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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甘肃《省建设?工程招标投标条例】(送审稿)
】
》 :
第一章【 总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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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
第一条 为了】规范建?设工程?招标投标活》动保:护国家、社会公共】利益和?招标投标活动当事】人的合法权》。益提高投《资效益?保证:建设工程质量根【据中:华人:。民共和国招标—。投标法、中华人民】共和国建筑法—、建设工程质—。。量管理条例等法律】法规的规定结合【本省实际制定—本条例
》
—第二条 凡在本省】行政: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!勘察、设计》、施工、装饰装【修,、建设监理、与工程!建设相关的设—备,和材料采购等招标投!标活动均应》遵守本条《例
! :第,。。三,条 招标投标—活动应当遵循—公开、公正》、公平和《诚实信用的原—则
—
第四条 省】人民政府建设—行,政主:管部:门会同有关行政【管理部门做》好,建设工程招标投【标活:动的监督管理具【体分工依省人民【政府的规定》
【
》建设工程招》标投标?活动的具体监—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工!程招标投标监—督机构(以》下简称?招标投标监督机【构) 《
!
第五条 凡本!条例规定限额以【上的工程设》计、施工、建设监理!、装饰装修与工程有!。关的设?备、材料应》当进:入政府批准的工【。程承发包交易中心(!即有形建筑市—场以下?简称交?易中心)《通过招?标投标择优选定【承包商或供应商【
第二》章 ?招 标 》
?
第六—。条 建?设工程项目达到下列!限额之一《。者,必须进行《招标
!
(【一)总?投资在?。一百万元以上的施工!、装:饰装修项目; 】 ,
?
:
:。
《 (二)重》要设备、材料—等招标?单项合同概算—在五:十,万元以上的;—。
!
》 (三?)勘察、《设计、监理等建设工!程项目总投资在三百!万元以上的》;,
】
》。 :各,地(:州、市?)人民政府(行署)!建设:行政主管部》门,报经同级人民政府(!行署)批准》可,以,根据实?际情:况,规定本地《区必须进行工程【建设招标的具—体范围和规模标准】但不得缩小本条例】。规定的必须进行【工程建设招标的范】围
【
第七条 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!全部使用国有—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!金控股?的项:目应当公开招标其他!工程可以《邀请招标 — ,
第八条【 工程?有下列?情形:之一的?经招标?投标监督机构—。批准可以不进行【招标 》
】
《。(,一)工程的主要【施工技术《属于专利并在其专】利保护期内》。的;
【。
》
? (二《)在建工程追—。加的附属小型—工程或者主》体加层工程; 】
—
》 (三)停—建或者缓建》后,恢复建设《的单位工程且承包】人,未发生变《更的:;
》
,
!。 (四?)工程勘察、设计、!施工、?监理企业自建自用】的工程且该》企,业资质等级符合工】程要求?的; 《
《
!。(五:。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!其他工程 —
:
第九【。条,。 建设工程项目需!要,专业分包的中标人可!组织专业招标择优选!定符合资质等—级要求的专业承包人!并签订?专业分包《合同:明确双方《的权利和义》。务中标人《应当对招标人负责专!业分包人《应当对?中,标,人负责?
!
? ,专,业分包工程》。价款:由中标人对专业分】包,人结算中标人收到】招标人按进度拨付的!工程款后应当及时】。向专业分包人拨付】。该分包工《程相应的备料款及】工程进?度款
!
】中标:人将工程招》标分包后应当对专业!分,包人的施工管理、技!术、质?。量、安全等进行监】。督管理 《 :
,
》
—专,业招标发包时—也应当进入交易【中心进行
!
?
禁】止分包人《。将,工程再分包 — :
—第十条 依》法必:须进行?公开招标的》工程项目应当—同时在国家、省、地!(,州、:市,)指定的《报刊、建《。设工:程信:。息网上发《布招标公告 【
第—十一条 工》程招标由招标人依】法组:织实施?政府监督管理—部门和?招标人不得以—不合理的条件限制】。。或排斥潜《在,投标人不《得对:潜在投标人实行歧】视性待?遇不得对潜在投【标人提出与招标【工程实际《要求不符《的过高的资质等级】要求和?其他要求
!
