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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甘肃省建》设工程?招标投标条》例(送?审稿)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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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—。章 总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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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》条 为了规范建【设工程招《标,投标:活动保护《国家、社会公共利】益和:招标投标活动—当事人的合法权【益提高投《资效益?保证建设工程质【量根据中华人民【共和:国招标投标法、【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建筑法、建设工【程质量管理条例【等法:律,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!实际制定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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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条 凡在》本省行政区域内进】行工:程建:设勘察、设》计、施?工、装饰装修、【建设:监理、与工程—建设:相关的设备和材【料采购等招标投【标活动均应遵守【。本条例 《。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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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!应当:遵循公开、》公正、公平和—诚实信用的原则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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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省人民政!府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会:同有关行《政管:理部门做好建—设工程招标投标【活动的监督管理【具体分工依省—人民政?府,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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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。建,设工程招标投—标活动的《。具体监督《管理工作可委托工程!招标投标监督—机构(?以下简称招标投【标,监督机构)
】
! :第五条 凡本条【例规:定限:额以上的工程—设计、?施工、建设监理、装!饰装修?与工程有关的设备】、材料应当进入政府!批准:的工程承发包交易中!心,(即有形建筑市场以!。下简称交《。易中心)通过招标】投标择优选》定承包商或》供应商
第【二章 招 — 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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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— ,建设工程项目—达到下列《限额之一者》必须:进行招标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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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)总投—资在一百万》元以上的施工、装饰!装修项?。目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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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
(二)重要】设备:、材:料等招?标单项合《同概算在五十万元】以上的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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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三)勘察、设!计、监理等》建设工?程,项目总投资》。在三百万元以—上,。的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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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《地(州、市)人民政!府(行署)建—设行政主《管部门报《。。。经同级?人民:政府(行署)批【准可以根据实际情】况规定本《地区必须《进行:工程建设招标—的具体范围和规【。模标准但不得—。缩小:本条例规定》的必须进行工程【。建设招标《。的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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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!全部使用《国有资金《投资或?者国有资金控股【的项目应当公开招】标其他工程可以邀】请招标 《
第八】条 工程《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经,招标:投标监督机构—批准:可以不进行》招标 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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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一:)工程的主要施工】技术属于专利并【。。在其专利保护期内】的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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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二)《在,建工程?。追加的附属小型工】程或者主体加层工】程; 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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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)停建或【者缓建后恢复建【设的单?。位工程且承包人【未发生变更的; 】。
!
《 (四)《工,程勘察、设计、施工!、监:理企业?自建自?用,的工程且该企—业资质等级符—合工程要求的;【
【
(!五):法律:、法规规《定的其他工程—
【
第九条 【建,设工程项目需要【专业分包《的,中标:人可组织《专业招标择优选定符!合资质等级》要求的专业承包人】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!明确双方的权利和】义务中标人应当对招!标,。人负责专业分包人】应当对中标人负【责 :
【
《 专业分包工程价】。款由中标人对专【业分包人结算中【标人:收到招标人按进【度拨付?的工程款后应当及】时向专业分包—人拨付该分》包工程相应》的备料款及工程进度!款 ?。 ,
】
:。 :中标人将工程招标分!包后应当《对专业?分包人的施工管【理、技术、》质量:、安全等进行监督】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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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专【业,招标发包时》。也应当进入交—易,中心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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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禁止分包人将工程再!分包: ?
