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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《。 甘肃省建设工程招!标投标条例》(送审稿) — 【   第【一章 总《 则    !第一条 为》了规:范建设工程招标投】标活动保护国家【、社会公共利益和】招标:投标活动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!。。高投资效益》。。保证:建设工程质》量根据中华》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!法、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建筑法、建】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!等,法律法规的规定【。。结合本省实际—。制定本条例 ! 第二条 凡!在本省行政区域内】进行工程建设勘【察、设计、》施工:、装饰装修、建【设监理、与工程建设!相,关的设?。备和材料采购等招】标投标活动均应遵】守本:条例 《。 ,。 ? 第三—条 招标《投标活动应当遵【循公开、《公正、公平和诚实信!用的原则 — , 第四条】 省人民政》府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会同有关行政管】理,部门做好建设工【程,招标投标活动的监】督管理?具体分工依》。省人民?政府的规定》 ? :。 ,  : 建》。设工程招标投标【活动的具体监—督管理工《。作可委托工》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!(以下简称招标【投标监督机构) !    — : 第》五条 凡本条例规定!。限额以?上的工程《设,计,、施工?、,建设:监理、装饰装修【。与工程有关的设备、!材料应当进入政府批!。准的工程承发包【交易中心(》即有形建筑市场以下!简称交?易中心?)通过招标投—标,择优选?定承包商或》供应商 《 :第,二章  招  【标 : ,。 , , , 第六条 建设!工,程项:目达:到下列限额之一者必!须,进行招标 !    【。 (一?)总投?资在一百万元—以上的施工、—装饰装修《。项目; 【 《    (】二)重要设备—、材:料等招标单》项合同?概算在五十》万元以上的》; !  :。  ?。 (三)勘察、设!计、:监理等建设》工程项目总投资在三!百万元以上的;【。 】    》 :。各地:(州、市《)人民政府(行署】。。)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【报经同级人》民政府(行署—)批准可以根据【实际情况规》定本地区必须—进,行工程建设》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!模标准但不》得缩小本条》例规定的必》须进行工程建设【招标:的范围 【。 第—七条 依法必须【进,。行招标的全部使【用国有资金投资【或者国有资金控股的!项目应?当,公开:招,标其他工程可以【邀请招?标 】第八条 工程—有下列?情形之一的》经招标?投,标监督机构批准【可以不?进行招标 》 》 ?。。。 ,  《 (一?)工程的主要施【。工技:术,属于专利并在其专】利,保护期内的; !    ! (《。二)在建工》程追:加的附属小》型工:程或者主《体加层?工,。程; 】 :。    《。。 (三)—。停建:或者缓建后恢复【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!包人未发生变更【的; 【    【 (四)工程勘!察、设计、施工、】监理企业《自,建自用的《工程: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!合工程要求》的; ? 》    】 ,(,五,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!其他:工程 】 第九条—  建设工程项目】需要专业分包的中标!人可:组织:专业:招标择?优选定符合资质等级!要求:的专业承《包人并签订专业【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!权,。利和义务中标—人应当?对招标人负责专业】分包人?应当对中标人负【责 】   ? 专业分包工】程价款由中标人对专!业,分包人?结算中标人收到招标!人按进度拨》付的工程款》后应当及时向专业分!包人拨付该分包工】程相应的备》。料款及工程进度款 !  !  ? 中标人将工程】招标分包后应当【对专业分《包人的施工管理【、技术、质》量,、安:全等:进行监督管理 【 , — ,   》 ,专业招标发包时也】应当:进入交易中心进【行 : 《 《   禁【止分包人将工程再】分包 【 第十条 依!法必:须进行公开招标【的工程项目应当【同时在国家、省、地!(州、?市)指定的报刊、建!设工程信息网—上发布招标公告 ! : 第十一—条 工程招标由招】标人依法组》织实施?政府监督管理—部,门和招标人不—得,以不合理的条—件限: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!不得对潜在投—标人实行歧视性待】。遇不得?对,潜在投标人提—出与招标工程实际】要求不符的过高的】资质等级要》求和其他《要求 》 第十二条 !