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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省建设工!程招标投标条例(送!审稿: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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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一《。章 总 则》
第】一条 为了规范建】设,工程招标投标活动】保护国家、社会【。公共利益和招标【。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!法权益提高投—资,效益保证建设—工,程质量根据中华【人民共和国招标【投,标法:、,中,华人民共和国建筑】。法、建设工》程质量管《理,条例:等法:律法规的规》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!本条:例
《
第二条 !凡在本省行政区域】内进行工程建设【勘察、设计、施【工、:装饰装修、建设监】理,、,与工程?。建设相关的设备和】。材料采购等招—标投标活动均应遵】守本条例 —
【 第三条 招标【投,标活:动,应当遵循公开—、公:正、:公平:和诚实信用》的原:则 ?。
—第四条 《省人民政《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会同有关行【政管理部《门做好建设工—程招: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!理具体分《工依省人民》政府的规定
】。
,
【 ,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!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!作可委托工》程招标投《标监督机《构(以下简》称招标投《标监督机构) 【 ,
【
第—五条 凡本条—例规定限额》以上:。的工程设《计,、施工、《建设监理、装饰装】修与工程有关—。的设备?、,材料:应当进入《政府批准的工程承】发包交?易中心(即》有形建筑《。市场以下简》称交易中心》),通,过招标投标》择优:选定承包商或供应】商
第》二,章 招 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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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!。 建设工程项—目达到下列限—。额之一者必》须进行?招标: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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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总!投资在一百万—元以上的施工、装饰!装修项目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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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)重要设【备、材?。料等招标单项—合,同概算在五十万元】以上:。的;: ,
》
《
(—三)勘察、设计【、监理等建设—工程项目总投—资在三?百万元以上的; 】
—。
【 各地(州》、,市)人民政府(行】署)建设《行,。。政,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!民政府(行》署)批准可以—根据: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!必须进行工》程建设招《标的具体《范围和规《模标准但不得缩小】。本条例规定的必【须进行工程》建设招标《的范围
!。
第七条 依法!必须进行招》标的全部使用国【有资金投资或—者国:有资金?。控股的项目应当【公开招标其他工程】可以邀请招标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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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,八,。条 工程有下列情】形之:一的经招标投标监督!机构批?准可以不进》行招标
】 ,
【 :(一:),工程的主要施工技】。术属于专利并—在其专?利,保,护期:内的;
【
》
》 (二?)在建?工程追加的附属小】型工程或者》主体加层工》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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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
(三)停!建或:者缓:建后恢?复建设?的单位工程且承【包人:未发生变《更的; —。
《
:
(【四)工程勘察、设】计、施工、》监理企业《自,建自用的《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!级,符合工程要》求的;
【。。
?
— (五《)法律、《法规规定的其他工】。程
【
第九条 建!设工程项目需要专业!分包的中标人可组】织专业招标择优【选定符合资质等级要!。求的专业承包人并】签订专业分》包合:同明确?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】中标人应当》。对招标人负责专【业分包人应》当对中标人负责 】
【
专业【分包工程价款由中标!人对专业分包人【结,算中标人收》到招标人按进度拨】付的工程款后应【当及:时,向专:业分包人拨付该分包!工程相应的备—料款及?工程进度款 【
》
》
?中标人将《工程招?标分包后应当对专】。业分包人的施—工管理、《技术、?质量、安全等进行监!督管理
【
【
专业招【标,。发包:时也应当进入交易】中心进行 【
【
禁止【分包人将工程再分包! :
—
第十?。条, 依法必须》进行公开招标的【工程项目应当同时】在国家、省、地(】州、市)指定的报】刊、建设工程信息网!上发布招标公—告 :。
第【十一条? ,工程招标由招标人依!法组织实施政府【监,督管理部门》和招标人《不得:以不合理的条件限】。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!。不,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!。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潜!在投标人提》。出与招标工程—实际:要求不符的过高【的,资质:等级要求和其他【要求 《
第十二】条 工程招》标应当具《。备下列条件 【 ,
》 ,
? (一)按照国家有!关规定需要履—行审批手续的已【。经取得批准》文件; 《
】
《 (二《。),工程的相应》资金或者资金—来源已经落实; 】
【
(三!)已取?得设计审查》批文及有关技—术资料; 【。
:
! (:四):是勘察?、设计方案竞选的必!须具有选址意见书或!拨,地,批文、水、电、煤气!、供热、《电信、市政道路等】方面的资料; 】。
《 ,
》
(《五,)建设监《理招:标勘察资料完—备、:设计审查批文—及有关技术资料满足!招标:要求;
【
— ,
? (六)建》设工程设备、材料采!购招标的《应具:有完整的设计图【纸、设备清单、【设备概算等》资料提供工程的【主要:材料清单;》
! :
?。 (七)法律—、法规、规章—规定的其他条件【
】
?第十三条 依法【必须进行招标的【工,程招标人《可以:自行办理招标事【宜也可以委》托代理机构代—理招标招标人—自行组?。织招:标应: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!和组织招标、评【标、定标《的能力并具》备下列?条件 》
?
