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
?。
:
第五—章 监测和监督!
第三十二条! 县级?以上人民《政府应当《加强水土《保持监测工作建【立健全监测机构将】监测工作《经费列入同》级财政预算》保障:监测工作正常开展】
《县,级,以,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将水土】保持监测工作纳入】水土保持规划完善】监测网络《、开展动态监测发挥!监,测工作?在生态环境建设和经!济社会可持续—发,展中的作用
!全省水土《保持监测网络由省】、市州、县(—市、区)监测机构】以,及水土流失监测【点组成?
水》土保持监测》机构负责对本行【政区域?内水土?流,失危:害事实进行》鉴定
第三—十三:条 对可能造成【严重水土流》失,的,。大中型?生产:建设项?目生产建设单位【应当自行《。或者:。委托具备水》土保持监测资质【的机构对生产—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!。流失进行监测并【将监测情况按季度上!报当地?水行政主管部门【
第三十四条【 省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根据水—土保:持监测情《况每5年发》布水土保持公告【市,州、县?级人民政府》水,行,政,。主管部门可以根【据需要?发布本行政》区域内水《土保持公告》公告的?内容:主要包?括水土?流失状况《、危:害、预防和治—理情况
【县级:以上: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建立【健全水土保持监测】。数据收集管理机【制并根?据需要分别发—布水土流《失,重点预防区、重【点治理区或者本行】。政区域?内的水土保持—公报以及重大—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水!土保持?公报
第三—十五条 县级—人,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,部门聘请《的水土保持管护员】协助水?行政监督检》查人员对《水土:保持:设施进行保护、管理!
乡、镇人】民政府应当加强通】村公路、扶》贫开发、小型水利工!程等项目《的水土保持监督【和管理?。
第?三十六条 任—何,单位和个人有权对】破坏水土《资源、造成水—土流失的行为—向县级?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管部门举报—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及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】处理
第三十七条!。。 水行政监》督检查人员依—法履: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!权采取下列措—施
:
(一)要求被!检查单位《或者:个,人提供有关文件、证!照、资料;
!(二)要《求被检?查单: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!治理水土流失—的有:关情:况作出说明;
! (三)进入现场进!行调查、取证
】 被检查单位【或者个人拒不停【止违:。法行为造成》严重水土流失的【报经水行政》主管部门批准可【。以依法查封、扣押】实施违法行为的【工具及施《工机械?、设备等
第【三十八条 》水行政?监督检查《。人员依法履行—监督检查职责时【应当出示执法—证件:被检查单位或者【个人对水土保—持监督检查工作应】当给予配合》如实报告《情况提供有关文【件、证照、资料;】不得拒绝或者—阻碍水行政监—。。督检查人员依法【执行公务
第三十!九条 跨《行政区域之间发【生水土流失纠—纷应当协商解—决,;协商不成的由共】同的上一《级,人,民政:府裁决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