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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。。 新乡?市,城中村改《造,建设管理实施—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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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乡市人民【政府关?于印发新乡市城中】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!细则的通《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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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)】、区人民政府,市人!。民政府各《部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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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乡市城—中村改造建》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!2011年》2月26《日市政?府第1?3次常务《会议:审,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!们,请认真贯彻执】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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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?○一一年三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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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:。乡市: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!实施细则
— 第一章》总,则
第一条】为加快推进》城,中村改造进程—,,切实改善城中村村民!的居住环境》,解决好城》中村村民的》长,。远生计问题,—促进城市《建设顺利进》行,,根据城乡规划法】等法律法规规定【,,借鉴外省市城中村】改造:的经:验,结合我市—实际,?制定本细则
! 第二《。条本实?施细则所称城—中村是指位于本市】建成区(含凤泉【。区)内,但土地权】属、户籍《、行政管《理体制仍然保—留着农?村模式?或者由履行原村【民,委员会职《能的股份制公司为】组织形式,由—成片农宅组》成的村落或街区 】
第三】条通过城中村改造使!原村庄或街区成为规!划合理、《。公共:服务设施《配套齐全、居住条】件和环境改善、【城市形?象提升、村民就业】岗,位和:经济:收入:。增加,有利》于城市管理的现代化!居住社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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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【。按照:“政:府主导、区级负责、!市场运作、村民自】愿、一村一案”的】改造方针《,市人民政府统一领!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!作,各区《人民政?府、高新区管—委,会是城中《。村改造工作》的,直接责任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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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市政—府职:责::。。负责制定本》市城中村《。改,造的相关《。政策;审定全市城】中村改造计划;按照!城中村改造计划指】导和协调各区人【民政府、高新区管】委会及城乡规—划、建设管理—、国土资源、拆迁管!理、房产管》理等:各职能部门工作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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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】市城中?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!室职:。责:作为市政府【城,中村改造工作的【日常办事机构,具体!负责组织编制—全市城?中,村改造计《划,监督、指导【各,区,、高新?区管委会《城中村改造工作【,审:核已纳入改》造计划的城中村改】造建设方案、—确定城?中村改造项目及【宣传教?育、调查研究—工作、协《调土地征用、规划】审,批、施?工管:理、产权登记等手】续的办理,监督、】考核评定《各责任单位城—。中村改?造建设?工作:。业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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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》各区人民政府、【高新:。区管委会《职责:按《照新乡市城》中,村改造总《体规划,《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!造计划;组织、协调!、实施本辖区城【中村改造建设—项目;制定》本辖区相关优惠【扶,持政策
— 负责组织本辖】区城中村改造项目】的招商?引,资工:作;组织编制—本辖区?城中村改《造,。。项目建设实》施方:案(包括开发建【设时序、规划方【案、拆迁安》置方案、生产经营】用地安排、旧村拆除!。计划等内容)—,并报市城中村改造!建设管理《办公室备案》后方:可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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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区人民政府、】高新区管《委会也应成立常设工!作机构,《明确责任领导和【配备专职工作—人,员,落?实相应的办公条件】、通:信、交通工具、【拨付专项《办公经费《(四)市国土—资源、城乡规—划、住建管理、拆迁!管理、?房产管理《等,相关部门,根据各自!的工:作职:责对:全市:城中村改造建设【项目进行相》应的管理工作,【明确城中《村改造项目手续【办理的责《任领:导,、责任?人、工作要求和办事!时限,开辟城中村】改造项目的“绿色通!道”,特事》特办,全力服—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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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《人民政?府将根据市城中村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】室对有关《部门的考核情况【,对工作《业绩突出的》给予表彰《,对推诿扯皮、工作!不力,严重影响城中!。。。村改造项目进程的】,,予以严肃处理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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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【条城中村改造可【根据:各村实际情况,在】充分保证村民—利益的前提》下,经市《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由!村民委员会(—股,份制公司)》组织实施改造,【也可以村民委员【会(股份《制公司)由与—房,地产开发企业—联合实施改》造等其?他改造?方式