第?十二条 工》程招标应当具备【下列:条件
【
【。 (一)按照国家】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!批手:续的已经《。取得批准《文件; 《 ,
》。
】(二)工程的相【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!已,经落实;
】
!。 , ,(三)已取得设计审!查批文及《有关:。技术资?料;
】
:
(】四)是勘察、设计方!案竞选的必须具【有选址意见书或拨地!批,文、水、电、煤气、!供,热、电信、市政道路!等方:面的资料《;
】
(!五,)建设?监理招标勘察资料完!备、设计审查—批文:及有关?技术资料满》。足招标要《求;
】
》
(六—)建设工程设备【。、材料采购》招标的应具有完整】的设计图纸、—设备清单、》设备概算等资料提供!工程的主要材料清单!;
》
】
(七)—法律、法《规、规?章规定的其他—条件
】
第十三条! 依法必须进—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!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!宜也可?。。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!招标招标人自行【组织招标应当具有编!制招标文件和组织】。招标、评标、—定标的能力并具【备下列条件 【
】。
《 ,(一:。)是法?人或:者依法?成立的其他组—织; 》
】
? (二?)有从事同类工【程招标的《经验:并有熟悉有》关工程招标》的法律、法规—、规章?的人员;《
! ,
》(三)有与工—。程相适应的工程技】术、概预算、财务】以及工程管理等【方面的专业》技术人?员 :
】。
—。不具:备上述条《件的招标人应当【委托具有相应—资格的?工程招标代理—机构:代理招标 【
,
第—十四条 从事—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!理业务的单》位其资格由省—以上建设《行,政,主管部?门认定?。 :
第—十五条 是》。公开招标的》投标人资《格预审合格》。者众:多时招标人在—招标投标监》督机构?的,监督下?。依,据资格预审办法【依次选取不少于7名!。的合格者作为正式】投标人 —
《第十六?。条 招标《人在发出招标公告】或投:标,。邀请:书,五个工作《日前应当将招—标方式、招》标范围、招标文件】等报招标投》标监督机构登记备】案招标投标监督【。机构收到备案文件后!。依,法对招标人》或委托招标》。代理机?构的资格、投标人】资质:、招标方式、—招标范?围(标?段,划分)?、招标文件》等条件进《行审查招标投标监】督机:构自收到备》案材料五个》工作日内无异议【的,招标人可《。以依法自行办理招标!事宜 《 ,
第十—七条 招标—人发出招《标文件后《不得擅?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!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!。个工作日前以书【面形式通《知所有的投标人并】报原备案机关 】
! ,。。 要求提交》投标保证金的一【般不得超过投标总】。。价,。。的百分?之二最?高,不得超?过五十万元投标【保证金可以使—用,支票、银行汇—。票等
!
第十八条— , 招标工程设有【标底:的标底力求与市场的!价格相吻《合政:府投:资的建设项目其【。标底应当报招标监督!机构审?定标底一经》审定应当《密封保存不得泄【露,标底只作为评标的】参考指?标,考核指标《应,当在开标前》确定 》
《。 第十九条 实!行资格预审的招【标工程招标》人应当?在,招标:公告:载明资格预审的【。条件 《
】 第二?十条 ?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以《征地、拆迁、设计】、垫资、规划等【为条件?。。要求招标人将应当招!标的工程项目发【包给其指定的单【位和个人承包—
第三》章 投 标【
】第二十一《条 凡具备—资质的勘察、设计】、,施工、装饰》装修、?设,。备、材料供应—、建设监理的—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!其资质等级和—经营范围相适应【的建设工程的投【标
》
第二》。十二条 投标人】应当按招标文件的】要求编制投》标文件投标》书应包括下列内【容
》
? ,
《 (一?。)投:。标函;
!
【 (?二)投标《报价或工程量清【单,单,价和:总价:;
!
,
(【三)施工组织设【计,或施工方案、设计】方案;
【
?
:
《 , (四)施工—方案和投入的主【要机械设备清单【;, :
【。
《。。 (五)招标文件!。要求提供的其他材】料;
—
【
: (?六):。工作勘察《、设计?、监理、设备、【材料招标投》标书必须满足招标】文件实质《性要求并提供相应】的资料;
!
