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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》肃省建设《工程招标投标条【例(送审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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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!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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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第一条 为了规【范建设?工程招标投标活【动保护国《。家、社会《公共利益和》招标投?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!权,益提:高投资效《。益保:证建设?工程质量根据中【华人民共《和国招标《投标法、《中华人?民共和国建筑法、】建设工程质量—管理条例等法律【法规的规定》结合本省《实际制定本条例
】。
— 第二条 凡在本省!行政区域《内进:行工程建设勘—察,、设:。计、施工、装—。饰装修、建设监理】、与工程《建,设相关的设备—和材料采购等招标投!标活动?均应遵守《本,条例 ?
—。
第三条 【招标投标活动—应当遵循公开、公】正、公平《和诚:实信用的原则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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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— ,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,管部门?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!门做好?建设工程《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!管理具体分》工依省?人民政府的规定【 ,
—
建设【工程招标投标—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!工作可?委托工程招标—投标监督机构(以下!简称:招标投?标监督?机,构):。
】
?
第五》条 凡本条例规【定限额以《上的:。工程设计、施工、建!。设监理、装饰装修】与工程有关的设备】、材料?应当进入政府批【准的工程承发包【交易中心(》即有形建筑市场以下!简称交易《中心)通过招—。标投标择优选定承】包商或供应商
】 ,第二章 招 】标 :
《
第六条 建设!工程:项目达?到下列限额之一者】必须:进行招标
【
【
(一)总投资!在一百?万,。元以上的施工、装】饰装:修,。项目;
【
:
》
(二)重】要设备、材料等【招标单项合同—概算在五十》万元以上的; !
?
:
(】三)勘察、设计【、,监理等?建,设工程项目总—投资在三《百万元?以上:的; 《。
【。
各地】(,。州、市?)人民政《府(行署)》建设行政主》。管部:门报经同级》人民政府(行署)批!准,可以根据实》际情况规定》。本地区必《须进行工程建设招】标的具体《范围: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!小本条例规》定的必?。须进行工程建—设招标的范》围 :
《
第》七条 依法》必须进行招标的全部!使用国有资金—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控!。股的:项目应当公开招【标其他工程可以【邀请招标 —
:
,
第?八条 工程有下【列情:形之一的经招—标投:标,监,督机构批准可—以,不进行?招标
】
《。
(一【)工程的主要施【工技术属《于专利并《。在其专利《保护期内的; 【 , ,。
》
:
(二)】。。在建:工程追加的附属【小型工?程或者主体加层【工程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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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:三)停?建或者缓建后恢【复建设的单位工程】且承包人未》发生变?更的; —
: ,
—
(四》)工程勘察、—设,计、施?工、监理企业自建】自用的?工程且该企业—资质:等级符合工》程要求的;
!
,
【
(五)—法律、?法规规?。定,的其他?工程 《。。
第】九条 建设工【程项目需要专业分】包的中标人》。可组织专业招—标择:优选定符合资质等级!要求的?专业承包人》并签订专业分包合】同明确双方的权利】和义务中标人应当对!招标人负责专—业,分包人应当对中标人!负责
【
《
《专业分包工程价【款由中标人》。对专业?分包人结算中标人】收到招标《人按进度拨付—的工程款《后应当及《时向专业《分包:人拨付?该分包工程相应的】备,料款及工程》进度款
【
! 中?标人将工程招标【分包后应当对专业】分包人的施工—管理、?技术、?质,量、安?全等:进行监督管理 】
【
—专,业,招标发?包时也应当进入交】易中心进行
!
:
》
禁止分包】人将工?程再分包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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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条 依法必须进】行公开招标》的,工程:项目应当同时在国家!、省、地(州、【市)指?定的报刊、建设工程!信息:网上发布招》。标公告 —
第十一条】 工程招《标由: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!。政府监督管》理部门和招》标人不得以不合理】的条件限制或排【斥潜:在投: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!人实行歧《视性待遇不得对潜在!投标人提出与招标】。工程实际要求不符】的过高的资》质等级?要求和其他要求【
《
?第十二条《 工程招标应当【具备下列条件 !。
:
,
《
(一)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!要履行审批手—续的已?经取:。得批准文件; 】
:
! :(二)工《程的相应《资金或者《资金来源《已经落实; — :
,
】。
(三)已取】得设计?。审查批文及有—关技:术资料?; :
《。
《
(四)!是勘察、设计方案竞!选的:必须具有《选址意见《书,或拨地?批文、水、电—、煤气、供热—、电:信、市政道路等方】。面的资料; 【
!