【 第二章》申报程?。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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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六条各区人民】政府、?高,。新区管委《会每年12月10】日之:前将本辖区计划【改造的城中村报市】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!。办公室,市》城中村改造建—设管理?办公室对《符合条件的》。城中村?进行审查,并上报市!人民政府下达—下年:度全市城中》村改造计《划
第!七条列入《改造:计划的城中村改【造项:目实施前《,,需由各?区人:民政府、高》新区:管委会以正式文【。件方式上报市城【中村改造建》设管理办公室—备案改造项目备【案资料应包》。括以下基本》内容:(一)“【。4,+2”工作法会议】。记录、公示证明、】开发:商与村委《。。会签订的正式开【发协:议、开?发企业资信证明、开!发保:证金缴纳证明— ,。
(!二):编制的改造建—设实施方案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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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《村庄基本情》况:村?庄四至、人口、【户数、房屋》建筑面积、非—住宅:建,筑面:积、改造用地情况、!村集体经济收—入等情况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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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分期建—设方案:《整个:村庄共分几期开【发改造?,,每期开、竣工时间】、开工面积、安置村!民面积、《开,发销售面积》
!3.拆迁安》置办法:明确—房屋拆迁补》偿标准、村民安【置楼房位置、楼房分!配方:法,及,旧村拆除《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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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市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会!议纪要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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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经批》。准的修?建性:详细规划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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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【.土地?出让合同或》。土地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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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需提—供,开发公司的》。资料:(,工商营业执》照,、税务登记》证、开发企》业资质证《。书、银行《资信证明、开—发,。业,绩证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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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其【他所需文件、资料】
第八!条经审查《批准:同意实施的城中村改!造,项目,由市城中村】。改造建设管理—办公室向项目实【施单:。位发放新乡市城【。中村改造项目备案确!认表,项目》实施单位持新乡市城!中村改造项目备案】确认表和《相关:部门的?缴费通?知单:到行:。政服务中心》或相关?部门办理缴费手续】,享受本细则规【定,的各项优惠政策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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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九条未?。列入:年度:改造计划范围而确实!具备改造条》件的城中村,由辖区!政府补报《,,经市政府批准后,可!按本细?则要:求进行改《造,享受各项优【惠政策
! 第十条《已,列入:改,造计划的城中—村项目,从审批【之日起?2年内无实》质性进展(未—通过:市,土地资产《委员会,市规划【委员会,进行拆迁建!设的:),经区《。。、市城中《村改造?。建设管理办公—室确:认,取消该村城中村!改造项?目,不再享》受各项城中村改【造优:惠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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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!土地管理
! 第十一条—城中村改造用地【应纳入?全市土?地供应计划除—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外!,城中村现有—土地应全部》用于城中村改造,与!城中村改造开发无关!的项目不予》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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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城】。中,村改造原《则上应当利用原建】设用地,不》得新:占农:。用地,?确需重新选址占用农!用地的,应当按【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!序报:批
【 ,第十三条直接用于安!置,。村民的居住用—地、:村集体经济》组织生产用地—,可按划《拨方式或出》让方式办理用—于公益事《业和市政《设施的用《地按划拨方》式办理用《于房地产开》。发,等,经营:性用地?应当:按招标?、拍卖、挂牌程序取!得土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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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—条城中村改》造工程开《工建设?后,其土地出—让金收益部分,【扣除国家、省—上解部分外,剩余】部分全部《返还各区人民政府或!高新区管委会,【用于支持《。城中村改造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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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五条建立对净【地出让前介入城中村!改造:。开发企业的补偿机】制对参与拆迁安【置原村民的》开发企业,若在招标!、拍卖或《挂牌出让中未竟【得该宗土地,由【。市人民政《府从该宗土地出【让收益中专项列【支,补偿其前期投】入,的成本及利息支出 !