第十条! 依法必须进—行公开?。招标的?。工程项目《应当同时在国家、省!。、,地(州、市》)指定的报刊—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!发布招标公告 】。
》第十一?条, 工程招标》由招标人《依,法组织实施政府【监,督管理部《。门和招标《人不:得以:不,合理的条《件限制或《排斥:潜在投标人不得【对潜在投标人实行】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潜!在投标人提出与【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!符的过高的资—质等:级,要求和?其他要求 【
第》十二条 工》程招标应当》具备下列条件 】。
【。
? (一?)按:照国家有《关规定需要履行审】批手:续,的已经取得》批准文件; 】。
】
(二)【工,程的相应资金或者】资金来源已经—落实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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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(三)已取得设计!审查:批文及有关》技术资料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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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(四?),是勘察、设》计方案竞选的必须具!有,选址意?见书或拨地》批,文、水、电、煤【气,、供:热、电信、市政道】路等方面的资料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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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:。五)建设监理—招标勘?察资料完《备,、设计审查批文及有!关技术资料满足招标!要求;
】 :
(!。六)建设工程设备】、材料采购招标的】应具有完整的设计】图纸、设备清—单、:设,备概算等资料提供】工程的主要材料清】单;
!
(!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规定的其他条件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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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三条《 依法必须》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!人可以自《行,。办理招标《。事宜也可以》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!标招标人自行组织】招标应当《具有:编制招标文件和【组织招标、评标【、定:标的能?力并具备下列—条件 ?
】
》。 (一)是法—人,或者依法成立的【其他组织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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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
(二)有从事!同,类,工程招标的经验【并有熟悉《有关工程《招标的法律、法【规、规章的人员; !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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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有与】工程相?适应的工程》技术、概预算—、,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!方面的?专业技术人员 【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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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具》备上述条件的招【标人: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!格的工?程招标代理机构代】理招标
】
第十—四条 ?从事建设工程项【目招标?代理:业务的单位其—资格由省以上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认定
【
第十五条 【是公:。开招:标的投标人资格【。预审合格者》众多时招标》人在招标投标监督机!构的监?督下依据资》格预:审办法?。。依次选取不少于7名!的,合格者作为正式【投标人 》
《
第十六条》 招标人在》。发出招标公告或投】标,邀请书五个工作日前!应当:。将招标方式、招标范!围、:招标文件等报招标投!标监督?机构:登记备案招标—投标监督机构收到备!案文件后依法对招标!人,或委托招《标代理?机构的资格》、,投标人资质、招【标方式、招标范围(!。标段:划分)、招标—文件:等条件?进行审查招标—投标监督《机,构自收到备案材料五!个工:作日内?无,异议:的招:标,。人可以依法自行办】理招标事宜 【
《
第十七条》 招标人发—出招标?文,件后不得擅自变更确!需变更的应在投【。。标截止时间十五【个工作日前以书【面形式?。通知:所有的投标人并报】原备案机关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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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要求提—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!不得超?过投标总价》的,。百,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!五十万元《投标保证金可—以使用支票、银【。行汇票?等
》
第十八】条 招标工程【设,有标:底的标底力求—与,市场的价格相—吻合政府投》资的:建设项目其标—底应当报招标—监督机?构审定标底》一,。经审定?应当密封保存不【得,泄露标底只》作为评标《的参:考指标考核指标【。。应当在开标》前确定?
!。第十:九条 《实行:资格预审的招标【工程招?标人应当在招标公】告载:明资格预审》的条件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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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条 任何单位!。和个人不得以—征地、拆迁、设【计、垫资、规划等为!条件要求招标人【将应当招标》。的工程项目发包给】其,指定的单位和个人承!包
第》三章 《投 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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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二十一条— , 凡具备资质的【勘察、?设,计、施工、》装饰装?修、设备、材料供】应、建?设监理的单位均可申!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!和经营范围相—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!标
》
第二十—二条 投》标人应当按招标文】件,的要求编《制投:标,文件投?。标书应包括下列【内容
【
(!一):投,标函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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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《 (二)投标—报,价或工程量清单单】价和总价;》
《。
:
《
(—三)施工组织设【计或施?。工方案、设计方【案;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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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?四)施工方案和【投入的?主要机械《。设备清单; 】
:。
! (五)招》标,文件要?求提:供的其?他材料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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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(六)工作勘【察、设计、监—。。理、设备、材料招】标投标书必须满足】。招标文件实》质性要?。。。求并提供相应的资】料;
!
】(七)对招标—文,件主要条款的确认 !