? (五)建设监理】招标:勘察资料完备、设计!审查批文及有关技术!资料满足招标要求】;
》
】
: (:六)建?设,工程设备、》材料:采购招?。。标的应具有》完整的设计图纸、】设备清单、设备概】算等资料提供工程的!主要:材料:。。清单;? ?
—
》 (七)法律—、法:规、规章规定的【其他条件 》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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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
: 第十三条》 ,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!。工程招标人可以【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!。可以委?托代理机构》。代理:招标招标人》自行:组织:招标:应当具有编制招标】文件和组织招标、评!。标、定标的能—力,并具备下列条件 !
》
》
(一)是法】人或:者依法成立》。的其他组织》;
》
《
(】二)有从事同类工程!招标的经验并有熟悉!有关工程招标的【。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的人员; !
!
(三》)有:与工程相适应的工程!技术、概预算—、财务以及工程管】理等:方面的?专业技术人员 !
《
不!具备上述《条件的招标人—应,当委托?具有相应资格的【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!理招标?
!第十四条 从—。事建设工程项目招】标,代理业务的单位其资!格由省以《上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,门认定?
—
第十五《条 :是公开招标的—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!。者众多时《招标人?在,招标:投标监督机构的【监督:下依据资《格预审?办,。法,依次选取不少于7】名的合?格者作为正》式,。投标人 《。
第十六!条 招标人在发出】。招标公?告或:投标邀请书》五个工作日前应当将!招标方式、招标【范,。围、招?标文件等报招标投标!监督机构登记备【案招标投标监督机】构收到备案文件【后,依法对招标人或委】托招标代《理机构的资格、【。投,标人资质《、招标方式》、招标范《。围(标段划分)、】招标文?件等条件进行审查】招标投标监督机【构自收到备案—材,料五个工作日—。内,无异议的招标—。人可以依法自行办理!招,。标事宜 —
?。
,第十七?条 招标人发出招!标文:件后不?得擅:自,变,更确需变更的—应在投标截止时【间十:五个工?作日前以书面形式】通知所有的》投标:人并报原备》案机:关 《
,。。
《
要求提交!投标保证金的一【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!的百分之二》最,高不得超过五—十,万元投标保证—金可以?使,用支票、银行汇【票,等 : :
》
第十八条 招】标工程设《。有标底的标底力【求与市场的》价格相吻合政府投资!的建设?项目其?标底应当报招—标监督?机,构审定标底一经【审定应?当密封保存不得泄露!标底只作为评—标的参考《指标:。考核指标应当—在开标前《确定: ?
第十】九,条 实《。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!程招标?人,应当在招标》公告载明资格预【审的:。。条件 《
!。第二十?条 任《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以征地—、拆迁?、设:计、:垫资、规划等为条件!要求招标人将应当招!标的工程项目发【包给其指定的单【位和个人承包
【
第三章 — 投 标》 ,
— 第二十一条 【 凡具?备资质的勘》察、设计、施—工、装饰装修、设备!、材:料供应、《建设监理的单位均可!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!级和:经,营范围相适应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!
—第二十?二条 《投标人应当按—招标文?件的要求编制投标】文件投标书》应,包括下列内容 】
】。
(一)—投,标函; 》
:
:
—
(《。二)投标报》价或工程量清—单单价?和总价; 【
!
: ,(,三)施工组织设计或!施工方案、》设计方案; — , ,
—。 :
《(四)?。施工:方案和投入的—主要机械设》备清单;《
!
《 (五《。)招标文件要求提】供的其他材料;【 :
【
?
