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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— 大连市森林防】火管理办法 【  《   (2004年!6月:2,。3日大?连市人民政》府令第46号—公布 《自2004年—8,月1日起施行—) 第一条 【 为有效预防—和及时扑救森林【火灾保?护森林?资,源促进林业发—展维:护公共安《全根据中华》人民:共和国森林法—、,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!的规:定结合?本市实际制定本办】法 《 ? , 第二条 —本办:。法所称森林防火【。是指森林、林木【和林地?火,灾的:预防和扑救 —    》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!森林防火工作适用本!办法 第!三条 《市及县(市)、区】人民: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!开发区、大连金【石滩:。国家旅游度》假区:管委会(以下称先导!区管委会)应—将森林防火》。。。工,作纳入国民经济和】。社会:。。发展规划并》将森林防火经—。费列:入本级财政年—度预算实行专款【专用 《。 第四条【。 大?连市森林防火指【挥,部负责本市》行政区域《。内的森林防火工作】市森林防火指—。挥,。部在市城市建设、林!业,。行政主管部》门设立办公室共【同负:。。责本市森林防火的】组织、协《调、检查、监—督工作   ! 县(市)、区人!民政府和先导区管】委会:应当:设立森林防火指【挥,部负责辖《区内的森林》防火工作森》林防火指《挥部在林业行政主管!部门设?立办公室具体负责】森林防火的组织、】协调、检查》、监督工作乡—。(镇)、街道应设立!森林防?火工:作领导小组配备专】。职干部负责》森林防火《。工作 【     行政区域!交界的林区》有关县(《市)、区人民政府、!管委会应当建立森林!防火联防组》织确定联防区域【共同做好联防区【域,的森林防火工—作,    林场】、,自然保护区》、风景名胜》区、森林公》园、城市《风景林的《管,理单位也应设—立森林防火工—作领导小组指定专】职人员负责日常【工作 ? 第五条 ! 森林防火工作实】。行各级?。人民政府、管委会行!政领导?负责制和在人民【政府:。、,管委会领导下的部门!领,导责任制 —    》 各级?人民政府、管—。委会应当组织所【属部门和辖区内单】位划定森《林防:火责任区签订森林】防火责任状 】 第六条— :林区所属乡》。镇(:街道)?。。、林场应当根据【。森林防火工作需要配!备,专职和兼《职护林?员负责巡山护—林管:理野外?用火报告《火情协助有关—部,门查处?森林火灾案》件护林员《在执行工作任务时】应携带护林员证件和!佩戴护林员标志专】。职护林员的》工,资由市、县财政、林!权所有者共同承担】 第【。七条: 市及县(—市)、区人民政【府、管委《会应:组织有关《单位按照国家森林】防火了望网、通讯网!、,预,。测网、隔离带—网和扑火《工具机械化、扑火】队伍:专业化要《求制定森《林防火规《。划指导森林防—火基础设施、设【备的建设《。建立森林消防队伍】培训森林防火—专,业人员 《 : 第《八条 各级森林防!火指挥部办公室及】林,业、:。城建: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组织开展经常】性的森林防火宣传】教,育活动报刊、电视、!广播等新闻媒体【应,配合:做好森林《防火宣?传教:育 《    森林防火!期内新闻媒体及【气,象部门应无偿—向社会发《布森林火险等级预】。报和:其他森林防火通告】、信息 》 第九条 !全市森林防火期【。为每年10月15日!至翌年5月》31日森《林,防火:戒严期为每年3月1!5日至?5月3?1日 —   在森—林防火期内》出现高温、干—旱、:。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!县(市)、》区,人民政府、管—委会可以《根据当?地实际情况划—定森林防火》戒严区 》 ? 第:十条 《森林防?火期:内森林防火指挥部】办公室实《。行24小时昼夜值班!。森,。林,防火戒严期内—。应,有指挥部《成员值班 ! ,第十:一,条 森林防—。火,期内禁止在林区【上,坟烧香、烧纸—、送明火灯、—燃放烟花爆竹和吸烟!、野炊、《烧荒、燎《地格、?烧病腐?。果,树枝皮等野外用火行!为因特殊情况需要】用火的须按》国,家规定领取》许可:证和进入林》区证明 —    森—林,。防火戒严期内在【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!火,行为 》。 第《十二条 》森林防?火期内?进入林区的机动【车辆:必须:配备防火装置—。并,采取其他有效措施】防,止漏火、《喷火;机动车—辆司乘人员以及【旅客不得丢弃—。火种 《 , : 第十三条 任何!单位和个人不得在】林区边缘设置—生产、储存、加工、!装卸易燃、易—爆物品的工厂、仓库!等场所?。;不得损坏、挪【用或擅?自拆除森林防火【基础设施《堵塞防火《通道破坏《防火林带等 ! 第十四条 】。任何单位和个—人发现森《林火灾应在采—取必要措施》情况下及时向当地】。人民政?府、先导《区管委?会或:。森林防?火指挥?