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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【省建设工程招—标投标?条例(?送审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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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,一章 ?总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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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】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!投标活动保》护国家、社会—公共: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!当事人的《。合法权益提高投【。资效益保证》建设工程质》量根据中华》人民共和国招标投】标法、中华人民共】和国:建,筑,法,、建设?工程质量管理条【例等法律《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!实,际制定?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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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】 凡:在,本省行政《区域:内进行工程》建设勘察、设计【、,施,工、装饰装修、建】设监理、与》工程建设《相关的设备和材【料采:购等招?。标投标?活动均应《。遵守:本,条例
》
《
?第,三条 招标投标【活动应当遵循公开、!公正、公平和诚实信!。用的原?。则 ?
:
第四—。条 :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部?门会同有关行政管】。理部门做好建设【工程招标《投标活动的监—。督管理具体分—工依省人民政—府的规定《
!
建设工程招标!投标活动的具—体,监督管理工》作,可,委托工程《招标投?标监督机构(以【下简称招标投标【监督:机构) 《
》
】。第五条 凡本条例】规定限额以上的【工程:设计:、,施,工,、,。建设监理、》装饰装修与工程有关!的设备、《材料应当进入—政府批准的工程承发!包交易?中心(即有形建【筑市场以《下简称?。。交易中?心):通过招标《投,标,择,优选定承包商或【供应商
》 ,。第二章 《 招 《标
!第六条? 建设工程项目【达到:下列限额《之一者必《须进行?招标
】
(】一)总投资》。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施!工、:装饰装修项目—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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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
(二)重【要,设备、材料》等招标单项合同【概算在五十万元【以上的; —
?。 ,
!(三)勘《察、设计、监—。。理,等建设工《程项目总投》资在三?百万:元,以上的?。。; : ,
】 ,
《各地(州、市)人民!政府(行《署)建?设行政?主,管,部门:报经:同级人民政府(行署!),批准可以根据—。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!必须进?行工程?建设招?标的具?体范:围和规模标》准但不得缩小本条例!规定的必须进行工】程建设招标的范【围,
《
, :
第七条 依【法必须进行招标【。的全部?使用国有资金—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控!股的项目《应当公开招标其他】。工程可以邀请招【标
》。
第《八条 工程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经招标【投标监督机构批准】可以不进行》招标 ?
【
, ,
(一)工!程的主要施工技【术属于专利并—在其专利保护期内】的;
!
: ,
(—二,)在: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!型工:程或者主体加层工】程; 《
》
:
》 (三)停》建或者缓建后—恢复建设的单—。位工:程且承包人未—发生变更的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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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
(四—)工:程勘察、设计、施工!、监:理企业自建自用的】工程且该企业—。。资质等级符合工【。程要求的《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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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五):法律:、法规规定的其他】工程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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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建设】工程项目需要—专业分包《的,中标人可组织—。专业招标择优选【。定符合资《质,等级要求的专—。业承包人并签订专】业分包合《同,明确双方的权—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当!对招标人负责专【业分包人应当对中标!人负责 《 :
,
【 专业分包—工程价款由》中标人对专业分【包人结算中标人收到!招标人按进度拨付】。的工程?款后应当及时向专】业分包?人,拨,付该分包工》程,相,。应的:备料:。款及工程进度—款
》
!。 中标人将工程招!标分包后应》当,对专业分包》。人的施?工管理、《技术、质量、安全等!进行监督管理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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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业招标发】包时也应当进入交】易中心进行 —
】。
禁止】。分,包人:将工:程再分包
】
第十【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!。开招标的《工程项目应当同时】在国家、《省、地(州、市【)指定的《报刊、建设工—程信息网上发—布招标公告 】
第十—一条 工程》招标:由招标人依法组织】实施政?府监督管理部门和招!。标人不?得以不合《理的:条件限制或排斥【潜在投标人不得对】潜在:投标人?实行歧视《性待遇?不,得,对潜在投标》人提出与《招标工程实际要【求不符的过高的【。资质等级要求和【其,他要求 》
》第十二条《。 ,工程招标应》当具备下列条—。。件 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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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(一)按照国家有】关规定需要履行审】批手续的已经—取得批准文件; !。
【 ,
《。 (二)工》程的:相,应资:。金或者资金来源已】经落实; 》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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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已取】得设计审《查批文及有关—技术资?料; ?
