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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拆!迁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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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五条 拆迁人领取房!屋拆:迁许可证应当—向市拆迁办或区、县!。拆迁主管部门提出】申请并提《供下列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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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】)建设项目批准文】件;
! 《(,二):建设用?。地规划?许可:证;
— ? ? (三)国有—土地使用权批准【文件;
! (四【)拆:迁计划和拆迁方案;!,
:。 — (?五):在指定银行专—户存入足额的拆迁】补偿安?置,资金的证明
】 《 市拆迁】办或区、县拆迁主】管部门应《当自收到申请—之,。日起30日内对申请!事项进行审查;【对符合条件的颁【。发房屋?拆迁许可证
】
第【六条 拆迁范围确】定后:拆迁范围内不—得新建、扩》建、改建房屋和其他!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!用性:质不得出租房—屋新建、《扩建、改建的—。房屋和其他设施拆】迁,时不予安置补—偿:
《 ? 拆迁人在规定的时!限内不实施拆迁且未!按规定办理》延期手续的前款【规定即自行解除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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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】。拆迁人、被拆—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!偿金额安置用房【面积和安《置地:。点、搬迁期限、搬迁!过,渡方式和过渡期限】等事项签《。。订拆迁?补偿安?置,协议后方可》进行拆迁
】 ? :拆迁租?赁房屋的拆迁人【应当与被拆迁人、房!屋承租?人订立拆迁补偿【安置协?议
?。
《
?第八条 拆迁补偿安!。置协议签订后被【拆迁人应当将土【地使用权证》、房屋?。产权证、租》赁,凭证:交拆迁人由》拆,迁人到土地、—房产:管,理,部门办理《。注销手续》
【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!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的!规定给被《拆迁:人提供房屋》并办:理房屋产权证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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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拆!迁,人可以自行拆迁也】。可以委托《具有拆迁资格的单】位实施拆迁
! 《 市:、区:、县拆迁主管部【。。。门和市拆迁办不【得,作为拆迁人不得【接受:拆,迁委托
— , 》拆迁安置工作人员】必须经?市拆迁办《培训、考核合—格执行?。职务时应当佩—戴标志持证》上岗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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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条 》拆迁人与被》拆迁人或者拆迁人、!被拆迁人《与房屋承《租人达不成拆—迁补偿安置协议【的经当?事人申请由市拆【迁办或区、县拆迁主!管,部门:裁决被拆迁》人是批准拆迁的【区、县拆迁主管部门!或,市拆:迁办的由《本级:人,。民政府?裁决裁?决应当?自收到申请》之日起30》日内作出裁决部门】需要索取证》据的当事人、有关】部门、组织和个人】应当按要求提供【。或者补充《证据?
》 当事》人对裁决不服的【可以自裁决书送【达之:日起3个月内—向人民?法院:起诉拆迁《人依照本办法—规定已对被拆—。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!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!、过渡?用房的不停止对裁】决的执?。行
! ,第十一条 被—拆,迁,人或者房屋承—租人在裁决规定的】搬迁期限内未搬迁】的由房屋所在地的】市、:区、县人民》政府责成有关部门】强,制,拆迁或者由市拆【迁办:、,区县拆迁《主管部门《依法申请人》民,法院强制拆迁—实施强制拆迁【前拆迁人应当就被】拆除房屋的有关事】项向公证机关办【理证据保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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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二条 拆迁补偿安】置,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!或者房屋承》租人在搬迁期—。限内拒?绝搬迁的拆迁—人可以依《照协议?约,定向仲裁委员会申】请仲裁?也可以依法向人民】法,院起诉诉讼期—间拆迁人可以—依法申请《人民法院《先予: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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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】条 拆除产权不明确!或者房屋《所有人下落不明【的房屋由拆迁人提】出拆迁?补偿安?置方案报市拆迁办】或区:、县拆?。迁主管部《门批:准后方可实施拆迁拆!。迁前拆迁人应—当就:被拆迁房屋》的,有关事项《向公证机关》办理证据保全—。 .拆?迁人应将安置的【房屋交当地房产【管理部门代管
】
— ,第十:四条: ,拆,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!。屋及:其附属物《拆迁人应当依照有】关法律、法规的【规定和城市规—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!者给予货币补偿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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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拆除非公益事】。。业房屋?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!换由拆?迁人给予适当作价】补,偿,
】 ,第十五条 拆迁涉及!。国家另有规》定的房屋、古迹【、文物、寺庙—。、,树木及其他设施应】由市:拆迁:办和拆迁安置主管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】按,国家法律《、法规和政策规【定结合本《办法处理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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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。六条: 尚未?完成拆迁补偿—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!的应当经市》拆,迁办或区县拆迁主管!部门:同意原拆迁补偿安】置协议?中有关权利、义务】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!目转让?人和受?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!拆迁人并自转—让,合同:签定:之,日起30日内予以】公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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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!房屋:拆迁的补偿安置资】金应当全部用于房】屋拆:迁的补偿安置不得】挪作他用《
《 市—拆迁办或区、县拆】迁主管部门应当监】督拆迁补偿》安置资金《的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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