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!列条件 《 《    】(一)?按照:国家有关规定需要】履行审批手续的已】经取得批准》文件; 【    ! (二)工程的】相应资?金或者?资金来源已经落实】;,。 【  ? , (三—)已取得设计审查】批文:及有关技《术资料; — 《    】 (四)是勘察【。、设计方案竞选【的必须?具有选址意见书【或,拨地批文、水、电】、煤气、供》热、电信、市政道路!等,方面:的资料?; 】    】(五)?建设监理《招标勘察资料完备、!设计审查批文及有关!技,。术资料满足招标【要求; 【  —  (六)】建设工程设备、材】。料采购招《标的应?具,有完:。整,的设计图纸、设备清!单、设?。备概算等资料提【供工程的主要材【料清单?;, 【    》 (七)法【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!。的其他条件 【 ? 《 :第十:三条 依《法必须?进行招标的》工程招标《人可以?自,。行办理招《标事宜也可以委托代!理机构代《理招标招标人—自行组织招标—应当具有编》制招标?文件和组织招—标,。、评标、《定标的能力》并具备下列条件【 —    — (一》)是法人或者依【法成立的《其他组织《; !    【(二)有从事—。同类工程招》标的经验并》有,。熟悉有关工程—招标的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的《人员; 【 》  : (三)有与!工程:相适应的工程技【术、概预算、财务以!及工程管《。。理等方?面的专?业技术人员 】  【  不具备上!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!委托具有《相应资格的工—程招标代理机构【代理招标 【 第【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!程项目招标代理业】务,的单位?其资格由省以上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!定 第!。十五条 是》公开招标《的投标人资格预【审合格者众多时【招标人在招标—投标监?督机构的监督下依】据资格?预审办法依次选取】不少于?7名的合格者作为正!式投标人 — : 第《十六条 《招标人在发》出招标公《告或投标邀请书【五个工?作日前应当》将招标方式、—招标范围、招标【文件等报《招标投标监督机构】登,记备案招标投—标监督机构收到【备案文件后依—法,对招标人或委—托招标代理》机构的资格、投标】人资质、招标方式、!招标范?围(标段划》分)、招标》文件等条件进—行审查招标》投标:监督机?。构自收到备案—材料五个工作—日内:无异议的招标人可】以,依法自行办》理招标事宜》 《 第十》七条  招标人发出!。招标文件后不—得擅自变《更确需变《更的应在投标截【止时间十五个工作日!前以书面形式通知】所有的投标人—并报原备案机关 !  —  : : ,要求提交投标保证】金,的一般不得超过【投标总价的百分之】二最高不得超过五十!万元投标保证金可】以使用支票、银行汇!票等 】 第十》八条  招标工程设!有标底的标》。。底力:。。求,与市:场的:价格相吻合》政府投资的建—设项目其标》底应:当报招标监》督机构审定标底一经!审定应当密封保【存不得泄露》标底只作为评标【的参考指标考核指】标应:当在开标前确—定 】 第十《九条  《实行资?格预审的招标工【程招标人《应当在招标公—告载明资格》预审的条件》 》。 《 第二十条— 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以《征地、拆迁、设【计、垫资、规划【等为条件要求招标】人将应当招标—的工程项目发包给】其指定的《。单位和个人承—包 《第三章?  投  标 ! ,  第二十一条!  :凡具备?资,。质的勘?察、:设计、施工、装【饰装修、设》备、材料供》应、建设监理的单】位均:可申请参加与—其资质等级》和经营范围相—适应的建设工—程的投标 ! 第二十二—。条  投标》人应当按招标—文件的要求》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书!应包括下列内容【   ! : (一《)投:标函; 【   【 (二)投标!。报价或工程量清单】单价:和总价; 【 ? :    《。 , (?三,)施工组织设计或】施工:方案、设计方案; ! 》。 :    【(四)?施工方案和投—入的主要机械设备】清单:; ? 》   《 : (五)》招,标文件要求提供的】其他材料; !。    ! (六)工作【勘察、设计》、监理、设备、【材料招标《投标书?必须满足招标文件】实质性?要求并提《供相应的资》料; —    ! :(七)对招》标文件主要条—款的确认 【   】 《在招:标,文件规定《时间后送《达,的,投标文件招标人应】当拒收 《 — :。第二十三条  【投标:人在:投标:截止时?间前:。可以补充、修—改投:。标文件补充、—修改的内《容为投标《文件的组成部分 】 , : : ,。 第二十四条【  投标人》根据招标文件要【求拟在中标后将【中标项目的》部分非主体结构【工程分包给》符合资质《条件的其他单—位完成的《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!明 ! 第二十五条 【 投标人不》得相:互串通投标报价【不得:排挤其他《投标人的公平竞【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!