—。
】(四:。)是勘?察、设计方案竞【。选的必须具有—选址意见《书或拨?地批文、水、电、】煤气、供热、电信、!市政道路《等方面的资料;【 ,
】
?
(五)建设监!理招标勘察资料完备!、设计审查》批文及?有关技术资》料满足招标要求【;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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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。六)建设《工程设备、材料【采购招标的应—具有完整《的设计图《纸、设备清》单、设备概算等资料!提供工程的主要材料!清,单; 》
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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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(》七)法律、法—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!条件:
! , 第十三条 依【法必须进行》。。招标的工程招—标人可?以自行办理招标【事宜也?可以委托代》理,机构:代理招标招标—人自行组织招标应】当具有编制招—标文件和组织—招标、评标、定标的!能力并具备下列【条件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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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《)是法人或者依法】成立的其他组织; ! :
:
】 (二)有从【。事同类工程招标【的经验并有熟悉有】关工程招标的法律】、法规、规章的【人员; 《
《
?
(】三)有与工程—相适应的工程—技术、概预算、财】务,以及工程管理等【方面的专业技—术人员 《。 :
《
:
》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!招标人应当委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!。程招标代理机构代】理招标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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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从】事建设工程》项目招标代理业【务的单位其资格【由省以上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认—定
【
第十五条 —是公开招标的—投标:人资格预审》合格:者众多?时招标?人在招标投标监【督机:构,的监督下依据资格预!审办:法依次选取不—少于7名的合格者】作为正式《投标人
!。
第十六条 招标】人在发出招标—公,告,。或投标邀请书五个工!作日前应当将招标】方式、招标范围、】招标文件等报招标投!标监督机构登记【备案招标投》标监:督机构收到备案文件!后依法对招标人或】委,托招标代《。理机构的资格、投标!人资质、招标方【式、招标范围(标】段划分)、招标【文,件等条件进行审查】招标:投标:监督机?构自收到备案材【。料五个工作日—内无异议的招标【人可以依法自行办】理招标?事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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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【 招标人发出招标!文,件后不得《擅自变更确》需变更的应在—投标截止时间十【五个工作《日前以书面形—式通:知所有的投标—人并报原备案机关】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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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提】交投标保证金的一】般不得超过投—标总价的百分之二】最高不得超过五【。十万:元投标保证金—可以使用支票、【银行汇票等
!
第十八条! 招标工程—设,有标底的标底力【求与:市,场的价格相吻合政】府,投资的建设项—目其:标底应当报招标监督!。机构审定标底一经审!定应当密《封保存?。不得泄露《标,底只作为评标的参考!指标:考核指标《应当在开标前确【。定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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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】 ,。 实行资格预—审的招标工程—招标人应《当在:招标公?告载明资格》预审的条件 —
! 第二十条》 任何单位—和个人?。不得以征地、拆迁】、设计、垫资—、规划等为条件要】。求招标?人将应当招标的工】程项目发包给其指】定,的单位和个》人承包
—第三章 投— , 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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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一条 《 ,凡具备资质》的勘察、设计—、施工、《装饰装修《。、设备、材料供应】、建设监《。理的单位均可申请】参加与其资质—等级和经营范—围相适?应的建设工程的投】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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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二十二条 【 投标人应当按【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!投标文件《投标书应包括下【列内容
!。
,
《 (一)投标函;!
!
《。 (二)投标报价!或工:程量清单单》价和总价; 】。
《
《
(三)施工!组织:设计或施工方案、设!计方案;
!