—
(一》)是法人或者依法】成立:的其他组织》;
》。
: ,
(!二):有从事同《类工程招标的经验并!有熟悉?有关工程《招标的法律、—法规、规《章的人员《;,
》 ,。
!(三)有《与,工程相?适应的工程技—术、概?预算、财务》以及工程管理—等,方面的?专业:技术人员《
— ,
不!具备上述条件的招】标人应当委托具有】相应资格的工程【招标代理机构代【理招:标
》
第—。十四条 从事—建设工?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!的单位其资》格,。。由,。省以:上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认定 —
?。
:
第十五条 是公】开招标的投标—人资格预审合格【者众多时招》标人在招标投标【监督机构的监督下依!据资:格预审办《法依次选取不—少于:7名的合格者—作为正式投》标人
—
第《十六条 招标人在】发出招标公告或投】标邀请书五》个工:作日前?应当将招标》。方式、招标范围【、招标文件等报【招标投标《监督机构登记—备,案,招,标投:。标监督机构》收到备案文》件后依法对招标【人或委托招标—代理机构的资格、投!。标人资质、》招标方式、招标范围!(标段划分)、招】标,文件等?条件进行审查招标】投标:监督机?构自收到《备案材料《五个工作《日内无异议的招【标,人可以?依,法自行?。办理招标事》宜 : ,
第十七条! :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!后不得擅自变—更确需变更的应【。在,投标截止时间—十五个工作日前【以,书面形式通知所【有的投标人并报原备!案机关 《
】
? 要求提交》投标保?证,金的:一,般不得超《过投标总《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!得,超过五十万元—投标保?。证金可以使用支票、!银行汇票等
!
,
《第十:八条 《招标工程设有标【底,的标:。底,力求与市《场的:价格相吻合政府【投资的建设项—目其标底应当—报招标?监督机构审定标【底一经审《定应:当密封?。保存不得泄》露标底只作为评标的!参考指标考核指标应!当在开?。标前确定 —
《
?第十九条 实行】。资格预审《。的招:标工程招标人—应当在招标》公告载明资格—预审的条《件
》
— 第二十条 —。 任何单《位,和个人不得以征【地、拆迁、设计、垫!资、规划《等为条件要求招【标人将应当招标的】工程项目发包—给其指定《的单:。位和个人承包—
第三章 】投 ?标,
》
第二十一条 ! 凡具?备,资质的勘察、—设计、施工、装饰装!修、:设,。备、:材料供应、》建设监理的单位均可!。申请参加与其—资质:等级和经营范围相】适应的建设》工程的投标 —。
,
第二【十,二条 ? 投标人应》当按招标文件的要】求编制投标文—件投标书应包括【下列内?容
】
?
(《一)投?标函;?
《。
《
:
》。(,二,。)投标报价或工【程量清单单价和【总价;
!
】 (三)施工组织】设计或施工方案、设!计,方案;?
《
! (四)施工方】案和:投入的?主要机械《设备清单; —
【
:
(五)招!标文:件要求提供的其他】材料;?
