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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— 廊坊市城区—学校:规划建设《。管理办法 》 廊坊市人民】政府关于《印发廊坊市城—区学校规《划,建设管理办法的【通知 廊政〔2!011〕10—6号 ? ,。 各县?(市、?。区,)人民政府廊坊开】发区管委会市—政府各部《门 : :     廊坊【市城:区学校规划建—设管理办法已经【市政府?第二十七次》常务:会,议审议通过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】合本地本部门—实际认真抓》好贯彻?执行 廊坊市【人,民政府 二〇!一一年?九月十九《日, 第?一章 总《 则: 第一《条 为落实教育优!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超!前规划?学校建设提》。升城:区教育的质量和水】平以满足经济社会发!展和广大市民的需】要特:制定本办法 】 第二【条 本办》法适用于廊坊市【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学!校,建设和管理》 》 第三条 本】办,法所称的《学校是指《全日制各级》。中小学校和》学前教育 】 :第四条 市》教育:、城:乡规划、国土资源】、发展改革、财【政、价格、》建设、税务、人防】、地震、环保、【气象、公安消防等】。。部,门以及广阳区、安】次区政府和廊坊【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!自职责共同做好【城区:学校规划《建设有关工作 第!二章 学校建—设,规划 《第五条? 市城乡》规划部门会同市教】育、国土资源—部,门负责编制满足到2!020年《规划市?城区中?小学幼儿园建设专项!规划:。(以下?简称教育专项规【划)教育专》项规划?。经市:政府批准后公布【。实,。施 》   ?。 经批准《的教育专项》规划不得擅自—变更:确需变更的》经市教育、城—乡规:划,。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!批准 【 第六条 市!城,乡规划部《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!门负:责教育专《项规划与城市总【体,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!规划拼图对接确保】城市教?育,用地:并达到国家中小学、!幼儿园用《地标准 【 第七条 】。 在:中心:。城区范围内》应当按照下列—标准规划设置中【小学、?幼儿园 【(,一)每二至四万【人口区?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!规模的初中; 】 :(二)每一至二万】人口区域内设十【八至三?十班规模的小学;】 (三)每】七千至一万人口【区域内设九至十二】班规模的幼儿—园 ? ? ?第,。八条 《市教育部《门负责?提,出年度学校建设项目!实施初?。步计划报市政府【由市政府组织—发展改革、财政【、城乡规《划、国土、》建设、环保等部【门讨论审定》  》   ?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!将年度学校建设项】。目计划列入国民经济!和,社会发?展年度计《划;市财政》部门负责审》核学校建设项目资】。金;:市城乡规划》部门负责学校建设】项目规划选址—并,出具规划《条件、提供用—地位置平面图和用地!所在:位置地形图;市【国土资源部门—负责国有《土地收储并》配合市建设等有【关部门拆《除,。项目学校红线控规】教育用?地,的地:上地:下建筑?物、构筑《物提供净地》 ?  :   学校建设项】目,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应!在上一年度10【月底前审定完—。成 : 第】九条: 市城乡规划【。部门负?。。责根据城市总—体规:划、土地利》用总体?规划修编《进度以及《城,市局部区域建—设,进度实?际情况商市教—育,、国土资源部—门调修教育专项规】划 第十!条 : 市、区《。教育部门随时对【现有:校舍(园舍)进【行安全检查发现【存在安?全隐患的委托具备相!应资质的建筑鉴定检!测专业?机构:评估后及时提出加固!或者:拆除重?建方案 第三章 !学校建设投》入 : ,第十一条 》。市城区学校建设实】。行,分级投入市财政对安!。次,区、广阳区学校建设!项目以奖代补— ,  《   ?市、区?两级财政设立市城】区学校建设专项资金!并按:年度学校建设项目需!求列入年度》财政预算校舍安全】工程:建设资金及上级专项!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!必须全部列》入财政?。预,算 : 《 第十二条【 市?。、区地税部门负责】足额征收教》育费附?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!并及时?将征缴情《况抄送同级财政、教!