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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廊坊市】城区学校规划建设管!理办法 》 :廊坊市人民政府关】。于印发廊坊市城区学!校规划建设管理办】法,的通知 廊【政〔2011〕10!6号 各县【(市、区)人民【政府廊坊开发区管】委会市政府各部门】     】廊坊市城区学校【规划建?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!府,第,二十:七次常务会议—审议通过《现印发给《你们:请结合?本地本部门实际认】真抓好贯彻执—行 廊坊市人民政!府 》二〇一一年九月【十,九,日 : 第一章 》总 :则 第一条 为!落,实,教育优先发展的战】略地位超前规划学】校,建设提升城区教育】的质量和水平以【满足经?济社会发展和—广,大市民的需要特【制定本?办法 ? 第二!条 :。 本办法适》用于廊坊市》中心:城,区范围内的学校【建设和管理》 【。 ,第三:条, 本:办法所称的》学校是指全》日制各级中小—学校:和学前教育》 第四】条, 市教育、城乡【规划、?国土:。资源、发展改革、】财政、价格、建【。设、税务、人—防,、,地震、?环保、气象》、公安消防等—部门以及《。广阳区、安次—区政府和廊坊—开发区?管,委,会按照各自职—责共同做《好城区学校规划【建设有关工作— 第二章 学校建!设规划 第—五条 市》城乡规划部门会【。同市教育、》国土资源《部门负责编制满足】到202《0年规划市城区【中小学幼《儿园建设专项规【划(:以下简称教》育专项规《划)教育《专项规划经市—政府批准后公布实】施 》    经批准的教!育专项规划不得擅】自变更确需变—更的经市教》育、城乡规划部【门同意后《报市政府批准 !。 第六条 ! 市城?乡规划部门会同【市国土资源》部门负?责教育专项》规划与城市》总,体规:划,、土:地利用总体规—划拼图对接确—保城市教育用地【并达到国《家,中小学、幼儿园用】地标准 ! 第?七条 《。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应!当按照下列标准【规划设置《中小学、幼儿园【 (一)每】二至四万人口区域】内设十八至三十班】规模:。的初中; 【 (二?),每一至二《万人口区《域内设十八》至三十班规模的【小学:。; : (三)—每七千至《一,万人:口区域内《设九:至十二班规模的幼】儿园: ? 》第八条 市—教育部门负责提出】年,度学校建《设项目实施初步计划!。报市政府由》市政府?组织发展改革、【财政、城乡》规划、国土、建【设、环保等部门【讨论审定 】 ,   市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!年度学校建》设项:目计: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!会发展?年度计划;市—财政部门负责审核】。学校建设项目资金】;市城乡规划—部门负责学校建【设项目规划》。选址并出《具规划条件、提供用!地位置平面图—和用地所《在位置地形图;【市国土资《源部门负责国有土地!收,储并配合市建—设等有关部》门拆除项《目学校红线控规教育!用地的地《上地下建《筑物、构筑》物提供净地》     】学校建设项》目下一年度实施计划!应在上一年度1【0月底前《审定完成 【 第—九条 市城乡规划!部门负责《根,据城市总体规划、土!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!。进度以及城市—局部:区域:。建设进?度实:际情况商市教—。育、:。国土资源部门调【修教育专《项规划 【 第十条 市】、区教育部门—随时对现有校舍【(园舍)进行安全检!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!的,委托具?备相应资质》的建筑鉴定检测专业!机,构评估后及时提【出加固或者拆除【重建方案 》 第三章 学校【建设:投入 第十—。一条 市城区—学校建设《。。。实行:分级:投入市财政对安次区!、,广,阳区学校建设项目以!奖代补 《    — 市、区《两级:财政设?立市城区学校—建设专项资金并按】年度学校建设项目需!求,列入年度财》政,预算校舍安全工程】建设资金及上—级专项资金》项目的配套资—金,必须全部《列入:财政预算 【 》第十二?条 市《、区:地税部门《负责:足额征收《教育费附加和城【市维护建设税并及】时将征缴《情况抄送同》级财政、教育部门 ! 第】。十三条?。 市?、区财政、教—育部门负责》将教育费《附加的100%、】城市维护建设税的】10:%用于市《城区学校《建设和校《舍维修(其中—教育费?附加用于职》业教育?的,比例不得少于3【0%) — ? 第十四条— 市、区财—。政、国?。。土资源部门负责将】市城区土地出让收入!。