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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: 【 甘肃省建设—工程招标投标—条,例(送审《稿) 】  ?。  第一【。章 总 则》    — 第:一条 为了规范【建设:工程招?标投标活动保护国】家、社会公共—利益和?招标投标活》动,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!高投资效益保证建】设工程质量》根据中华《人民共和国》招标投标法、中【华人民共和》国,。建筑法、建》设工程质量》。管理条例等法律【法,规的规定结合本【省实:际制定本条例— 》 : ,第二条 凡在本省】行政:区域内进行工程【建,设勘察、设计、【施,工,、,装,饰装修、建》设监理、与工程【建设相关的设备和】材料采购等》招,标投标活动均应遵】守本条例 】。 第【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!应,当遵循公开、公正】、公平和诚实信用的!原则 【 第《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!设行政主管》部门会同《有关行政管理—部门做好建》设,工,程,。招标投?标活:动的监督管理—具,体分工依《省人民政府的—规定 ? 》   ? 建设工程招标!投标活动的》具体监督管理工作】可委托工程招标【投标监督机》构(以下简称—招标:投标监督机构) ! ,    ! 第五条 —凡,本条:例规定限额以上的工!程设计、施》工、:建,设,监理、装饰装—修与工程有》关的设备、材—。料应当?进入政府批准—的工程承发包交【易,中心(即有形建筑市!场,以下简称交易—中心)通过招—。标投标择优》选定承包商或—供应商 《 第二章  招 ! ,标   — ,。 第六条 建设】工程项?目达到下列限—额之一者必须进行招!标, 《    !(,一):总,投资在一百万元以】上的:施工、装饰》装修项目; 【   ! (二)【重要设备、材料等招!标,单,。项合同?概算在五十万元【。以上:的; 》    !。 (三》)勘察、设计、【。监理等?建设工程项目—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!。上的; 】 :。 ,  : , 各地(【。州、市)人民—。政府(行署)建设】行政主?管部门报《经同级人民政府(】行署)批准可—以根据实际情况【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!。工程建设招》标,的具体范围和—。规模:标准但?不得缩?小本:条例规定《的必须进《行工程?建,设招标的范围 【 , ? 《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!行招标的全部—使用国有资金投【资或者国有资金控】股的项目应当公开招!标其他工程可以邀请!招标: ?。。 《第八:条 工程《有下:列情形之一的经招】。标,投标监?督,机构批准可以不进】行招标? 【    (!一)工程的主—要施工技术属于【专利并在其专利保护!期内的; 【 :   — 《(二:)在建工程追—。。加的附属小型工程】。。或,。者主体加层》工程; 】 :    (!三):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!建,设的单位工程且【承,包人未发生变—更的:。; 《。 《。 ,    —。 ,(四)工程勘察、设!计,、施工、监理企业自!建自用的工程且【该企业资质等—级符合工程要求【的; 【 :   《 ? (五)法律、【。。法规规?定的其他工》程 !。 第九条  建【设工程项目需要【专业分包的中标【人可组织专》业招:标择优选定符—合资质等级要—求的专业《承包人?并签订专业分包合】同明确双方》的权利和义》务中标人应当对招标!人负责专业分包【人应当?对中标人负责 !    !。 专业?分包工程价款由中标!人对专业分》包人结?算中标人《收,到招标人按进度拨】付的:工程款后应当及【时向专业分包人拨】付该:。。分包工程相》应的备料款》。及工程进《度款 !  ?  》中标人将工程—招标分包后》应当对?专业:分包:人的施工管理、技术!、质:量、安全等进行【监督管理 》 —   《。。 : ,。 专业招标》发包时也《应当进?入交易中心》进行 【。    】 禁止分包人【将,工程再?分包 【。 第十条 依!法必须进行公开招】标的工?程项目?应当同时在国—家、省、《地(州?、市)指定的报【刊、建设工》程信:息,网上发布《招标公告 ! , 第十一条 —工,程招标由《招,。标人依法组织实施】政府监?督管理部门》和招标人《。不得以不合理—的条件限制或排【斥潜在投标人不得】对潜在投标人—实行歧视性待遇【不得对潜在投—标,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!际,要,求不符的过高的【资质等级要求—和其他?。要求 《 》第十二条 工程招】标应当具《备下列条《件 : :    】 (一)按—照国家有关》规定需?要履行审批手续【的已:经取得批准文件; ! :    ! (二)工【程的相应《资金或者《资金来?源已经落实; 【 】   —(三)已取得设【。