?
》 (?七,。)对招标文件—。主要条?款,的确认
! ,
:
在招标!。文件规定时间后【送达:的,。投,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!收,
《
》第二十三《条, :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!间前可以补充、【修改投标文件补充、!修改: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!组成部分 【
?
第二十四条】 投标人根据【招标文件要求拟在中!标后将中标项—目的部分非主体结构!工程分包给符合资】质条件?的其他单位完成【的应当?在投标文件中—载明: ,
第!。二十五条《 投标人不—得相互串通》投标报价《不得排挤其他投【标人的?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!标人或者其他投标】人的合法权益 !
!
投标人不得以!。低于成本的报价竞】标也不得以他人【的名:义投标?不得弄虚作假骗取】。中标 《
】 ,
: 投标人和工程】监理单位有》隶属:关系:和利害关系的不【得,参加同一工程建设】的投标
】
?
第:二,十六:条 投标》人,和其他?利害关系人认为招】标,投标活动《不符合法《律、法规规定的有权!向招标人提出异议】或者依法向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或招标【投标监督机构投诉 !。
—
《 第四章 开标、!评标、定标 【 ,
【第,二十七条 开标应】当,在招标文件确定提】。交,投标文件截》止时间的同》一时间公开进行【开标应当在交易中心!或,在确认的招》标文件预先确—定的地点
】
第—二十:八,。。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!。标人依法《组,建评标委《员会负责评标活动】评标委员会成员【名单:一,般,应于开标前确—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!。单在:中标结果确》。定前应?当保密?
:
?
第二—十九条 有》下列情形之一的不】得担任评标委—。员会成员
【
?。。
(《一)投标《人或者?投标人主要负责人】的近亲属; —
,
【(二)项目主—管部门或者行—政监督部门的—人员;
!
: (三)与投标人有!利益关?系可能影《响,。。对投标?公,正评审的;
】 :
(四)曾】因在招标、评标以】及其他与招标投【标有关活《动中从?事,违法行为而受过行】政,处罚或刑事处罚【的
》
【 ,评标委员会成员【有前款规定情形【之一的?。应当主?。动提出回避
【
?
第三—十条 招标人【应邀请?。有关部门、投—标人:及招标机《构的评标成》员参加开标会议在开!标前当众宣布—评标、定标办法启封!投标书及补充函件】确认:投,标文件的有》效性宣读《投,标人:报价或投标文件的】主要内容设》有标底的应当场启】封、公布《标底
】
第《三十一条《 开标、评标、【定标活动由》招标人主持接受【招标投标监督机【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!招标投标监督机【构有权?否决违?法、违规确》定的定标结》。果
》
第—三十二条 评标【委,员会成员和与评【标活动?有关:的,工作人员不》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!评审和比较、中标候!选人的推荐情—况,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!他情况
前!款,所称:与评:标活动有关》的工:作人员是指评标委】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!与评标监督》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!而知悉有关评—标情况的所有—人员
【
第三十三条!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!投标文件无效—;
《
(【一)逾期送达—的;
》
(二】)商务标《未密封或《在封口处未加—盖投标人公章、法】定代表人签》名或:盖章的;
【
(三)!技术标封面》载明投标人名称【或在投标书中作有任!何标记的; —
】。(四)无投》标,人,。和法定?代,表人委托的代—。理人证明文件的;】
》。
(》五):未按:规定格式填写内容】不全或字《迹模:糊、辨认不清涂改处!没有加盖法》。定代表人《或法定代表人委【托的代理人》印鉴的?;
! (六)未按招标文!件,。统一格式编制的; !
,
—。 (七)在一个招标!工程中投标人报两】个以上?的标书或报》价又未?声明哪个有效的【; :
?
