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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云南【省建筑施工》现场管理规定 【 云南省】。人民政府令 ! 《。(第82号) 】。   云—南省建筑施》。工现:场管:理规定已经199】。9年6月1日省人】民政府第《21:次常务会议通过现】予发布施行 省长! 李嘉廷 【 1999年6【月17日 【 第一条 为了加强!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保!障施工?人员及其他有关人】。员的:人身安全《。和健:。康根据中华人民【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!省实际制《定本规定 》 第二!条 本规定适用于】在本省行政》区域内?从事房屋建》筑及其附《属设施的《。建造和与其配套【的线路、管道、设】备的:。。安装等建筑》。施工现场的安全生】产、文明施工活【动 【。。。     抢险救!。灾及:其他临时性房屋建】筑和农民自建低层】住宅:建筑施工《现场的活动不适用】本,规定 》 第三条 县】以上建设行》政主管?部门按照分》级管理?原则:和下列规定》负,责建:筑施工?现场的管理工作 ! , 》   》 (一)省建设行政!主,管部门负责全省建】。筑施工现《场的:行业管理并对省属施!工企业、中央驻滇施!工企业的《建筑施工《现场进行管理;也可!以委托地、州、市】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门对其行政区域【内上:述施工企业的建筑施!工现:场进行管理;— ? 《    《 (二)地【。、州、市建设—行政主管部》门负:责对地、州》、市属施工企业【和在其行政区域【内,的省外及外地、【州、市施《工企业的建筑施【工现场进行管理也可!以委托县级建设【行政主?管部门对《其行政?区域内上述施工企】业的建筑施》工现场进行管理; ! ,   】 (》三)县级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!。行政区域《。内除前两《项规定范围外—施工企业的》建,。筑施工现《场进行管《理 】   ? 县以上综合!。经济主管《部,门及其他有关部【门依:法,对建筑?施工现场的管—理进行指导》。和监督 】 第四条《 建筑施工现场的】管理应当坚持安【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】的方针依靠》科技进?步实施综合治理创】建文明工《地,确保安全生》产, , 第五【条 :建设单位《应当:向施:工企业提供有—关安全生《产的:基础资料及》必,要的安全《防护条件按规定支】付,安全技术措施经【费并监督《安全技术措》施的落实《 , ? 第六条》 施工?企,业应当执行建筑施工!安全检查评分标准】、施工现场临时用】电安全?技术规范、》。建筑施工高》处作业?安,全技术?规范、龙门架及井架!物料:提升机?安全技术《规范等国家有关标】准、规范、规程 !。    !。 建筑施工【现场应?当设置?醒目的?标牌包括施工工程】概况牌、安全生【产责任牌、安全【纪律牌、安全警示牌!、安:。。全,技术措施牌》、防火责任牌、【文明施工措》施牌、?现场总平面图— ?    ! , 建筑施《工现场的沟、槽【、,。坑,土石方工程的开挖应!当按照国家技术规】范、规程《、标准施工 !    【 禁《。止搭设竹《木脚手架《搭设超高层钢—管脚手架、挑架、】整体提升架、—挂架等应《当有技术方案和防坠!落、防倾斜安—全装置 【 , 第七?条 建?。筑,施工现?场的安全《生产实行施工企业】法,定,代表人负责》制,实行施工总承包的】由总承包单位—。负责:;分:包单: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!服从总承包单位的】安全生?产管理建筑施工现场!的安全生《产管理项目》。经理为主要责任【人, , 第—八条 施工企—业应:当根据?工程:特点制定《安全:生产施工《方案和专项技术【措施配置安全检查人!员 第九!条 施工企业—应当自?开工之日起》在建筑施工现场设】置达到国家标—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并!对作业人员配备合】格的个人防护—用品 【 第十条 》建筑施工现场—的作业?人,。员必须经建设行【政主管?部门:或者法律、法规规】定的有关行政主【。管部门以《及,施工企?业,组织安全《生产教育培训经考】核,合格后方可上岗作】业 ? 《第十一条 建—筑施工现《场发生?伤亡事?故除按?照法律、法》规规定向有关行政】。主管部门报告外施】工企业还应当—及,时,向当地?建设行政主》。管部门?报,告实行?施工总承《。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!责上报当地》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接到报告后》应当按规《。定逐级上《报对伤亡《事故不得隐瞒、【故意迟延上报或【者谎报 !第十:二条 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,依法对建筑施工现场!的安全生产等活【动进行监督检—查有:关单位和个》人,。。应当予以协助 】 : 第十三条】 建筑施工现场【。应,当符合下列要求【  【 (一?)安全?、整洁、《。美观在城《市的施工工》地有围档设施围档】高度不得低于1.8!米; 《  ? (二)道路—平,整、畅通、不积水、!材料:堆放整齐有序泥浆不!。外流; 》   (三)垃圾!及时处?理不得?就近乱堆乱倒—; :   》(四)扰民的施【工不得在夜》间进行;因特殊情况!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!经有:关部门批准后—方可:施工施?工过程?中应当尽量减少噪声!;   (五!)符合卫生》标准;   !(六)作业人员佩】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!;   【(七)作《业人员临时宿舍牢固!宿舍内整洁通风【不得设通铺不得【乱,拉乱接电线》;   (八!),阻止无关人员—进入施?工工地 【第,十,四条 施工企业应】当遵守下《列,规,定   (】一)不得在建—筑施工现场》熔融沥青《或者焚烧油》毡、油漆等易—产生有?毒,。、有害?烟,尘和气体的物质; !   (—。二,)不得从高处—向,下抛撒建筑垃圾;】 ?   (三)不得将!有毒有害《废弃物?作,土方回填 — 第十五条 符】合下列?条件之一的单位和】个人由县以上建设】。行政:主管部门《予以表彰和》奖励   】(一)?。在开:展安全达《标活动?中建筑施工现场经省!以上建?设行政主《管部门检查》达,到优:良标准的; 【 ,。   ?(二)在建筑—施工现场发》现重大事故隐患并防!止伤亡事故发生或者!。在重:大事故抢救中有【突出贡献《的; 《   (三)在】建筑施工安》全技:术方面有发明创【造或者技改》成,效显著的 】第十六条 违反本】规定第五条的—由,县以: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!可以:处5000元以上】1万元以下的罚款】。 《第十七条 违反本】规定:第六条第二款的由县!以上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责令改正对【施工:企业处5《0,0元以上5》00:0元以下《的罚款 《    — 违反本规定—第六条第四款—的由县以上建设【行政主管部》门责令改正可以【处3000元以【上1万元以下—的罚款 第十!八条 违《反本规?定第九条《的,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责令改正【可以处1《000元以上—1万元?以,下,。的罚款 【第十九条 违反本】规定:第十条的由》。县以上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对作业人员处!20:0元以?上500元》以下的罚款》;对施?工企:业处100》0元以上5》00:0元:以下的罚款法—。律,、法规?另有规定的》从其规?定 第二十】条 违反《本规定第十一条【的由当地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》。提出处理意》见,。报省建?设行政?主管部门给予停止】投标、年审不合格】或者降?低,资质等级的》处理法律、法规另有!规定的从其规定【 ? 第二十一条— 违反本规定第十】三条、第十四条【由,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责令《限,期,改正可以《处500元以上【。5000元以下的罚!款 第二【十二:条 桩基《础、拆?除,工程:、,人孔井等《未按:规范要求施工造【成重大事《故隐患的依》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!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!由县以上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处【5000元以上1万!。。元,以下的?。罚款和依法予以其】他处罚 《 , :第二十三条 本规】定自:发布之?日起施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