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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省】。建设工程招标—投,标条:例(:送审稿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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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。
《第一章 总 则
】。
《
第一《条, 为:了规范建设工—。程招标投《标活动保《护国家、社会公共利!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!事人的合法权益提】高投:资效益保证建—。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!人,民,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、!中华人?民共和国建筑法、建!设工程质量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!的规定结合》本省实际制定—本,。条例
】 第二条 —凡在本省行政区【域内进行《工程建设勘察—、设计?、施工、装饰装修、!建设监理、与工程】。建,设相关的《。设备和材料采—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均!应,遵守本条《。例
—
? 第三条 招标投!标活动应当遵—循公:开、公?正、公平和诚实【信用的原则
!。 ,
第四条 省】人民政府《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会同有关】行政管理《。部门做好建设—工程:招标投标活动的监】督管理具体分—工依省人民》政府的?规定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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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!活动的具体监督【管理工作可委托【工,程招标?投标监?督机构(以下简【称,招标投标监督机构】)
】
?
: 第五《条 凡本条》例规定?限额以上的工程设计!、施工、《建设监理、》装,饰,装修与?工程有关的》设备、?材料应当进入政府批!准的工程承发包交易!中心(即有形建筑市!场以下简称交—易中心?)通过招标投标【择优选定承》包商或?供应商
第二】章 招 标【
】第六:条 建设工》。程项目达到下列限】额之一者必须—进行招标
】。
:
—。 ,(一)总投资在一】百万:元以上的施工、【装饰装修《项目; —。
【
:
, (?二)重要《设备、材《料等招标单项合【同概:算在五十《万元以上的;—
《
《
:
》(三)勘《察、设计《、监理等建设—工程:项目总投资在三【百万元以上的; !
—
各】地(州?。、,市)人民政府(行署!)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【。报经同级人民政【府(行署)批准可以!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!地,区必须进行》工程建设招》标的具体范》围和规模标》准但不得《缩小本条例规定的】必,须进:行工程建设》招标:的,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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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】 依法?必须进行《招标的全部使—用国有?资金投资或者—国有资金控》股的项目应当公【开招标其他工—程可以邀《请招标
】
第八条 工程有!。下列:情形之一《的,。经,招标投标监督—机构批准可以不【进行招标《 ?
【
(一)工!程的主要施工技术】属于专利并在其专利!保,护期内?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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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
(二—)在:建工程追《加的:附属小型工》程或者主体加层工】。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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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《 :
《。(三)停建或—者缓建后恢复—建设的单位》工,程且承?包人未发生变更的;! :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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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四,)工程勘察》、设计、施》工、监理《企业自建自用的工】程且该企《业资质等《级,。符合工程要求的; !
?
:
—
(五)—。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!他工程?
!第九条 《 建设工程》项目:需要:专业分包的中标人】可组织专业招—标择优?选,定符合资《。质等级要求的专业承!包人并签订专业【分包合同《明确双方的权—。利和义务中标人【应当:对招标人负责—专业分包人应当对中!标人负?责 : :
—
: , 专业分《包工程价款由中【标人对?专业分包人结算中标!人收到招标人按进】。度拨付的《工程款后应》当及:时向专业分包人拨付!。该,分包工程相应的备】料款及工程进—度款
!
,
—。 中标人《将,工程招?标分包后应》当对专业分包—人的:施工管理、技术、质!量、安全《等进行监《。。督管理
【
:
!。专,业招标发《包时也应当进入交易!。中心:进行 》
!
禁止》分,包人:将工程再分包 【
第!十条 依法》必须进?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!。目应:当同时在国家—、,省、:地,(州、市)指定的】报刊、建设工程信】。。。息网上发《布招标公告 —
《
第十一》条 工程招》标由招标人依—法,组,织实施政府监督【管,理部门和招标人不得!以,不合理的《条件限制《或排斥潜《在投标人不得—对,潜在: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!遇不得?对潜在?。投标人提《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!求不符的过高的资】质,。等级要求和其—他要求
】
:第十二条 》工程招标应当具备】下列条件
!
,
,
?