! (:四)施工方案和投】入,的主要机械设—备清:单; 《
?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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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五)招标《文件要求提供的【其,他材料; 【
,
《
》。 (六)》。工作勘?察、设计《。、监理、设备—、,材料招标投标书【必须满?足招标?文件实质性要求并提!供相应的《资料; 》
】
(七)对!招标文件《主要条款《的,确认
】
《
:
在《招标文件规定—时间后?送达的投标文件【。招标人应当拒收【
【
第二十三条【 投?标人在?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!补充、修《改,投标文?件补充、修改的内容!为投标文件的—组成部分
】
第二【十四条 》投标人根据》招标文件《要,。求拟:在中标后将中标【项目的?部分非主体结—构工程分包给符合】资质条件的其—他单:。位完成的应当—。在投标文件中载明】。
《。
第—二十五条 投标人!不得相互串通投标】报价不得《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!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!。。。人或者?其他投标《。人的合法权益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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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标人不得以!低于成本的报价【竞标也?不得以他人》的,。名义投标不得弄【虚,作假骗取中标 】。。
: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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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投标人和《工程监理单位—有隶:属关系和利害关系】的不得参加同一【。工程建设的》投标:。 ,
【。
第:二十六条 投标】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!认为招标投标—活动不符合法—律、法?规,。规定的有权向招【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!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或招标投标—监督:机构投诉 【
》
第四章】 开标、评标、定】标
【
第二十【七条 开标应—。。当在招标文》件,确定提交《投标文件截》止时间的同》一时间公开进行开】标,应,当在交易中》心或在确认的招标文!件预:先确定的地点—
!。第,二十八条《 评标委员会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!标委:员会:负责评标活动—评标委员会》成员名单一般应【于开标前确定—评标委员会》。成员名单在》中标结果确定前【应当保?密
?
《
, 第二十九条 有!下,列情:形之一的不得担任】评标:。委员会成员
【
?
(一)投】标人或者投》标人主?要负责人的近亲属;!
?
》 (二)项目主【管部门或者》行政监督部门—的人员?。;
】 (?三)与投标人有【利益关?。系可能?影响对投标公正评】审的;
!
(四》)曾:因在招标《、评标以及其他【与招:标投标有关》活,动中从事违法行【为而受过行政处【罚或刑事处罚的 】
?
:
》 ,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!款规定?。情,形之一的应当主【动提:。出回:。。避
! 第:三十条 招—标人应邀请有关【部门:、投标人及招标【机,构的评标《成员参加《开,标会:。议在开?标前当众宣布评标】、,定标办法《启,封投标书及补充函】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有!效性宣读投标人【报价或?投,标文件的《主要内容设有—标底的应《当场启封《、公布?标底
! 第三十》一条 开标》、评标、定标活动由!招标:人主:持接受招《标投标监督机构及】有关部门的监督招标!投标监督机构有权否!决违法、《违规确定《。的定标结果 —
第!三十二条 评标委】员会成员《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!工作人员不得透露】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!比较: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!情况以?。及,与评:标有关?的其他情况 —
前款所称】与评标活动有关【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!委员:会成员以外的因参】与评标监《督工:作或者事务性工作】而知悉有关评标情】况,的所有人员
!
第三【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!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!; :
《
(一)【逾期送?达的;
!。
(《二):。商务标未密封—或在封口处》未加盖投《。。标人:公章、法《定代表人签名或【盖章的;
!
(三)技术!标封面载明投标【。人名:称或在投标书中作有!任,何标记的; —
— (四《。。)无投?标人和法定代表人委!托,。的代:理人证明文件的【;
! (:五)未按规定格式】填写内?容不:全或:字迹模糊、》辨认不清涂改处【没有:加盖法定代表人【或法定?代表人?委,托的代理人印—鉴的; 《
?。
(六)】未,按招标文件统一格式!。编制的; 》
— (七)在—一个招?标工程中投标—人报两?个以:上的标书或报价【又未声明哪个有【效的; 《
《
(八)【投标人?未参加?开,标会议的
!
第三—十四条 评标—定标组织工》作应由招《标人负责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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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:评标:委员会成《员由招标人》和有关的技术、经济!等方面的专家组成】成员:人数为五人以上的】单数其?中技术、经济—等方面?的专家不得少—于,。成员总人数的—三分之二
!