扣除规定支》出后按余额的—10%计提》教育:资金用于市城区【教育:设施建设《 ? 第十》五条 市、区财政!、教育部门应当加】强对学校建设资金的!管理及时按预—。算级次拨付资金监督!和指导用款单位【。按规定用途使—。用资:金 第《四章 ?学校建设供地 【 第十?六条 市》政府建?立城市教育用地【。储备制度规划预留的!中小学、幼》儿园建设《用地由市城乡—规划、国土资源部门!按照教育专项规【划要求确定用地【位置及每一宗教育】用地四界坐标列入土!地,储备中长期规划和】年,。。度计划予以管—理不得公开出让 】 第】十七条 《 市国土资源部门将!教育用地优》。先列入供地》。计划依据《划拨用地目录以【划拨方式供地确【保在当年年底—前完:成下一年度项目学】校供:地完成用地指标【审批出?具土地预《审意见?并负责?提供净地 ! 第《十八:。条 市教育部门】以及广?阳,区、安次区政府和】廊坊开发区管委会】确保现有教育用【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减!量,、不流失《现有学校迁建—拆改过程中应当依】据城市规划》优,先保障教《育用:地高中以上学校撤掉!的优先用《于办初中初》。中学校撤掉的优先】用,于,办小学小《学撤掉的优先用于办!幼儿园 【 《第十九条《 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得侵—占学校规划用—地不得在学校规【划用地上《建设与教育》教学无?。关,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和!其他设施因城市【基础:设施建设、国—家重点工程建设确】需征用学校》现有:土地的市城》乡规划部门会同市国!土资源部门在—保证校园完》整性的前提下优先就!地、:就近按?原面积归还用地;确!需征用?又无法?就地归?还的应当依据规划】标准择址重建 【 第二十条! , ,学校应?当选:择地:质安全、《环境适宜、地势【平坦开阔、公用设施!完善、远《离污染源的地块高压!输电线(缆)、【油气等?易,。燃易爆管道不—得穿越?校区 ?。 第五章 》学校建设审批 第!二十一条 市城区!学校建设项目前期审!。批手续进入市行政服!务中心各职》能部门集《中联审?限时办结实现高【效审批?。 , 》 第?二,十二条 学校【建设项目前期—审批所涉政府职能】部门必须《一次性向建设—单,位明示行《政许可项目》和审核备案》项目、列出所需【办理资料清单及要】求 —。 ?第二:十三条 任何部门!一律不允许私立名目!收取市?城区:学校建设项目费【。用 :。 ?    市政府【有关部门应按照【河,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!关于公布取》消停收?降低收费标准放【开,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!的41项涉及房地产!开发:。收费和基《金项目的通知(冀政!办〔2?009〕《5号)、《河北省?人民政府《办公厅?关,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!和规范管《理收费项目的通知(!冀政办〔《2009《。〕94号)和关【于中小?学校舍安全》工,程规费减免》有关事宜的》通知(冀《教发〔2009【〕76号)的有关】规定免收城区学校建!设过程中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!和,政府性基金减收或免!收经营服务性—收费 — ,。 : 第二十《。。四条 市发展【改革部?门负责市城区—学校建设项目立【项、下达投资计【划、:招标审查并办理【相关手?续 : 》 , 第二?。十五条 市、区】财政部?门负责出具市城【区学校建设项—目资金证《。明 : 《 第二》十六条 市环保部!门负责?市城:区学校建《设项目环境》影响评?价审批?并办理相关手续 】 : 第二十七!。条 市城乡规【划部门负责》市城:区学校建《设项目的建设用【地规划许可、建设】工程:规划许可并办理相关!手续 》 第二【十八条 市国土资!源部门负责市城【区学校建设项目土】地预审、建设用地审!批并办理相关手【续 : ? 《第二十九条 市】建设部门《负责市城区学校建】设工程项目》登记:、招投?标监督?管理、监理》备案:、安全监督备案【、质量监《督注册登记、稽查登!记办理?建设工?程施:工许可?证 : ? ,   ?市建设部门负责市】城区学校建》设项目城市建筑【垃圾:处置核准并办理相】关手续 【 第三十条 ! 市人防部》门负责市《城区学校《建设项目人防工【。。程规划建《设并办?理相关手《续, : : 第三十一条! , 市:地震部门负》责市城区《学校建设《项目地震安全—性评价并《办理相关手续— 》 第三》十二条 市—气象部门《负,。责市城区学》校建:设项目避雷设—施设计审核》并办理相关手—续 》 ? 第三十三条 【。 市公安消防部门】负责市城区学校建设!