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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?许昌市城乡》规划编制行业管【理办:。法,(许昌市城乡规划】。局) ? 许昌市—人民政府办》公室关于转》发许昌市城乡—规,划,编制行业管理—。办法的通《知 许?政办:[2012]85号! 【 各】县(市、区)人民】政府,许昌新区、】经,济技术开发区、【。东城区管委会,市】人民政府各》有关部门:  【  市城乡规划局制!定的许昌市城乡规】划编制行《业,。。管理办法已经—市政府研究同意,】现转发给你们,请】认,。真组织落实 【 二○一二年【十一月十九日  ! :许昌市城乡规—划编:。制行业管理办—。法(许昌市》城乡规划局)— 第一章》 ,总则 —第一条为加强我【市城乡规划设计市】场管理,《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!位行为?,强化规划设计【人员:责任,提高城乡规】划设计质量,根据】中华人民共》和国城乡规划—法,、城市规划编制办法!。、村镇规划编—制办法?、城乡规划编—制单位资质》管,理规定等有关法律】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!。,制定本办法 】 第二条在—许昌市行政》区域内(《。含,许昌市区《、禹:州市:、长:葛市、?襄城县、《鄢陵县?、,许昌:县)从事城乡规划】编制活动《,须遵?守本办法 】第三条本办法所指】城乡规划编制包括】城镇体系《规划、城市》发展战略规》划、:城市(镇)总体规划!。、分区规划、—控制性详细规划、修!建,性详细规《划、:村庄规划(新—型农村社区规—。划)、各类开发【区和园区《规划、风景名胜区】规划、城市设计【。、专项规《划等各类规划—编制:和咨询?服务 第【四条市城乡》规划局负责全市【城乡规划《编,制单位资质与城【。乡规划编制市场【。。的,管理工作《 , 第二章 资质!管理:。 , 第五条从事】城乡规?划,编制的单位,应当】。取得城乡规划编【制资质证书(以【下,简称资质《证书) 《 第六条—符合城乡规》划编制单位资质【管理规定《的,工程:勘,察设计单位、科【研机构、高等院【校及:其他非以城》乡规划编制》为,主,业的单位,均—可按:相关规定申请—城乡规划《编制单位资》质  —   在《本市注册具有—独立法人资格的【单位,应在取得规划!编制资质证书—或资质?证,书变更后1》5日内,向市城【乡规划局进行资【质备案 第三!章项目?报备与成果申—报资:质审查 《 : 第:七条城乡规》。划编:制市场的管理实行规!划编:制业务项《目报备与成果申【报资质审查》制度:两,个及以上城乡规划编!制,单位合作编制城【乡,规划:的,编制单》位应共同进行项【。目报备与成果申报资!质审查 【第八条在本市注册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】的城乡规划编制单】。位,在签订》。。规划:编制:委托合同之日起1】5日内,由城乡规划!编制单位向许昌【市城乡规《。划,局进行业《务项目?报备不在本市—注,册的:。城乡规划《编制单?位,:在,签订规划《编制委托合同之日起!15日内,由—委托单位向许昌【市城乡规划局进【行业务项目报备 ! :第九条城《乡规划编《制单位,《向项目所在地—城,乡,规划主管《部门:申报单项《规划编制《成果:时须填写《资质:审查:书,并同时提—交以下材料: 【。     【1.: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】资质证书(副本【)及复印件(复【印件应?加盖本单位》公章,原件》校验后退回,下同)!;,。    《2.规划编》制单位企业》法人营业执照复印】件;    3【.土:。地使用权证》(出让类《)或:土,地划:拨决定书(划拨类)!及复印件;   】 4.城乡》规,划委托编制合同;】。    5.规划】编制单位单项规【划,委托书(明确—被委托人、委托范围!、委托责《任);    6】.项目?负责人(一般由【注册城市规划—。。师担任)或》技术:负责人?的,职称证、注册证及复!印件;    7.!规划编制单位最【近两年同类》规划业绩、》。奖罚情况说明— :    省》外城乡规划》。编制单位在许承接】业务,还须遵守省住!房城乡建设厅有关省!外规:划编:制单位在豫承接【业务的有关》。规定 ? 第四章 监督!管理 第十】条城乡规划》。。编制单?位应当在《资质证?书规定的《业务范?围内承担城乡—规划设计任务城乡规!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!支机构不具有独立】法人资格的,不得】以分支机构》名义承揽《业务:规划编制《单位一个技术负责】人,或注册城市规划师在!。我市不得《同时负责《3个及以上项目的规!划编制?工作 第十】一条编?制城乡规划以及所】提交的?。规划:编制成果,应当符合!有,关,法律、?法规和规章,—符合有关标》准,、规范及规》划主:管部门提出的规【划设:计条件 第】十,二条城乡规划编制】单,。位应认真遵守—项目所在地城乡【规划主管《部,门,有关:。规划编制成果的【。审查程序与要—。。求审查部门应—。及时将审查意—见通报城乡规划编制!单位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,由城【。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对编制单位—提出:书面改正要求:【     1【.违反?有关: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及,标准、规范的;【     —2.:违,反规:划设计条件或控【制性指标,造成【。不良影响的; 】    3.规划】。编制成果粗制滥【造,,内容深《度不:。符合规定《要,求,图纸不完善、】图面:。质量:差,、主要内《容错漏缺3处以上】的; 《    《4.没有《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进行项目报【备的;   【  5.规划编制】成果签?字手续不完备、签】。盖印章不《规范的?;     6.!迎合、迁就建设【单位的不合理要求,!在技:术经济指标上—弄,虚作假的;  】   7.不能【按照规?划成果的审》查意:见和规定的时间要求!修改规划,次数【超过:2,次的;?     —。8.其他违》反相关规定》尚不构成行政处罚】的 : 第十【三条:各县:。。。(,市)城?乡规:划主管部《门每季度向市城乡】规划局报告规—划编制业务》的项目?报备、成果申报资质!审查及规划成果审查!情况 《 , 第十?四条市城乡规划【局对城乡规》划编制单位建立信用!档案:,实行“黄》、红:、黑名单”》制度,并在》市城乡规《划局网站上予—以曝光累计2次违】反第十二《条规定的列为“黄”!名单,由项》目所在地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编!制单位限期整—改;累计3次违反第!十二条规定》。的列为“红”名【单,由项目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要求编制单位限期】。整,改,并向市城乡【规划局提交书面检】查;累计《4次违反第十—二条规定的》列为“?黑,”,名单,由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要求编】。制单位限期整改【,向市城乡规划局】提交书面检》查,并在《新闻媒体上通—报 第十【五条对违《反强制性标准、规范!,采取弄虚作假、】欺,诈、贿赂、回扣、】压价等不《正当手?段承揽规划编制业务!,向个人及无证单】。位提供图章、—收,取盖章费等扰—乱城乡规划编—制市场的《单位,市《。城乡规划局将其直】接列入“黑”名【。单违反法律法规的,!依据:有,关规定给予行政【处罚 ? 第十六条对列!入,“红”“黑”—名单:的城乡规划编制【单位,市城》乡规:划局将及时告知其注!册所:在地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及资质许可机】关,。 第十七条】市城乡?规,划局每年组织—一次城乡规划编【制成:果监督检查》。工,作,,检查结果》在市城?乡规划局网站和【新闻媒体上进行【通报 第【五章 附则》 第十八【条本:办法自发布之日【起,施行 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