(六)工作】。。勘察、?设计、?监理、设备》、材料招《标投标?书必:须满足招标文件【实质性要求》并提供相应的—资,料;
【
! (七)对招标文件!。主要:条款的确认 】
】
在》招,标文件?规定时间后送达的投!标,文件招?标人应?当拒收 》
:
?
第二《十三条 投标【人在投标截止时间】前可以?补充:。、修改投标》文件补充、修改【的内容为投标文件】的组成部分
!
第二十】四条 投标—。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!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!目的部分非主体结】构工程分包给符合】资质条件的其—他单位完《。成的应当在投标【文件中载《明 ?
第】二十五条 投【标人不得相互—串通投标报价不【。得排:。挤其: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!不,得损害招标人或者】其他投?标人的合法权益 】
【
【投标人不《得以低于成本的报】价竞标也《不得以?他人的名《义投标不得弄虚作假!骗取中标
!
】。 投标《。人和:工程监理《单位有隶属关—。系,和利害关系》。的不得?参加同一工程建设的!投标
—
》第二十?六条 投》标人和其他》利害关系人认为招】标投标活动不—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!的有权向招》标,人提出异议》或,。。者,依法向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—或招标?投标监督机构投诉 !
《
】第四章 开标、评】标、定标 —
:。
第二十!七条 开标》应当在招标》文件确定提交投标】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!时间:公开进?行开标应《当在交易中心或在】确,认的招标文件预先】确定的地点》
】 第二十八条 评】标委员会由招—标人:。依法组?建评标委员会负责】评标活动评标委员】会成员名单一般应】于,开标前确《定评标委《员会成员《名单在中标》结,。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!
,
【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!。情形之一的》不得担任评》标委:员,。会成员
—
(一】)投:标人或者投标人【主要:负责人的近亲属;】
?。
(【二)项目主》管部门?或者:行政监督部门的人】员;
》
(【三)与投《标,人有利益关系可【能,影,响对投标《公正评?。审的:;
《
(【四)曾?因在招标、评标以及!其他与招《标投标?有关:活动中?从,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!政处罚或刑事处【罚的
! 》评,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!规定情形之》一,的应当主《动提出回避
【
— 第三十条 — 招标人应邀请【有关:部门:、投:标人及招标机—构的评?标成员参加开标会】议,在开标前当众宣布评!标、定标办法—启封:投标书及补充函件】确认投标文件的有效!性宣:读投标人报》价或投标《文件的?主要内容设》有标底?的应当?场启封、公布标底 !。
】第三十一条 开【标、评标、定标【活动由招标人主持】接受招标投标监督机!构及有关部门的监】督招标投标》监督机构有权否决违!。法、违规确》定的定标《结果
—
第三【十二条 《评,标委员会成员—和与评标活动有关】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!对投标文《件的:评,审和:比较、中标》候,选人的推荐》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!的其他?。情况
【前款所称与评标活】动有关?的工:作人员是指评—标委员会成员—以外的?因参与评《标监督工《作或者事务性工作】而知悉有《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!员
》。
第—三十三条 有—下列情?况之一?的投标文《件,无效;?
—
(一)逾【期送达的《;
! (二)商务标【未密封或在封口处】未加盖投标人—公章:、法定代表》人签:。名或盖章的》;
《 ,
:
, :(三)技术标封面载!。。明投标人名称—或在:投标书中作有任何标!记的;
》
《
(四)—无,投标人和法定—代表人委托的代理】人证明文件的; 】
:
《 :(五)未按规定【。。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!字迹模?糊、辨认不清涂改处!没有加盖法定代【表人或法定代表【人,委托的代理人印鉴】的;
》
《 (?。六)未按招标文件】统一格式《编制的;《。
《
《。 (七)在一—个招标工《程中投标人报两【个以上的标书或报】价又未声《明,哪个有效的; 【
(!八)投标《人未参加开标会【。议的
》 :
第三十【四,条, 评:标定标组织工作应由!。招标:人负:责
《
?
