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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市】交通工程质》量监督管理办—。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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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2005年!3月2日《大,连市人民政府令【。第65?。。号公布 自20】05年4月1日起】施行)
》第一条 为加—强,我市交通《工程质量监督管【理保证工程质量提】高,投资效益根》据,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】路法、国务院建【设工:程质量?管理条?例,及国家有关规定,】制定本?办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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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第二条 《在大连?市,行政区域内从事交】通工程建设活动的单!位和个人适用本【办法
! 本办法所称交通!。工程是指《在,市政:界外建设《的道路、桥梁、隧道!以及附属工程—和配套服务设—。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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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大连市!交通局?是本市交通》工程:质,量监督的行政主管】部门其?所属的交通工程质量!监督机构《(以下简称质量【监督机构)受其【委托具体负责—本市行政区》域内:交通工程质》量的监督管理工【作,
—。第四:条 交通工程建【设,、,设计、施工、监【理单位?。。应建立健全质量保】证,体系:和质量保证制度【,落:实质量岗位责任【制,依法对?交通工程质量负责】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!的,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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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质量监督!机构应认真》履行职责建立健全】交通工程质》量监:督检:查制度,配备必【要的监督、检—。测设备加强对交通工!程质:量的巡回检》查和抽检抽验及时纠!正交通工程建设中的!质量:问题 ?
【质量:监督机构实施质【量监督检查应依据】有,关法律、法规、规】章和国家现》行技术标准、规范】、规:。程、质量《检验评定标准以及】批准的设《计文件和工程承包】合同进行并有—权进入施工现场要】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!关工程质量的文【。件、资料和查—处违法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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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—从交通工程项目开工!前办理质量》监督手续到》竣(交)《工工程质量等级鉴定!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!期
第】七条 建设单—位在领取开工报【告前:应持工程质》量监督申请书和下】列材料到质》量监督机构办—理,质量:监督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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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建设!单位:质,量保证体系; 【
(二!)设:计,合同:副本、监《理合同副本》、施:工合同副本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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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三)?招,标文件?;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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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【)施工、监理单位】投标文件及中—。标通知书;》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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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施》工质:。量目标细化分—解方案单位、—分部、分项工程划分!明细表(包括详细】工程名称、数—量、里程桩号)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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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【施工图设计审查批】复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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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质量】监督机构应自—收到申?请,材料之日《起20?。日内核实《完毕并填《发工程?质量监督通知书 !
第九条 交!。通工程?施工阶段《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工!程质量监督通知【书和交通工程质量监!督计划开展》以下质量监督—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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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对】监理:单位的工作程序、】试验室、检测试验】方法、?。数据处理以及工作】质量进?行监督检查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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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《对施工单位建—筑材料、建》。筑构配件等方面的自!检情况进行监督【检查并?对其质量信誉进行】评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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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对交通工】程质量进行随机【抽查或核验填发【工程质量抽查—意见通知书并将检】查结果作为》工程:。质量评定的依—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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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对》存在质量问题的交通!工程责令《建设单位和》监理单?位,按合同?和有:关,规定及时处理—
第【十条 交通》工程竣?(交)工后》建设单?位应持工《程质:量鉴定?。申请书和下列—材料到?质量监督机》。构办理质《。量,鉴定手续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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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一)施?工自:检报告、施工总【结,报告、施工资—。。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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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—)监理单位》。独立抽检资料、监理!工作:。报告:、监理?的工程?质量:评定资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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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】项目:法人工作报告 【
》第十一条 质—量监督机构自收到工!程质量鉴定申请书】之日起20日内,对!交通工程《质,量进行检测(—必要时可委托具有】资质等级的交—通工程质量检测机】构)出?具检测意见形成交通!工程质?量鉴定报告 【
第》十二:条 未经检测或检】。测不:合格的?交,通工程?不得组织竣工—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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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三条 交通工程在】保修期内质量监【督,机构:应对交通工程遗【留问题进《行跟踪监督受理对交!。通工程质量》问题的投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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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四条 》违反本办法的由【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!。监督行政主管部【门或其?委,托的质量监督机构】按,中华人民共和国公】路法、国务院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】。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!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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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五条 实《施行政?处罚应?严,格执行中华》人民共和国》行政处?罚法的规《定当事人对行—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!申请行?政复议或《提起行政诉讼;逾】期不履行处罚决【定的做出处罚决【定的机关《。可申请?人民:法院强?制执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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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》条 质量监督机构工!作人:员在交通工程质量监!督,管理工?作,中玩忽职守、滥【用职权、徇私—舞弊或因监督决策失!误造成交通工程【质,量事故的依法—给予行政处分;【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!关,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 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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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当【事人阻碍《质量监?督,机构执法人员执行】公务的?。由公安机关依—据中华人民》共和国治安管—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!。以处:理
第】十,八条 ?本办法自20—0,5,年4月1《日起: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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