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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大连市森林防【火管理?办法 》 :    (》2004《年6月23日大连】市人民政府令第【46号?公布: 自200—4年8月《1,日起施行《) : 第一条 为【有效预防和》及时扑救森》林火灾保护森林资】源促:进林业发展维护【公共安全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《国森林法、国务【院森林防火》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!实际制定本办—法 】 第二条 》。 本:。办法所称森林防火】是指森林、》。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!防和扑救   】。。 大连市行政区】域,内的森林防》火工作?适,。。用本办法《 ? : 第三条 —市及:县(市)、区人民政!府和大连经》济技术开发区—、大连金石》滩国家旅游度假区】管委会(以下称先】导区管委会)应将】森林防火工作—纳入国民经济—和社会发展规划【。并,将森林?防火经费列入本级财!政年度预算》实行专款专》用 》 第四《条 ?大连市森林防火指挥!部负责本市》行政区域《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市!。森,林防火指挥》部在:市城市建设、—林业行政主》管部门设《立办公?室共同负责本—市森林防火的组织、!协调、检查、监督】工作 ?  《  :。 ,。县(市)、区人民政!府和先导《区管委?会,。应当设?。立森:林防火指《挥部负责辖》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!森林防火指挥部在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】设立办公室具—体负责森林防—火的组织《、协调、检查—、监督工作》乡(镇?)、街?道应设立森林—防,火,工作:领导小组《配备专职《干部:负责森林《防火工作 》。 :   》  :行政区?域交界的林区有关县!(,。市)、区人民政府】。、管委会应当建立】森林防火《。联防: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共!同做好联防》区域的森《林防火工作 【  : , 林场、自然保护区!、风景名胜区、森】林公园、城市风【景林的管理单—位也应设立森林防】火工作领《导小组指定专职【人员:负,责日常工作 — 第—五,条 森林防—火工作实行各—级人民政《府、:管委会?行政领导负责—制和在人民》政府、管委会—领导下的部》门领导?责任制 【   各》级人民政府》、管委会应当组织】所属部门和》辖区内单位划定森林!防,火责任区签订森【。林防火责任状— 第六条! :林区所属乡镇—(,街道)、林》场应当根据森林防】火工作?需要配备专职和兼】职,护林员负责巡山护】林管理野外用火报告!火,情协助?有关部门查处森【林火灾案件护林员】在执行工《作任务时应携带【护林员证件和佩【戴,护林员标志专职【护,林员的工资由—市、县财政》、林权所有者—。共,同,承担 第!七条 市及县(市!)、区人民政府、】管,委会应组《织有关单位按—照国家森林防火了望!网,、通讯?网、预测网、隔离带!网和:扑火工具机械—化、扑火《队伍:专业化要求制定【森林防火《规划指导森林防【火基础设《施、设备的》建,设建立森林消防队】。。伍,培训森?林防火专业》人员: 》 第八?条 各级森—。林,防火指挥《部办公室及林业【、城建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!开展经?常性的森林防—火宣传教《育活动报刊》、电视?、广播等新》闻媒体应《配合做好《森林防火宣》传,教育 —   《森林防火《期,内新闻媒体及气象】部,门应无偿向》社会发布森林火险等!级预:报和其他森林防火通!告、信息 】 第九条 — 全市森林防火期】为每年10月15日!至翌年?5月31《日森林防火戒严【期为每年3月—15日至5月31日! , :    在—森林防火期内出现】高温、干旱、大【风,。等高火险天气时县(!。市)、区人民政府】、管:委会可以根》据当地实际》情况划定森林—防火:戒严区 】 第十条 森【林,防火:期内森林防火指【挥部办公室实行2】4小时昼夜》值班森林《防火戒严《期内应有《指,挥部成员值班 【 第十一】条 森林》防,火期内禁止在林区】上坟烧香、烧纸、】送明火灯、燃放【烟花爆竹和》吸烟、野《炊、烧荒、燎地格】、烧病腐果树枝皮等!野外用火行为—因特殊情况需—。要用火的须按国家】规,定领取许可》证,。和进入?林区:。证明 》。    森—林防火?戒严期内在》林区禁止一切野外】用,火行为 》 第十二【条, 森林《防火期内进》入林区?的,机动车辆《必须配备防火装置】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!防止漏火《、喷火;机动车【。辆,司乘人?员以及旅客不得丢】弃,火种 《 : 第十三条 任!何单位和个人—。不得在?林区边缘《。设置生产、储存、】加工、装卸易燃【、易爆?物品的工《厂、仓库等》场所;不得》损坏、?