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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: 云南【省建筑施《工现场?管理规定《 《 云南省人—民政府令 》 , (【第82?号)   !。云,。南省建?。筑施工?现场管理规定已经】19:99年6月1—日省人民《政府:第21次常务会议】通,。过现予发布施行 !。省,长 李嘉廷 】 1999》年6月17日— , 第一条 为了!加强建筑施工—现场管理《保障施工人员—及其:他有关人员的人身安!全和:健康根据中华—人民:共和国?建筑法结合本省实际!制定本规定 【 第二条! 本规定适用于在】本,省行政区域内从【事,房屋建?筑及其附属设施【的建造和与其—配套:的线路?、管道、设备的安】装等建筑施》工现场的安全—生产:、文明?施工活动 》 —   ?  抢?险救:灾及其他临时—性房屋建筑和农【。民自建低《层住宅建筑施—工现场的活动不【适用本规定 【 《第三条 县》以上建设行》政主管部《。门按:。照,分级:管理原则和下列规】定负:责建筑施工现场的管!理工作 《  】。  (一)省!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全省建筑】施工现场的行业管理!。。并对省属施》工企业、中央驻【。滇施工企业的建筑】。施工现场进行管【。理;:也可以委托地、州】、市建设行政—主,管部门对《其行政区域内—上述:。施工企业的建筑【施工现场进行管理;! 【  :  》。(,二)地、州、市【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门负责对地、州、】市属施?工企业和在其—行政区域内的省外】及外地?、州、市施工—企业的建筑施工【现场进行管理也【可以委托县级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对】其行政区域内上述】施工企业《的建筑施工现—。场进行管理》; !   (三)!县级建?设,行,政主管部《门对本行政区域内】除前两项规》。定,范围外施工企业【。的建筑施工现—场进行管《理 !   《 县以上综合经济!主管部门及其他【有关部?门,依法对?建筑施工《现场的管《理进行指《导和监督 ! 第四条《 建筑施工现场【的管理应当坚持安全!第一、预《防,为主:的方:针依靠科技进步【实施综合治理创【建文明工地》确,保安全生产 【 第》五,。。条 建设单位应当】向施工企业》提供有关安全—生产的基础资—料及必要的安—。全防:护条件按规定支【付安全?技术措施经费并监督!安全技术措施的【落实: 第六】条, 施工企业》应当执行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】评分:标准、施工现—场临时用电安全【技术规范、建筑施工!。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!范、龙门架及井架物!料提升机《安全技?术规范等国家有关】标准、规范、规程】 【    — 建筑施《工现场应当》设置醒?。目的标牌包》括施工工程概况牌、!安全生产责任牌、】安全纪律牌、安全】警示牌?、安全?技术措施《牌,、,防,火责任牌、》。文明施工措施牌、】现场总平面图—。 【    建筑!施工现?场的沟、槽》、坑:土,石方工程的开挖应】当按照国家技—术规范、规程—、标:准施:工 : ?。   — 《禁,止搭设竹木脚手架】搭设超高层钢管【脚手架、挑架—、整体提升》架、挂架等应—。当有技术方案和防坠!落、防?倾斜:安全装置 【 第七条 建筑!施工现场的安全【生产实行《施工企业《法定代表人》负,责制实行施工总承】。包的由总承包单【位,。。负责;分包单位对总!承包单位负责—服从总?承,包单位的安》。全,。生,产管理建《筑施工现场的安【全生产?管,。理项目经理为主要责!任人 《。 第八条 】施工企?业,。应当根?据工程特点制定安】全生产施工方案和】专项:技术措施配置安全】检查人员 【。 第九》条 施工企业应当自!开工之日起在建筑施!工现场?设,置达到国家标准的】安全防护设施并对】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!个人:防护用品 》 》第十条 建筑施工】现,场,的作业人员必—须经建设《。。行政:主管部门《或,者法律?、法规规定的有关行!政主管部门以及施】工企业组织安全【生产教育培训经考】。核合格后方》可上岗作业 】 第《十一条 建筑施工】现场发生伤亡—事故除?。按照法律、》法,规规定向《有关行政《主管:部门:报,。告,外施工企业》还应当?及时向当地》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!告实行施工总—承包的由《总承包单位负责上】报当:地建设行政》主管:部门接到报告后应】当按:。规,定逐级上报》对伤:亡事故不得隐瞒、】故意:迟,延上报或者谎报 】 第—十二条 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应》当,依法对建筑施—工现场的安》。全生产等活》动进行监督检查有】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!以协:助, , ? 《第,十三条 建筑施工】现,场应当符合下列要】求 《   (—一)安全、整—洁,。、美:观在:城,市的施?工工地有围档设施】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!.8米;《   (二】)道路平整、畅通、!不积水?、材料堆放整齐有序!泥浆不外流》。;   (】三):垃,圾及时?处理:不得就?近乱堆乱倒》。;   【。(四)扰民的—施工不得在夜间【进行;?因特殊情《况确需夜间施工【的必须?经有关部门批准【后方:。可施工施工过—程中应当尽》量减少噪声; !   ?(五)符《合卫生标准;—   (【六)作业人员佩戴证!明其身份的》胸卡; 《 :   (七)作业】人员临时《宿舍牢固宿舍内整】洁,通风不得设通铺不得!乱拉乱接电线; 】   (八【。)阻止?无关人?员进入施工》。工地 《 :第十四条《 施工企业》应当遵守《下列规定 》   (一【)不得在《建,筑,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!者焚烧油毡、油漆等!易产生有《毒、有害烟尘和气体!的物质; 】  (二)不—得从高处向下抛【撒建筑垃《圾; ?。   》(三)不《得将:有毒:有害废弃物作土方】回,填 《 第十五条 符合】下列条件之一—的单位和个人由【县以上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予以表—。彰和奖励 》  《 ,。。(一:)在开展《安全达标活动中【建筑施工现场经省以!。上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检查《达到优良标准的; !   (—二)在建筑施工现场!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!。防止伤?亡事故发生或者在】重大事故抢救中有突!出贡献的;》 《。  (三)在建筑施!工,安全技术方面—有发:。明创造或者技改成效!显著的 第】十六条 《违反:本规:定第五条的由县以】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改正对》建设单位可以处【5000元以—上1万元以下—的罚:款 第十七条! 违反?本规定第六条—第二款?的由县以《上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改正对施工!企业处5《00元以《上5000元以下】的罚款 》   《  违反本规定第六!条第四款的由县【以上建设行》。政主管部《门,责令改正可以处3】000?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!罚款 ? 第十八条 】。违反本规定第—九条的由《县以:。上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《改正:可以处?1000元以—上1万元以下—的罚款 第十!九,条 违反本规定【第十条的由县—以上建设行》政主管?部门对作业人员【处200元以上5】00元以下》。的罚款?。;对:施工企业《处1:000元以上50】0,0元以下的》罚款法律、法规另】有规:定的:从其规定 — 第二《十条 违反本—规定第十一条的【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提出《处理意见报省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给予【。停止投标、年—审,不合格或者降低【资质等?级的处理法律、法】规另有规《定的从?其规定 第】二十一条 违—反本规定《第十三条、第—十,四条由县以上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限期改正可【以处500元—以上:5000元以下【的罚款 第】二十二条 桩基础】、拆除?工程、人孔井等【未按规范要》求施工造《成重大?事故隐?患的依照中华—。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】第七十四条》规定由县以上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处5【。000元以》上1万元《以,下的:罚款和依法予以其他!处罚 —第二十三条 本规】定自发布之》日起: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