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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云南省—建筑施工现场—管,理规定 》 云》南省人民政府—令, (!第82号《) ?   云南【省,建筑施工现场管【理规:定已经?1999年6月1日!省,人民政?府第21次常务【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!。行 省长 李【嘉廷: 1》999年6月—17日 【第一条 为了加【强建筑施工现场【管理保障施工人【员及其他有关人员】的人身安《全和健康根据中华】。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】结合本?省实际制定》本规定 》 第二条!。。 本规定适用—于,在,本省行政《区域内?从,事房屋?建,。筑及其附属设施的】建造和与其》配套的?线路、管道、设备】的安装等《建筑施工现场的【安全生产、文明施】工活动 《 —     抢险救灾!及其他临时性房【屋建筑和农民自建】低层住?宅建:筑施工现场》的活动不适用本规定! 第三】条,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按照分级管】理原则和下列规定】负责建筑《施,工现场?的管理工作 【 :    ! (一)省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,全省建筑《施工现场《的行业管理并—对省属施工企—业、中央驻滇施工】企业的?。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!理;也可以》。委托地、《州,、市建设行政主管】。部门:对,其行政?区域内上述施工企】业的建筑施》工现场进《行管理;《。 《 : :   《 (?。二,),地、州、市建设行】政,主管部门负》责对地、州》、市属施《工企业?和在:其行政区域内—的省外及《外地:、州、市施工企业】的建筑施工现场进】行管理也可》以委托县级建设行】政主管部《门对其行政区域【内上述施工》企,。业的建筑施工—现场进行管理; !。 , ?    — (三《)县级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对?本行政区《域内除?前两项规定范围外施!。工企业的建筑施工】现场进行《管,理 : 》  ?  》县以上综合经济主管!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!依法对建筑施工【现场的管《理进:行指导和监》督 — 第四条《 建筑施工》现场的管理应当坚】持安全第一》、预防为主的方针依!靠,。科技进步实》施综:合治理创建文明【。工地:确保安全生产 】。 《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!当,。向施工?企业提供有关安全】。。生产的基础资料【及,必要:的,安全防护条件—按,规定支付安全—技,术措施经费并—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!落实 【。 第六条 施工企业!应当执行《建筑施工《安全检查评分标准、!施工现场《临时用电安全技术】。规范、?建筑:施工高处《作业:安全:技术规范《、龙门架及》井架物料提》。升机安全技》术规范?等国家有关标准、规!范、规程 【  —  ? 建筑施工现场】应当设置醒目的【标牌包?括施工工程概况【牌、安全《生产责任牌、安全】纪律牌、安全警示】。牌,。、安全技《术措施牌、防火责】。。任牌、文《明施:工措施牌、现—场总平面《图 】    — 建筑施工现场的】沟、:槽、坑土石方工程的!开挖应当按照国家技!术规范、规程、【标,准施工 —  —  》禁止搭?。。设竹木脚《手架搭设超高—层钢管脚手》架、挑架、整体【提升架、挂架—等应当有技术—方案和?防,坠落、防倾》斜,安全装?置, 第【七条 建筑施—工现场的《安全生产实》行施工企业》法定代?表人负责制实行【施工总承《包的由总承包单位】负责;分包单位对总!承包单位负》责服从总承》包单位的安全生产】管理建?。筑施工?现场:的,安全生产《管理项目经理为【。主要责任《人 ? 《第八条 《施工企业应当—根据工程特点—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方!案,和专项技术措施【配,置安全检查人—员 第九!条 施工企业应【当,。自开工之日起—在,。建筑:施工现场设置—达到国家标准—的,安全防护《。设施并对作业人员配!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!品 : 第—。十条 建筑施工现】场的作?业人员必须经建【设行政主管》。部门或?者法:。。律、法规规定的有关!行政主管部门以【及施工企业组织【安全:生,产教育培训经考核】合格后方可上岗作】业 》。 ,。 第十一条 —建,。筑施:工,现场发生《伤亡:事故除按照法律、法!规规定?向有关行政》主管部门报告外【施工企?业还应?当,及时向当地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报告【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!总承包单《位负责上报当—地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接到报告后应【当按规定逐级—。上,报对伤亡事》故不得隐瞒、故意】迟延上?。报或者谎报 — , ? 第十二条 建设】。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依?法对建筑施工现【场的:安全生产《等活动?进行监督检查—。有关单?位和个人应当予【以协助 》 , ? 第?十,三条:。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!符,合下列?要求 ? :。。   (一)】安全、整洁、—美观在?。城,市的:施,工,工地有围档设施围】档高:度不得低于1.【8米; 【 , (二)《道路平整《、,畅通、不积水、材料!堆放整齐有序泥【浆不外流《;   (】三)垃圾及》时处理不得就近乱堆!乱,倒; 《 :  (四)扰民的】施工不得在夜—间进:行;:因特殊情况》确需夜间施工的【必须经有《关部:门批准后方可—施工施?工过程中应当尽量】。减少噪声; —   (五)】符,合卫生标准》; ?  ?。 (六)作业—人员佩?。戴证明其身》份的胸卡《。; ?   (》七)作业人员临【时,宿舍牢固宿》舍内整洁通风不得设!通铺不得乱》拉乱接电线; 】   (八)阻】止无关?人员进入施》工工地 第十!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!遵守下?列规定 》  ? (一)《不得在建筑》施,工现场熔融沥—。青或者?焚烧油毡、油漆等】易产生?有毒、?有,害烟尘和气》。体的物质; 【   (二)不】得从高处向下抛【撒,建筑垃圾; 【 , , , (三)不得—将,。有毒有害《废弃:物作:土方回填 【 第十五条》 符合下列》条件之一的》单位和个《。人由县以上》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予以表】彰和奖励 》  《 (一)在开展安】全达标活动中建筑施!工现场经省以上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检【查达到优《良标准的; 【  ? (二?)在建筑《。施工现场发现重大事!故隐患并防止—伤亡事故《发,生或者在重大事【故,抢救中有《突出贡献的;— ?   (《三)在建筑施—工安全?技术方面有发明创】造或者技改成—效显著?的 第十【六条 违反本规【定第五条的由县【以上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》责令改正《。对建:设单位可以处—5000元以上1万!元以:下,的罚款 《 , 第?十七条 违反本【规,定第六条第二款的】由,县以上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施!。工企业处《500元以上5【000元以下的罚】。款  —   违《。反本规定第六条第】四款的由《县,以上建?设行政?主管部门责令改【。正可以处30—00元以上1万【元以下的罚款 ! 第十八条 —违反本规定第九条】的由县?以上建设行政主管】部,门责令改《。。正可以处1》。000元以上1【万元以下《的罚款 》 第十九条— 违反本规定第【十条的由《县以上建设行政【主管部?。门对作业人员—处200《元以上500元【以下的罚款》;,对施工企业处10】00元以上》5,000元以下的【。罚款法律《、法规?另,有规定?的从其规定 !第二十条 》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!的由当地建》设行:政主:管部:门提出处理意见报】。省,建设行政《主管部?门给予?停止投标、年审不合!格或者降《低资质等级》的处理法律、法规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! 第二十【一条 违反》本,规定第十《三条、第十四条由】县以上?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限期改正可以—处50?0元以?上5000元以下的!。罚款 第【二十二条 》。桩基础、拆除—。工程、人孔井等未】按规范要求施工造成!重大事故《。隐患的依照中华人】民共和国建筑法第】七十四?条规定由县》以,上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处500》0元以上1万—元以下的罚款—和,依法:予以其他《处罚 —第二十三条》 本:规定自发《布之日起施行 【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