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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?甘肃省建设》工程招标《。投标条例(送审稿】) ?。  【  第一章】 总 则  【 ,。 : 第一条 为了【规范建?设,工,程招标投标活动保】护国家?、社会公共利益和招!标投标活动》当,事人: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!效益保证建设工【程质量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国招标投标】法、中华人民共【。和国建筑法》、建:设工:。程质量管理条例等】法律法规的规定【结合:本,省实际制定》本条:例 — 第二》。条 凡在《本省:行,。政区域内进行工程】建设勘察、》设计:、施工、装饰装【修、建设《监理、与工》程建设?相关的设《备和材料采购等招标!投标:活动:均应遵守《本条例? ! 第三条 》招标:投标活动应当—遵循:公开、公正》、公平和诚实信用的!。原则 《 第四条! ,。省人民政府建—设行政主管》部门会同有关行【政管理部《门做好建《设工程招标投标【。活动的监督管理【具体分工依省—。人民政?府的规定 》 ?。    【 建设工程招标投】标活动的具》体监督管理工作可】委托工程招》标投标监督机构(以!下简称招标投—标,监督:机,构) ? ? ,  【 :。第五条 《凡本条例规》。定限额以上的工【程设计、施工、建】设监理、装饰装修与!工程有关的设—。备、材料《应当进入政》府批:准的工程承发—包交易中心(即【有形建筑市场以下简!称,交易中心)通—过招标?投标:择优选定承包商【。或供应商《 第二》章  招《 , 标 ?   《 : 第六条 》。建,设工程项目》达到下?列限额之一》者必须进行》招标 —    【 (一)》总投资在一》百万:元以上的施工、【装饰:装修项目《; 《。  【。  《 (二?)重要设备、材料等!招标单项合同—。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!的; ! ,    — (三)勘察、设】计,、监理等建设工程项!目总投?资在三百《万元以上的;—。 !   ? 各地(州、市!)人民政府(行署】。),建设:行政主?管,部门报经同级人【民政府(行署)批准!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!定本地区必须进【行工程建设招标的具!。体范围?和规模?标准但?不得缩小本条例规定!的必须进行工程建】设招标的范围— 《。 》第七条? 依法必《须进行招标的全部使!用国有资金投资【或者国有资金—控股的项目》应当:公开招标其他工【。程可:以邀请招《标,。 第八!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!之一的?经,招标投标监》督机构批准》可以不?进行招标 !    ! (一?)工程的主要—施工技术属于专利】并在其专利保护【期内的; —。 《    】 (二?)在建工程》追加:的附属小《型工程或《者主体加层工—程,; 》   【 (三—)停建或者》缓建:后恢复建设的单位】工程且承包》人未发生变》更的; ! ?   ? (《四)工程勘察—、设计、施工、【。监理企业自建自用】的工程且该企业【资质等级符》合工程?。要求的?; !    (五!)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的其:他工程? : 第】九条  建设工程】项目需要专业分包的!中标人可组织—专业招标《择优:选,定符合资质等—级要求的专业承包】人并签订专业分包合!同明确双方的权【利和义务中标人【应,当对招标人负责专】。业分包人应当对中】标人负?责 : 》    专】。业分包?工程价款由中标【人对专业《分包人结算中标人】。收到招标人按—进度拨付的工程款】后应当及时》向专业分包人拨付】该分包工程相应【的备料?款及工程进度款 ! 》    — 中标人将—。工程招标分包后【应当对专业分包人的!施,工管理、技》术,、质:量、安全等进行监督!管理 !    】专业:招标:发包:。时也应当进》入交易中心进—行 —  》  : 禁止》分,包人将工《程再分包 【 ? 第十条— 依法?。。必须:进行公开《招标的工程项目应】当同时在国》家,、省、地《(州、市)指定的】报刊、建设工—程信:息网上?发布:招标公告 】。 第十一条【 工程招《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!实施政府监督管【理部门?和招标人不》得以不合理》的条:。件限制或排斥—潜在投?标人不?得,对潜在投标》人实行歧视》性待遇不得对潜在投!标人提出与招—标工程实际》要,求,不符:的过高的资质等【级要求和其》。他要求 【。 第十二条 】工,程招标应当具备下】列条件? : : ?   《 (?一)按照国家有关规!定需要履行审批【手续的已经》取得:批准文件; 【 《    【 , (二)工程的相】应资金或《者,资金来源已经落实;! !  : (三—)已取得设计—审查批文及有关技】。术资料; 【   】。 (四)是勘!察、设计方案竞选的!。必须:具有选址意见书【或拨地?批文、水《、电、煤气、供【热、电?信,、市政道路等方面的!资料; 【 ,   — ,。 : (五)《建设监理招标—勘察资料《完备、设计》审查批文及有关【技术资料满》足招标要求;— , 】   (六】),建设工程设备—、材料采《购,招标的应具有—完整的设计》图纸:。、设备清单、设备】概算等资料》提供工程的主要材料!清单; ! ,  ?  《 (七)《法律:、法:规、:规章规定的其他【条件 — 》 第十三》条 依法必》须进行招标的—。工程招?标人可以自》行办:理招标?事宜也?可,以委托代理机构代】理招标招《标人:。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具!。有编:制,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!、评标、定》标的能?力并具备下》列条:件 》 《 ,。  : ? (一)《是法人或者依法成】。立的:其他组织; —。 】   《 (二)》有,从事同类工程—招标的经验并有【熟悉有关《工,程招标的法律、法】。规、规章的人—。员; 《 》 ,    (三!),有与工程相适应的】。工,。程技:术,、概预算、》财务:以及工程《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!。术人员 ! :    【不具:备上述条件》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!。有相应资格》的工程招标代—理机构代理招标 ! : 第十四】条 从事建设工程项!目招标?代理业务《的单位其《资格由省以上建设】。行政主管部门—认定 — , 第十《五条 是公开招【标的:投,标人资格预》。审合格者众多—时招标?。人在招标投标监督机!构,的监督下依据资【格预审?办法:依次选取不》少于:7名的合《格者作为正》式投标人 》 》 第十六条》 招:标,人在发出招标—公告:或投:标邀请书五个工【作日前应当将招标】方式、招标范—围、招标文件等【报,招标投标监督机构】登记:备案招标投标监督机!构收到备《案文件后依》法对招标人》或,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】的资格、《投标:人资质、招标—。。。方式、招标》范,围(标段划分)、】招,标文件?等条件进行》。审,查招标投标》监督:机构自收到备—案材料五个》工作日内无异议的】招标:人可以?依法自行办理招【标事宜 【 : 第十七条  【招标人?发出招标《文件后不《得擅自变更确需【变更的应在投标截止!时间十五个工作【日前以?书面形式《通知所有的投—标,人并报?原备案机关》。 —  :  要—求提交投标》保证金的一般不得超!过投标总《价的百?分之二最高不—得超过五十万元【投,标保证?金可:以使用支票、银行汇!。票等: 【 第十八》条  招标工—程设有标底》的标底力《求与:市场的价格相—吻合政府投》资,的建设项《目其标底应当报招】标监督机《。。构审定标《。底一:经审定应当密封【保存不得泄》露标底只作为评标的!参考指标考核—指标应当在开—标前确定 【 第【十九:条  实行资格预】审,的招标工程》招标人?。应当在招标》。公告载明资格—。预审的条件 【。 《 第二十】。条  任何单位和】个人不得以征地、拆!迁、设计、垫—资、规划《等,为,。条件要?求招标人将》应当招?标,的,工程项目《发包给其《指,定的单位和个—人,承包 第三章】  投  标 !  : 第二十—。一,条,。  凡具备资质的勘!察、设计、施工、】装饰装修、设备【。、材料?供应、?建设监理的》单位均?可申请参加与—其资质等级和—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!设工程的投标 ! , 第二十—二条  投标—人,应当按招标》文件的要求编—制,投标:文件投标书应包括下!。列内容 —  》  ? (一)》投标:函; 》 》    《 (二)投【标报价或工程量清】单单价和总》价; 《 : : :   ? ,。 (三》)施工组织设计【或施工方案、设计】方案; 【 ,    【 (四)施工方!案,和投:。。入的主要《机械设备清单; !   !。 (五)招标!文,件要:求提供的其他—材料; 【 ,。    【 , (六)工作勘察!、,设计、监《理、设备、材料【招标投标《书必须?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!要求:并提供相《应,的资料; — , ,    】 (《七)对招标文—件主要条款》。的确:认 《 《  ?  在招标】文件规定时》间后送?达的:投,。标文件招标人—应当拒?收 】 第二十》三条  投标人在投!标截止时间前可【以补充、修改投标】。文件补?充、:修改的内容为投【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! , 第】二十四条  投标人!根据招标文件要【求拟在?中标后将中标项目】的部分非主体结【构工:程分包给符合资【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完!成,。的应当在投标文【件中载?明 【 第二》十五:条  投标人不得】相互串通《投,标报: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!人的公平竞》。争不:得,损害:招标人或《。者其他投《标人的?合法权?益 : ? ?    》 ?。