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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新乡市城中村】。改造建设《管理实施细则 】 新?乡市人民《政府关?于印发新乡市城中】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!。细则的通知 【 ? 【 各:县(市)、》区人民政府,市人民!政府各?部门::, :    新乡市!城中村改造建—设管理?实施:细则已经201【1年2月2》6日市政府第—13次常《务会议?审议:通,过,现印发给你们,!请认真贯彻执—行   》。 , 二○一一年—三月三日 》。 新乡市城中村改造!建设管?理实施细《则   》第一章总则 — 第一条为【加快: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!,切实?改善城中《村村民的居住—环境,解决好—城中村村民的长远】生计:问题,促《进城:市,建设顺利进行,【根,。据城乡规划法等法】律法规规定,借【鉴外省市城中村改】造的经验《,结合我市实—际,制定本细则 】 第二【条本实施细则—所称:城中:村是指?位于本?市建成区(含凤泉】区,),内,但土地权属、户!籍、行政管》理,体制仍然保留—着农村模《式或者由《履行原村民》委员:。会职能的股份制【公司为组织》形式:,由成片农宅组【成的:村落:或街区 ! 第三条《通过城中《村改造使《原村:庄,或街区成《为规划合理、公共服!务设施配套齐全、】居住条件和环境改】。善、城市形象—提升、村民就业【岗,。位和:经济收入增加,有】利于城市管理的【。现代化居住》社区 【 第四条按照“政!府,主导、区级负责【、市场运作》、村:民自愿、《一村一案”的改造】方针,市人民—政,府统一领导》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!,各区人《。民政府?、高新区管委会是城!中村改造工作的直】接责任?单位  】。  (《一)市政府》职责:?负责制定本市城【中村改?造的相关政策;审】定全市城中村改造】计,。划;按照城》中村改造计划—指导和协调》各区人民政府、【高新区管委会—及城乡规《划、建设管理、国土!资源:、拆迁管理、—房产管理等各职能】部门工作 !   (二—)市城中村》改造建?设管理办公室—职责:。:作:为市政府城中—村改造工作的日常】。办事机?构,具体负》责组织编制全市城】。。中村:改造计划,监—督、指?导各区?、高新区管委会【城中村改《造工作?,审核已纳入改造】计,划的城中《。村改:造建设方案、确【定城中村改》造项目及《宣传教育、调查【研,究工作、《协调土地征用、规划!审批、?施工管理、产权登记!等,手续的办理,—监督、考核》评定:各责任单位城—中,村改造?。建,设,工作业绩 —    — (三)各区—人民:政府:、高新区管委会职责!:按照?新,乡市城中村》改造总?体规划,编制本【辖区:城,中村:改造计划;组织、】协调、实施》本,辖区城中《村改造?建设:项,目;制定本辖区相关!优惠扶持政策— ,。 负责组织本!辖区城中村改造项】目,。的招:。商引资工作;组织】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!造项目?建设实?施方案(包》。括开发?建,设时序、规划方【案、拆迁安置方案】、生:产经营用《。地安:排、旧村拆除计划等!内容),《并报:市城中村《改,。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备!案后方可实施 【    各!区人民政府、高新区!管委会也应成立【常设工作机构,明确!责任领导和》配备:专职:工,作,人,员,:落实相?应的办公条件、通】信、:交通工具、拨付【专项办公经费(四】)市:国土资源《、城乡规划、住【建管:理、拆迁管》理、房?产管理等相关部门】,根据各自》的工作职责对—全市城中村改造建设!。项目进行相》应的管理工》作,明确城中—村改造项目手续办理!的责:任,领,。导、责?任人、工作要—求和办事时限—,开辟城中》。村改造项目的“绿】色通道”,特—事特办,全力—服,务 : 市人—民政府?将根据市城中—村改造建设管—理办公室《对有:关部门的考核情【况,:对工作业绩突—出,的给予表彰》,,对,推诿扯?皮、工作不》力,,严重影响城中【村改造项目进—程的,予以》严肃:处理 !第五:条城中村改造可【根,据各村实《际,情况,在充分—保证村民利益的前】提下,经市政府【批准可以《采取由村民委员会】(股份制公司—)组织实施改—造,也?。