项目建筑《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并!办理相关手续 ! 第三十四条 ! 市政府指派专【人,。。分阶:段,、分批次召》集相关部门负责同志!集中研?究、高效办理前期】审批:手续 ? 第六?章 学校建设组织实!施 第三十五条 ! 建立部门联席会】议制度?由市政府领导主持相!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!学校建设过程中的】突,出问题 】 第三十—六条 实》行项目现场办公【制度采取一》事一议?、一:校一议等方式现【场解决项目》。建设中的具体—问题 《 —第三十七条 组】建学校?建设项目基建—机构按?照学校隶属关系市教!育部门及广阳区、】安次区政府和廊坊开!发区:管委会?以项目为单位分【别成立?基,建办公室全程负责项!目工作的组织实【。施 !第三十八条》 成立《学校建设技术指导小!。组由市建设部门【牵头会同市教育部门!聘请相关专》家组成会《商工:程情况、研判—工程质量、提供【专业咨?询向:市政府提交阶段情】况报告 】 第三十—九条 市城乡规】划部门会同市教【育,部门依据国》家,规定的学校建设标准!。、,设计规范组织学校建!设项目规划设计专】家评审 》     新建】学校:的建筑设计要—符合国家、》省规定的抗》震,、消防、防雷等【设计规范 ! 第四十条》 市建设部—门会同市《教育部门依法依规】对学校建设项目工】程质量进行监管对】竣,工,项目:。监督指导验收—。 第七章》 开发住宅区配建学!校 第四十—一条: :对新建住宅》区和旧城《改造项目房地产开】发单位要按照—合理标准《缴纳学校建设资金】。由市政府统筹使用】集中配套《建设规划的中—小学:、幼儿园市物—价,局,负,责向上级《主管部门申请收费】立项:。、核算?收费标准并依据建】筑市:场价格变动申—请每3年调整一次收!费标准 】 第四十二【。条 ?市城乡规划部门按】照年度计划审批住宅!区和旧城改造项目】的总量核算》配建中?小学:、幼儿园规划用地新!规划中小学、—幼儿园规模依据该区!域新增?。人口数量、现有【教育资源《分布情况、中小学幼!儿园国家《用地:标准综合确定 ! 《。 第四十三条 】新建住宅《区和旧城改造—项目同步规划—的教育用地由—市国土资源部—门配合市建设等有关!部门同步《实施:征收、搬迁、补偿】 第四】十四条 学校【建设单位组织—实施配建工作保证】与住宅区首期项【。目同步规《划设计、同步开【工建设、同步—交付:使用 第八章 社!会,捐资助教《 《第四十五条》 :鼓励:境内、外社会组织和!个人捐资助教对捐】资助教的企事业单】位、社会《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!人视不同《情况分别授予荣【誉,称号 】 :第四十?六条: 捐赠累计100!万元的可《以单位和个人命【名单体建筑达5【00万元的可以单】位,和个人命名》学校一?次性捐赠10万元的!单位和5万元—的个人均刻碑纪念 !。 《 ?第四:十,七条 公司—。和,。其他企业《、自然人《和个体工商户依法捐!赠支出在所得—税前扣除《捐赠人?持捐赠收据可直接】在纳税?申报表中抵减应纳税!所得额 — 第四十】八条 市教育部】。门或不以营》利为目的的教育【机构可依法接受捐】赠,受赠的财《产任何单位》和个人?不得侵占、挪用或损!毁凡捐资助教者均】由教:育部:门颁发捐赠证书载】入廊坊市志 【。 —第四:十九条 市—教育部门《确保捐赠财产的使】。用须尊?重捐赠者的意愿【符合公益《目的 《。 : 第五十》条 : 市:教育部门《负责:在新闻媒体公布【。学校建设项目计划广!泛发动社会各界捐赠! 第九章 —责任追?究 第五十一条 ! 市:、区政府《定期检查督促学【。校建设工作教—育,、城乡规划、国【土、建设、发展改】革、财政、价格【、环保?等有:关,行政管?理部:。门建立协调工作【机制对违反本办【法行为的投诉举【报要:及时调查《处,理;: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!。的要及时将有关【材料移送《。相关部门《依法处理 【 第五【十,二条 侵占、截留或!者挪用学校建设资】金的按有关法—律、:法规进?行处:理 : , ? 第五十三【条 : 相关部《门工:。作,人,。员在执行本办法【时滥用?职权:、,玩忽职守《、徇私舞弊的由有】关部门责令限期改】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!行政责任;》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其?刑,事,责任:。 第五十!四,条 :市监:察机关负责对—。违规收取学校建【设项目费用》的行为从《严查处 》第十章 附 则 】 第五十五条 【 市政府有关职能】部门根据本办法【制定具体操作方【。案 》 : 第五十六条 !本办法自发布之【日起施行《 《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