—
【 , (六)工作—勘察、设计》、监理、设备—、材料招标投标【书必须满足招—。标文件实质性—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资!料;
!
【 (七)《对招标文件主—要条款的确认—。
】
【在招:标文件规《定时间后送达的投】标文件招《标人应当《拒,。收
—
第二十三】条 投《标人在?。投标截止时间前可】以补充?、修改投标文—。件补充、修改的内容!为投标文件的组【成,部分: ?
?
第二十—四条 《投标人?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拟!在中:标后将中标》项目的部分非主体结!构工程分包给符合资!质,条,件,的其他单《位完成的应当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!
】第二:十五条 投标【人不得相互》串通投标报》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!人的公平竞争不得】损害:招标人或者其他【投标人的合》。法权益 》 ,
《
— 投标人不得以低!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!不得以他人》的名义投《标不得弄虚作假骗】取中标
【
?
,
《
投标人和工】程监理单《位有隶属关系和【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!同一工?程,建设的投标
!
《
第二十六条 【 投标人和其他【利,害关系人认为—。招标投标活动—不符合法律、法【规规定?的有权向招》标人提出《异议或者依法向【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或招标投标监督机!构投诉 —
《
《 :第,四章: 开标、评》。标、定标 【
,
《。
:第二十七条 —。开标: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!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!间的同一时》间公开进行开—标应当在交易—中心或在确认的招】标文件?预先确?。定的地点
!
? 第二十八条 评】标,委员会?由招标?人依法组建评—标委员会《负责评标活》动,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!一般:应于开标前确—定,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!在中标?结果确定《前应当保密
!
第—二十九条 有—下列情形之》一的不得担任评【标委员会成员
!
—。(一)投标》人或者投标》人主:要,负责人?的近亲属;
【
, ,
:
: (二)项目主管部!门或者行政监督【部门的人员;
!
《 (三)与投【标人有利益关系可】能影响对投标—公正评审的; 【
》。。
?(四)曾因在招标】、评标以及其—他与招?标,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!违法行为而受过【行政处罚或刑—事处罚的《 ,
? ,。
【评标委员会成员有】前款规定《情形:之,一的应?当主动提出回避 】。
?
第三十】条 招标人应邀请!有关部门、》投标人及《招标机构《的评标成员参加开】标会议在开标前【当众宣布评标、定】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!补充函件《确认投标文件—。的有:效性宣读投标—人报价或投》标文件的主要内容】设,有标底的应当场启】封、公布《标底
《
【。第三十一条》 开标、评》标、定标活动由招】标人主持接受招【标投标监督机构及有!关部门的《监督招标《投标监督机》构,有权:否决违法、违规确定!的定标结果
!
第三十二!条 评标委员—会成员和与评标【活动有关的工作【人员不得《透露对投标文件的】评审和比较、中标】候选人的推》荐情: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!其他情况 》
前款所称与!评标活动有》关,的工作人员是指评】标委员会《。成员以外的》因参与评《标监督工作》或者事务性》工作而知悉有关【评标情况《的所有人员
!
》第三十三条 有【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!文件无?效;
《
?
: (一《。)逾:期送达的;
【
(二!),商务标未《密封或在《封口处未加》盖投标人公章—、法:定代表人签名或盖】章的;
》。
(三!),技术标封面载明【投标人名称或—在投标书中作有任何!标记的; 》
— (四)无投【标人和?法定代?表,人委:托的代理人证明【文,件的;
—
(五)!未按规定格》式,填写内容不全或字】迹模糊、辨认—不,清涂改处没有加盖】法定:代表人或《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!理人印?鉴的;
》
,
(六】)未按招标文件统一!格式编?制的;
】
(七)在】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!人报两个以上—的标书或报》价,又未声明哪个有【效的; 《
】(八)投标人—未参加开标会—议的
—
第三十四!条 评标定》标组织工作应—由招标?人负责?
