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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—。甘肃省建设》工程招标投标—条例(送审稿) 】。 : 《    第】一章 总 则 】   第一条 !为了规范建》设工程招标投标活】动,保,护国家?、社会公共利益和招!标投标活动当事【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!。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!质量根据中华—人民共和国招标【。投标法、中华人民】共和国建筑法、建设!。工程质量管》理条:例等法律法》。规的规定结合—本,省实际制定本条例】 第!二条 凡在本—省行:政,。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!勘,察、设计、施—工、装?饰,装修、?建设:监理、与工程—建设相?关,的设备和材料采【购等招标投标活【动均应遵守》本条例? 】 第三条》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!遵循公?开、公正《、公平和诚实信用】的原则 】。 第四条— ,省人:民政府建设行政【主管部?门会同有《。关,行政管理部》。门做好建设工程招】标投标活动的—。监督管理具体分工依!省人民?政府的?规定 》    — 建设》工程招?标投标活动的具【体监督管《理工作可委》托工程招标投标监】督机构(以》下简:称招:标投:标监督机构) !   ? 【 第五?条 :凡本条例规定限额】以上的工《程设计、《。施工、建《。设监理、装饰装修】与工程有关的—设,备、材料应》当进入政府批准【的工程承发包交易中!心(即有形建筑市】场以下?简称交易中心)通过!招,标投标择优选—定承包商或供应【商 第二章【  招?  标 》   ? : 第六条 建—设工程项《目达:。到,下列限额之一者【必,须进:行招:标 》  《 , 《(一)总投资在一百!万元:以,上的施工、装—饰装修项目;— —    — (二)重要】设备、材料等招【标单项合同概算在】五十万元以上—的; !  ? , ? (三)勘》察、设计、监理等建!。设工程项目总投【资在三百万》元以:上的; 【  — ,。 各地—(州、市)人民政府!(行署)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?报经同级《人民政府《(行署)《批准:可以根据《实,际情况规《定本地区必须—进,行工程建设招—标的具体范围和规】模标准但不得缩【小本条?例规定的必须进行工!程建设招标》的范围 》。 第】七条 依法》必须进行招标的全】部使用国有资金【投资或?者国有资《金控股的项目应【当公开招标》其他:工程:可以邀请招标— 第八!条 工程有下—。列情形之一的经【招标投标监督—机构批准可》以不进?行招标 《 :  【  (一)工!。程的主要施工技术属!于专利并在其专利】保护期内的; 】 《    】 (二)在建工程】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!或者主体加层工程】。; 》    ! (三)停建或】者缓建?。后恢复建设的—单,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!生变更的; — — :   (四)!工程勘察、设计、】施工、监理企业【自建自用的》工程且该企》业,。资质等级符合工程】要求的; 》 , ? ?    (五!)法律、法》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! 】第九条 《。 建设工程项目需】要专业分包的中【标人可?组织专业《招标择优选》定符合?资质等级要求—的,专业承?包人并签订专—业分包合同明确双】方,的权利和义》务中标人应》当,对招标人负责专【。。。业分:包人应当对中标人】负责 【    】。专业:分包工程价款由中标!人对:专业分包人结—算中标人收到招标人!按进度拨付的工程】。款后应当及时向【专业分包人拨—付该分包工程相应】的备料款及工程【进度款 】    】 中标《人将:工程招标《分包后应当对专业】分包人?的施工管理、技【术、质?量、安全等进行监督!管理 《 》    】专,业,招标发包《时也应当进入交易】中心进行 】 , : ,    禁止!分包:人,将工程再分包—。。 : 》 第十条》。 依法必须》进行公开招标—的工程项目应当【同时:在国家、省、地(】州、市)指》定的报刊、建设工】程信息网上》发布招标《公告 《 第十一条! 工程招《。标由招标人依法组】织实施?政府监督《管理部门《和招标人不得以【不合理?的条: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!标人不得《对潜在投标》人实行歧视性—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!人提出与招标—工程实?际要求不符的—过高的?资质等级要求和其】他,要,求 】第十二条 工程招】标应当具备下列条】件  !。  (一)按!照国家?有关规定需要履行】。审批:手续的已经取得【批准文件; 】 , 》 ,  ? :(二)工程的—相应资金或》者资金来源》已经:落实;? ,。 , , ? :  : , : (三)》已取:得设计审查批文【及有关技术资—料;: !   《 (?四)是勘察》、设计?