育部门 】 , 第十三》条 市、区财【政、教育部门负【责将教育费附加的】100%《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!10%用于市城区】。学校:建,。设和校舍维修(其中!教育费附《加用于职业教育的】比例不得少于—3,0%:) 【。 第十四条 【 市、区财政、国】土资源部门负责【将市:城区:。土地出让收入—扣除规定支出后按】。余额的10%计提教!育资金用于》市城区教育设施建】。设 【第十五条 —市、区财政、—教,育部:门应当加强对—学校建设资金的管】。理及:时,按,预算级次拨付—资金监?督,和指导用《款单位按规定—用途使用资金 【 第四章 学校【。建设供地 第【十六条 市政府】建,立城市?教育用地储备制度】规划预留的》中小学、《幼儿园建设用地【由市城乡规划、国】土,资源部门按照教育】专,项规划要求确—定用:地位置及每一宗教育!用地:四界坐标列入土【地储:备中长期规》划和年度计划予以管!理不得公开》出让 】。 第十《七条 市国土【资源部门将》教育用地优先—列入供地计划依据】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!方,式,供地确?保,在当年年《底,前,完成下一年度—项目学?校供地完成用地指】标审批出具》土地预审意见并【负责提供净地 ! 第十八条! 市教育部门以及!广阳区、《安次区政府和廊坊开!发区管委会》确保现?有教育?用地不得改变用途】不减量、不流—失现有学《校迁:建拆改过程中应当】依据城市《规划优先保障教育】用地高中以上学校】撤掉的优先用—于办初中初》中学:校撤掉的优先用于办!小学小学撤掉—的优先用于办幼儿】园 —。 第十》九条 任何单位和!个,人,不得侵占学校规划】用地不得在学—校规划?用地上建《设与教育教学无关的!建筑:物、构筑物和—其他设施因城市基】。础设施建设、国家重!点工程建设确需【。征用:学校现有《。土地的市《城乡规划部门—会,同市:。国土:资源部?门在保证校园完整性!的前提下优先就【地、就近按》原面积归还用—。。地;确?需征用又无法就地】归还的应当依据规划!标准择址重建 ! ?第二:十条 学》校应:当选择?。地质:安全、环境适—宜、地势平坦开阔】、公用设施完善、远!离污染源的地块【高压输电线(—缆)、油气等易燃】易爆:管道不得穿越—校区: 第五章 学【校,建设审?批 第《二十一条 市【城,区学校建设项目前】期审批手《续进入市行政—服务中心各》职能部门集中联审】限时:办,结实现高效审—批 》 :。 第二十二条【 学校建设项【。目前期审批所涉政】府职能部门必须一】次,性向建设单位—明示行政许可项目】和审核备案项—目、:列出所?需办理资料》清单:及要求 ! 第?。二十三条 任何】部门一?律,不允许私立》名目收取《市城:区,学校建设《项,目费用 》     市【政,。府有关部《门,应按照河《北省人民政》府办公厅关于—。公布取消《停收降低收费—标准放?开收费标准和下放】。权限的41项涉【及房地产开发—。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!知(冀政《办〔2009〕5】号)、河《北省人民政府—办公厅关于》公,布取消?取缔停?收和规范《管理收费项目的【通知(冀政》办〔20《09〕94》号)和关于》中小学校舍安全【工程规?费减免有《关事宜的《通知(冀教发〔【2,。009〕76号)的!。有关规定免收—城区学校建设过程】中有关行政事业性】收费和政《府性基金《减收或免《收,经营服务性收费【 】第,二,十四条 市发展改!革部:。。门负责市城区—学校建设项目立项】、,下达投资计划、招】标审查并办理相关手!续 】。 第二十五》条 市、区财政】。部门负责出具—市城区学校》建设项目资》金证明? 】第二十六条 市环!保部门负责市城区学!校建设项目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】并办理相关手续 】 第】二十七条 —市城乡规划部门【负责市城区学校建】设项目的建设用地】规划许?可、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并办理相关手【续 ? 《 第二十八—条 市国》土资:源部门?负责市城区学校【建设项目土地预审、!建设用地审批并办理!相关:手续 ! 第:二十九条 》 市:建设部门负责市城区!学校建?设工程项目登记、】招投标监督管理、】监理备案、》安全监督《。备案:、质:量监督?注册登?记、:稽查:登记办理建设工程施!。工许:可证    ! 市建设部门—负责市城区学校建】设项目?城市:建筑垃圾《处置核?。准并:办理:相关手续 》 第三!十条 市人防部门!负责市城区学校【建设项目人防—工程规划建设—并办:理相关手续》 【 第三?。十一条 市地震部!门负责市城区学【校建设项目》地震安全性评—价,并,办理:相,关手续 ! , 第三十二条 】市气象部门负责市】城区学校建设项【目避:雷设:施设计?审核:并办理相关手续 ! 《。 第三十三条【 市公安消—防部门?负责市城区学校建设!。项目:建筑工程消》防设计审核并办【理相关手续 【。 第三—十四:条 市政府—指派:专人分阶段、分批次!召集相关部门负责同!志集中?研究、高效办—理,前期审?。批手续 第六章 !