?。 》评标委?员会成员中的技术、!经济专家由》招标人从政府有关】部门提?供给:交易中心《的相关专《业,专家名单中随—机抽取特《殊招标项目》可以由招标人直接】确定:
《。
? 与投标!人有利害关系—的专家和工作人【员不得进入评标机】构,
》
《 评标—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!遵守职业道》德对所提出的评【审意见承担责—任
! 》评,标委员会《成,。员不得?串通评标不得—私下接?触,投标人?不得接受《投标人的《财,、物:或者其他好处
】
,
》 ? 省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!门应当?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!家组织有关法—律、:法规和招标投—标业:务培训对《不,合格:的或者?违法、违规的专【家取消其资格—
【 ,。 第三?。十五条 评标—委员:。会成员应《当根据招标文件及评!标办法对投标文件】作出:客观、?公正的?。评价并?向招标人提》供书面评标》报告阐?明,。评标委员会对—各投标文件的—评审和比较意—见并依名《次推:荐不多于三》名合格中标的候选】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!员会提出《的,书面评标报告和【推荐的中标候—选人确定中标人【招标人也可以—授权委员会直接确定!中,标人
》。
!。 是合理低价—评标的应《当在投?标,文件满?足招标文件实质性】要求:的,。投标人中以合—理最低报价者—。为中标人但》投标价格低于—其,企业成本的》除外对于《低于其成本的经评】标委员会论证认【定,该投标人《的,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!的不能推荐为中【。标候选人或中—标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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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三,。十六条 《因违反法《律,、法规和《本,条例:规定出现《。废标后有《效标:书不足三个使—得投标明显缺乏竞】争时评标委员会可】以否决全《部投标招标人—应,当,依法重新招》标但是采《用合理低价评标【法有效标书不—足三:个时经评标委员【会评审确认其—中有一定《投标报价确》属最低报价者—。并满足招标文件【实质:内容者应当》确,定为中标人
!
第—三十:七条 招标》人应当在《确定:中标人之日起十五个!工作: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督!管理机构报送招【标、开?标、评标备案报告】及备案资料
】
?
, :第三十?八条 招标》人应当在《。中标通知书发—出之日起《三十个?工作:日按照中标价—格、招标文》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!与中标人签订—承发包合同并—向建设?行政主?管,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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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有下列行为之!一,的该:中,标无效
【 (一)中标人与招!标人串通投标—的;:
【 (二)中标人】与其他投标人相互】串通或以他人的名】义进行投标的;【 ,
?
? (三)中标【人弄:虚作假骗取中标【的;
《
》 (四《)中标?。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!建设监理单位有隶】属关:系的:;
》
(—五)法律《、,法规:规定的?其他损害《。。招标:人利益和社会公【共利益的 》
《
? 第三十九条— 中标人《选派施?工的项目经理和主】要工程技术人员【必须是投标文件承】诺的项?目经:理和主要技术—人,员一个工《程,项目经理部及其项目!经理和主《要技术人员不得同】时承:担,两个以上大中型工】程主体部分的—施工任?务建设行政主—管,部门应当《对项目经理承—担的在建工程—建立备案《消号制度
【
?
?第四十条《 投标人《落,。标,后招标人应将投标】人交纳的投标保证】金于评标工作—结,束,之日五个《工作日内退回;中标!人交:纳的投标保证金应当!于签:订合同后退回 【。
?。 ,
【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!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!。投标保证金不予【退回投标人》违反第三十八条(二!)、(三)、—(,五)规?定,。的招标人可以不退回!投标:人交纳的保证金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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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五章 法律责】任
》
第四十一条 违!反本条例规》。定必须招标的—项目:而不招标《的建设?行,政主: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!人限期改正并—。按以下规定进—行,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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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《)属:。总承包?、施:工、装饰装修、设】。备采购的对发包人和!承包人各处以发包】价款的?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!十以下?的罚款;
【
》 (二)《属勘察、设计、建】设监理的对》发包人和《承包:人,各处以收费数额的百!分之:三十以上百分—之五十以下》的罚款?
?
