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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】 大连市城市燃气管!理条例?。    【 (:19:95年?12月26日辽宁省!大连市第《十一:届人民?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。第二十三次》会议:通过1996—年5月2《1日辽宁省》第八届人民代表大】会常:务委员?会第二十一次—会议:批准;根据20【10年8月25【日大连市第》十四届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委》员会审议通过20】10年?9,月2:9日辽宁省》第十一届人》民代表?大会: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!会议:。批,准的大连《市人大常委》会,关于:修改部分地方—性法:。规的决定修正—), 《 》第一章 总 则 !第一条 为加强【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!保障城市《燃气:。的公共?。安全和正常供应【促进城市燃》气事业的发展根据】国,。家,有,关法律、《法规结合本》市实:。际情况制定本—条例: 第》二条 本条例所【称城市燃气是指【供给城市中生活【、生产等《。。使用的液《化石油气《。、人工煤《气等气?体燃料 第三【条 :大连市辖区》内从事城市》。。燃,气的生产、储—存,、输配?、经营、使》用和城市燃气—工程的设《。。计、施工以》及城市燃气设施、】器具的销《售、安?装,、维护等活动的【单位和?个人均应《遵守本条例 !第四:条 市及区(—市)县燃气主管【。部门:负责本行政》区域内?的燃气管《理工作?具体工作可以由【其所属?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!   — 市及区(市)】县政府有关》部门:按照职责分工负责】与燃气管理有关的工!。作, ,。 ?第五条? 城市燃气事业的发!展应纳入全》市国民经济和—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统!一规划、统一管【理、合?理布局、多种—气源、?多种途径的原则 】   》 城?市燃气?发展:计,划由市燃《气主管部门》。、,市投:资主管部门、—市经济综合部门【统,一组织制定审核后报!市政府批准 !第六条 在城市燃气!管,理工:作中做出显著成【绩的单?位和:个人由城市燃气【行,政主管?部门给予《。表彰和奖励 — 第二章 建设!管理 ? 第七条 新建【。、,改建、扩建燃气厂(!。站,)应当依法》取,得行政许可 !第八条 城市—燃气行政主》管部门应《根,。据生活、生产的需】要制定城市燃—气厂(站)布—局规划经市政府批】准后纳入城市—总体规划在城市【。燃气厂(站)—。、输配设施等建设】。工程选址时应—经城市燃气行政【主管:。部门和规划土地、】安,全生产、环保、【公安消防等部—门审查同意并按【有关规定《办,理审批手续》;在审查燃气工程】。设计和燃气工程竣】工验收?时应有上述部门参】加,    —未经:审查、验收或审查、!。验收不合格的不【得施:工或投入使用— 第九条 】城市:。燃气:工程:。。的设计?、施工必须按照国家!或主管部《门有关?安全的?标,准,、规范、规》定进行  】  城市燃气【工程的设《计和施工单位—必须持有相应—资,质证书并到城市【燃气管理部门备【案登记 第】十条 ?新建:、扩建、《改建工?程项目和因生—活,、生产需要》增加管道煤气用气量!的应经城市燃气行政!主管部?门同意并缴纳气源集!资费由其统一组织城!市管道煤气的—建设和?开发 《 第?十,一条: 新建、扩建户外】的管道煤气》工程竣工《。后建设单位必—须在供气20日前将!。属于燃?气,经营单位产权—的,管道煤气设施—移交给燃气》。经营单位《并办:理产权移交手续 !。 第十二》条 承担新建—、扩建、改建城【市住宅建设项目【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大!连市城市《住宅设计《标准预留城市燃【气,器具的安装位—置 : ?。第三:章 设施和》器具管理 第十】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!气,设施是?指气源?生产厂以外》的压送站、》配气站?、储:。配站各种燃气管道及!其附属设施通讯电】缆、:调压站、调压箱【(柜)、液化石油气!储罐、槽《车、调?压器及燃《气计量?表等  【  《 本条例所》称,燃气器具是指—。燃气灶具、》燃气烘烤器具和沸水!器具、液化石油【气气瓶、《工,业燃烧设备等 【 第十四条》 城市管道煤气设】施,以管道支线闸—阀,为界:自燃气供应厂(站】)至支线闸阀—以内的燃气》。设施属?燃气经营《单位所有;支线【闸阀以外的(不含煤!气表和调压》室,)归房屋产权人所有! : , 第十五条 城市】燃气设施统一由燃气!经营单位负责组【织检查维《修,费用由?设施产权人负担【  》  ?城市燃气经营单【位对裸露的》燃气设施应设置明】显标志 !第,十六:条 城?。市,燃,气经营单位应对其】供气:范围内的《燃气设施定期进行】安全检查并对用【户进行安全用气【。。指导燃?气经营单位发—现或接到《用户报?告燃气设施有故障时!