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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云南省建筑【。施工现?场管理?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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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人民政府令!
【 (:第82号《)
【 云南省《建筑:施工现场管理规定】已经1?999年6月1日】省,人民政府第》21次常务会议【通过现予发布施【行
省长 —李嘉廷
19!99年6月1—7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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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一条? 为了加强建筑【施工:现场管理保障施【。工,人员及其《他有关人员的人身】。安全和健康根据中】华人民?共和国建筑》法,结合本省《实,。际制定?本规定
! 第二《条 本规定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】区域内从事房—屋建筑及《其附: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!配套的线路、管道、!设备的安装》等建筑施工现—场的安全生产、文明!施,。工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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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《 , 抢险救灾》及其他临《时性房屋《建筑和农民自—。建低层住《宅建筑施工现场【的活动不《适用本规《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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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《条 :县以上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—按照分级管》理原则和下列规【定负责建筑施工现】场的管理工》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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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(一)省建设【。行政主管部》门负责全省建筑施】工现场的行业管理】并对省属施工企业、!中央驻滇施工企【业的建筑施》工现场?进,。行管理;也可以委托!地、州、市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对其行政区》域内上述施工企【业的建筑施》工现场?进行管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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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二)地、州、】市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》负责:。对地:、州、市属》施工企?业和在其行政区域内!的省外及外地—、州、市《施工企业的建—筑施工现场进行管】理也可以委》托县级建设行政【主管部?。门对:其行政区域》内上述施工企业【的建筑施工现场【进行管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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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,三)县级建设行【政,。。主,管部门对本行政区】域内除?前,两项规?定范围外《施工:企业的建筑施工【现场进行管理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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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县以上综合经【济主管部门及—其他有?。。关,部,门依法对建筑施【工现:场的管理进行指导】和,监督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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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。四条 建筑施工【现场:的管理应当坚持安全!第一、预防》为主:的方针依靠科技进】步实施综合》治理创?建文明工《地确保安全生产 !
第五条【 建设单《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!供有关?安全生?产的:基础资料《及必要的安全—防护条件按规定支】付安全技术措—施,经费并监督安—。全技术?措施的落实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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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施—。工,。企,业应:当执行建《筑施工安全》检查评分标准—、,施工现场临时用【电安:全技术?规范、建《筑施工高《处作业安全技—术规范、龙门架【及井: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!术规范等国家有关】标准、规范、规程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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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施工!现场应当设置醒目】的标牌包括施工工】程概况牌、安—全生:产责任牌、安全【纪律牌、安全警示牌!、,安,全技术措施》牌、防火责任牌【、文明施工措施牌、!现场:总平面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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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建筑施》。工现场?的沟、槽、坑—土,石方工程的》开挖:应当:按照国?家,技术规范、》规程、标准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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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禁止搭设竹木脚手!架搭设?超高层钢管脚手架】、,挑架、?整体:提升架、《挂架等应当有技术方!案和防坠落、—防倾斜安全》装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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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建!筑,施工现场《的安全生《产实:行施工企业法定代】表人负责《制实行?施工总承《包的由总《承包单位负责;分】包单位对总》承,包单位负责服从【总承包?单位的安全生—产管理建《筑施工现场的安全】生产管理项》目经理为《主要:责任人? :
第八条 】施工企业应当—根据工?程特点制《定安全生产施工方】。案和专?项技术措施》配置安?全检查人员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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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?条 施工企业应【当自开工之日起在】建,筑施:。工现场设置》达到国?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!。施并对作业人员配】备合格的个人防【护用品 《。
第—。十,。条, 建:筑施工现场》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建!设行政主管部—门或者法律、法规】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!部门以及《施工企业组织—安全:生,产教育培训经考核】合格后方可》上岗作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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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建!筑施工现场》发生伤亡事故除按照!法律、法规规定向】有关行政主》管部门报告外施【工企:业还应?当及时向当地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!实行:施工总承包的由总】承包单位负责上报】当地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!应当按规定逐级上】报对伤亡《事故:不得隐瞒《、故:意迟延上报或—者谎报
!第十二条 建—设行政主《管,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!施工:现场的安全生产等】活动进行《监督:检查:有,关单位和个》。人应当予以协助【
第!十,三条 建筑施工【现场应当《符合下列《要求
】 (一)安全【、整洁、《美观在城市的—施工工地有围—档设施围档高度【。不得:低于1.《8米;
【 (二)道路平】整、畅通、不积水】、材料堆《放整:齐,。有序泥浆不外流;】
《 (三)垃圾【及时处理不》得就近乱堆》乱倒;
《
(四)扰!民的施工不》得在夜间进行;【因,特殊情?况确需夜间施工【的必须经有关部门】。批准后方可施工【施工过程中应—当尽量减少噪声【;
(五!)符合卫《生标准;
】 (六《。)作业人员佩戴证】明其身?份的胸卡;
! (七)作业人员!临时宿?舍牢固宿舍内—整洁通风《不得设?通铺不得乱拉—乱接:电线;
!(八)阻止无关【。人员进入施工—。工地
第十】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!遵守下?列规定
】 (一)不得在建筑!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!者焚烧油毡》、油漆等《易产:生有毒?、有害?。烟,尘,和气体的《物质;
】 (:二)不得从》高处向下抛撒建筑】垃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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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三)不得将—有毒有害废》弃,物作土?。方回填?
《。第十五条 符合下】列,。。条件之一的单—位和个人由县以上】。建,。设行政主《管,部门予?以表彰和奖励
】
(一)【在开展安全》达标活动中建筑施工!现场经省以上—建设:行政:主管:部门检查《达到优良标准—的,;,。
—(二:)在建?筑,施工现场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】并防止伤亡》。事故发?生或者在《重大:事故抢?救中有突出贡献的;!
《 (?三)在?建筑施工安全技【术方:。面有发明创造或【者技改?成效显著的》
第十六条】。 违:反本规定第五条【的由县以上建设行】。政,主管部门责令—改正:。对建设单位可以处】。。5000元》以上1万元以下【的罚款
第十!七条 违反》本规定第六》条第二款的》由县:以上建设《行政:主管部?门责令改正》对施工企业处—500元以上5【000元以下的罚】款
!违反本规定第—六条第四《。款的由县《以上建设行政主【管,部门责?令改:正可以处3000元!以上1万元以下【。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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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违】反本规定第九条【的由:县,以上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!正可以处《1000元以上【1万元以下》的罚款
第】十九条 违反—本规定第十》条的:。。由县以上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对作业人员处—。。20:0元:以上500元以下的!罚款;对施工企业】处1000元以上5!000元《以下的?罚款法律、法规另】有,规定的从其》规定
第二十!条 违反本规定【第十一条的》。由当地?建设行政主管部【。门,。提出处理意见报【省建设?行,政主管?部门给予停止投标】、年审不合格或【者降低资质》等,级的处理法律—、,法规另有规定的从】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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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—。 违反?本规定第十三—条、第十四条由【县以上建《设行:。政主管部门责—令限期改正可—以处500元—。以上5000元以】下的罚款
】第二十二条 桩基础!、拆:除工程、人孔—井等:未按规范要》求施工造成重—大事故隐患的—依照中?华人民共和国建【。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!由,。县以上建《设行:政主管部门处—5000元以上【1万元?。以下的罚款和依【法,予以其他《处罚
—第二十三条 本【。规定自发布之—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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