挪用或擅自拆除森】林防火基《础设施堵塞防火通】道,破坏防火林带等【 , , 第十—四条 任何—单位和个人发现【森林火灾应在—采,取必要措施情—况下及时向》当地:人民政府、先导区】管委:会,或森林防《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!民政:府、先导区管委会或!森林防火《指挥部接《到报告后《必须立即组织扑【救并逐?级上报参加扑火【的单位和个人—必须服从命令按时】。到达:指定地?点,扑火不得拖延 ! 第十》五条: :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!森林火?灾由市森林防—火指挥?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市!森林防火《指,挥部应当在临近火】场的地方《组成扑火前》线指挥部扑火前线】。指挥:部,根据需要有权—。调动各有关单位的灭!火物资、设备、交通!运输工具《和人力以及采—。取清除障碍物、实】施局部?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!    【 (一)森林—过火面?积10公顷以上【的; 》    (—二)威胁居民区【和重要设施》。。安全的;《  》  (三)—发生在自然保—护区、风景》。名胜区?和森林公园范围内的!;    】 (:四)县(市)、【区行政区域交界处】发生的森林火灾【;,    【。 (五)造成一人以!上死亡或者》三人以上重伤的;】  》。 , (六)4小时内!尚未扑灭明火—的; 》  :。  ?(七:)需要上级和辖【区外单位支援扑救】的 ?。 : 第十六条—。 森?林火灾?的明火扑《灭后必?须留有?。足够人员看守清除余!火,经检:查确认余火已彻底熄!灭后方可撤离 ! :。 第十七《条 森林火灾【扑,灭后当地森林—防火指挥《。部应当?及时组织有关—部门对起火的时间、!。地点:。、原因、肇事者、受!害森林面积和—林,木损失?、扑救情《况、人员伤亡、【其他经济损》失以及对《生态环境的影—响进行调查记—入档案上报》上,级森林防火》指挥:部    !森,林火灾造成的损失】由当地森《林防火指挥》部依据?国家制定的森林【火灾损?失计算标准进行核】。定 【第十八条 —因扑救森林》火灾:负伤、?致残或者《牺牲人员《的医:疗、:抚恤等?按照国家《有关规?定办理 】 第十九条 【在森林防火工作【中,符合下列《条件之一的单位【和个人?由市及县(市)【、,区人民政府和先导区!管,委会:。给,予表彰或奖励 【   》 (一)》连续10年以上无森!林火灾?的乡(镇)》、街道保持1年以】。上无森林火灾—或三年以上基本【无森:林火:灾,的区:(市:)、县?和先导区保持20】年,以上无森林火灾的】自然保护区、—国营:林,场; —   ? (二)发生森林】火灾能及时采取有利!。。措施积极扑救损失】较小的或者在扑【救火灾中《的有功?人员:和,有显著成绩者;【    (!三)发现纵火、【失火行?。为及时制止或检举】报告肇事者》;   【。。 (四)在查处森!林,火灾案件中作—。出突出贡献》的;   】 , (五)在森林防火!工作中?有发明?创造并作出突出贡献!的; 》    (六)】连续:。从事森?林防火工作》15年以上且无【重大:过错的 !第二:十条 违反本办】。。法规定由林》业、城?市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依据》法,律、法规规定予以处!。罚;造成《损,失的依法承担—赔偿责?任 【第二十?一条 违反本办法!构成违反治》。安管理行为的—由公安机关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!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】的,规,。定予以处《理;构?成犯罪的由司—法机关?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》。 第二十二条 】 ,。森林防火管》理人员和其》领,导,者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视其情【节和危害《后果由?其所在单《位或上级《主管:机关给予行政处分】;构:。成犯罪的由》司,法,机关依?法追究刑事责任【    (!一):未履行法定职责引】发森林火《灾或:者,造成:人员伤亡事》故的; —  :  (二)迟报、!。瞒报、谎报森林火】灾的:;  —  (三)未【及时组?织扑救森《林火灾或者拒不执】。行扑火命令的;【  》  (《四)不及时处理【火灾事故纵容—、包庇、姑息迁就】火灾事故责任—。人的; —    (五【)挪用防火专—项资金在《购买森林防火—。机具:设备以及在基础设】施建设中收取回【扣,和好处费的 】。 ?第二:十三条 实施行】。政处罚应《严格按照《中华人?民共和国行政—处罚法的规定—执行 ? :    当事【人对:行政处?。罚决定?不服的可依法申【。请行政复议或提【起行政诉《讼当事人逾》期,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!的作出处罚决定的】行政机关可以—申请人民《法院强?制执行 【。 第二十四条 】。 ,本办法自2》004年8月1日】起施行 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