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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章 抗?震设计与《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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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》条, 新建?、扩建、改》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!照抗震设《防,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!件中应当《包含抗震设防要求】和抗震设防标准【、等级等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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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二十一条 建设】、交通、水利—、电力、铁路、【民航等有关部门在进!。。行建设工《程初步设计》审查:时应当审《查抗震?设,防的内容;大—型或者地质条件【特,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应!当审查勘察成—果;对不符合建设工!程抗震?设防标?准的不予批准—
!第二十二《条 下列建》筑工程在初步设计】时,建设: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提出抗震设!防专项审《查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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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)超】出国家?现行抗震设计规【范所规定《的高度、层数—、体:型规则?。性和其他强制性规定!的高层建筑工程; !
! , (二)采用现】行建筑抗震设计规】范规定以《外的结构体系(【结构型式)》的高:层建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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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(三)《采用隔震、减震等】新技:术,或,者新材料的建筑工程!;
】 》 (四)经》安全性评价、地【震动参数复》核,和开展过地震小区】划工作的高层建【筑工程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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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五)国!家建筑工程抗—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!类和:重要的乙类建筑【工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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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(六)省人民政府规!定需:要进行抗震专项审】查的:地震灾区《恢复:。重建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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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前?款所列建《筑工程未《经抗震?设防专项审》查的: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不予》批复初?步,设计、不《。。予,颁发施工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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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第二十三》。条 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自接到】建筑工程抗震设【防专项审查报告之】日,起20个工作日【。内组:织,审查提出书》面审查意《见并将审查》结果告知建设单位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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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经审查不合格的建!筑,工程设计《由设计?单位重新《设计并报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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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对审查?结论有争议的设计单!位,或者建设单位可以】申请上一级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《组织复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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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!。 建筑工程的施工图!抗震审查由省—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认定的审【查机构承《担其中?超限高层建》筑工程的施》工图:抗震:审查由国家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!定的审查机》构承: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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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!审查机?构对施工图抗震审】查后应当根据下【列情况分别作出【处,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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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《审查:合格的应当》向,建设单?位出具审查合格【书同时将审查—情况报相《关主管部《门备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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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《),审查不合格的—应,当将施工图退还建】设单位并书面说明】不合格原《。因并:。将审查中发现违反】法律、法规和—工程抗震《强制性标准等问题】向具有管辖》权的建设行》政,主管:部门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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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施工《。图退还建设单位后建!设,。单位应?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!位进行修改》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!报原审查机》。构审查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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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施—工图未经抗震审查或!者审: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!主管部?门不予颁发施工【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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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六》条, 施工?、监理单位应当【按,照审查合《格的:施工图进行》施工、?监理确保建》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!。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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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七条 建》设工程质《量监督机《构对未?按抗震设计》文件施工或者达【不到相?关验收?标准:的工程项《目应当?责令其采取》相应:措施达到工程—抗震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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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建设工程【质量监督机》构出具?的工程质量》监督报告应当含有】抗震设防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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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八》条 :建设单位应》。当委托具有》相应资质的》。工程检测机》构对建设工程—主,体结构的隐蔽工【程或者需要》进行质量检测的工】程部位的《。抗震质量进行检测未!经检:测或者检测不合【。格的不?得进入工程建设的】下一道工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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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九条 建设—单位在组织工程【竣工:验收时应当》将建设?工程是否《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!抗震设计标》准,纳,入竣工验收内容【并将工?程,竣工:验收报告报相关主】管部门备案有关【部门应?当在20个工作【日内将备案结果书】。面通报地震工作主管!。部门其中经过地震安!全性:评价的建《设工程?组织竣?。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将!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!作为竣工验》收的内容并应—当有:地震工作主管部【门参加?
】 第:三十条 《地,震发:生后:建,设、交?通、水利、电力【、铁路、民航—等主管部门应当【组织专家对破坏【程度超出工程建设强!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!建设工?。。程进行破坏原因调查!、鉴定和责任认定 !
第三十!一条 各级》人民政府和有关【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!城,市规划范围内的农村!。社区的管理按照规】划进行改造对—达不:到抗震设防》要,求,和标准的《居民住房指导其进】。行加固改《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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