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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六章《 附 》 则
第四】十八条 本条例【中下列用语》的含义是
】(一)燃气》是指:人工:煤气:、液化石油气—、天然气以及—其他民用燃气(不含!沼气);
(!二)燃气设》施是指气源》生,产厂以?外的贮?配站、接收站、【门站、供(加—)气站以及各种【燃气管?。道和附属设施、【调度系统、调压【站、调压《箱(柜?)、调压器、安【。全保护?装置、燃气储罐、瓶!等;
(三】)燃气输《配干管是指从—燃,气气源地或输配场站!向城市供气区域【管网输送燃气的主】干管:道以及城市供气区域!的环状配气干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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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四:)燃气工《程是:指燃气设施》的新:建、扩建、》改建:工程;
(】五)燃气《企业是指生产、储】运、输配、供—应,燃气的企业包括【管道:燃气企业、瓶装【。燃气企业;
【 (六《)燃:气自管供气》单位:是指非营业性燃气供!应单位;
— (七)燃气器】具是指燃气》灶具、?热水器?、采暖器等生—活燃具?;
》(,八)重瓶是指按照】规定重量充装—了液化?燃,气的钢瓶
—第四十九《条 :本,条例自2010年】10月1日》起,施行1994年9月!2,8,日贵: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!大会常务委员会第】十,六次会议通过1【。994年11月【29日贵州省—第八届?人,民代: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第十二《。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!城,市燃气管理》办法同时废》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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