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辽宁省城市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】理规定 (20【01年2月20日】辽宁省人民政府令】第120号公布【 根:据2:004?年9:月2日辽宁》省人民政《府,。令第175号辽宁省!人民政府关于修【订部分?省政府规《章的决定第一—次修正? ,根据2011年【1月13《日,辽宁省人民》政府令第2》47号辽《宁省: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】和废止〈《辽,宁省小煤《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!〉等:89:件省:政府规章的决定第】二次修正 根—据2011年12月!15日?辽宁省人民》政府令?第269号辽—宁,省人民政府》关于废止和修改〈辽!宁省城市房》屋,拆迁管理办法〉等1!4件省政《府规:章的决定第三次修】正 根据《2016年4月17!。。日辽宁省《人民政府令第—30:0号辽?宁省: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!分省政?府规章的决定第四】。次,修正 根《据2017年8月1!6日辽宁省人民政】府令第308—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!于修改部分省政【府规章的决》定第:五次修正 根据【2017年11月】。29:日辽宁省人》民政府令第》。311?号辽:宁省人?民政:府关于?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!府规章的决定第六次!修,正,) 第一章 总则】 第:一条 ?    为》。加强城市市》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!造整洁、优美、文】。明的工?作、生活环》境根据国务院—城市市?容和:环境卫生管》理条例的《有关规?定,结,合我: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!第,。二条    — 本规?定适用于我省城市建!成区内的市容和【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!条     —各级人民政府应【当,将城市市容》和环境卫生事业【纳入国民经济—和社会发展计划并】组织实施   【各级人?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!市,容,和环境卫生的科学】技术:研究:推广:。先进技术《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!卫生水平 第四条 !    城市市容】和环境卫生工作【。实行统一领导、【分区负责、专业【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!相,结合的原则 —第五:条     —各级:人,民政府城市市容和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!门(:以下:简,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!管部门)负责本辖】区内的城市市容【和环境卫《生管理工作   】城,市市容?。。和环境卫《生日常管理工作【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!管部门所属的市容】和环境卫生管—理机构负责   公!。安、工商、卫生【、,交通、环境保护等】部门应当按照各【自的职责《做好城市市容和【环境卫生工作 【  市容《和环:境卫生主管》部门可以在市—民中聘请市容和【。环境卫?生监督员协助做好城!。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!。。理工作 第》六条:     》。城市人民政府—对在城市市容—和环境卫生工作【中成绩显著的单【位和个人应》当给予奖《励 第二章 责【任分工?。 第七?条,。     市、区】市容和?环境卫生主》管部门和街道办【事,处,对本:辖,区内:责任单位《和个人的城市—。市容和环境卫—生工作进行》协调指导和监督【检查 第八条   !  城市市容和【环境卫生工》作按照?下列规定实行分【工,负,责 :。  (一)城—。市主:。次干道、立》交,桥、人行天桥—、人行地《道、广场由市容和】环境:。卫生专业组织—负责; 《  :(二)小街小巷、】住宅区由《物业管理单位、社区!(居民)《委员会负责; 【 ,。 (三)水域、【。。河道由管理单位【负责;   (【四)机场、车—站、港口、》码头、公共汽车始末!站、停?车场、影剧院、博物!馆、文化体育场【(,馆)和公《。园,等公共场所由管理】单位:或者经营单位—负,责;   (五)】集,贸,市场(含《街办市场《。、早市、《夜市)由工》商行政管理部—门统一管理由市场产!权单位、开办单位】或者经营单位具【体负责?。。