甘肃》省工程建设施工招】标投标管理》办法
!。原省政府第6号令】经1997年—10月22》日省人民《政府第五《十五: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!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!。于,修订部分政》府规章的决》定修订后《的甘肃省工程建设施!工招标投标管—理办法以省》政府2?7号令发布施—行
? 第一章 总【则,。
:。第一条 为了加强】工程建设《施工招标投标—的管理根据国—家有关?部门关于工》程建设施工招—标投标管《理办法的规》定结合我省》实际特制定本—。办法:
第二《条 :凡在:我省境内新建—、改:建、扩?建、技术改》造和:装饰等建筑面积【200?0平方米以上—或总投资50万元】以上的?工,程项:目除:经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!不宜招标的特殊工】程外均?应按本办《法实行招标》
第三条 施工招!标投标应当》坚持:公平交易、》平等竞争《的原则不《受,。地区、部门限制
!第四:条 施工招标—投标:是双方当事人依法】进行的经《。。济活动受国家法律】保护凡具备条—件的建设单位应【按本办法组织工程】建,设,。的施工招标具备相】。应资质的《施工企业《均,有权参?加投标
第—五条 建设工程施】工招标投标工—作实行分级管理的】原则省建设行政主】管部:门负责管理部—属(含军《队)、省属单位【的建设项目;地(】。州,、市)建设行—政主管?部门负?责,。管理:地(州、市)属【的建:设项:。目,省地(州、市—)招标投标管—理办公室《(以下简称招标【办公室)具》体负责管《理和监督
》。。
独资、合资合!作企业以及无—主管部?门企业?。投资的建《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!项,目按投资《额度计划分非—工,业项目建筑面积在】10000平—方米或投资在3【000万《以上的由省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—管理;限额以—下的由省建设行政主!管,部门管理;限—额以下的由项目所在!地,地(州、市》)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负责管理
第!二,章 管理《机构与职责》。
第六条 省建设委!员,会负责全省工程建】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!理,。。。工,作其主要职责—是 :
(一)— 贯彻执行国家有】关工程建设》招标投标的法律、法!规和方?。针、政策制定本省】。。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!规定;
(二】) 监督、检—查各地(州、市)省!级各厅、《局(总公司)、中央!在甘各单位》的招标投标工作【总结、交流工—。作经:验提供服务》;
(三—)省批?省内咨询、监—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!标投标业务的资格;!
(四)— 调节施工》招标投标《纠纷;
(【五) 否决违—反招标投《标有:关法规、规章的定】。标,结果;
》 (六)对违—反招标?投标规定的单位和】个人进?行处罚
《第七条 省》招,标,办公室是省》建设委员会管理招】标投标工作》的办:事机构负《责施:工招标?。投标的日《常管理监督工作【其主要职责是
!(一) 《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!资质;
(二)!审批招?标申请?书和招?标文件;
》 :(三)?审定标?底;
?。 (?四)监督开标、【。评,标、定?标,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!书,;,
, (五)》调解招标《投,。标活动?中的纠纷;
(!六)具体《办理:省建设?委员会的处罚决定】;,。
(七)—监督承发包合—同的签定、履行【
招标投标管理!费按分管工》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!千分之一收取建设】单位:和中标单位各缴纳】50%此费用列【入,标底和投标报价之】中由:管理费中《支出
第《八,条 各地(州、市)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!其招标办《公室应依照》省建设委员会及省】招标办?公室关?于招标投《标工:作的管?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!区内工程建》设招标投标的监督】。、管理工作