!。
在—招标:文件规定时》间后送达的》投标文件招》标人应当《拒,。收 《
《
第二十》三条 ? 投:标人在投标截止时】间前:可以补充、修—改投标?文件补?充、修改的内容为投!标文件的组》成部分?
《
》第二:十四条 投标人根!据招标文件要求拟在!中标后将中标项【目的:部分非主《体结构工程》分包:给符合资质条件的】其他单位完成的【应当在投《标文件中《载明 《。
》
第二十》五条 《投标人不得相—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!排,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!竞争不得《损害招标人或者【其他投标人的合【。法权益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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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】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!的报价?竞标也不得以他【人,的名义投标不得【弄虚作?假骗取中标 —
》
【 投标人和工程监!理单位有隶属—关系和利害关系的】不得:参加同一工程建【设的投标 —
第】二十六条《 投标人和其【他利害关系人—认为招标投标活动】不符合法律、法规】规定的有权》向招标人提出异议】或者依?法向建?设行政主管》部门或招标投标监】督机:构投:诉
—
》
: ,第四章? 开标、评标、定】标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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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二十七条 开【标应当在招标文【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!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!公开进行开标—应当在交易中心【或在确?认的:招标文件预先确【定的地点
—。
第】二十八条 评—标委员会由招标人】依法组建评标—委员会负责》。评标活动《评标委员会》成员名单《一般应于开标前确】定,评标委员会》成员名?单在中?。标结果?确定前应《当保密
【
第二十】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:不,得,。担任评标委员会成】员
】 (一)投标人】或者投标人主要负】。责人的近亲属;
!。
(】二,),项目主?。管部门或者行—政监督部门的—人员;
—
?
(《三)与投标人有利】益关:系可能影《响对投标公》正,评审的; 》
》
(四)—曾因在?招标、评标以及其他!与招标投标》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!行为而受过行政【处罚或刑事处罚的】
—
》 评标委员会成员】有前款规定情形【之一的应当主—动,提出回避
—
《
第《三十条 招标【人应邀?请有关?部,门、投标人及招标机!。构的评标成员参【加开标会议在开标】。前当众宣《布评标、定》标办法?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!件确认投标文—件的有效《性宣读投标人报【价或投?标文件?的,主要内容设有—。标底的应当》场启封、公布标底 !
《
: 第三十一—条 开标《、评标、定标活【动由招标人主持接受!。招标:投标监督机构及有】关部门?的监督招标投标监】督机构有权否—决违:法、违规确定的定】标结果?
》
第》三十二条 评—标,委员会成《员和与评《标,活动有关《的工作人员不得【透露对投标文件的】评审和?。比较、?中标候选人的推【荐情况以《及与评标有关的【其他情?况 :
《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!有关的工作人员是】指评:标委员会成》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!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!。工,作而知悉有关评【。标,。情况:的所有人员
】
第三十!三条 有下列情【况之一的投标—。文件无效;
!。
《 (:一)逾期送达的;】
!(二)商务标—未密封或《在封口处未加盖投】标人公章、法定【代表人签《名或盖?章的;
》
《
(《三)技术标封面【载明投标人名称或】在投标书中》作有:。任何标记的;— ,
《
? (四)《无投标人《和法定代表人—委托的代理人证【。明,文件的?。;
】 (五)未按【规定格式《填,。写内容不全或—。字迹模?糊、辨认不清涂改处!没有加盖法》。定代表?人或法定代表人【委托的?代理人印《鉴的;
—
—(六)未《按招标文件统一格式!编制的;《
《
》(七)?在一个招标工程【中投标人报两—个,以上的标书或报【价又未?声明:哪个有效的;
】
?
(八)【投标人?未参加开《标会议的 》
】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!标组:织工作应由招标【人负:责
《
! ,评,标,。委员会成员》由,。招标人和有关的技术!、,经济等方面》的,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!五人以上的》单数:其中技?术、经济等方—面的专家不》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!三分之二
!