计审查批文及有关】技,术,资料;? 【   《 (四)是勘!察、设计方案竞选】的必须?具有选址意见书【或拨地批《文、水、电、煤气、!供热、电信、市政】。道路:等方面的资料;【 】 ,  : :。 (五《),建设监理招标—勘察:资料完备《、设计?审查:。批文及?有关技术资》料满足招标要求; ! , ?   —。。 (》六)建设工程设备、!材,料采购?招标的应具有完整的!设计图纸、设备清】单、:设备概算等资料提】供工程的主要材料清!单; 】 ? ,  》(七)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规定的其他【条件 ? 《。 《。 第十三》。条 :。依法必须进行招【标的工程招标人【。可以:自行办理招》标事宜也可以委托】代理机构代》理招标招《标人:自行组织招标—应当具?有编:制,招标文件和组织招】标,、评标、定》标的能力并具备下】列条件 】 ?    —。 ,(一)是《法人或?者依法成立的其【他组织; — —   ? , (二)有从事!同类工程招》标的经验《并有熟悉有关—。工程招标的法—律,、法规、规章的【人员; ! : ,  : (三)有与!工程相适应的工程技!术、概预算、财务以!及工程管理等—方面的专业》技,术人员 》  】  不具备上!述,条件的招标人应【当委托具有相应【资格的工程招—。标代理机构》代理招?标 【 第十》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!项,目,招标:代理:。业务的单位其资格】由省以上建》。设行:。政主管部门认定【 第十!五条 是公》开,招标的?。投,标人资格预》审合格者众多时【招标:人在招标《投,标监督机《构的:监督下依据资格【预审办法依次选取】不少于7名的合【。。。格者作为正式投【。标人 《 ?。 , 第十六条 —招标人在发出—招标公告或投标邀】请书五个工作日【。。前应当?将招标方式、招标】范,围、:招,标文件等报》招标:投标监督机构登记备!案招标?投标监督机构收到】备案文件后依法对招!标人:或委托招《标代理机构的资格、!投标人资质、—招标方式、招标范围!(标段划《分):、,招标文件《。等,条件:进行审查招标投【标监督机《构,自,收到:备案材?料五个工作》日内无异议的—。招,标人可?以依法自行办理招】标事宜 》。 》第十七条  —招,标人发出招标文件】后,不得擅自变更—确需变更的应在投标!截,止,时间十五个工作日】。前以书面《形式通知所有的【投标:人并报原备》案机关 —  》。 , 要求—提交投标《保证金的一般不【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!分之二?。最高不得超》过五十万元投标保】证,金可以使用支票、银!行,汇,票,等, 】 第十八条  招标!工程设有标底—的标底力求与市场的!价格相吻合政—府投资的建设项目】其标底应《当报:招标监督机》构审定?标底一?经,审定应当密封保【存不得泄露标—底只作?。为评标?的参考指标考—核指:标应当在开标—前确定 ! 第十九—条  实行资格【预审的招标工—程招标人应当在招】标公告载明资格【预审的条件》 】 第二十条【 ,。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以征地、拆】迁、设?计、垫资、规划等】为条:件要求招标人将应当!招标的工程项目【发包给其指定的单】位,和个人承包 【 第三章《  投  标 】    《 第二十一—条 : 凡:具备资质的勘察、设!计、施工、》装,饰装修、设》备、材料《供应、建设监理的】单位均可申》请,参加:与,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!围,相适应的建设工程】的投标? — 第二十《二条  《投标:人应当按招》标文:件的要求《编制投标文件投标】。。书应包括下列—内容 【 ,    (一!)投标函《; 】  ?  (二)投!标报价或工》程量清单单》价和总价; — : —   —(三)施工》组织设计或施工方】案、设?计,方案; 》 ,    ! (四》。)施工方案和投入】。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!; 《 ,。    ! (五)招标文】。件要求提供》。的其他材料; 】 【   (【六)工作勘察—、设计、监理、【设备、材《料招标投标书必【。须满足招标》文件实?质性要求并提供【相应的?资料; 【   【 (七)【对招标文件主要【条款的确认 】 ? :    在招!标,。文件规定时间后【送达:的投标文件招标人】应当拒收《 ? : 第二十三】条  投标》人在投标截止时【间前可以补》充、修改投标文【件补充、修改—的内容为投标文件】的组成部分 】 , 第二【十四条 《 ,投标人?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拟!。在中标后将中—标,项目的部分非主【体结:构工程分包给符【合资质条《件的其?。他单位完成》的应当在投标文【件中载明 》 第!二十五条  投【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!标报价不《得排挤其他投标【人的:。公平竞争不》得,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!