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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新!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!管理实施细则 【。 新《。乡市人民《政府关于印》发新乡市城中村改】造,建设管理实施—细则的通《知 》 】 各县?(市:)、区人《民政府,市》。人民政府各部门【:, ?。    》新,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!管理:实施细则已》经2011》年2月26日市【政府第13次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!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!真贯彻执《行,。   —二○一一年三月三日! 新乡市城中【村,改,造建设管理实施【细,则,。   《第一章?总则: 第一条【为加快推进》城,。中,村改造?进程:,切实改善》城中村村民的居住环!境,:解决好城中村村民】的长远生《计问题,促进城市】建设顺利进行,根据!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!。规规定,借》鉴外省市城中—村改造的经》验,,结合我市实际【,制:定本细则 》 》第二条本实施细【则所称城中村是指位!于本市建成》区(含?凤,泉区)内,但土地权!属、户籍、》行政管理体制仍【然保留着农村—模式或者由履行原村!民委员会职能的股】份制公司为组织形式!,由成片农》宅组成的村》落或街区 】 第三》条通:过城中村改造—使,原村庄或《。街区成?为规划?合理:、公共服务设施配】。套齐全、居》住条件?和环境改善、城市】形象:提升、村民》就业岗位《和经济收入增加,有!利于城市管理—的现:代化:居住社区 【 第四条按】照“政?。府主导、区级—负,责、市场运作、村】民自愿、一村一案】。”的改造方针,市人!民政府统一》领导全市城中村改造!工作,各区人民政】府、高新区管委会是!城中村改造工作的】直,接,责,任单位 》 ?   (》一)市?政府职责:》负,责制定?本,市城中村改造的相】关政策?;审定?全市城中《。村改造计划;按照】城中村?改造计划指导—和协调各区人民政】府、高?新区:管,委会及城乡规划【、建设管理、国土】资源、拆迁》管理、房《产,管理等各职能部门】工作 》    —(二)市城》中村改造建设管理】办公室?职责:作《为市:政府城中村改造工】作,的日常办事机构,】具体负责组织—编制全市《城中:村改:造计划,监督—、指导各区》、高新?区管委会《城中村改造》工作,审核已—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!村改造建设方—案、确定城中—村改:造,项目及宣传》教育、调查研究工】。作、协调《土地征用、规—划审批、施工管理】。、,产权登记等手续【的办理,监》督、考核评定—各责任单位城—。。中村改造建设工作】业,绩,   【 (三《)各区人民政府、高!新区管?。。委会职责《:按:照新乡市城》。中村改造总体规划,!编制本辖区》城中村改造计划;】组织、协调、实施】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建!设项:目;制定本辖—区相关优惠扶持政】策 》 负:责组织本《辖区城中《。村改造项目》的招:商引资工作》;组织编制本—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!建设实施方案(包】括开:发建设时《序、规划方案—、拆迁安《置方案、生产经营】用地安排、旧村拆】除计:划等:内容),并报市【城中村改《造建设管理办公室】备案后方可实—施, ,    【 ,各区人民政府—、高新区管委会也】应成立常设工作【机构,明确责任【领导和?配备专?职,工作人?员,落实相应的办】公条件、通信、【交通:工具、拨《付专项?办,公经费(《四)市?国土资源《、城乡?规划:、住建管理、—拆迁管?。。。理、房产管理等【相关部门,根据各自!的工作职责对全市】城中村?改造建设项目进【行相应的管理—工作:,明确?城中:村改造项《目手续办理的—责任领导、责—任人、工作要求和办!事时:限,开辟城》中村改造项目的“绿!色通:道”,?特事特办,》。全力服务 — 市人民政府】将根据市城中村改造!