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! 大连市森林防火!管理办法 !    (20【04年6月》23日?大连市人民》。政府:令第:46号公布》 , 自2004年8】月1日起施行) 】 第一条 为有】。效预防和《及时扑救森林火灾保!护森林资源促进【林业发展维护—公共安全根据中华】人民共?和国:森林法、《国,务院:森,林防火条例的规定】结合本市实》际制定本《办法 — 第二条【 本办法所—称森林防火是指【森林、?林木和林《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!    大连市!行,政区域内的森林防】火工作适用本办【法 【第三条 市—及县(市)》、区人民政府—和大连经济技术【开发区、大连金石】滩,国家旅游度》假区管委会》(以下?称先导区管委会【)应将森林防火工】。作纳入国民经济和】社会发展规划—并将森林防火经【费列入本级》财政年度预》算实:行,专款专用 【 第《四条 大连市森】林防火指挥》部负责本市行政区】域内的森《。林防火工《作市森林《。防火指挥《部在市城市建设【、林业行政主管部】门设立办公室共同负!责,本市森林防火—的组织、协调—、检查、监督工【作 《    《。 县:。。(市)、区人民政府!和先导区管委会应】当设立森林防—火指挥部负责辖区内!的森林防火工作【森林防火指挥部【在林业行《政主管部《门设立办公室具体】负责森林防火的【。组织:、协调、检查、监】。督工作乡(镇)【、街:道应设立森林防【火工作领导小—组,配备专职《干部负责森林防火】工作  !   行政区域交界!的,林区有关县(—。。市)、区人民政【。府、管委会应当【建,立森林防火》联防组?织确定联防区域【共同做好联防—。区域的森林防火工】作,    林【场、自然保护—区、风景名胜—。区、森林公园、城市!风,景林的管理单位也】应设立森林防火工作!领导小组指定专【职人员负责》。日常:工作 【 第五?。条 森林防—火工: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!、管委会行政领导】负责制和《在人:民政府、管委—会领导下的部—门领导责任制 【 ?。   各级—人民政府《、管委会应当组织】所,属部门和《辖区内单位划定【森林防?火责任区签订—森林防火责任状 ! 《第六条 林区【所属乡镇(街道)】。、林场应当根据【森林:防火工作需要配【备专:职和兼职《护林员负责巡山【护林管理野外用火】。报告火情协助有【关部门查处》森林火灾案件护【林员在执行》工作任务时应—携,带护林?员证件和佩戴护林员!。。标志专职护林员的工!资由市、县财—政、林权所有者共】同承担 》 《。第七条 》市,及县:(市)、区人民政】。府、管委《会应组织有》关单位按照国家森】林防火?了望网、通讯网、】。预测:网、隔离《带网和扑《火工:。具机械化、》。扑火队伍专业化要】求制定森林防火规划!指,导森林防火基—础设施、设备的【建设建立森林—。消防队伍培训—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! 《 第八条 各【级森:林防:火指:挥部办公室及林业】、城建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组织开【展经常?性的森林《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报!刊、电视、广播等新!闻媒:体应配合做好森林防!火宣传教育 】 ,   森林防火】。期,内新闻媒《体及气象部门—应无偿向社会发布】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!。其他森林防火通告】、信息 — 第《九条 全市森林防!火期为每年10月】15日?至翌年5月3—1日森林防火戒严】期为每?年3月1《。5,。日至5月31—日    】 在森林《防火期内出现高【温、干旱、大—风等高火险天气时】县(市)、》区人民政府》。、管委会可》。以根:据当地实《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!戒严区 》 第十条 】 森:林防火?期内森林防火—指挥部办公室实行】2,4小时昼《夜值班森林》防火戒?严期内应有指挥部】成员值班 】 第十一条 森!林防火期内禁止在】林,区上坟烧香》、烧纸、送明火灯】、燃放烟花爆竹和】吸烟、野炊、烧【荒,、,燎,地格、烧病腐果【树枝皮等野外用【火行为因特殊情况需!要用火的须按国家规!定领取许《可证和进入》林区证明 【。    《 森林防火戒—严期内?在林区禁《。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! , , 《第十:二条 森林防火】期,内进入?。林区的机动车辆必】须配备防火装置【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!防止漏火、喷—火;机?动车辆司《乘人员以及旅客【不,得丢弃火种》 ? 第十三条【 任何《单,位和个人《不得在?林区边缘设置生【产、储存《、加工、装卸—易燃、易爆物—品的工厂《、仓库等场所;不得!损坏:、挪用或《擅自拆除森》林防火基础设施堵】塞,防火通道《破坏防火林带—等 《 第《十四:。