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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《南省:建筑施工现》场,管理:。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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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【省人民?政府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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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第8—2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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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—南省建筑《施工:现场管理规》定已经1999【年6月1日省人民政!府第:21次常务会议【通,。过现:予发:布施行
省—长 李嘉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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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。1999年6—月17日
】第一条 为了加强】建筑施工现场管理】保,障施工人员及其【他有:关人员的人身安全】。和健康?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建筑法结》合本省?实际制?定本: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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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条 本规】定,适用于在本》省行政?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!。及其附属《设施的建造和与其】配,套的线路《、管道、设备的安装!等建筑?施工现场《的安全生产》、文明施工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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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抢险救灾【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!筑和农民自建低【层住宅建筑施工【现场的活动》不适用本规定—
第三条! 县以上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—按照分级管》理原则和《下列:规定负责建筑施工】现场的管理工—。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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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】。省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负责全省—建筑施工现场的【行业管理并对省属】施工企业《。、中央驻滇施工企业!的建筑?施工现?场进行管理》;也可以委托—地、州、市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!政区域内《上述施工企》业的建筑施工—现场:进行管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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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二)地、州》、市建设行政—主管:部门负责对》。地、州、市属—施工企?业和在其行政区【域内的省外及外地】、州、市施工企【业的建筑施工现场】进行管理也可以【委托县级建设行政】主管部?。。门,对其:行政区域内上—述施工企业》的建:筑施工现场进—行,。管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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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【)县: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对本行政》区,域内除前两》项规定范《围外:。施工企业《的建筑?施工现场《进行管理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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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县以《上综合经济主管【部门及其他有关【。。。部门依法对》建筑施工现》场,的管理进行指导【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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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建【筑施:工现场的管理应当】坚持安全第》一,、预防为主的方【针依靠科《技进步实施综合治】理,创建文明工地—。确,保安全生产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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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五,。条 建设单位—应当向施工企业提】供有关安全生产的】基础:资料及必要的安全防!护条件按规定—支,付安全?技术措?施经费并监督安【全技术措《施的落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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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— 施工企业》应当执行建筑施【工安全检查评分标】准、施工《现场临时用电安【全,技术规?范、建筑施》工高:处作业安全》技术规范、龙门架及!井架物料提升—机安全技《术规范等国家有关标!准、规范《、规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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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建筑施工现场应!当设置醒目的—标牌包括施工工程概!况牌、安全》生产责任牌、安全纪!律牌、?安全警示牌、安全】技术措施《牌、防火责任牌、】文明施工措施—牌、现场总平面【图,
】。
建筑施!。工现场的《沟,、槽、?坑土:石方:工程的?开挖:应当按照国家技术】规范、规《程、标?准施: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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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禁止搭设《竹木脚手架搭设【超高层钢管脚—手架、挑架、整【体提升?架、挂架等应当【有技术方案和防坠】落、防倾斜安全【装,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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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《。条 建筑施工现场的!安全生产实行施工企!业法定代表》人负责制实行—施工总?承包的由《总承包单位》负责;分包单位对总!承包单位负》责服从总承包单位的!安全生产管理建【筑,施工现?场的安全生产管【理项目经理》为主要责《任,。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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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施工企】业应当根据工程特】点制定?安全生产施工方案】。和专项技《术措施配《置安:全,检查人?员 ?
第九—条 施工企业应当自!开工:之日起?在建筑施《工现场设置达—到,国,家标准的安全防护】设施并对作业—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!防,护用品 》。
第》十条 ?建筑施工现场—的作:业人员必《须经建设行政—。主管部门或者法律、!法规规?定,的,有关行政主》管部门以及施工【企业组织安》全生产教育培训经】。考核合?格后方可上岗作业】 :
第》。十一:。条 建?筑,施工现场发生伤【亡事故除按照法律、!法规规定向有关行政!主管部门报告外【施工企业《还应当及时向当地建!设行政主管部—门报告实行施工总】承包的由总承包单】位负责上报》。当地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!当按规定逐级—上报对伤亡事—故不得?隐瞒、故意迟—延上报或者》。谎,报
第】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依—法对:建筑施工现场的安】全生:。产等活动进行监督检!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!当予以协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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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第十:三,条 建筑施工—现场应当符合下【列,要,求
】 (:一)安全《、整洁、美观在【城市的施工工地有】。围档设施围档高【度不:得低于1《.,8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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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?二)道路平整—。、畅:通、:不积水、材料堆放】整齐有?序泥浆不外流—;
(三!),垃圾及时处理不得】就近乱堆乱倒;【
(四)!扰民的施工不得在】夜间:进行;因特殊情况】确需夜间施》工的必须经有关部】。门批准后方可施工】施工:过程中应当》尽量减少噪声—;
(】五)符合卫生—标,。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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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六)作业人》员佩戴证明其身份】的胸卡;
! (七?)作业人员临—时宿舍牢固》宿舍内整洁通—风不:。得设通铺不得乱拉】乱接电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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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八)阻止《无,关人员进入施工【工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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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【 施工企业应当【遵守下列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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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不【得在建筑施工现场熔!融沥青或者焚—烧油毡、油》漆,等易产生有毒、【。有害烟尘和气体的】物质;
!(,二)不得从》高,处向下抛撒建筑【垃圾;
【 :(三)?不得将?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!方回填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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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五条 符合下—列条件之一》的单位和《。个,人由县以《上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予以?表彰和奖励
! (一《)在开展安全达标】活动中?。建筑施工现场经省】以上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检查】达到优?良标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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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—)在建筑施》工现场发现重大【事故隐患并防—。止伤亡事《故发生或者在—重,大事故抢救中有【突,出贡献的;
【
? (三)《在建筑施《工安全技《术方面有发明—创,造或者技《改成:效显著的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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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六条《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!的由县以上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改正对建设【单位可以处5—000元以上1万】元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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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。七条: 违反本规定—第六条第二款的【由县以上建设—。行政主管《。部门责令《。改正对施工企—业处500元—以上5000—元以下的罚》。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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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反本规!定第六条《第四款的由县以【。上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责令改正可】以处3000—元以上?1万元?以下: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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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八条 违反本规【定第九条的由县以】上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责令改】正可以处《10:00元?以上:1万元以下的罚【款
第—。。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!第,。。十条的由县》以上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对作业】人员处2《00元以上5—0,0元以下的罚款;】对施:工,企业处100—0元以上5000】元,以下的罚款》法律、?法规另有《规定的?从其规?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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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》条 违反本》规定第十一条的由】当,地建设?行政:主管部门提出处理】意见报省建设行【政主管?部门给?予停止投标、—年,审不合格或》者降低资质等级的】处理法律、法—规另有规定的从【其规定
【第二十一《条 :违反本规定第—十三条、第》。十四:条由县以上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限期改《正可:以处500元—以上50《00:元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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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【条 桩基础、拆除】工程、人孔井等未按!规范要求《施工造成《重大事故隐患的【依照中华《人民共和《国,建筑法第七十四条】规定由县《以上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处5】000元以》上1万元以》下的罚?款和依?法予以其他处罚
】
第二》十三条 本规—定自发布之日起施】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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