, (一)按—照国家有关规定【。需要履行审批手续】的已经取《得批准文件》;
【。 ,
,
【(二)工程的相【应资金或《者资金来源已经【落实; 》 ,
【
(三【)已取?得,设计审查《批文及有关技术【资料;?
—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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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》)是勘察、设—。计,方案:竞选的?必,须具有选址》意见书或《拨地批文、》水、电、煤气、供】热、电信《、市政道路等方面的!资料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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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五)建设监理—招标勘察资料完备、!设计审?查批文及有关技术】资料满?足招标要《求;
!
【 (:六)建设《工程设备、材料采】购,招标的应具有—完整的设计图纸、设!备清单?、设备概《算等资?料,。提,。供工程的主要材料清!单;
!
?
(—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规:。定的:其他:条件
【
第【十三条 《依法必须进》。行招标的《工程:招标人可以》自行办理招标事宜】。也可以委托代—理机:构代理招标招标人自!行组织招标应当具】有编制招《。标文件和组织招标】、评标、定》标的:能力并具《备,下列条件 【
《
》
(一)是法】人或者依法成立【。的其他组织; !
:
?
:
(二)有!从事同类工》程招标的经验并有熟!悉有关工程招—。标的法律、法—。规、规章的人员;】
! ,
(三【)有:与工程相适应的工程!技术、概预》算、财务以及工【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!。技术人员
!
》 ,
不具备【上述条件的招标【人应当委托具有【相,。应资格?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!代理招标 【
:
?
第十?四条 ?从事建设《工程项目招标代理】业务的单位其—资格由省以上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! ,
《
第?十五条 是公开【招标的投标人—资格预?审合格?者众多?时招标人《在招标投标》监督机构的监督下依!据,资格预审办法依【次选取不少于7名的!。合格者作为正—式投:标人 《
:
第十六条 】招标人在发出招标】公告或投标》邀请书五个工作【日前应当将招—标方式?、招标范围、—招标文件等》报招标投标监督【机构登记《备案招标投标监【督,机构收到备案文件后!依法对招标人或委托!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!、投标人资质、招标!方式、招标》范围:(标段?划,分)、招《标文件?等条件进行审查招】标投标监督机—构自收到备案材【料五个工作日内无异!议的招标人可—以依法自《行办理?招标:事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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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第十?七条 《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!后,不得擅自变》更确需变更的—应在投标截止时【间十五个《。工作日前以书面【形式通知所》有的投标人并报原】备案机关 —
?。
,
【。要求提交投》标保证金《的一般不得超过投】标总价?的百分之二最高【不得超过《。五十万元投标保证金!可以使用支票、银行!汇票等 —
第【十,八条: 招标工》程设有标底的标【底力求与市》场的价格相吻合【政府投资的》。建设项目其标底应】当报招?标监督机构审定标】底一经审《定应当密封保存不得!泄,露标底只作为—评标的参考指标【考核指标应当在开标!前确定
!
第《十九条 实行资格!预审的招《标工程招标人应【当在招?标公告载明资格【预审:的条件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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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二十条 》任何单位和个人【。不得以征地、—拆迁、设计、垫资】、规划等为》。条,件,要求招标人》将应当招《标,的工程项目发包给其!指定的单位和个【人承包
—第三章 投 标!
第!二十:一,条 凡具备—。。资质的勘察》、设计、施工、【装饰:装修、设《备、材料供应、建】设监理的单位均【可申请参加》与,其资质等级和经【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!工程的投标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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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【 ,投标人应《当按:招标:文,件的要求编制投【标文件投标书应【包括下列内容 】
】
(《一)投?标函;
【
—。
:
(《二)投标报价或工】程量清单单》价和总价; 】。
》
,
?
(《三)施工《组织设计或施—工方案?、设计方案;—。
【
》
(四)—施工方?案和投入的主要机械!设备清单;》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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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招标!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!材料;
!
? :
(六—)工:作勘察、设计、监理!、设备、材料招【标投:标书必须满足—招标:文件实质性要—求并提供相应的资料!;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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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(七)对招标文件!。主要条款的确认 】
】
《 在?招,标文件规定时间后】。送达的投标文件招】标人应当拒收 【
?
