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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新》乡市:城中:村改造建设》管,理实施细《则 》新乡市人民》政府关于印发新【乡市城?中村改造建设管理】实施细则《的通知 】 【 各县(市)、【区人民?政府,市人》民政府?各部门: 》 ,    》 新乡市城中村改造!建设管理《实施细则《已经:2011年2—月26日市政府【。第13次常务会议审!议通过,现印发给】你们,请认》真贯彻执行   ! :。。二○一一年三月【。三日 ? 新乡市城中村改造!建,设管理?实施细?则,   第一章【总则 ? 第一条为加】。快推进城中村—改造进程《,切实改善城中村村!民的居住环境,【解决好城《中村村?民的长远生》计,问题,促进》城市建设顺利进行】,根据城乡规划【法等:法律法规《规定,借鉴外省【市城中村改》造的经验,结—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!细则 】第二条本实施细则】所称:城中村是指位于本】市建成区(含—。凤泉区?),内,但土《地权属、《户籍、行政管理体】制仍:然保留着农村模式】或者由履行原—。村民委员《会职能的股份—。制公司为组织—形式,由成片农宅组!。。成的村落或街—区 【 第三条通过城中】村改造使原》村庄或街区成为规划!合理:、,公共服务《设施配?套齐全、居住条件】和环境改善、城【市形:象提升、村民就业岗!位和经济收》入增加,有》利,。于城市管《理的现代化》居住社区 》。 第四条!按照“政府主导【、区级负责、市场运!作、村民自愿、【一,村一案”的改造【方针,市人民政【府统一领导全市城】中村改造工作,【各区人民政府、高】新区管委会是—城中村改造工作的】直接责任单位 【 :    》 (一)市政府职责!。:,负,。。责,制定本市城中村改造!的相关政《策;审定全》市城中村改造计【划;按照城》中村改造计划指导和!协调各区《。人民:政府、高《新区管委会》。及城乡规划、—。建设管理、国土资源!、拆迁管理、房产】管理等各职能部【门工作 》 ?   (二—)市城中村》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!职,责:作?为,市政:。府城: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!办事机?构,具体《负责组织编》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!划,监督、指导【各区、高新区管【委会城中《村,改造工作《,,审核已纳入改造计】划的城?中村改造建设方【案、确定城中—村,改造项?目及宣传教育、【调查研究工》作、协调《。土地:征用、?规划审批、施—工管理、产权—登记等?手续的办理》。,监:督、:考核评定各》责任单?位城中村改造建设】工作:。业绩   ! (三)各区人民!政府、高新区管委会!。职责:按照新乡市】城中村?改造总体《规划,编制本—辖区城?中村改?造计划;组》织、协?调、实施本辖区城】中村改?造建设项目;制定本!。辖区相关《优惠扶持政策— 》负,责组织本辖区—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招!商引资工作;组织】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!造项目建设实—施方:案(包括开发—建,设时序、规划方案、!拆迁安置方案、生】产经营用地安排、】。旧,村拆除计划等—内容),并报—市,城中村?改造建设管理—办公室备案后—方,可实施 》   》 各区人民政府、!高新:区,。管委会也应成—立常设工作机构【,明确?责,任,领导和配备专—职工:。作人员?,落实相应的办公条!件,。、通信、《交通工具、拨—付专项办公经—费(:四)市国土资源【、城乡规划》、住建管理》、拆迁管理》、,房产:管理等相关部—门,根据各自的【工作职责对全—市城中村改造建【设项目进行相应的管!理工作,《明确城中村》改,造项目手续办理的责!任领导、责任—人、工作要求和【办事时限,》开辟城中村》改造项目的“绿色通!道”,特事特办,】全力服务 【 市人民政—府,将根据市城中村【。改造:建设管理办公室【。对有关?部门:。的考核情《况,对?工作业绩突出的【给予表彰《,对推诿扯皮—、工作不力,—严重影响城中村改】造项目进《程,的,予以严》肃处理 》 ? 