投标:人不得以《低于成本的》报价竞标也不得以】他人:的名义投标不—得,弄虚作假骗取中标】 【    —。 :投标人和工程监【理单位有《隶属关系和利害关】系的不得参加—同一工程建设—的,投标 ? 第!二十六条《 , 投标人和其—他利害?关系:人认为?招标投标活动—不符合法律、法规】规定的有权向招【标人提出《异议或者依法向建设!行,政主:管部:门或招标投标—监督机构投诉 !  》  《 第四章 开标【、评标、定标 】    】第二十七《条 开?标应当在招》标文件确《定提交投标文件截】止时间的同一—时间公开进行开标】应当在交易》中心或在确认—的招标文件预—先,确定:的地点 《 》。 第二十八【条, 评标委员》会由招标人依法组】。建评标?委,员会:负责评标活动评【标委员会成员名单】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!评标委员会》成员名单在中标【结果确定前应当保】。密 : 《 《。。第二十九条 有下】列,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!评标委员《会成员 【 (一【)投标?。人或者投标人主要】负责人的近亲属【; ! (二)项目主管】部门或者行政—监督部门的人—员;: ? (三】)与投标人有利益】关系可能影响对投】标公正评审》的; ?。 】(四)曾因》在招标、评标以及】其,他,与招标投标有—关活动中从事—违法行?为而受过行政处【罚或刑事处罚的【 ? 》 ,   评标委—员会:成,员,有前:。。款规定情《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!出回避 】 , 第三十条 】 ,招标人应邀》请有关部门、—投标人?及招标机构》的评标成员参—加开标会《议在开标前当众【宣布评标、定标【办法启?封投标?书及补充函件—确认投标文》件的有效性宣—读投标人报价—或投标文《件的主要《。内容:设有标底《的,应当场启《封、公布标底— , 【 第三十一条 【开标、评标》、定标活《动由:招标人主持接—受招标投标监督机构!及有关部门的监【督招标投标监督【机构:有权否决违法、违规!确,定的定标结果 !。 ,。 第三十二!条 评标委员会【成员和与《评标: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!不得透露《对投标文件》的评审和比》较、中标《候选人的推》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!关的其他情况 】 前款》所称与评标活—动有关的工作人【员是指评标委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!与评标监督》工作或者事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】关,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! 《 , 《第三十三条 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!标文:件无效; 【 》 (一)《逾期送达《的; ! :(二)商务》标未密?。封或在?封口:处未:加盖:。。投标人公章、法【定代表人签名—。或,。盖章的; 》 ? , 《(三)技《术标封?面载明投标人名称或!在投标书中作有任何!标记:的;: 】 (:四)无投标》人和:法定代表人委托的】代理人证明文件的;!。 》 (五)未按!规定格?式,填写内?容不全或字》迹模糊、辨》认不清?涂改:处没有加盖法—。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!人委托的代理人【印鉴的;《 ? 《 (六)未按招】标文件统一格式【编制的?; ?。 (七!)在一个招标—工程中?投标人报两个—。以上的标书或报【价又未声《明哪个有效的; ! — (八)投标人未参!加,开,标会议的 — , , 第三【十四条 评标定标】组织:工作应由招标人【负责 — , ,     【评标委员会成员由】。招标人和有》关的技术、经济【等方面的专》家组成成员人数【为五人以上的—单数其中技》术、经济《等方面的专》。家不得少于》成员:。总人数的三》分之:二 】 ,   ?  评标委》员会成员中的—技术、经济专家由招!标人从政府有关【。部门提?供给:交易中心的相—。关专业专家》名单中随机抽—取特殊招标项目【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!定 【     与投!标人有利《害关系的专家—和工作人员》。不得进入评标机构 ! ,。 ?    【 评标委员》会成员应当严—格遵守职业》道德对所提出的评】审意见承担责任【 ?    !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!得串通评标》不得私下接触投【标人不得接受—。投标人的财、物或者!其他:好处 》 ? :。     省—。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会同有关部门应】当,对进入专家名册的】专家组?织有关法律》、法规和招标投标业!务培训对不合格【的或者违法、违【规,的专:家取消其资》格 : , , 《 第三十五条 】评标委员《会成员应当根据招标!