投标人的合法—权,益 — ,    】 投标人不得以低】于成本的报》价,竞标也不得以他人】的,名义投标不》得,。弄,虚,作,假骗:取中标 —   】 投》标人和工程》监,理单位有隶属关系】和,利害关系的不—。得参加同一工程建】设的投标 【 第二十!六,。条  投标人和【其他利害关系人认】为,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!。。。法律、法规规定的】有权向招标》人提出异议或者依】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或招标投标—监督机构投》诉  !  第四【章 开标、评—标、定标 】  :  第二—。十七条? 开标应当在招【标文件确定》提交投标《文件截止《时间:的同一时《间公开进行》开标应当在交易【。中心或在确认的招】标,文件预先确定的【。地点 】 ?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!员,会,。由招:标人依法组建评标】委员:会负责评标活—动评标委员》会成员名单》一般:应,于开标前确定评标】委员会?。成员名单《在中标?结,果确定前应当保【密 ! 第:二十九条 有—下列情形之》一的不得担任评【标委员会成员— 《。 》。(一)投标人或者】投标人主要负责人】的近亲属;》 , 《 (二)【项目主管部门或【者,行政监督部门—的人员; 【 》 (三)与》投标人有利益关系可!能影响对投标公正】评审的; 】。 : (四)—曾因在?。招标、?评标以及其他与招】标投标有关活—动中从?事违法行为而受过】。行政:处罚或刑事处—罚的 ? 《    【评标委员会成员有】前款规定情形之【一的应当主动—提出回避 【 —第三十条  招【。标人应邀《请有关部门、—投标:人及:招标机构的评—标成员?参加:开标会议《在开标?前当众宣布评标【、定标办法启—封投标书及补充【函件确?认投标文件的有效】性宣读投标人—报价或投标》文件的主要内—容设有标底的应当场!启封:、,公布:标底 《 》。 第三十一条【 开:标、评标、定标活动!由招标人主持—接受招标投标监【督机:构,及,有关:部门:的监:督招标投标监督【机构有权否决违【法,、,违规:确,定的定标《结果 【 《。第三十二条 —。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!评标:活,。动有关的工作人【员不得透《露对投标文》件的评审和比较【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!情,况,以及与评《标有关的《其他情?况 》 前款所称与—评,标活动有关的—工作人员《是指评标《委,员会成员以》外的因参与评标监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】工作而知悉》有关评标情况的所】。。有人员 】 第三—。。十,三,。条 有下《列情况之一的—投,标文件?无效; 【 (一【)逾期送《达的:; — (》二)商务标未—密封或在封口—处未加盖投标人公】章、法定代》表人签名或盖章【的; — (三)】技术标封面》载,明投标人名称或在投!标书中?作有任?何标记?的; 》 (四】)无投标《人和法定《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!证明文?。。件的;? : ? ,。 (五)未按规!定格:式填写内容不—全或字迹模糊、【辨认不清涂改—处没有?加,盖法: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!人,委,托的代理《。。人印:鉴的; 《 (!六):未按招标文件—。统一:格式编制的;— 《 ? :(七)在一》个招标工程中投标人!报两个以上的—标书或报《价又:未声明?哪个有效的》; 《 —(八)投标人—未参加开标》会议的 ! 第《三十四?。条, ,评标定标组织—工作应由招标—人负:。责 】 :    评标委员】会成员由招标—人和有?。关的技术、经—。济等方面的专家组】成成员?人数为五人以上【的单数?其中技术《。、经济等《方面的专家》不得少于成员总人】数的三分之二— 】     评—。标委员?会成员中《的技术、经济—专家由招标》人从政府《有关部门提供给交易!中心的相关专—业专家名单中随机】。。抽取特殊招标项目】。可以:由招标人直接确【定 —     】与投标人有利害关】系的专家和工作人】员不得?进入评标机构 】 《     评】标委员?会成员应当严格遵】守职业道德》。对所:提出的评审意—见承担责任 — ?。    】 评标委员会—。成员不得《串通评标不得私下】接,。触投标人不得接受】投,。标,人的财、物或者【其他好?处 !   ?  :省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会【同有关部门应当【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!家组织有关法律【、法规和《招标投标业务培【训对不合格》的或者违法》。、违规的专家取消】其资格 ! 第《三十五条 评—。标委:员会成员应当根【据招标文件及评标办!法对投标文件作出客!观、公?正的:评价:并向招标人提供书】面评标报告阐—明评标委员会对【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!