者其:他投标人的》合,法权益 》 ?  》  投—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!的报价竞标》。也不得以他人的名义!投标不得弄》虚作假?骗取中标 — 》    》。 投《标人和工程监—理单位有《隶属关系和利害【关系的不得参加【同一工程《建,设的:。投标 ! 第二十六条  !投,标,人和其他利害关系】人认为招标投标【活动不符合》法,律、法规规定的【有,权向招标《人,提出异议《或者依法向建设行政!主,管部门或招标—投标监督机构投诉 ! —   》 第四?章 开标、》。评标、定标 !    第【二十七条 开标【应当在招标文件确】定提交投标文件截】止时间?的同:一时间公开》进,行开标应当在交易中!心或在?确认:的招标文件预—先确定的地点 【 】第二十八《条 :评,。标委: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!建评标?。委员会负责评标活】。动评标委员会—成员:名,单一般应于开标前】确定评标委员会成】员名单在中标—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! 《 第二十】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不得《担任评标《。委员会成员 ! , (一)投标!人或:。者投标人《主要负责人的近亲】属;: ? ? (二)项【目主管部门》或者行政《监督部门《的人员?; ? , —(三)与投标—人有利益关系可能】影响对投标公正评】审,。。的; — ? :(四)?曾因在招标、评【标以及其他与招【标投标有关活动【中从事违《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!罚,或,刑事处罚的 】 :    【评标委?员会成员有前—。款规定情形之一【的应当?主动提出回避 】 ? ? 第三十《条 : 招标人应》邀,请有关部门、投【标人及?招标机构的评标【成员参加开》标,会议在开标前当【众,宣布评标、定标办】法启封投标》书及补充函件—确认:投标文件《的有效性《宣读投标人》报价或投标文—件的主?要内容设有》标底:的应:当场启封《、,公布标底《 :。 【。第三十一条 开标】、,评标、定标活动【由招标?人主持接受招标投标!。监督机构及有关【部门的监督招—。标投标监《督机构有权否—决违法、《。违规确?定的定标结果 【 ? , 第三—十二条? 评标委员会—成员:和与评标活动有【关的: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!投标文件的评审和】比较:。、,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!况以及?。与评标有关的—其他情况 】 ,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!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!。评,标委员会成员以【外的:因参与评标监—督工作或者事务性】工作而知悉》有,关评标情况的所【有,人员: 】 第三十三条— 有下列情况之【一的:投标文件无》效; —。 (一【。)逾期送达的; 】 】(二)商务》标未密封或在封【口处未加盖投标人公!章、法定代表—人签名或盖章—的; — 《。 (三)技》术标封面载明投标】人名称或《在投标书中作有任】何标记?。的; ! ,。 (四)《无投:标,人和:法定代表人委托【。的,代理人证《明文:件,的; 《 (五!)未按规定格式【填写内?容不全或字迹模糊】。、辨:认不清涂改处—。没有:。加盖:法定代表人或法定】代表人委托的—代理人印鉴的—; 》 ? (六《)未按招标文件统】一格式编《制的:; — (》。七)在?一个招标工程中【投标人报两个—以上的标书或—报价又未声明哪个】有效的; 【 (八】),投标人?未参加开《。。标会议的 】 《 第三十四》条 评标定标组【。织工作?应由招标人负责 !   !。  :评标委员《会成员由招》标人和有关》的,技术、经济等—方面的专家组—成成员人数为—五人以上的单数其】中技术、经济等方面!的专家不得少于成】员总人数《的三分之二 —。 , 《    — 评标委员会成员】中的技?术、经?济专家由招标人从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】给交易?中心的相关专—业专家名单》中随机抽取特—殊招标项目可以由】招标人直接确定 !。 ?     】与投标人有利害【关系的专家》。和,工作人?员,。不得进入评标—。机构: 》  》   评标》委,员会成员应当—严,格遵守职《业道德对《所提出?的评审意《见承担责任》 》  》 ,  评?。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串!通评标不得私下接触!投标人不《得接受投标人的【财、物或者其—他好处 》 《。。     省】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会同有关部门】应当对进入专家【名册:的专家组织》有,关法:。律、法?规和:招标投标业务培训】对不合格《的或者违法、违规的!专家取消其》资格 《 》 第三十五条【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!当根:据,。招标文件及评标办】法对投标文件作【出客观?、公:正,的,评价:并向招标人提—供书面评标报告阐明!。