应按有关规》定及:时维:护修理;属于漏气】、爆炸、中毒等事】故的应?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!行抢:修处理?    【 因城市燃》气经营单位未按规】定检查维修或抢修处!理不:及时造成《用户:直接经济损》失的由城市》燃气经营单》。位负责赔偿 】 第十?七条 城市规划土地!、城建?。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!不得占压燃气管【。线在工?程施工时《应保障城市燃气设】施的安全凡经批准】建设的?永久建筑、临—时建:筑占压燃气设—施的由批准部门负责!协调拆除《或改迁未经》批准占压燃气—设,施的建筑一律限期】拆除 》 第十》八条 毗连城市燃气!设施的建筑工程施工!时应采取措施保护】燃气设施不》受损坏对可》能影响燃气设施【安全运行的施工单】位,应事先通知城市燃气!经营单?。位,经双方?商定保护措施后方】可施工;施工中【损坏城市燃气设施】的应立即向》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和!经营单位报告并采取!紧急措施防止事故】发生;确因施工需要!拆改、迁移城市【燃气设施的》应经城?市燃气管理部门和经!营单位同意由经营】单位组?。。织施工所需费用由】建设单位承担 】 第十九条 城市!燃气生产、储存和】输配所?采用的储《罐,、,槽车:、气瓶等压》力容器设备》必须符合国家—有关规范、规定【和标准其安全附件】必须齐全、可靠按要!求进行使用》登,记和:。建立档案并定—期检验、定期—。校验:    压!力容器设备安—装前须到质》监,部门办理《有关手续 》 第二十—条 凡在大连市【辖区内?经销燃气器具的【。须,经质监部《门,认可的?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!销售 《    —燃气计量表安装【前必须?经法定?检定机?构检:定使:用中应定期检测和】更换 》    单位【和个人安装燃气【器具凡需改》动燃气?设施的?应由城市《燃气经营单位组【织安装验收后—。方可:通气使用 】 :第二十一条 任【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有下列行—为   【 :(一)损坏和擅自】启动、改装、—移动、拆除、覆【盖燃气设施》及其标志《;    】 (:二)在城市》。燃气管道及其附属】设施上和安全保【护距离内挖坑取土】、修建建筑物—、构筑?物和堆?放物料?;    】 (三)利用和【依附燃气设施拉绳】挂,物或进行牵拉作业;! ?    (—四)将?燃气管道悬空或砌】。。入,建,筑物和隔墙内; ! ,   (五)在【燃气设施附近—。存放易燃《、易爆物品》或,。向燃气?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排!放腐:蚀性液体、气体【 ? 第四章 》。经营管理 第【二十二条《 新建城市燃气经】营单位应《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! 第二十三】条 城市燃气经营】单位停业、歇业【或变更供应区—域须:提前报经《。当地燃气《管理部门审查—备案后?方可办理相关手【。续 第《。二十四条 城—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!按照:国家规定的》供气重量、压力与】质量标准供气液【化,石油气经营单位【应按有关《规定定期抽取残液保!障正常、安全供气】 :。。 :。   城市—燃气:经营单位应建立【用,。户档案?。。加强对用户的管理】。对新增的城》市燃气用户城市【燃气经营《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开!栓,供,气 ? : 第二十五条 】因,城市燃气设》施施工、检修等原】。因需要调整供—气量、降低供气【压,力或者?暂停供气时城市燃】气经营单位应当【。报经城市《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并!提,前3日通知》用户  【  因突》发事故?需要:调整用气的应及时通!知用户? 第二十六条! 城:市燃气经营单—位的供气价格、安】装燃:气器具和《改动燃?气设施服务》收费标准应按照【物价行政管理—部门批准的价格标】准收费 【  : , 对使用管》道煤气的单位用【户,实,行计划供《气对超计划的按物价!部门核定的标准实行!加,价收:费 第二十】七条 城市管—道煤气经营单—位必须对用》户的用气量按时抄】表,计量燃气计量—表发生故障计量不】准,的按前?6个月平《均用:量计算?收费: , ?第五章? 用气管理 第】二十八条 单位和】。。个,人需要使用城—市燃气或增加—。。。用气量?的必:须向城市燃气经营】。单位提出《申请由燃气经营【单位根据市投资主管!部门或市经济综合】部门:下达的年度计—划和气源情况统筹安!排 《 第二十《九,条 城市燃气用户】需要变更用户名【称、燃气《用途或停止使用【燃气时应当向城市燃!气经:营单位申请》。办理变更或停用【。手,续,。 :第三十条 城—市燃气用户应当按规!定月份缴纳燃气费逾!期不缴的除》限期补缴燃气费外】。居民:用户每逾期》1日:加收:。1%的滞《纳金;?单位用?户每逾期1日加收2!%的滞纳金无故【逾期1?个月不?缴的停止《供气 第三十!一,条 城市《燃气:用户在发现燃气设施!或,者燃气器具漏气【时不得动用》电气设?