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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— ? 云?南省建筑施工现【场管理规《定 —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! 【 (第?。82号) 【   云》南省:建筑施工现场—管理:规定已经1》999年6》月1日省人》民政府第2》1次: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!布施行 《 省长 李》嘉廷 ? ?19:。99年6《月17日 】第一:条 :为了加?。。强建筑施工现场管】。理保:障施工人员及其他】有关人员的人身【安全和?健康:根,据中:。华,。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!合本省实《际制定?本,规定 》。 第二条 !本规:定,适,用于在本省行政【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!及其附?属设:施的建造和》与其配套的》线路、管道、设备】。的安装等建筑施【工现场的《安全生产、》文,明施工活动 【 : :     —抢险救灾及其他【临时:。性房屋建筑和农【民自:建低层住宅》建筑:施工:现场的?活动不适用本—。规定 【 第三条 县以【上,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按照【分级管理原则和下】列规定负责建—筑施:工现:场的管理工》作 》    【 (一)—省建:设,行政主?管部门负责全—省建筑施工》现场的行业管理【并对省属施工—企,业、中央驻滇施工】企业的建筑施工现】场进行?管理;也可以委【托地:、州、市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!其行:政区域内上述施【。工企业的建筑施工】现场进行管理; ! 《 ,   ? (》二,)地、州、市建【设行政?。主管部门负责对地、!。州,、,市属施工企》业和在?其行政区《域,内,的省外及外》地、州、市施工【企业的建筑施—工现场进行管理也可!以委托县级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!域内上述施工企业】的建筑施工现场进】行管理; — 》    《 (三)县【。级建设行《政主管部《门对本行政区域【内除前两项规定范】围外:施,工企业的建筑施工】现场进行管理 【 》    】县以上?综合经济主》管,部门及其他有关【部门依法对建筑【施,工现:场的管理进行指导】和监督 !第四条 建筑施工】。现场:的管理?应当:坚持安全第一、预防!为主的方《针,依靠科技《进步实施综合治【理创建文《明,工地确保安全生产 ! ? 第五条 建设】单位应当向》施工企业提供有【关安全生《产的基础资料—。及必:要的:安全防护《条件按规定支付安全!技术措施经费并监】督安:全技术?措施的落实 【 , , 第六条 —施工企业《应当执行建筑施【工安全检《查评分标准、施工】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!术规:。范、建筑《施工高处作业安全】技术规范、龙门架】。及井架?。物,料提升机安全—技术规?范等:国家有?关标:。准、规范、规程【 》    【 建筑施工—现场应当设》置醒目的标牌—包括:施工工程概》况牌、安全生产责任!牌、安全纪》律牌、安全警—示牌、安全技术措施!牌、防?。。火责任牌《、文明施工》措施牌、《现场总平面图 】 :    【 建筑施工现场!的沟、槽、坑土石】方工:程的:开挖应当按照国家技!术规范、《规程、标准施工 】 ,   】 , 禁《止搭设竹木脚手架搭!。设超高层钢管脚手架!、挑架、整体提升架!、挂架等应当有技术!方案和防坠落、【防倾斜?安全装?置 第七!条 建筑施》工现场的安》全生:产,。实行施工企业法定代!表人负责制实行施工!。总承:包的由总承包单位】负责;分包单位对】总承包单《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!位的:安全生产管理建【筑施工现场的—安全生产管》理项目经《理为主要责》任人: 《 第?。八条 施《工,。企业:应,。当根据工程》特点制定安全生【产,施工方案和》专项:技术:措施配置《安全检查人员—。 , 第九条 !施工企业《应当自开工之日【起在建筑施工现场设!。置达到?。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!设施并对作业人【员,配备:合格的个《人防护?用品 【 ,第十条 建》筑,施工现场《的作业人员必须经】。。