—第四章规划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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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城中!村的改造建设规划】应当纳入城乡规【划的统一管》。理,符合城》市总体规划 —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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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城】中村改造应将改造】村庄可利用的—所有土?地,(含建设用地和可】以转为建设用地的】农用地)纳入该村】。整体改造《的统一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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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城中!村改造建设规划应按!照“功能第》一、景观《并重、经济实—用、:居住与就业统筹、集!约节:。约,用地:”,的原则和城市—。居住区?规划:设计:规范进行编制有【关住宅日照标准、容!积率:、建筑?密度等强制性—内容按?照中:华人民共和国—工,程建设标《准强制性条文—(城:。乡规划部分)从【宽执行
! 第十九条编制【城,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!规划,应充分听取村!民,意,见,合?理配套?公共服务设施—和市政基础设施【
第二!十条:市城乡规划部—门和各区人民—。政府、?高新区管委会要依】据有关法律法—规,加强对》。。未改:造城中村违》法建:设的管理,》对私搭?乱建的,坚决依【法予以拆除》,防止因城中村改】造引发?。的抢建、乱建现象发!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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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五《章拆迁和《。安置管理《。 ,
《 第二十》一条城中村》的拆迁安置》补偿方案,应—在,各区人民政》府、高新区管委会的!。。组织指导和监督下】依照有关法律—和政策规定》进行制定,经—“4+2”工作法】通过后,在》拆迁改造现场—内张榜公示(公【示7天?)在拆迁安置补【偿方案?中,应载明货币【补偿或产权》调换的?参照标准,供被【。拆迁人选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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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:二十二条城》中村:村民的房《屋拆迁补偿》以房产?证标注面积或—基准建筑面》积为准进行补—偿依据河南省宅基地!面积划分标》准,结合《我市城中村村民居】住区容积率控制标】准测算出《户均基准建筑面【积为20《0平方米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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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三条参与《城中村改造建设的】房地产开发企业【,在:。与村民?委员会(股份制公】司)商议城中—。村,改造建设拆迁安置】补偿事宜时,—可以:参照:下列原则确定—其拆迁安置》补偿方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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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(一)?被拆迁人选择货币】补偿方式时,其【合,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!房屋建筑面积,有房!屋产权证《的房:屋,以房屋产权标】注面积为准,按我市!房地产?市场评估价给—予货:币补偿没有房屋产】权证的?房屋,凭宅基地【。证以基?准建:筑面积为准》进行补偿,其合法宅!基地上被《拆除的房《。屋建筑面积在基准建!筑,面积内的,》按,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!予货币补偿;超过基!。准建筑?面积:的部分,给予—。。。。适,当货币?补偿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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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!。换补偿方《式时,?其合法宅基地上【被拆除的房屋建【筑,面积,有房屋产权】证的房屋,以—。房屋产权证按标注】面积1?:1进行产权—调换:没有房屋产权证【的房屋,《凭宅基?地证每?处合法宅基地,按基!准建筑面积予以安】。置,实?际拆除面积未—达到基准建筑面【积部分?,由被拆迁人按【照新建住宅建筑安装!成,本价补齐差价;实】际,拆除面积超过—基准建?筑,面积的部分》,由拆迁人给予适当!货,币,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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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(三)每处合法宅基!地原则上《按一个基准建—筑面积安置》在城:中村改造期间—,符合分《户条件的本村村民】,原则上《每户可按新建住宅建!。。筑安:装成本价《购买一套面》积不大于12—0平方?米住宅,具体—。分户条件由各区人民!政府、高新区管委】会根据本辖区的实际!。情况制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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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四:。)拆:迁补偿安置》方案中?,应明确《。安置房源的位置【、数量、层次、面积!及结清差价计—算方法和选择房【源,先后顺序的》办法等内容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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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【条进行改造建设的城!中,村涉及拆除》。村民委员会(股【。份制公?司)的办公用房【、生产用《房和其他用房,拆】迁人:与被:拆迁人可参照评估机!构的评?估结:果,或双方协商签—订拆迁补《偿安置?协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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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】进行改造建设—的城中村涉》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!时安置的《,其搬迁《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!助费标准参照新乡】市城:市,房屋拆?迁补偿补助标—准有关规定标准【执行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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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】条拆除城中》村房屋以《。外的其他附着物的补!偿标准,原则上【执行新乡市国家建】设征用土地上—附着物补偿标准【
》 第二十七条20!04:年5月1日》以后未经市规划部门!批准、违规建设的】村民:住宅及其他建、构(!筑)物,《按违法建筑处理,】拆迁时?一律不予补》偿
