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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拆】迁,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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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五条 ?拆迁人领取房屋【拆迁许可证应当向】市,拆迁办或区、县拆迁!主管部门提出—申请并提供下列【。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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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?一):建设:项目:批准文件;
】 —。 (?二)建设用地规【划许:可证:;
】 ? ,。(三)国有土地使用!权批准文件》;:
】 (四)拆—。迁计划和拆迁—方案;?
【 (五—)在指定银行—专户存?入足额的拆迁—补偿:安置资金的证明】
— ? , 市:拆,迁,办,或区、县拆迁主管部!门应当自收到—申请之日起30日】内对申?请事项进《行审查?;,对符合?条件的颁发》房屋拆?迁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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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!。 拆迁范《围确:定后拆迁范围内不】得新建、扩建—、改建房屋和—其他设施不得改变】房屋使用性》质不得出租》房,屋新建?、扩建、《。改建的房屋和其他】设施拆迁时》不予安置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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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拆迁人在规定的时!限内不实施拆迁且】未按规定办理延【期手续的前》款规定即自行—解除
! :第七条 拆》迁人、?被拆:迁人就?补,偿方:式和补偿金额—安置用房面》积和安?置地点、搬迁期限】、,搬,迁过:渡方式和过》渡期限等事》项签订?拆迁补偿安》置协议?后方可进《行拆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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拆迁!租赁房?屋的拆迁人》应当与被拆》迁人、房《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!偿安置?协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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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第八条《 拆迁补偿安置协】议签:订后被拆迁》人,应当将?土地使用权证—、房:屋产权证《、租赁凭证交拆迁】人由拆迁人到—土地、房产管理部门!办理注销手续【。
《 实行产【权调换?的拆迁人《应当按照《协议的规《定给:被拆:迁人:提供房屋《并办理?房屋:产权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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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九条 拆迁人可以】自,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!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!施拆:迁,
? ? 市、区、县拆!迁主管部门和市【拆迁办不《得作:为拆迁人不得接【受拆迁?委托
! 拆迁安》置工作人员必须经市!。拆迁办培训》、考核合格》执,行职务时应当佩【戴标志持证》上岗
! :第十条 拆迁人与】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!、被:拆迁人与房》屋承租人达不成拆】迁补: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!人申请由市》。拆迁办?或区:、县拆迁主管部门裁!决被拆迁人是批【准拆迁的区、—县拆迁主管部—门或市拆迁办—。的由本级人民政府】裁决裁决应当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!0,日内作出裁决部【门需要索取证据的】当事:人、有关部门—、组织和《个人:应当按要求提—供或:者补充证《据,
— 当事人对裁决!不服的可以自—裁决书?送,。达之日起3个月内】。向人民法《院起诉拆迁》人依照本办法—规定已对被拆迁【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!提供拆迁安置用【房、过渡用》房,的不停?止对裁决的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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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,一条 被拆迁人或】者房屋承租人在裁】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!未,搬,。。迁的由房屋所在地】的市、?区、县人民政府责成!有关部?门强制?拆迁或者由》市拆:迁办、区县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!请,人民法?院强制拆迁》实施强制拆—迁前:拆迁人应当就被【拆除:房屋的有《关事项向《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!全
! 第十二条》 ,拆迁补?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!拆迁人或者房—屋承租?人在搬?迁期:限内拒绝搬迁的拆】。迁人可以依》照协:。。议约定向仲裁委员会!申请仲裁也可以【依法向人民》法院:起诉诉?讼,期间拆迁人可以【依,法申请人民》。。法院先?予执:行
】 , 第十三条 —拆除产权不》明确或者房屋—所,有,人下落不明》的房屋由拆迁人【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!。案报市拆迁办—。或区:、县拆迁主管部门批!准后方可实施拆【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!就被拆迁房》。屋的有关《事项向公证》机关办?理证据保全 .拆迁!人应将安置的房【屋,交,当地房产管理部门】代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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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:十四条 拆除用于】公益事?业,的房屋及《其,附属:物拆迁人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】、,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!划的要求予》以,重建或者给予货【币补偿《
— :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!的附属物不作产【权调换由《拆迁人给予适—当作价补《。偿
! 第十五条 —拆迁涉及国》家,另有规定的房屋、】古迹、文《物、寺庙《、树木?及其他设施应由市拆!迁,办和:拆迁安置主管部【门,会同:有关部门按国家法律!、法规和政策规【定结合本办法处理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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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六条 尚未【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!建设项目转》。让的:应当:经市:拆迁办或《区县拆迁主管部门同!意原拆迁补偿安置】协议中有《关权利、义务随之】转移给受让人项目】转让人和受让人应】当书面通知被拆迁】人并自转《让合同签《定之日起30日内予!以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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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十七条《 拆迁人实施房屋】。拆迁的?补偿安置资金应当】。全部用?于房屋?拆迁的?补,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!
!市,拆迁办或区、县【。拆迁主?管部门应当》监督拆?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!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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