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或者法律、法】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!管部门以及施工【企,业组织安全生—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!格后方可上岗作【。业 ?。 《第十:一条 建筑施—工现场发生伤亡【事故除按照法—律、法?。规,规,定,向有关行政》主管部门报告外施工!企业还应当及时向】。当地建设《行政主?管部门?报告实行施工总【。。承包的由总承包单】。位,负责上?报当地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接【到报:告后应当按规定逐】级上报对伤亡—。事故:不得隐瞒、故—意迟延上报或者谎】报 : 第十二条!。 ,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!对建筑施工现场的】安全生?产等活动进行监【督检查有关单位和】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! , 第十三!条, 建筑施工现—场应当符合下—列要求? 》   (一)安全、!。整洁、?美观:在城市的《施,工工:地有:围档设施围档高度】不,得,低于1.《8,米;   (!二)道路平整、畅】通,、不积水、》。材料堆放《整齐:。有序泥浆不外流【;,   —(,三):垃,圾,及时处理不得—就近乱堆乱倒—;  — (:四)扰?民的施工不》得在:夜间进行;因—特殊情况《。确需夜间施》工的必须经有关部】门批准后方可施工】施,。工过程中应当尽【量,减少:噪声; 【。  (?五)符合卫生标准】;  — (六)作》业人:员,佩戴证明其》身份:的胸卡; 】  (七)作—。业,人员临时宿舍牢固宿!舍,内整洁通风不—得设:通铺不得乱》拉乱接电线; ! ,  (八)》阻止无关人员—进,入施工工地 — 第十》四条 施工》企业应当遵》守下列?规定   (!一)不得在建—筑施工现《场熔融沥青》或者焚烧油毡、油】漆等易产《生,有毒、有害烟尘和】气体的物质; 】。。。 :。。  (二)不得【从高处向下抛撒建】筑垃圾;  ! (三?)不得将有毒有害废!弃物作土方回填【 《第十五条 符合下】列条:件之:。一,的单位?和,个,。。人由县以上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【予以表彰和》奖励 》   (《一,)在:开展安全达标—活动中建筑施工【现场经?省以上建设行政主】管,部门检查《达到优良标准的; !   (二)在!建筑施工现》场发现重大事—故隐患并《防止伤亡事故发生】或者在重大》事,故抢救中有突—出贡献的;》 《  (三)在建筑】施工:安全技?术方面有发明创【造或者?技改成效显著的 】 第十六—条 违反本规—定第五条的由县以上!。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门责令改《正对建设《单位可?以处5000—元以上1万元以【下的罚款 【 ,第十七条《 违反本规定—第六条第二款—的由县以上建设【行政:主,管部门责令改—正对施工企业—处500元以—上50?00元以下》的罚款  】。 , , 违反本规定第【六,条第四款的由县以】上建设行《政主管?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!3000元以—上,1万:元以下的《罚款 》 第十八《条, ,违,反,本规定第九条的由】县以上建《设行政主管》部,门责令改正可以【处,1000《。元以上1万元—以下的罚款 【 , 第十九条 违反本!规定第?十条的由《县,以上:建设:行政:主管部门对作业【人,员处200元以上】50:0元以?下,的罚款;对施工企】业处10《00元以《上50?00元以下的罚【款法律、法规—另有规定《的从其规定》 第》二,十条 违反本—规定第十《一条的由当》。地建设?行政主管部》门提出处理意—见报省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给予停止投】标、年审不合—格或者降低资质等】级的处理法律—、法规另有规定的】从其规定 】第二:十一:条, 违反本规定第十】三条、?。第十:四条由县以》。上建设?行政主?管部:门责令限期改正【可,以处:500元以上500!0元:以下的罚款 — 第《二,十二条 桩基础【、拆除工程、—人孔井等未按规【范要:求施工造成重大事故!隐患:的依照中《。华人民共《和国建筑法第七【十四条?规,定由县以上建—设行政主管》。部门处5《000元《以上1万元以—下,的罚款和《依法予以其他处罚】 , ?第,二十三条 本—。规定自发布之日起】施行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