比较:意见并依名次推荐】不多:于,。三名合格中标的候】选人:招标人根据评标【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!标报告和推荐的中】标候选人确定中标】人招标?人也:可以授权《委员会直接确定中】标人 《   !  是合理低价【评标:。的应当在《投标文件《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!要求的投标人中以】合理最低报价者为中!标人但?。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!。。成本的除外对于低】。于,其成本的经评标【委员: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!的报价?低于其企《。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!中标候选人或中【标人 【 第三十【六,条 因违《反法律、《法规和本条例规【定出现废标》后有效标《书不足三个使得【投标明?显,缺乏竞?争时评标委员会【可以否决全》部投标招标人应【当依法重新招标但是!采用合?理,低价评标法有效【标书不足三个时经】评标委?员会评审确认—其中有一定投标报】价确属最低报价者并!满足招标文件实【质,内容者应当》确,定为中标人 ! , 《第三十七条 —招标:人应当?在确定中标人—之日起十五个—工作日内向招标【投标监督《管理机构报》送招标、开》标、评标备》案报告及《备案:资料 — 第三【十八条 招标人【应当在中《标,通知书发《。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!日按:照中标?价,格、招标《。文件和投标文件的】内容:与中标人签订—承发包?合,同并向?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备案 — 】有下列行《。为之一?的该中标无效 】 , , (一)中标人与】招标人串通投—标,的; ? 】(二)中《标人:与,。其他投标人相—互串通?或以他人的名—义进行投标的; ! , : ? ,(三)中标人弄虚作!假骗取中标的—; 【 (四》)中标人与招标人】已,选定的建《设,监理单位有隶属关】系的; — (【五)法?律、法规规定—的,其他:损害招?标人利益和社会公】。共利益的 — : 第三十】九条 中标》人选派施工的—项目经理和主—。要工程技术》人员必须是投—标文件承诺的项【目经理和主要—技术人员一》个工程项《目经理部及其—。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!人员不得《同时:承担两?个以上大中》。型工程主《体部分的施工任【务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对项目经理承【担的在建《工程建立备案消号】制度 《 》 , 第四?。十,条 投标人落—。标后:招标人应《。将,投标人交纳》的投:标保证金于》评标工作结束—之日五个工》作日内?退,。回;:中标人交纳的—投标保证金应当【。。于签:。订,合同后退回》 【    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】中标:人,拒,绝,签订合同的投—标保证?金不予退回》投标人?。违反第三十八条(二!)、(三)、—(五)规定的招标人!可以:不退:。回投标人交纳的【保证金 第五章!。  法律责任— 第—四十一条  —违反本?条例规定必》须招标的项目而【不招标的建设行政】主,管部门?应当责令招标人【限,期改正并《按以下规定》进行处罚 》 】(,一)属总承包、施工!、装饰?装,修、设?备采购的对发包人和!承,包人各处以发包【价款的千分之五以】。上千:。分之十以下的罚【款; 【 (二)属】勘察:、设:计,、建设监《。理的对发包人和承】包,人各处以收费数额】的百分之三十—以上百?分之五?十以下的罚》。款 【 : 第四十二》条 违反《。本,。条例第?十八条规定泄—露标底的建》设行政主管》部,门应当责《令改正对泄露标底】的单位处以一万元】以上十?万元:以下罚款;对泄【。露标底?的直接责《任人处以单》位罚款数额的百分】之五:以,上百分之十》。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!。的没收违法所得【是代理招标的情节】。严重的?暂,。停直至取消》招标代理《资格;给他人造成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!责任;构成犯—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 》 前款》所列行为影响中【标结果的中》标无:效 — 第四十三条! 违反?本条例第二》十五条?规定串通投》标损:害他:人利益的中》标,无效依?据招:标投:标法第五十》三,。条规:定对中标人处以标价!千分之五以上—千分之十以》下的罚款;对单【位直: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】和其:他直接责任人员处】以单位罚《款数额百分之五以】上百分之《十以下罚款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!