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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云南《省建筑施工现场【。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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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人!民政府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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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(第82《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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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云南省建》筑施:工现场管理》规定已经19—99年6月1日省人!民政府第21次常务!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!行,
省长《。 李嘉廷
】1999《年6月?。17日
第】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!。施工:现场管理保障施工】人员:及其他有关人员的】人身安全《和,健康根?据中华人民》。共和国?。建筑: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!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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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规!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!区域内从《。事房屋?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!建,造和:与其:配套的线路、—管道、设备的安装】等建筑施工现场的】安全生产《、文明施工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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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抢险救灾及其!他临时性房屋—建筑和农民自—建,低层:住宅建筑《施,工现:。场,的,。活动不适用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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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条 县以上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!分级管理原》则,和下列规定负责建筑!施工现场《的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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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一《。)省建设行政主管部!。门负责全省建—筑施工现场的—。行业管理并对—省属施工企业、【中央驻滇施》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!场进行管理;也【可以委托《地、州、《市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对其行【政区域内上述—施工企业《的建筑施工现场进】行,管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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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。二):地、州、市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对地、州、市属!施工:企业:和在其行政区域内】的省:外及外地《、州、市施工企业的!建,筑施工现场》进,行管:理也可以委托县【级建设行《政主:管部门对《其行政区《域内上述施工—企,业的:建,筑施工?现场进?行管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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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)县》级建设行政主—。管部:门对:本行政区域内除前】两项规定范围外【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!现场进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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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以【上综合经济主管【部门及?其他有关《部门依?。法对建筑施工—现场的?管理进行指导—和监督?
第四条! 建筑施工》现场的管理应当【坚,持安全第一、预防为!。主的方针依》靠科技?进步实施综》合治理创建》文明工地确保—安全生?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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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建设【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!提供有关安全生产】的基:础资:料及必要的》安全防护条件按规】定支付安全》技,。术措施经费并监督安!全技术措施的落实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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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施】工企业应当执—。行建筑?施,工,安全检查评分标准】、施:工现场临时用电【安全技术《规范、建《筑,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!术规范、龙门—架及井?架物料提升》机安全技《术规范等国家有关】标准、规范、规【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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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建筑施《工现场应当设置【醒目的?标牌包括施工工程】概况牌、安全生产】责任牌、安全纪【律牌、安全警示【牌、安全《技术措施牌、防火】责任:牌、文明施工—措施:牌、现场总平面图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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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建筑施工《现场的?。沟、槽、《坑土石?方,工程的?开挖应当按照国家】技术规范《。、规程、标准—施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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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》搭设竹木脚》手架搭设超高层钢】管脚手?架、挑架、整体提升!架、挂架《等应当有技术方案和!。防坠落、防倾—斜安全装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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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《 建筑施工》现场:的安:全生产实《行施: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!责制实行施工总【承包的由总》承包单位负责;分包!单,位对总承包》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!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!建筑施工《现场的安全生产【管,理,项目经理为主—要责任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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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!当根据工程特—点制定安全生产【施工方案和专项【技术措施配》置安:全检查人《员
第九!条, 施工企《业应当自开工之【日起:。在建筑施《工现场设置达到国家!标准的安全防护设】施并对作《业人员配备合格的】个人防护用品 】
第》十条 建筑》施工现场的作业【人员:必须经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!法律、法规规定的】有关行?政主管部门》以及施工企业组【织安全生产教育培】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!上岗作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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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!现场发生《伤亡事故除按照法】律、法规《规定向有关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】。外施工企《业还应当及时向【当地建设《行政主管部》门报告?实行施?工总承包的由总承】包单位负责》上报当地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接到报告后应—当按:规定逐级上报对【伤亡:事故不得隐瞒、故】意,迟延上?报或:者谎报
【 第十二条 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依法对建筑施工!现场:的安:全生产等活》动进行监督检查【有,关,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!。协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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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。三条 建筑施工现】。场应当符合下列【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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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,一)安全、整—。洁、美观在城市的】。施工工地有围档设】施,围档高度不得—低于:1.8米;
! , (二?)道路平整》、畅:通、不积水、材【。料堆:放整齐有序》泥浆不外流》;,。
—(三:)垃圾及时处—理不得就近》乱堆乱倒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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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扰【民,的施工不得在夜间进!行,。;因特殊情况确需】夜间施工的》必,须,经有关部门批准【。后方可施工施工过】程中应?当,尽量减少噪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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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,。五)符合卫生—标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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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—作业人员佩》戴证:明其:身份的胸卡;
【
《 (七?)作业?人员:临时宿舍牢固—宿舍内整《洁通风不《得设通铺《不得:乱拉乱接电线;
】。
》(八)阻止无关人员!进,入施工工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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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,十四条 施工企【业应:。当,。。遵守下列规定—
(一】)不得在建筑施工现!场熔融?沥青或者焚》烧,油毡、?油漆等易产》生有毒、有害烟尘】和气体的物》质;
】(二)不得从—高处向下抛撒建【筑垃圾?;
【(,三)不得将有毒有】害废弃物作土—方回填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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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!件,之一的单位》和个人由县以上建设!行政主管部》门予以表彰和—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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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【在开展安全达标活动!中建:筑施工现场》经省以上《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检—查达到?优良标准的;
【。
(二)在!建筑施?工现场发现重大事故!隐患:并防:止伤亡事故发生或者!。在重大事《故抢救中有突出贡】献的;
!(三)?在建筑施工》安全技?术方面?有发明创造或者技】改成效显著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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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【 违反本规定—第五条的由县以【上建设?行政主管《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!单位可以处》5000元以上1】万元以下的罚款【
第十七条】 违反?本规定?第六:条第二?款的由县以上—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门责令改正对施工】企业处500—。元以上?。5000元以下【的罚:款
》 《违反本规定第—六条第四款的—。由县:以上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】可以处3000【元以上1万元—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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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—条 违?反本规定第九—。条的由县以上建【设,行政主管《部门责?令改正可以处—1000元以上【1万:元以下的罚》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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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违反!本,规定第十《条的由县以上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对作业人《员处200元—以上500元以下的!罚款;对施》工企业处1000】元以上5000元以!下的:罚款法律、法规另有!规定的从其规定【
第》二十:条 违反《本规定第十一—条的由当地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【提出处理意见—报省建设行政主【管,部门:给予停止投标—、年:审不:合格或者降》低资质等《级的处理法》律、法规另有规【定的:从,其规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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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!规,。定,第,十三条、第》十四条由县以—上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】可以处?500元以上500!。0,元,以下的罚款》
第二十【二条 桩基础—、拆:。除工:。程、人孔井》等未:。按规范要《求施工造成重大事故!。隐患的依照中—华,人民共和国》建筑法第七十—四条规定《由,县以上?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处500》0元以上1万元【以下的罚款》和依法予以其—他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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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》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!之日起施《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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