方案竞选《的,必须具有选址—意见书或拨地—批文、水、电—、煤气、《供热、?电信、市《政道路等方面的资料!; ? 【   ? (五》)建设监理招标勘察!资料完备《、设计审查批—文及有关技术资【料满足招标要求【; !    》 , (六)建》设工程设备、材料】。采购:招标的应具》有完整?的设计图纸、设备清!单、设备概算等资料!提供工程《的主要材料清单;】 :。 :   【 : (七)》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《规定的其他条—件 ! 第十三条【 依法?必须进行招标的工】程招标人可》以自:行办理招标事宜【也可以委托代理机】构,代理招标招》标,人自行组织招—标应当具《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!织,招标、评标、定标】的能力?并具备下列条—件 《。 , 《    》 (一)》是法人或者》依法成立《的其他?组织;? : : , ?  :  : (二》)有从事《同类:。工程招标的》。经验并有熟悉有关】工程招标的》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的人?员;: , 】。。   (三】)有与工程相适应】的工程技术、概预】算、财务以及工程管!理等方?面的专业《技术人员 》 , 【  :。 不具备上】述条件?的招标人应当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】的工程?招标代理机构代理】招标 ? , ? 第十四【条 从事建设—工程:项,目招标代《理业:务的单位其资—格由省以上建—设,行政主?管部门认《定 》 : 第十?五条 ?是公开?招标:的投标?人资格预审合格者众!多时招标人在招标】。投标:监督机构《的监督下依据资格】预审办法《依,次选取不少》于7名的合格者作为!正式投标人 】。 ? 第十六条 招【标人在发出招—标公告或投标—邀请:书五:个工作日前应—当将招标方式、【招标范围、》招,标文件等报招标投】标监督机构登记备】。案招标投《标监督机构收到备】案文件后《依法对招标》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!构的资?格、投标人》资,质、招标《方式、招《标范围?(标段?划分)、《招,标文件等《条件进行审查招【标投:标监督机构自收【到备案材料五个【工作日内无异议【的,招标人可以依法自行!办理招标事宜— 第十!七条  招标—人,。发出招标文件后【不得擅自《变更确需变更的应】在投标截止时间【十五个工作日前以书!面,形式:。通知所有的投标人并!报原备案机关 !  》  》要求提交投标—保证金?的一般不得超过投标!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!不得超?过五十?万元:投标保证金可以【使,用,。支票:、银行汇《票,等, 】 第十八《条 : 招标工程》设有标底的标底力求!与市场的价格相吻】合政:府投资的建设项目】其标底应当报—招标监督机构—审定标底一经—审定应当《密封:保存:。不得泄露《标底只作为评标的】参考指标考核指【标,。应当在开《标前:。确定 ? 》 ?第十九?条  实行资格预审!的招标工程》招标人应《当在招标公》告载明?资格预审的条件【 ! 第?二十条  》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以?征地、拆迁》、设计、垫资—、规划?等为条件要》求招:标人:将应当招标的—工程项目发包给其指!。定的单位和》。个人承包 【第三:章  投 》 标:。    【 第二十一条—  凡具《备资质的勘察、设】计、施工、装饰装修!、设备、材》料供应、建》设监理?的单:位,均,可申:请参加与其资—质等:级和经营范围相适】应的建设《工程的投标 — 《 , 第二十二》条  投标人应【当按招标文件的要】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!书应包括下列内【容 —    — (?一)投标函; 】  】  (二【),。投,标报价或工程—量清:单单价和总价;【 , 】   ?。 , (三)施工组织!设计:。或,施工方?案、:设计方案; 】 —   》。 (四)施工方【案和投?入的主要机械—设备清?单; 】    — (五)招【标文:件要:求提:供的其他材料;【 》 《   (六)!工,作,勘察、设计、监理、!设备、材料招标投标!书,必须满?足招标文件实质性】。要,求并提供《相应的资料; 【 —    】(七)对招标—文件:主要条款《的确认 》 , :    【 在《招标文件规定—时间后送《达的投?标文件招《。标人应当《拒收 —。 第二十】三条 ? 投标人《在投标截止时间【。。前可:以补:充、修改投标文件】补充、修《改,的内:容为投标文件的【组成:部分: 》 : 第二十四条 】。。 投标人根据招标】文件要求拟在—中标后将中》标项:目的部分非主体【结构工程分》包给符合《资质条件的其他【单位完成的应—当在投标文》件,中载明 ! , 第二十五条  !投标:。人不:得相互串通投标报】价不得排挤其他【投标人的公平—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!或,者其他投标人—的合法权益 —。 》    【 投?标,人不得以低于成【本,的报:价竞标?也不得以他》人的:名,义投标不得弄虚作】假骗:取中标 !   》 投》标人和工程》监理单位有隶—属关:系和利?害关:。系的不得参加同【。一,工程:建设的?。投标 《。 — 第二十六条  投!标人和其他利害关】系,人认:为招标投标活动不】符,合法律、法》规规定的有权向招】标人提?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建!设行政主管部—门或招标投标—监督机构投诉 【。 :。    ! 第:。四章 开《标、评标、》定标 《 ?   第二十】七条 开《。标应当?在招标文件确定提交!投标文件截》止时间的同一时间】公,开进行开标应当在】交易中心或》在确认的招》标文: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!。 【 第二十八条— 评标?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!组建评标委员会【负责评标活动评标】委员会成《员名单一般》应于开标《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!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!定前应当保密 ! , 《 第二十九条 【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不》得,担任评标委》员会成员 》 ? (一)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】主要负责人的近【亲属; 》 ? (》二)项目主管部【门或者行政监督部】。门,的人员; 】 ?。 , (三)与投—标人有利益关—系可能影《响对投标公正评【审的; 》 (四!)曾因?。。在招标、《。评标以?及其他与《招标投标《有关活动《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!过行政处《罚或刑事处罚—的 ? —    评标委员会!成员有前款规定【情形之一的应—当主动提《出回避 《 ? 第—三十条  招—标人应?邀请有关部门、投】标,人及招标机构—的,评标:。成员参加开标会【。议在开?标前当众宣布评标、!定标办法启封—。投标书及补充函【件确认投标文件的】有效性?宣读投标人》报价或投标文件的主!要,内容设?有标底的《应,当场启封、公—布,标底 ! 第?三十:一条 开标、评标、!。。定标活?动由:招标:人主持接受招—标投标监督机—构及:有关部?门的监?督招:标,投标监?督机构有权否—决违法、违规确定】的,定标结果 【 第【三十二条 评—标,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!活动有?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!露对投标《文,件的评?审,和比:较,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!情况以及与评标【有关的其他情况【。 , 前款—。。所称与评标活—动有关?的工作?人,员是指评标委—。员,会成员以外的因【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!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!有关评标情况的【所有:人员 》 《 , 第三十三条 【有,。下列情况之一的【投,标文件无效; 】。 (一!)逾期送《达的; 《 , ? (二—)商务标未》密,封或:。在封口处未加盖投】标,。人公章?、法定?。代表人?签名:或盖章的; 【 — ,(三)技《术标封面《。载明投标人》名称或在投》标书中作有》任何标记的; ! (四)!无,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!委托的代理人证明文!件,的; 》 《 (五)未按规】定格式填写内—容不全或《字迹模糊、辨—认不清涂《改处:没有加盖法定代表】人或法定代表人【委托的代理人印【鉴的;? 《 《 (六)未按招标】文件统一《。格式编制的; 【 《 ? ,(七)在一个招标工!程中投标《。人报两个《以上的标书》或报价又未声明哪】个,有效的; 》 :。。 (八)!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!议的 《 第三!十四条 《评标定?标组织工作应由招】标人负责 — : 《   ?  评标委员会【成员由招标人—和有关的技术—、,。经济等方面的专【家组成成员》人数为五人以上的】单数其中《技术、经济》等方面的专》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!数的三分之二— !    评标委员】会成:员中的技术、经济专!家由招标人从政【府有关?部门提供给交易【中心的相关》专业专家名单—中随机抽取特殊【招标项目《可以由招《标人直接确定 !   】。  与投标人—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和!工作人员不得进【入,评标机构 【 》     评标【委员会?成员应当严格遵守】职业道?德对所提出的评【审意见承《担责任 !  《   评标委—员会成员不》得串通评《。标不得私下接触【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!人的财、物》或,者其他好处 】   】  省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会同有—关部门应当对进入】。