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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新乡市【城,中村改造《建设管理实施—细则 《 新乡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】发新乡市城》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!施,细则的通《知 】 》 各县(市)、区人!民政府,《市人民政《府各部门: !   ? 新:乡市城中村改造【建设管理实施—细则已经2011年!2月26日市政府】第1: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!过,现印发给你们,!请认真贯《。。彻执行   !二○一一年三月【三日 新乡市城中!村改造建设管理实】。施细则   第一!章总则 第】一条为加快推—进城中村改》造进程?,切实?改善城?中村村民的居住【环境,解决好城中村!村民的长远生—计问题?,促进?城市建设《顺利进行,根据城乡!规划法?。等法律?法规规定,借鉴外】省市城中村》改造的经验,结合我!市实际,制》定本细则 【 : ,第二条本实施—细则所称城》中村是指位于本市建!成区(含凤泉区【)内,但土》。地权属?、户籍、行》。政管理体《制仍然保留着农村模!式或者由履行—原村民委员会职【能的股?。份制公司为组织形式!,由成?片农宅组成的村落】。或街:区 第!三条通过城中—村改造使原》村庄或街区》成为规划合理、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!全、居住条》件和环境改善、城】市形象?提升、村民就业岗位!和经济收入》增加:,有利于城市—管理的现《代化居住社区 ! 第四条【按照“政《府主导、区级—负,责、市场运作、村】民自:愿、一村一案”【的改:造方针,市人民政府!。统一领导全市—城中:。村改造工作,各区】人民政府、高—新区管委会》是城中村改造—工作的直接责任【。单位:。。 ?    (一)!市政府职责》:负责制定》本市城中村》改,造,的相关政策;审定全!市城中村改造—。计划;?按照城中《村改:造计划指导》和协调各区人民【政府、高新区—管,委会及城乡规划、建!设,管理、?国土资源、》拆迁管理《、,房产管理等各职【能部门工《作    ! (二)市城中【村改造?建设管理办公室职】责:作为市》政府城中村改—造工:作的日常办事机构】,具体负责组织【。编制全市城中—村改造计划,—监督、?指导各区、高新【区管委会城中—村,改造工作,审核已纳!入改造?计划的城中村—改造建设方案、确定!城中村改造项—目及宣传教》育,、调查研究工作【。、协调土地》。。征用、规划审批【、施工管《理、产权登记等手】续的办理,监督、】考核评定各责任单】。位城中村改》造建设工《作业绩 【 , ,  (《。三)各区人》民政府、《高新区管《。。委会职责:按照【新,乡市城中村》改,造总体规划,—编,制本辖区《城中村改造计划【;组织、协调、实】施本辖区《城中村改造》建设项目;制—定本辖区相关优【。惠扶持政策》 : , 负?责,组织本辖区城中村】改造项目的招商【引资工?作,;,组织编制《本辖区城中村改造】项目:建设:实施方案(包括开】。。发建设时序、—规划方案、拆迁【安置方案、生产经营!用地安排、旧村【拆除计划等内容)】,并报市《城中村改造》建设管理办公室备】案后方可实施 【 ?。 , ,  各区人民政】府,、高新?区,管委会也应成立常】设工作机构,明确】责任领?导,和配备?专职:工作人?员,落实《。相应的?办公条件、通信【、交通工具、拨付】专项办公经费(四】)市:国土资源、城乡规划!、住建管理、拆迁】管理、?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!,根据各自的工作】职责对全市城中【村改:造建设项目进—行相应的管理工【作,明确城中—村改造项目》手续办?理的责任《领导、责任人—、工:。作要求?和办事?时限,开《辟,城中村?。改造项目的“—绿色通道”,特事特!办,全?力服务 《 市人—民政府?将根据市城中村改】。造建设管理办公【室对有关部门的考核!情况,对工作业绩突!出,的,给予表?彰,对推诿扯皮、】工作不力,严重影响!城中:村改造项目》进程的,予以严肃】处理:。 【第五条城中村—改造可根据各村实际!情况,在充分保证】村民利益的前—提下:。。,经市政《府批准?