【。。 ,评标:委员会成员中的技术!、经济?专家由招标人从【政府有关部》门提供给交易—中心的?相关专业专家名【单中随机抽取特【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!标人直接确》定
《 ,
》 与》投标人有利》害关系的专家—和工作?人员不?得进入评标机构【
【 —评标委员《会成员应当严格遵】守职业?道德对所《提出的?评审意见承担责【任
】 : 评标委【员会成员不得串通】。评标不得私下接触投!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!的,财、:物或者其《他好处 《
?
】 省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会?同有关部门应当对进!。入专家名册的专【家,。组织有关法律、法规!和招标?投标业?务培训?对不合格的或者【违法、?违规的专《家取消其资格—
》
《第三十?。五条 ?评标委员会》成员应当根据招标文!件及评标《办法:对投标文件作—出客观、《公,正的评价并向—招标人提《供书:面,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!。员会对各投标文件】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!依名:次推荐不《多于三名合格中标】的候选人招标—人根:据评:标委员会提出的【书面评标《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!选人确?定,中标人招标人也【可以授权委》员会:直接确定中》标人
【。
? 是合理低!价评:标的应当在投标文】件满足招标文件实质!性要求的投标—人中以?合理最?。低报价者《为中标人但》。投,标价格低《于其企业成本的【除外对于《低于其成本》的经评标《委,员会论证认定—该投标人的报价【低于其企业成本【的,不能推荐为中标【候选人或中》标人
《
第】三十六条 》因违反法律、—法规和本条例—规定出现《废标后有效标书不足!三个使得投》。标明显缺乏》。竞争时评标委—。员会可?以否决全部投标【招标人应当》依法重?新招:标但是采用合理低】价评:标法有?效标书不足三个时】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!认其中有《一定:。投标报价确属最低】报价者?并,满足招?标文件实质》内容者应当确定为】中标人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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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七条 招】标人应当在确定【中标人之日起—十五个?工作日内向招标投标!监督管理机构—报送招标、》。开标、评标备案报告!及备案资料 —
】第三十八《条, 招标?。人应当?在中标通知》书发出?之日起三十》个工:作日按照中标—价格、招标文件和投!标,文件的内《容与中标人》签订承发包合—同并向建设》行政主?管部门备案 —
有!下列:行,为之一的该中—标无效
】(一)中标人与招标!人串通投标的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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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中标人!与其他投标人相互】串通或以他人—的名义进行投标【的;
】。
(三)中【标人弄虚《作假骗取中》标的;
—。。。。
》 (四)中标人与招!标,人已选定的建设监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】的;
— ,
(五)法】律、法?。规规:定的其?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!社会公共《利益的
—
第三】十九:条 中?标人选?派施工的项目—经理和主要》工程技术《人员必须是投标文】件承诺的项》目经理和主要技【术人员一个工程项目!经理部及《。。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!术人员不《得同时?承担两个以上—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!的施工任务建设【行政:主管部门应》。当,。对项目经《。理承担的在》建工程建立》备案消号制》度
《。 :
第四十【条 投标人落标【后招标人《应将投标人交—纳的投标保证—金于评?标工作结《。。束之日五个》。工作日内退回;中】标人:交,纳的投标保证金应】当于签?订合同后退》回
】 中—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!人拒绝签订合同【的投标?保证:金,不予:退回投?标,人违反第三》十八条(二)、(三!)、(?五)规定的招标人可!以不退?回投标人交纳的保】证,金 :
:第五章 》法律责任
】
第四十一条— 违?反本条例《规定必须招标的【项目:而不招标的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!标人:限期改正并按以下】规定进?行处:罚,
!(一)属总承—包、施工、装饰装】修,、设备采购》的对发?包人和承《包人:各处以发《包价款?的,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!。十以下的罚款;【
—
(二)属【。勘,察、设计、建设监理!的对发包人》和承包人各处以收】费数额的百分之【三十:以上百?分之五十《以下的罚款
! ,
: :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!条例第十《八条规定泄露标底】的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责令?改正对?泄露标底《的单位处以一万【元以上十万》元以下罚款;对泄】露标底的直接责【任人:处以单位《罚款:数额:的百分之五》以上百分之十—以下罚款有》违法所?得的:没收:违法所得是代理【招标的?情节严重的暂—停直:至取:消招标?代理资格《;给他人造成—损失的依法》承担:赔偿:。责任;构《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:任
—前款:所列行为《影响:中标:结果的?中标无效 》。
【 第四十三》条 违?。反,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!定串通?投标损害他人—利益的中标无效依据!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!条规定对中标人【处以标价千分之【五以上千《分之十以下》的罚款;对》。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!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。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!额百分之五以—上百分之十》以下:。罚款有?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!所得;情节严重的取!消其一年《至,。二年投标资格并予以!公告;给他人造成损!失,的依法?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!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
!