:
(《八)投标人未—。参加开标会议的 】。
第!三十四条《。 ,评标定标《组织工作应由招标人!。负责
【
— 评标委员会成】员由招标人》和有关的技术、【。经济等?。方面的专家组—。成成员人数为—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!技术、经济等方面的!专家不得少》于成员总《人数的三分之二 】
? ,
》 评标委员【会成:员中的技术、经【。。济专家由《招标人从政》府有关部门提供给交!易中心的相关专业专!家名单中随机—抽取特殊招标项目可!以由招标人直接确】定
—
—。 :与投:标人有利害》关系的专家和工作人!员不得进入》评标机构
—
】 ?评标委员会成—员应当?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对!所,提出的评审意见承】担责任 《
》
— 评标委员会—。成员不得串通评标不!得私:下接触投标人不【得接受投标人的财、!物或者其他好—处
【。
:。 ? 省?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: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对!进入: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!有关法?律、:法规和?招标投?标业务培训》对不合格的或者违】法、违规的专家取】消其资格
】 ,
第三—。十五条? 评标委员会成【员应当根据》招标文件《。及评:标办法对投标文件】作出客观、公正【的评价并《向招:标人:提供书面评》标报告阐明评标【委员会对各投标文】件的评?审和比较意见—并依名次《。。。。推荐不多于三名合格!中标的候选人招标人!。根据评?标委:员会提?出的书面《。评标报告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!确定中标人招标【人也可以授权委员会!直接确定中标—人
【
《 是合》理低价评标的应当在!投标:文件满?足招标?文,件实质性要求的投】标人中以合理—。最低报价者为—中标人但投标—价格低于《其企:业成:本的除?外对于低于其成本】的,经评标委员》。会论证?认定该投标人的报】价低于其《企,业成本的不能推【荐为中标候选人或中!标人 ?
【 第三十六条 因违!反法律?、法规和《本条例规定出—。现,废标后有效标书不】。足三个使得》投标明显缺乏竞【争时评标委员—会可以否决全部【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!重,新招:标但是采用合理低价!评标法有效标—书不足三个时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】确,认其中有一定投【标,。报价确属最低—报价者?并满足招标文—件实质?内容者应当确—。定为中标人
】
《 第?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!当在确定《中标人之日起十五】个工作?日内向招标投—。标监督管理机—构报送?招标、开《标,、评标备案报告【。及备案资料》
】 ,第三:十八条 招》标人应当在》中标通知《书,发,出之:日起三十个工作日按!照中标价格、招标】文件:和投标文件的内容】与中:标人签?订承发包合同并【向,。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备案?
:
【有下列行《为之:一的该中标无效
!
?(一)中标人—。与招标人《串通投标的; 【
》
?。(,二)中标《人与其他投》。。标人相互串》通或以?他人的?名义:进行投标的; 【
《
(三)中标!。人弄虚作假骗取中】标的;
】
: (四)》中标:人,。与招标人已选定【的建:设,监理单位有隶—属关系的;
!
(—五,)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的,其他损害招标人【利益和社《会公共?利益的
》
:
第—三十九条 中标【人选派施工的项目】经理和主要工程【技,术人员必《须是投?。。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!理和主要技术人员一!个工程?项目经理部及其项】目经理和主》要技术人员不得同】时承担两个以上【大中型工程主体部】分的施工任》务建设行《政主:管部:门应当对项目经理】承担:的在建工程建立备】。案消号?制度 ?
》
, 第四十》条 投?标,人落标后《招标人应将投标人】交,。纳的投标《保证金于评标工作】结,束之日五个工—作日内退回;中【标人交纳的投标【保证:金应:当于签订合同后【退回
—
】中标通知书发—。出后中标《人拒绝签订合同的】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!投标人违反第三十八!条(二?。)、(三)、(【五)规定《的招标人可以不退回!投标人交纳的—保证金
第【五,章 法律责任【
第四十】一条 违》反本条例规定—必须招标的项目而】不招标的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!标人限?期改正并按以下【规定:。进行处罚《
【 (一《)属总承《包、施工、装—。饰,装修、?设备采购的》对发包人和承包【人各处以发》包价款的千分之【五以上千分之—十以下?的,。罚款;
】
? (二)属》勘察、设计》、建:设监理?的对发包人》和承包人各处以收费!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!上百分之五十以【下的罚款
—
第】四十二条 违反【本条例第十八条规】定泄:露标:底,的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责令》改正:对泄露标底的单位】处以一万元》以,上十万元《以下罚款;对泄【露标:底,的直接?责任:。人处以单位罚款数】额的:百分之五以上—百分之十以下罚款】有,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!所得:是代理招标的情【节严重的暂停直【。至,取消招标《代理资格;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!法承担?赔偿责?任;构成犯罪—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 《
: 前款所列—行为影响中标结果】的中标无效
】
第四十!三条: 违:反本:。条例第二十五条规】定串通投标损害他人!利益:的,中标无效依据招【标投标法第五十三】条规定对中标人处】以标价?千分: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!下的罚款;对—单位:。直接负?。责的主管人》。员和其?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!单,。位罚款数《额百分之五以—上百分之十》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!的没收违法所得;情!节严重的《取消其一年至二年投!标资格并《予以公告;给他【人造成损失》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!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,追究刑事责任
!
