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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《 》 新乡市《城中村改造建—设管理实《施,细则 《 新乡市人—民政府关于印发新】乡市城?中村改造建》设管理实《施细则的通知 】 《 【。各县(市)、区人】民政府?,市人民政府各部】门:   】 新?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!管理实施细则—已经:2011年2月26!。。日市政府第》13次?常务:。会议审议通》。过,现印发》给你们?,请认真贯彻执行】   《 二○一》一年三月三日 新!乡市城?中村改造《建设管理实施—细则:   《第,一章总则 — , 第一条为加快推】进,城中村改造进程,】切实改善城中村【。村民的居住环—境,解?决好城中村村民【的长远生计》问题,促进城市建设!顺,利进行,根据城【乡规划?。法等法律法规规定,!借鉴外?省市城中村改—造的经?验,结合我市实际,!制定本?细则 ?。 第二条本!实施细则所称—城中村?是指位?于本市建成》区(含凤《泉区)内,但—土地权属、户籍【、,行,政管理?体制仍然保留着农村!模式:或者由?履行原村民》委员会职《能的股份制公司为组!织形式,由成片农宅!组成的村落或街【区 【 第三条通过城中】村改造使原村庄或】街区成?为规划合理、公【共服务设施》配套:齐全、居《住条:件和环境改》善,、,城市:形象提升、村民【就业岗位和经济【收入:增加:,有利?于城市管理的—。现代化居住社区 】 , 第四条】按照“政府主导【、区级负责、市场运!作、村民《自愿、一《村一案”的改造方】针,市人民》政府统一领导全市】城,中村改?。造工作,各区—人民政府、高—新区:。管委:会是城中村》改造工作的直接【责任:单位   ! (?一,。。。),市政府职责》:,负责:制,定本市?城中村改造的相关】政策;审定全市城】中村改造计划—;按照城中村改造计!。划指导?和协调?各,区人民政《府、高新区管委会】及城乡规《划、建?设管理、国土资【。源、拆迁管理—、,房产管理《等各:职能部门工作 !    (【二)市城中村改造】建设管理办公室职】责:作为市政府城】中村改造工作的【日常办事机构—,具体负责组织【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!计划,监《督、:指导各?区、高新《区管委会城》。。中,村改造工作,审【。核已: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!村改造建设方案、确!定城:中村改造项目—及宣传教育、调查】。研究工作、协调土地!征用、规划审批【、施:工管理、产权登记等!手续的办《理,监督、考核评定!。各责任单位城中村改!造建设?工作业?绩 《。    (三)!各区人民政府、高】新区管?委会职?责:按照《新乡市城中村改造】总体规划,编制本】辖,区城中村《改造计划;组织、】协调、?实施本辖区城中【村改造建设项目;制!定本辖区相关优惠】扶,持,政策:。 》负责:组织本辖区城中村改!造项目的招商引资】工作;组织编制【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!目建设实施》方案(包括开发建设!。时序、?规划:方案、拆《迁安:置方案、生产经【营用地安排、—旧,村拆除计划等内容】),,并报市城中村改造!建设管理办公—室备案后《方可实?施   】 各区人民—政府、高新区—。管委会也《应成立常《。设工作机构》,明确责任领导和】配备专职工作人员】,落实相应的—办公:条件、通信、交【通工:。具,、,拨付专?项办公经费(四【)市国土资》源、城乡规划、住】建管理、拆》迁管理、房产管理】等相关部门,根据各!自的工作职责—对全市城中》村,改造建设项目进行】。相应的管理工作,明!确,城中村改造项—目手续办理的—责,任领导、《责任:人,、工作要求和办【事时限,开》辟,城中村改造项目的“!绿色通道《”,特事《特办,?全力服务 】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!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!理办公?。室对有关部门—。的考核情况,—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!予表彰,对推诿扯皮!、工作不《力,:严重影响城中村改】造项目进程的—,予以严《肃处理 】 第?五条:城中村改《造可根据各村实际】情况,在充分保【。