建设管理办公—室对有关部门的考核!情况,对工》作,业绩突出的给予表】彰,对推诿扯皮、】工,作不力,严重影响】城中村改造》项目进程的,予以】严肃处理 — 第五条城!中村改?造可根据《各村实际情况,在】充分保证村》民利:益的前提《下,经市政府批准】可,以采取由村民委员】会(股份制》公司)组织实施【改造,也《可,以村民委员会(【股份制?公司)?由与房地产开发企业!联合实施《改造等其他改造方式! ? 第二章申报!。程序: ? : 第六《条各区?人民政府、》。高新区管委会—。每年12月10日】之前:将本辖?区计:划改造的《城中村报《市城中村改造建【设管理?办公室,市》城中村改造建设【管理办公室对—。符,合,。条件的城中村进行审!查,,并上报《市人民政府下达下】年度全市城中村改】造,计划 】 第七?条列入改造计划的城!中村:改造:项目实施《前,需?由各区人民政府【、,高新区?。管委:会以正式《文件方式上报市城中!村,改造建设管理办公】室备案改造》项目备案资料应包括!以下基本内容:(】一):“,4+2?”工作法会》议记录?。、,公,示,证明、开发》商与:。村委:会签订的正式开发】协议、开发企业资信!。证明、开发保证金缴!纳证明 《    (!二):。编制的改《造建设实施》方案: 《 《   1.—村庄基本情况:村】庄四至、人口—、户:数、房屋建筑面积】、,非住宅建筑》面积、改造》用地情况、村集体经!济收入等情》况说明  !  2《.分期建设方案【:整个村庄共—分几:期,开发:改造:,每:期开、竣工时间、】开工:面积、安置村民【面积、开《发销售面积》    】 3:.拆迁安《置办法:明确—房屋拆迁补偿标【准、村民安置楼房】位置、楼房分配方】法及旧村拆》除办法 】 ,  4.市—城,市规划委《员会的会议纪要 ! :   ? 5.经批—准的修建性》详细规?划 :    6!.土地出让》合,同或土地证 【    —。 7.需提供开【发,公司的?资料(工商营—业执:照、税务登记证、】开发企?业,资质证?书、银行资信—证明、开发业绩【证明)  !  8.其他所】需,文件、资料 【 ? 第八条》经审查批准同—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!。项目,由市城—中村改?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向!项目实施单位发放】新,乡市城中村改—造项目备《案,确认表,项》目实施?。单位持新乡市—。城中村改造项—。目备案确认表—和相:关部:门的缴费通知单到】行政服务中心或相】关部门办理缴费【手续:,享受本细》则规定的各项—优惠政策 — 第九【条未列入年度改【造,计划范围《而确实具备》改造条件的城中村,!由辖区政府》补报,经市政府批】准后,可按》本细则?要求进?行改:造,享受《各项优惠《政策 》 ? 第:十条已列入改—。造计划的城》中,村项目,从审批之日!起2:。年,内,无实质?性进展(未通过【。市土:地资产委《员会,市规划委员】会,进?行拆:迁建设的《),经区、市城中村!改造:建设管理办公—室确认,取消该村城!中村改?造项目,不》再享受各项城中村】改造优惠《政策: — 第三章《土地管理 】 第十一条城】中村:改造用地应》纳入全市土》地供应计划除—重大公益《。建设项目《外,城中村现有土】地应全部用》于,城中村?改造,与《城中村改造开—发无关的项目不予】审批 【 :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!原则上应当》利用原建设用地,】不,得新占农用地,确需!重新选址占用—。农用地的,》应当按照国家有【关规定和程序—。报批 ? 《 第十三条直接用!于安置?村民的居住用—地、:村集体经《济组织生《产用地,可》按划拨方式或出【让方式办理用于公】益事业?和市:政设施的用地按划】拨方式办理用—于房地产《开,发等经?营性用地《应当按招标、拍【卖、挂牌程序—。取得:土地: , 》 第十四条城中【村改造工程开工建】设后,其土地—出让金收《。益部分,扣除国家】、省上解部分外,】。剩,余部分?全部返还各》区人民政府或高【新区管委会,—用,于,支持城?中,村改造 》 , , 第十》五条建?立对净?地,出让前介入城中村改!造开:发企:业的补偿机制对参与!拆迁安?置原:村民:的开发企业,若【在招:标,、拍卖或挂》牌出让中未竟—得该宗土地,由市】人,民政府从该宗—土地出让收益中专项!列支,补偿》其前:期投入的成本—及利:息支出 ! 第四?章规划管理 — : 第十—六条城?