文件及评标办—法对投标文》件作出客观、公【正的:评,价,并向招标人提供书】面评标报告》阐明评?。标委员会对各—投标文件的评—。审和比?较意见?并依名次推荐不多于!三名合格中标—的候选人招》标人根据评标委【员会提出《的书:面评标报《告和:推,荐的中?标候选人确》。定中标人招标人【也可以授权委员【。。会直接确定》中标人 】 ,。  《。   是合理—低价评标的应当在投!标文件满足招—标文件实《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!以合理最低》报价者为中标人【但,投标价格《低,于其:企业成本的除外对于!低于:其成本的《经评标委员会论证】认,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!于其企业成本的【不能:推荐为?中标候选人》或中标人 】 第—。三,十六条 因违反【法律:、法规和本条例规定!。出现废标后有效标】书不足三个使得投】标明:显缺乏竞争时评标】委员会可以否决全】。部投标招标》。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!但是:采用合理低价评标】法有效标书》不足三个时经评标委!员会评审确认其中】有一定?投标报价确属最【低报价者并满足招】标文件实质》内容者应当确—定,为中标人《 】 第三十《七条 招标人应【当,在确定中《标人之日起十五个】工作日?内向招标投》标监督?管,理机:构报送招标、开【。标、评标备案—报告:及备案资料 !。 ? 第三《十八条? ,。招标人应当》在中标?通知书发出之日【起三十个工作—。日按:照中标?价格、?招标:文件和投标文—件的内容与中标【人签订承发包—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备《案 《 有【下列行为《之,一的:该中标无《效 —。(一)中标》人与招标人串通【投标的; 】 ,。 (二)中】标人与其他投标【人,相,互串通或以他人的】名义:进行投标的; 】 (】三)中标《人弄虚?作假骗取中标的;】 】。 (:四)中标人与招标人!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!位有隶属关系—。的; 《 【(五)法律、法规】规定的其《他损害?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!共利:。益的 【 ? 第三十九》条 中标人选派【。施工的项目经理【和主要工程技术人】员必:须是投标《文件承诺的》。项目经理《和主要技术人员一】个工程?项,目经理部及》。其项目?经理和主要技—术人员?不,得,同时承担两个—。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!部分的施工任务【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《应当:对项目?经理承担《的在:建工程建立备案消号!制度 】 第四》十条 投《标人落?标后招标人应将【投标人?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于!评标工作结束之日】五个工作日内退【回;中标《人交纳的投标保证】金,应,。当于签订合》同后:退回 《。 ?    中】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!人拒绝签订》合同的投标保证【金不予退《回投标人违反第【三十:八条(?二)、?(三)、(五)规定!的,招,标人可以不退回【投标人交纳》。的保证金 第】五章  法律—责,任 ? 第四十一条 ! 违反本条》例规定?必须:招标的?项目:而不:招标的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应》当责令?招标人限期改正并】。按以下规定进行处】罚 《 (一)!。属总承包、施工、装!饰装修、设备采购的!对发包人和承包【人各处以发包价款的!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!。十以下的罚款;【 — (二)属勘察!、设计、建设—监理的?。对发包人和承—包,人各:处以收费数额的百分!。之,。三十以上百分之【五十以下的》罚款 — : 第《四十:。二条 违反本条【例第十八条规定泄露!标底的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责令:改正对泄露标底【的单位处以一万元】以上十万元》以,下罚款;对泄露标】底的直接责任人处以!单位:罚款数?额的百分之五以上】百分之十以下罚款】有违法所得的没【收违法?所得是代理招—标的情节严重的暂停!直,至,取消招标《代,理资格;给他人造成!。损失的依法承担【赔偿责?任,;构成犯罪》的依:法追究刑事责任【 : 前款所列【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!中标无?效 【 ,。 第?四十三条 》违反:本,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!串通投?标损害他人利益的中!标无效依据招标投】标法第五十三条【规,定对中标人处以标价!