可以村民委》员会(?股份制公司)由与】。房地产开《发,企业联合实施改造等!其他改造《方式 !第二章申《报程:序 《 ?。 第六条各区人民】。。政,府、高新区管委会每!年1:2月10《日之前将本辖—区计划改造》的城:中村报?市城中村改造—建设管理办公室,市!城中村改造》建,设管:理办公室对符合条件!的城中村《进行审查,并上报】市人民?。政府下达下年度全】市城中村改造计划 ! 》。。。 第七条列入改【造计划的城中村【改造项目实施—前,,需由各区人—民政府?、高新区管委会以】正式文件方式上报】市城中?村改造建设管理办】公室备案《改造项目备案资【。料应包括以》下基本内容:(一)!“4+2”工作法】会议记录、》公示证明、开发【商与村委会签订的】正式:开发协议《、开发?企业资信证明—、开发保证》金缴纳证明 【    —。 (二)编制的改造!。建,设实施方《案,:   】 , 1.村庄基本【情况:村庄四至、人!口、户数、房屋建】。筑面积、非住—宅建:筑,面积、改造用地【情况、村集体经【济收入等《情况说明《   【 2.分期建【设方案:整个村【。庄共分几期开发改造!,每期?开、竣工时间、开】工,面积、安置村民面】积、开发销》售面积?。 , 《。   ? 3.拆迁安置办】法:明确房屋拆【迁补:偿标准、《村民安?置楼房位置、楼房】分配方法及旧村拆】除办法 【。。    》。4.市城市》规,划委员会的会议【纪要 》 :。。   5.经批】准的:修建性详细规划 ! ,    6.】土地出让合同—或土地证 !。   7.—需提供?开发公司的资料(】工商营业执照—、税务登记证—、开发企业资—质证书、银行资信证!明、:。开发业绩证》明)   !。 8.其他所需】文件、资料 】 第八条经审!。查批准同意实施的城!中村改造项目,由】市城中村改造建【设管理办公室—向项目实施单—位发放新乡市城中】村改造项目备案确】认表,项目实施【。单位持?新乡:。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备!案确认表和相—关部门?的缴费通知单到【行政服务《中心或相关部门办】理缴:费手续,《享,受本细?则规定的各项优惠】政策 《 》第九条未列入年度】改造计划范围而【。确实:。具,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!,由:辖区政府补报,经】市,。政府批准后,可按本!细则:要求进?行改造,享受各【项优惠政策》 , 》 第十?条已列?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!项目,?从审批?之,日起:2年内无实质—。性进展(未通—过市土地资》产委员会,市规划委!员会,进行拆—迁建设的),经区、!市城:。中村改造建设管理】办,公室确认,取消该】村城中村《。改,造项目?,不再享受各项城】。中村改造《优惠政?策 】第,三章土地《管理 《 第十一】。条城中村改造用【地应纳入全》市,土地供应计划—除重大公《益建设?项目外,城中村现】。有土地?应,全部:用于城中村改—造,与城中村改造开!发无关的项》。目不予审批 【 : 第十》二条城中村改—造原则上应当利【用原建设用地—,不得新占》农,。用,地,:确需重新选址占用农!用地的,应当按照】国家有关《规定和程《序报批 — , 第十三条【直接用于安置村民】的居住用地、村集】体经济组《。织生产用《地,可?按划拨方式或出让】方式办理用于公益事!业和市?政设施的用地—。。按,划,拨方式办理用于房】地产:开,发等经营性用地应当!按招标、拍卖、挂牌!程序取得土地 】。 ? :第十四?条,城中村改造》工,程开工?。建设后,其土—地出让金收益部分,!扣除国家、》省,上解部分外,剩余部!。分全部返还各区【人民政府或》高新区管委会—,用于支持城中村】改,造 【 第十五条建立对】净地:出让前介入城中村】。改造开发企业的补偿!机制对参与拆迁安置!原,。村民的开发》企业:,若在招《标、拍卖或挂牌【出让:中未竟得该宗—土地,由市》人民政府从该—。宗土地出让收益中专!项列支,补偿其前】期投:入的成本《及利息支出 ! 第四章规【划管理 — 第》十六条城中村的改造!建,设,规,划应当纳入城乡【规划的统一》管,理,符合城市总【。体规:划, ? ? ,第十七条城》。中村改?造应将改《造村庄?可利用的所》有土地(含建设用】地和可以转为建设】用地:的农用地)》。纳入该村《整体改造的统—一规划 ! 第十八条城中村改!造建设?规划应按照“功能】第一、景观》并,重、经济实》。用、居住与就业【。