各!地(州、市》)招标办公室收取】的管理?。费其中?10%上《缴省招?标办公室
— 各级招标办公室收!取的:招标管理费按预算】外资:金管理纳入同级【财政部?门“:专户储存”并使用】财政部门印制的统】一收费票据》
第:九条各?中央在甘《单位、建《设工程上级》主,管部门?应协:同各:级建设行政主管【部,。门按:照本办?法规定督促、检查】所属建设单位从事】施工招标投标—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!各项工作
第三章】 招 ?。标
第十条 —按照建设项》目实:行业主负《责制: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!。投资的责任者—和,。业主享有下》。。列权利
》 (一)按照有【关规定程《。序有:权,组织招标活动;【
, , (二)根据—政府规定《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!。选择和确定》投标单位《;
(三)根据!有关的价格管理【规定: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!评标办法有》权选定中《标价格和中标—单位印发经认证【后的:中标通知书
第十一!条 建?设,单位招?标应具备下列—条,件
(一)【是法人、依法—成立的其他组织;
! :(二)有与招标工】。程相适?应的经济、》技术管理人员—;
(三)【有组织编制招—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!;
《(四)有审查投标单!位资质的能力;【
(五》)有:组织开标《、评标、定》标的能力
— 不具备《上述条件的须委【托经省建设》委员会批准》具有相应资质—的咨询、监理等单位!。代理:招,标
第十二条 建设!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!条件
《 (一)《。概算已经批准;
! (二)建设项目】。已正式列入国家、】部门、地方的年【度固定?资产投资计划—或,经有关单位批—准并:已报建;
(三!)建设用地》的,征用工作已经完【成;
《 (四)《。有能够满足施工【需要的施工图纸【及技术资料;
!(五)建设资金【和主要建筑材料、设!备,的来源已《经落实;
— (六)已经建设】。。项目所?在地规划部门批【准施工现场的“【三通:一平”已《经完成或《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!围
第十三条施工招!标可采用《项目的全《部工程招标、单【位,。工程:招,标、特?殊专业工程》。招标等方法但不得】将单:位工程肢解为分【部、分项工程进【行招标
第十四条施!工招:标可采用下列—方式
《 (一?)公开招标由招标单!位通过报刊、广【播、电视等方—式,发布招标公告
】 (二?)邀请招标》由招标单位向有承】担该工程施工能力】的三个以上》(含三个)施工【。企业发出招标—邀请书;
(】三)议标对》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!招标的特殊》。工程应报分管—的招标办公室审查批!准方可议《标参加议标的单位】一般不得少于两【家
第十五条施工】招标按下列》程序进行
(一!)由招标单位组织】一个:与本办法第十—一条要求相符的招】标班子;《
(二》。。)由招标办公室提出!申请:申请书的主要内容】包括:招标单位的资质招】标工程已具备的条】件拟采用《的招标方《式和:对投标单位的要【求等;
(三】。),编制招?标,文件和标底并抱招】标办公?室审:。定;
》(四)发布招标公告!或,招标邀请书;
!(五)投标单位申】请投标;
— (六)对投标单位!进行资质《审查:并,。。将,审查结果报招标办公!室核定后通知—各申请投标单位
! (七?。)向合?格,的投标单位分发招】标文件及《。设计图纸、技—术资料等;
(!八)组织投标单位踏!勘现场并《对招标文件答疑;】
(《九,)建立评标组织指】定评标、定》标,办法;
》 (十)《召,开开标会议、审查】投标:。标书;
》 (十一)组织评标!、决定?中,标单:位,;
(十二【)发出认证后的【。中标通知书》;
《(十三)建设单【位与中标通知书【签订承发包合同
第!。十,。六条 招标文件的】主要内容《包括
(一)工!程综合说明包括工】程名:。。称,、地址?、招标项目》、占地范围、建筑】面积和技术》要求、质量》标准及现《。。。场条件、招标方【式、:要求开工《和竣工?时间、对投标企【业的资质《等级:要求:等;
? :。(二)?。必要的设计》图,纸和技?术资料;《
: (三?)工程?量,清单;?