《 ,。 评标委》员会成?员,由招标人《和有关的技术、【经济等方面的专家】。组,。成成员人数为—五人:以,上的单数其中技术】、经济等方面的【。专家不得少于成【员总人数的三分【之,二
》
】。 评标?委员会成员中的【技术:、经:济,专家由?招,标人从政府有关部】门提:供,给交易?中心的相关专—业专家?名单中随机》抽取特殊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】标人直接确定
!
! 与:投标人有《利,害关系的专家和【工作人员《不得进入评标机构 !。。
: :
《 评标—委,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!守职业?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!意见:承担责任
—
】 , 评标委》员会成员《不得串通评标不得】私下接?触投标人不得接【受投标人《的财、物或者其他好!处
《
《 , 省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!同有关部门应当对】进,入专:家名册?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!、法规和招》标投:标业务?培,。训,对不合格的或者违法!、违规?的专家取消》其资格
!
?第三十?五条 ?评标委?员会成员应当根【据招标文件及评标办!法对投标文件作【出客观?、公正的评价并【向招标人提供—书面评标报告阐明】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!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!。见并依名次推—荐不多于三》。名合格中标》的候选人招》标人根据评标委员】。会提出的书面—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!。标候选人确定—中标人招《标人也可以》。授权委员会》直接确?定中标人
!。
,
》 是合理》。低,价评标的应当在【投标文件满足招标】。。文件实质性要求【的投标人中》以合理最低报价【者,为中标人但》投标:价格低?于其企业成》本的除外《。对于低?于其成本的经评标】委员会论证认定【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!其企业成本的不【能推荐为《中标候?选人或中标人 【
?
? 第三十六条【 因违反法律、法】规和本条《例规定出现废—标后有效标书不【足三个使得投标【明显缺乏《竞争时评《标委员会可》以否决全《部投:标招标人应当依【法重新招标》但是采用合理低价】评标:法,有,效标书不足三个时】。经,评,标委员会《。评审:确认其中有》一定:投标报价《确属最低报价—者并满足招标文件】实质内容者应—当确定为中标人 】。
《
第三—十七: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!。。定中标?人之日起十五个【工作日内向招标【投标监督管理机构】。。报送招标、开标【、评标备案报—告及备?案资料
!
第三十八【条 招标人》应当:在中标通《知书发出之日—起,三十:个工作?日按照中标价格、】招标:文,件和投标文》件的内?容与中标人签订承】发包合同并向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备案
—
:
: 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该中标无》效 :
,
, (一)》中标:人与招标《人串:通投标的《;
! (二)《中标人与其他投标】人相互串通或以他人!的名义进行》投标的;
】
:
?(三)中《标人弄?虚作假?骗取中标《的;
! , (四)中标人与】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!监理单位有隶属【关系的;《
!(五:),法律、法《规规定的其》他损害招《标人利益《和社会?公共利益《的
《 ,
第三十】九条 中《标人选派施工的【项目经理和主要工程!技术人员必须是投】标文件承诺的项目】经理和主要技术【人员:一个工程项目—经理部及其项目【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!不得同?时承担两个》以,上大中型工程主体】部分的施工任务建设!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对》项,目经理?承,担的在建工程建【立备案消号制度 】
》。
: 第四十条》 投标人落标后招】标人应?将投标人《交纳:的投标保《证金于评标工作结】束之:日五个工作》日内退回;中标人交!纳的投标保》证金应当《。于签:。订合同后退回—。
—
中标通!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!绝签订合同的—投标:保证金不予退回【投标人违反》第三十八条(二)、!(三)、(五)【规定的?招,标人可以不退回投标!人,交纳的保证金—
:
第五章 法律】责任
》
:第四十一条 违反!本条例规定必须招】标的:项目而不招》标的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》应当责?令招标人限期—改正并按以下规定进!行处罚?
!(一)属总》承包、施工、装饰】装修:、设备采购》的对发包人和—承,包人各处以》发,包价款的千分—之五以?上,千分之十以下的罚】款;
》
《 , (二)属勘—察、:设计、建《设监理?的对:发包人和承包—人各处以《收费数额的百分之三!。十以上百分之五【十以下的罚款
】。
?