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!有,关法律、法规—和,招标投标业务培训】对不合格的》或,者违法、违》规的专家取消其【资格 ? , , , 《 第三十《五条 评标》。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!招标文件及评标【办,法对投标文件作出客!观,。、公正的《评价:并向招标人提供书面!评标报告《阐明评标委》。员会对各投标文件】的评:。审和比较意见并【依名次推荐不—多于三名《合格中标的候—选人招标人根—据评标委员会—提出的书面》评标报告《和推:荐,的中标候选人确【。定中标人招标人也】可以授权委员—会直接确定中标【人, 【 :    是合理低】价评标的应当在投标!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实!质性要求的投—标,人中以合理最低【报,价者:为中标人但投标价】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!除,外对于低于》其成本的《经评标委员会论证】认,。定该投标《人的报价低》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!推荐为中标候选【人或中标人 】 ? 第《三十:六条 因违反法律】、法规和本条例规】定出现?废标后有效标书不足!三个使得投标—明显缺乏竞争—时,评标委?员会可以否决全部】投标招标人应当依】。法重新?招,。标但是采用》合理低价评标法【有效标书不》足三个时《经评标委员会评【审确认其中有—一定投?标报价确属最—低报价者并满—足招标文件实质内容!者应当确定为中标人! 【 , 第:三,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!在确定?中标人之日》起十五个工》作日内向招标—投标监督管理机构】报送招?标、开?标,、评标备案报—告及:备案资料 【 第【三十八条 招标【人应当在中标—通知书发出之日起】三十个工作日按【照中标价格、招标文!件和投?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!人签:订,承发包合《同并向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备【案 ! ,有,下列行为《。之一的该中标无效】 《 (一)中标人与】招,标人串通投标的;】 《 《 (二)中标人与】其他投标《人相:互串:通或以?他人的名《义进行投标的; 】 《 (三)中】标人弄虚作》假骗取中标的; !。。 , (四】)中标人与招标人】已选:定的建设监理单位】有隶属关系的;【 !(五)法律、法规规!定的其他损害招【标人利益和社—会公共利益的— , 】。第三十九条 中【标人选派施工的项】目经理和主要工程技!术人员必须是—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!经理:和主要?技术人员一个工程项!目经理部《及,其项目经理和主【要技术人员不得同时!承担两个以上大【中型工程主》体,部分的施工任务建设!行政主管《部门:应,当对项?目经理承担的在建】工程建立备案消号制!度 — 第》四十条?。 投标人《落标后招标》人,应将投标人交纳的】投标保证金》。于评标工《作结束?。之日五个工作—日内退回;中标人交!纳的投标保证金应当!于签订合同后退回 ! 】   中标通知【书发:出后中标《人拒绝签订合—同的投标保》证金不予退回投标人!。违反第?三十八条(二)、】(三)、(五)【规定:的招标人《。可以不退回》投标:人交纳的保证金 】 , 第五?章 : 法律责任 ! 第四十一条 【 违反本条例规【定必须招标的项【目而不招标的—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责令—招标人限《期改正并《按以下规定》进行处罚《。 》 : :(一)属总承—包、施工、》装饰装修、》。。设备采?。购,的对发包人和承【包人各?处以发包价》款,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!之十以下的罚款; !。 : 《 (二)》属勘察、设计—。。、建设监理的对发包!人和承包人》各处以收费数额的】。百分之三十以上百】分之五十《以下的罚款》 】 第四?十二条 违反本【条例第十八条规【定,泄露标底的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!令改正对泄露—标底:的,单位处?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!以下罚款;对泄露】标底的直接责—。任人处以《。单位罚款《数额的百分之—五以上百分》之十以?下罚: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!违法所得《是代理招标的情节严!重的:暂,停直至取消招—。标代理资格;给【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!承,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》究刑:事责任? 》前款所列行为影响】。中标:结果的中标无效 ! 《 第四十三条 !违反本?条例:第二十五条规定【串,通投标损《害他人利益的中标无!。效依据招标投标【法第五十三》条规:定对中标人处以标价!