评标委员会》对,各投标文件的评审】和比较意见》并依名次推》荐不多于三名—。合格中标的候选人招!标人根据《评标:委员会提出》的书面评标报告和】推,荐的:中标候选《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!也可以授权委员会直!接确定?中,标人 】   》  是合理低价【评标的应当在投标文!件满足招标文件实】质性要求的投标【人,中以合?。理最低报《。价者为中标人但投标!价格低于《其企业成《本,的除:外对于?低,于其成本的经评标委!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!人的报价低于其企】业成本的不能—。推荐为中标候选人】或中标人 】 《。 第三十六条— ,因违反法律、法【规,和,本条例规定出现废标!后有效标书》。不足三个使》得投标明显缺乏【竞争: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否!决全部投标招标【人应当依《法重新?。招标但是《采用合?理低:。价评标法《有效标书不足三个时!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!认,其中有一定投标报】价确属最低报价者并!满足招?标文:件实:质内容者应》当确定为中标人 】。 ? 第三【十七条 《招标:人应:当在确?定中标人之日起十】。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!投标监?督管理机构报—送招标、开》标,、,评标:备案报告及》备案资料 》 》 第三》十八条 招》标人应当在》中标通知《书发出之日》起三十个工作—日按:照中标价格、—招标:文件:和投标文件》的内:容与中标人签订承】发包合同并向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备案 】 , —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。该中标无效 【 , (一)》中标:人,。与招标?人串通?。投标的; — 【(二)中标人与其】他投标人相互—串通或以他人—。的名义?进行投标《的; ! , (三)中标人【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!; —。 (》四)中标《人与招标人已—选定的建设》监理单位有隶—属关系的; — (!五)法律、》法,规规定的其》他损害招《标人利益和社会公】共利益?的 ! 第:三十九?条 中标人》选派施?工的项目经理和主】要工程技术》人员必须是》投标文件《承诺的项目经理【和主要技术人—员,一个工程项目经理部!及其项目经》理和主要技术人【员不得同时承—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!程,主,。体,部分的施工任务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对项目经《理承担的在》建工程建立备—案消号制度 —。 , — 第:四,十条 投标人落标】后招标人应将—投标人交《纳,的投标保证金—于评标工作结—束之日五《个,。工作日内《退,回;中标人交—。纳的投标《保证金应当于—签,订,合同后退回 】 , 《   ? 中标通知书发【出后: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!的投标保《证金不予退回投标】人违反第三十八条(!二)、(三)—、,(五)规定》的招标?人可以不退回投标】人交纳的《保证金 《 第?五章 ?。 法律责任 —。 ? 第四十一条 【。 违反本条例规定必!须招标的项目—而不招标的建设行】政,主管部?门,。应当责令招》标人限期改正并按以!下规定?进行处罚《 】 (一)属总承【。包、施工《、装饰装《修、设备采购的【对发包人和承包【人各处以发包—价款的千分之五【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!罚款; 》。 : : (二)—。属勘察?、,设计、建设》监理的对发包人【和承包人各处以收】费数额的百分之【三十以?上百分之五十以下】的罚款 —。 : 第》四十二条 违反本】条例第十八条—规定泄露标底—的建设行政》。主管部门《应当责令改正—对泄露标底的—单位处?以一万元以上十万】元以下罚款》;对泄露标底的直】接责任?人处以单位罚款【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!。百分之?十以下罚款》有违法所得》的没收违法所得是代!理招标的情节严【。重的暂停直至—取消招标《代理资?格;给他人》造成损失的》。依法承担《赔偿:责任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?究刑事责《任 : 前款所【列,行为: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!。无效 】 第四》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!第二十五条规定【串通投标《损害他人利》益的中标无效—依据招标《投,标法第五十三条【规定:对中标人《。处以标价千》分之:五以上千分之十以】下的罚款;对单位】。直接:负责:的主管人《员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员处以单》位罚:。。