? 第四?十二条 违》反本条例第十八条】规,。定泄:露标底的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责令《改正对泄《露标底的《单位处以一万元【以上十万元以下【罚款;对泄露标底的!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!罚款数额的百分之】。五以上百分之十【以,下罚款有《违法所得的没收违】法,所得:是代理招标的—。情节严?。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!标,代理资格;给他【人造成损失的依法】。承,担赔偿责任;构【成犯罪?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 ?
前款—所列行为《影,响中标结果的—中标无效
】
第四【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!第二十五条规定串】通投标损害》他人利益的中标无】效依据招标》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!定对:中标人处以标价【千,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!以下的罚款;对单位!直接负责的》主,管人员?和,其,他直接责任人—员处:以单位罚款》数额百分之五—以上百分之十以【下罚款有违法—所得的没《收违法所得》;情节严重的取消其!一年至二年》投标:资格并予《以公告;《给他: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!担赔偿责任;构【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?
:
第】四十四条 》违反本条《例第二十《条规定以征地、拆迁!、设计、垫资为条件!。发包工程的由—。建,设,行,政主管部《门,限期改正;》对发包人和承包人】各处以发包价千分之!五,以,。上千分?之十以?。下的罚款;情节严】重的对承包人降低资!质等级或吊销资【质证书
】
: 第四十五条 违!。反,本条例第三》十四条第四款串通】。评标接?受投标人财》、,物或其他好处的【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取消其【评标委员会成员【资格没收收受的财物!并处以?一千元?以上五千元以下【罚款;构《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?任
! 第四?十六条 招标人违反!本条例第三十—八条第二款(一【)、(?二)、(三)、(】五)款规《定中标人与》招标人串通》投标、以他》人名:义,投标的或骗取中【标书损害他人利【。。益的依法承》担赔偿?责任依?据招标投标法第【五十三条规定处以标!价千分之五以—上千:分之十以下》罚款;对《单位直?接负责人《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!以单位罚款数—。额的百分之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】下的罚款《;有违?法所得的并》。处没收违法》所得;情节严重【的取消其《一年:至二年投标资格并】。予以公告直至—由工:商行政管《理机构吊销营—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!依法:追究:刑事责?任, ,
》
第四》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!第九条规定违法【分包、转包或者【强,行承接?。分项工程《的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责】令改正对中》标人处以分包项目工!程价款?千分之五以上—千分之?十,。以下罚款《并可以责令其停业】整顿;情节严重的】降,低资质等级;有违法!所得的没收违法所】。得
! ,第四十八条 招【标人在?评标:委员会推荐的中【标候选?人以外确定中标人】的所有投《标人被?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!行确定?中标人的中标无【效责:令改正可《以对招标《人处以中《标项目金额千分之】五以上千《分之:。十以:。。下的罚款;对—。单位:直接负责的主管人】员和其?他直:接责任?人员依法给予—处,理
【
第四十九【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!按照招标投》标文件和中标—通,知书订立合同的【或者招标《人、中标人订—立背离合同》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!责令改正;可—以处以中标项目金额!千分之?五以上千分之十【以下的罚款
!
? 第?五十条? 招标人《不具备自行办—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!的而自行招标的【。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责令改正【处,以一万元《以下罚款《
《 ,
第五十一条! 建设?行政:。主管部门、》有关业务《主管部门、招标投】标监督机构工作【人员和评标委—员会成员玩忽—职守、滥用职权【、泄露秘《密、徇私舞弊—的,由其所?在单位或者上—级主管部门给—予行政处《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!。事责任
!。
,第五十二条》 依法必须进行招】标的项目违反本条例!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!依照本条例规定【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!。标人:。中,重新确?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!条例:重新进行招标—
?
: 第六章》 附 《 则
》
第五十三—条 工程勘察、【设计、施工、装饰】装修、监《。理、设备、材料采购!等的招?。标投标的具》。体程序由省》人民政府《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具!体规:定
【
: 第五十四》条 本条例》。实施中的具体应用】问题由省人民—政府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解释?
:
, ,
第五十五!条 本?条例:自200《1年8月3》0日起?施行原?有关工?程建设招标投—标的有?关规定与本条例规定!。不相符的《以本条例规定为准】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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