;   (六)机关!。、团:体、学?校、部队、企业【事业单位的》卫,生责任区《由其自行负》责; ?  (?七)营业性》。门,点、摊亭等场所【由其经营者》负责;   —(八)铁路、公【路及其沿线》由产权?单位或者经营单位】负责;   —(九)建筑》工地由施工》单位负责; —  :。(十)城市绿地由】城市绿化专业组织负!责;   》(,十一)?。公共厕所《、,垃,圾收运站点》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!由市容和环境卫生】专业组织或者—物业管理单位—负责 第九条 【    对》临,。街单位实行》城市市容《与环境卫《生承包责任制度市】容和环?境,。卫生主管部门或者】街道办事处应当【依,据县以?上人民政《府的规定与临—街单位签订责—任书明确《管理内容《和范:围并监督《。实,。施   责》任单位应当》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!好城市市容和—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!章 市容管理 【第十条     】在城市建成区内新】建、改建、扩—建,。建筑物?、构筑物应》当,符合城市规划要求】其造型、色彩—、高度、外墙装饰等!应当与周围》环境相?协,调   现》有的建?筑物应?当保持外形完好、】整洁对具有历—史价值的建筑物、构!筑物应?当保持原《有的:风貌特色《 :第十一条 》    在城市建成!。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!   (一)擅自】对临街建《筑物:进行装?修、改建《;,   (二)擅自搭!。建建筑物、构筑物;!  :。 ,(三)擅自》在主要街道两—侧的建筑物周围设】置实:体围墙;   (】四)在临街建—。筑物、构筑》物立:面上:安,装突出墙体的护栏;!。   (《五)在房《顶搭棚、设架—堆,放杂物;在临街建】筑物外墙《吊挂有碍《市容观瞻的》物,品;   (六)擅!自在:道路上从事维—修,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!动;   (七)擅!自在人行天》桥、:立交桥?、主要街道》两侧、交通路—口派发、悬挂经营】性宣传物品; 【  (八)擅自【占用城市《道路:开办集?贸市场、摆摊设点、!堆放物品;   】(九)在建》筑物、构筑物的【外墙及市政公—用设:施、树?木上涂?。写、刻划及张—贴宣:传品 第十二条 】 ,   在城市建成】区内设置雕塑—必须经市容和—环境卫生《主管部门同意—并按照规定》办理审批手》续雕塑品必须内【容健康符合造—型,艺术要求   雕塑!品破损或者污染其产!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!应当及时修》整保:持其:艺术的完美和—雕塑品的整洁— 第:十三条     城!市道路路面》及其附属《设施应当保》持完好、整洁任何单!位和个?人不得?擅自占用城市道路(!广场)?;确需在城市道路】设置候车亭、岗亭、!书报亭?、电话?亭、停?车场:等必须按照有关【。规,定办理?。审批手续 第十四】条     —在城市建成区—内运:行的机动车应当【保持车体整》洁车体缺损、污【秽不洁、标志—残缺不全及货车【无,。后挡板?、罐装车无接漏器的!。不得在城市建成区】内行驶 第》十五条?。     施—。工现场?应当设置围档—、标:志;材料、机具应】当堆放整齐;渣【土应当及时清运【;停工场地应—当及时整理并—作必要的覆盖;【竣工后应当及时清】理和:。平整场?地   施工—单位对挖《掘城市?道路、维修管道及】清疏:管道、沟渠产生的】淤泥、污《物必须及时清—理保持路面整—洁 :第,十六条    【 设置户外》广告、?招牌及?阅报栏、招》贴栏、指路标—示牌、橱《窗、画廊、霓虹灯、!电子显示屏》等设:施必须经市容和【环,境卫生?主管部门同意后【按照有关规》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!期维修对脱落、易倒!塌,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!及时拆除;超过审批!期限的应当按照有】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!。或者自?行拆除 第》十七条  》   在公共—场,所悬:挂广:告、标语《等宣传物品必—须按照有《。。关,规定办?理审:批,。手续并?在规定?的期限内《。拆除宣传物品不得】遮盖路?标、妨碍交通 第十!。八条    — 临街建筑物、构】筑物及广《场、绿地《及其他公共场所【等处:的装饰?性灯光设施由产权】单位或者经》。营单位负责设置【和维护灯光设施残缺!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!或者经?营单位应当及时【修复 ?第四章 环境卫生】。管理 第十九—条  ?   建设单位【在进行?城市新区开发—和旧区改造时—。应当建设收集、运】输和处理生》活废弃物的》环境卫生《设施   环境卫生!