款,数额百分《之,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!罚款有违法所得的】没收违法所得;情】节严重?的取消其一》年至二年投标—资格并?予以公告;给他【人造:成,损失的依法承担赔】偿责任;构成—犯,罪的依法《追究刑?事,责任 【 第四十【四条 违反本条例】第,二十条?规定以征地、拆迁、!。设计、垫资为条件发!包工程的由建设【行政主管部》。。门限期改正;对【发包人和承包—人各处?以发包?价千:分之:五,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!罚款;情《。节严重的对》承包人降低资质等】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!。 》 第四十五条】 违反本《条例第三十四—条第四?款串通?评标:。接受:投标人?财、:物或:其他好处的建设【。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取消其评标委员】会成员资格没—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以!一千元以上五—千元以?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 【 《 第四?十六条 招标人违】反本条?例第三?十八条第二款—(一)、(二)【、,。(三:)、:(五)?款,规定中标人》与,招标:人串通投标、—以他人名义投标【的或骗取中标—书损害?。他,。人利益的依》。法,承担赔偿责》任依据?招标投标法》第,五十三条规定—处,。以,标价千分之五以上千!分之:十以下罚《。款;对单位直接负】责人和其《他直接责任》人,处以: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!之五以上《百分之十以下的【罚款;有违》法所:得的并处没》收违法所得;情【。节严重的取》消其:一,年至二年投标—资格并?予以公?告直至?由工:商,。行政管?理机构吊销营—业执照;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究刑—事,责任:。 — 第四十七条 !违反本条例第九【条规定违法》分包、转包或者强】行承:接分项工程的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!令改正对中标人处】。。以分:包项目工程价—款千:分之五以上千分之】十以下罚款并可以】责,。令其停业整顿;情节!严重的降低资质等】级;有违《法所得的没收—违法所得 】 , 第四十八】条 招标人在评【标委员?会,推荐的中标》候选人以《外确定?中标人?的所有投《标人被评标》委员会否决后—自行确定中标—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!正可以对《招标人处以中—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!以上千?分之十以下的罚【款;对单位》直接负?责的: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!责任人员依》法给予处理 【 》 第四十九 【招标人与中标—人不按照招》标投:标文件和《中标通知书》。。订立合同的》或者招标人、中【标,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!性内容的协议—的责令?改正;可《以处以中标项目【金额千分之五以【上千分之十以下的】。罚款 — : 第五十条 】招标人不具备自【行办理施《工招标事宜条件的而!自行招标的》建设行政主管—。部门应当责》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!下罚款 ! , 第五十》一条 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、有【关业务主管部门【、招标投标监督【机,。构工作人员和评标委!员会成员玩忽—职守、滥用》职权、泄《露秘密、徇私舞【弊的由其《。所在单位或者—上级主管《。部门给予行》政处分构《成,犯罪的追究》刑,事责任? 第五!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!行,招标:的项目违反本条例规!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!照本条例规定的中标!条件从其《余投标人中重—新确定中标人或者】。依照本条《。例重新进行招—标 — 第六章  附 ! 则 — 第五十三条 工】程,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!装饰装修、监—理、设备《。、材料采购等的招标!投标的具体程序由省!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:门作出具体规定 ! 第五!十四条 《本条例实施中的【具体应用问题—由省人?民政府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解释 】 》第五十五条 本条】例,。自2001年8【月,30日起施行原【有关工程建设招标】投标的?有关规定与》本条例规定》不相符的以本条【例规定为《准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