学校建?设,组织实施 —第,三十:五条 《建立部?门联: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!领导主持相关—部门:参加协?调解决?学校建?设过程中《的突出问题 — — 第三十六条 】实行项目现场—办公制度采》取一事一《议、一校一议等方式!现场解决《项目建设中的—具,体问题 》 ? ?。第三十七条》 组建学校建设】项,目基建机构按照学校!隶属关系市教育【部门及?广,阳区:、安次区政府和廊坊!。。开发区?管委会以项》。。目为单位分别成立基!建办公?室全程负责项目工】作的组织实》施 《 第三【。十八:条 成立学校【建设技术指》导小组由市》建设部?门牵头会同市—。。教育部门聘请—相,。关专:家组成会《商工程情况、研判】工,程质量?、提供专业》。咨询:向市政?府提交阶段情—况报告 】 第三》十,九条 市城乡规】划部门会同市教育】部门依据《国家规定的学—校建设标准、设【计规范组织学—校建设项目规划【设计专家评审 !  :   新建》学校的建筑》设计要符《合国家、《省规:定的抗震、消防、防!雷等设计规》范, 第四十!条 ?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教!育部门?依法:依规对学校建—设项:目工程质量进行监】管对竣工项目监督指!导验收? 第七《章, 开发?住宅区?配建学校《 , 第四?十一条 对—新建住宅《区和:旧城改?造项:。目房地?。产开发单位要按照合!理标准缴纳学校建】设资:金由市政府统—筹使用集中配套建设!规划:的,中小学、幼儿园【市物:价局负责向上级【主管部门申》请收费立项》、核算收费标准并】依据建筑市》场价:格,变动申请每3年调】整一次收费标准 】 : ? 第四十二条【 市城乡规划部门!按照:。年度:计,划审批住宅区—和旧城改《造项:目的总量核算配建】中小学、幼儿园【规划:用地新规划中—小学:、幼儿?园规模依据该区【域新增人口数量、现!有,教育资源分布情况、!。中小学?幼儿园国《家,用地标准综》合确定 ! 第四十三—条 新建》。住宅:。区和旧城改》造项目?同步规划的教育【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!门配合?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同!步实施征收、—搬迁:、补偿 《 第四十】四条 学校—建设单位组织实【施配建工《作保证与《。住宅:区首期项目同步规划!设计、同步》开工:建设、同步》交付:使用 第八—章 社会捐资助教】 :。 :第四十五条 鼓】励境内、外社—会,组织和个人捐—资助教对捐》资助教的企》事业:单位:、社:会团体?及其他组织》和个人视不同—情况分别授予荣誉称!号 《。 第四【十六条 捐赠【累,计10?0万元的可以—单位和个人命名单体!建筑达500万【元的可以单》位和个人命名—学校一次性捐赠【。10万元的单位和】5万元的个人均【刻碑纪念 】 第四十七条! 公司和》其他企业、》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!。依,。。法捐赠支出在所【得税:前,扣除捐赠《人持:捐,赠收据可直接在【纳税申报表中抵【减应:纳税所得额》 】第四十八《条 市《教育部门或不以营利!为目的的教育—机构可依法接受捐】赠受赠?的财:。产,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!或损毁凡捐》资助教者均由教【育部门颁发》捐赠证?书载入?廊坊市志 【 第四十九!条 市教育—部门确保捐赠财产】的使:。用须尊重捐赠者【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! 第五】十条: , 市教育部门负【责在新闻媒》体公布学校建设【项目计划广泛发动】社会各界《捐赠 《。第九:章 责?任追究 第五十一!条 市、区政府】定期检查督促学【校建设工作》教育、城乡规划【。、国土、建设、发】展改革、《财政、价格、环保】等有关行政管理【部门建立《协调工作机制对违反!本办法行为的投诉】举报要及时调查处】理;对不属于本部门!管辖的要及时将有】关材料移送》相关部门依法处【理 》 《第五十二条 侵【占、截留或者挪用学!校建设资金的按有】关法律、法》规进:行处理 》 》 第五?十三条 相—关部门工《作,人员在执行本办【法时:。滥用职?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!舞弊:。。的由:有,关部:。门,责令限期改正并追】究,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!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】。 第五十!四条 市监察机【关负责对《违规收取学校建设】项目费用的行—为从严查处 第十!。章, 附 ?则 : 第五十五》条 市政》府有关职能部门根】据本办?法制定具体操—作方案 — 第—五十六条 本【办法自发布》之日起施行 ! 》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