第—二十三条 》 投标人在投标【截止时间前可以补】充、修改投标文件】补充、修改》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!组成部分 【
?
第二》十,四条 《投标人根据招标【文件要?求拟在中标后将【中标项目《的部分?非主体结构工程分】包,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!他单位完成的应【当在投标文件中【载明 》
《
第二十五条【 , 投标人《不得相互串》通,投标报?价不得排挤》其他投?标人:的公平?竞争不得损害—。招标人或《者其他投标人的合】法,权益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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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标人不得】以低于成本的报价】竞标也?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!标不得弄《。。虚作假骗取中—标
【
《
:
投标人—和工程监理单位【有隶属关系和—利害关系的不得参】加同一工程建设的投!标 :。
—。
第二《十六条 》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!。系人认为招标投【标活:动不符?合法律、法规规【定的有权向招—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!法向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或招【标投标?监督:机构投诉
!
第!四,章 开标、》评标、?。定标 《
】第二十七《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!文件:确定提交投标—文件截止《时间的同一时间【公开进行开标应【。当在:交易中心或在确【认的招标《文件预先确定的【地点:
:
第】二十八?条, ,评标委员会由招【标人依?。法组建评标委员【会负责评标活动评】标委员会成》员名单?一般应于《开标前确定评—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!中标结果确定前【应当保密
【
—第二十九条 —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不得担》。。任评标委员会成【员,
【 (一)投—。标人或者投》标人主要负责人【的近亲属;
】 :
(》。二)项目主管—部,门或者行政监督部】门的人?员;:
? ,
(三)】与投标人有利—。益关系可能影响【对投标?公正评审的;
!。
(四】)曾因?在招标、《评,标以及其他与招标】投,标有关活动中从【事违:法行为而受过行政】处罚或刑事处—。罚的
《
, :
》。。 :评标委员会成员【有前款规《。定情形之一的应【当主动提出回避
!
《
第《三十:条 招标》人应邀请有关—部门、?投标人及招标机构的!。评标成员参加开标】会议在开标前当【众宣布评标》、定:标办:法启:封投标书及补充【函件确认《投标文件《的有:效性宣读《投标人?报价:或投:标文件的主要内【容设:有标底的应当场启】封、公?布标底
—。
《 第三十》一条 开标》。。、评标?。、定标活动由—招标人主持》接受招标投标—。监督机构及有关部】门的监督招标投标】监督机构有》权否:决违法、违规—确定的定标》。结果 ?
【 第三?十二条 评标委【员会成?员,和与评标活动—有关的工《作人员不得透露【对,投标文件的评—。审和比较、中—标候选?人的推荐情况以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】他情况
》
?前款:所称与评标》活,动有关的工作人员】是指: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!的因参与评标监【督工:作或者事务》性工作而《知悉有关评标—。情,况的所有人员—
】。 第三十三条 有】下列情况之一—的投标文件无—效,;
?
《
(一)—逾期送达的;—
】。 (二)《商务标未密封或在封!口处未加盖投—。。。标人公章、法定代表!人签名?。或盖章的;
】
《 (三《)技术?标封面载明投标人】名称或在投标—书中作有任何标记的!。;
!。。 (四)《无投标?人和法定代表人委】托的代?理人证明文件的; !
:
(五】),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!容,不全或字迹》模,糊、辨认《。不清涂改《处没有加盖法定【代表人或法》定代表人委》托的代理《人印鉴的;》 ,
】(六)未按招—。标文件统一》格式编?制的;?
】 (七)在》一个招标《工程中?投标人报两个—以上的标书》或报价又未声明哪】个有效的;》 ,
,
: ,
(八)投】标人:未参加开标会议【的
《
第三十!四条: 评:。标定:标组织工《作应由招标人负责】
?