第五条城—中村改造可根据各】村实际情《况,:。在充分保证》村民:利益的前提下,经】市,政府批准可以采【取由村?。民委员会(股份制】公司)?组织实施改造,【也,可以村民委员会(股!份制公司)由与房】地产开发企业联【合实施?改造等其他》改造方式 ! 第二章申报程序! : ? 第六《条各区人民政府、高!新,区管委会每年1【。2月10日之前将】本辖:区计:划改造?的城中村报》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!理办公室,市—。城中村改造建设【管理办公《。室对符?合条件的城中村进行!审查,并上报市【人民政府下达下年度!全市城中村改造【计划 — ?第七条列入改造计】划的城中村改造【项目实施《前,:需由各区人民政府】、高:新区管委会以正【式文件方式上—报市城中村改造建】设管:理办公室备案改造】项目备案资》料应包括以下—。基,。本内容:(一)“4!。+2”工作法会议】记录、公示》证明、开发商与村】委会签订的正式开】发协议、《开发企业资信证明、!开,发保:证金:缴纳:。证明: :    — (二)编制的改】造建设实施》方案:?    !1.村庄基本—情况:村庄》四至、人《口、户数、房屋建筑!面积、非住》宅建筑面积、改造】。用地情况《、,村集:体经济收入等情况】。说明:    】 2.分期建设【方案:整个村庄共】分几期开发改造,每!。期开、竣工》时间、开工面积、安!置村:民面积、开》。发销售面积 —。  》  3.拆—迁安置办法:—明确房屋拆迁补偿标!准、:村民安置楼房—。位置、楼房分配【方,法及旧?村拆除?办法 —    4.市】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会!议纪要  !  5.经批准】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】    !6.土?地,出让合同或土地证 ! ,  《  ?7.需提供开发【公司的资料(工商】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!证、开?发企业资质证—书,、银行资信》证明、开发业绩证】明)   ! 8.其他所需文!件、:资料 ? 《 第八条经审查】批准同意实》施的城中村改造【项目,?。由市城中《村改造建《设管:。理,办公室向项目—实,施单:位发放新乡市—。城中:村改造项目备案确】认表,项目》实施单位《持新:乡市城中村》改造项目备》案确认表和相关部】门,的缴费?通知单到行》政服:务中心或相关部【门办理缴费手续【,享受本细则规定的!各项优惠政策 ! 第九条【未列入年《度改造计划》范围而确实具备改造!条件的城《中村,由辖区—政府补报,经市政】府批准后,可按本细!则要求进行改—造,享受各项优惠政!策, — 第十条已列—入改造?计,划的城中《村项目,《从审批之日》起2年内无实—质,性进展?(未通过市土地【资,产委员会,市规划】委员会?,进行拆迁建设【的),经区、—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!理办公室确》认,:取消该村城中—村改造项《目,,,不再享受各项城中】村改造优惠政—策 — 第三章土—地管理 — 第十—一条城中村改造用地!应纳入全市土—地供应计划除重【大公:益建设项《目外,城中村现有】土,地应全部用于城【中,。村改造,与城中村】改造:开,发无关的项目不予】审批 》 第十二条城!中村改?造原则上应当利【用原建设用地—,不得新占农—用地,确需重新选址!占用农用地的,应当!按照国家《有关规定《和程序?报批 — 第十》三条直接用》于安置村民》的居住用《地、村集体经济组】织生产用地,可【按划拨方式或出让】。方,式办理用于公益【事业和市政设施的用!地按划拨方式办理】用于房地《产开发等《经营性用地应—当按招标、拍卖、挂!牌程序取得土地【 《 ?第十四条《城中村?改造工?程开工建设》后,其土地出让金收!益部分?,扣除国家、省上解!。。部分外,剩余—。部分:全部:返还各区人民政府或!高新区管委会,用】于支持?城中村改造》 : 第—十,。五条建?立,对净地出让前—介入城中村改造开】发企业的补偿机制对!参与拆迁安》置原:村民:的开发企业,若在招!。标,、拍卖或挂牌出让中!。未竟得该宗土地,】由市:人民:。政府从该宗》土,地出让收益中专项列!支,补偿其前期【投入的成本及利息】支出 ? , 》第四章规划管理【 第】十六条城中》。。村的改造建设规【。划应当?纳入城?。乡规:划的统一管理—,符合城市总—体规划 ! 