第四】十四条 违反本【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!征地、拆迁、设【计、垫资为条件【。。发,包工程的由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!改,正;:对发:包人和承包人各处】以发:包价千分之五以上千!分之十以下的罚款】;情:节,。严重的?对承包?人降低资质等级【或吊:销资质证书
【
?
第四十五条!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!四条第四《款串通评《标接受投标人财【、物或其他》好处的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应《当取:消其评标委员会【。成员资格没》收收:。。受的财?。物并处以一》千元以上五千元【以下罚款;构成【犯,。罪,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
—
第—四十六条 招—。标人违反本》条例第三《。十八条第二款(【。一)、?(,。二)、(三)—、,(五:)款规定中》标人与?招标人串通投标、】以他人名义投—标的或骗取》中标书损害他人利】益的依?。。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!。招标投?标,法第五十《三条规定处以标价千!分,之五以上千分之十】以下罚款;对单位】直接负责人和其【他直接责任人处【以,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!之五以上百分之十】以下的罚款;有违】法所得的并处没【收违法所得;—情节严?重的取消其》一年至二年投标资】格并予以公告直至】。由工商行政管—理机构吊销营业执】照;:构成:犯罪的?依法追?究刑事责《任
》
第四十七!条 违?反本条例第》九条规定违》。法分包、《转,包或者强行承接分】项工:。程的:建设行?政主: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!对中标人《。处以分包项目—工程价款千》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!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!其停业整顿;情节严!重的降低《资质等级;有违【法,所,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!
?
》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!在评:标委员会推荐—的中标候选人以外】确定中标《人的:所有投标人被评【标委员?会否决后自》行确定中《标人的中标无效【责令改正《可以对招标人—处以中标项目金【。额千分之《五以上千分之—十以下的罚》款;对单位直接负】责的主管人员和【其他直?接,责任人员依》法给予处理
】
《 第四《十九 招标人—与中标人《不按照招标》投标文件《和中标?通,。知书订立合同—的或者招标人、中标!。人订立背《离合同?实质性内容的协议】的责令改正;可以处!以,中,标项目金额》千分:之五以上千分之十】以下的罚款》
:
,
《 第?五十条 招》标人不具备自—行,办理施工招标—事,宜条件的而自行【招标的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应当责】令改正处《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!
— 第?五十一条 建设【行,。政主管部门、—有关业?。务主管部门、招【。。标投:标监督机构工作【人员和评标委员会】成员玩忽职守—、滥:用职权、泄露—秘密、?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!单位或者上级主管】部门:给予行政《。处分:构成犯罪的追究刑】事责任
【
第五十二条 !依法必须《进行招标《的项:目违反?本条例规定中—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!条例规定的中标条】件从其?余投标人中重新确】定中标?人或者?依,照本:条,例重:新进行招《标
?
:
: 第六章 附 】 则 ?
第五十三条! 工程勘察、设计、!。施工:、装饰装修、监理】、设备、材》料采购等的招标【投,标的:具体程序《由省:人民政?府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!
》
第》五十四条 本—条例实施《中的:具体应用问题由省】人民政府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解释
!
: 第:五十五条 本—条例自2001【年8月30日起施行!。原有关工程建—。设招标投标的—有关规定与本条例】规定不相符的—以本条例规》定为准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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