可以采取由村—民委员会(股份制】公司)组织实施改】造,,也可以《村民委员会(—股份制公《司,)由与房地产开发企!业联合实施改造【等其他改造方—式 】第二章申报》程序 ? : 第》六条各区人民政府】、,高新区?。管委会每年12月】10日?之,前将本辖区计划改造!的城中村报市城中村!改造建?设管理?办公室,市城—。。中村改造建设管理】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!城中村?进行审查,》并上报?市人:民政:府,下达下年《度全市?城中村改造计划 】 《 第七条列入改造!计划的城《中村改?造项目实施前,需】。由各区人民》政府、高新》区,管委会?以正式文件方式上】报市城中村改—造建设管《理办公室备》案改造?项目备案资料应【包括以下基本内容:!(一:。)“:4+2”工作法【。会议记录、公示证】明、开发商与村委会!签订的正式开—发协议、开》发企业资信证明、开!。。发保:证金缴纳证明 【    【。 (:二)编?制的改?造建设实施方—案: 》。 :   1.村【。庄基本情况:村庄四!至、人口、户数【、房屋建筑面积、非!住宅:建筑面积、改造用地!。情况、村集体经济收!入等情况《说明 ?    2!.分期?。。建设方案《:,整个村庄《共分几期开发—改造:。,每期开《、竣工时间》、开工面积、安置村!民面积、开发—。销售面积 — , :   3.拆迁安!。置办法?:明:确房屋拆迁补偿【标准、村《民安置楼房位置【、,。楼房分配方法及旧村!拆除办法《  —  4.市城市规!划,委员会的会》议纪要 】   5.经批】准的修建《。性,详细规划 !  : :6.土地出让合同】或土地证 【 :  : 7.《需提供开发公司的资!料,(工商营业执照、】税务登记证、—开发企业资质证【书、银行资信证【明、开发业绩证明)! 《。    8—.其他所需》文件、资料》 ? :。 第八条》经审:查批准同意实—。施的城?。。中村改造项目,【由市城中村改—造建设管理》办公室向项目实施单!位发放?新乡市城中村改【造项目备案确认表】,项目实《施单位持《新乡市城中》村改:造项:目,备案确认表和相关部!。门的缴费通知单【到行政服务中心或相!关,部,。门办理缴费手续【,,享受本细则规定的】各项优惠《政策 】 第九条未列—入年:度改造计划范—围而确实具》备,改,造条件的城中村,由!辖区政府《补报,经市政府批】准后,?可,按,本细则要求进行【改造,享《受各:项优惠政策》 — 第:十条已列入改造计划!的城中?。村,。项目,从《审批之日起》2年内无实质—性进展(未通过市土!地,资产委员会,市规划!委员会?,进行拆迁建—设的),经区、市】。城,中村改造建设管【理办公室确》认,,取消该村城中村】改造:项目,不《再享:受各项城中村改造】优惠:政策 — 第三章土地】管理 — : 第十一条城中【村改造用地应纳入全!市土地供应》计,划除重大公益建设】项目外,城中村现】有,土地应全部用于城】中村改造《,,与城:。中村改造《开发:无关的项目不予【审批 《 》第十二条城中—村改造?。原则上应当利—用原建设用地,【不得新占农用地【,确需?重新选址占用农【用地的,应当按照国!家有关规定》。和程:序报批 】 第十《三条直接用》于安置村民的居住用!地、村集《体,经,济组织?生,产用地,可按划【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办!理用于公益事业和市!政设:施的:用地按?划拨方式办理用于房!地产开发等经营性】用地应当按招标【、拍:卖、挂牌《程序取?得土地 — 第十四条城!中村改造工》程开工建设后—,其土地出》让金收益部分,扣除!国家:、,省上解?部分外,剩余部分全!部返还?。各区人民政》府或高新区》管委会,用于支【持城中村改造 【。。。 —。第十五条《建立对净地出让前】介入城?。中村改?造开发企业》的补偿?机制对参《与拆迁安置原村民的!开,发企业?,若在招标》、拍卖或挂牌出让中!未,竟得该宗《。土地,?由市人民政府从该】宗土:地出让收益中专项】列支:,补偿其前期投【入的成本及利息支】出 — 第四章规划管理! — 第十六条城—中村的改造》建设:规划应当纳入城【乡规划的统一管【理,,符合城市总体规】划 : :。 , 第十》七,条城中村《改造应将改造村庄可!利用的所有土地【(含建设《用地和可以转为【建设用地的农用地)!纳入该村《整体改造的统—一规划 《 : 第十八【条城中村改造建【设,规划应按照“功能】第一、景观并重【、经济实用、居住】与就业统筹、—。集约节约用地”【。的原则和城市居【住区规划设计规范】进行编制有关住【宅日:照标:准、容?