证村民利益的—前提下,经市—政府批准可以采【取由村民委员会【(股份制公司)组织!实施改?造,也可以村民委】员会(股份制—公司)由与房—地产开发《。企业联合实》施,改造等其他改—造方式 — 第二章【申报程序 【 《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!、高新区管》委会每年12月【10日之前将本【辖区计划改造—的,城中村报《市城中村《改造:建设管理办公室【,市城中村改造建】设管理办公室—对符合条件的城中村!进行审查,并—上报市人民政—府下达下年度全【市城:中村:改造计划 》 : 第七—条列入改造计—划的城中村改造项】目实:施前:。,需:由各:区人民政府》、高新区管委会【以,正式文件方》式上报市《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】理,办公室?备案改造项目备案资!。料应包括以下—基本:内容:(一》),“,4+2”工作法会】议记录、公示证明、!开发商与《村委会签《订的正式开发协议、!开发企业《资信证?明、开?发,保证金缴《纳证明 【   ? (二)编制【的改造建《设实施方《案: 》    1.村!庄基:本情况:村庄四至、!人口、户数》、房屋建筑》面积:、非:住宅建筑面积、改造!用地情况、村集【体经济收入》等情况?说明 ? :    2.分!期建设方案:整个村!庄,共分几期开》发改造,每期—开、竣工《时间、?开工面积、安—置村民面积、开发】销售面?积, ?    3.】拆迁安?。置办法?:明确房屋》拆迁补?偿标准、村民安置楼!房位置、楼》房分配方《法及旧村拆除办【。法 》    》4.市城市》规划委员会》的会议纪要 —  》  5.经—批准的修《。。。建性:详细规划《 》   6.土【。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!。    !。7.需提供开发公】司的资料(工商营】业执:照、税务登记—证、开发企业资质】证书:、银行资信》证明:、,开发业绩《证明) 【    8.其】他所:需文件、资料 】 》。第,八条经审查批准同意!实施的城中村—改,造,项目,由市城中村改!造,建设:管理办公室向项【目,实施单位发》放新乡市城中村【改造项目备案确【认表:。,项目实施》单位持新《乡市城中村改—造项:目备案确认表和【相关:部门的缴费通知单】到行政服务中—心或相关《部门办理缴费手续,!享受本细《则规:定的各项优》惠政:策 : 第九条!未列入年度》。改造计划范围而【确实具备改造条件的!城中村,由辖区政府!补报,?经市政府批准后,】可按本细则要求进行!改造,享受各项优惠!政策 — 第十条已列入!改造计划的城中村】项目,从审批之【日起2年内无—实质性进展(未通】过市土地《资产委员会,市规】划委员会《,进:行拆迁?建设的),》经区、市城中—村改造建设管理办】公室确认,取消【该村:城中村?改造:项目:,不再享受各项【城中村改造优—惠政策 》。 》第,三章土地管理 ! 第十一【条城中村改造用地应!纳入全?。市土:地供应计划除—重大公益建设项【目外,?。城中村?现有土地应全部用于!城中村改造,与城中!村改造开发无关的】。项目不予审批 ! 《第,。十二条城中村改造】原则上应《当利用原建设用地,!不得:。新占农用地,—确需重新选址—占,用农用地的,—应,当按:照,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!报批 ? 》 第十三条直接【用,于安置村《民的居住用》地、村集《。体经济组织生产【用地,可按划拨方】式或出?让方式办理用于【公益事?业和:市政设?施的用地《按,划拨方式办理用【于房:地产开发《。等经营性用地应【当按招标、拍卖【。、挂牌程序》取得土地 】 第十四—条城中?。。村改造工程》。开工建设后,其土地!出让金?收益部分,扣—除国家?。、省上解部分外,剩!余部分全部》返还各区人民政府或!高新区管委会—,用于支持城中村改!造, 》 第十五》条建立对《净地出让前介入【城中村改《造开发?企业的补偿机—制对参与《拆迁安置《原村民的开发企业,!若在招标、拍—卖或挂牌出让中未竟!得该宗土地,—由市人民政府从该】宗土地出让收—益中专项列》支,补偿其》前期投入的成本及】。利息支出 ! 第四章规—划管:理 : 第【。十六条城中》。村的改?造建:设规:划应当?纳入城乡规划的【。统一管理,》符,合城市总《。体,规划:。 《 第十》七,。条城:中村改造《。应将改造村》庄可利?用的所?有土地(含建设用地!。和可以转为建—设用地的农用地)纳!入该村整《体改:造的:统一规划 【 第十—八条城中村改造建】设规划?应按照?