第十七条城中【村改造应将改—造村庄可利用的【。所有土地(含—建设用地和可以转】为建:设用:。地的农用地》),纳入该村整》体改造的统一—规划 《 , ? 第十八条》城中村改造建设规】划应按照“》功能:第一:、景观并重、—经济实用、居住【与,就业统筹、集约节】约用:。地”的原则》和城市居住区规【划设计规范进行编】。制有关住宅》日照标?准、容积率、—建筑密度《等强制?性内容按照中华人民!共和国工程建设标】准强制性条文—(城:乡规:划部分)《从宽执行 】 第十九条编制!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!细规划,应》。充分听取村》民,。意见,合《理配套?公,共服务?设施和市政基—础,设施 】 第二十条市—城,乡规划?部门和各区人民【政府、高新区—管委会要《依,据有关法《律法规,加强—对,。。未改造城中村违法】建设的?管理,对私搭乱【建,的,:。坚决依法予以拆【除,防止因城中村】改造引发的抢建【、,乱建现?象发:生 《 《第五章拆迁和安【置管理 《 —第二十?一条城中村的拆迁安!置补偿方案,应在各!区人民?政府、高《新区:管委会的组织—指导:和监督下《依照有关法律—。和政策规定进—行制定,《经“4?+2”工《。作法通过后》,在拆?迁改造现场内—张榜公示(公示【7天:)在拆迁安置补偿方!案中,?应载明货币补偿或产!权调:换,的参照标《准,供被拆迁人选】择, : : 第二十—二条城中村村民【的房屋拆迁补偿以】房产:证标:。注面积或基准建【筑面积?。。为准进行补偿依据河!南省宅基地面积【划分标?准,结合我市城【中村:村民:居住区容积率控制】标准测算出户均基准!建,筑面积为200平方!。米, — 第二十《三条参与《城中村改造》。。建设的?房地产开发企业,】在与村民委员会(】。股份:制公司?)商议?城中村改造建设拆】迁安置补偿事—宜,时,。,可以参照下列【。原则确定其》拆迁安置补偿方【案:: ,。 :。    (一)!被拆迁人选择—货币补偿方式时,其!。合法:宅基:地上被拆除》的,房屋建?筑面积,有房屋【产权证的房屋—,以房屋产权标注面!积为准,按我市【。房地:产,市场评估价给予货】币补偿没有》。房屋产?权证的?房屋,凭宅》基地证以基准—建筑面积为准进【行,补偿:,其合法宅基地上被!拆除的房屋》建筑面积在基准建】筑,面积内?的,按房地》产市场评估价给予】。货币补?偿,;超过基准建筑面积!。的部分,给予适当货!币,补偿  】  (二)被【拆迁人?选择产?权调换补偿》。。。方式:时,其合法宅—基地上被《拆除的房屋建—筑面积,有房屋产权!证的房屋,以房屋】产权证按标注—面积1?:1进行产权调换没!有房:屋产权证的房屋,凭!。宅基:地证每处合法宅基地!,按:基,准建筑面《。积,予以安置,实—际拆除面积未—达,到,基准建筑面积部分】,由被拆迁人—按照新建住宅建筑】安装成本《价补齐差价;—实际:拆除面?积,。超,过基准建筑面积的部!分,:由拆:迁人给予适当货【币补偿 —    》 (三)每处合法宅!基地原?则上按一个基准建筑!面,积安置在城中村【。改造期间,符合分】户条件的本村村民,!原则上每户可按新建!住宅建筑《安,装成本价购买一套】面积不大《于120平方米住】宅,具?体分户条《件,由各区人《民政府、高》新区管委会根据本辖!区,的实际情《。况,制定 —。    (四)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】中,:应明确安置房—。源的位置《、数量、层次、【面积及结清》差,价计算?方法和选择房—源先后顺序的办法等!内容 《 第二【十四条进行改造【建设的城中村涉及拆!除村民委员》会,。(股份制《公司)的办公用【房,、生产用房和其他】用房,拆迁》人,与被拆迁人可参【照,评估机构的评估【结果或双《方协商签订》拆迁:补偿安置协议 】 》第二十五条进行【改,造建设的城中村涉及!被拆迁人搬迁—或临:时安置的《,其搬迁补助费【。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!准参照新乡市—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!助标准有关规定【标准:。执行 】 第:二,十六条拆除城中村房!屋以外的其他附着】物,的,补偿标?准,原则上执行【。新乡市国家建设【征用土地上》附着:物补:。。偿标准 — , 第二十七条】2004《年5月1日以后【未经市规划》部门批准、违规【建设的?村民住?宅及其他建、构【(筑:)物,按《违法建筑处理,【拆迁时一《律不予补偿 】 第六章【优惠政策 ! 