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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, !第四章 抗震—设计与施工》 第二十条!。 新建、扩建、【改,建的建设工程—必须按?照,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!计设计?文,件中应当包含抗【震设防要求和抗震】设,防标准、等级—等,内容 《 ? 第二十【一条 建设、交通、!水,。利、电?力、铁路、》民航等有关部门【在进行?建设工?程初:步设计?审查时应当审—查抗震设防的—内容;大型或者地质!条件特?别复杂的建设工程】应当审查勘察成果】;对不符合建设【工程抗震设防标【准的不予批准 【 《 第二—十二条 下》列建筑工程》在初步设计时建设单!位应当向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!出,抗震设防《专项审查报》告 》 》    (一)【超出国家现行—抗震设计《。规范所规《定的高度、》层数、体型》规则性和其》。他强制性规定的【高层:建,筑工程; 】 ?     —(,二)采用《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!范规:定以外的结构体系】(结构型《式)的高层建—筑; ! ,   ?  (三)》。采用隔震、减震等】新技术或者》新材料的建》筑工程; 】    】 (四)经安—全性评价、地震动】参数复核和开展过】。地震小区划》工作:的高层建《筑工程?;, , 【     (—五)国?家建筑工《程抗震设防分类【标准中甲类和—重要的乙类建筑【工程; 【   【  (六)》省人:民政府规定需—要,。进行抗震专项审【查的:地震灾区恢复重【建项目 !  《   前款所—列建筑工程未经抗震!设防专项审》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不予批《复初步设《。计、不予《颁发施工许可—证 》 , 第》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自【接到: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!项审:查报告之日起20】个工作日内组织审】查提出书面审查意】见并将审《查,结果告知建设单【位 】  ?   经审查—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设!计由设计单位—重新设计并报审【 : : 》    对》审查结论有争议的】设计单位《或者:建设:单位可以申请上【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!。门组织复审 【 , , , 第》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!的施:工图抗震审查由省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!的,审查机构《承担其中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】的,施工图抗震审查由国!家建设行政》主,管部门认定的—审查机构承》担 【 第《二十五?条 审查机构—对施工图《抗震审?查后应当根》。据,下列情?况分别作出处理 ! 【    (》一)审查合格的应当!向建设单位出具审】查,合格:书同时将审查情况报!相关主管部》门备:案; ? ?。   【  (二)审—查不合格的应当【将施工图退还建【设单位并书面说【明不合格《原因并将审查中发】现违反法律、法规】。和工程抗震》强,制,性标准等问题—向具有?管辖权的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【报告 】。     施工!图,退还建设单》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!求原勘?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!并将修改后》。。的施工图报原—审查机构审查— 》 《 ,   施《工图未?经抗震审查》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!设行政主管部—门不予颁发》施工许可证 】 》 第:二十六条 》施工、监理单位应当!按照:审查合?格的施工图进行【施,工、监理确保建【设工程达到抗震【设防:要求 【 : 第二《十七:条 建设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】对未:按抗震设计文件施】工,或者达不到相—关验收标《准的:工程:项目应当《责,。令其采取相应—措施:达到工程抗震要【求 》。 : :   ?  建设工程质量】。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!质,量监督报告应—当含有抗震设防内】容 】 :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!位应当?委托具有相应资质】的工:程检测机构对建【设,工程主体结构的隐】蔽工程或者需要【进行质量检测的【工程部位的抗震质】量进行?检,测,。未经:检测或者检》。测不合?。格的不得进入工程】建设的下一道工序 ! , : 《 第二十九条 建设!。单位在?组织工?程竣工验收时应当】。将建:设工程?是否符合抗震设防】要,求和:抗震设计标准纳入】竣工验收内》容并将工程竣工验收!报告:报相关主管》部门备案《。有关部门应当在2】0个:工作日内将备案结】。果书:面通报地震工作主】管部门其中经过地】震安全性《评,价的:建设工程组织竣【。工验:收的单位应当将【地,震安全性《评价:内容作为竣工验【收的内容并应当有】地震工作主》管部门参加 】 —第三十条 地—。震发生?。后建设、交通、【水利、电《力、铁路、民航等主!管,。部门应当组》织专家对《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!设强制?性标准允许范围的建!设工程进行》破坏原因调查、鉴定!和责任认定 】 《第三十一条》 各级人《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!当加强对纳入城市规!划范围内的农—村社区的管理按【照规划进行改造对】达不到抗震》设防要求和标准【的,居民住房指导其【进行加固改》造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