(四)由银】行出具?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!程款的支付方式、预!付款的百分比—及结算办法;
】 ,(五)主要》。材料(?钢材、木材、—水泥等)与设备【的供:应方式加工订货【情况和材料、设【备价差的处理—办,。法;
(—六)特殊工程—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!技术规范;
】(七)投标书的编制!要求及评标、定标】原则:。;
(八)【投,。标、:开标、评标、定【标等活动的日程【按排;
(九】)对建设《工程施工《合,同条件?的调整要求;
】 (十)要求交纳】的投标保《。证金额度其数额【视工:程大小确定最—高不得超过1—000?元;
? (?十一)其他需—要说明的事项
【第,十七:条 招标文件一【经发出招标》单位不?得擅自变更内容或增!加附加?条,件;确需补充—和变更报招》。标办公室批准后在投!标截止日期》7天前通知所有投】标单位
第》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!出10天内招标单】位组织答疑会答【疑纪要?作为招标文》件的补?充应:报,招,标办公室备》案,并以书面形式—通知:所有:投标单位
第十九条! 发出招标文—件至投?标截止时间》小型:。工程不少《于15天大中型工程!不少于?。30天
《 第四章 标底】
,第,二十:条 工?。程,施工招?标,必须编制标底—标底应由《招标单位自》。。行编制或《委托经省建设行政】主,管部门认定》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!咨,询、监?。理单位代理编制
! 标底内容一般【由造价、工期、质】量标准、主要材【料用量等《构成
?第二十一条 编制】。。标底应遵循》下列原则
— (一)一个招标】工程只能编制一【个,。标底;
(二】)按照设计图纸【及有关资料》、招标文件参照国家!和省:规,定的技术、》经济标准《定,额、基?价及规范《确定工程量和编制】标,底;
? (三《)标底价《格应由成本、利润】。、税金、招标投【标管:理费等组《成一般应《控制在批准的—总概算(或修—正概算)及投资包】干的限额内》。;
(四—)标底价格作为建设!单位的期望计划价】应力:求与市?场的:实际变化吻合要【有利:于竞争和保证工【程质量;《
,。 (五)标底价】格应考?虑人工?、材料、机械台【班等价格《变动因素以及包干费!、措施费《和不可预见费—等
第二十二条【 标底必须报—。经招标办公室审定】
第二十三条 【。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!保存至开标时—所有接触《过,标底的人员均负有】保,密责任不得泄露【 ,
第五章 投标
第!二十四条《 施:。工,企业作为建》筑产品?的,生产者在施工—。招标投标的活—动中享有下列权利
! (一)凡持有】营业执照和相应资】。质等级证书的—施工:企业或施工企—业联合?体均可按招标文件】的要:。求参加投标;
】。 (二)《根据:自己:的,经营状况和掌握【的市场信息有—权确定自己》。的投标?报价;
(【三)有权《对要求优良的工程】实行优质优》价;
? (四)根据自】己的经营状况有权】参与:投标竞争或》拒绝参与竞争
第二!。十,五条 投标单位【应,。向招标单位》提供下列材料
】 (一)企业资质】等,级证书和营业执【照;
(二)】企业简历;
】(三)自有资金情况!和开户银行自—信,证名;
》 (四)全员职工】人数包?括技:术人员?、技术工人数量及平!均技术等《级等企业自》有主要施工机—械,设备一览《表;:。
(五)近三年!承建的主要工程及】其质量情况》;
(六—)现有主要施—。工任务包括在建和】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!
第二十六条 【投,标单:位领取招标》文件时须按规定交】纳投标保证金
第】二十七?条 投?标单位应《按招标文件的要求】认真编制《投标:书投标书《应包括下列内容【
(一)综合说!明;
》。(二:。)按照工程》量清单计算》。的标价及钢材、木材!、水泥等主要—材料用?量投标单位可依【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!规则自?主报:价;:
, (三)保证工程!量、进度、施工【安全:的主要技术组织措】施;
(—四,)施工方案和—选用的主要》施,。工机:械;:
: (五)计划开工、!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!;
(六—),对招标文件及合同】主要条件的确认
第!二十八条 》投标书须《。有投:标单位?和法定代表人—或法:定代表人委托—的代:理,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!。在,规,定的日期内将投【标书密封送》达招标的《外,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!须在:投标截止《日期前?用正式函件更正【否则以原投标书为】准
第二《十九条? 投标单位可以提】出修改设计、—合同主要条件—等建议方《。案并作出相应报【价和投标《书同:时密封寄送招—标单位供招标—单位参考
第六!章 开标 》评标 定标
第三】十条: 开标、《评标、定《标活动在《招标办?公室:。。。的监督下由》招标单位《主持进行《
第三十一》条 :招标单位应》邀请有关《部门:和投标单位及评【标,定标组织成员单【。位参加开标会议【当众宣布评》。标、定标办法启封】。投,标书及补充函—件公布投标书的主】要内容和《。标底