部报告当地人民【政府、先《。导区:。管委会或森林—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!后必须?立即组织扑救并【逐级上报参加扑【火的单位和个人必】须服:从命令按时到达指】定地点扑火不得【拖延 ? ? 第十五条 【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!的森林火灾由—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!一组织和指挥—市森林?。防火指挥《部应当在临近—。火场的地方组成扑】火前:线指挥部扑》火前:线指挥部根据需【要有权?调动各有关单—位的灭?火物资、设备—、交通?运输工具《和,人力以?及采取?清除障碍物、实施局!部交通管制等—紧急措施  !  (一)—森林过火面积10】公顷以?。上的:。;,   — :(二)威《胁居民区《和重要设施安—全的;? ?    (—三)发生在》。自然保护区、风【景名胜区和森—林公园范围内的【; 《。    《 (四)县(—市)、区《行,。政区域交界处发生】的森林火灾》; 》  :。。 (五《)造成?一人以上死》亡或者?。三人以上重》伤,的; 《    —(六)4《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!的;:    【 (:七)需要上级和辖区!外单位支援扑救的】 —第十六?条 森林》火灾:的明火扑灭后必须】留有足够《人员看守清除—余火经?检查确认余火已【彻底熄灭后》方,。可撤:。离 【第,十七条? 森林火灾—扑灭后当地森林防火!。。指挥:。部应:当及时组《织有关?部门对起火的时间】、地点、原》因、肇事者》、受害森《林面积和林木损【失、扑救情况、人员!。。伤亡、其他经济损失!以及:对生态环境的—影响进行调查记【入,档案上报上级森林防!火指挥部 — :   森林—火灾造成的》损失由当《地,森林:防火指挥部依—据国家制定的森【林火灾损失计算标】准进行核定 】。 ?第十八条 因扑救!森林火灾负伤、致】残或者牺《牲人:员的医?疗、抚恤等按照【国家有关规》定办理 — , 第十九条 】在森林?防火工作中符合【下列: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!人,。由市及县《(市)、《区人民政府和—先导区管委》。会给予?表彰或奖励 【    》 (一)连》续10年以上无【森林火?灾,的,乡(镇)、街道【保持1年以上无【森林火灾或》三年以上基本无【森林火灾的》区,(市:)、县和先》导区保持20年以上!无森林?。火灾的自然保—护区:、国营林场》; 《   ? (二)发生【森林:火灾:。能及时采取》有利:措施积?极扑:救损失较小》的或:者在扑救火灾—。中的有功人员和有】显著成绩者; 【   》 (三《)发现纵《火、失火《行为及?。时制止或检举报【。告肇事者; —    (】四)在查处森林火灾!案件中作出》突出贡献的》。;  —  (五)在森林!防火工作中有发【明创造并作出突【出贡献?的;:    【 (六)连》。。续从事森林防—火工作1《5年以?上且无?重,大过错?的 《 , 第二十条— , 违反本办法规定】由林业、城》市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【依据:法律、?法规规定予以—处罚;造成损失【的依法承担赔—偿责任 《 ,。 第二十【一条: 违反本》办法构成违反—治安管理行》为的由公安机关依】照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治安管》。。理处罚?条例的?规定予以处理;构】成犯罪的由司法机】关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 ? 第二十】二条: 森?林防火管理人员【和其领导者有下列】情形之?一的:。视其情节和危—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!或上级主管》。机关给予行政—处分;构成犯罪的由!司法机关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 —    (一)!未履行法定职—责引发森林火灾【或,者造成人员伤亡【事故的; 》    【(二)迟报、—瞒报、谎报》森,林,火灾的; 】 ,  (三)未及】时组织扑救森林火灾!或者拒?不执行扑火命—令的:;    】 (四?。)不及?时,处理火?灾事故纵容、包庇、!姑息迁就火》灾事故责任人的; !   》 (?五)挪用防火—专项资金在购买森林!。防,火机具设备以及【在基础设《施建:设,中收取回扣》和好处费的》 ? 第二》十三条 实施【行政:处罚应严格按照【中华:人民共和《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!执行   】。 :当事人?对行政?处,罚决定不服》的可依法申》请行政复议》或提起行《政诉讼?当,事人:逾期不履行》行,政处:罚决定的作出处罚】决,定,的行政机关可—以申请人《民法院?强制执行 — :。 第二十四条【 本办法》自2004年8月】1日起?施,行 《 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