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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第二章 拆迁—管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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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】 拆迁人《领取房屋拆》迁许可证应当向市】拆迁办或《区、县拆迁》。主管部门提出申【请并提供下列—资料
》 , (】一,)建设?项目批准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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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《(二)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证;—
】 (《三):国有: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!。;
【 , (》四)拆迁计划和【拆迁方案;—
— (五)在指!定银行专户存入【。足额的拆迁补偿【安置资?金的证?明:
《。 《。 , 市?。拆迁办或区》、县拆迁《主管部门应当—自收到申请》之日起30日内【对申请事项进行【审查;对符合条件】的颁发房屋》拆迁许?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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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拆迁!范围确定《后拆迁范围内不【得新建、扩建、改】建房: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改!变房屋使用性质不】得出租房《屋新建、扩建、改建!的房屋?和其:他设:施拆迁时不予安置补!。偿:
: —拆迁人?在规定?的,时限内不实施拆迁且!未按规定办理延期】手续的前《款规:定即自行《解除
! 第七条 拆迁人!、被拆迁人就补偿方!式和补偿金额安【置用房面《积和安置《地点、搬迁》期限、搬《。迁过渡方《式和过渡期限等【事项签订拆迁补【偿安:置协:议,后方:可进行拆迁
! , , , 拆迁《租赁房屋的拆—迁人应当与被拆【迁人、房屋》承租人订立拆—迁补偿安置协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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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!。条, 拆迁?。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!被拆迁人应》当将土?地使用?权证、房屋产权证、!租赁凭证交拆迁人由!拆迁人到土地—、房产管理》部门办理注销手续!
【 实行产权调换【的拆迁人应当按照】协议的规定给—被拆迁人《提供房屋并》办理房屋《产,权,证
】 第九条 拆迁人!可以自行拆迁—也可以?。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!单位:实施:拆迁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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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市《、区、县拆》迁主管?部门和市拆迁—办不得?作为拆迁人不得接】受,拆迁委托
】 拆迁安置!工作:人员必?须经:市拆迁办培训—、考:核合格执《行职务时应当佩【戴标志持证上岗【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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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】拆迁人与被拆迁人】或者拆?迁人、?被拆迁?人与房屋承租—人达不成《拆迁补偿《。安置协议的经—当事人申请》由市拆迁办》。或区、县《拆,迁主管?部门:裁决:被拆迁人是批—准拆迁?的区、县拆迁—主管:部门或市拆迁办的由!本级人民《政府裁决裁决应【。当,自收到申请》之日:起30日《内,作出裁?。决部门需要索取证据!的当事人、有—关部门、组织—。和个:人应当按要求提供或!者补:充证据
【 ? 当事人对裁决】不服的可以自—裁决书送达之日起】3个月内向人—民法院起诉拆—迁人依照本办法【规定已?对被拆?迁人给予货》币补偿或者提供拆】迁安置?用房、过渡用房【的不停止对裁决的执!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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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!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!承租人在裁》决规定?的搬迁期《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!所,在地的市、区—、县人民《政,府责成有关》。部门强制拆迁或【者由市拆迁》办、区?县拆迁主管部门依法!申请人?民法院强《制拆迁实施—强制:拆迁前?拆迁:人应当就被》拆,除房屋?的有关?事项:向公证机关办理证】据保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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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二条 拆迁补!偿安置?。协,议订立后被拆—。迁人或者房屋承【租人在搬迁期—限内拒绝搬迁的【拆迁人可以依照【协,议,约,定向仲裁委员—会,申请仲裁也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!起诉诉讼期间拆迁】。人可以依法申—请人民法院》先予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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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三,条 拆除产权—不明确?或者房屋《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!。屋由拆迁人提—出拆迁?补偿安置方案报【市,拆迁:办,或区、县拆迁主管部!门批准后方可—实施拆迁拆迁前拆】迁人:应当:就被拆迁房屋—的有关事项向—公证机关办理证据】。保,全, .拆迁人应将安】。置的房屋交当地【房产管?理部门代《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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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四条 拆除】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!及其:附属物?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!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和!城市规划的要求【予以:重建或者给予—货币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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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拆除】非公益事《。业房屋的《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!由拆迁人给予—适当作?价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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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【 拆迁?涉及国家另有规定】的房:屋、:古迹、文物、—。寺庙、树木》及其他设《施应由市《拆迁:办和拆迁安置主【管部:门会同有关》部门按国《家法:律、: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!本办法处理》
【 第十六条 尚】未完成拆迁》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!。。转让的应当经市【拆迁:办或区县拆迁主【。管部门同《。意,。原拆迁补《。偿安置协议中有关】。权利、义务随之【。转移给受让人项【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!当书面通《知被:拆迁人并自转让合】同签定之《日起30日内予以公!告
】 :第十七条 拆迁人实!施房屋拆迁的补【偿,。。安置资金应》当,全部:用于房屋《拆迁的补偿安置【不得:挪作他用《
《 : 市《。拆迁办?。或区、县拆迁—主管部门应当监【督拆迁补偿》安置资金的使—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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