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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附 !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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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—五条 本《条例与国家有关【法令、规定有抵触时!按国家有关》法令、规《定,执行;本省》。过去有关规定—与本条例有》抵触的按本条例执】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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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十:六条 与城市建【设管理有关的城市规!划、房产、环境保】。护、环境卫》生、交通、消防、】治安:、,水利等方面的—。管理工作按》国家和省制定的有】关条例执《行
【。第,三十七条《 各市、县人民【。政府(地区行政公署!),可,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地!区的城?镇,建设:管,理实施细则以及【。有关各项补偿、收费!、,罚,款标准和《办法并?报省: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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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条 本!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!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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