千,分之五以上千—分之十以《下的罚?款;对单位直接【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!他直接责任人—员处以?单位罚款数》额百分之五》以,上,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!违法所?得的没?收违法所得;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!年,至二年投《标资格并《予以公告;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!法承:担赔偿责任;—构,成犯:。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 —。 第四!十四条 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!。规定以?征地、拆迁、—设计、垫资为条件】发,。包,工程的由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—限期改正;对发包】人和承包《人,。各处以发包价千【分之五以上千分之】十,以下:的,罚款;情节》。严重的对承包人【降低资?质,等级或?吊销资质证书 】 : 》第四十五条 违反】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!四款串通评标—接受投标人》财、物或其他—好处的建设行政【主管:部门应当取消其评标!委员会成员资格没收!收受的财物并处【以一千元以上五【千元以下罚款;【。构成犯?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 】 , 第四十六条 】招标人违反》。本条例第《三十:八条第二款》(一)?、(二)、(三)】、(五?)款规?定,中标人与招标—人,串通:。投标、以他人名义投!标的或骗取》中标:书损害他人利益【。的依:法承担赔偿责任依】据招标投《标法第五十三条规】定处以标价千分【之五以上千分之十】以下罚?款;对单《位直接负《责人和其他》直接责任人处以【单位罚款数额的百】分之五以《。上百分之《十以下?的,。罚款;有违法—所得的?并处没?收违法所得;情【节严:重的取?消,其一:年至二年投标资格】并予以公《告直至由工商—行政管理机构吊【销营业执照》;,构,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 】。 , : 第四十七—条 违反《本条:例第九条规定违法】分包、转《包或者强行承接分】项工程的建设—行政:主管:部,门应当责令改正【对中标人处以分【包项目工程价款千】分之五以《上千分之十以—下罚款?并可以责令其—停业整顿;》情节严重的》。降低资质等级;【有违法所得》。的没收违法所得 】 】第四十八条 —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!推荐的中标》候选人以外确定【中标人的所》有投:标人被评《标委:员会否决后自行确】定中标人《的,。中标无效《责令:改正可以《对招标人处以—中标项目金额千分】。之五以上千分—之十以下的罚款【;对单位直接负责的!主管人员和其他直】接,责任人员《依法给予处理 【 , : 《。 第四十九》 ,招标人与《中标人?。不按照招标投标【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!。立合同的或》者招标人、中—标人订立背离合同】实质:性内容的协》议的责令改正;可以!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!分之五以《上千分?之十:以下:的,罚款 ? 】第五十条 》招标人?不,具备自行办理施工】招标事宜条件的而】自行招标的建设【行,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!改正处以《。。一,万元以?下罚:款 【 第五十—一条 ?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、有》关业务主管》部门:、招标?投标监督机构工作】人员和评《标委员?会成员玩忽职守、滥!用,职权、泄露秘密、徇!私舞弊的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!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!处分构?成犯罪的追究—刑事责任 — 》第,五十:二,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!标,的项目违反本条例规!定中标无效》的应:当依照本条例规定】的中:标条件从《其余投标人中—重新确定中标人【或者依照本条例【重新进行招标— 第】六章  附  【则 —第五十三条 工程】勘察、设计》、,施工、装《饰装修、监理、【设备、材料》采购等的招标投标】的具体程序由—省,人民政府建》设行政主《。管部门作出具体【规定 《 — 第五十四条— 本条例实施—中的具体《应用:问题由省人民—政府建?设行政主管》部门负责解释 【 , 第五!十,五条 本条例自20!01:年8月3《0日:起施行原有关工程】。建,设招标投标的—有关规定与本条例】。规定不相《符的以本条例—规定为准 》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