中村的改造建设规】划应当纳入城乡【规,划的统一管理,符合!城市总体规划 ! 《第十七条《城中村改《造应将改造》村庄可利用的所有】土地(含建》设用地和可以转为】建设用地的农—用地)纳入该村整体!改,造的统一规划 】 》第十八条城》中村改造建设—规划应按照》“功能第一》。、景观并重、经济】实,用、居住与》就业统?筹、集约节约—用,地”:的原则和城》市居住区规》。划设计?。规范进?行编制有《关住宅日照标—准、:容,积,率,、建筑?密度等强制性—内容按照中华人民】共和国?工程建设标准—强制性条文》(城乡规划部—。分,)从宽执行 】。 第十—。九条编制城中村改】造修建性详细规划】,应充分听取村民意!见,合理配套公共服!务设施?和市政基础设—施 【 第二?十,。条市:城乡规划部》门和各区人》民政府、高新—区管委会要》依据有关法律—法规:,加:强对未改《造城中村《违法建?设,的管理,《对私搭乱建的,坚决!依法予以拆除,【防止因城中村改造引!发的抢建、乱建【。。现,象发生 — 《第五章?拆迁:和安:置管理 》 》第二十一条城—中村的拆迁安置补偿!方案,应《在各区人《民政府、高新区管】委,会的组织指》导和监督下》依照有关法律和政】策,规定进行制定,经“!。4+2?”工作法通过后,】在拆迁改造现—场内张榜公示—(,公示7天)在拆【迁安置补偿方—案中,?应载明货币补偿或产!权,调换的参《照标准,供被拆迁】人选择 【 :。 第二?十二条城中村村【民,的房屋?拆迁补偿《。以,房产证标注》面积或?基准建筑面积为准进!。行补偿依据》河南省宅基地面积划!分标准,结合我市】城中村?村民居住区容积率控!制标准测算出户【均基准建筑面积为】200平方米 ! 第二十【三条:。参与城中村改造建】设的:房地产开《发企业,在》与,村民委员会》(股份制公》司)商议《城中村改造》建设拆迁安置补【偿事宜时,》可,以参:照下列原则确定其】拆迁安置补偿—方案: 【    》。(一:)被拆?迁人选?择货币补偿方式【时,,,其合法宅基地上【被拆除的房》屋建筑面积,—有房:屋产权证的房—。屋,以房屋产权标】注面积为《准,按我市房地【产市场?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!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!屋,凭宅基地证以】基准建筑面积为准】进行补偿,其合法】宅基地上被》。拆除的房屋建筑面】积在基?准建筑?面积内的,按房地产!市场评估价给予【货币补偿;超—过基准建筑》面积:。的部:分,给予适当货币】补偿 》    (二)!被拆迁人选择—。。产权:调换补偿方式时,】其合法宅基地—上被拆除的房屋建筑!面积:,有房屋产权证的】房屋,以房》屋产权证按标注面积!。1:1进《行产权调换没有房】屋产权证的房屋,】凭宅基地证每处【合法宅基地,按基】准建筑面积予—以,安置,实际拆—除面:积未达到基》准建筑面《积部分,由被拆【迁人:按照新建住宅建筑安!装成本价补齐差价;!。。实际拆除面积—超过基准建筑面【积的部分,由拆迁人!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!    】(三)每处合法【宅基地原则上按一个!基准建筑面积安置】在城中村改》。造期:间,符合分》户条件的本村村【民,原则上每户可按!新建住宅建筑安装】成本价购《买一套面积不大于】120?平方米住宅,具【体分户条件由各【区人民政府》、,高新区管委会—根据本辖区的实【际情况制定 】    —(,四)拆迁补偿—安置:。方案中,应明确安】置房源的位置、【数量、层次、面积】及结:清差:价计算方法和选【择房源先后顺序的办!法,等内容 — , 第二十四条】进行改造建设的城】中村涉?及拆除村民委—员会(股份制公司】。)的办公用》房、生产用》房和其他用房—,拆迁?人与被?拆迁人可参照—评,估机构?的评估结《果或双方《协,商签:。订,拆迁补偿安》置协:议 》 第二》十五:条进行改造》建设的城中村—涉及被拆迁》人搬迁或临时安【。置的,其《搬迁补助费和临【时安置补助费标【准参照新乡市—城市房屋拆迁补偿】补助标准有关—规定标准执行 】。 第二十】六条拆除城中村房】屋,以外的其他》。附着物的补偿标准,!原则上执行新—乡,市国家建设》征用土地上》附着物补偿标准【 【第二十七条》2004年5月【。1日以后《未经市规划》部门批准、违—规建:设的村民住宅及【其他建?、构(?筑)物?。,按违法建筑处【理,拆迁时》一律不予补偿 ! 第六—章优惠政策 ! 第二》十八条为降》低改造建设成本,】对全市城中村—改,造建设?项目:。