“功:能,第一、景观并—重、经济实用、居住!与就业统筹、集约】。节约用地”的—原则:和城市居住》区规划?设计规范进行—。编制有关住》。宅,日照:标准、容《积率、建筑》密度等强制》性内容按《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!程建设标准强制性】条文(?城乡:规,。。划部分)从宽执行 ! : : 第十《九条编?制城中村改造修【。建性详?。细规划,《应充分?听取村民意》见,合理配套公共服!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!施, 【第二十条市》城乡规划《部门和各区》人民政府《、高新?区,。管委:会,要依:据有关法律法规,】加强对未《改造城?中村违法建设的管】理,对?私搭乱建的,坚【决依法予以拆除,】。防止因城中村改【造引发的抢建、乱建!现象:发生 】 第:五章拆?迁和安置《管理 【 , 第二十一条城【。。中村的拆迁安—置补偿方《案,应在各区人【民,政府、高新区管委】会的组织指导和监】督下依照有》关法律和政策—规定进行制定—,经“4+2”【工,作法通过后,在拆迁!改造现?。场内张榜公示(公】示7天)在拆—迁安置补偿方案中,!应,载,明货币补偿》或产权调换的参【照标准,供被拆迁人!选择: : 《 第二十二条—城,中,村村民的房屋拆迁补!偿以房产证标—。注面积?或,。基准建筑面积—为准进?行补偿依据河—南省:。宅基地面《积,划,分标准?,结合我市城中村村!民居住区容积率控】制标准?测算出户均》基,准建筑面积》为200平方米 】 第二】十三条参与城中村改!造建设的房地—产开发企业》,在与?村民委员会(—股份:制公司)商》议城中村改造—建,设拆迁安置补偿【事宜时,《可以参照下列原【。则确定其拆迁安【置补偿方案: 】    【(一)?被拆迁人《选择货币《补偿方式时,其合法!宅基地上被拆—除,的房屋建筑面—积,有?房屋产权证》的房屋,以》房屋:产权标?注,面,积为准,按我市房地!产市场评估价—。给予货币补偿没【。有房屋产权证—的房屋,凭宅—基地证以基准建【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!,,其,合法宅基地上—被拆除的房屋建筑】面积在基准建筑【面积内的,按房【地产市?场评:估,价给予货币补偿;超!过基准建筑》面,积的部分,给予【。适当货币补偿 】 ,    (【。二,)被拆迁人选择【。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时!,,其合法宅《。基地上被拆除的【房屋建筑面积,【有房屋产权证—的房:屋,以房屋产权【证按:标,注面积1:1—进行产权《调换:没有房屋产权证的】。房屋,?凭宅基地证每处合】法宅基地,》按基:准建:。筑面积予《以安置,实际—拆除面积未达到基准!建筑:面积部分,由—被拆:迁人按照新建—住宅:建筑安装成本—价补齐差价》;实际拆除面积超过!基准建筑面积的部】分,,由拆迁人给予适当!货,币补偿 【。。    (三【。)每处合《法宅基地原则上【按一个?基准建筑面》积安置?在城中村改造期【间,符合分户条件的!本,村村民,《原,则上每户可》按新建住宅》建筑安装成本价购】买一套面积不大于】120平方米住【宅,具体分户条件】。由各区人民》政,府、高新《区管委会根据—本辖区的《实际情况制》定 》    (四【)拆迁补偿》安,置方案中,应明确安!置房源的位置、数】量、层次、》面积及结清差价计】算方法和选》择房源先《后顺:序的办法等内—容 【 第:二十四条《进行改造建设的城中!村涉及拆除村民委】员会:(股份制《公司)的办公用房】、生产用《房和其他用房,拆迁!人与被?。拆迁人?可参:照评估?机构的评估结—果或双方《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!置协:议 《。 , 第二十五条】进行改造建设的【城中村涉及被拆【迁人搬迁或临—。时安置?的,其搬迁补助费】和临时?。。安置补助费》标准:。参照新乡市》城市房屋拆迁—补偿补助标准—有关:规定:标,准执行 》 , 第二—十六条?拆除城中村》房屋以外的其他【附着物的补偿标【准,原则《上执行新乡市国家建!设征用?土地上附着》物补:偿标准 【 第二》十七条20》04年5《月1日以后未—经,市,规划:部,。门,批准、违规建设的村!民住宅?及其他建《。、,构(筑)物,按违】。法建筑处理,拆迁】时一律不予补—偿 第!六章:优惠政策 》 第二十!八,条为降低《改造:建设成本,对全市】城中:村改造建设项目安置!区(开发区域以市】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!