统筹、集约节约用】地”的原则和城市】居住区规划设计【规范:进行编制有关住宅日!照,标准、?容积率、《建筑:密度等强制性内【容按照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工?程,建,设标准强《制性条?文,(城乡规划部—。分)从宽执行 ! 第》十,九条:编制城中村改造修】建性:详细规划,应充分】听取村民意见,【合理配?套公共服务》设,施和市政基础设【。施 【。 第二十《条市城乡规划—部门和各区人—民政:府、高新区管委会】要依据有关法律【法规,加强对未改造!城,中村违法建设的【管理,对私搭乱【建的,坚决依法【予以拆除,防—止因城中村改造【引发:的抢建、《乱,建现象发生 ! 第五章拆迁】。和安置管理 】 《第二十一条城中【村的拆迁安置—补偿方案,应在各】。区,人民政府《、高新区管委会的组!织指导和监督下依】。。照有关法律和政【策规定进行》。制定,经“4—+2”工作法通【过后,在拆迁改【造现场内张榜公示(!公示7天)在拆迁】安置:补偿方案中,应载明!货币补偿《或产权?调换的参照》标,准,供被拆迁—。人选择 》 第二十二!条城中村《村民:的房屋拆迁补偿以】。房产证标注面积或】基准建筑面积—为准进行补偿依【。据河南省宅基地【面,积划分标准,结【合我市?城中村村民居住区容!积率控?制标准测算出户【均基准建筑面—。。积为200平方【米 — 第二十三条【参与城中《。。村改造建设的房【地产开发企业,在】。与村民委《员,会(股份制公司【)商议城《。中村改造建设拆迁】。安置补偿《事宜时,可以参照】下列:原则确定其拆迁【安置补偿方案—: 《    (一】)被拆迁人选—择货币补偿方式时,!其合法宅基地上【。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!。积,,有房屋产权—证的房屋,以房屋】产,权标注面积》为准,?按我市房地产市场】评,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没!有,房屋产权证的房【屋,凭?宅基地证以基准建筑!面积为准进行—补偿,?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!。除的房屋建筑面【积在基准建筑—面积内的《,按房地产市场评】估价给予货币补偿;!超过基准建筑面积】的部分,《给予适?当货币?补偿:    】。 (二)《被拆迁?。人选择产权调换【补偿方式时,其【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!的房屋建筑面积【,有:房屋产权证的—房屋,以房屋产权】证按标注面积1【。:1进行产权调换】没有房屋《产权证的房屋,【凭宅基地《证每处合《法宅基地,按—基准建筑面积予以】安置,实《际拆除面积未达【到基准建筑面积部分!,由被拆迁人按照新!建住宅?建筑安装成》本价:补,齐差价;实际拆【除面积超《过基准建筑面积的】部,。。分,,由拆迁人》给予适当货币补偿】   【 (三)》每,处合法宅基地原【则上按一个》基准建筑面积—安置在城《中村改造期间,符合!分户条件的本村村民!,原则上《每户可按新建住宅建!筑安装成本》。。价购买一套面积不大!于120平方米【住宅,?具体分?户条:件由各区人》民政府?、高新区管委—会根:据本辖区的》实际情况制定 【。    】(四)拆迁补偿安】置方案中,应明【确安置房源的—位置、数量、层次、!面积及结清差价【计算方法和选择房】源先后顺序的办法】等内容 — 第二十四】条进行改《造,建设的城中村涉及】。拆除村民委》。员会(股《份,制公司?)的办公用房—、生产用房和—其他用房《,拆迁人与被拆迁】人可参照《评估机构的评估【结果或双方协商【签订拆迁补偿安置】协议 !第二十五条》进,行改:造建设的城中—村涉及被拆迁人搬迁!或临时安置》的,其搬迁补助费】和临时安置》补,助费:标准参照《新,乡市城市房屋—拆迁:补偿补?。助标:准有:关规定标《准执:。行 : : , :。 第二?十六条拆《除城中村房屋以外的!其他:附着物的补偿标准,!原则:上执行新乡市国家】建设征用土地上附】着物补?偿标准 》 》第二十七条200】4,年5月?1,日以后未经市规划部!门批准、违规建设】的,村民住宅及其—他,。建、构(《。筑)物,按违法建】筑,处理,拆《迁时:一律不予补偿— 第六!章优:惠政策 ! ,第二十八《条为降低改造建设成!本,:对全市城《中村改造建设—项目安置区(开发区!域以市?城中:村改造?建设管理办公室【测算、审核意见为】准)所涉及的有关】下列行政《、事业、《。经,。营,性收费予《。以减免: 》。    (!