设施必须《与主:体工程同时设—计、同时施工—、同时竣《工验收并《投入使用;经验收】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!当在规定的期限内】改,正环境卫生设施【所需:费用纳入建》设工程?概算由主体》工,程,。建设单位承担— , , 环境卫生设施【规划设计方案—的审查及竣工—验收应?当有:市,容和环境卫生主【管部门?参加 第二十条  !   管理单位【应当定期维护环境】卫生设?施对陈旧、》破损的环境卫—生设施应当》及时修?复或者?更新保持完好  】 禁:止任何单位》和个人关闭、闲置】、,占用、损坏》、拆除环境卫—生设施或《者改变其使用功能】;确需?拆,除的应当经市、县人!民政府市容和—环境卫生《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!行政主?管部门批准按照先】建后拆或者价—值补偿的原》。则由:拆迁:单位:。或者环境卫》生专业组织负责建设! 第?二十一条    】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!。管部门应当制定【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!按照规定的标准建】设、改造或者支持】有关:单位建?设、改造公》共厕:所   在繁—华,地段、风景旅游区应!当建设标准化的水】冲公共厕《所   鼓励和支】持临街单位》对外开放《内部:厕所 ?  城市旱厕、化粪!池应当及时掏运 第!二十二条   【  对城市垃圾实行!减量化、资源化、无!害化:。处理   城—。市人民政《府应当?有计:划,地发展城市煤气【、天然气、》液化气;鼓励和【支持有关部门—组,。织净莱进城、控制】无效:包装和回收》利用废旧物资减【少城市垃圾》。量   《。市容和环《境卫生主管部门【应当按?照城市规划》。有计划地建设—。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!场(厂)处理场(厂!)的:设计方案应当符【。合国家规定》的相关标准 第【二十三条  —   ?对,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定!时、定?点、容器化收集和密!封运:输并:做到日产日清—有条:件的城市《应当推行《垃圾袋装《收,集和分?类,收集:   对居民排放】生活垃圾可》按照:有关规定征收—城市垃圾处理费 】  单位排放—非有毒有害垃圾必须!办理:垃圾排放许》。可证在指定地点【排放按规定》缴纳垃圾处》理费   单位和】个,人产生的建》筑,垃圾和有毒》有害:垃圾不得倒入—生活垃圾收》集容器由单位—或者个人《自行清运;无力【自,。。行,清运的由市容—和环: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!代运   医—院、疗养院、屠【。宰场、生物制品厂产!生的废弃物》必须:。按照有关规定处【理 第二十四—条,     在城【市建成区内禁止【有下列行为   (!一)随地吐》痰、便溺乱丢烟【蒂,、瓜果皮《核、:纸屑、纸钱、包装品!、宣传?品等废弃物》。;   (》二)随意倾倒—垃,。圾或者污水》、粪便将垃》圾扫入排水井、下】水道;   —(三)在城市道路】、公园、广》场、绿?地,。等露天场所焚烧【垃圾等物品》屠宰家禽、家畜等动!物;   (—四):。在垃圾筒、垃圾收】集点内捡拾垃—圾和在污水》井内打捞溲余; 】  (五)其他有碍!城市环境卫》生,的行为 《第二十五条    ! 在城市道路—行驶的运载泥土、】沙石、水泥等易【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!应当采取《覆盖或者密》封措:施防止?沿途洒漏并按照【规定的时《间和路线行驶 【  经批准》进入城市的畜力车应!当保持车容整洁畜粪!不得落?地,并按照?规定的时间和路线】行驶、停《放 第二十六条  !   在城市—建成区内不》得饲养鸡、鸭—、鹅、兔、猪—等家:禽家畜因教学、【科研以及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!须经市容和环境【卫生:主管部门批》准 第?二,十七条     】。。在城市建成区内不】得饲养鸡《、鸭、鹅、兔—、猪等家《禽家畜因《教,学、:科,研以及其他》特殊需要饲》养的除外 第二十】八条    — ,城市环境卫生清【扫、清运、》清掏和垃圾处—理等应当逐步向【专业化、《市场化?。、,产,业化发展从事—上述经营活动的【单,位和个?人必须按照国—家规定接《受市容和环境卫生】主管部?门的资质《。审查   城市环境!卫生管?理应当?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!委,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!清扫、收《集、运输和》处理废?弃物的应当》。交纳服务费服务【费的收取标准由市】容和环境卫生主【管部门会同同级【。财政、物价部门【确定 第五章 法】律责任 第二—十九条   —  违反第》八条、第九条第二款!规定的由市容和环】境卫生主管部门【责令限期改正并对】个人处50元以上2!00元?以,下罚款;对》单位处200元【以上:1,。