备应当采取》关阀停气、自然【通风、避免用明火等!措施:并立即通知城—市燃气经营单—位 : : 第三十二条 【城市燃气《用户不得有下—列行为?    】(一:)盗用城《市,燃气; —    《 (二)出售燃气】和扩:。展燃气用户; !    (—三)在有燃气设【施的房间内办公【、,。睡人:;   【 (四)连接燃气!器具的?。胶管长度超》过2米或者拉胶管穿!。墙过屋使用》燃气;?    】(五)加热、摔、】砸、倒卧液化石【。油气钢瓶倒灌—。液化石油气和排放液!化石油气残液改【。换,检验标记和瓶体颜色!;   (六!。)使:用配件不合格—的燃气器具 !第六:章 :事故处理 》。 ,第三十三条》 城市燃气》事故是指由》。于燃气泄漏》而引发的爆炸、【。中毒、火灾》和伤亡等事故 【 第三十四条】 ,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!城市燃气设施和【燃气器具损坏、泄】漏或者由此引—起,爆,炸、中毒《、火灾的应当在不影!响救护的情况下【。保护现场并立—即通知城市燃气经营!单,位同时?向公安消防、—安全生产和城市【燃气行政主管部【门,等报:告 第三十五【条 城市燃》气经营单《位在:抢修:燃气:事,。。故中:对有碍抢修的市政设!施,和其他?设施可?采取应急处置措【施并同时通知有关部!门造:成损坏或《。经济损失的应当【在,抢修完毕后及时【恢复原状或》给予合?。理经济补偿 !第三十七条 —城市燃?气事故可按自然【事故、责任事故和非!。常事故?三种情况《进行处理《 ,    — (一)自》然事故是指》难于预防的不—可抗力?因素引发的事故由受!。害人所?在单位和燃气经【营单位会同有关【保险部门予以处理;! ?    (—二)责任《事故是?指违反?有关规?定人为造成的—事故由?直,接责任单位或直接责!任人员承担责任并按!有,关,部门提?出的处理意见—处理; 【  (?三,)非:常事故是指利—用燃气进行自杀【、他杀或有意进行】破,。坏而发生《的事故由公安、【司法部门依法处【理 第—七章 罚 则 】。第三十八《条 对违反本条例】规定的由城》市,燃气管理部门—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!停止违法行为、限期!改正、?赔偿经济损失—、没收非法所得【的处罚;有下—。列行为?之一:的可以并处罚款【 《  (一《)违:反本条例第八条【第,二款规定的处1【00:00元至3》。0,000元《罚款; 《    《 (二)违反本条例!第九条规定》的处100》00元至30000!元罚款; 》。  《 , (三)》。违反本条例第十【八条规定属于—损坏城市燃气设施】的按其所造成的直接!经济损失《的1至5《倍处以罚款; !    (—四)违反本》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!规定的?。按其销?售金额的1》倍处以罚款; !    (—五)违?反,本条例?第二十一条》第(一)、(二)、!(三:)、(四)》项规定之一》的处5?。00:元至1000—元罚款违反》第(:五)项规定的处【2000元》至5000元罚款】; 《    》。(六)?违反本条例第二【十二条规定属于擅】。自,经营的按其》经营金额的1倍处】以罚款并予》。以取缔;  !  : (七)违反本条例!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!5000元至10】000元罚款;【 :    (八】。。)违反本条》例,第二:十四条规定》属于供?气重:量、:质,量不:符,合标准的处20【0,0元至5000元罚!款;    ! (九)违反本条例!第二十?五条规定的》处50?00:元至10《000元《罚款;?    (!十)违反《本条例第《三十二条第(一【)、:(二)项规定的【按其盗用或出售【燃气量的金》额处以5《至10倍罚款;【    】(十一?。)违反本条例第三】。十,二条第(《三)、(四)、(】五)、(六)项规】定之一的《处50元至》200?元罚款? 第三】十九条?。。 对有危《及,城市燃气安全和阻碍!燃气经营单》位维修、抢修—燃气设施的》单,位,和个人经劝阻拒不】改,正的燃气经》。营单位报经》城市燃?气管理部门批准【有权停止供气 【。 : 第四十条》 违反本条例涉及安!。全生:产、公?安、环保、物价、质!监、规划《土地、城建等—。部门处罚权限的由】上述部门按国—家,法律、法规》予以处罚《 , 第四十—一条: 对破?坏、盗窃城》市,燃气:设施或者拒绝、【阻碍、殴打侮辱执】行公务或者勤务【的城:。市燃气工作人员的】由公安机关依照【中华:。人民共和国治安【管理处罚法予—以处罚?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。任 第四十二!条, 城市燃气管理部】门工作人员或者燃气!经,。营单位的勤》务人员?玩忽职守、》滥用职权、徇—私舞弊的由》其,所在单位或者上级】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!。分;构?成,犯罪的由司法机关】。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, ?。 第八?。章 附 则 — 第四?十三条 大连经济技!。。术开发区管理委员】。会等市政府》派,出机构根据授权【。负责管理范》围内的燃气》。管理:工作: 第四十》四,条 本条例自—1996《年8月1日起施【行 ?