积,率、建筑密度等【强制性内容按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!程建设?标准强制性条文(】城乡规划部分)【从宽执行 【 第十九【条编制城中村改造修!建性详细《规划,?应,充分听取村民—意见,合理》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!市政:基础设?施 》 第二十条市城!乡规划部门和—各区人?民,政府、?高新区管委会—。要依据?有关法律《法规,加《强对未改造城—中,村违法建设》的管:理,对?私搭乱建的,坚【决依法予以拆除【,防止因城中村改造!引发的抢《建、乱建现象发生】 第】。五章拆迁《。和安置管理 【 《 第二?十一条城中村的拆】。迁安置补偿》方案,应在各区【人民政府、高—新区管委《会的组织指导—和监:督下依照有关法【律和政策规定进行】制定,经“》4+2?”工:作法通?过后,在拆》迁改:造现:场,内张榜公示(公示】7天)在拆迁安置】。补偿方案中,应【载明货币补偿或产权!调换的参照标准,】。供被拆迁人选择【 《 第二十—二条城中村村民的房!屋,拆迁:补偿以?房产证标注面积或】基准建?筑面:积为准?进行补偿依据河南省!宅基地面积划分【标准,结合我市城中!村村民居住区—容积率控制标准测】。算出户均基》准建筑面积为200!平,方米 — : 第二十三》条参与?城中村改造建设的】房地:产开发企业,在与村!民委员会(股份制公!司)商议城》中村:。改,造建设拆迁安置【补偿事宜时,可【以参照下列原则确】定其拆迁安置补偿方!案:   ! (?一)被拆迁人—选择货币补》偿方:式时,其《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!的,房,屋建筑?面积,有《房,屋,。。产权:证的房屋,以房屋产!权标注面积为准【,按我?市房地产市》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!偿没有?房,屋产权证的房屋,凭!宅基地?证以基准《建筑面?。积,为,准,。进,行补偿,其合法【宅基地上被拆除的】房屋建筑面积—在基准建筑面积内的!,按房?地产市场评估价给】予,货币补?偿;超过《基,准建筑面《积的部分,给予【适当货币补偿 【    【 (二)被》拆迁:人选择产权调换补】偿,。方式时?,其合?。法宅基地上被—拆除:的房屋建筑面—积,:有房屋产权证的【房,屋,以房屋产权证】按标注面积1:1进!。行,产权调换《。没有房屋《产,权证的?房屋:,凭宅基地》证每处合法宅基地】,按:基,准建筑面《积予:以安置,实际—拆除:面积未达到》基准建筑面积—部分,由被拆迁人】按照新建住宅建筑】安装:成本价补齐差价;实!际,拆除面积超过基【准建筑面积的部【分,由拆迁人—给予:适当货币《补偿 ? , ,。   《 (三《。)每处?合法:宅基地原则上按【一个基?准建筑?面积安置在城中村】改造期间,符—合分户条件的—本村:。村,民,原则上每—户可按?新建住宅建筑—安装成本《价购买一套面—积,不大:。于120平方米【。住宅,具体分户条件!由各区人民政府【、高:新区管委会根据【本辖区的实际情况】制定   ! (四)拆迁补偿!安置方?案中,应明确安【置房:源的位置、数量【、层次、面积及结清!差,价计:算方法和选择房源先!后顺序的办法等【内容 ? 《 第二十四条进行!改造建设的》城中村?涉及拆除村民委员】会(股份制公—司)的办公》。用房、生产用房和】其他用房,拆迁【人与被拆迁人可参照!评估机构的》评估结果或双方协商!签订拆迁补偿安【置协议 《 —第二十五条进行改造!建设的?城中村涉及》被拆迁人搬》迁或临时安》置的,其《搬迁补助费和临时】安置补助费标准【参照:新乡市城市》房屋拆迁补偿补助】标准有关《规定标准执行— , ? 第《二十六条拆除城中】村房屋以外的其【他附着物的补偿标】。准,:原则上执行新乡【。市,国家建设征用—土地上附着物补【偿标准 ! ,。第二十七条200】4年5月1日以【后未经市《规划部?门批:准,、违规建设的村民】住宅及?其他:建、构(筑)物【,按违法建筑处理,!。拆迁时一律不予补】。偿 ? 第六【章,优惠政?策 【 第二十《八条为降《低改造建设成—本,,对全市城中村改】造建设?项目安置《区(:开发:区域以市《城中村改造建设管】理办公室测算、【审核意见《为准)所涉及的【有关下列行政、【事业、?经营性收费予以减】免: ? , ?。   (》。一)除国家、—。省明文规定不得减】、免的各类行政事业!性收费?外的全部免收—;  【  ?