000元以下罚【款 第三十条—     违反第】十一条第《(一)项、》第(二)项》、第(六)项至【。第(九)项、第十】二条第一款、第【十三条、第十—。六条规定的由市容】和环境卫生主管部】门责令?停止违法行》为限期拆除》违法设施或者—。采取其他补救—措施对非经营性行】为处100》。元以上1《000元以》下,罚,款;对经营性—行为:。且有违法所》得的:处违法所得1倍以】上3倍以下罚—。款,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!;对经营性行—为,而无违?法所得的处100元!以上100》0元以下罚款 【 ,第,三十一条   【  违反第十一条第!。(三)项至第(五)!项规定的由市—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!。门责:令改正限期》拆除:违法:设施;对非》经营性行《为的处50元以上】1000《元以下?。罚款;对经营性行】为的处500元【以上:500?0,元,以下罚款 第三十】二条:     》违反第十二条第二】款、第十四》条、第十五条—、第十七条、第【十八:条、第二十条、【第二十一条第四款、!第二:十四条规定的由市】容,。和环境卫生主管【部门责令停》。止违法行《。为采取?补救措施《处20元以上1【000元以》下罚款 第》三十三条    】 违反第二十三【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!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!门责令补办手续【并处每车次300元!以上500元以下】罚款 第三十四【条    》 违反第二十五【条规:定的由市容和环【。。境卫生主管》部门责令改》正清除污染并处【每车次50元以上5!00元以《下罚款 第》三,十五条     违!反第:二十:七条第?二款:规定的由市容和【环境卫生主管部门】责令改?正并处清除分担【的冰雪费用1倍【。的罚款但最高—。。不得超过1000】元 第三十六条【     不符合】城市容貌标》准、环境卫生标准】的,建筑物或《者设:施由市容《和环境卫生主管部】。门会同城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限期改造或者】拆除;逾《期未改造或者—未拆除的《经县: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!市容和?环境卫生主管部门】或者城市《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依法组织》强制拆除《并,。对非经营《性行为处100元】。以,。。。上1000元以【下罚款;对经营性】行为的处1000元!以上1万《元以下罚款 —第三十七《条     —损坏环境卫生—设施及其附属设施】的由市容《和环境?卫生主管部门责令】恢复原状并处其损】坏设施造价1倍的罚!款其中非经营性活动!中,的违:法行为罚款不得超】过1000元—;经营性活动—中的:违法行?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!不得:。超过3万元无—。。违法所得《的罚款不《得超过1万元—;窃取、损坏环境卫!生设施及《其附属设施构成治】安,管理处罚的由—公安机关依法—。给予治安管理—处罚;构成》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,事责任 第》三十:八条:     违—反本规?定,法律、法规》、规章有处罚—规定的由相关部【门按照?规定处?罚 第?三十九条    】 侮辱?、殴打市容和环境】卫生工作人员—或者阻?。碍其执?行职务构成》治,安管理处《罚的由公安机关【依法给?予治安?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!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: 第四十《条, , ,   市容和环境卫!。生主管部门可以委】托其所属的市容【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!实施行?政处:罚   实施行政处!罚按照中华》人民共和国行政处】罚法规定执行— 第?四十一条  —。。   市容和环【境卫生执法人员滥】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!玩忽职守的由其【所在单位或者—上,级,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!分,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第六?章 附则《 第四?十二:条,     独—立,工,矿区的市《容和环境卫生管【理参照本规》定,执行 第四十三【条     本规定!自2001年4【月1日?。起施行?1989年12【月30?日辽宁省人民—政府:发布的辽宁省城市】。市容管理《办法同时《废止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