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!。取消其一年至二【年投标资格并予以】公告;给他人造成】。损失的依法承—担赔偿责《任;构?成犯罪?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,任 — 第四十四】条, 违:反本条例第》二十条规《定以征地、》拆迁、设计、垫【资为:条件发包工》程,。的由建设《行政主?管,部,门限期改正;对【发包人和承包人各处!以发包价千分之【五以上千分之十【以下的罚款;—情节严重的》对承:包人降?低资质等级》或吊销资《质证书 —。 《 第四十五条【 违反本条例—第三:十四条第四款串【通评标接受投—标人财、物或—其他好处的建设行政!。主管部门应当—取消其评标委员会】成员资?格没收收受的财物并!处以一千元以上五】千元以下罚款;【构成犯罪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— 第《四十六条《 招标人违反本条】例第三十《八条第二款(一【)、(?二)、(三)—。、(五)款》。规定中标人与—招标人串通投标、】以他人名义投—标,的或骗取中标书【损害他人《利益:的依法承《担赔偿责任依据招】标投标法第五十三】条规:定处以标价千分之】五以上千分之十【以下:罚,款,;,对单位?直接负责人和其【他直接责任人处【以单位罚款数额的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】之十以?下的罚款;有违法】。所,得的:并处没收违法所得;!。情节严?重的取消其一—年至二年投标资【格,并予以公告》直至:由,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!销营业执照;—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》责任 》 : 第》四,十七条 《违反本条例》第九条规定违法【分包、转包或—者强行?承接分项工程—的,建设:行政:主管部门应当责【令改:正对中标人处以分】包项目工程》价款千分之五以【上,千分之十以》下罚:款并可?以责令其《停业整顿;》情,节严重的《降低资质等级—;,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!法所得 ! , 第四《十八条 招标—人在:评,标委员会推》荐的:中标:候选人以《外确定中《标人的所《有投标人被》评标委员会》否决后自《行,确定中?标人的中标》无效责令《改正:可以对招《标人处以中标—项,目金额千分》之,五以上?千分:之十以下的罚款;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!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!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! 】 第四十九》 招标人与中标【人不按照《招标投标《文件和中标通知【书订立合同的—。或者招标人》、中标人订立背【离合同实质》性内:容的协?议的责令改正;【可,以处以中标项—目金额千分之五【。以上千分《之十以下的罚款【 !第五:十条 招标人不具】备自行办理》施工:。招标事宜条件的而自!行招标的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!以下罚款 — ? : 第五《十一条 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、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】、,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工!作人员和《评标委员会成员【玩忽职守《、滥用职权、泄露】秘密、徇私》舞弊的由其所在单】位或者?上级主管部门给【予行政处分构成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! — 第五十《二条 依法必须进】行招标的项》目违:。反本条例规定—中标无效的应—当,依,照本条?例规定的中标条【。件,从其余投标人—。中重:。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!照,本条:例重新进行招标【 》。 第六章  附 ! 则 第五!十三条 《工程勘察《、设计?、施工、装饰—装修、监理、设备】、材:料,采购等的招》标投:标的具体《程序由省人民政府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。作出具体《规定 ! :第五十四条 —。本条例实施中—的具体应用问—题由省人民政府【建设行?政主:管部门负责》解释 — ? 第五十五条 】本条例自2》001年8月3【0日起施行原有关】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!有关规定与本条例】规定不相符》的以:本条例规定》为,准 ?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