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大连市交—通,工程质量监督管【理办法
】。 (2005】年3月2日大连【。市人民?政府:令第65号公布 】。。 ,自200《5年4月1日起【施行:)
第一条 为加!强我市交通工—程质量?监督管理保证—工程质量提高投资】效,益根据中《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!、国务院《建设工程质》量管理条例》及,国家有关规定,制】定,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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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【在大连市行政—区域内?从事交?通工: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!个人适用本》办法
《 , : 本》办法:所称:交通工?程是指在市政界外】建设:的道路、桥梁、隧】。道,。以及附属工程和【配套服务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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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大连【。市交通?局是本市交通工程】质量监督的行—政主管?部门:其所属的交通工程】质量监督《。机构(以下简称质量!监督机?构)受?其委托具体负责【。本市行政区》域内:交通工程《质,量的:监督管理《工作:
第四】条, 交通工程建—设、设计、施—工、:监理单位应建立【健,全质量保证体—系,和,质量保证制度,【落实质量《岗位责任制》依法对?交通工程质量负责】并,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!监,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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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?。条, 质: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履!行职责建《立健全交《通工程质量监督【检查制度,》配备必要的监督、】检测设备加》强对交通工》程质量的巡回检【查和抽检抽验及【时纠正交通》工,程,建,设中的质量问题 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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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量监督机【构实施质量监督【检查应依据有关法律!、法规、规章和国】家现行技术》标准、规范、规程、!质,量检验评定标准【以及批准的设—计,文件和工程》。承包合?同,进行:并有权进入施工【现场要求被检查单】位提供有关工—程,质量的文件、资【。料和查处违》法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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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》从交通工程》项目开工前办理质量!监督手续到竣—。(交:)工工程质量等【级鉴定为交通工程质!量监督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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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?条 建设单》位在:领取:开工报?告前应持《工程质量《监督:。申请书和下列材料到!质量监督机构办【。理质量监《督手续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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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一)建?设单:位质量保《证体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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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《)设:计合同副本、监理合!同副本?、施工?合同副本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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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三)招标文件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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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(四)施工、监理单!位投标文件》及中标通知书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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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施》工质:量目标细化分解【方案单位、》分部、分项工程划分!明细表(包括—。详细工程名》。称、数量、》里程桩号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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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【)施工图设计审查】批复文件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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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质量【监督机构应自收到】申请材?料之日?起20日内核实完】。毕并填发工程质量】。监,督通知书 》
第九条 !交通工程施》工阶段质《量监督机《构应按工《。程质量?监督通知书和交【通工程质量监督【计,。划开展以下质量【监督工作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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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对监理】单位的工作程序、】试验:。室、检测《试验方?法、数据处》理以及工《作质量进行监—督检查;《 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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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—)对施工单位建【筑材料、《建筑构配《件等方面的自—检情况?进行监督《检查并对其质—量信誉进行》。评价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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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对!交通工?。程质量进行随—机抽查?。或核验填发工程质量!抽查意?见通知书并将检查】结果作为《。工程质量评定的【依据;
【
(四—)对存在质量问题】的交通工程责令建设!单位和监理》单位按合同和有关】。规定:及时处?理
【第十条 交通工【。程竣:(交)工后建设【单位应?持工程质《量,鉴定申请书和下列】材料到?质量监督机构办【理质量鉴定手续【
】(一)施《工自检报告、施工总!结报告、《施工资料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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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二:)监理单位独—立抽检资《料,、监理工作报—告、监理的工程【质量评定资料;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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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三,)项目法人工作【。报告 ?
第十【一,条 质量监督—机构自收到工程质量!鉴定申请《书之日起20—日内,对交通工【程质量进《行检:测(必要时可委托具!有,资质:。等级的交通工程质量!检,测机构)出具检测】意见形成《交通工程质量鉴【定报告 《
第—十二条 未经检测或!检测不合格的—交通工?程不得组织》竣工验收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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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交通工!程在保?修期内质量监督机构!应对交通工程—遗留问题进行—跟踪监督受理—对交通工程质量【问题的?投,诉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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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《条 违?反本办法的由大【连市交通工程—质量监督行政主管】部门或其《委托的质《。量监督?机构按中华人—民共和国公路法【、国务院建设工程】质量管理条例—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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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五?条 实?。施行政处罚应严【。格执行中华》人民共和国行政处】罚法的规定当—事人对行《政处罚不服》的可依法申请—行政复?议或提起《行政诉讼;》逾期不履行处—罚决定的做出处罚】决定的机关可申【请人民法院》强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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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六条 质量监—。督,机构:工作人员在交通工】程质量监督》。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!、滥:用职权、《徇私舞?弊或因监督决策【失误:造成交?通工程?。。质量事故的依—法给予?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!的由司法《机,关依:法追: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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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》条 当事人阻碍质】量监督机构执法人员!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!关,依,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!。安管理处罚》条例的?规定:予以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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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】本办法自《2005年》4月1日起施行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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