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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昌市【城乡规划编制行【。业管理办法(许昌】市城乡规划局)【。。
许昌市人】民政府办公》室,关于:转发:许昌市城乡规划编制!行业管理《办法的通《知 许政办》[2:01:2]85《号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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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各县?(市、区)人民政】府,许昌新区—、经济技术开发区、!东城区管委会—,市人民政府各【有关部门: 【 市城乡规划局】制定:的许昌市城乡规划】编制行业《管理办法已经市【政府研究同意,【现转发给你们,请】认真组织《落实
二【○,一二年十一》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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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昌市城乡规划】编制行业管理—办法(许昌市城乡规!划局)
》第一章 总》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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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一条为?加强我市城乡规划】设计市场管理,规】范城乡规《划编制单位行为【,强化规划》设计人员责任,提】高城:乡规划?设,计质:量,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?城乡:规,划法、城市规划【编制办法、村镇规划!编制办?法、城乡规划编【制单:位资质管理规—定等有关法》律,法规,结《合,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!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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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在许昌】市行政?区域内?(,含许昌市区、—禹州:市、长?葛市、襄城县、鄢】陵县、许昌县)从事!城乡规划编制活【。动,须遵守本办法】
第三条本】办法所指城》乡规划编《制包:括城镇体系》规划、?城,市发展战略》规划、城市(镇【)总体规划、分区】。规,划、控制性详细规】划、修建性详细规划!、村庄规划(新【型农村社区规划【)、各类开发区【和园区规《划、风?景名胜区规划、城】市设:计、专项规划等各】类规划?。编制和咨询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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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市城乡规】划局:负责全市城乡规划】编,制单:位资质与城乡规划】编制市场《的,管,理工作
第】二章 资质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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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从事】城乡规划编制的【单位,应当取得【城乡规?。划编:制资:质证:书(以下简称—资质证书《)
》。第六条符合》城乡规划《编制:单位资质管理—。规,定的工?程勘察设《计单位、《科研:。机构、高等院校【及其他非《。以城乡规划编制为】主业的单位,均可】。按相关规定》申请城乡规》划编制单位资—质
】 在本市注》册具有独立》法,人资格的单》位,应在《取得规?划编制资质证书【或资质证书》变更后15日内,】向市城乡《规划局进行资—质备:案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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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项目报【。备与:成果申报《资质审查
第!七条城乡规划编【制市场的《管理实行《规划编制业》务项目报备与成【果申报资质审查制度!两个及以上城乡规划!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!乡规划?的,编?制单:位,应共同进行项目报备!与成果申报资质审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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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在本市】。。注册具有独》立法人资格的城乡】规划编制单位—,在签订规划编制】委托合同之日—起15日内,由【城乡规?划编制单《位向:许昌市城乡规划【局,进行业务项目报【备不在本市注册的】城,乡规划编制》单位,在签订规划】编制委托《。合同之日起15日内!,由委托《单位向许昌》市城乡规划》局进行?业务项?目,报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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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九条城乡规划编【制单位?,向项目所在地城乡!规划:主管部门申报单项】。规,划编制成果时须填】写,资,质审查书,》并同时提交以下【材料:
【 ? 1.城乡》规划编制单位—资质:证书:(副本)及复—印件(复《。印件应?。加盖本单位公章【,原件校验后退回,!下同); 2!.规划编制单—位企业法《。人营业执《照复:印件; —。 3.土地》使用权证(出—让,类):或土地划《拨决:定书(划拨类)【及复印件; — : 4.城《乡规划委托编制【合同; 5】.规划?编,。。制单位单项规划委】。托,书(明确被》委,托,人、委托《范围:、委:托责任?); 6.项!目负责人《(一般由注册城【市规划师担任)或】技术负责人的—职称证、注册证及】复印件; 7!.规划编制单位【最近:两年同类规划业【绩、奖罚《情况说?明
省】。外城乡规划编制单】位在许承接业务【,还须遵守省住【房城乡建设厅有关】省外规?划编制单位在豫承】接业务的有关—规定
第【四章 监督》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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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《城,。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!在资质?证,书规定的业务范围】。。内承:担城乡?规划设计任务城乡规!划编制单《位设立的分支机【构不具有独立法人】资格的,不得以分支!机构名义承》揽业务规划编制单位!一个技?术负责人或》注册城市规》划,师,在我市不得同时【负责3?个及以?上项目的规》划编制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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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一条编制城乡规【划以:及所提交的规划编】制成:果,应当符合—有关:法律、法规和规【章,符合有关标准】、规范及规划主【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!计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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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》条城:乡规划编制单位应】认真遵守项目所【在地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有关规】划编制?成,果的审查程》序与要求审查部门应!。及时将审查意见通】报,城乡规划编制单位】有下列情形》之一:。的,由?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对编制单位提!出书面改正要—。求:
【 1:。.违反有《关法律、法规—、规章及标准、【规范的;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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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【违反规划设计条件或!控制性指标,造成】不良影响的;
! : 3.?规划编?制,成果粗制《。滥造,?内容:深度不?符合规定要求,【图纸不?完善、图面质量【差、主要《。。内容错漏缺3—处以上的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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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没有!及时向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进行》项目报备的》;
》 5.规划—。编制:成果签字手》续不完备、签—盖印章不规》范的;
】 6:.迎合、迁就建设】单位的?不合理要求,在技】术经:济指标上弄虚作假】的;
— , ,7.不能按照规划】成果:的审查意见和规【定的时?间要求修改》规划,次数超过【2次的;
【 , 8.其他违【反相关规《定尚不?构成行政处罚—的
》。 第十三条各县(!市)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每【季度向市城乡规【划局报告规划编【制,业,务的项目报》备、成果申报资【质审查及规划成【果审查情况》
第》十四条市城》乡规划?局对城乡规》划编制单位建立【信,。用档案?,,。实行“黄、红—、黑名单”制度【,,。并在市城乡规划局网!站上予?以,曝光累计2次违反】第十:二,条规:定的列为“黄—”名单,由项目所】在地城?乡规划主《管部门要求》。编制单位限期整改;!。累计3次违反第十二!条规定?的列为“红》。”名单,由项目【。所在:地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—要求编制单位限期整!改,:并向市?城乡:规划局提《交书面检查;累计4!次违反?第十二条规定—的列为“黑”—名单,由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要求编】制单位限期整改,】。向市城乡规划—局提交书《面检查,并在—新闻媒?体上通报
】第十五条对违—。反,强制:性,标,准、:规,范,采取弄虚—。作假、欺诈、贿【赂、回?扣、压价等不正当手!段承揽规划编—制业务,向个人及无!证单位提《供图章、收取盖章】。费等扰乱城乡规划】编制市场的单位,市!城,乡规划局将其直接】列入“黑”名单违反!法律法规的,依【据有关规定给予行】政处罚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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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对列】入“红”“黑”【名,单的城?乡规划编《制,单位,市城》乡规:划局将及《时告知其注册—所,在,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及资质?许可: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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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市城!乡规:划局每年组织一【次,城乡规划编制成果】监督检查工》作,检查结果在市】城乡规?划局网站和新闻媒】体上进行《通报
—第五章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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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八条?本办法自发布之【。。日起: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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