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】筑法结合本》。省实际制《定本规定《
》
第二条—。 本规?定适用于在本—省,行政:区域内从事房—屋建筑及其附—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!配套的线路、—管道、?设备的安装等建【筑施工现场的—安全:生产:、文明施工活动
】
?
】抢险救灾《及,其他临时性》房屋建?筑和:农民自建低》层住宅建筑施工现】场的活动不》适用:本规定?
》
第三条 县—以上建设《行政主管部》门按照?分级管理原则和【下列规定负责建筑】施工现场的管—理工作 》
!
(一)省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的!行业管理并对省属施!工企业、中央驻滇】施工企业《的建筑施《工现场进行管—。理;也可以委托【地、州、市建设【。行,政主: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!内上述?。施工:企业的建筑施工现】场进行管理;
【
】
(—。二)地?。、州、?市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对地?、州、市属施工企】业和在?其行政区域内—的省:外及外地《、州、市施工企业的!建筑施工《现,场进行管理也—可以委托《县级建设行政主管】。部门:对其行政区》域内上述施》工企业的建》筑施工现场》进行管理《;,
》。
【 (三)》县级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对本行政区【。域内:除前两项规定范围外!施工企业的建—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!
》
:
— 县:以,上综合?经,济主管部门及其【他有关部门依—法对建?筑施工现场》的,管理进?行指导和监督
【
第四条 !建筑施工现场的【管理应当坚持—安,全第一、预》防为主的方针依靠】科技进步《实施综合治理创建】。文明:工地确?保,安全生产
】
第五条 建设】单位应当向》施工企?业提供有关安全【生产的基础》资料及必要》的安全防护条件【按规定支付安全技术!措施经费并监—督安全技《术措施的落实
!
?第,六条 ?施工企业应当执【行建筑施工安全检】查评分标准、施工】。现场临时用电安全】技术规?范、建筑施工高【处作业安全技术规】。范、龙门《。架及井架《物料提升机安全技】术规范等《国家有关标准、【规,范、规?程
】。
》 :建筑:施工:现场应当设》置醒目的标牌包括施!工工程概况牌—、安全生产责—任牌、安全纪律牌】、安全?警示:牌、安全技术措【施牌、防火责任【牌、文?明施工措《施牌、现场总平【。面图:
:
》
【。。建筑施工现》场的沟、槽、坑土石!方工程的开挖—应,当按照国家技—术规范?、规:程、标准《。。施工:
— ,
》 禁止搭》设竹:。木,脚手架搭设超—高层钢管脚手架、挑!架、整体《提升架、挂架等【应当有技术方案【和防坠?。落、防?倾斜安全装置—
—第七条 建筑施工现!场,的安全?生产实?行施工企《业法:定代表人负责—制实行?施工总承包的由总】承包单位负责;分】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!负责服?从总承包单位—的安全生产管理建】筑,施工现场的安—全生产管理》项目经理为主—要责任?人,
《
第八条 施工企!业,应当根?。。据工程特点》制定安全生产施【工方:案和专?。项技术?措施配置安全—检查人员 》
》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!当自开工之日—起在建筑施工现场设!置,达到国家标准的安】全防护设施并对作】业人:员配备合《格的:个人:防护用?品 ?
第十—条 建筑施》。工现场的作业人【员必须?。经建设行政》主管:。部门或者法律、法规!。规定:的有关?行政主管部门以【及施工企业组织安】。全生产教育》培训经考核合格【后方可上岗作—业
【。第十一?条 :建筑施工现场发生伤!亡事故除按》照法律、法》规规定向《有关:行政:主管部门报》告外施工企业还应当!及,时向当地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报告【实行施工总承包的】由总:承,包单位负责》上报当地建设行【政主:。管部门?接到报告后》。应当按规定逐—级上报对伤亡事【故不得隐瞒、故【。。意,迟延上报或者谎报】
《 第十二》条 建设行》政主:管部:门应当?。依法:对建筑施工现场的】安全生产等》活动: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!位和个人《。应当予以协助
】
《 第十三条— 建筑施工现场应】当符合下列要—求
!(一)安全、整洁、!。美观在?城市的施工工—地有围档设施围【档高度不得低于1】.,8米;?
(二】)道路平整、畅【通、不积《水、:材,料堆放整齐有—序泥浆不《外流;
》
,
(《三)垃圾及时—处理不得就近乱堆】乱,倒;
?
(四)】扰民的施工不得【在夜间进行;因特】殊情况?。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!经有关部门批准【后方:可,施,工施工?过程:中应当尽量减少噪声!;
《
: (五)符合卫生标!准;
》
(《六,)作业人员佩戴【证明其?身,份,。的胸卡;
】 (七)作业人】员临时宿舍牢—固宿舍?内整:洁,通风:不得设通铺不得【乱拉乱接电线;
】
》(,八)阻止无关—人员进入施工工地】
?
第十四条 施【工企:业应当遵守》下列规定
》
》(一:)不得在建筑施工】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!烧油毡、油漆—等易产生有毒、有害!烟尘和?气体:的物质;
! ,(二)不得从高【处向下?。抛撒建筑垃圾;【
—(三)不得将有【毒有害废弃》物,作土方?回填
《。
第十五条 符合!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!和个人由县以—上建设行《政主管?部门予?以表彰和奖励—
,
,
(一—)在开展安全达标活!动中:建筑施工现场经【省以上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】达,到优良标准的;
】
:
(二)—。。在建:。筑施工现场发现重大!事故隐患《并防止伤亡》事故发生《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!。中有突出贡献的;】
—(三)在建筑施工】。安全技术方》面有发明创》造或:者技:改成效显著》的
?
第十六条— 违反本规定第【五,条的由县以上建【设行政主《管部门责令改正对】。建设:单位:可以处5000【元以上1万元—以下的罚款
—
第十七条 违!反本规定第六条【第二款的《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责令改正【对施工企业处50】0元以上50—00元以下的罚款
!
【违反本规定第六条】第四款的由县—。以上建?。设,行,政主: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!处3000》元以上1万元以下】的罚款?
第十八条 !。违反本?规定第九条的由县以!上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》责,令改正?可以处?10:00:元以上1《万,元以下的罚款—
,
第十九—条 违反本》规定第十条的由县】以上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—对作业人员处—200元以》上500元以下【。。的罚款;《对施工企《业处1000—元以上5000元】。以下:的,罚款法律、法规【另有:。规定的从其规—。。定
?
:第二十条《 违反本规》定第十一《条的由当地建—设行政?主管部门提出—处,理意见?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给予停止》投标、年审不—合,格,或者:降低资质等级的【处理法?律、:法规:另有规定的从其规】。定,
《第二十一条》 违反?本规定第十三条、第!。十四条由县以上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限期改正可—以处50《0元以上5》000元《以下的罚款》
,
,。
,。
第二十二条 【桩基础?、拆除?。工程、人孔井等【未按规?范要求?。。施工造成《重大事故隐》患的依照中华—人民共和《国建筑法第七十四】条规:定由县?以,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。。处5000元以【上1: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依!法予:以其他处罚
【
第二十》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!之,日起施行
—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