— 第六章》优惠:政,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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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八?条为降低改》造建设成本,—对全市城《中村改造建设项【目安:置区(开发区域以】市城:中,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!室测算?、审核意见为—。准)所涉及的有【关下列行政、事业、!经营:性收费予以减免: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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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—除国家?、省:明文:。规定不得减、—免的各?类行政?事业性收费外的【全部免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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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市!、,区政府有关部门管】辖单位收《取的:经营性收费》,,原,。则,上按照标准的50%!收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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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三)市政基础设【施配:套费除收取本—市规定的用于补【助供热、供气、供】水企业部分外—,其他予以免—除;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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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人防【工程易地《建,设费:。参照经济《适用住房政策执行;! ,
《 第二十》九,。条城:中村改造工程建设】所涉及的《建筑:税,市级留成部【分,全额支持给各区【人,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!会用于?城中村改造建设【
【第三十条城》中村改造项》目免建要求配建【。住宅总建筑》面积5%的》廉,租,房,安置区域免收】新菜地?开发基金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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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七章监《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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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十一条自】本办法颁布之日【起,城?中村内必须》停止除批准建—设改造之外》的一切建《设,活动,所在》。区人民政《府、高新区管委会、!乡(:镇)人民政府—、街道?办事处及村委—会按照?各自职责负责—城中村范围》内建设活动的—管理工作,依法制】止村内任何》形式的私搭乱建,】并配合市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!法对:违法建筑组织拆除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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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条!城中村改造项目【建设方案一经审【。批,不得擅自更改凡!。未按审批方案—实施的,《由各: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!规予以处罚,并按审!批方案?予以纠正
!。 第三《十三条城中村改【造项:目实施时除》市政基础设施—。建设外,城中村【改造项目原则上应先!安置后?拆除,村民安置一】。块,:拆除:一块不按规定拆除】旧村的,不得进行下!一期工程建》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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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。。十四条在城》中村:改造建设中,—凡建设审批手续不】全;不?优先安置本村—村民,新建住宅【违规:向,社会销售;建新【不拆旧;群》众意见?较大且造成严重不良!后果的项目》,经市?城中村改造建—设管理办公室核【实后,责成有—关部:门令其?立即停?。工、整?改,整改不合格的】改造项目,有关部门!不得为其办理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、建设工程施工【许可、土《地使用、房产—预售许可《等相关?手续:,并记入不良纪录】情节严重《的今:。后不得?参与:。我市城?中村改造《项目
【 第三十五—条城中?村改造项目建成【后,:由市城中村改造【建设管理《办公:室组织有关部门进】行综合验收,验【收合格后《由房产管理部门【办理房产登记手【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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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条城!中村范围内的住户】,应积极配合城中村!的改造工作对—于阻碍改造违反治】安管理规定的,由公!安机关依照中华人】民共和国治》安管:理处:。罚,。法,进行处罚;构—成犯罪?的,依法《追,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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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条各!级政府?部门及工作人员【应树立服务》意识:,不得?。以任何?借,口阻挠城中村改造】工作,更不得—借城中村改造之机牟!取个人私利》凡,不履行职责、滥用职!权、:玩,忽职守、《徇私舞弊的》,由:其所在?单位或上级》主,管机关?。给予行政处分—;,构成犯罪的,—由司:法机关依法追—究刑事责《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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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附【则
【 第:三,十八条?本细则实施后—至2:013年12月【31日前开工—建设的城中村改【造项目,按本—细则执行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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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2010年12月】31日前《已签订正式联合开发!协议、拆迁安置协】议、开工建设的城中!村改造项目》应按新?政,文〔2?008〕《46号文件》执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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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十九条《各区人?民政府、高新—区管委会可结合本】辖区和?改造村庄实际情【况,,制定相应城中村】改造实施政策各【县(市?)、平原新》区、产业聚集区【、工业园区涉及城】中村改造《项目的,可参照本】细则制定相应城【中村:改,造实施政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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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十条本细则》自发:布,之日起施《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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