一)除国家、省明】文规定?。不,得减、免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!费外:的全部免收; ! ,    》(二)市《、区政?府,。有关部门管辖—单位:收取的经营性收费,!原则上按照标准的】50%?收取; 】   ? (三)市政—基,础设施配《套费除收取本市【规定的用《于,补助供热、》供气、供水企业部】分外,其他予以免】除;  】  (四)—人防工?。程易地建《设,费参照经济适—用住房政策执行;】 第】二十九?。条城中村改造工【程建设所涉及的【建筑:税,市级留成部分全!额,支持给各区人民政】。府和高?新区管委会用于城】中村改造《建设: , : 第》三,十,条城中村改造—项目免?。建要求配建住宅【总建筑面积5—。%的:廉租房,安置区【域免收新菜地开发】基金 !第,七章监督管理— 》 第三十一—条,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!。,城中村内必须【停止除批准》建设改造之外的一切!建设活动,所在区人!民政府、《高新区管委会—、乡(镇)》人,民,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及!村委会?按照各自职》责负责城《中,村范围内《建设:活动的管理工作,依!法制止村内任何形式!的私搭乱《建,并配合市规【划行政主管》部门依?法对违法建筑组【织拆除 《 》 ,第,三十二条城中—村改造?项目建设方案一【经审:批,不?得擅:。自更改凡未》。按审:批方:案,实施的,由各职【能部门依照》相关法规予以—处罚,并按》。审批方案予以纠正】 , ? 第三十三条】城中村改造项目【实施时除《市政基础设施—建设外,城中—村改造项目原—则,上应先安置》后拆除?,村民安置一块,】拆除一块不》按规定拆《除旧村?的,不得《进行下一期工程建】设 【 第三?十四条在城中村【。改造建?设中,?凡建设审批》手续不?。全;不优先安置【本村村民,新建【住宅违规向社—会销:售;建新不拆旧;】群众意见较大且造】成严重不良后—果的项目,》经市城?中村改造建设管【理办公?室核实后,责成有关!部门令其立即停工】、,整改,整改》不合格的改造—项,目,有关部》门不:得,为其办理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、建】设工程施工许可、】土地使?用、房产预售—许可等相关手续,】并,记入:不良纪录情节严重】的今后不得参与我】。市城:中村改?造项目 《 第三】十五条城中村改造项!。目建成后,由市城】中村改造建设管【理办公室《组织: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!。收,验收合格—后,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!房产登记手续 】 , : 第三《十,六条城中村范围内】的住户?,应:积极配?合城中村的改造工作!对于阻碍改造违反治!安管理?规定的,由公—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!共和国治安管理【处罚法?进行处罚;构成【犯罪的,依》法追究刑事责—任, 》 第三《十七条?各级政府部门—及工作人员应—树立:服务意识,不得以】任何借口阻挠城【中村改造工作,更】不得借城中村改【造之机牟取个人【私利:凡,不履行职责、滥【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!徇私舞弊的,由其所!。在单位或《上级主管机关—给予:行政处分;构成犯】罪,。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 ! 第八—章附:则 【 第三十八条—本细则实施后至20!13:年12月3》1日前开工建设的城!中村改造项目,按本!细则执行《 《    201】0年12月3—1日前已签订正【式联合开发协议、拆!迁安置协议、开工建!设的城中村改—造项目?应按新政文〔—2,008〕46号【文,件执行 】 第三十九条各区!人民政府、高新区】管委会?可结合?本辖区和改造村庄】实际情况《,制定?相应城?中村改造《实施政策《各县(市)、—平原新区、产业聚集!区、工业园区涉及城!。。中村改造项目的,可!参照本细《则制:定相:应,城中:村改造实施》。政策 ? —第四十条本细则【自发:布,之日起施行 】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