条 任何单位和】个人发现森林—火灾应在采取必要】措,施情况下及时向当地!人民政府、先导【区,管委会?或森:林防:火,。指挥部报告当—地人民政府》、先导区管委会或】森林防火指挥—部接到报告后必须】立即组织扑救—并逐级上报参加扑】火的:单位和个人》必须服从命令按时】到,达指定地点扑—火不得?拖延 ? 第十【五条:。 , 属于下列情形【。之,一的森林火灾由【市森林防火》指挥部统《一组织和指挥—市,森林防火指挥部【应当在临近火—场的地方《组成扑?火,前线指挥部扑—。火前线指《挥部根据需要有权】调动:各有关?单位的灭火物资【、设备、交通运输】工具和人力以及【采取清除障碍—物、实施局部交通管!制等紧急《。措施 》 ,   (一)森】林过火面积1—0公顷以上的; !    (二)!威胁居?民,区和重要设》施,安全的;  !  (三)发生在!。自然保护《。区、风景名胜—区和森林公园范围内!的;:    【 ,(四)县(市—)、区行《政区域交界处—发生的森林火灾;】  》  (五》)造成一人以上死亡!或者三?人以上?。重伤的?;, :    》 (六)4小时内】尚未扑灭《明火的?;,   — (七)》。。需,要上级和辖区外单位!支援扑救的》 第十六!条 : 森林火灾的明火】扑灭后必须留—有,足够人员看守清【除余火经《检查:确认余?火已彻底《。熄灭后方可》撤离 第!。十七条 《。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!地森林防火指挥【部应当及《时组织有关部门【对起火的时间、地】点、原因、肇—事者、受害》森林面积和林—木损失、扑救—情况:、人员伤亡、其他】经济损失以》及对:生,态环境的影》响进行?调查记入档案—上报上?级森林防火》指挥:。部  — , :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!由当地森林防火指】挥部依据国家制定的!。森林火灾损失计【算标准进行核定 】 ?。 :第十八条 》。 因扑?救森林火灾负—伤、:致残或者牺牲—人员:的医疗、抚恤—等按: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! 第十九!条 在森林防火工!。作,中符合下列条件之】一的单位和个人【由市及县(市)、区!人民政府和先—导区管委会》给,予表彰或奖励 !   ? (一)》连,续10年以上无森】林火灾的乡(镇)、!街道保持1年以【上无森林《火灾或三年以上基】本无森林火灾的【区(市)、县和先导!区保持20年以【上无:森林火灾的自—然,保护:区、国营林场—; 《    (—二):发生森林火灾—能及时采取有利措】施积极扑救损—失较:小的或?。者在扑救火灾中的】有功人员和有显【著成:。绩者;   ! (三)发现【纵火、失火》。行为及时制止—或检举报告肇事【者;  【  (四》)在查?处森林火灾案件【中作出突出》贡献:的; ? :    (五)在!森,林防火工作中—有发明?。创造并作出》突,出贡献的《;    !(六:)连续从事》。森林防火工作—15年?以上且无重大过错】的 【第,二十条 违反本办!法,规定由林业、城市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依,据法:律,。、法规规《定予以处罚》;,。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!赔偿责任 【 ?第二十一《条 违《反本:办,法构成违《反治安管《理行为的由公安【机关依照中华—人民共和国治安管】理处罚条《例的规定予以处理】;构:成犯罪的由》司法机关依》。法追究刑《事责任 — 第二十—二条 森》林防火管理人—。员和其领导》者有下?列情形之一的视其】情节和危害后果由】其所在单《位或上?级主管机关》。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!犯罪的?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《 ,   》 :。(一)未履行—法定职?责引发森林火—灾,或者造成《人员伤亡事故的; ! ?   ?。 (二)迟报—、瞒报、谎》报森林?火,灾的; 《  《  ?(,三):未及时组织扑救森林!。火灾或者《拒不:执行扑火命令的; ! , ,    (—四)不及时处理火】。灾事故纵容、包庇、!姑息迁就火灾事【故责任?人的;   ! (五)挪用防】火专项?资金在购买森林防火!机具:设备以及在基础设施!建设中收《取回扣和好》处费的 》。 第》二十三条 实施】行政处罚应严格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】国行:政处罚法的规定执】行 》   当事人对行!政处罚决定》不服的?可依法申请行政复】议或提起行政—诉,讼当事人逾》期不履?行行政?处罚决定的》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!机关可以申请人民】。法院:强制执行《 : : 第二十》四条 本》办法自2004【年8月1日》起施:行 《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