【 —。评,。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!人和有关的技术、经!。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!成员人?数为五人以上—的单数其中技—。术、经济等》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!成员总人《。数的三?分之二 《
【 《。 评标委员会成【员中的技术、经济】专家由招标人—。从政府有关部门提供!给交易中《心,的相关?专业专家名单中随机!抽取: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!招标:人直接?确定:
】 : 与投标人有】利害关系的专家和】。工作人员不得—进入评标机构—
】。 评标委】员会成员应当严【格,遵守职业道德对【所提: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!任 :
:
》 评标委】员会成员不得—串通评标不得私下接!触投:标人不得接》。受投标人的财、物或!者其他好《处
】 —省建设?行政主管《部门会同有关—部门应当对进入【专,家名册的专家组【织有关法律》、法规和招标投【标业务培《训对不合格》的或者违法、违【规的专家取消其资】格
《
第三】十五条 评标委员】会成员应当根据【招标:文件及评标办法【对投标文件作出【客观、公正的评价并!向招标人《提供书面评标报【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!各投标?文件的?评审和比较意—见并:依名次推荐不—多于三名合格中【标的候选人招标【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!出的书面评》标报告和推荐的【。中标候选人》确定中标人》招,。。标人也可以授权委员!会直接确定中—标,人
【
【是合理低价评标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满!足招:标,文件实质《性要求的投标人【中以合理最低报价】者,为中标人但投—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!本,的除外对于低—于其成本《的经评?标委员?会论证认《定该投标《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!。成本的不能推—荐为中标候》选人:或,中标人?
? :
第三—十,六条 因违反法【律、法规和本条【例规定?出现:废标后有效标书不足!三个:使得投标明》显缺乏竞《争时评?标,委,。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!标招标人应当依【法重新招标但是采】用合理低价评标法】有效标书不足三个】时经评标委员会评】审,确认其中有一定投】标报价确属最—低报价者并》满足招标文》件实质内容者—应,。当,确定为中标》人
】 第三十七条 招!标人应当在确定【中标:人,之日起十五个—工作日?内向招标投标监督管!理机构报送招—标、开标、评标备】案报告及备案—资,料
【
第三十八条 !招,标人:应当在中标通知书】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!作日按照中标价【格、招标文件和【投标文?件的:内容与中《标人签订《。承发包合同并向建】设行政主管》部门:备案:
—
, 有下列行为之一!。。的该中标无》效
《 (?一)中标人与招标人!串通投标的;
】
:
? (二)中标人与!其他: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以!他人:的名义进行投标的;!。
—
(《三):中标人弄虚作假骗】取,中标的?;
?
,
》 (四)《中标人?与,招标人?已,选,定的建设监理—单位有隶属关系的;!
【 (五)法律【、,法规规定的其他【损害招标《人利益和社会—公共利益的
!
第三十九!条, 中标人选》派施工的《项目经理《。和主要工程》技,术,人员必须是投标【文件承诺的项目经】理和主要技术人员】一个工程项目经理部!及其项目经理和主】。要技术人员不—得同时承担两个【以上大中型工程主】体部分的施工任务建!。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对项目经理承担【的在建工程》建,立备:案消:号制:度 :
《
第四十条】 投:标人:落标后招标人应将】投标人?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于!。评标工作结束之【日五个工作日内退回!;中标人交纳的【投标保证金》应当于签订合同后退!回,
! 中标》通知书?发出后?中标人拒绝签订【合,同的投标保证金【不,予退回?投标人违反第三十八!条(二)《、(三)、》(五)规定的招标人!可,以不退回投》标人交?纳,的,保证金
第五】章 : 法律责任 —
?