安置区(开发区域以!市城:中村改造建设—管理办公室测算、】。审核意见为准)所涉!及,的有关下列行政【、事业、经营性收费!予以减免《: —   (一—)除国?。家、:省明文?。规定不得减、—免的各类行》政事业性《收,费外的全部免收;】 《    (二)市!、区政府有关部门管!辖单:。。位收取的经营性收费!,,原则上按《照标准?的50%收取; 】 ?    (—三)市?政基础设施配—套费除收取本市规定!的用于?补助供?热、:供气:、供水企业部分外】。,其:。他予以免除;— 《   ? (四《)人防工程》易地建设《费参照经济适用住】房政策执行; 】 第二十九!条,城中村改造工程【建设所涉及的—建筑税,市级留成】部分全额支持给【各区人民政府和高】新,区管委会用于城中】村改造建设 】。 : 第三十条城中】村改造项目免建要求!配建住宅《总建筑面积5%的】廉租房,安置区【域,免收:新,菜,地开发基金 】。 《第七章监督管理【 第三!十一条自本办—法颁布之日》起,城中村内—必须停止《除批准建设改—造之外的一切建设活!动,所在区》人民政府、高新区管!委会、乡《(镇)人《民政府、街》道办事处及村委会按!。照各自职责》负责城中《村,范围内建《设活动的管理工作,!。依法制止村内任何形!式的:私搭乱建,并—。配合市规《划行政主管部门【依法对违《法建:筑组织拆除 — —。第,三十二?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建!设方案一经审批,不!。得擅自?更改凡未《按审批?方案:。实施的,由各职【能部门依照相关法】规予以处《罚,并按审批方案予!以纠正? 第】三,十三条城中村—改造项目实施—。时除市政《。基础设施《建设外,城中村【改造项目原则上【。应先安置后》拆除:,村民安置一块【,,拆除一块不按规【定拆除旧村的,不】得进行?下一期?工程:建设:。。 》 , 第三十四条—。在城中村改造建【设中,凡建设审批手!续不:全;不?优,。。先安置本村村民,新!建住宅?违规向社会》销售;建新不拆旧;!群众意见较大—且造成严重不—良,后果的项目,经市】城,中村:。改造建设管理办【公室:核实后,责成—。有关:部门令其立即停工】、整改,整》改,不合格的改造项【。目,有关部门不得】。为,其办理建设》工程规?划许可?、建:设工程施工》许可、土《地使用?、房产预售许可等】相关手续《,,并记入不良纪录【情节严重的今后不】得参:与我市城中村改造】项目 — 第三十五【条,城中村改《造项目建成后,由】市城中村改造建【设管理办《公室组?织有关部《门进行?综合验收,验收【合格后由房产—管理部门《办理房产登记手续】。 ?。。 : 第?三十六条《城中:村范:围内的住户,应积】极配合?城中村的改造—工作对于阻碍改造违!反治:安管理?。规定的,由公安机】关,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!治安管理处罚法进】行处罚?;构成犯罪》的,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 ! :第三十七条各级【政,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应!。树立服务意》识,不得以任何借】。口阻挠城《中村改造工作,【更,不,得借城中村改造【之机牟取个人—私利凡不履行职责】、滥用职《权、玩忽《职守、徇《私舞弊?。的,,由其所在单位或】上,。级主管机《关给予行《政处分;构》成犯罪的,由—司法机关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! —第八章附则 【 ? ,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!实施后至20—13:年12?月,31:日前开工《建设的城中》村改造项《目,按本细》则,执行   ! , 2010》年1:2月31日》前已签订《正式联合开发协议】、拆:迁安置协议》、开工建设的城中】村改造项《目应按新政》。文〔20《08〕46》。号文:件执行 — 第》。三十九?条各区人民政府、】高新区管委》会可结合本辖—区和:改,造,村庄:。实际情况,》制定相应城》中村改?造实施政策各—县(市)、平原新区!、产业聚集》区、:工业园区涉及城中村!改造项目《的,可参照本细则】制定相应城》中村改造实施政【策 》 第四十条【本细:则自发布之》。日,起施行 】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