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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【许昌市?城乡规划编制行业管!理办法(许昌—市城乡?规划局?) 许昌【市,人民政府办公室关】于转发许昌市城乡】规划编制行业管【。理办法的通知 【许,政办[?2012]85号】 》 】 各县(市、—。。区):人民政?府,:。许昌:新区、经济》技术:开发区?、东城?区管委会,》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!门:    市城乡!规划局制定的许昌】市城乡规划编—制行业管理办法【已经市政府》研究同意,现转【发给你们《,请:。认,真,组织落?实 二—○一二年十一月十】九日   许】昌,市城乡规划编制行业!管理办法(》许昌:市城乡规划局—) ?第一章? 总则? 第》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!规划设计市场—管理,规范》城,乡规划编制单位行】为,强化规》划设计人员责任【,提高城乡》规划设?计质量,根据中【华,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!法、城市规》划编制办法、—村镇规?划编制办法、城【乡规划?编制单位《。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!。。法律法规,结—合我:市实际?,制定?本办:法 第二条】。在许昌市行政区域内!(含许昌市》区、禹州市》、长葛市《。、襄城县、鄢陵【县、许昌县)从事】城乡:规划:编制活动《,须遵守本》办法 《 第三条本—办法所指城乡规划编!制包括城镇体系规】划、城市发展—战略规划、城市(镇!)总体规划、—分区规?划,、控制性详》细规:划、修建性详细规划!、村庄?规划(新《型农村社《区规划)、各类开发!。区和:园区规划、风景【名胜区规划》、城:市设计、专项规划】等各类规《划编制和《咨询:服务 —第四条市《城乡规划《局负责全市城乡规】划编制单位》资质与城乡》。。规划编制《市场的管理》工作 《。 第二章 资【质管理 — 第五条《从事城乡规划编【制的单位,应当取得!城乡规划编制—资质证书(》以下简称资质—证书) 》 , 第六条符合城乡规!划编制单位》资质管理规定的工】程勘察设计单位【、科研机构、高等院!校及其他非》以城乡规划编制为】主业:的单位,均》可,按相关规定》申请城乡规》。划编制单《位,资质 《     —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!法,人资格的单位,应在!取得规划编制资质】证书或资质证书变更!。后15日内,向市】城乡规?划局进行资质—备案: 第三章项】目报:备与:成果申报资质审查 ! 第七条城【乡规划编制市—场的管理《实行规划《编制业务项目报备】。与成果申报资质【审查制度两》个及以上城》乡,规划:。编制:单位合作《编,制城乡规划》。的,编制单》位应共同进》。行项目报备》与成果申《报资质审查 — :。 第八条在》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!人资格的《城乡规?划编制?。。单位:,在:签订规划编制委【托合同之日起15】日内,由城》乡规划编制单位向许!昌市:城乡规划《局进行业务项目报】备不在?本市注册的城—乡规划编制单位,】在签订规划编—制委托合同之日起】15日内,由委【托单位?向,。许昌:市城:乡规划局进行业【务项:目报备? :。 :第九条城《乡规划?。编制单?位,:向,。项,目所在地城乡规【。划主管部门申报【单项:规划编制成果时须填!写,资质:。审,查书:,并同时提交以下】材料: 【    1》.,城乡规划编制单【位资质证书》(副本?)及:复,印件(复印件应加】盖本:。单位公章,原件校】验后退回《,下同);   】 2.?规划编制单》位企业法人营业执】照复印?件;   》 ,3.土地《使用权证(出让【类)或土地》划,拨决定书(划拨【类)及复印件—;    4.城】。乡,规划委托编制合同;!    5.—。规,划编制单《位单:项规划委托书—(明:确被委托人、—委托范围《。。。、委:托责任);    !6.项目负责—人,(一:般由注册《城市规划师担—任)或技术》负责人的《职称证、注册—证及复印件》;,   ?。。。 7.规划编制单位!最近两年同类规划业!绩、奖罚《情,。况说明    】 省外城乡》。规划编制单位在【许承接业务,还须遵!守省住房城》乡建设厅有关省【外规:划编:制单位在豫承接业务!的有关规定》。 《第四章 监》督管理 》 第十《条城乡规划》编制单位《应当在?资质证书《规定的业务》范围内承担》。城乡规划《设计任务城乡规划编!制,单位:设立的分支》机构:不具有独立法—人资格的,》不得以分支》机构名义承揽业务】。规划编?制单位?一个技术负责—人或注?册城:市规划师在我市不得!同时负责3个及以】上项目?的,规划编制工作 【。。 第十一条编制!城乡规划《以及所提《交的规划编》制成果?,应当符合》有,关法律、法规—和规章,《符合:有关标准、》规范及规划》主管部门提出的规】划设计条件 】 第:十,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!位应认真遵》守项目所《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有:关规划?编,制成:果的审查程序与要】求审:查,部门应及《时将审查意》见,通报城?乡规:划编制单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,由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。门对编制单位提【出书面?。改正要求《: :     》。1.违反有关法【律,、法规、规》章及标准《、规范的; —     2—.违反?规划设计条件—或控制?。性指标,造成不良】影响的; 》  : ,  3.规划—编,制成果?粗制滥造,内容【。深度不?符合规定要求,图】纸不完?善,、图面质量差、主】要内容错漏缺—3处以上《的,; :  :   4《.没有及时》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进行项目报备的;】。    》 5.规划编制【成果签字手续—不完备、签盖印【章不规范的; 【     6.迎合!、迁就建设单位的】不合理要求,在【技术经济指标上弄虚!作假的?。;    — 7.不《能按照规划成果的】审,查,意见和规定的—时间要求修改规【划,,次:数,超过2次《。的;   —  8.其他违【反,相关规定尚》不,构成行政《处罚的 !第十三条《各县(市)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每季【度向:市城乡规划局—报告规划编制业务的!项目报备、》成果申报资》质审查及规划成果审!查,情况 《 , 第十?四条市城乡规划【局对城乡规划编【制单位建立信用档案!,实行“黄、红、黑!名单:”,。制度,并在市城【乡规划局网站上予】以曝光累计2次违】反第十二条》规定的列为“黄”】名,单,由项目所—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要求编制单位限期!整改;累计》3次违?反第十二条规定【的列为?。“红”名单,由项】目所:在地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:要求:编,制单位限期》整,改,并向市城乡【规划局提交书面检查!;累计4次违反【。。第十:二条规定的列为“黑!”名单,由城乡规】划,主管部?门要求编制单位限期!整改,?向,市城乡规划局—。提,交书面?检查,并《在新:闻媒体上通报— 第》十五条?对违反强制性标准】、规范,采取弄【虚作假、欺诈、贿】赂、:回扣、压价等不正】当手段承揽》。规划编制业务,【向个人及无证单位提!供图章、收取盖章费!等扰乱城乡》规划编制市》场,的单位,市城乡规】划局将其直接列入】“黑”名单违反法】律,法规的,《。依,据有关?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! 第十六条【对列入“红”“黑”!名单的城乡规划编】制单:位,:市城乡规划局将【及时告知其注册所在!地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及资质许可机关 ! 第十七条市城!乡规划局每年—组织一?次,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监!督,检查工作,检查【结果在市《城乡规?划局网站和新闻媒】体上进行《通报 《。 第五章 附【则 第—十八条本《办,法自发?布之日起《施行 ?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