《 》 评标委员》会成员由招标人和有!关的技术、经—济等方面的专家【组成成员人数为【五人以上的单数其】中技术、经》济等方面的专家不】。得少于成员总—人数的三分》之二
【
评!标委员会成员—中的技术、》经济专家由》招标:人从政府有》关部:门提供给《交易中心的相—关专业?专家名?单中随机《抽取特殊招标项【目可以由招标人【直接:确定 ?。
?
【。 与投标人有利害!。。关系的专家和工作人!员不得进入评标机】构
《
《 《 评标委》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!守,职,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!审,意见:承担责任
—
《
【评,标委:。。员会成员不得串通评!标,不得私下接》触投: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!。的财、物或》者其:他好处
【
— 省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会《同有关部门应当对】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!组织有关法》律、法规和招—标投标业务培—训对不合格的或者】违,法、违规的专家取】消其资格
】
第—三,十五:条 评标《委员会成员》应当根据《招标文件及评—标办法对投标文件】作出客?观,、公正的《评价并向招标人提供!书面评标报告阐明】评,标委员会对各投标】文件的?评审和比较意—见并依名《次推荐?不多于三名合格中标!的候选?人招:标人根据评》标委:员会提出《的书面?评标报?。告和推荐的中标候】选,人确:。定中:标人:招标:。人也可?以授权委员会直【接确定?中标人
》
! 是合《理低价?评标的应《当在投标《文件满足招》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!投标人中以合理【最低报价者为中【标人: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!业成本的《除外对于低于其成】本的经评标委员会】论证认定《该投标人《的报价低于其—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!。为中:标,候选人或中》。标人:
】 第三十《六条 因违反—法律、法规和—本条例规定出现废】标后有效标书不足】。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!乏,竞争时评标委员会】。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!标人应当依法重新】。招标但是采用合理】低价评标法有效标书!不足三?个时经评标》委员会?评审确认其》中有:一定投标报价确属】最低:报价者并《满足招标文件实【质内容者应当确【定为中标《人
?
—。 第三?十七条? 招标人《应,当在确定中》。标人之日起十五个】工作日?内向招标投标监督】管理机构报送招标、!开,标、评标备案报告及!备案:资料
! 第三十八条 】招标人应《当在中标通知—书发出之日》起,三,十个工作日按照中标!价格、招标》文件:和投标文《。。件,的内:容与中标人签订承】发,包合同?并向建设行政主【管部:。门备案 《
— 有下列》行为之一的该—中标无效《
(一)】。中标人与招标人串通!投标的;
—
《
?(二:)中标人与其—他投:标人相互串》通或:以,他人的名义进行投】标,的;
》 ,
(三)】。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!中,标的;
》
(】四)中标人与—招标人已选》定的建设监理单【位有隶属关》系的; 《
— :(五)法《律,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损!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!公,共利益?的,。
】 第三十九条 中】标,人选派施工的项【目经理和《主要工程技术人员】必须是投标文件【承诺的项目》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!一个工程项》目经理部及》其项目经理和主【要技术人员不得同时!承担两个以上—大中型工程》主体部分的施—工任务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对项目经理承担的!在建工程《建立备?案消号制度
!
第四十条! 投标人落标后招标!人应将投标》人交纳?的投标保证金于评】标工作?结束之?日,五个工作日内—退回;中标人交纳】的投标保《。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!后退:回
】 ? ,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!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!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!回投标人违反第三】十八条(二)、(三!)、(五)规定的】招标人可以不退回投!标人:交纳的保证金
】
第五章 —法律责?任
《
第?四十一?条 违反本—条例规定必须—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!的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应:当责:。。令招标?人限:期改正并按以下【规定进行处罚
】
【(一)?属总承包、施工、】装饰装修、设备【采购:的对发包人和承【。包人各处以发—包价款的千分之五以!上千分之《十以下的《。罚款;
!。
(二)—属,勘察、设计、建设监!理的对发包人和【。承包人各处以收【费数额?的百分之《三十以上百分之【五十以下《的罚款
!