办公室测《算、审核意见为【准)所涉及的有【关下列行政、事【业、经营《性,收费予以减免: !  《 ,。。 (一《。)除国家、省明【文规定不得减、免的!。各类行政事业性【收费外的全》部免收; 》    (!二)市、区》政府有关部门管辖单!位收:取的经营《。性收费,原》则上:按,照标准的50%收取!; :    (!三,),市,政基础设《施配套费除》收取本市规定的【用于补?助供热、供气、【供水企业部分外【。,其他?予以免除;》    !(四:。)人防工程易地建设!费参照经《济适用住房》政,策,执行; 【 ?第二十九条城中村改!造工程?建设所涉及》的建筑税,》市级:留成部分全额支【持给各区人民政府】和高新区管委会用】于城中村改造建【设 》 第三十条城】。中村改造项目免建】要求:配建住宅总建筑面】积5:%的廉租《房,安?置区域?免收新菜地开发基】金 】第七章监督管理 】 : ? 第三?十一: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!起,城中村内—必须停止除批准建】设改造之外的—一切建设活动,【。所在:区人民政府、高新】区管:委会、乡(镇)人】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!。及村委会《按照各自职责—负责城中村范围内】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!,依:法制止村内任何形】式的私搭乱建,【并配合市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《依法对违法建筑【。组,织,拆除 】 第三十二条城中】村改造项目建设方】案一经审《批,,,不,得,。擅自更改凡未按【审批:方案实施的,由各职!能,部门依照相关法【规予以处罚,并【按审批方案予以纠】正 第!。。三十三?条城中?村改造项目实施时除!市政基础设施建【。设外,城中村改造项!目原则上应》先安置后《拆除,村民安—置一块,《拆除一块不按规【定,拆除旧村的》,不得进行下—一期工程建》设 第!三十:四条在?城中村?。改造建设中,—凡建设审批手续【不全;不优先安置】本村村?民,新建住宅违规】向社会销售》;建新不拆旧;群众!意,见,较大且造成严重不良!。后果的项《目,经市城中村【。改造建设管理办公】室核实后,责成【有关部门令其立即停!工,、整改,整改不合】格的改造项》目,有关部》门不得为其办—理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、建设【工程:施工许可、》土地使用、房产【预售许?可等相关手续—,并记入不良纪【录情节严《重的今后《不得参与我市—城中村改造项目 ! ? 第三十》五条城中村》改造项目建》成后,由市城中村】改造建设《。管理办公《室组织?有关部门进行—综合验收《,验收?合格后由《房产管理部》门办理房产登记【手续 【。 , 第三十六》条城中村范围内的】住户,应积》极配合城中村的改造!工,作,。对于阻?碍改造违反治安管】理规定的,由—公安机关《依照中?华人民共和》国治安管理》处罚法进行处罚【;构成犯罪的,【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 ? : ? 第:三十七?条各级政府》部,门及工?作人员应树立服务意!识,不?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城!。中村:改造工作,》更不得借城中村改造!之机牟取个人私【利凡不?履行职责、滥用职权!、玩忽职守、徇私】舞弊的,《由其所?在单位或《上级主?管机关给《予行政处《分;构成犯》罪的,?。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!刑,事责任 】 第八章》附则 【 第三十八条本】细则实施《后至201》3年12月3—1日前开工建设的】城,中村:改造项目《,按本细则执—行 :    】2,01:0年12月3—。1日前已签》订正式联合》开,发协议、拆迁—安置协议、开工建设!的城:中村:改造项目应按新政文!〔2008〕46】号文件执行 ! 第三十九【条各区人民政府【、,。高新区?管委会可结合本【辖区和改《造村庄实《际情:况,制?定,相应城中《村,改造实施《政策各县(市)【、平原新区》。、产业聚集区、【工,业园区涉及》城中村?改造:项目的,可参照本细!则制定?相应城中村》改造实施《政策 !第,四十条本细》则自发布之》日起施行 》 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