? 第?四十四条 违反【本条:例第二十条规—定以征?。地、拆迁、设—计,、垫资为条件发【。包工程的由建—设行政?主管:部门:限期:改正;对发包—人和承?包人:各处以?发包:价千分之五以上【千,。分之十以下的罚款;!情节严重《的对承包人降低资】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!书
】 第四十五—条, 违反本条例—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串!通,评标接受投标—人财、物或其—他好处?的建设行政主—。管,部,门应当?取,消,其评标委员会成员】资格没收收受的【财物并处以一千【元以上五千元以下】罚款;构成犯罪【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 《。
— :第四十六条 —招标人违反本—条例:第三十八条第二【款(一?),、(二)、》(,三)、(五)款【规定中标人》与招标人串通—投标、以《他人名义投标的【或骗:取中标书损》害他人利益的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】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!十三:。条规:定处以标价千分之五!以上千分之》。十,以,下罚款;对单位【。直接:负,责,人,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!以单位罚款数—额的百分《。之五以?上百分之十以—下的罚?款;有违法所得的并!处没收违法所—。得;情节严》重的取消其一—年至二年《投标资格《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!商行政管理》机构:。吊销营业执照;【构成犯罪《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
—。
第四【。十七:条 违反本》条,例第九条《规定违法分》包、转包或者强行】承接分项工程—的建设?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责《令,改正对中标人处【以分包项目》工程:价款:千分之五以》上千分?之十以?下罚:款并可?以责令其停业整顿】;情节严重》的降低资质等级【;,有,违法所得的没收违】法,所得 ?
— 第四《十八条? 招标人在》评标委员会推荐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!定,。中标:人的所有投》标,人,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!自行确?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!责令改正可以对招标!人处以中标项目金】额千分之五以上【千分之十以下—的罚款;对单位【直接负责的》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!责任人?员依:法给予处理
】
?
: 第四十九 招【标人与中标人不【按照招标投标文件和!中标:通知书订立合—同的或者招标人【、中:标人订立背离—合,同,实质性内容的—。协议的责令》改,正,;可以?处以中标项目金额】千,分,之五以上《千分之十以》下的罚款 》
】第五十?条 招标《人,不具备?自行办理施工招标】事宜条件的而自【。。行招标的建设行【政主管?部门应当责令改【正处以一《万元以?下罚款?
:
《
?第五十一条 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【、有关业务主管【部门、招标投标监】督机:构工作人员和—评,标委员会成员—玩忽职?守、滥用职》权、泄露秘》密,、徇私舞弊的由【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!主管部门给予行【政,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!刑事责任 》
第五】十二条 依》法必须?进行招?标的项目违反本条】。。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!当依照本条例—规定的中标条件【从其余投标人中【重新确定中标人或】者依照本条例重新进!行招标
》
第—六章 附 【则
第【五十三条 工程勘】察、设计、施工【、装饰装修、监理、!设,备、材料采购等【的招标投标的具体程!序由省人民政府【建设行政主》管部:门作出具体》规定
! 第五十四条 本!条例实施《。中的具?体应用问《题由省人民政府【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!。
?
第五十】五条 本条例—自2001年8月】30日?。起施行?原有关工程建设招标!投标的有《关规定与本》。条例规定《不相符的以本条例规!定为: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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