?第四十二条 —违,反,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!泄露标底的》建设行政主管部【。门,应,当责令改正》对泄露标《底,的单位?处以一万元》以上十?万元以下罚款—;对泄露《标底:的直:接责任人处以单位】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!以,上百分之十》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!的,没收违法所》得是:。代理招标的》情节:严重的暂停直—至取消招《标代理资格;给【他人造成损失的依】法,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!犯罪的依《。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
前款—。所列行为影响中标】结果的中标无效
!
,
第【四十三条 违反本】条例第二《十五条规定》串通投?标损害他人利—。益的中标《无效:。依据招标《投标法第《五十三条规》定对:中标人处以标价千】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!以下的罚款》。;对单位直》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】和其他直接责任人】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!百分之?五以上百《分之十?以下罚款《有,违法所得《的没收?违法所得;》情节严重的取消其】一,年至:二年投标《资,格并:予,以公告;给他—人造成损失的依【法承担赔偿责任;】构成:犯,罪的: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
《
【第四十?四条: 违: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!定,。以征:。地、:拆迁、设计、垫【资为条件《。发,包工程的由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》限期改正;对—发,包人和承包人—各处:以发:包,价,。千分之五以》上千分之十以下的】罚款;情节严重的】对承:包人降低资质等【级或吊销资》质证书
【
第四【十五条 违反—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!四款串通评标—。接受投标人财、物或!其,他好处的《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应当取消】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!格没:收收:受的财物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】五,千元以下罚》款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?刑事责任
—
第四!十六条 招》标人违反《本条:例第三十八》条第:二,款(一)、(—。二):、(三)、(五【)款规定《中标人与《招标人串《。通投标、以他人【。名义投标的》或骗取中标书损【害他人利益》的依法承《担赔偿责任依据【招标:投标法第《五十三?条规定处以标价千分!之五以上千分之十】以下罚款;对—单位直接负责—人和其他直接—责任人?处以单位《罚款数额《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!之十以下的罚款【;,有违:法所得的并处没【。收违法所得;情节】严重的取消其一【年至二年投》标资格?并,。予以公告《直至由工商行政【管理机构吊销营【业执照;《。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。刑事责任
【 :
: :。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!条例第九条》规定违?法分包、转》。包或者强《行承接分项工程的建!设行政?。主管部门应》当责令改正对中【标人处以分包项目】工程价款千》分之五?以上千分《之十以下罚款并可以!责令其停业整顿【;情节严重的降低资!质等级;《有,违法所?得的没收违法所得】
:。
:
第—四十八条 》招标人?在评标?委员会推荐的—中标候选人以—外确定中标》人的所有投标人被】评标:委员会否决后自【行确定中标》人的中标《无效:责令改正《可以对招标人处以】中,标项目金额千分【之五以上《千,。分之十以下的—罚款;对单》位直接负责的主【管人员和《其,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!给予处?理
【
, 第四十九—。 招:标人与?中标人?不按照?招标投标文件和中】标通知书订立—。合同的?或者招标人、中标人!订,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!容的协?议的责令改》正;可以处以中标项!目金额千分》之五以上《千分之十《以下的罚款》。
—
第《五,。十条 招标人—不,具备自行办理施工】招标事宜条件的而】自行:招标的建设行—政主:管部门应当责令【改正处以一万元【以下罚款 》
【 第:五,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!管,部门、有关业务主管!部门、招标》投标监督机构工【。作,人员和评标委员会】成员玩忽职守—、,滥,用职权、泄》露秘密、徇私—舞弊的由《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!主,。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!构成犯罪的追—究,刑事责?任
【
第:。五十二条 依法【必须进行招标的【项目违反本条例【规定中标无效—的应当依《照,本条例规定的中【标条件从其余投标】人中重新确定—中标人?或者依照本》条例重?新进行招标》
》 第六章 附 ! 则
《
第五十三条 !工,程勘察、设计、施工!、装饰装修、监理、!设备、材料采—购等的?招标投标的》具,体程序?由省人民政》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作出具体—规,。定
】 :第五十四条 本条】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!问题由省人民政【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:解释
》
《 第五十》五条 本《条例自?2001年8月3】0日:起施行原有关工程建!设招标投标的—有关规定与》本条例规定》。不,相符:的,以本条例规定为【准
?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