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云南省建筑施】工现场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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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—省人民政府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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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第8:2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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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—省建筑?施工现场管理—规定已经1》999年6》月1日省人民政【府第21次常务会议!。通过现予发布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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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长 李》嘉廷
199!9,年6月17日—
《第一条 为了加强】建筑施工现》场管理保《障施:工人员及其》。他,有关人?员,的人身安全和—健康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!省实际?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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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【本规定?适用于在本省行政】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!及其附属《设施:的建造和《与其配套的线路、】。。管道、设备的安装】等建筑施工现场【的,。安全生产《、文明施工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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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,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!性房屋建筑和农【民自建低层》住宅建筑《施工现场的活动【不适用?。本规: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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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!县以上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按—照分级管《理原:则和下列规定负【责,建,筑,施,工,现场:的管理?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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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—)省:。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负责【全省建筑施工—现,场的行业管理—并,对省属施工企业【、中央驻滇施—工企: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!行,管理;也可以—委托地、《州、市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:对其行政区域内上述!施工企?业的建?筑施工现《场进行管理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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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)地、州、】市建设行政主—。管部门负责对地、州!、市属施工》。企,业,。和,。在其行政区域内的省!外及外地《、州:、市施工企》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!行管:理也可以《委,托县级建设行政主】管部:。门对其行政》区域内上述施工【企业:的,建筑施工现场进【。行管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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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)县—级建设?行政主管《部门对本行政区域】内除前两《项规定范围》外,施工:企业的建筑》。施工现场进行管【。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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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县以上综合经—济主管部门及其他】有关部?门,。依法:。。对建筑施工现场的】管,理进行?指导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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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四,条 建?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应!当坚持?安全第?一、预防为》主的方针依靠科技进!步实施综《合,治理创?。建文:明工地确保》安全生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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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。五条 ?建,设单位?应,当向:施工企业《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!基础资料及必要【的安全防《护条:件按规定《。支付安?全技:术措施经费》并监督安全技术【措施:的落实
!第六条 《。施,工,企业应当《执行建筑施工安【全检:查评分标准、—。。施工现场临时用【电安全技术规—范、:建筑施工高处—作业安全技术规范】、,。龙门架及《。井,架物料提升机安全】技术规范等国家有】关标准、规范、规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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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建筑施?工现场应当》设置醒目《的标牌包括施工工】程,概况牌、安》全生产责《任牌、?安全纪律牌、安全】警示牌、安全技术措!施牌、防火责任牌、!文明施工措施牌、现!场总:平面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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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施工现!场的沟、槽》、坑土石《方工程的开挖应当按!照国家技术规范、规!程、标准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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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搭设【竹,木脚:手架:。搭设超高层钢管【脚,。手架、挑架》、,整体提升架》、挂:架,等应:当有技术方案和【防坠落、防倾斜安】全装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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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》建筑:施工现?场的安全《生产实行施工—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!制,实行施工总承包的】由总承包单位负【责;分?包单:位对总?承包单位《。负责服从总承—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!理建筑?施工现场的安全【生产:管理项目经理—为主要责任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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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》条 施工企业—应,当根据工程特点【制定安全《生产施工方案和【专项技?术措施配置安全检查!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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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《条, 施工企业应—当自开工之》日起在?建筑施工现场设【置达到国家》标准的安全》防,护设:。施并对作《业人员?配备合?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!
第十【条, ,建筑施工现场的作】业人员?必须经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《或者法律、》法规: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!部门以及施工企业组!织安全生产》教,育培训经考核合【格后:方,可上岗作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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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】建,筑施工现场发生伤亡!。事故除按照法—律、法规规定向有】关行政主管部—门报告外施工企业还!应当及?时向当地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报告—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!总承包单位负—责上报当地》建设:行政主?管部:。门接:到报告后应当—按规定逐级》上报对伤亡》事故不得隐瞒、故】意迟延上报或者谎报!
》 第十二《条 建设行政—主管部?门,应当依法《对建筑施工现场【的安全生产等活动进!行,监督:检查有关单》位,和个人应《当予以协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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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《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!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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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一)安全、整—洁、美观在城—市的施工《工地有围档设施【围档:高度不得低于1.8!米;
【。 (二)道》路平:整、畅?通、:不积水、材料堆放整!齐有序泥浆》不外:流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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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垃】圾及时处理不得就近!。乱堆乱倒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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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扰】民的施工《不得在夜间进行;因!。特殊情况确需夜间】施工的?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!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!中,应当尽量减》少噪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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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符!合,卫生标准;
! (六)作业人】员,佩戴证明其身—份的胸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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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。七)作业人员临时宿!舍牢固宿舍》内整洁通风不得设通!铺,不得乱拉乱接电线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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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八)阻止无关【。人员:进,入,施工工地
】第,十四条 施工企业】应当:遵守下列《规定
【 (一)《不得在建筑施—工现场熔融沥青【。或者焚烧《油毡、油漆等易【产生有毒、有害烟】尘和气?体的物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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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—不得从高《。处向下抛撒建—筑垃圾;
! (三)《。不得将有毒有害废】弃物:作土方回《填
第十【五,条 符合《。下列:条件之一的单位和】个人由县以上建设】行政主?管部门?予,。以,表彰和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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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一)在开展安全达标!活动中建《筑施工现场经省以】上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检】查,达,到优良?标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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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二)在建筑施—工现场?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!防止伤亡事》故,发生或者在重大【事故抢救中有突【出贡:献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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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【在建筑施工安—全技术方面》。有发明创造》或者技改成》效,显著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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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六条 《违反:本规定第五条的【由县以上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改正对《建设单位可以处【5000元》以上1万元》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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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违反!本,规定第?六条第二《款的由县以上—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责令?改正对施工企业处】500元以上500!0元:以下: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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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违反本规定【第六条第四》款的由县以上建设】。行政主?管部门责《令改正?可以处3000【元以上1万元—以下的罚款》
第十八【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!条的:由县以上建设行政】主,管部门责《令改正可以》处1000元以上】1万元以下的—罚,。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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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九条? 违: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!县以:上,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:对作:业,人员处200元【以上500元以下的!罚款;对施工企业处!1000元以上50!00元以下的罚款法!律、法?规另有?规,定的:从其规定
第!二十条? 违反本规》定第十一条》的由当地建》设行政?主管部门提出处理】意见:报省建?设行政?主管部门《给予停止投》标、年审不》合格:或者降低《资质:等级的处理》法律、法规另有【规定的从《其,规,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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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十一条 违—反,本规定?第十三条、第十四】条由:县以上建设》行,政主管部门》责令限期《改正可以处500元!。。以上5000元【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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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【桩基础、拆》除工程?、人孔井等未按规范!要求:施工造成重大事故隐!患的依照中华人民】共和国建筑》法第:七十四条规定—由县以上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处500《0元以上1》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依!法予以其他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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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】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!施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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