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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章 抗震设计与施】工,
第—二十条 新建、扩建!、改建的建》设工程必须按照抗】震,设防:标,。准,进行设计设计文件中!。应当包含抗震设【防,。要求和抗震设防标】准,、,等级等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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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!条 建设、交通、】水利、电《力、铁?路,、民航等有关部【门在进行建设工【程初:步设计?审查时应当审—查,抗震设防的内容;大!型或:者地质条件特别复杂!的建设工程应当审查!勘察成?果,;对不符合》建设:工程抗震设防—标准的不予批准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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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二条 下列—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!时建设单位应—当向建设行》政主管?部门提出抗震—设防专?项,审查报告《 ,
【 (一)超!出国家现行抗震【设计:规范所规定的高度】、层数、体型规则】性,和其他强制性规定】的高层建筑工程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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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(二:)采用现行建—筑,抗震设计规范规定】以外的结构体系【(结构型式)的高层!建筑:;
! 《 (:三)采用隔震、减震!等新:技术或者新材料【的建筑工程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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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四)经安全性评【价、地?震动参数复核和开展!过地震小《。区划:工作的高层建筑工程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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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(五)国家建筑【工程抗?震设防分类》标准中甲类和重要】的,乙,类建筑工程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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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六)省—人民政府规》定需要进行抗震【。专项:审查的地震灾区恢复!重建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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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前款所列建筑【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!项审查的《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不予批复初步】设计、不予颁发施】工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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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第二十三条 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自接到建—筑工程抗震设防专】项审查报告之日起2!0,。个工作日内》组织审查提》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!审查结?果告知建设单位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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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!审查不合格》的建筑工程》设计由?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!报审:
【 《。 对审《查,结论有争议的—设计单?位,或者建设单》位可以申请上—一级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组织复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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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四条 建筑工程的施!工图抗震审》查由省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—认定的审查机构【承担其中《超限高层建筑工【程的施工《图抗震审查由—。国家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!机构承担 》
第!。二十五条 审—查机构?对施工?图抗震审查后—应当:根据下列情况分别】作,出处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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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【审查合格《的应当向建设—单位出具《。审查:合格书同《时将审查情况报相关!主,管,部门备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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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(二)审查不合【格的应当将施工图退!还建:设单位并书面说【。明不合?格原因并《将审查中《发现违反法律—、法规和工程抗【震强:制性标准《等问:题向具?有管:辖权的建设行—政,主管部门报告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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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!。。工图退还建设—单位后建设单位应】当,。要求原勘《察设计单位进行修】改并:将修:改后的施《工图报原审》查机构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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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。 施工图未经抗震!审,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!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【不予颁?发施工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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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六条 施工、监】理单:位应:。当按照?审查合格的》施工图?进行施工、监—理确保建设工程【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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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七条《 建设工程》质量监?督机构?对,未按抗震设计文件】。施工:或者达不到相关【验收标准的工程项】目应当责令》其采取相应措—。施达到工程抗震【要求:
! : 建设工程质量监!督,机构出具的工程【。质量监督报告应【当含有抗震设防内容!
】 第二十八条 建】设单位?应当委托具》有相应资质的工【程检测机构对建设工!程主体结构的隐蔽】工程或者需要进【行质量检测的工【程部位的抗震质【量进行?检测未经检测—或者检测《不合格的不得进入】工程建设的下—一道工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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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】条 建?设单位在组织工【程,。竣工验收时应当【将建设工程》。是否符合抗》震设:防要求和《抗震设?计标准纳入竣工验】收内容并将工程【竣工验收报》告报相关主管—部门备案有关—部门应当在》20个工《作日内将备》案结果书面通报地】震工作?主管:部门其?中经过地震安全性】。评价的建设工程【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!应当将地震安—。全性评价内容作【。为竣工验收的—。内容并?应当有?地震工?作主管部门参—加
! ,第三:十条 ?地震发生后建设、交!通、水利《、电力、《铁路、民《航等主管部门应当组!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!出工:程建设强制性—标准允许范围的建设!工程进行破坏原因调!查、鉴?。。定和责任认》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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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 各!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!门应当加强对—纳入城?市规划范围》内的农村社》区的管?理按照规划进行【改造对达不到抗震】设防要求《和,标准的?。居民住房指》导其:进行:加固改造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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