第四十《一条 违》反本条例规定必须招!标的项目而不—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!限期改正并按以下】规定进行处罚 【。
《
,
(一)属总】承包、施工、装饰】。装修、设备采购【的对发包人和承包】人各处以发》包,价款的千分》之五以?上千分之《十以下?的罚款;
【 :
《(二)属勘察、设】计、建设监》理的对发《包人和承包人各【处以收费数额—的百分之三十以【上百分之五十—以下的罚《款
—。
第四十【二条 ?。违反:本条例第十八条【规定:泄露标底的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应】。当责令?。改正:对泄露标《底的单位处以—一万:元以上十万》元以下罚款;—对泄露标底的直【接责任?人处以单位罚款数】。额的百分之五以【上百分之十以下【罚款:。有违法所《得的没收《违法所得是代理招标!的情节?严重的暂停直至【取消招标代》理资格?;,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!。法承担赔偿》责任;构《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
【 , 前款所列行为影】响中标结《果的中标无效—
!第四十?三条 违反》。本条例第二十五【条规定串通》。。投标损害他人利益的!中,标无效依据招标【。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!定对中标人处—以标价千分之五以】上,千分:之十以下的罚款;】对单位直接负—责的主管《人员和?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】处以单位罚款数【额,百分之五以》上百分之十》以下罚款有违法【。所得的没收违法所】得;情节严重的取消!其一:。年至二年投标—资,格并予以公告;给】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!承担赔偿责》任;构?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刑事《责任 ?
— 第四十四—条 :违反本?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!。征地、拆迁、设计、!垫资为条件发—包工程的由建设【行政主管《部门:限期:改正;对发包人和承!包人各?。处以发包价》千分之?五以上千分》之,十以下的罚款;情】节严重的对承包人降!低,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!证书
! 第四十五条【 违反?本条例第三十四条】第四款串通评标接】受投标人财、物或其!他好处的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取消:其,评,标委员会成员—资格:没收收受的》财物并处以一千【元以上五千》元以下罚款》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事《。责任
《
第四!十六条 招标人【违反本条例第—三十八条第二款(】一)、(二)、【(三)?、,(五)款规定中标】人与招标《人串通投标、—以他人?名义投标《的或骗取中标—书损:害他人利益》的依法承担》赔偿:。责任依据招标—投,标法第五十》三条规定处以标价千!。分之五以上千分之】十以下罚款;—对单位直接负责人】。和其他直接》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!数额的百分之—。五以上百分》之,十以下的《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!。并处没收违法所【。。得;情节严》重的取?。消其一年至二年【投标资格《并予以公告直至由】工商:行政管理机》构吊:销营:。业执照?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事责任【
!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!条例第九条规定违法!分包、转包或—者强行承接分项【工程: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:责令改正对中—标人处以分包项目】工程价款千分之【五以上千分之—十以下罚款并可以】责令其?停业:整顿:;情节严重》的降低资质等级【;,。有,违法所得的没收【违法所得 》
,
》。 第四《十八:条 招标人在评【标委员?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!以外确?定中:标人的所有投标【人,被评标委员》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!标人的?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!以对招标人处以中】标,项目金?额千分之五以上【千,。分之十以下的罚款】;对单位直接负责的!主管人员和其他直】接责任?。人员依法给予—处理: ,
— 第四十九— ,招标人?与中标人不按照【。招标投标文件和【中标通知书订立合】同的或者招标—人、中标人》订立: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!的协议的《责令改?。正,;可以处以中—标项:目金:额千分之五以上【千分之?十以下的罚款
!
第【五十条 招标人不具!备自行?办,理施工招标事宜【。条件的而自》行招标的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责令【改正处以一万—元以下罚款 —
,
—。。 ,第五:十一:条,。 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、有【关业务主管》部门:、招标投标》监督机构《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!会成员玩忽职—守、滥用职权—、泄露秘密、徇【私舞弊的《由其所在《单位或者上级主【管部门给予行政【处分构成犯罪的追】究,。刑事责任 》
?
第五十二【条 :依法必须进行招【标的项目违反本【条例规定中》标无:效的:应当依照本条例【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!余,投标人中重》。。新确定中标人—或者依?照本条例《。重新进行《招,标
— 第?六,章 附 则
!
:。
第:五十:三条 工《程勘察、设计、施】工、:装饰装修、监理、】。设备、材料采—购等的招标投标的】具体程序《由省人民政府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【。作出具体规定
!
第五十!四条 ?本条例实施中的【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!民政府建《。设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?解释
】
第《五十五?条 本条例自20】01年8月30【日起施行原有关工】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有!。关规定与本条—例规:定不相符《的以本条例规定【为准 ?。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