(二)市、》区政府有《关部:门管辖单位收取【的经营性收》费,:原则上按照》标准的50》%收取; !   (三)【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!除收取本市》规定的用于补助供热!、供气、《供水企业部分外,其!他予以免除》; ? ,    —(四)人防》工程易?。地建设费参照经济适!用住房政策执—行; 】 第二?。十,。九条城?中,村改造工程》建设所涉及》。的建:筑税,?市,级留成部分全额支持!给,各,区人:民政府和高新区【管,委会用于城中—。村改造建设 ! , ,。 第三?十条城中村改—造项:。目,免建要求配建住宅总!建筑面积5》%的廉租《房,安置区》域免收新菜地开发】基金: , ? 第七》章监督管理》 — 第三十《。一条自本办法颁布】之日:起,城中村》内必须?停止除?批准建设改造之外的!一切建设活》动,:所在区人民政—府、高新区管委会】、乡(?镇)人民政府—、街道办事处及村委!会按:照各自职责负责城】。中村范围内建—设活动的管理工【作,依法制止村内】任何形式的》私搭乱?建,,并配合市规—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!对违法建筑》组,织拆除 】 第三十二条城中!村改造项目建设方案!一经:审批,不得擅—自更改凡未按审批方!案实施的,由—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!法规:予以处罚,并按审批!方案予以《。纠正: : 《 第三十三条城中】村改造?项目实施时除市【政,基础设施建设外,城!中村改造项目原则上!。应先安?置后:拆除,村民安置一】块,拆除一块不【按规定拆除旧村的】,不得进行下一期工!程建设 — 第三十【四条在城中》村改造建设中—,凡建设审批手【续不:全,;不优先安》置本村?村民,?新,建住宅?违规向社会销售;建!。新不拆旧;群众意见!较大且造成严重不良!后果的项目》,经市城中村—改造建设《管理办公室》。核实后,《责成有关部门令【其立即停工、整改,!整改不合格的改【造项目,有关—部,门不得为其办理建】设工程规划许—可、建设工程—施工许?可、土地使用、房】产,预售许可等相关【手续:,并记入《不良纪?录情节严重的今【后不得?。参,与我市城中村改造项!目 》 第三十五条城!中村改造项》目建成后,由市【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!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!。进行综?合验收,验收合【格,后由:房产:管理部门办理房产】登,记手续 ! 第三十六条—城中村范围内的住户!。,,应积:极配合城中村的改】造工作对于阻—碍改造违反治安管理!规定的?,由:公安:机关依照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治》安管理处罚》法进行处罚;构【成犯罪?的,依法《追究刑?。事责任 ! 第三十七条各级】政府部门《。及工作人员应—树,立服务意识,不【得以:任何借口阻挠城中村!改,造工作,更》不得借城中村改造】之机牟取个人私利】凡,不履行职责》、滥用职权、玩【忽职守、徇私舞弊】的,: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!主管机关给予行政】。处分;构成犯罪的】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!究,刑事责任《 【第八:章附则 》 第三十】八条本细则实施后至!2013年12月】31日前开工建设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】,按本细则执行【 , , ,    20】10年1《2月31日前已签订!正式联合开》发协议、拆迁—安置协议、开工【建设的城中村改【造项目应按新政【文〔20《08〕4《6号文件执》行 第!三十九条各区人【民政府、高新区管委!。会可结合本》辖区和改造》。。村庄实际情况,制】定相:应城中村改造—实施政策各县(市)!、平原新区、产业聚!集区:、工业园《。区涉及?城中村改造项目【的,可参照本细则制!。定相应城中村改造实!施政策? 》。 第四十条本细】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! ?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