第三十—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!一者投?标书即宣布作—废
(一)未】密封;
(二)!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!表人或?法定代表人委—托的代理《人的:印鉴;
(三】。),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!容不全或字》迹模、辨《认不清涂改处没有】盖法定代表人或【法定代表《人委托的的代理人】印鉴的;
【(四)逾期送达的】;
(五)【投标单位《未参加开标会议的】;
《(六)在一个—招标:。工程中?投,标单位报两》个以上的标》书或报价又未声明】哪个有效的》
,第三十三条》 小型工程评标【组织评标、》定标由?建设委员《会、计划委》员会:、主要投资方、【造价管理部门、工商!行政管理《机关、建设单位与】其上级主管部门等】组成必要时》还可邀请有关专【家参加
第三十四】条,。 ,评标、定标应采用】科,学的方法评》标、:定标成员单位要按照!平等竞争《、公:。正合法原则》维,。护招:标投标单位》的合法?权益根据《评标办法《和有关价格管理规】定,对投:标,单位的报《价、:工期、质量》、主要材料用量、施!工方案及施》工业绩?、企业信誉等—进行综合评价择【优确定中标单位【
第三?十五条 自》。开标(或评》标议标)《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!程不超过《10天大中》型工程?不超过30天特【。。殊情况?。经,招标办公室批准【后可适当延长—
第三十六条 确定!中标单位《后招标的《。外于7天内经招标】办公室发出的—指标通知书同时交】纳招标投标管理费】中标通知书同时【抄送各未中标—单位未中标》的投标单位》应在接到通知—后7天内退》回招标文件及有关】资料招标单》位同:时退:还投标保证》。金
第三十七条【 ,中标通知《。书发出30天内投】标单位应与》建设单?位依:据,。招标:文件、?投标:书、答疑、补充纪要!和中标通《知,书签定?工程承发包合—同并报招《标办公室审查备案】
: 第七章 罚则【
第三十八条— 违:反本规定有下列行】。为之一者依据—甘肃:省建:筑市场管《理,条例给予行政处【罚法律、法》规另有规定的从【其规定
(一】)应实行招标而未】。招标的工《程不:准开工?或令其?停止施工符合—条件的责令补—办招标投标手—续并可对《建设:单位或?施工单位各处以【一,万元以上二十—万,元以下的罚》款;
(二【)招标单位隐瞒【工程真实情况的【。(如建设《规,模、:建设条件、投资、】材料的保证等)处】。。以一万元以上—一十万元以下的罚款!造成损失《的负赔偿责任;
】 (三)》。投标单位不》如,实填写投标申请书弄!虚作假、《。虚报企业《资质等级的取—。。消在该工程的投【标资格;并》在6个月内不得【参加工程投标;
! ,(四)泄露》标底串?通投标、故》。意抬高或压低标底】价影响招标投标工作!正常进行的宣布投】标无效另《行组织招标对责任】单位:处以一万《元以上二十》万元以?下的罚款;对—。以非法手段获取【。标底的取《消在该工程的投【标资格并在三个【月内不得参》加投标;
》 :(,五)定标后逾—期拒:绝,。承发包?合同的是《中标单位的责—任,没收投标保证金;是!招标(建设)单位的!责任处以《与投标?保证金?相等数额《的罚款工程另行招标!
罚没收—入,一,律上:缴同级财政部门【。并使用财政》厅,。印制的统一罚没票据!
第三?十九条 有效施【工,合同是拨款的依据凡!没有:经招标办公》。。室认证?的中标?通知书及不》招标的批准手续【签订的施工合同无】。效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》不批开?工报告不发》施工许?可,证规划部门不—验线
?第四十条 建—设单位在《招,标过程中索》贿受贿授《受“:回扣”;投》标,单,位,以,。。行贿、给“回—扣”等不《正,当手段获取工程【任务的?按有关?规定处?。。理;构?成犯罪的移送司法】机关追?。究刑事责任
第四】十,一条 投标单位【投标后由于招标(建!设)单位的原因【而终止招标或招标】失败的?。。招标(建设)单【位应向各投标单位】赔偿与投标保—。证金额度相等的经】济损失
《第四:十二:条 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—及有关部门工作人】。员徇私舞弊、索【贿,受,贿、渎职失职违反】本办法的由其所在单!位或上级主管部【门给予?行政:处分构成犯》罪,的由司?法机:关依法追《究刑事?责任
第《四十三条《 ,在招标投《标中发?生纠纷可自行协【商处理或由招标办公!室进行调解》
第四十四条 【当事人?。对处罚?决定不服的》可在收到处罚通知】书之日起15日【内向作出处罚决定】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!议对:复议决定《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!议,。决定之日起》。15日内向人民【。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!罚决定的由作出【处罚的机关》申请人民法院—强制执行《
第《八章 附则
—第四十五《。条 涉外工程的招】。。标投:标,管,理,办法国?家未作出规定前【省内暂按本办法执】行
第四十六—条 :本办法由省》建设委员会》负责解释
第—四,十,七条 本办法自【发布之日《起施:行198《9年省人民政府发】。布的甘肃省建—设工:程招标投标管理【办法:。同,时废止其它有关规】定与本办法相—抵触的按本办—法,执行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