千分之五以上千【分之:十以下的罚》款;对单位》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】员和:其他直接责任人【员处以单《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!以上百分之》十以下?罚款有违法所—得的没收违法所得;!情节严重的取消其】一,年至二年投标—资格并予《以公告;《给他人造成》。损失的依法》承担赔?偿责:任;构?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。刑事责任《 】。 ,。第,四十:四条 违反本条【。例,第二十条规定—以征地、拆迁、【。设,。计、垫资为条—件,发包工程的由建设】行政:主管部门限期—改,正,;对:发包人?和承包?人各:处以发包价千—分之五以上千分之】十,以下的罚款;情节】严重:的对:承,包人降低资质等级】或吊销资质证书 】 第!四十五条《 违反本条例第【三十四条《第,四款串?通评:标接受投标人财、】物或其他好处的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!消其评标委员会【成员资格《没收收?。受的财物并处以一千!元以:上五千元《以,下罚:款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?事责任 》 【第四十六条 招标】人违反本条例第【三十八条第》二款(?一)、(二)—、,(三)、(五)款规!定中标人《与招标人串》通,投标、?以,他人:名义投?标的或?。骗取:中标书损害他人利益!的依:法承担?赔偿责?任依据招标投—标法第五十三条规】定处:以标价千分之五以】上千:分之十以下罚—款;对单位直接负】。责人和其他直接责】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!额的百分《之五以?上百分之十以下【的罚款;有违法所】得的并处没收违【法所得;情节—。严重的取消》其一年至二年投【。标资格并予》以,公告:。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!机构吊销营业—执照;构成犯罪的】。依,。。。法追:究刑事?责,任 】 :第四十七《条 违?反本条例《。第九条?规定违法分包—、转:包或者强行承接分】项工程的建设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应当责《令改正对中标—人处以?分包:项目工?程价款千分》之五:以上千分之十以【下罚款并《可以责令其停—业,整顿;情节严重的降!低资质等级》;有违法所得的【没收违法所得 】 第四!十八条 招标人在】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!标候选人《。以外确?定中标人的所有【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!否决后?自行确定中》标,人的: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!以,对招标人处》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!之五:以,上千:分之十?以下的罚《款;对单位直接【负责的主管人员【和其他直接责—任人员依《法给予处理 ! 》第四十九 招标【人与:。中标人不按》照招标投标文件和】中标通知书订立【合同:的或者?招标人、中标人订】立背离?合同实质《性内容的协议—的,责令改正;可以【处以中标项目金【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!之十以下的罚款【 , ? : 第五十—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!行办理施工招—标事宜条件的而自行!招标的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?应当责令《改正处以《一万:。元以:。。下罚款 【 第五十一!条 建设行政—主管部?。门、有?关业务主《管部门、招标投【标监督机构工作【人员和评标委员【会成员玩忽》职守、滥用职权、】泄露秘密《。、徇私舞弊》的由其所在单—位或者上级主管【。部门给予行》。政处分构成犯罪【的追究刑事责任 ! 第五【十二条 依法—必,须进行招标的—项目违反本》条例规?定中标无效的应【当,依照本条例规定【的,中标条?件从其余投标—人中重?新确定中标人或【。者依照本条例—重新进行招标 【 第六】章  附  则 】 第》五十三条 工程勘】察、:。设,计、施工《、装:饰装修、监理、设】备、材料采购等【的招标投标》。的具体程序由—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部?门作出具体规定 】 :。 : ? 第五十四条 【本,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!用问题由省人—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负责《解释 《 第】五十五条 本条【例自2001年8】月30日起施—。行原有?关工程建设招标【投,标的:。有关规定与》本条例规定》不相符的以本条例规!定为:准 ?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