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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【拆迁:管理 ?
第五条! ,拆迁:人,领,取房:屋拆: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拆!迁办或区、》。县拆迁主管部门【提出申请《并提供下列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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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: (:一)建设项目批准文!件;
《
— (《二)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;—
: 》。。 (三》)国有土地使用【权批准文件;【
《 》 (四)拆迁—计划和拆迁方案【;
】 (五)在】指定银行《专户存入足额的【拆迁补偿安置—资金:的证明《
《 : : ,。 市拆迁》办或区、县拆迁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!申请之日起30【。日内对申《请事:项进行审查;—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!屋拆:迁许可证
》
第!六条 拆迁范—围,确,定后拆迁范围内【不,得新建、扩建、【改建房屋和其—他,设施不得改变房屋】使,用性质不得出租【房,屋新建、扩建、改】建的房屋和》其他:设,施,拆迁时不予安置补偿!
《 ? , 拆迁人在》规定的时《限内不?实施拆迁且未—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!的前款规定即自【行解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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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七条 拆迁人、!被拆迁人就补偿方】式和补偿金额—安置用?房面积和《安,置地点、搬》。迁期限、搬迁过【渡方式?和过渡期限》等事项签订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!方,可进行?。拆迁
【 拆迁租赁房!屋的拆迁《人,。应当与被拆》迁人、房屋承租人订!立拆迁补偿安置【协议:
】 ,第八条 拆迁—补偿安置协议签订】后,被,。拆迁人应当将—土地使用权证、房屋!产权证、租赁凭证】交拆迁?人,由拆迁人到土地、】房产管?理部门办《理注销手续—。
《 实行—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!当按照协议的规定】给,被拆迁?。人提:供房屋并办理房屋】。产权:证
】 :第九条 《拆迁人可以自行拆】迁也可以委托具有】。拆迁资格的单—。位实施拆迁
】 : 市、—区,、县拆迁《主管部门和市拆迁】。办不:。得作为拆迁人不得】接受拆迁委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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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拆迁安《置工作人员必须经市!拆,迁办培?训、考核合格执行】职务时?应当佩戴标志持【证上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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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条 拆迁》人与:被,拆迁人或者拆迁【人、被拆迁人与房】屋承租人达不—成拆迁补《偿安置协议》的经:当事人申请由市【拆迁办或区、—县拆迁主《管部门裁决被拆迁】人是批准拆迁的区】、县拆迁主管部【门或市拆《迁办的由《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!。。。决应当?。自收到?申请:之日起?30:日内作?出裁决部《门需要索取证据的当!事人、有关部—门、组织和个人应】当按:要求:提供或者补充—证据?
当!事人对裁决不服【。的可以?自裁决书送达之日】起3个月《内向人民法院—。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!法规定已对被—拆迁人给予货—币,补偿或?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!、过渡用《房的不停《止对裁决的执—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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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一,条, 被拆迁人或者【房屋承租《人在裁决规》定的搬迁《。。期限内?。未搬迁的由房屋【所,在地的市、区—、县:人民政府《责成有关《部门强制拆迁或【者由市拆迁办、区】县拆迁主管部—门,依法申请人》民法院强制拆迁【实施强制拆迁前拆!迁人应?当就被拆除房—屋的有关事项向【公,。证机关办理》证据保全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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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二条 拆—迁补偿安《置,协,议订:立后被拆迁》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!搬迁期限内拒绝搬】迁的拆迁《人可:以依照协议约定向仲!裁,委员会申《。请仲裁也可以依法】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!期间拆迁《人可以依法申请【人民法院先》予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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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三条 拆除产权不明!确或者房《屋所:有人下?落不明的房屋由拆】迁人提出拆迁补【偿安:。置方案报《市拆迁办或区、县】拆迁主管部门批准】后方可实施》拆迁拆迁前拆—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!屋的有关事项向公】证机:关办理?证据保全 》.拆迁?人应将安置的房【屋交当?地,房产管理《。部门:代管:
【 第?十,四,条 拆除用于公【益事业的房屋—及其附?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!有关法律、法—。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!的要求予以重建【或者给?予货币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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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拆除非公益事业【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!权调换由《。拆迁人给予适—当作价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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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:十五:条 :拆,迁涉及国家另有【规定的房屋、古迹、!文物:、,寺庙、树木》。及其他设施应由市拆!迁办和拆迁安置主管!部门会?。同有:关部:门按国家法律—、法:规和政策规定结合】本办:法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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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十六条 尚—未完:。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!设项目转让》的应当经《市拆迁办或区—县拆:迁主管部《。门同意原拆》迁补偿安《。置协议中有关权【利、义务随之转移】给,受让人项目转让【人和受让人应—当书面通知被拆【迁人并自转让—合同签定之日起【30日内予以公告】
》
? 第十七条 拆迁】人实施房《屋,拆迁的补偿安置【资金:应当全?部用于房屋》拆,迁的补偿安置—不,得挪作他用》
》 市拆迁办】或区:、县拆迁主管—部,门应当监《督拆迁补偿安—置资金的《使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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