第【四十二条 违—反本条例《第十:八条规定《泄露标底的建设行】政主管?部门应当责令改正】对泄:露标底的单位处以一!万,元以上十《万元:。以下罚款《;,对泄露标底的直接】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!数额的百分》。之五以上《百分之十以下—罚款有违《法所得的没收违【法所得是《代理:招标的情节严重的暂!停直至取《消招标?代,理资格;给》他人造成《。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!责,任;构?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刑事》责任
前款!。。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!果的:中标无效 》
【 ,第,四,十三条 违反—本条例第二十五条】规定串通《投标损害他人利【。益的:中标无效依据招标投!。标法:第五十三条规—定对中标人处以标】价,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!十以下的罚款;对单!位直接负《责,的主管人《员和其他直接—责任人?员处以?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!五,以上百分之十—以下: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!收违法所《。得;情节严》重的取消《其一年至二年投标资!格并予以公告;给他!人造成?。损失的依法承担【赔偿责任;构成【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 【
】第四十四《条 违反本条例【。。第,二十条规定以征地】、拆迁、设计、【垫资为条件发包【。工,程的由建《设,。行,政主管部门限期【改正;对发包人【和,承包人各处》以发:包,价千分之五以上【千分之十以》下的:罚款;情《节严重的对承—包人降?低资质等级或吊【销资质证《。书, ,
第!四十五条《 违反本条》例第:三十四条第四—款串通?评标接受投标人财】、物或其他好处的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取消其》评标:委员会成《员资格没收收受的财!。物并:处以一千元以上五】千元以下罚款;构】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刑?事责任
— ,
:
第四》。十六条 招标人违】反本条例《第三十八条第—二款(一《)、(二)、(三】。)、:(五)款规定—中标人与招标人串】通投标、以他人名义!投标的或骗》取中标书损害他【人利益的依》法承担赔偿责任依】。据招标投《标法第?五十三条规定—处以标价《千分之五以上—千分之十《以,下罚款?;对单?位直接?负责人和《其他直接责任人处】以单位罚款数额【的百分之五以上【百分之十以》。下的罚款;有—违法所得的并处没】收违法所得》;情节严《重,的取消其一年至【二年投?标,资格并予以公—告直:至由工商行政—管理机构吊》。销营业执照》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
!
》 第四十七条 违反!本条:例第九条规》定违法分包、转【包或者强行承接分项!工程的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,责令:改,正对中?标人:处以分包《项目工程价款千分】之五以?上千分之十以下罚】款并可以责令其停】业整顿;情节严重】的降低资质等级;有!违法所得《的没收违法所得 】
— 第四十八条 招!标人在评《标委员会推荐的【中标候?选人以外确定中标】人的所有投标—人被评?标委员会否决后自】行确定中标人的中】标,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对!招标:人处以中标项目金】额千分?之五以上千》分之十以下的罚款】;对单位直接负责的!。主管人员和其他【。直接责任人》员依:法给予处理
【
《
第四十九 】招标人与中标人【不按:照,招标投标文件—和中标通知书—订立合?同的或者《招标人、中标—人订:立背:。。离合同实质性—内容的协议的—。责令改正;可以处】以中标项《目金额?千分:之五:以上:。。千分之?。十以下的罚款
!
第五十!条 招标人不具【备自行办理施工招】标,事宜条件的而自【行招标的建设行【政主管?部门应当《。责令改?正,处以:一,万元以下罚款 【
《
第》五十一条 》。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、有关业】务主管?部门、?招标投标监督—机,。构工作人员和评标】委员会成员》玩,忽职守、滥》用职权、泄露秘【密,、徇私舞弊的由其】所在单位或者—上级主管部门—给予行政《处分构成犯罪的【追究刑事责任
】。
》第五十?二条 依法必须【进,行招标的项目—违反本条例规定【中标无效的应—当,依,照本条例《规定的中标条件从】其余投标人中重【新确定中《。标人或者依照本条】例,重新进行招标—
— ,第六章 附—。 则
】第,五,十三条 工程勘察、!设计、?施,工、装?饰装修、监》理、设备《、材料?采购等的招标投【标的具体程序由【省人民政府》建设行政主》管,部,门,作出具体规定 【
】第五十四条》 本条例实施中的】具体应用问题由【。省人民?政府建设行政主【管部:门,负责解释
!
《。第五十五条 本【条例自20》0,。1年8月30—日,起施行原有》关,工程:建设招标投》标的有?关规定与本条—例规定不相符—的,以,。本条例规定为准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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