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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云南省建筑施—工现场?。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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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—南省人民政府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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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第8【2,号)
【 云南省建—筑施工?现场管理《规定已?经,19:99年6月1日省】人民政府第2—1,。次,常务会议《通过现予发》布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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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长 李嘉—廷
1—99:9年6月《17日
第一!条,。 为了加强》建筑:施工现场管理保障】施工人员及其他【有关人?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!根据中?华,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】结合本省《实际制定本规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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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条 本规定【适用:于在:本省行政区》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!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!。与其配?套的线路《、管道、设》备的安装《等建筑施工现场的安!全生产、《文,。明施:工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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抢】险救灾及其他临【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!自建低层住宅建【筑,施,工现场的活》动不适用本规—定
【第三:条 县以上》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?按照分级管理—原则和?。下列规定负责建筑施!工现场的管理—工作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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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一)省建设行政主管!。部门负责全省—。建筑施工现场的【行业管理《并对省属施工企业】、中央驻滇施工企】业的建筑施工现场】进行:管理;也可以委托】地、州、市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对》其行政区域内上述施!工企业?的建筑施工现场进】行管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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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地】、,州、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负》责对地、州、市属】施,工企业和在其行政区!。域内的省外及外地】、州、市施》工企业的《建筑施工现场—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!县,级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对其】行政区域内上述施工!企,业,的建筑施《工,现场进行管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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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三?)县级建设行—政主管?。部门对本《行政区域内除前【两,。项,规定范围外施—工企业的建筑施工】现场进?行管: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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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以上综合】经济主管部门及其】他有关?部门依法对建筑施工!现场的?管理进行《指导和监督》
第四条! 建筑施工现场的】管,理,应当坚持《安全第一、预防【为主的方《针依靠科技进步【实施综合治》。理创:建文:明工:地确:保安全生产 【
第五条 】建设单位应当—向,施工企?业提供?有关安全《生产的?基础:。资料及必要》的安全防《护条件?按规:定支付安全技—术措施经费并监督】安全技术措施的落】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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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施工企!业应当执行建筑【施工安全检查评【分标准、施》工现场临时用电安】全技术?规范:、建筑施《工高处作业》安全技术《。规范、龙门架及【。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!技术规?范等国家有》。关标准、规范、规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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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。。建筑施工现场—应当设置醒目—的,标牌包括施工—。工程概?况牌:。、安全生产责—任牌:、安全纪律牌、【安全警?示牌、安《全技术措《施牌:、防火责任牌、文明!施工措?施牌、现场总平面】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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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】。施工:现场的沟《、槽、坑土石方工程!的开挖应当》按,照国家技术规范【、,规程、标准施—工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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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禁止搭设竹木—脚,手架搭设超高层钢】管脚手架、挑架【、整体提升架—、挂:。架等应?当有技?术方案和《防坠落、防》倾斜:安全装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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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】。建筑施工现场的安】全生产实行施工企业!法定代?。表,人,。负责制?实,行,。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!包单位负责》。;分包单《位对总承包》单,位负:责服从?总承包单位的安全】生产管?理建筑?施工:现场的安全生—产管理项目》经理为主要责任人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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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—施工企业应当根据】工程特点制定安全】生产施工方案和【专项技术措施配置】安全:检查人员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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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施—工企业应当自开【。工之日?起在建筑施工现【场设置达到》国家标准的安全【防护设施并对作【业人员配备》合格的个人防—护用品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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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条 建筑施工现场的!作业人员必须经建】设行政?。主管部?门或者法律、法规规!定的有关行政主【管部门以《及施工企业组织【安全生产教育培【训经考核《合格:后方可上岗作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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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》条 :建筑施工《现场:发生伤亡事故—除按照法律、法规】规定向有关行—政主管部门报告【外施工企业还应【当,及时向当地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》报告:实行施工总承—包的由总承包—单位负责上报当【。地,建设行?政,主管部门接到—报告后应当按规定逐!级上报对《伤亡事故不得—隐瞒、故意》迟延上?报或者谎报
! 第十二条 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!。法对建筑施》。。工,现,场的安全《。生产等?活动进行监督检【查有关单位和—个人应当予以—协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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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】 建筑施工现—场,应当符合下列要【求
!(一)安全、整【洁、:美观在城市的施工工!地有围档设》施围档高度不得【低于1.8米—;
【(二)道路平整【、畅通、不积水【、材料?堆放整齐有序泥浆不!外流;
【 (三)垃圾【及时处理不得就【近乱堆乱倒》;
【(四)扰《民,的施工不《得,在夜间进行;—因特殊情况确—需夜间施《工的必须经有—关部门批准》后方可施《工施工过程中应当】尽量:减少噪声;》
(【五)符合卫生—标准;
】 ,(六)作业人员佩戴!证明:其身份?的,胸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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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七)作业》人员临时宿舍—牢固宿?舍内整洁通风—不得设通《铺不得乱拉乱接【电线;
!(八)阻《止无关人《员进入施工工—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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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四条 施》工企业应当遵—守下列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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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一)不得【在建筑?。施工现?场熔融沥青或者【焚烧油毡、》油漆:。等易产生有毒—、,有害烟尘和》气体的物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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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二:)不得从高处—向下抛撒建筑垃圾;!
(【三)不得将有毒有】害废弃物作》土方:回填
第十五!。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!一的单位和》。个人由县《以上建设行》政,主管部?。门,予以表彰和》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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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一)》在开展安全达标【活动中建《筑,施工现场经省以【上,。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检查达到优【良标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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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二)在—建筑施工现场发现重!大事故隐《患并防止伤亡事【故发生?或者在重大事故抢】救中有突出贡献【。。的;:
(【三)在?建筑施工《安全:技术方?。面,有发明创造或—者技改成效显—著的
第十六!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!条的:由县:以上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】对建设单位》可以处500—0,元以上?1万:元以:下的罚?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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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七条 违《。反本规?。定,第六条?第二款的由》县以上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!正对施工企业处5】00元以《上5000元以下的!罚款
】 违反《本,规定第六条第四款】。。的由县以上建—设行政主《管部门?责令改正可以处【3000元以上1】万元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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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【 违:反本规定第九—条的由县以上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改正可以处10!00元?。以上1?万元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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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违反!本规定第十条的由县!以上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对作》业人员处《200元以上—500元《以下的罚款;对【施工:企业处1000元】以上50《00元以下》的罚款法律、法规】另有规定的从—其规: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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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二:十条 违反本规【定第十一条的由【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提出处理意—见报:省建设行政》主管:部门给予停止投标】、年审不合格—或者降低资质等级】的处理法律、—。法规另有《规定的从《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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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违】反本规定第》十,三,条、第十《四条由县以》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!500元以上—5000《元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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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二条: 桩基础《、拆除工程、人孔井!等未按?规范要求《施工造成重大事【故,隐患:的依照中华》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!七十:四条规定由县以【上建: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处5000元以上1!万元以下的》。罚款:和依法?。予以其他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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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本规!定,自,发布: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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