第二十八条【为降低?改造建设《成本:,对全市城中—村改造?建设项目安置—区(开发《区域以?市城中村《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!测算、审核意见为】准)所涉及的—有,关下列行政》、事业、经营性收费!予以减免: 】。    (一】)除国家、省明文规!定不得减、免的各】类行政?事业:性收费外《的全部免收; 】   》。 (二)市、区政!府有关部门管辖【单位收取的》经营:性,。收费,原则上—按照标准的》50%收取; !    —(三)市政基础【。设施配套费除收【取,本市规定的用于补助!供热、?供,气、供水企业部分】外,其他《予以免除; —   — (四)人防【工程易地《建设费参照经济适】用住房政《。策执行; 【。 ?。 第二十九条城中村!改造工程《。建设所?涉及的建筑税,【市级留成部分—全额支持给各区【人民:政府和高新区管【委会用于城中村【。改造建设 — 》第三十?条,城中村改造项目免建!要,求配建住宅总建筑】面积5%的廉租房】。,,安置区域免收—新菜地?开发基金 ! 第七《章,监督管?理 【 第三十一条自【本,办法颁?布之日起,》城,中村内必须停止除】批准建设改造—之外:。的一切建《设活动,《所在区?人民政府、》高新区管委会、乡】。(镇)人民政—府、街道办事—处及村委会按照各自!职,。责负责城中村范【围内建设活》动的管理工作,依】法制止村内任何形式!的私:搭乱建?,并配合市规划行政!主管:部,。门依法对违法建筑】组织拆除 》 ?。 第三》十二条城中》村改造项《目建设方《案一经审批》,不得擅自更—改凡未按审批方【案实施的,由各职】能部门依照相关法】规予以处罚,—并按审?批方案予《以纠正 《 : 第三—十三条城中村—改造项?目实施时除》。市政基?础设施建设外,城中!村,改造:项目原?则上:应先安置后拆除【,村民安置一块,拆!除一块?不,。按规定拆除》旧村的,不得进行下!一期工程建设 ! 《第三:十四条在《城,中,村改造建《设中,凡建》设审:批手续不全;不优】先安置本村村民【,,新建住宅违》规向社会销售;建】新不拆旧;群众意见!较大且造成严—重不良后果的—项目,经《市城中村改造建【设管理?办公室核实》。后,,责成有《关部门?令,其,立即停工、整改【,整改不合格的【改造项目《,有关部门不—得为其办理建设工】。程规划许《可、建设《工程施工许可、土地!。使用:、房产预《售,。许可等相《。。关手续,《。并记入不良纪录【情节严重《的今后不得参与我】市城:中村改造项目— 【第三:十五:条城中村《改造项目建成后,由!市城中?村改造建设管理办】公,。。室组织有关部—门进行综合验收【,验收合格后由房】产管:理部门办理房产登】。记,手续 ? 第三十!六条城中村范—围内的住《户,应积极配合城中!村的改造工作—对于:。阻碍改造违反治安管!。理规定的,由公安机!关依:照中华?人民共和国治安【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!;构成犯《罪的,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 ! 第三十》七条各级政府部门】及工作人员应树立服!务意识,不》得以任何借》口,。阻挠城?中,村改造?工作,更不得借【城,中村改造之机牟取】个人私利凡不—履行职责、滥用职权!、玩忽职守、—徇,私舞弊的,由其所】在单位或上》级主:管机关给予行政【处分;构成犯—。罪的,由《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? 第八!章附则 ! 第三十八条本【细则实?施后至2013【年1:2,月3:1日:前开:工,建设的城中村改造】项目,?按本细则执》行 ?    — 2010》年12月31日前】已签订?正式联合开发协议】、,拆迁安?置协:议、开工建设—的城中村改》造,项目应按新政文〔2!008〕《46:号文件执行 ! 第三十九【条各区人民》政府、高新》区管:委会:可,结合本辖区和—改造村庄实际情况】,制定相应城—中村改造《。实施政策各县—(市)?、平原新区、产【业聚集区《、工业?园区涉及《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】,,可,参照:。本,细,则制定相应》城中村改造实施【。政策 【 第四十条—本细则?自发布之日起—施行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